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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8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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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八

皇清康熙四則

祥刑典第八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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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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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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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則例》
一吏部為報明事議得先經湖撫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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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監二縣堤堘被水浸漫,將疏防司堤各官題參,戶部會同臣部「照黃河例,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四級調用,督撫例有處分,行令該撫題參」 等因,行文在案。續准戶部咨稱:該撫以江、監二縣堤堘沖決一案,部議過嚴,仰籲

皇上洪仁,將承修之知縣朱芾等革職,戴罪修築,督

催,知府丘天英等降級留任。督催!至臣與督臣身在地方,不能預為飭防,應聽部議等因具題,將原抄送吏部議等因。臣部以道、府、同知等官已經照例議處,應將該撫題請之處毋庸議,并將總督額、巡撫劉亦照黃河例,各降三級留任。五十四年三月初六日題,本月二十二日奉

旨江堤與黃河堤堘不同,黃河水流無定,時常移改。

特設官員看守,江水並不改移,故止交與地方官看守,如江水倘一泛漲,亦非人力能保。此案引《黃河看守堤工例》,議處地方官員,部議錯了,將本發回,著詳查另議具奏。欽此。臣等伏思,湖廣堤堘,原與黃河堤岸不同,江水泛漲亦非人力可保。

皇上洞鑒。《情由》所下

旨意甚是。照《黃河例》、議處過嚴、殊屬錯誤。應將江陵

縣縣丞王維炳、監利知縣叢潤、縣丞張國棟、荊州府同知孟《繗祖》,所革之職,荊州知府丘《天英》,所降之級,所有加級《紀錄》,俱准其復還,仍留原任。上荊南道李念生,應給還抵銷加級紀錄,均照例于現任內各罰俸一年。《丘天英》原有紀錄五次,《李念生》原有紀錄九次,應各銷去二次,均免其罰俸。江陵丁憂知縣朱芾,「所革之職復還,俟服滿補官日罰俸一年。總督額巡撫劉各罰俸六個月。劉有紀錄五次,應銷去一次,免其罰俸。其江陵縣縣丞王維炳等,今既仍留原任,伊等原缺所補之江陵縣縣丞孔原裔,監利知縣洪奕懿,縣丞常三書,荊州府同知李濱、知府白洵,均應扣除另補。其江陵丁憂知縣原缺,今補」 之宋鼎震照常存留。嗣後湖廣堤岸沖決,將郭琇《條奏》所定之例停止,照《趙北口》例處分可也。康熙五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題,本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議覆:「直督趙疏稱臣前訪通州馬駒橋有私開燒鍋之李奎等已嚴拏發審不意訪有寶坻縣境黑狼口李堯之黃莊任邦柱等違禁私開。臣思禁止燒鍋屢奉」

煌煌天語,臣民各宜凜遵。今未能斷絕,合將失察之。

「通州牧王友直、《寶坻令》黃志元各降三級調用。」 查王友直有加六級,黃志元有加二級,例應抵銷。但

皇上軫念民生。屢頒

《天語》嚴禁燒鍋。今王友直等不能禁絕,所有加級,不

准抵銷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一戶部為奉天民人不許賣身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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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得、「陞任奉天府尹郝、以《奉天民人不許賣身旗下》、并別省之人、及開墾熟田、《不許侵佔》」 等條奏奉

旨「奉天地方、旗民雜處、生事之人、及盜賊人命」之事

「較前甚多,必照旗、民駐防省分,旗民分居,方可無事,亦與地方有益。俟回鑾日,爾等會同九卿議奏。欽此。」 會議得查奉天地方,旗民雜處年久,嗣後有賣房者,在旗界內之民房,令其賣與旗人,在民界內之旗房,令其賣與民人。若不照此遵行,仍越界雜處,照侵奪之例治罪。如此則互相爭告之事少,而旗民均有裨益矣。再奉、錦二府民人,除子女聽其父母聘嫁外,其將子女賣與別省民人,并典與旗人者,俱行禁止。如有違禁,照滿洲、蒙古一應人等賣與漢人之例治罪。其州縣官員失察,亦照此例議處。知情准賣罰。

俸九個月,不知情者罰俸三個月。至旗民地土,從前立有圈界,應令該將軍府尹嚴禁旗民各於圈界內墾種,如有侵佔,互相爭競者,即照侵奪之例治罪可也。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題,本月十七日奉。

