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3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九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五
皇清〈順治十七則 康熙三十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九卷
兵餉部彙考五
[编辑]皇清
[编辑]順治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籌餉裕兵」為
國計之最要,凡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綠旗官員:
兵丁馬匹數目,詳見《兵部》。其歲需俸餉銀米草料,或支本色,或召買,或折乾,俱由戶部酌定,題請撥給。至在外戍守兵餉,有本省派撥者,有他省協撥者,其收支有法,操賞有額,優給出征運糧腳費,扣除建曠,俱有定例 。在京兵餉,順治元年題准,八旗前鋒護軍撥什庫,甲兵每名月給餉銀二兩,匠役每名月給餉銀一兩 。又定:凡已撥給晌地之人,冒稱新到,重支口糧地畝者,佐領、驍騎校革職,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元年定護軍撥什庫。
出征者,家口月給餉銀之半 。凡收支撥給,順治元年,題准部撥該省餉銀,由布政司轉發駐防兵馬處支給 。又令各處兵糧,戶部酌定題請截留漕糧支給。如遇京城需米,仍令漕糧起運,其兵糧就近地方採買供應 。又定各鎮馬兵月給餉銀一兩五錢,步兵月給餉銀一兩。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初,定官兵駐防處所,附近州縣運草束,稍遠州縣運米豆,二百里內解本色,五百里外本折各半 。凡侵剋兵餉,順治初定,該管官扣剋兵餉,已經具告,該將軍不行審理者,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副都統罰俸一年。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二年,定滿洲、蒙古甲兵月
給餉米有差 。又定聽事人役,月給餉銀八錢。
又定:覺羅披甲者,月給餉銀三兩 ;凡收支。
撥給順治二年,定駐防關口及外省甲兵,月給餉銀一兩 。又議准各鎮兵丁自備馬匹,編入營伍騎操者,給與草料。各官自備馬匹,不歷行伍差調者,不得概給。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三年覆准各鎮馬匹日」
支豆四升、草一束 。又令八旗兵丁駐防遠地。每名月給米五斗。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四年題准新歸旗內滿洲」:
蒙古、漢軍兵丁未經撥給地畝,照例折給馬乾銀兩 。凡收支撥給,順治四年,令部員往各省專司餉務 。又題准:各鎮馬戰兵月給銀二兩,步戰兵月給銀一兩五錢,守兵月給銀一兩。馬乾草料,照例按季關支。春冬有草料處,每匹月給料九斗、草三十束,每束重七觔。無草料處,月給乾銀一兩。夏秋有放青處,月給乾銀五錢;無放青處,月給乾銀九錢 。又題准:各鎮兵丁,無論主客,戰守馬步,每名月給米五斗,與餉銀按季同支 。凡操賞銀兩,順治四年題准,督標每年操賞銀二千兩,撫標每年操賞銀一千兩。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五年、令各督撫於題請
《兵餉疏》內明列該省額徵錢糧見在實數,及兵馬歲需餉乾數,以便部撥 。又議准調征馬戰兵每月留餉銀一兩,步戰兵每月留餉銀五錢外,各加給米五斗,贍養家口。如家口有事故及兵丁有逃亡、事故者,即開報住支 。又題准各鎮兵有米處支米,無米處照時價折給 。又定放餉俱用倉斗,各鎮兵每丁月給米三斗。駐防八旗兵,每二口月給米五斗 。又覆准各邊撥給屯糧,其不產米地方,以小麥照數抵兌 。又覆准,浙江駐防兵馬,仍支本色。綠旗兵馬,無論春、夏,月給乾糧一兩 。又議准,各鎮兵馬,日給草二束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五年題准,大兵征勦,需用物件,運送倒斃牲畜,俱償給價值 。凡操賞銀兩,順治五年題准、提督每年操、賞銀一千五百兩。總兵每年操、賞銀一千兩。專城副將、每年操、賞銀四百兩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六年,定步兵月給餉銀一。」兩 。凡收支撥給,順治六年議准、嗣後官員及甲兵倒斃馬匹,永停賠給價值 。又覆准、福建兵馬月給乾銀一兩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八年議准:駐防官兵既
按口支放糧餉草料。其行月錢糧、永行停止。凡考成。順治八年
諭:「餉銀關係軍前急需,撥過銀兩遲延不解者,該督」
撫等官一併參處 凡召買順治八年議准、兵馬經過需用草料、預行該督撫查照所到地方分派置辦、悉依時價給發。其應用錢糧、或由部發或動支本地解項一切出入該督撫詳核報銷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九年增給前鋒護軍。每名
月餉銀三兩 。凡奏銷兵餉,順治九年覆准各省鎮兵馬錢糧及缺額小建、截曠、還官銀兩,令督撫每半年造冊報部稽核 。又題准大兵所駐地方動支銀米豆草,令取「滿」 字領文,以憑核銷 。凡建曠朋銀,順治九年議准令各督撫清查缺額、小建、截曠、還官等銀,每兩季奏報一次。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十年增給撥什庫。每名月
餉銀三兩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年議准:出征親王月給銀二百兩,郡王一百兩,貝勒五十兩,貝子四十兩,公二十五兩,侯、伯、都統二十兩,副都統統領精奇尼哈番十四兩,署副都統統領夸蘭大阿思哈尼哈番學士十兩,參領阿達哈哈番侍讀學士七兩,署參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五兩,佐領前鋒侍衛拖沙喇哈番,員外郎、主事,四兩。五品官護軍校,驍騎校,委署官,六、七品筆帖式,三兩。其所轄職大品小者,照職支給。若品大職小者,照品支給。永著為例 。又覆准,出征官兵經過州縣,照現在馬數,每匹日給草一束 。凡收支撥給,順治十年覆准,調征兵丁月餉,俱令軍前全支,家口止給月糧三斗。
凡侵剋兵餉。順治十年議准、文職官有侵剋
兵餉遲延不發者,總兵官呈會督、撫糾參。如督撫復行遲誤,許總兵官具奏。如督、撫、總兵互相容隱,許將領具疏奏聞。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一年議准:官兵、
