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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10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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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一百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一百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一百六卷目錄

 琴瑟部彙考四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旋宮琴譜下 八十四聲新說 大琴圖一

  大琴圖二 中琴圖一 中琴圖二 小琴圖一 小琴圖二 七始五降圖 正字出處

  應字出處 和字出處 同字出處 總論琴瑟 雅樂祕傳子午二琴 子琴七音定絃捷

  法 午琴七音定絃捷法 雅樂祕傳定瑟絃法 初學操縵口訣 論絃歌二者不可偏廢

   絃歌要旨序 十三字操縵 十六字操縵 論琴五音七音 論琴九徽十徽 祕傳定

  琴瑟法 論黃絃不可不彈 論定瑟必須吹笙 論學操縵捷徑法 論雅琴只按十徽

  論雅琴不用吟猱

  董斯張廣博物志月琴 師襄 鳳嗉 槃琴 掩容 龍首 龍腰 龍

  頞 雙月 覆杯 鳳勢 鳳舌 神暉 龍腮 雷音 蟬翼 雲泉 正合 怡神 連

  珠

  王圻續文獻通考琴瑟

樂律典第一百六卷

琴瑟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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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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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宮琴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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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樂失傳,賴琴及笙二器尚在,雖與古律不無異同, 若與歌聲高下相協,雖不中不遠矣。以人聲為律準, 雖百世可知也。《詩》不云乎:「鼓瑟鼓琴,笙磬同音。」蓋笙 與琴瑟,一堂之樂也。以笙定琴,以琴定瑟,以琴瑟協 歌詠,以定八音,則雅樂可興矣。古人琴瑟定絃,皆以 笙管為準。《後漢志》所謂絃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 「也。琴有八十四聲,置八十四,以十二除之得七。」是知 每均當具七音。自隋何妥建議廢旋宮法,由是以來, 世俗琴士不識七音為均之琴,惟笙皆是七音為均, 卻無五音為均之笙。援笙為琴瑟作證,不亦深切著 明乎?朱熹、蔡元定皆不非七音,陳暘何人,乃敢非之? 《樂記》曰:「不知聲者,不可與言音。不知」音者不可與言 樂,何妥陳暘之謂也。至今儒者疑信相半,七音之均 幾息矣。此篇特為七音之均而作,琴中八十四聲,祇 用笙中七簧定之,以簡馭繁,妙法也歟!

《八十四聲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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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琴有三等四調:一曰《大琴正調》,二曰《中琴平調》,三曰《小琴清調》,四曰《瑟調》。瑟調最高,古人重之。

大琴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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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徵。林倍 羽:南倍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仲呂宮

商。林倍 角。南倍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無射宮

羽:林倍 和。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夾鐘宮

角。林倍 中。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夷則宮

和。林倍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大呂宮

中。林倍 徵。夷倍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以中絃為黃鐘,故下《大呂》一律。

大琴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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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鍾宮

宮。林倍 商。南倍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太蔟宮

中。夷倍 徵。南倍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南呂宮

和。夷倍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姑洗宮

角。夷倍 中。無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應鐘宮

羽:夷倍 和。無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蕤賓宮

商。夷倍 角。無倍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以中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中琴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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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羽:南倍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徵。林正

仲呂宮

角。南倍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商。林正

無射宮

和。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夾鐘宮

中。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夷則宮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和。林正

大呂宮

徵。夷倍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中。林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第三絃為黃鐘,故「下《大呂》」 一律。

中琴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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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鐘宮

商。南倍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宮。林正

太蔟宮

徵。南倍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中。夷正

南呂宮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和。夷正

姑洗宮

中。無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應鐘宮

和。無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羽:夷正

蕤賓宮

角。無倍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商。夷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第三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小琴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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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徵。林正 羽:南正

仲呂宮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商。林正 角。南正

無射宮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和。南正

夾鐘宮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中。南正

夷則宮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和。林正 宮。夷正

大呂宮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中。林正 徵。夷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第二絃為黃鐘,故「下《大呂》」 一律。

小琴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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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鐘宮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宮。林正 商。南正

太蔟宮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中。夷正 徵。南正

南呂宮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和。夷正 宮。南正

姑洗宮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中。無正

應鐘宮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羽:夷正 和。無正

蕤賓宮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商。夷正 角。無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第二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右《十二均七音琴圖》律之大者,常在大絃,律之小者,常在小絃。若夫宮商則無定位,有以第一絃為宮者,有以第二絃為宮者,有以第三、四、五、六、七絃為宮者,宮旋而律不旋,正所謂族宮也。先儒泥于宮濁羽清之說,遂謂宮商常在大絃,徵羽常在小絃,及至論律,則有正律、變律之別。此乃律旋而宮不旋,非所謂旋宮也。要之,旋宮譜中所用諸律,皆正律耳,無變律之理也。但有變宮、變徵二音,變宮、變徵二音,亦正律也。或誤指為變律,非也。宜正其名,名之曰「中和」 者,所以破陳暘《樂書》之謬也。