旨:「依議。」

《兵部則例》
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一兵部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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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事。議得「正白旗打捕戶頭目丁柱弟婦孀婦以古」

北鎮楊鑄將伊大伯之子五哥打死,《叩》

閽一案,審得五哥縊死之處是虛,因打重身死,是

實。除總兵楊鑄私令打鹿,因不拔草,將五哥酷打致死,輕罪不議外,楊鑄係總兵官

皇上問時不據實啟奏,以聽得說五哥縊死無稽之

事。混行妄奏。殊屬不合。應將總兵楊《鑄》、照凡對制敷陳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律、革去總兵。其杖一百徒三年。照例折贖。將伊世襲阿達哈哈番、交與該部襲替應襲之人。至於缺四字。《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降三級調用。因無級可降,相應革退。丁柱弟婦、孀婦,應照「《沖突儀仗律》治罪。但所告是實免罪」等語。嗣後凡綠旗官弁所管旗人有罪應責禁其棍打,仍照例鞭責可也。

《刑部則例》
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初七日一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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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等衙門為欽奉

上諭事:會議得:本年月初四日奉。

旨閱刑部奏章、繁雜者甚多。皆由府州縣司道等官

審錄供招盡行全載所致。該府司道果讞有別情自應敘入若無互異之處但註明「該府司道與州縣各官歷審皆同」 一語惟將州縣初招並督撫等大吏審擬之處敘明本內足矣若將前後陸續審報供招雷同倍載徒使繕寫勞苦案件亦至遲延。戶部奏章亦有類此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議奏。欽此。仰惟

上諭、「至當至明。嗣後直隸各省、凡所審具題事件、疏」

內知府司道等官所審如有別情將情由繕入本內若無別情但註明「該府司道等官所審與州縣各官所審無異」 一語將州縣所取原供并督撫等大吏審擬之處繕入本內具題其送部揭帖將該府司道各官所審口供看語仍照舊例送部以便查核如此則本章不致繁複而事件亦不致遲延矣再戶部所奏事件,內有類此繁複者,亦將繁複之處裁去,毋令繕入本內,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

又十一月:一刑部《為豪商之作弊》等事,會看得:先據長蘆商人劉信公等,控告商人王恆茂等劈鞘盜課,分用銀兩一案,據直撫趙審擬,王恆茂等不准援

赦「照常人盜錢糧」 例,擬絞具題。經臣等衙門議覆:

將王恆茂等名下作速追完送部。逃犯郭珍、張文采獲日另結等因,題覆咨行在案。今據該撫疏稱:王恆茂等三次劈鞘,共盜課銀四萬三千八百兩,俱係王恆茂等分用。但郭珍聞挐自行投首到案,應不准援。

赦擬絞監候,但係自首,應將郭珍照例減二等擬。

以「徒罪」 等因前來。查王恆茂等因劈鞘盜課之犯郭珍,係同王恆茂等盜課分銀,不

赦之犯,況因事完之後始行投首,且《律》內並無此

等侵盜錢糧之犯,自首減等之處,毋庸議。郭珍應不准援。

赦照常人盜錢糧至三百兩,擬絞,例係應絞監候。

處決郭珍所用銀兩,行令鹽法衙門照新例作速追完解部。逃犯張文采仍令嚴緝,獲日另結可也。

康熙五十五年

《吏部則例》
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初八日一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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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准護貴撫白疏奏稱,「查奉天、四川官紳定有勒令回籍之例,請援照此例,將黔省官紳與名列科第者,嗣後不得留住外省;其現留外省,亦令勒限回籍。如有本人遷延不歸及該地方官徇情容留,俱加嚴處」 等語。應如所奏,嗣後黔省官紳緣事革職等官,不得留住外省,俱照奉天、四川回籍之例,官紳勒限回籍,如本人遷延不歸,及地方官徇情容留,不催令回籍,亦照例處分。俟

命下之日通行各省、載入《例冊》頒行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五十五年七月一戶部覆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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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奉天將軍康以