春冬出征,每馬一匹,日支料八升、草二束;閒住時,日支料四升、草二束;夏秋出征,日支料六升、草二束;閒住時,日支料三升、草一束 。凡收支撥給,順治十一年,議准全撤各省司餉部員。又覆准各督標兵馬三步七,俱為戰兵。馬兵月支餉銀一兩五錢,步兵月支餉銀一兩,俱月支米三倉斗,無米折給銀四錢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一年
詔、「大兵經過養馬地方、運送糧草腳價、准銷正項錢」
糧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十二年,令步兵撥什庫月
給餉銀一兩五錢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二年題准:「出征月支行糧,親王八斛,郡王六斛,貝勒四斛,貝子三斛,公二斛,侯、伯、都統一斛二斗;副都統、統領、精奇尼哈番署副都統、統領、夸蘭、大阿思哈尼哈番學士,一斛;參領、阿達哈哈番侍讀學士、署參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四斗;佐領、前鋒侍衛、拖沙喇哈番員」 外郎、主事、委署官,筆帖式,三斗。護軍校、驍騎校、護軍、撥什庫披甲人役,每二名支米一斛 。凡收支撥給,順治十二年題准,甲兵皆給月糧,若出征給與行糧,月糧止給一半 。又議准:各標兵馬,有放青地方,春、冬月給乾銀九錢,夏、秋月給乾銀五錢。無放青地方,春、冬月給乾銀一兩二錢,夏秋月給乾銀九錢 。又題准,各兵調征,自備馬匹,當陣傷斃者,照例補給,其他倒斃者,不准補給。凡奏銷兵餉,順治十二年題准,「各省兵馬錢糧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陜西,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三月終。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限五月終。雲南、貴州,限六月終到部。該督撫司逾限者參處 。」 凡召買,順治十二年覆准,大兵養馬處所,酌量地方,通融協濟,動支正項錢糧,赴鄰近米草充裕地方召買 。又覆准:自後官兵夏月應用草束,照數辦買稻草供應,不得強雇民夫割青 。凡操賞銀兩,順治十二年題准,坐鎮總兵給與操賞,其在行間征勦者,不准支給 。凡建曠朋銀,順治十二年議准,各省
餉銀既扣《小建》以抵閏月,嗣後月糧應一例扣除抵閏。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三年、
諭、「嗣後甲兵出征差遣。其家口月餉、仍准全給。」 凡
收支撥給。順治十三年覆准,水師營內正舵捕盜,月給餉銀一兩八錢,水兵月給餉銀一兩。又題准甲兵調征,其家口仍給全支月糧 。又題准駐防都統限定家口六十口,副都統四十口,參領三十五口,閒散官三十口,兵丁二口,俱給月糧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三年覆准,江西大兵過往,需用草料,令百里內供應,百里外協濟,俱給腳價 。凡建曠朋銀,順治十三年覆准、各省官兵馬匹截曠銀米,年終總督奏報,貯存倉庫,以抵下年兵餉。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四年,議准增給。
出征署參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月支銀六兩。佐領、前鋒侍衛,拖沙喇哈番員外郎、主事五兩,五品官、委署官四兩,護軍校、驍騎校三兩。凡收支撥給,順治十四年覆准,各省駐防及綠旗官兵馬匹,產豆省分,照舊給豆;非產豆省分,以本省所產糧米撥給,不許往別省採買 。又題准,各省鎮兵餉,戶部會計,先撥十分之八,其二分俟開送實在兵馬數目到部,核明找給。凡奏銷兵餉,順治十四年題准,各督撫年終奏銷兵馬錢糧冊到時,兵部將實在兵馬數目開送戶部,比對督撫奏銷冊數目相符者准銷,有不符者,查參 。又議准,修造軍器銀兩,仍歸工部核銷 。凡操賞銀兩,順治十四年議准,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督、撫、提、鎮、專城副將,每兵百名,操賞銀四十兩。兵多者照數遞加,少者遞減,永著為例 。凡建曠朋銀,順治十四年議准,官員不扣兵朋銀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五年題准出征
侍衛等各照品級支給月餉:「一等侍衛六兩,二等侍衛,四品典儀五兩,三等侍衛,五品典儀四兩,六、七品典儀三兩,八品典儀」 二兩五錢。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十六年覆准:選貴州衛
軍守望墩臺,月給屯糧三斗,餉銀一兩 。凡召買,順治十六年題准,駐防省城兵馬及經臨大兵,需用豆穀草束,責成布政司動支正項錢糧,差委廉幹官於本地方照時價採辦給發。其外府駐防官兵馬匹草料,責令佐貳官備辦,俱年終彙冊奏銷,不許派累里民辦解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六年覆准,大兵經過地方,備辦草料價值及運送腳價奏銷時,地方官取里民甘結呈報督、撫查核;如有影射重科等弊,指參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十七年議准駐防各官
及督撫提鎮等家下閒甲,向月給餉銀二兩、馬三匹草料。今定月給銀一兩、馬一匹草料 。又覆准,京口水師添設捕舵什長、繚控手,每名月給銀一兩五錢、米三斗。水手、匠役,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三斗 。又覆准,雲南投誠兵丁,既入經制,照綠旗例,月給米三斗 。凡召買,順治十七年覆准,各省辦買豆草,務於各州縣均攤,毋得坐派一處,偏累小民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七年題准,各省雇覓民夫,一千名以上,每名給銀三錢,千名以下,給銀一錢五分 。「凡操賞銀兩,順治十七年議准,各省操賞銀,每年造冊報部核銷,不必具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十八年題准八旗兵丁,年
老有疾退甲者,若其家無披甲當差之人,准月支米一斛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八年題准:統兵大臣,月給銀三十兩,米二斛。參贊大臣,銀二十五兩,米一斛三斗。都統,銀二十兩,米一斛二斗。副都統統領,銀十四兩,米一斛。署副都統統領,一等侍衛,銀十兩,米一斛。參領學士、二等侍衛,銀七兩,米四斗。閒散官,侍讀學士,三等侍衛、前鋒侍衛,銀五兩,米四斗。委署閒散官主事、中書,銀四兩,米三斗。《護軍校、驍騎校,六、七品筆帖式》,銀三兩,米三斗。止照出征職掌,不照官品支給。永著為例 。凡奏銷兵餉,順治十八年覆准,「巡撫既不管理軍務,其兵馬實數及驗補缺額,并虛冒情弊,令總督開送核奏 。」 凡考成,順治十八年題准、部撥各省協餉、於四月內完
三分之二,六月內全完。如運解遲延,該督撫指名題參。