七始五降之圖

七始五降之圖

與宮相衝者謂之中

與角相生者謂之和

按左傳曰中聲

以降五降之後

不容彈矣此中

字所出也淮南

子曰角為姑洗

姑洗生應鐘比

於正音故為和

此和字所出也

正字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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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志》曰:「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應字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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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記註》曰:「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樂之器,彈其宮則眾宮應,然不足樂,是以變之使雜也。」 《易》曰:「同聲相應。」

====和字出處====
考證

《春秋左傳》:齊景公曰:「唯據與我和夫?」 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若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同字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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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記疏》引《易》曰:「同聲相應。」 《易·文言》文,謂同聲相應之義也。同聲雖相應,不得為樂,必有異聲相應,乃得為樂耳。

宋朝琴制,第一絃為黃鐘,第二絃為太簇,第三絃為姑洗,第四絃為蕤賓,第五絃為林鐘,第六絃為南呂,第七絃為應鐘,各隨鐘律彈之,與古法合。但以七徽為中聲,其說非是。以下《七音琴指法》不載。

《總論琴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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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律呂者,為興樂耳。律者體也,樂者用也,體用兼備, 庶幾全書。先儒獨詳於律而略於樂,有體無用,非全 書也。琴瑟笙互相為用,《曲禮》曰:「士無故不徹琴瑟。」而 《燕射》及鄉飲、鄉射,獨有瑟而無琴。《鹿鳴》先瑟而後琴, 《山樞》、車鄰只言瑟而不言琴,《論語》言瑟再三,亦不言 琴。以此觀之,瑟之於琴尚矣。自操縵失其傳,而絃歌 之聲遂絕。不絕如線者,琴與笙在也。以笙定琴,以琴 定瑟,則得之矣。

《雅樂祕傳子午二琴》用琴二張不論古琴時琴皆可但要音好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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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在子,南極在午。」子午者,天樞也。故最尊最貴,超 勝餘方也。子即黃鐘,午即蕤賓,十二律中,惟此二者 最尊最貴,是以琴家尚之,為雅樂樞機也。

子琴七音定絃捷法 即是黃鐘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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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黃鐘為宮,吹上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仲呂,散 聲即黃鐘。

二絃太蔟為商吹尺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林鐘散 聲,即太蔟。

三絃姑洗為角,吹工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南呂,散 聲即姑洗。

四絃蕤賓為中吹,凡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應鐘,散 聲即蕤賓。

五絃林鐘為徵吹合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黃鐘,散 聲即林鐘。

六絃南呂為羽吹四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太蔟散 聲,即南呂。

七絃應鐘為和,吹一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姑洗,散 聲即應鐘。

午琴七音定絃捷法 即是蕤賓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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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大呂為徵,吹上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仲呂, 散聲即大呂。

二絃夾鐘為羽,吹「尺」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林鐘, 散聲即夾鐘。

三絃仲呂為和吹工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南呂, 散聲即仲呂。

四絃蕤賓為宮吹,「凡」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應鐘, 散聲即蕤賓。

五絃夷則為商吹合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黃鐘 散聲,即夷則。

「六絃無射為角吹」四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太蔟, 散聲即無射。

七絃黃鐘為中吹一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姑洗, 散聲即黃鐘。

雅樂祕傳定瑟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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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絃更張,草草上畢,斜排瑟柱,如箏馬然,只作一行,勿作兩行,將柱排就,然後定絃。只許緊絃,不許移柱,欲常如鴈行耳。彈時移柱無妨,不可膠也。後項白文五十一字,寫紙條貼岳上。

《黃中》第一絃黃鐘中聲,與子琴第一絃散聲同。 《大中》第二絃大呂中聲,與午琴第一絃散聲同。 《太中》第三絃太蔟中聲,與子琴第二絃散聲同。 《夾中》第四絃夾鐘中聲,與午琴第二絃散聲同。 《姑中》第五絃姑洗中聲,與子琴第三絃散聲同。 《仲中》第六絃仲呂中聲,與午琴第三絃散聲同。 《蕤中》第七絃蕤賓中聲,與子午二琴第四絃散聲同。 《林中》第八絃林鐘中聲,與子琴第五絃散聲同。 《夷中》第九絃夷則中聲,與午琴第五絃散聲同。 《南中》第十絃南呂中聲,與子琴第六絃散聲同。 《無中》第十一絃無射中聲,與午琴第六絃散聲同。 《應中》第十二絃應鐘中聲,與子琴第七絃散聲同。 《黃清》第十三絃黃鐘清聲,與子琴第一絃七徽實音 同,