盛京旗人地畝止徵豆草,不徵米石。承德等九州

縣民地徵米,人丁徵豆,陸續加增。康熙五十二年,前任府尹董弘毅具題,將民人地丁所徵米石改徵銀兩以來,不但無進倉米石,而喂養之

祭祀應用牛羊。又供應過往差使官員朝鮮人等、及水師營官兵等處每年需用定數米石甚少若不將民地徵米則「存倉米石漸至缺少不能接續亦未可定」 等語今該將軍等既稱民人地丁所徵米石改徵銀兩以來並無進倉米石漸至缺少以後再有用米之處倉內米石漸少不能接續亦未可定今將承德等州縣仍照舊例徵收米豆,俟倉內積貯米穀充足之時,遇米價騰貴具題請

旨糶賣入于正項錢糧之用、與地方有益、而錢糧亦

「可加增」 等語。應如該將軍等所請,行令該府尹自五十六年起將承德等九州縣地丁錢糧改徵銀兩停止,仍照舊例徵收米石,將徵收米豆數目造冊奏銷,到日查核,俟米豆充足之時,應否糶賣之處,該將軍等具題請

旨可也。奉

旨「依議」,承德等九州縣民地人丁、原徵收米豆。因董

「弘毅,紛更舊例。今該將軍等奏稱,存倉米石漸至缺少,紛更舊例事屬無益。著將董弘毅并改議此事,堂司各官察議具奏。」 吏部議:將奉天府尹今陞左副都御史董弘毅照例降一級調用。戶部郎中瓦渾泰、主事柏成格、朱麟、吳瓊芳均照例于現任內罰俸一年。郎中傅舒已經告病,應于補官日罰俸一年。戶部尚書穆《和倫》、陞任尚書張鵬翮、均照例罰俸六個月,奉

旨:「董弘毅著降三級調用,穆和倫、張鵬翮著各罰俸。」

六個月餘依議

又八月一,戶部議覆:「浙撫徐疏稱:『向來東洋貿易,眾商往來,並無異說。今年長崎倭人忽創立新規,止據商人胡雲客等現到四十二船,每船給票照一張,江浙兩省分年交易。又每船貨物止許估計銀一萬九千兩。以前通往諸船,一概禁止』。」 臣思

皇上大弛《海禁》以來,洋船貿易已久,原無一定數目。

一切票照自以

本朝有司、關部所給為憑。今倭人創例,以中國之

「商而行倭照,實於大體有礙,應將倭照收起,令眾商仍照售例」 等因前來。應如該撫所奏,過海諸商仍照舊例,以

本朝有司、關部照票為憑;行令該撫等曉諭倭人。

遵守

本朝法度,不許擅給商人牌票;如有商人與倭人

通同射利。奉彼倭照私相貿易者,該督撫即從重拏送治罪。失察各官指名題參可也。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會議得商人胡雲

《客》等違禁擅領倭照,殊屬可惡,應行該督撫將領倭票之有名奸商胡《雲客》等嚴審,從重治罪等語。餘如刑部前議。

又八月,一戶部議「各省關差缺額展限等情。嗣後一年差滿,缺欠錢糧照例議處外,若以缺欠錢糧題請展限,并已展限而額稅仍然缺欠者,交與該部照溺職例革職,嚴行治罪。其所欠銀兩,交與該旗勒限著落,家產追還。仍有遲滯,不行交納,不將任滿回京日期報部,仍照舊例限二個月具呈考核。如將收稅冊」 檔不行交納,不具呈考核,違例遲誤者,將出差官員暫停陞轉,俟考核具題完日,照常陞用,庶稅差官員預知恐懼,及所收錢糧不致任意糜費,而

國帑不致缺少矣

又十一月一,戶部等會議:「准署理倉場事荊疏稱,『委運千總駱騰龍等掛欠漕糧,關係重大;若不將欠糧弁丁從重懲處,不許復運,則漕糧掛欠之弊,斷不能除。相應將欠糧弁丁併該糧道監兌、押運、僉丁、衛所等官,照例一併題參。伏乞』」