康熙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元年覆准酌撥駐防兵。
餉即以該府就近州縣錢糧撥給,管兵官具印領赴府兌支,轉送布政司察核 。又題准,調征綠旗兵於口糧外日給鹽菜銀三分,家口仍於駐劄處支餉 。凡奏銷兵餉,康熙元年題准各省每年造報兵馬錢糧,令開列經催、經徵、完欠各官職名,以分殿最。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二年覆准:各省會勦官
兵俸餉,令各督撫照部撥銀數、於正月開徵時解運經管督撫處買辦糧料。遲延者參處 。凡召買康熙二年,覆准浙江馬匹就近買穀支給。仍照江南例、每豆一石支穀一石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康熙三年題准:鎮守將
軍奉
特旨進勦出征者、照順治十八年定例支給。 凡收
支撥給。康熙三年題准看守。
孝陵步兵、晝夜巡守。非他鎮兵可比。每月給米三斗。外
加給米一斗 。又議准、舊例、薊州鎮兵糧馬乾俱支折銀、永平鎮半本半折、通州鎮全支本色。今通永二鎮兵、調往薊州守
陵者、照薊州例支給。 凡召買。康熙三年覆准、福建
「兵馬需用糧米,先儘本省所產買用,如本地不敷,方於浙江、廣東買運接濟腳價,照時核實,年終彙報核銷 。」 又議准:《薊州守》
陵官兵月米、令薊州遵化縣輪流召買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四年議准:雲、貴鎮兵家
口月米每口給二斗五升 凡考成。康熙四年題准,總督所轄官員,任內有未完兵餉、協餉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各省協餉,限四月內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如遇出征時,協濟別省兵餉遲延,以遲誤軍需題參者,革職。如支給本省兵餉,以未完分數題參者,照分數例議處;以怠玩題參者,州、縣、衛所官降三級,司道、府直隸知州、都司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各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如該督撫查參時開列別項字樣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五年議准每年撥餉時:
「仍將見年地丁錢糧及上年存剩錢糧并截曠等銀撥給。如所撥數內,有因災荒蠲免或撥文未到前另用并已解部及重撥等項,該督撫一面動用別項錢糧照限協解,一面題報動支緣由。如借端謊報,或不動支抵解,以致遲誤缺餉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布政使、都司降三級調用,經管各官革職。其解餉各省,督」 撫照所限月終,以起解數目題報。如未解,捏稱已解者,革職。不依所限月終題報者,罰俸一年。其收餉各省督撫,仍將解到月日題報。如已徵錢糧,撥餉稽遲,以致兵逃兵譁,或查報時,將逃譁情由朦隱不報,及報不以實者,革職。若已經申報,而督撫不糾參者,降二級調用。其已經安輯者,免議。如官員解送兵餉,沿途停閣日期者,罰俸一年。《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六年題准各省駐防撥
《什庫》家口限定七口,兵丁定限五口,支給月糧。
凡奏銷兵餉。康熙六年覆准、「廣西鎮守官兵」
「《俸餉冊》領」 ,令該將軍親查確數,移咨督、撫報銷。
凡考成。康熙六年議准各省兵餉、協餉更定
每年四月內徵收一半,九月內全完。如不俟四、九月分十分全徵者,經徵官降二級調用,督催官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凡侵剋兵餉,康熙六年題准:「散給兵餉,在省令布政使、糧道,在府令知府、同知,在縣令知縣,會同營弁,當面分給兵丁。取具文武官及兵丁不致扣減結狀繳查。如瞻徇互隱,一體參處。」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七年題准:直省兵餉向
「係戶部、山西、廣東二司總管。自八年為始,責各該司會同酌量派撥 。凡奏銷兵餉,康熙七年議准,各直省駐防兵餉,有由督撫題報者,有府、州縣徑行達部者,嗣後俱令該督撫奏銷 。」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七年題准,「各省雇夫,酌計里數,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下者,仍每站每名給銀一錢五分;用夫一千名」 以上者,每多一百名,每名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
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如多報冒銷。或少給累民者,查參重處。
康熙九年
三月二十日
上諭戶、兵二部:「滿洲甲兵,係國家根本;雖天下平定」,
不可不加意愛養。近聞八旗甲兵,喂養馬匹,整辦器械,費用繁多,除月餉外,別無生理,不足贍養妻子家口,朕甚憫之。月餉銀米,應作何增給?著為「《永例》。爾二部會同詳議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九年題准前鋒護軍撥什」
庫月給餉銀四兩。甲兵月給餉銀三兩 。凡收支撥給。康熙九年覆准各省起解錢糧,於未解一月前速行報部。如有起解在先、撥餉在後者,速令改撥。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十年題准奏銷兵馬錢。
糧改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於四月終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廣於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於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議處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年題准:嗣後撥餉,將建曠銀并上年《兵馬奏銷案》內存剩銀充作半分,地丁等項銀兩充作九分半,撥足十分。如司府各官於部撥項款外擅動「別項錢糧,督撫指參。督撫失察,一併議處。」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一年題准前鋒護軍撥」
什庫兵丁陣亡並被傷身故者,其妻子支給餉銀、餉米之半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一年覆准大名等府協解宣密等處兵餉銀兩應給腳價,造冊報部核銷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二年題准佐領、驍騎校。」