大清第十四絃,大呂清聲,與午琴第一絃七徽實音 同;

太清第十五絃,太蔟,清聲,與子琴第二絃七徽,實音 同;

「夾清」第十六絃,夾鐘清聲,與午琴第二絃七徽實音 同;

《姑清》第十七絃《姑洗》清聲,與子琴第三絃七徽實音 同;《仲清》第十八絃《仲呂》清聲,與午琴第三絃七徽實音 同。

「蕤清」第十九絃,《蕤賓》清聲,與子午二琴第四絃七徽, 實音同。

《林清》第二十絃,林鐘清聲,與子琴第五絃七徽實音 同;

「夷清」第二十一絃,夷則清聲,與午琴第五絃七徽,實 音同;

南清第二十二絃南呂清聲,與子琴第六絃七徽實 音同;

「無清」第二十三絃,無射清聲,與午琴第六絃七徽實 音同。

「應清」第二十四絃,應鐘清聲,與子琴第七絃七徽實 音同;

「小黃清」第二十五絃,小黃鐘清聲,與午琴第七絃七 徽實音同。

黃中隔八下生林中 勾黃、擘林。

林中隔六「上生太」,中 擘林抹太。

太中隔八下生南中 勾,太擘南。

南中隔六「上生姑」,中 擘南抹姑。

姑中隔八下生應,中 勾姑擘應。

應中隔六「上生蕤。」中 擘應抹蕤。

蕤中隔六上生大,中 擘蕤抹大。

大中隔八「下生夷」,中 勾、大擘夷。

夷:中隔六。上生夾。中 擘夷,抹夾。

夾中隔八《下生》無。《中 勾》《夾擘》無。

無中隔。六上生仲。中 擘。無抹仲。

「仲。」「中」「隔」「八」下生黃。清 勾仲擘黃

黃清隔八下生林清、 勾黃擘林

「林清」隔「六」「上生太」清 擘林抹「太。」

「太清」隔八,下生南清, 勾太擘南。

《南清》隔六上生姑,清 擘南抹姑。

姑清隔八下生應,清 勾姑擘應。

「應清」隔六「上生蕤。」清 擘應抹蕤。

蕤清隔六上生《大清》, 擘蕤抹大。

大清隔八「下生夷」、清 勾、大擘夷

《夷清》隔六「上生夾」《清 擘》《夷抹》夾。

夾清隔八下生,無《清 勾》《夾擘》無。

無清隔六上生仲。清。 「擘無抹仲。」

《仲清》隔八下生小黃。清 勾仲擘小黃

下生:順行,隔八相和,用右手中指勾,大指擘。猶琴家大閒勾 上生逆行。隔六相和,用右手食指抹大指擘。猶琴家小閒勾 古人鼓瑟,別有指法,與今太常所習者異。未達之士, 黨同排異,其不驚疑者蓋亦鮮矣。請論其略。夫《詩》有 之:「妻子好合如鼓瑟。」琴瑟音失傳,當以琴音校正,則 得之矣,斯譜是也。鉤抹以大絃為正者,則必以小絃 為應和;擘托以小絃為正者,則必以大絃為應和,此 自然之理也。亦猶琴焉,大絃鳴則小絃應之,小絃鳴 則大絃應之,乃琴瑟之常理,何嘗妄分其大小哉?太 常之瑟,右手不鼓小絃,左手不鼓大絃,蓋為異說之 所惑也。《韓非子書》有云:「齊宣王問巨倩曰:『儒者鼓瑟 乎』?對曰:『不也。瑟也者,以小絃為大聲,以大絃為小聲, 是細大易序,貴賤易位也。儒者謂害義故不能』。宣王 曰:『善』。」韓子法家者流,矯枉過正,泥於尊君卑臣,故有 是喻。雖然,韓子不獨善喻,亦可謂知瑟矣。蓋瑟大絃、 小絃互相唱和,古之制也。專以小應大,近代之拘也。 上古瑟制,周世猶存,韓子蓋據當時所親見者如此。 「禮失求諸野」,斯之謂歟!學者取其幸睹瑟制之存,不 以文害辭而以意逆志可也。遂謂儒家真不鼓瑟,正 猶痴人前說夢耳。好事者又從而辨之,非夢中說夢 乎?近代惑於其說,因而改易古人瑟制,若今太常之 所習者,誤矣。又按《莊子》《文子》二書皆云:「瑟鼓之二十 五絃皆動。」其言最古,必有所本,是周人未嘗謂中絃 不彈也。《淮南子》書亦云:「瑟鼓之二十五絃皆應。」是漢 人未嘗謂中絃不彈也。杜氏《通典》云:「頌瑟二十五絃 盡用之」,則知唐制亦與周、漢制同。《文獻通考》云:「宋朝 太常瑟用二十五絃,具二均之聲。第一絃黃鐘中聲, 第十三絃黃鐘清聲,左右手互應,清正聲相和。」所謂 第十三絃,即中絃也。既言互應,必非不彈矣。原夫初 設黃絃主意,以其絃多難辨,遂將黃鐘黃之,睹黃絃 即知是黃鐘,使人易認,彈不錯耳。後乃傳訛,謂君絃 不宜彈,於君絃旁添設黃鐘,當隔八乃隔九,誤矣。然 非初設黃絃者之意也。大樂以作為吉,不作為凶,有 故則設而不作,既添設君絃,乃設而不作,非吉兆也, 無乃不可乎?愚議黃絃之設,無可無不可,但作黃鐘 彈之,其旁便作大呂,勿重添黃鐘也。第二十五絃為 黃鐘清聲,俗呼六者是也。夫如此,則隔八相生,而無 不協矣。返本還原,循環無端,乃最精之妙義,亦復古 制之一端也。雖然,不如不用黃絃尢妙,此惟可與達 者言之。古用瞽者鼓瑟,而朱黃其何能別哉?大抵瑟 之為器,絃雖多而指法極少,初學惟患不熟,熟則絕妙,超勝於琴遠矣。好古君子,宜盡心焉。