敕部嚴加議處。再查《九卿會議》,「嗣後弁丁掛欠米石」,

「免其留通追比一年,應將運官駱騰龍等并欠糧運丁,免其留通追比,即發總漕檄行該道,勒限追賠。」 等因。具題前來。查定例內,運官領運漕糧,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如年限內不完,發南追比;完還職,免罪;不完,杖一百,革職;欠二分者,責四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如年限內不完,發南追比,完「免罪;不完,杖一百,徒三年。」 查四十九年定例,掛欠漕糧于各糧內計算分數,作為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一分半,總押運官半分,領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分賠」 等語。又五十四年新例內,弁丁掛欠漕糧,免其留通追比一年。自四十六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此八年掛欠米石改為每石一兩四錢,勒限一年解送,有情願交銀者,令其交銀,若不交銀仍照舊交米等語。今五十三年內掛欠米石,應令倉場將

掛欠弁丁,免其留通追比,作速發南。仍將掛欠數目,分晰造冊送部,令總漕照例分賠。總漕等官分賠米石,如限內不完,照例治罪。此項不能賠償米石,仍著落總漕、糧道等官,併互結旗丁賠償。至糧道監兌、押運、僉丁、衛所等官,照原有議處之例,應令總漕查取職名題參。掛欠弁丁,應如倉場所請,從重懲處,不許復運可也。

《兵部則例》
康熙五十五年三月一兵部為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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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汛可稽等事。九卿會議得陞任福督范咨稱,「外洋被劫不知去汛幾千里。是無專汛之界。難開兼轄統轄職名。在部中屢行駁查非惟實有兼轄統轄之可參。亦恐有推諉捏飾之弊。嗣後外洋失事查其何汛出去。咨明存案。」 著令此汛之遊守照案緝挐獲盜到案嚴審盜供。如有以內洋失事捏稱外洋者即行參「究,以諱盜處分,可免將來推諉捏飾之弊。」 等因前來。臣等細加詳議,嗣後內洋應照定例議處,若果係外洋被劫者,難定專汛兼轄之分,委督撫題參到日,限一年緝賊。如不獲,照村莊道路失事一年限滿不獲之例,將原參分委督撫分別議處。賊犯仍令接管官照案緝拿。其失察出口入口各官,亦應照定例議處。再海洋緝賊較陸地倍難,陸地獲賊過半免議;海洋無論內外,獲賊一半者,亦應免其處分。至哨巡官弁,如伊巡期之內並無失事而能拿獲以前之盜犯,抑或本汛並無失事而能拿獲別汛之盜犯十人以上者,審明盜供行劫洋面與年月日期相符者,將分委總巡等官各准紀錄一次。其從前如有降罰之案,准其開復,以示鼓勵。再,查福建、廣東各省內外洋名,兵部無憑稽查;應令沿海督、撫將各該省內、外洋名逐一分晰造冊,咨兵部查核。倘有以內洋失事捏稱外洋者,被失主告發,查出之日,將哨巡及專兼各官均照「諱盜」 例處分。既經失主告發,該管之督、撫、提、鎮若不查明據實揭報題參,照「徇庇」 例議處,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沿海各省,一體遵行可也。

又十月,一兵部等會議准福撫陳疏,「應如該撫所請,嗣後水師提標五營、澎湖水師二營、臺灣水師三營派撥兵船,各出本營旗幟,每月會哨一次,彼此交旗為驗,送臺灣總兵官、水師提督查考。如無哨旗交驗,遇有失事題參,到日照例議處。」 至往臺灣、澎湖貿易客船,不許放走,約三、四十隻連艐出港。臺灣兩汛,酌量船隻多寡,各撥哨船三、四十隻或五、六十隻護送交代各出並無疏虞印結按月彙送總督。倘客船不候連艐私自出港者,查出之日,從重治罪,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把口官將本船貨物、器械逐一查明,填註水單。倘盤查不實,以致匪船混入,商船事發之日,將把口官亦照失察例議處。若借端勒索併疏縱匪船混入者,從重處分。至商船被卻,互結各船,如果在洋連艐,相近不遠、彼此救護,將互結人等審明究治可也。