本身冒領口糧者革職,佐領下人冒領,失察者,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蒙古護軍兵丁,應在遊牧地方駐劄,而私留在京披甲支糧,及額外披甲多支糧者,該管官俱降一級,罰俸一年 。凡召買康熙十二年覆准:「四川兵糧召買累民,除建昌等營原徵秋糧支給外,其餘概支折色,停止召買 。」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二年議准、凡有剋餉情弊、城守尉、防守尉不行申報者、亦照例議處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康熙十三年,題准一等。
侍衛照參領例,二等侍衛照閒散官例,支給。月餉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三年議准,陝西兵丁月糧均為三分,二分撥銀,一分撥米 。又議准,凡經過并戍守兵糧,許於本處就近支給本色,若非產米地方,該督撫酌量,或買米,或折銀支給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三年題准,凡大兵經過地方,動用錢糧,令於本省奏冊外,另造清冊:一年報銷一次。至大兵進勦,撥各省協解錢糧,即令每次報銷 。又覆准:各處遣發大兵駐防,需用槽鐁、鍋桶等物及盔甲、軍器,准動支正項錢糧置辦供應,據實開報,以憑核銷。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四年議准前鋒護軍撥
什庫甲兵,每月各減給銀一兩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四年議准,部撥餉銀不能依限起解者,預題請展,若擅改部限,降二級調用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四年題准,四川運糧夫,照驛站水手例,每夫日給米一升,鹽菜銀一分三釐三毫 。又覆准,山西、湖廣運送大兵米豆口袋,准令開銷 。又議准,凡起解兵餉、協餉,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官、匪人,解送原委官罰俸一年,致中途失誤者,降一級調用。如委現任官解送,中途失誤者,原委官罰俸六個月。如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官降一級留任。如並未差官,批迴內填寫差官,及差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四年議准監放兵餉「官不親臨查閱者,罰俸一年;親臨查時,不抽封秤兌,失察短少者,降一級調用。奸弁扣剋,知情不即申報者,照徇庇」 例,降三級調用。通同扣剋者,革職提問。
康熙十五年
八月初四日
上諭吏、戶、兵三部:「邇年以來,各處大兵征勦」軍需浩
繁,一切供應,皆出民力。凡領兵將軍將弁及地方督撫文武大小各官,俱當以國計民生為念,潔己奉公,加意撙節,表率屬員,恪遵法紀,以副朕「戡亂救民」 之意。乃有不思勦寇安民、平定地方,專營私射利、糜費錢糧,軍前所用米豆草束
等項,自將軍以下,有自行販買,囑託地方官多取價值,地方官徇其情面,浮冒開銷者;亦有地方官販買支放,多行開銷者;有已備本色,不行收納,折價入己者;有民間運到米豆草束,地方官故意遲延掯勒,及至軍前,又將解官多方刁難,恣意需索,方肯收納者。至於購買馬匹,不開實價,以少為多,濫行銷筭:種種「情弊,難以枚舉,皆由大小各員,互相徇庇,惟知貪利,圖便己私,大不合理。應嚴加禁飭處分,以清積弊。以後此等事情發覺者,照貪官例治罪,有能舉首者,從優議敘。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逐一詳確定議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十五年覆准:通協各營
「馬匹草料,嗣後停止採買,折給乾銀 。」 又覆准:凡緊急軍需支給錢糧,督撫一面題報,一面動用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五年議准:「軍前供應米豆草束等項,如地方官浮冒開銷者,照貪官例革職拿問。如奏銷後事發者,督撫同罪。其舉首人係官,加一等優陞,係旗下人及民,授為七品官。」 至民間運到米豆草束,州縣官勒掯需索,及州縣解到米豆草束,司道府勒掯需索者,俱革職拿問。如被害人控告,督撫不行糾參者,同罪。失察者,督撫降四級調用。該管司道府官革職。又,運到軍前米豆草束,所委經收旗員并地方武官延挨掯勒者,將軍及兵主查參,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經放官申明而不行糾參者,將軍、兵主、參贊大臣俱革職拿問。失察者,將軍等降四級調用。該管官革職。其舉首人照前例優敘。至出征,將軍、兵主大小官員,及督撫提鎮以下官員,《筆帖式》
欽差部差官員筆帖式等、販買米豆草束,囑託地方
「官多取價值,或將民間所買米豆草束作為己物,囑令收買,并地方官徇庇收買,俱革職拿問。又已備本色,不肯收納,勒令折價者,將軍兵主及督撫查參,俱革職拿問。如不行查出,將軍等俱降四級調用。該管文武官,俱革職。出首人係官,照伊應陞缺先用,係旗下人及民,授為七品官 。」 又議准:「凡造冊奏銷,數目舛」 錯遺漏,經部查出者,府州縣衛所官,罰俸一年。督撫及轉報司道都司,各罰俸六個月。造報文冊遲延,經督撫題參違限一月者,罰俸六個月。兩月者,罰俸九個月。三月者,罰俸一年。四五月者,降一級留任。六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革職。如已經申送督撫,遲延不報,經部查參,違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處分。六月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其供應大兵錢糧草料,各將軍等領過,即將《清字印》領冊籍交該督撫同《奏銷冊》一併送部查核 。凡召買,康熙十五年議准各省採買米豆等項,如地方官不給價銀或比部定價值剋減短少者,照浮冒開銷例議處,舉首者亦照例優敘 。又題准:凡官員應給民間價值遲延者,罰俸一年。止給半價者降二級調用。全不給者革職。督撫徇庇者照不查參劣員例處分。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六年覆准各督撫提
鎮標兵,如有倒斃馬匹,不行申報,冒領錢糧者,該管官參處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六年題准,各省官兵馬匹及朋樁買馬銀,令總督奏銷。其各營俸餉糧料,及駐防官兵本折錢糧,令巡撫奏銷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六年題准陝西派運兵糧,按程給腳價不等,抵銷正賦。又議准,解運軍前米豆草束,無論本省、外省,五百里以外者給腳價,五百里以內者不准給。康熙十七年