初學操縵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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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笙定琴, 以琴定瑟, 以簡馭繁, 萬無一失。 瑟音雖多, 琴律止七, 琴有乃彈, 琴無不必。 琴引瑟音, 瑟協琴律, 琴瑟協同, 音律引出, 琴瑟非二, 音律如一, 皆成操縵, 則能事畢。

以下瑟譜指法不載

論絃歌二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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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曰:「歌以絃為體。絃以歌為用。絃歌二者,不可偏廢。故論之。」

「書名《絃歌要旨》者,臣父恭王之所傳而臣之所受者 也。其旨有四,曰總條理以安節,致中和以安律,始操 縵以安絃,終博依以安詩。」四者所為絃歌之要旨也。 原夫為《書》之意,蓋慮世儒習歌詠者則有矣,鼓琴瑟 者或鮮焉,故先之以琴瑟;又慮學琴瑟者則有矣,通 律呂者或鮮焉,故先之以律呂;又慮講律呂者則有 矣,明節奏者或鮮焉,故先之以節奏。觀其次序先後, 察其本末始終,無非顯微闡幽之意。謂之《要旨》,不亦 宜乎?謹錄於左。

《絃歌要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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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歌詠所以養其性情,舞蹈所以養其血脈,故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 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論語》曰:「取瑟而歌。」 又曰:「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其非病非哭之日,蓋無日不絃不歌。由是而觀,則知絃歌乃素日常事,所謂「不可斯須去身」 ,信矣。至若子游、子路、曾晳之徒,皆以絃詠相尚。伯魚未學《周南》《召南》,則以面牆之喻規之,其諄諄誘以詩,樂而無閒也。宋朝道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擇取《二南》《小雅》十數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歌詠。近世行鄉飲,亦不廢歌詩,儒生往往習此,雖不以為異事,然而徒歌無絃,歌又不能造夫精妙之地,使人聽之而惟恐臥,實有以致臥也。臣父南還,得祕傳操縵譜以授臣曰:「徒絃徒歌,非所謂絃歌也。欲學絃歌,慎毋忽此。」 臣對曰:「唯。」 遂習而傳之。因僭為之序曰:「操縵安絃,其來尚矣。今琴家定絃,所彈《操縵譜》,即古《操縵》之遺音也。口耳相傳,不記文字,詞旨淺俗,學者輕之,殊不思禮失求諸野樂失亦然,殆未可輕之也。」 按舊譜云:「定當達理定,達理定,定當達理定。」 凡三句,共計十三字,從頭再作,是為二章。合二章為一篇,名曰《古操縵引》。詳其詞旨,蓋謂定絃之人,當達定絃之理,然後可定也。下文二句,嗟嘆之耳。雖擬絃音而作,亦未必無謂也。《別傳譜》云:「風清月朗聲,月朗聲,風清月朗聲。」 是亦有謂。而作。蓋此五字而具四義,謂正、應、和、同也。正者,本律散音,「風」 、「月」 二字是也。應者,本律實音,「清」 字是也。和者,相生之音,「朗」 字是也。同者,齊撮之音,「聲」 字是也。風、清二聲為同,「月」 「朗」 二聲為和。凡律為陽而呂為陰,以律應律,以呂應呂曰應;以律和呂,以呂和律曰和。以陽配陽,以陰配陰,謂之同而不和。以陽召陰,以陰召陽,謂之和而不同。琴瑟譜中,皆有正、應、和、同四義。具此四義,謂之操縵。否則《左傳》所謂「專壹」 是也。故《學記》曰:「不學操縵,不能安絃;不學博依,不能安詩。」 安,樂也。安絃,樂於絃也;安詩,樂於詩也。操者,持也。縵者,緩也。持於絃聲則歌聲緩,所謂歌永言也。博者,多也。依者,倚也。倚於歌聲則絃聲多,所謂聲依永也。歌彼一字,絃此二段。二段既盡,一字方終。勿令歌聲先盡而絃聲未盡,勿令絃聲先終而歌聲未終。絃與歌,歌與絃,交相操持,互相依倚,不知歌之為絃,絃之為歌,物我兩忘而與俱化。養性情,致中和,由乎此也。前段第一聲,擊金鐘為節,後段第一聲擊玉磬為節,所謂「始終條理」 者也。無鐘磬則以缶為節,趙王鼓瑟,秦王擊缶是也。絃聲數十,擊節止二,此所謂繁文簡節之音也。初學琴瑟,必先學此。雖然,嘗繹思之,《舊譜》一篇,分作二章,每章三句,象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也。首句五字,象五聲也。次則八字,象八音也。共十三字,象琴十三徽也。一篇之閒,總節有二,象兩儀也。一章之閒,細節有八,象八卦也。絃聲十三,象十二月及閏月也。其旨深奧,非聖人不能作。然昔人所傳譜詞涉鄙俚,故好事者頗潤色之,或借風清月朗字義,或采古人見成語言,用擬絃音,猶樂家所謂填詞也。不過識音律,明節奏,開示初學而已。若夫魚兔,既得筌蹄,宜棄絃聲,添減存乎其人,不必拘十三聲也。惟總節二與細節八,則不添減耳。故操縵譜有十三字者,有十六字者,絃聲多寡大同而小異也。今列數種于左,庶後世學者知所變通云。