又十一月一兵部等會議「准直督趙《疏》所請,于房邑之水洞坡口設立墩臺營房,將涿州兵抽撥十五名,令房山千總會同磁家務巡檢巡察。再于宛邑得勝坨地方設立墩臺營房,將馬水口兵抽撥十五名,令平羅營把總會同齊家莊巡檢巡查。各于季終取具印甘各結,送部查覆。」 再查康熙五十二年五月內,九卿會覆《蜀省開礦》一案,內議「有外省之人前往開採,及本地富戶霸佔設廠開採者,即行緝拿治罪。倘有此等情弊,不行查拿,該督撫將軍提鎮徇庇不行揭參,或被科道糾參,或被傍人首告,將該省督撫提鎮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所有加級紀錄不准抵銷。該地方文武官弁,俱照溺職例革職」 等因。議覆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西山內有偷挖礦土者,嚴拿從重。」

治罪。有隱匿情弊,除專汛千總巡檢應如該督所請革職提問外,其知縣、同知、守備、道員、參將、都司,俱照溺職例革職。該撫鎮等徇庇不行參揭者,將撫鎮等俱照「徇庇」 例議處。所有《加級紀錄》,不准抵銷。至墩臺營房,令宛、房二縣捐造可也。

《刑部則例》
康熙五十五年九月一刑部等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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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看得淛江黃巖地方潘邦教等聚眾搶奪生員蔡掞六家稻穀一案,據福督滿疏稱:「五十二年黃巖縣地方米價騰貴,潘邦教為首寫帖知會眾人,將蔡掞六家稻穀搶奪,將潘邦教擬以流罪。該縣不能設法平減,以致搶奪不即查拿,殊為溺職。該鎮同城駐札,不行即拿,徇縱之咎難辭。」 題參等因前來,除為首之潘邦教,已經病。

故不議外,將李子建等十三人應僉妻送部照例刺字,發往伊蘭哈喇等處,給與披甲之人為奴。黃巖令李廷峨、總兵李近、千總黃志先,均照《溺職例》革職。奉

旨:「依議。李近著革職,王度昭著于新任內罰俸六個。」

又六月,一刑部議覆:「直督趙覆疏稱,原任滑縣令鄒生昆案內,安插奉天人犯劉相山之母,年逾八旬,止有該犯一子,家無次丁,取有該府縣印結,咨部照例留養。續准部覆,以相山係索詐蠹役,具題安插奉天之犯,不便據咨,據議行令追贓發遣。但查例內並無衙役犯贓不准留養之例,今該犯之母,年老無依,情」 實堪憐,仍題請留養前來。查例內止有流犯及軍流徒罪犯人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丁者准其留養並無安插奉天之犯准其留養之例,不便准其留養,應令該撫將劉相山作速追贓,僉妻解部,轉發奉天安插可也。奉

旨:「依議。」

又六月一刑部《題淮》:「據正白旗蒙古朱爾哈伊家人阿七兔吃酒行兇,乞發遣。據阿七兔供:我是朱爾哈伊佐領下閒散人,並不是他家人。據朱爾哈伊供:是我家人,斷不與他對質。等因糾參,會同戶兵二部審明定擬具題。嗣後如有旗人送家人吃酒行兇,懇乞發遣者,具呈該都統查明主僕之處,送部發遣。」

又「《七月》一戲子徐彩官同劉芳升等開酒鋪毆死張六一案。」 滿官擬劉芳升抵絞,漢官擬徐彩官抵絞。奉:

旨:「著畫一議奏。」又刑部請:

旨、「著九卿會議具奏。」刑部會同九卿等議得:劉芳升、

等打死張六一案查律內「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 等語。劉芳升、楊大喜兒各拿木棍扁擔,夤夜將張六亂打致命傷痕十五處,雖不分先後重輕但劉芳升係開鋪掌櫃之人,率楊大喜兒毆打張六斃命。應將劉芳升照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徐彩官雖然後到,但係開鋪之主不行喝禁,反令毆打,以致劉芳升等兇勢愈張。將張六毆斃徐彩官,并幇助劉芳升毒打張六之楊大喜兒,俱照「兇惡光棍好鬥惡徒發《烏喇律》」 ,各僉妻發伊蘭哈喇披甲之人為奴。餘照前議。