三月十二日
上諭吏、戶、兵三部:「朕統御寰區,孜孜圖治,期於朝野。」
「安恬,民生樂業,共享昇平,乃副朕宵旰勵精之願。不意逆賊吳三桂背恩煽亂,各處用兵,禁旅征勦,供應浩繁。念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斂」 ,因允諸臣節次條奏,如裁減驛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項錢糧,改折漕、白二糧、顏料各物,增添鹽課、鹽丁、房田稅契、牙行雜稅、宦戶田地錢糧,奏銷浮冒隱漏地畝,嚴行定例處分,用過軍需,未經報部,不准銷筭。以上新定各例,不無過嚴,但為籌畫軍需,早滅逆賊,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撫提鎮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體朕意,下念民生,潔己奉公,愛惜物力,務期早奏蕩平,與民休息,以稱朕乂安海宇至意。爾三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七年題准各省備造
「需用盔甲、器械、船隻等項錢糧,務須申詳題明動用。如不申詳題明、擅自動用或藉口軍機緊急,竟造冊請銷者,司道等官革職,不准開銷,令其賠還代為奏銷,督撫降四級調用。督撫不行具題、擅令動用者,督撫革職賠還,司道等官免議。」 至供應大兵錢糧,承管官員重疊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級調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重領官員,匿不舉首者,革職,照數賠還。該管將領失察者,一併重處 。又議准,修造兵械火藥船隻等項,捏報價值開銷者,照米、豆、草束浮冒開銷例議處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七年議准,監放官抽兌發領後,另案內有奸弁扣剋情弊發覺者,與監放官無涉。又議准,各督撫於每季取各屬監放兵餉官,並無通同扣餉印結,年終繳部查核;如有監放扣剋,督撫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處分。
康熙十八年
十一月初十日
上諭戶部:「前者大兵進勦四川,已破朝天等關,直至」
保寧恢復在邇,因周有德、張德地、席普臣駐劄廣元,不將糧餉極力轉送軍前,陝西總督、巡撫亦不將糧餉極力運送,以致大兵糧餉不繼,難於久駐,遂爾退回,貽誤軍機,關係重大。此數年以來,使逆賊逋誅、封疆未復、兵民苦累、休養無期,皆周有德、張德地、席普臣、陜西總督、巡撫怠玩遲延之故。每念及此,深可痛「恨目今大兵分路進取已經恢復漢中府不日前抵蜀疆相機勦撫底定可期軍前糧餉最為緊要著陝西總督巡撫大小文官殫心料理設法運送務令兵食無匱士馬飽騰早奏捷功以副朕定亂安民至意如該督撫等官漫不經心泄泄從事致糧餉缺乏有誤軍機將督撫以下誤餉之官俱以」 軍法從事,決不饒恕。爾部即速為傳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召買,康熙十八年覆准供應大兵芻粟
物料不發現銀採買,或給價短少者,督撫查參。州縣官革職拿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亦革職拿問。已經詳報督撫不行題參者,革職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八年覆准:運送糧草砲位,五百里內山險路窄者,督撫具題,准給腳價 。又覆准扣剋腳價者,官照貪官例議處,夫頭照衙役侵蝕例治罪。督撫不行查參者,照「徇庇」 例議處。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九年議准湖
「廣進勦轉運軍需,水路每船水手四名,每名月給食米三斗、工銀六錢。陸路每三十里設一塘,每塘募夫五百名,每夫日負米五斗、給工食銀四分 。」 又覆准:湖南民夫運米至貴州,每名日給米一升、銀五分。
康熙二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希」
福格爾古德、李光地、張玉書,「聞蘇尼忒人所有米糧,止能支至六月,應預運米或數千石、或萬石,送至宣府備用。其運送米石,著用兵部馬車并大內以下八分公以上酌捐車輛,大臣等亦捐車輛速運。爾衙門會同戶兵二部議奏。」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年
詔「陣傷殘疾退甲兵丁、月給餉銀一兩、米一斛以贍。」
終身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二十年題准、「雲南運米腳價」 ,除楚雄府在五百里內例不支給外,元江、姚安二府每夫日給米一升、銀二分。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前鋒護軍」
撥什庫甲兵餉銀,俱照舊復給 。凡收支撥給,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各處駐防將軍,限定家口四十名,馬五十匹。副都統家口三十五名,馬四十匹。協領家口三十名,馬三十匹。佐領家口二十名,馬二十匹。防禦家口十四名,馬十五匹。」 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家口十二名,馬十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家口七名,馬六匹。弓匠、鐵匠家口五名,馬三匹。各准支給月糧草料。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直省起
解兵餉月日,停其逐案題覆,俟該督撫盡行具題,到日一年二次彙題 。又議准:直省兵馬錢糧,將弁印領結狀,停止按季咨部,令一年一次具題 。又議准:直省奏銷有經部駁查者,停止咨部銷筭,俱令具題 。又議准:兵馬奏銷事件,經該督、撫具題,俟印結領狀及兵部核明實在。
兵馬數目,送到日一次具題完結 。凡召買,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凡支給各省駐防及綠旗官兵米豆草束,除折價地方不議外,如支本色地方,儘本省所收支給,不敷,令照時價估題給發。官兵自行採買、折價浮多者,照現定例處分。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前鋒護軍」