十三字操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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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名曰《金聲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 理定》。

後段名曰《玉振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 理定

右係琴家所傳舊譜,乃「太古」 遺音也。

又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風清月朗聲」, 「月朗聲, 風清月 朗聲」;

後段名曰:「《玉振》 高山流水聲, 流水聲 高山流 水聲」

右係《琴家別譜》,亦名《風清月朗》是也。

又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 之水清 可以濯 我纓。」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 之水濁, 可以濯 我足。」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十六字操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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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兮;之水清兮,可以濯 我纓兮。」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兮;之水濁兮,可以濯 我足兮。」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又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月朗風清流水高山;月朗風清,流 水高山。」

後段名曰:「玉振, 風清月朗,山高水流,風清月朗,山 高水流。」

右係琴家別譜,亦名《月朗風清》是也。

又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 禮勿動。

後段名曰「《玉振》,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 不可極。」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論曰:音節之生,猶乎人之心也。天君泰然,則百體從 令;條貫乖方,則音節違和。曰和曰節,無餘蘊矣。《周禮》: 小師「掌六樂聲音之節與其和。」和者,齊聲如一之謂 也。節者,板眼如一之謂也。故《孟子》稱「仲尼金聲而玉 振之」,取譬於鐘磬也。《虞書》:「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商頌》: 「既和且平,依我磬聲。」《周禮》:鍾師、磬師「掌金奏,教縵樂。」 《儀禮》:「奏騶虞,閒若一。」註謂:閒、若一者,重節也。古人於 樂,重在節奏。今人學歌學琴,多無板眼。何也?板眼者, 節奏之謂也;節奏者,操縵之謂也。故《學記》曰:「不學操 縵,不能安絃;不學博依,不能安詩。」學琴學歌,先學操 縵,為第一之要務。操縵失傳,則雅樂失傳矣。舊傳操 縵每段各十六聲,今或省去三聲,蓋所省三聲者,亦 猶《文章》中「助」字云。

已上總條理以安節。「條理」 ,猶言脈絡。「安節」 ,安于節奏;後言「安律」 、「安絃。」 「安」 詩倣此。

論琴五音七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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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有七絃,當具七音。世所傳者五音為均,何也?蓋五 音為均者,古謂之五絃琴,其第三絃舊名中絃,故《史 記》謂琴宮絃居中央,君也;商張右旁,不失其次序,則 君臣之位正矣。猶瑟宮絃為君而居中央者也。七絃 之琴,係七音為均者,宮絃亦居中央,惟五音為均者, 則以第三絃為黃鐘,此乃五絃琴宮之舊位,而未嘗 改也。故《管子》謂「宮數八十一,徵數一百八,羽數九十 六,徵羽之數各加一倍」,即此理也。近世琴家不曉此 理,指第一絃散聲為宮,誤矣。

