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6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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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编辑]

皇清[编辑]

康熙二十七年[编辑]

《吏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一吏部議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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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知縣金恆、將所屬《錢文炌》家口、自湖廣逃回、不行申報。應照定例、將伊所屬見任官員《潛逃不行申報》例、罰俸一年。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二十二日准咨:「一、戶部咨:查《定例》內,凡首告咨送審理事件,俱有定限,因被告不來,原告又不來催審,以致限內難以完結。以後被告証見到日,候原告五日不來,所告之狀不准。凡行提案內人犯,咨行八旗並總管內務府,於文到日即查送過部。若越二日不送部者,該管官交與該部。若行提屯內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送部。若違此限者,差去之人鞭五十;及行直隸府、州縣等處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以文到五日內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將該管官題參交與該部」 等語。今看得:或有控告之人,本身已告不來催審;或有被告捱日推諉不來;或有已出為証,行提不肯即來延挨推托。此皆定例,日久「不遵行者甚多,相應移咨嚴加曉諭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七月一吏部議江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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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題:「萬年縣知縣王國熙詳報前署縣事通判謝楷虧空庫銀四千一百一十二兩,知府黃家遴徇庇同官逼勒出結,應照徇比例降三級調用。」 王國熙照例於別省員缺調補,奉

旨:黃家遴不將虧空錢糧申報,乃反逼勒出結,殊屬

不合。這所議甚輕,著再議具奏。欽此。應將黃家遴革職,其餘仍照前議。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吏部議:「溫州府通判薛岳,因衙役李耀私用白役巡鹽,稱漁船私帶鹽觔,打死人命,相應照捕役誣挐良民為盜,用非刑害人致死,將該管官革職例革職。」 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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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近見科道官參人之疏甚多,如果有大貪惡者」,

何不早行題參?有等人聲言糾參,妄行嚇詐,希圖利己,以致各官不能自安。將此嚇詐之人,許即行首告,傳諭吏部、都察院通行曉諭。

又十月十三日

上諭:「《鬥毆殺人》等犯,若《竟免死罪,其已死者又屬》可」

憫。且近來打死人命等案,亦多遇此赦者,仍應免死,減等發落,傳諭九卿詹事科道官員,會議具奏。《鬥毆殺人》等犯之罪,俱不應免。其遇赦免死,已蒙

皇上殊恩、應遵

《諭旨》,「免死減等發落。其赦款仍照常開寫,令該部減」

「等發落可也」 等因具奏。奉

旨:「依議。」

又十月二十三日

《太皇太后升祔款》:

詔:「一、愛育民生,莫要於蠲除租稅。山西、浙江二省,江」

南、《安徽》「所屬及湖北武昌、漢陽、黃州、德安四府屬所有康熙二十八年應征地丁各項錢糧俱著蠲免。該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小民均沾實惠如有不肖有司官吏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徵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徇隱不行糾舉或經參奏或被告發定行一併從重治罪」

「一雜泒款項,應永行禁革,以安民生。向聞直省有司,假借名色,私行濫泒,數倍正項,以致小民苦累,其不肖官員以額外私徵糾劾者甚多。嗣後著各督撫嚴察禁革,以抒民困。如有仍前濫徵者,或經參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 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

官。及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及修造

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侵冒錢

糧,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官吏衙役,枉法受贓、監守自盜,叛逆財產、人口侵蝕入己、發掘墳塚、略賣人口光棍及一應議處各官,亦俱不赦。其餘自康熙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恤兵原以為民,兵丁全賴糧餉養生。天下兵餉皆不實給,以致兵不精銳,且致失所。應嚴行申飭,著各督撫提鎮,不時稽察禁革。如有仍前虛冒剋扣,不實行支給者,定行從重治罪。」

《兵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一吏部議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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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明白回奏。」事王新命董納「將《京口沙船》不行,即督」

修竣,以致遲延。《定例》內官員遲延預備軍需者降一級調用。應各銷紀錄加級。免其降調。署督楊素蘊降一級調用。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一刑部覆三等侍衛格論等賭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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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康熙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署刑部事學士凱《音布》、主事《綏色》繕寫綠頭牌,交與他庫爾西敦住傳奏,本日奉:

旨。賭錢數亦不多。新滿洲何知俱係效力之人。著會

同該都統等提《格論》等到部。

皇上以「爾等俱係效力之人,寬免了,再不可如此」申

飭完結免其議罪

一、刑部《為特參貪庸郡守》等事:會看得大名府革職知府《莊存仁貪婪》一案,據署理直隸巡撫事務巡道胡,審擬絞流徒杖,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莊存仁散給馬匹,濫收白役,共得

銀一千二百四十兩。又因常綱健包攬差徭等項,勒詐銀二百四十兩,指稱戴紹祖放債,詐銀一百二十兩。常綱健因縣詳包攬,送刑書李為龍銀一百兩,行賄李為龍,得銀四十兩。柬房郭建極、快役孫繩武,各得銀三十兩。幕賓單調之威嚇各州縣規禮銀五十五兩,家人何進祿虧短物價銀七兩八錢零。歷審各自認情真,除散給馬匹、濫收白役等項輕罪不議外,莊存仁合依凡官吏因事受財計贓科斷,枉法贓八十兩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常綱健除被莊存仁勒詐銀兩不議外,查例內「凡有以財行求,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 等語,常綱、健合依《枉法贓》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祿人「《減一等,律》應減一等,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郭建極係柬書,合改依「《衙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并妻子安插于奉天地方居住例,應僉妻安插于奉天地方居住。」 單調之,合依《枉法贓》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祿人減一等,律》應減一等,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何進祿合依凡監臨官吏家人于所部內買賣,多取價利,依不枉法贓一兩以上杖七十,減本官罪二等律,應笞五十。係旗人應解部鞭五十。陳磊、劉建祚為投充衙役乞恩事,在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赦前,均應免罪。各名下贓銀照追分別入官給主。汪壽官審係無干,房日昺等已經革役,孫繩武取供病故,均毋庸議。逃犯李為龍嚴緝獲日另結等因。康熙二十七年三月初三日題,初十日奉

旨:「莊存仁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又五月二十七日,准咨:「一、刑部《為特參貪婪》等事:廣西清吏司案呈,查《真定縣革職知縣徐王駰追贓發遣》一案,先經本部將徐王駰照例擬流,并妻發遼陽安插,奉」