一、戶部尚書趙申喬等議得:「查律,同謀共毆,因致死,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又《律》內開,鬥毆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以元謀為首,餘為從。亂毆之人,不知孰後孰重,不得執一人擬絞。今刑部前議,何人毆打幾下,何人後毆有重傷之處,因夤夜難以分辨,則芳升為亂毆」 之人,既不定其為有致命傷,又不能定其為最後下手,自難定其抵償。應照刑部前議楊大喜兒之例,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又律開以威力致使人毆打以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今刑部前議,徐彩官向劉芳升說:「伱們不打他,我們這鋪子怎開得?」 隨將劉芳升推一掌,又楊大供:徐彩官說:「我們打他幾下,與他滾營去。」 劉芳升、楊大喜兒將張六抬到後院內,楊大喜兒拿木棍,劉芳升,拿扁擔將張六亂打致死,是徐彩官為主使之人,劉芳升既稱亂毆,不分先後,應照律以元謀為首,徐彩官相應擬絞抵償,餘仍照刑部前議可也。奉:

旨「刑部人命事件、朕靡不一一詳察。似此同謀共毆」

人因而致死者,亦有以指使之人擬罪,亦有以動手之人擬罪。若欲爭勝,事必偏倚九卿,兩議前屢有俞旨。看此案,兩議皆略有是處,劉芳升、徐彩官俱應絞監候秋後處決,秋審時不必減等,餘依議。

又八月,一刑部啟奏「《鑲藍旗蒙古孟和尚佐領下護軍二丫頭》,戳死本旗佐領下護軍校馬什,即行正法。」 摺子奉:

旨、「此等事件、旗下報知驗看屍傷、復行送至旗下審」

「理,始行具題甚繁。況部內驗傷旗下,審理情罪,未必即符人命,關係重大。嗣後此等事件,理應旗下大人會同刑部審明完結,遵此為例。」 又十一月,一刑部查得直隸各省應追虧空贓贖等項銀兩,咨稱追貯藩庫等因前來。臣部雖行令彙解,但各省推諉遲至數年,全不解部者,此俱係現追貯庫錢糧。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陝西、福建,此七省銀兩仍照舊例在各省充撥兵餉俟年終造冊報部查核外,其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山東、山西、河南各省追得銀兩

停,其陸續解部,于年終各省將追過銀兩,彙齊彙解,送至臣部確查,送解戶部。倘一年之內追得銀兩,或不照數解部,或有借端推諉不解者,查明題參定罪。如此不但錢糧有益,而解官驛站不致多用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遵行。

康熙五十六年

《吏部則例》
五十六年五月一吏部議覆偏撫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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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稱》:「湖南派辦五十五年銅觔,陸續解交,僅足上半年之數,將承辦遲延常德府知府魯朝俊等指參,交與吏部議。」 等因前來。應將常德府知府魯朝俊、岳州府通判趙世晉,均降二級留任;其督撫各官,應令該撫題參可也。

又五月為賭博事奉

旨「凡議處平常不行管束」之官員、原為從前不行管

束之故。並非事發後方行議處。此案將平素不行管束之大臣官員、俱以因公他往、開脫免議。著再議具奏。嗣後以此為例

又八月,一吏部為楚粵黔蜀等事,議得「『先經偏沅巡撫李疏稱,辰州府乾州同知員缺,請以靖州知州高鐸借品調補』等因。查高鐸任內,有罰俸銀兩,曾否完納,移查戶部去後。今准覆稱:官員罰俸銀兩已完者,如該撫咨請銷案,本部即轉移吏部銷案。如無銷案之咨,奏銷冊內雖造報全完,向來亦無據冊知照吏」 部銷案之例。今查該撫奏銷冊內,前項銀兩,俱註明全完等語。應將靖州知州高鐸罰俸之處,准其銷案,借品調補乾州同知。嗣後凡有完納事件,務須逐案咨部查銷,毋致遺漏等因。于康熙五十六年八月初七日奉。