撥什庫,馬兵每歲給餉米四十六斛,步兵照舊給二十二斛,俱按春秋兩季支給 。又題准:親隨弓匠頭及各旗弓匠頭,月給餉銀四兩,其餘弓匠月給餉銀三兩 。在外,官兵俸餉,歷年多寡不一。今載康熙二十四年部撥數 :直隸各省駐防滿洲、漢軍、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共計歲需銀一千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九百一十二兩三錢八分七釐零,米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六十三石二斗八升三合零,豆七萬七千一百五十六石一斗,草三百六十四萬五千六百三十束 。《直隸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歲需銀八十二萬七千四百四十二兩七錢八分零,米四萬三千六百八十石「二斗,豆四千八百二十四石九斗,草九萬束 。江南、江寧《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四十五萬四千五百八十一兩二錢零,米一十九萬九百四十八石八斗,豆五萬九千二百二十石,草三百五十五萬五千六百三十束 。《京口駐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 銀八十九萬一千三十四兩二錢四分,米一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六石四斗 。浙江杭州駐防滿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一百一萬九百九十五兩三錢七分零,米二十八萬三千五百九十石五斗四合零 ;江西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二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三「兩八錢四釐零,米五萬四千石四斗 。」 湖北荊州《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歲需銀「六十四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兩一錢八分零,米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二石三斗四升零。湖南綠旗官兵俸餉歲需銀二十九萬八千九百九十二兩九錢八分零,米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七石五升 。」 福建《駐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歲需銀一百六十九萬七百七十兩九錢九分零、米十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九石三斗三升九合零 。陝西西安駐防《滿洲官兵》并各鎮營綠旗官兵俸餉糧折歲需銀一百五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六兩五錢三分零 。甘肅各鎮營綠旗官兵俸餉、糧、折歲需銀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七百四兩一錢七分零。山東德州駐防滿洲官兵并本省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歲需銀五十八萬二千三百一十二兩零,米二萬一千七百一十二石九斗七升零 。山西太原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乾、歲需銀四十六萬一千五百兩七錢四分八釐零。米九萬四千五百四十三石二斗。豆一萬三千一百一十一石二斗
河南綠旗官兵俸餉米折草料。歲需銀一十
「九萬八千二百七十七兩六錢零 ;廣東駐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一百三十五萬六千二百七十兩五錢八分六釐零,米四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八石八升;廣西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三十四萬三千六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零,米七萬七千四百五十四石 。」 四川綠旗官兵俸餉、馬乾、歲需銀六十三萬一千五百二十七兩一錢九分零 ;雲南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六十五萬六千四十兩五錢三分零,米一十二萬六千三百六十石 。貴州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五兩八錢三分九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五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噶思泰、吳喇岱」、
齊穡額爾赫圖,「聞有運盛京糧米於山海關內者,又泛海販糶於山東者多有之。糧米所繫,最為緊要。況今防戍官軍人口眾多,糧糈可適足,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販糶糧米。其下所司密咨,移盛京將軍、副都統、戶部侍郎,以己意禁之。」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五年。
諭步兵餉銀每月加給五錢, 凡收支撥給。康熙二
十五年覆准,「京口駐防官兵,截留鎮江府」 漕糧支給,永著為例 。凡奏銷兵餉,康熙二十五年
議准直省兵馬錢糧與地丁錢糧各為一疏,同時奏銷;直隸、山東、湖北、甘肅、江南、江西等省各鎮營駐防兵馬錢糧,彙入本省兵馬錢糧冊內奏銷。福建小建截曠銀兩,扣明補支部撥半分不敷之數;山西、陝西、雲、貴小建截曠銀兩,統入兵馬錢糧冊內奏銷。
康熙二十六年
十月初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黑龍江官兵口糧關係」至
「重屢次轉運米數并黑龍江墨爾根地方接續所種米數宜加察明自盛京等處廣運米石以為久遠裨益之計此皆當周詳區畫又發遣彼處遊手無事之人甚多其口糧作何酌給耶前至黑龍江一帶乃徑直通衢往來轉輸斷不致稍有阻滯如蔡毓榮等巨富之人並殷實之家概予口糧殊覺未當彼處漢軍皆著察出披甲當差遊手無事之人,可分設官莊,廣開田畝,以為恆產。令戶、兵二部賢能司官迅往,逐一察明,到日確議具奏 。」 十月二十四日。
上諭尚書鄂爾圖、郎中伊爾克圖、溫保、黑龍江至為