論琴九徽十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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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之徽十有三,惟第十徽與第九徽古人謂之「中聲」, 乃琴之最要也。調絃定律,不過二者之閒而已。律從 濁漸清,謂之「降琴。」從第十徽降至第五徽,謂之五節。 自十降九為第一節,自九降八為第二節,自八降七 為第三節,自七降六為第四節,自六降五為第五節。 五節之外,濁者益濁,清者益清,皆非中聲,雖有餘徽, 而雅樂不用也。昭元年《左傳》曰:「先王之樂,所以節百 事也,故有五節,遲速本末以相及。」中聲以降,五降之 後,不容彈矣。於是有煩手淫聲,慆堙心耳,乃忘平和, 君子弗聽也。君子之近琴瑟,以儀節也,非以慆心也。 此之謂也。

祕傳定琴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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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後漢律曆志》曰:「絃之 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詩》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 雖無律而有笙,定不難矣。拔出笙簧而單吹之,令善 琴善箏者解去琴瑟之絃,從新上之。蓋瑟與箏大小 雖殊,而其上絃之法無異,知箏不識瑟,亦能上絃耳。 琴有五聲為均者,亦有七音為均者,上絃法略不同, 且論五聲者,初學易曉也。琴絃散聲為律之正音,按 第十徽為律之母,按第九徽為律之子。律母云者,能 生散聲者也。律子云者,散聲所生者也。先吹「合」字,上 第一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黃鍾。次 吹「四」字,上第二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 為太簇。次吹上字,上第三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 音相同,是為仲呂。次吹「尺」字。上第四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林鍾。次吹「工」字。上第五絃,按 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南呂。其第六絃、第 七絃散聲,與第一絃、第二絃散聲相應,此五聲為均 之琴也。吹笙定絃畢,復照調絃法再詳定之,是上《琴 大略》也。

上瑟,大略與上箏同。將瑟絃通解畢,新布拂拭乾淨, 尾端用錦一幅,或用色紙代之。先上中絃空彈散聲, 令與琴第三絃散聲相同,復從中閒挨次上之。上絃 聽音,空彈散聲,不須安柱。第一絃、第二絃散聲比琴 第一絃散聲微低,第三絃、第四絃散聲與琴第一絃 散聲同,第五絃、第六絃散聲比琴第二絃散聲微低, 第七絃、第八絃散聲,與琴第二絃散聲同,第九絃、第 十絃散聲,比琴第二絃散聲微高,第十一絃、第十二 絃散聲,比琴第三絃散聲微低。自第十三絃起,至第 二十五絃散聲,皆與琴三絃散聲同。如是聽畢,然後 安柱。外邊大絃安柱,離尾岳內約有一肘,裡邊小絃 安柱,離首岳內約有一肘。然瑟長短不同,但言離岳 勿太遠,勿太近可也。餘絃安柱,形如鴈陣,排作一行, 勿作兩行。俗士不曉,排作兩行,甚可笑也。其定絃法, 以笙定琴,以琴定瑟,則十二律之音全矣。

論黃絃不可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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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文子》及《淮南子》之言瑟也,皆云鼓之二十五絃 皆動。此乃古法,至唐宋猶然也。杜氏《通典》曰:「頌瑟長 七尺二寸,二十五絃盡用之。」盡用之者,則中絃亦用 矣。《文獻通考》曰:「第一絃黃鐘中聲,第十三絃黃鐘清 聲,即中絃也。第二絃大呂中,第十四絃大呂清,第三 絃太蔟中,第十五絃太蔟清,第四絃夾鐘中,第十六」 絃夾鐘清;第五絃姑洗中;第十七絃姑洗清;第六絃 仲呂中;第十八絃仲呂清;第七絃蕤賓中,第十九絃 蕤賓清;第八絃林鐘中,第二十絃林鐘清;第九絃夷 則中;第二十一絃夷則清;第十絃南呂中,第二十二 絃南呂清。第十一絃無射中,第二十三絃無射清。第 十二絃應鐘中,第二十四絃應鐘清。其第二十五絃, 《文獻通考》雖不言之,蓋即中絃黃鐘之應聲也。諸律 中清各具二均,而惟黃鐘則有大、中、小三聲者,其中 猶正律也。大者,倍律也,小者,半律也。亦猶曆家「履端 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之義。然餘律惟有二,獨黃 鐘有三者,黃鐘至尊,特異於餘律也。和笙十三簧,律 準之十三絃十二律外,而餘其一皆以小者為黃鐘 之清聲,瑟之末絃為黃鐘之清聲,亦猶是耳。中絃雖 為黃鐘,《元史》已前,都無。黃絃之說,不知始於何時。初 意原為鼓瑟者易識,庶免錯誤。睹其黃色,則知是黃 鐘,無別意也。後乃傳訛,遂謂黃絃為君而不敢彈。夫 謂黃絃為君而不敢彈,則是樂聲中無君矣,天下豈 有無君之禮樂哉?古人遇有變故,則樂設而不作。無 故而於黃絃之君設而不作,則不祥矣。此不可不辨 也。宜照《文獻通考》改正為便。