旨咨行該撫追贓發遣去後。今據真定縣知縣李麟

申稱:「贓俱照數追完貯庫」 外將徐王駰僉妻申解前來。據此應將徐王駰僉妻發遣。但解到之時正遇熱審,減等應徒三年。至配所責四十板,著原解帶回該撫定驛發配。仍取收管報部。其贓銀一千七百六十兩速行解部。

又八月,一,刑部議覆:「浙撫金疏稱,行劫仁和縣王士元家,已正法。吳四案內續獲盜犯小王,堅稱中途走回,並未上盜分贓,既無贓械,又無元夥對質。查行劫蕭山縣方矢孝案內,續獲盜犯孫二一,贓起未真,奉部議將孫二一監禁,候挐獲王國忠等質審明白定擬。今此案與孫二一之案相同,應將小王監禁,俟挐」 獲王鬍子等、質審明白、定擬具題。到日再議可也。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吏部《議覆督捕疏》稱「逃人張斌,寧津縣於四月初八日挐獲,五月三十日方行起解。」

知縣王顯德,雖稱「關查南皮縣」 ,但關查之處,並未預行解部展限,難辭違例監禁遲滯之咎,應將知縣王顯德照例革職。奉

旨:「依議。」

一、刑部會同院寺會看得:米清臣「私債準折人口,霸佔房田,姦佔人妻」 一案,據直撫于會同東撫錢審擬絞杖或應否斬絞,統聽部奪,具題前來。查米清臣違禁取利,私債滾算,令家人張通寰等將李有柱等弔打,逼勒文約霸佔張樂生等房屋田地車畜,準折孔清宇妻子併張名士夫妻為奴,又姦佔名士妻王氏,致令三子餓死,及「賄賂高唐州皂隸董光印。董光印誣指鄭義弦偷驢,以致枷責身死,平毀鄭興地內墳墓」 等款。歷審俱自認情真。米清臣姦佔王氏等處,情事可惡,應不准援。

赦,合依。凡私債準折人妻妾子女因而姦佔者,絞。

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董光印受米清臣之賄,誣指鄭義弦偷伊驢,拿送到州,枷責身死。《董光印》雖事犯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赦前,但情事亦殊可惡,不准援

赦,合依。凡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

者,絞監候。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將董光印財產一半給與鄭義弦家皂隸胡斌、朱照,刑書石之方,各得銀五兩,俱應照律治罪。但伊等事犯,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上諭:「以前均應免罪,仍俱革役。」米清臣家人張通寰

高《于領》、劉耐、崔升、王老五、張士才、王成名、孔超凡、任二、張小堂、鄭洪升、韓廷玉,俱助主為虐。馬惟來充當里役,科斂孫海泉清錢八百七十文。喬有才誣告米清臣侵佔田宅,米清白違禁取利。武強縣捕役齊萬強、劉桂芳、王緒川等,私刑弔拷。陳沖斗均應照律治罪。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

赦前,俱免罪。齊《萬強》等仍革役米賑,審無干涉,毋

容議。其高唐州前任知州夏恂衙役犯贓,失于覺察,且董光印誣指鄭義弦偷驢,不行審出,竟將義弦違例枷責,以致身死,應交與吏部議。「米清臣所佔房地、車畜、人口、銀錢併米清白,多取餘利,張通寰、馬惟來科斂索詐之錢,及董光印等所得銀兩,俱照追分別入官給主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七年十月初六日題,初九日奉。

旨:「米清臣、董光印俱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

依議

一、刑部為舉報事。會看得尚法志「謀毆親叔尚書貴,以致身死」 一案,據直撫于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書貴因孤獨無子,先將產業給與法志,依之養老。不意法志時與吵嚷,逐出書貴,在寺居住。迨族眾不平,法志始將書貴收回。未及一年,又嗔其不給傭工所積糧食,仍復逐出書貴。無依,投尚洪現家寄住。因度日無資砍伐所給法志地內棗樹變賣餬口。法志思欲毆折書貴之腿,以免再去砍樹,因名分所干,遂假手于尚洪。現尚書寶共毆,將書貴左腿毆折,以致書貴傷重,越十日殞命。歷審各自認情真。查律內並無姪謀毆親叔至死,未曾下手作何治罪之條,尚法志應改照「凡姪毆伯叔折肢者絞」 律,應絞立決。尚書《寶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但共毆之尚洪,現于事未結之前監斃,合依《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于事未結之前,遇有元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准其抵命律,已死尚洪,現應准其抵命。尚書《寶應》照共毆之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折責四十板等因。康熙二十七年十月初六日題,初九日奉

旨:「尚法志著即處絞,餘依議。」

一、吏部《為脫逃賊犯事會議》:得刑部等疏稱,「李應和等押賊劉里長赴部審理,李應和等得銀二兩,行至涿州,點差知州衙役劉永勝、王起花,涿州營兵劉朝佐協解」 ,乃劉永勝雇倩康四代解,王起花因病未去,至琉璃河店房,乘康四等睡熟,李應和將劉里長縱逃。李應和雖係陞任同知,武廷括僉批起解,但係通「州之解役通州知州李會生選差不慎與失察衙役犯贓之咎,實所難辭。同知武廷括不加詳慎,照送起解,亦屬疏忽。相應與僉差不慎之涿州知州高登先及少差兵丁之琉璃河把總范達,一併指參,應交與吏部、兵部議」 等因前來。查既稱脫逃劉里長之李應和,係通州衙役雇人代解之劉永勝,因病未去之王起花,係涿州衙役。應將通州知