要地,兵丁勞苦,朕罔不知。曩者俄羅斯漸次入犯,占踞我達呼里、索倫等處,擾害邊疆四十餘年,無如之何。後備足軍食,永戍黑龍江以困逼之,俄羅斯遂窘迫至極,乃屢次求和。今彼之使臣已來尚未曾至,苟糧儲不足,則如沙爾瑚、達塔海等之往征,而不能成功矣。此事未經年遠,朕親所聞知,且亦眾所共悉也。朕所委曲區畫,自《盛京》等處轉輸糧食,及令所種米穀,積貯至裕。彼地大臣官員,皆不思撙節濫給於無用之人,苟且草率,希圖軍儲罄盡,勢必將彼等撤回。彼等誠能以身家性命,力保《俄羅斯》,斷不來犯,朕自撤回之也。我之官兵撤回,俄羅斯大眾難以齊來,彼地將軍官員固皆稔知,然或一二人,或十餘人,陸續聚集於黑龍江、松花江之間,構造木城,盤踞其地,則我取之維艱,是俄羅斯為主兵,而我反為客兵也。今我惟多貯糧食,永戍官兵,則我兵得逸,而俄羅斯兵為勞矣。如此則俄羅斯零星來犯,斷所不能。欲大隊侵入,則彼糧食何能挽運耶?若黑龍江我兵不行永戍,自《松花江》《黑龍江》以外所居民人,皆非吾有矣。爾等皆係選擇差遣,往至彼處,殫心竭慮,務期為久遠充裕之計。詳加籌議,惟此一舉也,亦無事再遣矣。
康熙二十九年
九月初四日
上諭戶部。「盛京兵丁全恃南畝耕穫及月給糧餉。」以
為資生之計。昨歲盛京禾稼不登,貧困兵丁艱於粒食,曾以所有屯糧頒發賑救。頃值軍興,遣一等侍衛齊蘭布往調盛京兵丁,隨發《諭旨》,「令無馬匹者給以官廠馬匹,無行糧者給以莊屯糧米。」 而官兵因踴躍遄征,倉卒之際置辦一切軍裝,遂支領明年二月分應給俸餉,又預支五個月錢糧,刻期進發。比厄魯特「噶爾丹敗遁盛京官兵雖未經接戰而奮勇敵愾深可嘉悅。今若將預支俸餉復行抵扣則窮乏兵丁必致生計艱窘朕心殊切憫惻所預給明年二月分應支俸餉及增給五個月錢糧著免抵扣仍照常支給俸餉以示朕愛養將士軫恤疾苦至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八月初三日
上諭戶部:「盛京地方、比歲荒歉。粒食艱難。朕心深切。」
「軫念,原欲躬親巡省詢問疾苦情形遍敷恩澤今雖停止東行而所在貧窶兵丁尚冀朕之臨幸是宜仍加賑恤用俾資生應作何加恩,爾部議奏。」 又盛京兵丁錢糧兩季支領。兵丁於未支領之際每致有稱貸逋負嗣後著按月支給至今歲秋禾聞亦不甚豐茂恐生計漸艱困乏滋甚。自今冬以至來秋應作何賑「給,不致失所?共計需糧若干。著盛京將軍副都統會同盛京戶部侍郎查明詳加籌畫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三十五年
正月二十六日
上諭兵部:「督捕右侍郎王國昌、大理寺卿喻成龍、光」
祿寺卿辛保、內閣侍讀學士范承烈:「今厄魯特噶爾丹毀蔑盟誓,傷我使者,搶掠喀爾喀人等。又阻尼班禪胡圖克圖之來,陰蓄狡謀,違旨妄行。用是遣發各路大兵,聲罪致討。進勦大兵所需糧米浩繁,督運責任重大,必須耑委大臣統理。今特命爾王國昌、喻成龍、辛保、范承烈總理」
「運送西路大兵軍米事務,爾等督運之米,務隨大兵運到,勿得遲延,有誤軍需。駐劄之處,必安營壘,令兵丁加意巡防。所派總兵官、部院官員,以及爾等題帶文武各官,俱酌量派定,分委押運。其情願效力人員,亦量行分派,隨押車輛。俟到邊外,如有用蒙古兵之處,即將爾等經過相近地方所有蒙古兵丁,酌量調用。爾等總理運務,亦須熟計征戰事宜,將官兵不時操練,務使賞罰嚴明。其《敕》中開載未盡事宜,爾等即會同商酌而行。倘遇有征戰之處,與總兵官毛來鳳、許靖國等商計而行,仍聽撫遠大將軍節制。有於運米事情勤勞供職者,即彙題獎勸;如有怠玩厥職,不效力勤勞者,即行參奏懲治。」 或官員「或趕車兵役偷盜米糧馬匹及妄作非為者,即同大將軍會議,以軍法從事。爾等膺茲重寄,務須殫竭心志,黽勉效力,將米運至軍前以濟軍需,斯克副朕委任之職。如或因循怠忽、措置乖方,致誤職任,責有攸歸,爾等慎之!故諭 。」 二月二十三日
上諭:「大將軍伯費揚古覽總兵官康調元所奏,有《山》」
「西巡撫所助騾匹米石俱未到」 等語。朕觀此,或因大兵起程日期改近,稍有措辦未及,亦未可定。糧餉牲畜,所關最重;前後之間,將軍宜審顧萬全。汝等所由道遠運送糧餉,較中路其難數倍;萬一糧餉不能陸續運至,汝等兩路之兵,恐致匱乏。此事朕心深切憂慮,特手諭急速馳示。
六月初十日
上諭內大臣國舅佟國維等:「朕沿途觀閱邊內禾苗。」
至佳邊外田莊,聞五月內經霜,乃是重加播植者,于成龍所運之糧供給兩路大兵,餘者甚多。曾諭于成龍云:「察罕腦兒等處前經種地造倉,以貯米穀,可即現有之倉運入收貯。今應將此糧儲詳議,其預籌之可令會議以聞 。」 六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馬奇、佛倫、索諾和」、
侍郎安布祿、將軍費揚古等疏稱:「右衛、寧夏之兵,皆自納喇忒地方遣回矣。朕思西路之糧不知運至何處,軍士或致乏食,未可料也。今選擇賢能司官二員,如鍾神保者,前往歸化城,令喇嘛及官員富戶等量出駱駝車輛,運湖灘、河朔之米,往迎而接濟之。其會議以聞。」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馬奇、佛倫、索諾和」、
侍郎安布祿:「朕茲出師,見察哈爾之軍,人皆壯健效力為最。其護軍每月應加餉銀一兩至四十九旗士卒,連年出征巡哨,往返勞苦,每兵一名,歲以六兩為率,給與三年。其會議以聞 。」 十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阿蘭泰、尚書馬奇、今歲歸化城一帶年」
穀豐收而價值亦賤。至歸化城時,隨行之人所給十日口糧,可折價與之,令彼各自市買。其歸化城之米,所以備軍需也。此地米穀餘剩,則右衛之兵倘有徵發,取路甚便。以之給散,大有裨益。爾等議奏。
上諭「大學士阿蘭泰、尚書馬奇、黑龍江之兵、出師日」
「久。據將軍奏稱、所食口糧可至十一月初五日。朕至歸化城時應將察哈爾兵五百名新滿洲一百名給足口糧馬匹遣往更代。著議奏 。」 十月十六日
上諭議政諸臣:「頃將軍費揚古奏稱、《黑龍江官兵》所」
「給五十日口糧於九月初五日期滿。故將喀倫所有米石,算至十一月初五日給與兩月之糧。除截留一千石外,餘米俱賞給蒙古,所留米千石俱給與官兵。喀倫現在無米」 等語。原令將喀倫所有米石給與兵丁儘其足用其所餘者始給與七旗蒙古。今遽爾給散為時太早而非策矣。可行文將軍費揚古,又派察「哈爾兵五百人,令內大臣吳巴什領之,給以二月餱糧,前赴大將軍費揚古處。此兵到時,將黑龍江兵內視其人材壯健而馬匹肥者,選百人留之,官員亦酌量兵數存留,於解送銀五千兩內酌量支取。於所留兵百人,亦照察哈爾兵兩月餱糧之數給與。餘兵俱著發回 。」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應留大臣一人於歸化城收養。」
「來降之厄魯特完聚,其夫妻給以衣服餱糧等務,皆令其料理。可令內大臣宗室永吉,并乾清門侍衛韓楚哈、員外郎董殿邦、副都統阿第,公同商酌而行。」 支緞皮襖二百領、皮襖一百領、銀三百兩付之。有給食物需用之處,將此銀三百兩應用,註冊於歸化城之土墨特蒙古,勿行徵取。厄魯特來降之人,其素有名目者、以緞皮襖給之。其微賤者、以皮襖給之。永吉、韓楚哈,隨朕
「《至湖灘河朔》,仍還於歸化城,留住安親王到歸化城時,王與副都統雅圖留住於歸化城,出師日久,其隨從之人俱著回京 。」 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諭、「尚書馬奇、與貝勒松拉布同往。」遣前鋒參領阿
祿「一等侍衛巴爾楚喀為首領。伊等餱糧雖貝勒松拉布給與。恐不足食用亦未可定。可將銀百兩付阿祿,於不足時湊用。」
康熙三十六年
二月十七日
上諭戶部:「沿途既有米糧,計行至寧夏日程,照大同」
「時價折給銀兩,聽其自便糴買,較駝載而往甚為利益。其會同議政內大臣、大學士等具議以聞 。」 二月十八日