論定瑟必須吹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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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云:「我有嘉賓,鼓瑟吹笙。」又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 蓋琴瑟與笙最相合者也。今人定瑟不用笙,而用排 簫,則誤矣。排簫之精製者,亦無不可,但恐不精製則 不如笙也。笙定瑟法,先吹「合」字,定第一絃為黃鐘之 中聲;又吹「合」字,定第十三絃,即是中閒黃絃,為黃鐘 之清聲;復吹「六」字,定第二十五絃為黃鐘之子聲;吹 「四」字,定第三絃及第十五絃為《太蔟》,隔第二絃不先 定者,以俗笙無背四故也。次吹「一」字,定第五絃及第 十七絃為姑洗,隔,第四絃不先定者,以俗笙無背一 故也。次吹「上」字,定第六絃及第十八絃為仲呂;次吹 「勾」字,定第七絃及第十九絃為蕤賓;次吹「尺」字,定第 八絃及第二十絃為林鐘;次吹「工」字,定第十絃及第 二十二絃為南呂;次吹《凡》字,定第十二絃及第二十 四絃為應鐘。隔《夷則》、無射而不先定者,恐俗笙無啞, 工、啞凡二音故也。俗笙雖無此音,其有者既已定,則 無者可推矣。大呂在於合、四二音之閒,比合微清,比 四微濁;夾鐘在於四、一二音之閒,比四微清,比一微 濁;夷則在於尺、工二「『音之閒,比尺微清,比工微濁,無 射在於工、凡二音之閒,比工微清,比凡微濁,俗呼背 四背一啞、工、啞凡是也。世俗之樂,不用此音,古樂旋 宮則用之矣。今太常瑟無此四律者,旋宮法久廢故 也。是以合字、『上』」字、「『尺』字獨彈獨應,四字、『一』」字、「工』字雙 彈雙應,非古人彈瑟之法也。」已上一節,專為天下郡 學之習雅樂者而論也。若夫知音之士,用《子午琴》以 定之,則又不必拘於笙矣。

已上「致中和以《安律》。」中者,平也。漸次而高,不忽然高,漸次而低,不忽然低,雖低不至於咽不出,雖高不至於揭不起,是為中也。和者,齊也。眾絃齊彈如同一絃,眾管齊吹如同一管,眾聲齊響如同一聲,眾口齊歌如同一口,是為和也。致者,務要如是云耳。

論學操縵捷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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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操縵有二種:十六字者,絃聲無閒斷,故不用《齊》撮; 十三字者,絃聲有閒斷,故用《齊》《撮》耳。二者不可偏廢, 各有妙趣存焉。學十六字者,專學十六字;學十三字 者,專學十三字;學笙者專學笙;學歌者專學歌。不許混亂,務要精熟。用志不分,乃疑於神,是為妙矣。」凡曰 《齊撮》、曰勾、曰挑、曰散、曰按之類,係是《琴譜》,琴士知之; 係是笙譜,僧道知之,故不細解,恐文煩也。然起初學 琴,須琴士教之,學笙亦須僧道教之,最為省力。仍須 儒者依此書中所說而料理之,方為雅樂。不然則類 乎俗琴、俗笙矣。笙吹出一口氣,琴彈操縵一段。笙吸 入一口氣,亦彈操縵一段。琴要縵,笙要隨,琴縵不許 緊吹及彈,舌亦不許忽吹忽吸,此謂之俗樂聲。雅樂 之笙,最忌此也。譬如學急口,令偷換氣,則罰之。學吹 笙亦如此,知其甚難而固執之,方稱「操縵」二字之義, 慎勿信口吹也。《記》曰:「嘽諧縵易之音。」此之謂也。

論雅琴只按十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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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有十三徽,徽閒復有二十四律之位。每調按絃,各 照律位,取其實音,以配散聲,迭相應和,皆可以彈操 縵。而其指法則皆不同。大率七徽以左是為正律,七 徽以右是為半律。或正或半,隨歌高下。音調既熟,通 變由人,今不悉載也。如或未然,只用九徽、十徽一節, 其音亦無不備。蓋此兩徽,實乃琴體三分之二、四分 之三,黃鐘損益上下相生之正位焉。其音純正,超勝 諸徽,故《琴道》尚之耳。