州李會生、涿州知州高登先,均照斬絞重犯少差解役以至脫逃例。各降一級調用。查高登先有《招撫紀錄》二次。應銷去紀錄一次。抵降一級免其降調。又通州知州李會生、衙役李應和受賄失于覺察。應將李會生照「衙役犯贓一兩以上例、再降二級調用。原任東路同知今陞武昌府知府武廷括,僉差不慎亦屬疏忽」 等語。應照僉差不慎例,于新任內罰俸一年。查沿途營弁少差兵丁護送,無有一定處分之例,但《定例》內護解逃人,兵丁與逃人同逃者,該管官罰俸一年等語。今劉里長一犯,該管官止撥兵一名護送,以致脫逃,應將把總范達比照此例,罰俸一年等因。康熙二十七年十二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十二月二十二日准咨:「一、戶部咨:查順治十七年定例內,凡滿洲私佔民房是實,將滿洲鞭責八十;若民人私佔滿洲房屋,責三十板。再,已告完結之案,或更改姓名控告,或日久又告,或告後掣取狀紙,又行控告不審,係旗人,鞭責一百;係民人,責四十板。若投充之人,告說不是,投充若虛,鞭責一百。若誣為投充,將《滿洲》鞭責一百;若爭告家私是實,將佔家私之人鞭責八十;如虛反坐,照例鞭責在案。」 今視此定例年久,或有不肖之徒,並無屈情之處,將審結年久舊事,復行控告,或行掣狀,或有不稱伊意掣狀,又行另告,又係投充之人,而在地方官輸納錢糧,告為己身係民,或有希圖僥倖,將民人告為伊家投「充者甚多。此俱不肖之徒,希圖僥倖,相應再行嚴禁。此後若有此等者,俱照本部定例處分。」 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則例》
一兵部題嗣後情願作書辦者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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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呈各部院,由各部院衙門考試,選擇文理明通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各部院衙門存案。按缺由各部院衙門掣籤著役,將完再行考取。如仍有私行索取缺銀者,或被頂缺之人首告,或被官查出,立送刑部從重治罪。再,各部院衙門五年役滿考授職銜之吏,一經吏部榜示之後,即著司坊官員嚴催回籍,地鄰一」 月內起身甘結、並司坊官印結報部。回籍之日、再取地方官到籍日期印結申報該督撫報部。如有潛住

京師者、將潛住之人、及藏住之家、一併從重治罪

《不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廢官之例》處分。又《查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人等》,仍行潛住

京師者、俱應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門、責革書

辦某等,令其于一月內起程回籍。如潛住

京師司坊官失于覺察。將潛住之人交與刑部。從

重治罪,遞解回籍,將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廢官例處分。康熙二十八年閏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覆「臺臣《鹿條奏》」 ,嗣後遇

恩誥封贈、照現理事件、限二十日將應封官員、請 旨具題。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

盛京直隸各省、俱以文到日扣算。八旗官員、令該

旗、於一月內備造清冊、移送吏部各部院衙門。漢官、令各部院衙門、亦於一月內造冊送部。其

京城附近地方

陵寢邊疆各城居住文官、令該旗於一月內造冊送部

盛京四部

陵寢邊疆各城居住文官、令各該部將軍、於兩月內造

冊送部外省官員令該督、撫於一年內造冊送部。各省將軍、督、撫、筆帖式等,令該省將軍、督、撫造冊咨送吏部。除舛錯駁正外,其合例者,令於三月內一次,一年四季彙冊,交與內閣,將底稿速寫,交與中書科繕寫,令中書科於一月內寫完一千軸,交送內閣,照中書科交送,作速用。

寶發部。再查各官所封

誥敕之新文章。翰林院已經撰完、現送內閣、不必另

定限期。嗣後翰林院如有另撰新文章五六百篇者,令於十個月內撰完。一百篇以內者,令於兩月內撰完。如造冊移送撰寫文章書寫

誥敕違限者、照欽部事件違限例議處。已經內閣用 寶發出在京官員

誥敕。吏部於十日內給完。外省官員

誥敕、亦於十日內交與該省提塘、送與該將軍督撫

轉給。完日將執照交部。如將此等內外官員

誥敕、勒掯不給。查出嚴加議處可也。康熙二十八年

四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刑部議:「田雯調撫貴州,將任內事情急圖清楚,行文銷案,不合。查無治罪正條,應照。」

凡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杖八十,律應降三級調用。查有紀錄二十六次,應准抵銷,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一兵部為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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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

部彙題前事內開:「據直撫于疏稱,鹽徒蘇鼎臣等一十六人由景州故城縣至棗強縣地方,真定營中軍守備吉成貴率領該汛官兵追拏全獲。所有沿途失於查拏武邑縣專汛千把總王榮業、棗強縣專汛把總張廷斌、兼轄遊擊許澤,相應題參等因。查定例,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失於覺察者,將失事地方專管文武官員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緝拏;緝獲一半以上者,還其官級」 等語。查此案鹽賊,既稱中軍守備吉成貴率領本汛千總王榮業、把總張廷斌追拏,業已全獲,應將千總《王榮業》、把總張廷斌兼轄遊擊許澤,均毋庸議等因。康熙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題,本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戶部會同理藩院議覆蒙古舒緣海齊里木帶私鹽入京一案,查康熙元年戶部覆長蘆御史高題「嚴禁彝鹽,止許行於無引城堡,不許侵入蘆引之地,如有違越地界者,照私鹽治罪」 等因在案。嗣後若不將蒙古私鹽禁止,恐致官鹽壅滯,應照先禁之例,再行各該地方官通行嚴禁可也。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一、戶部「咨覆江撫洪咨稱,江蘇所屬承追雜項錢糧官員,向係無論正署,限滿未完題參。今刑部議覆,取追各官,未滿一年,概行免議,現任官俟到任一年限滿補參」 等語。戶部行追各案錢糧,若將承追已經離任之員,又以未滿一年俱行議處,例不畫一。亦應照刑部現行例,如未滿一年者,概行免議。屆年限時無「庸參之員,亦先咨明,停其具題」 等因前來。查承追雜項錢糧官員,俱照該撫所參,交與吏部在案。應將該撫所請照刑部畫一之處毋庸議。嗣後將承追官題參疏內,分晰在任已滿一年之限,及開造限滿補參字樣具題可也。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准咨。

《禮部則例》
康熙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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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論諭江南、江西總督傅、江蘇巡撫洪、安徽巡撫江。