上諭、「右衛將軍偏俄、山西巡撫倭倫、頃給發右衛官」
「員兵丁米豆草價,值較時價減少,以致窮兵苦累,亦未可定。又詢察大同府所屬州縣衛所之民,運送右衛官兵馬匹所用草束苦累,可將兵丁之馬各留一匹於右衛,餘馬發附近州縣衛所,酌派官員兵丁看守飼養,小民可免運送之苦。此後每草一束,應作何給價?傳諭議政大臣、大學士及在事官員,爾等亦同」 會議具奏 。三月初五日
上諭議政諸臣:「將軍孫思克、博濟之兵進勦則噶爾。」
「丹勢迫逃奔而東亦未可定今派寧夏所有西安兵八百名綠旗兵一千名京城前鋒兵二百名令攜帶百日口糧遣往郭多里巴爾哈孫駐劄偵探堵禦其所運送之米自寧夏載之舟中由黃河順流而下至河干分路時然後以駝騾負載隨營運送駝騾自寧夏閒散趕赴其隨營運米之處著將軍馬思哈會同」 于成龍等議奏:
三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州、縣已各論其地方大小積貯。」
米穀兵丁。所駐沿邊衛堡。亦屬緊要。其榆林等處衛堡。亦照州縣大小中積貯之例。將捐納米穀積聚預備。著交與該巡撫 。閏三月初二日
上諭議政大臣:「大兵起程少緩,則米糧應先運至白」
塔爾等會同運米左都御史于成龍、「將現有船隻量留渡船餘船皆令載米運至白塔所有水手不甚諳練其黑龍江之兵用船最熟此番運米著領本地水手乘此時運送兩次大兵所攜四個月米糧今自白塔攜帶甚有裨益著會同于成龍等議奏 」 閏三月初九日
上諭議政大臣:「隨朕前往大臣官員及殷實之人、各」
《攜帶本身口糧》外,有願帶官米,或幾石,或幾斗,量其所能攜往《白塔》者,令各攜至。俟攜至白塔時,給散兵丁。其《宣示於眾》,「攜帶之人,所攜之數,開具以聞。」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前往綠旗兵五百人,人賞銀十。」
兩。其即給與隨朕前來兵士行糧。給至某月、察明具奏。庫勒納等帶來駝騾、與兵部會看具奏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進勦兵,給六月行糧,隨朕前來。」
「兵給三月行糧。其所需錢糧數目,察明具奏。」 閏三月初十日
上諭「議政諸臣輓運糧餉及隨營設站之事。朕與鄂」
「爾多斯松拉卜貝勒言之。彼奏稱青草生時我兵三千能運米設站。今應自白塔以外運米設站俱委鄂爾多斯松拉卜貝勒,令會同于成龍商酌而行。」 白塔以內安設驛站之事交與總督吳赫。西安副都統阿蘭泰兵三百名亦交與于成龍其馬思哈等所統之兵若止攜帶一月口糧其三月口糧及隨營之米載「於船內,一次不能全完,必須再運,則大兵豈可無故守候?應令馬思哈等之兵攜帶兩月口糧,其餘米用船輸運。所剩之米,眾力攜帶,儻再有餘剩,令于成龍等酌量運至白塔。大兵到白塔,其間計十二日口糧,將眾力駝載之米,補給松拉卜貝勒。」 《于成龍》等隨營遞運之米,應抵於何地?應停於何地?「著大將軍伯費揚古、參謀大臣會同于成龍商酌定議。爾等與于成龍詳議具奏 。閏三月二十八日」
上諭議政大臣:「官米每駱駝令載倉斛一石,運至兩」
「狼山大臣侍衛官員執事、及殷實之人、本身既不進勦。著察其肥壯駱駝載米轉送。不必更令乘馬。即附」 駱駝以前駝數。著察明具奏 。四月初一日
上諭議政大臣:「朕自寧夏至此,見有死者骸骨,皆因」
「去歲運米、措處失宜、人遭饑餒、以致喪亡。舊歲中路進兵、各驛站儲偫糧米、旋師之時、兵卒商旅量行給與、未致饑餓死亡今次進兵、所關緊要、凡事不得不籌畫周詳。朕遣往寧夏、取米。」 五
「百石,到時留駐於此。湖灘河朔,向有積貯米粟,其大臣、侍衛、官員、執事人、護軍等,寧夏所支兩月之米,食至此地者,令開除之。從此至湖灘河朔所食之米,令計數攜去。其所餘者,俱令留此。隨來之兵,亦著量留。命一大臣駐此管轄。其駐此之大臣,將所留米,陸續緩運,酌留於各驛站,俟回旋兵卒、商旅有絕糧者,即煮粥食之,庶我軍有所接濟矣。上駟院間馬一千四百匹,亦留此於好草之地牧放肥壯。其回旋之兵,有馬匹艱難者,給與騎乘,而我軍在後疲弱之馬亦可至矣。鄂克濟哈仍駐寧夏。凡由驛站遞傳之事,俱由邊外新設驛站馳送,程途既近又無阻滯。其總督吳赫所設船站、驛站,仍照常安設。其船站以外,令設蒙古驛站。議政諸臣會議具奏。」 四月初三日
上諭戶部:「隨來之大臣、侍衛、官員、兵丁、執事人等扣」
「回二十五日糧米共計多少,此米給與所留二百護軍及官員四月之口糧,更餘米多少,明悉詳察具聞 。」 四月初五日
上諭議政大臣:「頃諸事俱畢,惟噶爾丹孑身僅存大」
兵搜勦深入不久旋師路必由此今令每站貯米凡師回乏糧者即行支給其商人則煮粥食之投降之厄魯特以及瑚瑚腦兒來降之台吉等俱經此路米石馬匹咸留於此此間料理事務最為扼要朕欲躬親駐此思《天下幾政》所關甚鉅朕故回師至領侍衛內大臣原屬禁衛扈從要職數日以來再三籌度此任最重,故以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留駐茲地,都統阿錫坦噶爾馬王永譽、護軍統領蘇赫、副都統巴塞亦留此,其應料理事宜,所留駐大臣與隨朕大臣會同詳晰議奏。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十二日
上諭戶部:「凡撥餉,應就近撥給。將直隸錢糧撥與江」
「寧。該部原撥時即誤矣。今又將直隸應解部錢糧發往。俟秋收後方得起解則遲誤益甚著另議具奏兵餉關係緊急此後撥餉務於就近省分撥往勿致有誤 。」 八月初三日
上諭扈從大學士馬齊等:「四十二年春朕往巡南省。」
「見山東歲歉民饑之狀,即截漕停徵,蠲免錢糧,遣情愿效力官員前往賑濟。迨至秋間,又撥八旗官員,令每佐領領銀一千兩,分往頒賑,民乃得蘇。是以效力人員皆令議敘。今各佐領借支未還銀一千兩,如仍向佐領按數扣除,則兵丁糧餉必致不敷。著將官庫利銀抵還此銀之數,免於佐領扣除 。」 八月初五日
上諭戶部:「每佐領下未還所領官銀一千兩。若令一」
百個月完結,為日甚久,兵丁錢糧艱窘,此項銀兩著將官庫息銀補還,免於各佐領下扣除,用寬八旗甲兵之力。
康熙四十五年
四月十七日
上諭兵部:「陝西邊方武職,全賴俸祿資給,所需棉甲」
若令捐造。恐致生扣剋兵餉之弊。著陝西總督、巡撫、甘肅巡撫、照數作速捐造。交該提督散給。完日具奏 。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戶部:「朕念八旗禁旅為國家根本所繫,《時廑加》」
「恩愛養用,俾生計充盈。或動支公帑數百萬,代清積逋。或於各旗設立官庫,資濟匱絀。」 所以為眾甲兵籌畫者甚切。康熙四十二年,又曾頒發帑金,貸給八旗兵丁共六百五十五萬兩有奇。至四十五年冬,除陸續扣完外,尚未完銀三百九十五萬六千六百兩有奇。若仍行按月扣取,恐各兵營辦器用,贍養室家,必「有物力不支之慮。朕每懷及此,深切軫惻。茲特大沛恩施,式弘撫育,將未經扣取銀兩通行豁免。爾部即傳八旗都統等出示遍喻,俾咸知朕優恤禁旅至意。」 特諭。
康熙四十六年
三月初五日
上諭戶部:「廣東兵餉不敷,每年將就近省分錢糧按」
數撥解。這巡鹽衙門所得羡餘。及運司衙門羨餘銀兩。部議俱著解京。不合著將此項銀兩即存留存彼地充餉。以省撥解之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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