論雅琴不用吟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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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琴之曲,有《雅》有鄭。鄭、衛之聲,貴泛音而尚吟猱;《雅》 《頌》之音,貴實音而尚齊撮。是故先王之樂,琴曲之中, 以十分言之,齊、撮居其三。」蓋琴瑟之與笙,此三器最 相似。瑟無吟猱,琴亦無之。笙之獨簧不能成音,必合 兩三簧而後成音,則知琴瑟亦然,獨彈一絃不能成 音,必撮兩三絃而後成音。先王之樂,琴瑟笙簧未有 不相合者。《詩》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此之謂也。世俗 琴曲則不然,蓋吟猱多而齊撮少,古所謂鄭、衛之音 也,切宜忌之。以下五音七音琴瑟操縵指法不載

《董斯張廣博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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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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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師曠作《中為月形圖》寫山水。

師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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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師襄作《肩項》直而深,端有亂紋如絲,綴七十二調, 作八百九十曲,為孔子師。

鳳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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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師曹作。頂上綴兩圓蟬,作三十九引,定六十七調, 以琴謁靈公。每鼓琴,有《仙集》。

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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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作《哀鳴犢》。《舜華》

掩容一名振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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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子作,孔子薦之為上卿。後作《離洞》雲「朝天鶴」以獻 孔子,孔子知其有退意,後乃辭歸。

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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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召公之後姬剛所作。於兩額閒出尖勢,廣二寸半, 有清實幽遠之音。

龍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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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謝涓子作腰閒,作半月形,三絃如七絃之音。嘗遊 江淮,鼓琴於水側,遇一女抱小綠綺,撫弄非常俗之 聲。涓子訝之曰:「妾北陵之女也。」因授《清江引》。

龍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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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賀雲:作項肩斜出,一寸二分,五絃,常於淮、泗夜靜 鼓琴,忽有三人來曰:「我,商三賢也。」先生之琴盡善,然 於古法未甚協,因授《皎月風雷》之曲。

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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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啟期》作「腰閒」,為二小月形。

覆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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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師經》「作於兩肩,作廣翅,橫二寸五絃。」

鳳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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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英》作於兩肩腰閒,為飛尖勢,廣二寸,有霹靂聲。

鳳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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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秦玨作《鳳舌斜飛》,三寸,下有峻形。習徵調,每坐風 雪中鼓之,俄有和氣。陳虞命鼓琴。當盛夏,操南音,忽 西有雲起,曲終,雪已糝徑矣。

神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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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陳章作,于腰下覆,四月相向,妙作羽音。當大暑一 鼓,清風颯然。

龍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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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作「于鳳舌之上,圓增三寸,兩額閒收廣二寸半, 作《狡兔操》。」

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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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師中作,於項綴盤,環綴二績,形峻,有大絃、小聲。每 彈則群鳥集,作《平陵》等曲。

蟬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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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宋朦之作尾閒綴尖蟬,有風雲瀟散之聲。

雲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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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安世作項旁為半月勢,遇神女授《江南春》《塞上 月》二曲。

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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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文帝元嘉年閒之琴》,言「與天地正和」之氣合也
考證

怡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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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莊之琴》,其人七歲能文章,當時稱「江南獨步。」

連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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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逸士李疑作於玉女腰旁為連珠綵絃,音操清亮, 俗呼「連珠先生。」作《竹吟》《風哀》《松露》《草蟲》《子規》《山樂》,又 綴三十六小調。

《王圻續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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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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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琴式,斲桐為面,持梓為底,冰絃玉軫,漆質金徽,長 三尺六寸六分,首闊六寸,通足中高二寸七分,旁各 高二寸;腰廣四寸一分,通足中高二寸,旁各高一寸 五分。七絃十三徽。如鼓樂,則用七徽至七徽半而止, 取中之聲也。

瑟,式以桐木為之,繪錦,長七尺。首闊一尺一寸九分, 通足中高四寸,旁各高三寸;尾闊一尺一寸七分,通 足五寸,旁各高三寸五分。底首對嶽山,有一圓竅,徑 三寸,橫四寸;尾底後一方竅,徑四寸,長五寸。面上兩 頭各有一眼,二十五孔疏通以繫其絃。絃長一丈,二 十四絃俱以朱絲。中一絃名曰「君絃」,以黃色。總二十 「五絃,各設一柱,游移上下,以笙和其音云。凡瑟絃與 琴絃不同,琴以徽為十二律,絃為七聲,每一聲中具 十二律,故絃止用七足矣。」瑟絃每一絃止為一律,與 鐘磬音律同。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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