朕南巡以來軫念民依勤求治理頃至江南境上所經宿遷諸處民生風景較前此《南巡》稍加庶富朕念江南財賦甲於他省素切留心因尚有歷年帶征錢糧恐為民累出京時曾詢戶部知全省積欠約有二百二十餘萬今親歷茲土訪知民隱無異所聞除江南正項錢糧已與直隸各省節次蠲免外再將江南「全省積年民欠一應地丁錢糧、屯糧、蘆課、米麥荳雜稅概與蠲除,自此民免催征,官無參罰。爾督撫務須切實舉行,俾均沾實惠,副朕愛恤民生至意。如有以完作欠、侵收肥己等弊,一經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夫民為邦本,足民即以富國。朕平日躬行節儉,一絲一粟未嘗輕費,所以如此簡約者,無非愛養物力為優恤元元之地,在民間惟正之供,軍國所需,豈易驟言蠲免。邇來國用少裕故能頻沛恩施總期藏富於民,使家給人足則禮讓益敦,庶幾漸臻雍穆之治歟。著速行傳諭,令咸知朕意。特諭。

一、禮部准大真人府咨稱,「照得道教陰陽,各有所司,陰陽擇吉,堪輿道教則祈禱雨澤,以報。」

國恩近奉

旨。「著留法官三員在京輪流更替。以俟祈禱。」必選各

「省道觀羽流精習法器者,咨部更替。今江浙道眾咸稱陰陽火居在家立壇,私設龍牌法器,金冠法服,扮聖裝神,妄言禍福,煽惑人心。且師巫邪術,歷奉明文嚴飭,恐經發覺,涇渭難辨。請煩查照,通行各省督撫,轉令地方官永行嚴禁」 等因到部。查左道惑眾,聚會燒香,男女雜遝,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內奉。

旨通行嚴禁在案。恐年深日久、或有違禁妄行者、亦

未可定,相應再行通行嚴禁可也。康熙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准咨。

又七月二十二日

上諭諭戶部:「朕前巡幸江南,凡所經歷,於編氓疾苦」,

必詳加體察如傷念切每沛恩膏朕過邳州。親見彼處田地多為水淹沒耕耘既無所施賦稅於何取辦其現在被淹田畝應納地丁及漕項錢糧俱行蠲免。歷年逋欠亦盡與豁除。該督撫即行出示遍曉窮鄉仍不時廉察倘有不肖官

員仍行私征者題參,從重治罪,以副朕愛恤民生至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兵部則例》
一兵部咨平常差使仍照康熙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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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題定之例,「若給飯食,停止廩糧;若要廩糧,停止飯食。嗣後遇有緊急差使,仍照前廩糧飯食兼支」 ,造入冊內,不開造細數者,除不准銷外,定將造冊各官以違例題參議處可也。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初十日准咨。

《刑部則例》
康熙二十八年正月一吏部議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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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毆死親叔侯良肱一案。安仁縣知縣張增。初審未經審出真情。將擬杖之侯逢等、誤擬斬罪。應照例降三級調用。奉

旨:「依議。」

又二月初九日准咨:「一、戶部覆浙撫金為申報事:查得先經本部將正黃旗韓奇牛祿下傅盛我所買錢塘縣人鍾甫臣子福招的實住址,行縣查明去後。今據該縣申稱:福招小時隨父母撐船度日,到十四歲時賣於旗下,伊父母不知遷移何處,妄記住址等因前來,相應移咨浙撫知照外,再查民人賣身旗下,原」 令該撫開除丁糧,恐日後潛逃,令地方官曉諭,「嗣後如有丁徭者,開除丁糧。」 如有幼年離散四方,原籍基址無可稽查,亦無丁徭可除者,令地方官曉諭存案,毋庸咨部。倘日後此等人逃回,仍作逃人查拏可也。

一、刑部為《特參貪婪等事》:「會看得真定營遊擊許澤、真定縣知縣李麟等,招住娼妓,官役婪贓,據直撫郭世隆審擬絞杖安插,具題前來。查伏城驛店家周明吾等與樂戶劉自安等計議攢銀,托候補把總施君寵夤緣通賄,容留娼妓,懇許澤轉向李麟請托。因而官役人等,俱各婪贓。該撫歷審,俱自認情真。除施君」 寵、王建廷取供後病故不議外,許澤、李麟各得銀一百二十兩,俱合依有祿人枉法贓八十兩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把總趙良才得銀八兩,典史梁尚文得銀二兩二錢,俱合依有祿人枉法贓一兩至五兩杖八十律,各折責三十板,係貪官永不敘用。快手王興吾得銀三兩,又索詐趙二銀十二兩,應照衙門蠹役嚇詐贓十兩以上,并妻子安插奉天地方居住例,應僉妻子解部,安插奉天居住。許澤家人陳申、李麟家人林八,各得銀十二兩,應照「監臨官吏家人于所部內取受財物」 律,陳申責二十板。林八共趙二之妻姦宿,應從重責三十五板。蠹役郝耀恆得銀四兩,支瑞生、董岱、申三、宋玉、周顯儒、徐可復各得銀三兩。薛文耀、解良棟、申嘉誨、徐甘霖、董忠各得銀二兩。趙文秀、萬五、趙三、趙五、何純、馬道陽、王國柱各得銀一兩。俱照無祿人枉法贓一兩至五兩杖七十律,各責二十五板。張進才得銀五錢,照一兩以下杖六十律,責二十板。趙二縱妻與人通姦,照例責三十五板。其樂戶劉自安,出銀七十五兩零,劉自江、劉自海各出銀六十三兩,李七、梁得成、壽兒各出銀五十兩零,蔡友、王洪各出銀三十五兩零。引以財行求律擬杖前來。查《定例》內,「凡人以財行求,計所與贓,與受財人同科」 等語。據此,劉自安、劉自江、劉自海、李七、梁得成,俱改依無祿人枉法贓律,徒三年,至配所各折責四十板。蔡友、王洪俱照《無祿人枉法贓》律,徒一年,至配所各折責二十板。壽兒係婦人,照律收贖。店家周明吾等五人倡謀招妓,練總張廷輝、地方張八公容留打點,俱照依不應重律,各責三十板;其各犯名下贓銀,照追入官。至南皮縣快頭高起元私囑解役張汝星,將蠹役郝振德令談成代解,以至振德脫逃,汝星復令白役孫興代替投文,高起元照不應重律,責三十板;汝星、孫興應照違禁用白役,俱杖一百,革役例,各責四十板。談成合依押解罪囚中途故縱者,《與囚同罪律》,責二十五板。衙役郝耀恆等俱革役。南皮縣知縣游敬違例少差,解役失察,白役應交與吏部議。「脫逃郝振德,獲日另結,李朝卿等審係無干,均無容議。」 康熙二十八年閏七月二十三日題,二十五日奉。

旨:「許澤、李麟、俱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因姦哄醉,打死子命事》。會看得李明秋打死郝士友一案,據直撫于成龍審擬斬杖,具題前來。查郝士友因本村先年被水淹沒,㩦妻孫氏就食于明秋之村,明秋為之賃房居住。士友利其所有,乃將孫氏許與行姦。後因明秋囊橐消乏,見棄于士友夫妻。明秋雖心懷忿恨,尚未萌欲殺士友之心。康熙二十八年四月初四日,明秋邀士友共飲,集肆計圖,復修舊好而

士友貪飲沉醉,明秋扶歸,士友醉後詈罵,明秋頓生殺機,推士友于濠內揪其腎囊,復用磚擊腮脥等處,恐其復甦,又用土填口內,以致士友立時身死。歷審供認情真。李明秋合依《故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孫氏係士友縱容與明秋通姦。孫氏合依「《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姦夫姦婦各杖九十」 ,律應折責三十五板,「郝九明等審係無干,省釋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初七日題,十一日奉

旨:「李明秋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附。」

巡道詳。直隸巡道看得李明秋之打死郝士友也,因士友先年本村被水,㩦妻孫氏同至明秋莊內,意圖餬口他鄉耳。不謂偶爾竊菜,被人捉獲,明秋為之出錢,排難解脫。貧哉!士友感其情而利其財,竟以孫氏酬之,亦以謂夫婦二人藉此可以終養天年矣。三人同睡,彼此忘形,合掌牙床雲雨,無分爾我。展舒繡榻,「先後一罟。鯨吞,金屋嬌,竟成青樓妓,良家子儼若娼家翁」 ,傷風敗俗,行同狗彘矣。然而穢跡彰著,礙難久居,于是㩦妻別友,復歸故鄉,二載交情,一旦斷絕。明秋于此,亦可以釋然矣。而猶不中止,復置產于士友之村,合夥承種,意欲他家婦竟作百年妻,而無如以財相交者。財盡則交疏,日費月消,貧屢見告。此時不特士友心存推卻,即孫氏亦多杜絕之懷,何明秋不自追悔,而反聞言懷怒,然而亦無必殺之心也?適因士友趕集,偶爾相遇,沽酒酣飲,猶然如故。歸至中途,時值更闌,酒後狂言,爾我交罵。兇哉!明秋頓起殺心,始則手揪其腎囊,繼則磚擊其耳根,終則土填其口內。登徒好色,盜蹠嗜殺,《明秋》兼而有之,故殺擬斬,不為枉也。至于孫氏,查律內姦夫殺死本夫,姦婦雖不知情亦絞。此謂妻妾與人通姦,本夫不知姦情而被殺者言也。若郝士友者,不特賣姦,而并且三人同睡,貪其財而利其有,雖非為娼,而實甚于娼也。較之姦婦自與人姦,以致姦夫殺死本夫者,大有間焉。然律無正條,相應照《律》內「縱容妻妾與人通姦者,各杖九十」 擬。孫氏以杖九十不為縱也。郝九思、郝九明、郝士輔審係無干,應行釋故,伏候憲裁。

一、刑部為申報事:會看得:苗二祥刺死尼僧本從一案,據直撫于審擬具題前來。查苗二祥因伊祖姑同海,係本從師祖同海物故,遺有產業,二祥希圖吞佔,屢為非分之求。因本從不允,二祥積忿成讎,遂圖謀害。于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夜㩦帶小刀踰牆入寺,向本從額顱等處狠刺四刀,越八日殞命。該撫歷審自認情真,苗二祥合依「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某等審係無干,均無庸議」 等因。康熙二十八年十月十九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查原招內稱:「據其爭產,挾讎持刀往刺,手執」

《殺人之具》,安排殺人之心,雖本從死而復甦,苟延八日,而二祥當場毒刺,已經殺訖,安能與傷而不死者,同一擬絞哉!

一、刑部為報知事:會看得李從周打死李玉厚一案,據直撫于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已死李玉厚,係李從周義父李玉行之堂弟。康熙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從周持撅往玉厚地內拾柴竊食杏子,被玉厚撞遇辱罵,從周輒起兇心,持撅毆傷玉厚胸肋等處,當日殞命。該撫歷審,自認情真。查義子毆死義父堂弟,作何治罪之處,律無正條,李從周合比照凡故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李從耀等審係無干,均應省釋等因。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題,二十六日奉。

旨:「李從周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會題《誣良為盜諱盜不報》一案,先經臣等議:若將現行則例從寬,則州縣官員防緝懈弛,反致貽累良民,亦未可定。若定例從嚴,不肖官員恐有處分,諱盜希圖結案,誣良致陷無辜,亦未可定。所以官員處分之例不便議改。又強盜之案,巡撫務期親行確審,若失主地方官員希圖免罪銷案,或將良民冤擬為盜,或刪改口供擬盜者,即行指名題參。該撫將此等情由審出,若不改擬,或不行指參、或知情隱諱者,或被科道題參,或在別處發覺,俱照《故入》從重治罪。其督撫提鎮等官,不時申飭所屬各官防禦盜寇,嚴飭地方,使良民各得其所。若地方失事,一面即行題參疏防各官,一面行令文武各官協力緝拏。若州縣官及防汛官員、反將失主逼勒隱匿不報者、即行題參。若上司又隱匿不行指參、或被科道題參、或在別處發覺、將上司一併

議「隱匿之罪」 等因、具題、奉

旨、「將所問干緣由、一併再議具奏。欽此。」查于所議、或

「失主不報,或官員懼罪隱匿不報,巡撫所屬地方遼闊,不得而知。若治以罪,似屬太過;如知而共隱,應照九卿所議治罪,不知者,仍應免議」 等語。查臣等所議,州縣官及防汛官員,將失主逼勒或隱匿不報者,即行題參。若上司有隱匿不行指參,一併議隱匿之罪,原指知而共隱而言,並非將不知者一概治以罪也。其誣良為盜、諱盜不報等處,仍照前議可也。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覆科臣朱條奏,「查一應流徙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發遣。至朝審免死減等人犯,俱照例至配所方責,並無先行枷責,應將條奏之處,毋庸議。」 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內奉:

旨:「依議。」流徙人犯遇有勢力者,每羈禁不嚴,及至發

「遣,又輾轉遷延,其貧困之人無力營求者,即肆行陵虐,擯于死亡,此等情弊甚多。嗣後如遇有勢力之人,即行發遣,不得遲延。其有貧困之人,毋許陵虐致斃。著戶刑二部堂上官不時詳加稽查,如有前項情弊,立行指參,從重治罪。」 康熙二十九年

《戶部則例》
一戶部覆豫撫閻疏稱定例止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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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武進士及白身人開墾之例,並未及於武生。若武生開墾若干,應比照何例錄用」 等語。其武生照白身人開墾亦可。又疏稱:「現行開墾之例,自司道、府以及州、縣雖有加級紀錄,直至六年後起科取具,並無包賠甘結具題,方准分別議敘。但歷年久遠,又無即陞之條,人心未必踴躍」 等語。查捏報開墾之例甚嚴,既「有處分之例,或不可必拘於年分。嗣後開墾合例各官,准其現年題報之後,即予加級紀錄,以勵急公。若六年內有陞遷事故者,照交代錢糧例,令接任官查勘確實,造冊結送臣部核明,方許離任。如有謊捏,即據實申報題參,照捏報定例處分。若接管官出結之處,查係扶同捏報,亦照例坐罪。」 接任之官,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內奉。

旨:「依議。」

一件,特參貪惡等事。刑部咨開:臨安縣知縣施宏,于二十八年間巧立役田名色,每畝徵銀一錢,為修文廟之用。經承陳建凡經管,止徵銀一百一十兩,內給工料飯費銀九十一兩,餘銀十九兩,施宏入己。施宏得贓,以枉法科罪。陳建凡依官犯罪,經管書辦一併坐罪例,枉法贓一十五兩律,杖一百。康熙二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戶部題:「《錢文務照定例》,每銀一兩,不許不足一千之數。其錢價逢賤至一千文有餘者,毋庸議。若有違禁不足一千文之數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牙行借納稅名色,朋夥棍徒,錢鋪買賣,由其主持;錢價低昂,由其所操。恣意妄為,應不使納稅,革退錢牙,將牙帖盡行查銷,查錢法乃裕。」

國便民,務使通行無滯。相應將奸惡之徒,積錢過

「二百餘串,開局積錢,貿易之鋪,一併禁止。係家僕伊主知情係官,交與該部議處。係白丁,鞭一百;伊主不知情係官,罰俸六個月。係白丁,鞭六十。若有此等違禁者,著五城察院、本部司官查拏。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鄰右知情不首,係旗下人,鞭八十,係民,責三十板。其餘俱照戶」 部前議。再京城錢牙盡行革退,將原給牙帖盡行查銷,如有仍前謊行者,查拏被獲之日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可也。康熙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一件,特參酷吏事: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開:「胡以㬇案內,胡聖凡所得之贓,並無恐嚇,因造冊婪餘銀兩,合依因公擅自科斂入己者」 ,計贓以枉法論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無祿人減一等律,應徒一年,至配所折責二十板。

一、戶部題,「先經東撫佛將東省地畝詭寄紳衿貢監戶內,躲閃隱蔽地畝,限兩月退歸各業戶條奏。臣等會議:東省限兩月退出,至直隸各省,通限六個月退出」 等因具題奉。

旨:「東省清理賦役,依議行。其直隸各省,著各該撫確」

議具奏,欽此。通行在案。今直撫郭疏稱,律內隱蔽差役,詭寄田糧,又例內紳衿貢監止免本身一丁,其所種地畝與子孫族戶原無有概行優免之文。《律例》所載,彰明較著,乃愚夫愚婦不知

其害,而紛紛寄於人下。豪強之徒貪其利而相率受其隱寄州縣,地方官明知其故,而瞻徇情面,抑或溺志苟苴,委曲因循,請

敕部將隱蔽詭寄之人以及徇情貪賄、不徹底清查。

「之地方官嚴立定例於城市關廂豎立木榜刊載明白使曉然紳衿貢監原無優免差役之處與眾民一體當差之例。仍令各州縣官於每年終取具並無容隱印結地畝,不必查而自出詭寄不待查而自清矣」 等因。具題前來。查律內,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杖罪,附近充軍。又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追徵。如詭寄田糧,影射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當差。又《定例》內,一應州縣衛所官員,將所隱田地不行查出,不及二頃者,「降四級調用;不行查出二頃以上者,革職。道員、都司知府、直隸知州等官,不行查出不及五頃者,降一級調用;不行查出五頃以上者,降四級調用。督撫不行查出不及十頃者,降一級留任;不行查出十頃以上者,降二級留原任,罰俸一年。」 藩司經管通省錢糧事務,應照督撫例議處。又據東撫《佛將》不應差徭、詭寄田糧之處條奏,臣部議:「凡有應徵錢糧應當差徭,地方官開明款項遵行。如有仍蹈前弊,或經督撫查參,或被傍人告發,照例從重治罪,該管官不行查出,事發之日照例議處。至督撫不行查出,被科道糾參,或傍人告發,將督撫一併議處。其影射差徭詭寄田畝,如有自行首出,免罪」 等因具題通行在案。影射差徭欺隱田糧詭寄人等并地方官治罪之處雖《律例》開載此等條例愚民不知應如該撫所請城市關廂豎立木榜刊載明白曉諭眾民但巡撫郭既稱曉諭紳衿諸色人等並無優免差徭與民一例當差州縣官每年終出具並無容隱印結地畝不必查而自出詭寄不待查而自清等語。其限六個月稽查詭寄田畝紳衿諸色人等,與民一例當差之處,相應停止可也。康熙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一兵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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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府咨稱:「《喜峰口》外莊頭陳子明稟稱、交給我」

的太監李國先,于康熙二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逃走之處題請奉

旨:「如再有這樣逃走,太監將莊頭一併問罪。」

四月十五日,一大學士伊桑阿等口傳:

上諭、「因天氣亢旱、所有刑部獄中問成死罪人犯、三」

法司審明,減等發落。除巡撫、布政道、府州縣俱捐米不議外,今將人命殺妻並質審強盜,情有可矜者,俱減等發落。

《兵部則例》
一刑部覆太監孔成抹脖一案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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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

「宮殿門者絞」 等語。並未定。有太監等在禁內持金

刃、抹脖、自傷、擬罪之例、但

《紫禁城》內關係最為重大。嗣後凡太監在

《紫禁城內,持金刃自傷,擬斬》立決。雖在

《紫禁城》外因公事持金刃抹脖自傷者,擬斬監候。

「秋後處決。」 康熙二十九年二月內奉。

旨:「依議。」

一、吏部議得:「郎中哈爾機布奏稱,搶去民人甯文炳等牲畜,殺死王攀住,果係大火兒藏番彝人所為。查大火兒藏之人,係達賴喇嘛納貢之人;至於奪去牲畜之處,果係內地,查明前來。查此案臣部並未定有正例。《兵部定例》內,蒙古擅進內地殺人搶掠,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統轄官降二級,戴罪圖功」 等語。此案武職,兵部既照此例議處,將兼轄鞏昌府休致通判李景元,降頂戴二級,統轄之洮岷道金祖誠,于補官日降二級。又兵部咨稱,「此案承查遲延,亦係金祖誠」 等語。查《定例》內官員該管地方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者,該管上司罰俸一年等語。金祖誠既議降級,無庸議外。護理道事同知余讜照此例罰俸一年可也。康熙二十九年五月內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特參貪婪》等事。該本部看得:革職參將林建、守備趙雲龍、遊擊韓又琦等《貪劣》一案,據都察院左都御史帶管直隸事務于成龍審擬徒杖,具題前來。查林建於康熙二十七年十月內,因新投把總馬國寶、李才謁見來遲,索討銀四十四兩。趙雲龍冒支軍牢坐步糧八名共。

「扣銀三十二兩,入己」 字識。翟良付百總杜文選領旗郭堂成等共三十六名,各坐空名步糧,一名各抽銀一十七兩二錢,為造冊護解等項費用。又林建家人陳光春,賣兵得趙印錢三千六百文,張九柱銀三兩,王挑子銀二兩。又郭堂成因將兵李名李奇掣回汛地,私受錢二千九百五十文。又林建、趙雲龍上任修理衙門等費,百總杜文選等借銀供用,故於二十七年餉內,馬兵抽銀四錢、步兵抽銀二錢,共銀二百十二兩。除補還借項外,剩銀一十五兩,杜文選等六人均分。又韓又琦家人吳德索黜兵吳亮復糧規禮銀五兩五錢。歷審俱各自認。除林建、趙雲龍家人坐糧並空名坐糧派費修理衙門等輕罪不議外,林建勒索把總馬國寶、李才銀四十四兩,應照監臨官吏求索所部內財物,計贓強者准《枉法論》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律治罪。查《定例》內現任官員犯罪革職之後,餘罪應遵

《赦款》免罪林建事犯,在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赦前,應免罪係貪官,永不敘用。趙雲龍「揮伊軍牢。」

名色,冒扣銀二十二兩。趙雲龍合依。凡管軍官科斂軍人錢糧入己,計贓以枉法論,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律應杖八十,徒二年,至配所杖八十,不准折贖,折責三十板,係貪官,永不敘用。韓又琦失察家人索詐,應議罪,已經革職,無容議。郭堂成合依因公科斂財物入己者,計贓以枉法論,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律應杖六十、徒一年。《翟良付》等三十四名,亦合依科斂財物入己者,計贓以枉法論,一十五兩杖一百律,伊等俱係無祿人,各減一等。郭堂成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翟良付》等應杖九十,折責三十五板,俱革役。陳光春、吳德并說事之趙四,俱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各折責三十板,贓銀俱各照追,分別入官給主。馬國寶等俱係抑勒餉銀,丁文秀病故,俱無容議等因。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十八日題,二十日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一直隸巡撫于康熙二十九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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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日,准兵部咨:武庫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准直隸巡撫于咨稱,歸併盧龍縣永平衛軍犯金黃毛,係江南江寧府江浦縣人,於康熙十四年五月內為《光棍結黨》案內充發入伍,至二十八年七月初八日病故。查原案內並無「永遠」 字樣。遺妻馬氏,今雖有子金皆錫、金志祥,皆係該犯未犯罪之先,在籍生養,於康熙二十年來探父母,留住在永。今軍妻馬氏應否照例准其㩦子一併回籍等因。請示前來。查《定例》內軍犯病故,該撫查明無「永遠」 字樣,取該衛所印結送部,「其妻小准回原籍」 等語。今該撫既稱軍犯金黃毛病故,查無「永遠」 字樣,取具該縣印結前來,其妻馬氏并子金皆錫、金志祥應准回原籍可也。

一凡徒限年滿、連閏扣算詳釋。如賊犯充徒者、仍解回原籍安插

一、徒犯脫逃,既恭疏防,奉部議「罰俸;至年滿未獲,無處分」 之例,應免揭參。

一直隸《免死減等流犯》王一盤妻患病,請將一盤先解,其妻俟病痊伴送補解。准行。

又二月二十八日准咨:「『一、戶部咨,據文安縣申,賣身旗下張弘啟、李星生,今已回家,俱無牌檔,請部查明』等情前來。查賣身旗下之人,本部已據用印衙門申報,轉行該地方官知照。其年老不堪用,贖身放出為民者,本部亦據該旗都統之文,給牌放回原籍。今該縣將無部牌張弘啟等情由,請示申報,不合相應行文該撫轉行各屬,嗣後如無部檔回籍者,即行申報督捕可也。」 一、兵部覆得「直撫于將曲周縣陳家莊居民陳有才,於康熙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夜被盜劫殺,疏防把總史進朝題參一案,彼時不行呈報,以至十一月初十日始行呈報,明係隱諱。又山西大原總兵官胡,將榆次縣橋頭村北要店吳」 家港王姓甥舅二人被殺,疏防千總王璽題參一案,於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失事,以至二十九年正月十一日始行呈報,明係隱諱。又江督傅將吳江縣生員沈肇麟家於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夜被盜,疏防把總張嗣魁題參一案,彼時不行呈報,以至十月初五日始行呈報,明係隱諱,將此三案專汛官止防守一汛地方失事未有不知、不論知與不知、俱照諱盜例議處等因具題奉

旨「盜案疏防及諱盜處分各有定例」史進朝、《王璽》、張

嗣魁等已經申報,不照《疏防》例議處,仍照《諱盜》。

「議處不合。若照此例外處分,則微員多被斥革,從前有如此完結者,俱著察明,一併再議具奏。欽此。」 查史進朝、王璽、張嗣魁,並無別故,遲延呈報,俱應照疏防例住俸,兼轄官各罰俸六個月,俱限一年緝賊。再定例以後,自康熙十一年起,二十九年三月終止。查直隸各省盜案,該督、撫、提、鎮題參疏防案內,有專汛官並無呈報賊犯被別汛拏獲,始行呈報者,或開寫強盜殺傷人命,因失主未報,借端不報者,或盜殺報為仇殺等事,雖經題參「疏防,失察遲報,而地方專汛各官畏罪隱諱之處顯著,應無庸再議」 外,專汛官將失主報盜,雖彼時不行呈報,遲至數日仍係該管官呈報,或殺人被傷者,彼時不行呈報,遲至數日而盜賊于別汛發覺之先呈報者,該管地方被盜並無殺傷人命,失主未經呈報,專汛官因不知不報,後盜賊被別汛挐獲及別汛挐獲之賊,審訊供出先次行劫之處,而于未經行查之先有呈報上司者,此等案件既無隱諱情弊,應照《疏防》例議。此等盜案年遠,一時稽查,恐有遺漏,亦未可定。後經查出,另行題請,謹將先因諱盜治罪之處改議疏防三十七件俱列于後。康熙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一、原任兩江總督俞將《江寧縣鄉民朱維美家被盜》疏防各官題參。臣部查失主雖畏累報竊,專兼各官不行查明轉報,照諱盜例議處在案。今查此案失主以竊呈報,專兼各官,因別無傷人之處,未經轉報上司。後夥賊《金四》首出,續經拏獲徐清宇等五人。專汛千總魏國輔應行該督另行補用,于補官日照離任官例,罰俸一年。《一》兵部覆臺臣沈條奏行查

《盛京將軍》疏稱,「各城城守尉等,原各按城池分有」

「疆界。今交與城守尉等,將界內地方,各按旗色,與防禦、驍騎校明白分管。該管官員不時親身率領兵丁巡邏拏賊。如盜案發覺,報與城守尉,速差官兵窮追查拏。倘該汛地內被盜失事一次,城守尉、協領及為首官員罰俸一個月,防禦等官罰俸兩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如將盜案隱諱,或被傍人告發,或被失」 主告發,審實,將城守尉等為首罰俸兩個月,防禦等官罰俸三個月,驍騎校等官罰俸四個月。如假借竊盜、搶奪良人財物者,係官革職係兵,交與該部按事之輕重治罪。至于

盛京城所分界限之內,民人居住稠密。若照各城

按旗色,令其分管官兵,遇有差遣之役,人必曠缺,而查拏盜賊週圍巡緝之事,必致玩忽。因此八旗之內,派協領一員,每翼派章京二員,派驍騎校二員,派兵丁二百名,輪班一年一換,免其雜項差遣,令其專管緝拏盜賊。倘若失事,或將盜案隱諱,或窮追時有違法者,將協領照各城守尉之例治罪,兩翼官照各城「防禦之例治罪,驍騎校照各城驍騎校之例治罪。」 再查盜賊全在究問現獲之盜。查追夥賊贓物,既令協領、城守尉等拏賊,而不合審理,恐夥盜贓物難以驟得,應令城守尉、協領等獲賊之後,不得用刑,明白究問。如有牽連,民人等會同州縣官審理。再查緝盜之源,在于嚴行保甲,應將各城所住人役、俱照旗色、依

《京城設族長》之例、設放族長。令其收管。責令該佐

領稽查。如有違禁者,照例處分。凡在村堡之人,自內務府以下,無論何人之屯,俱照城守尉、州縣等官,分別旗民,每十甲編甲長,量材之大小,設《屯撥什庫》一二名,不時稽查。或有一二家零星居住者,俱附大屯稽查。若一家為盜,或窩隱盜賊,將九家并屯撥什庫等,俱照定例治罪。再

盛京諸王以下、及平人、有將家人發

盛京安莊看墳者、令其將所居屯堡、及家人名字

「數目,呈報戶部,轉行該將軍等衙門,照依來數,令該管城守尉等稽查,不許仍行私自撥發,倘有私行撥發者,無論有無生事情由該伊主交該部議處至于民間失事向伊府尹衙門題參,定有處分之例,仍照舊例遵行」 等因前來。應俱照該將軍等所題通行遵照可也。康熙二十九年五月內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為污殺弟命」 事:查陳先因母死出殯,偕父陳祥十扶柩至祖山安葬。而陳謙三同兄謙二以有關祖墳損煞爭阻。祥十恃尊先毆謙二,謙三袒兄,揮拳打落陳祥十門牙二齒。陳先見父被毆,救護情殷,輒舉鋤毆擊謙三頂心等處,傷重,越二日殞命。陳先應照例擬斬立決。但

陳先之父陳《祥十》,扶妻棺至祖山安葬,而謙三等爭阻不容,又將祥十門牙打落。陳先見父被毆,救護情急,一時忿激,輒舉在手鐵鋤毆擊謙三,越二日殞命,情出救父。陳先應免死減等,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餘仍照三法司前議。康熙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一、兵部為光棍白晝搶糧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據直撫于成龍疏稱:『武舉田國輔,知民人王應舉家蓄有糧食,勾引莊頭佟守志等,用強搶去。又至楊啟玉、張輝二家,看定糧食,約于次日搬取,真無法紀。相應題參』」 等因。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十日題,本月十八日奉。

旨:「田國輔著革去《武舉》并佟守志等該撫嚴提究擬。」

「具奏,該部知道。欽此。」 應將原抄事理抄錄移送刑部發審外,仍行該撫知照可也。

一、吏部議得:「各省會館,係各省候選官員鄉會之人居住,恐有不肖官員在會館囑托妄為,亦未可定。嗣後有設立會館者,或科道糾參,或傍人出首,將所設立會館之人交與該部,嚴行治罪可也。」 康熙二十九年十二月內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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