旨:「依議,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知照戶部併《直隸》

各省督撫一體遵行。嗣後凡有完納罰俸銀兩,務須逐案咨部查銷,轉咨本部銷案,毋致遺漏可也。

又九月一吏部題為《文憑違限有因》等事,該臣等議得原任江西巡撫佟《疏》稱,原任上猶縣知縣任奕鍪到任違限革職在案。今該撫既稱赴任官員並無限外,不應取給之例,南昌、上猶均係江西所轄,相距不過千有餘里,任奕鍪若非舊病復發情真,何必遲至九月到任,似與違限而托故取結者不同等語。應將原任上猶縣知縣任奕鍪原參革職之案准其開復。令其赴部另補。但查官員赴任中途患病。未有分別限內限外定取印結之例此內不無因逾限而捏報患病取印結之情弊。嗣後遇有限內患病者仍照例准取該地方官印結外遇有限外患病者具報地方官驗實轉詳上司。該撫查明情真具題。若止取有該地方官印結、未經該撫具題者、其取印結之處、不准扣算、仍照違限議處可也。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五十六年正月一戶部等衙門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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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督滿》等疏稱「冊費煩多。古北口鎮保摺奏部科費用。」 又天津鎮馬奏稱:「禮部有遲誤模糊潦草處分,除天津鎮已經募補空糧及督撫提鎮將伊等家人內揀選漢子好者入營、照常食糧之處不議外,其造送部科內外各衙門冊籍、表箋、祭纛等項之費,將空糧俱行招募照數補足。」 至處分俱有定例,不便因其捐備紙張概行處分,應將津鎮馬寬處分之處,無庸議。再查福督《滿冊開》實造冊籍浮多應節減,相應行令該督嗣後應送部額底冊照常各存外,其承造衙門應存案底冊,概行革除。至《表文》事關大典,應俟五十六年

萬壽聖誕為始、文官按察司以上、武官副將以上、准

其進表其進

上表文。仍照例督撫會齊、遞送禮部、轉送內閣。如有

仍借表箋名色科斂該督撫科道查參治罪嗣後浙閩二省古北天津各衙門造送《冊檔》陋規嚴行革除。如各營仍借冊費名色朘削并內外書辦借稱買紙筆之費復行收受發覺者將朘削之員照貪婪例處分。收受之書辦,計贓科罪上司并科道官照失察例處分。前項等款行文各省督撫提鎮確查申明具題可也。奉

旨:「依議。」

又七月一,戶部議覆川督鄂以陝甘虧空等因前來,均應如該督所請,嗣後虧空案內,如果真正民欠,捏報全完,或私借倉糧,除私借之員照原律治罪,其捏報官員,應照「虛出通關鈔律,計所出之數,併贓以監守自盜論。其實在民借,著落原借之人完納。其那移有抵,即令接任官催。」

徵。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內代民全完者,准其復還原職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一戶部題「為恭報續招鹽目鹽徒」 等事。該臣等會議得,「先經江提杜以江南私販鹽徒,雖安插撫諭事竣,但兩江幅𢄙遼闊,河曲、江汊、湖港海濱尚有隱匿,或有無籍之徒,去而復來,均未可定。選差兵目,赴各私販出入要隘處所,不時巡緝」 等因具題。戶部將私販要隘河曲、江汊、湖港、海濱作何防禁,鹽徒「作何嚴行查拿,其回籍者不致去而復來」 之處,行令該督撫併巡鹽御史逐一確定具題去後。今據兩江總督會同江寧巡撫吳、安《撫李》、兩淮御史李、兩浙御史鄂合詞具題前來,以外省侉棍來境販私,地方各官失察之處分,比從前九卿所定處分之例甚輕,若照該督撫等所題,則地方官員不遵「九卿定例,必致懈弛,私鹽斷不能杜絕,應仍照從前九卿所議之例遵行。」 其地方各官,有能拿獲侉棍販私鹽千觔以上者,應照該督撫等所題,將該管官核實題請紀錄,後有失察,准其抵銷。如有不肖官員貪圖紀錄,將貧難軍民肩挑背負易米度日之人,及外省來貿易之貧民,混作私販,侉棍查「拿者,即將該員照例指名題參,嚴加議處。再該督撫等疏稱,近審鹽犯,每取路途轉買供詞,以避大使等處分,遂致私販不絕如故。嗣後拿獲私鹽千觔以上者,務令究出係某場竈丁,據實報參。如不審明白,照不取緊要口供之例議處」 等語。應如該督等所題,嗣後如承審官員將鹽犯不據實審究私鹽出自何場。竈丁偷賣之處詳報即將承審官員照「不取緊要《口供》」 之例題參。交與該部照例議處可也。奉

旨:「依議。」

《兵部則例》
五十六年十一月一兵部等為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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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事,該臣等會議得直督趙疏稱《前事有禁止鳥》」

鎗一疏,經兵部議覆「如該督所題」 等因。具題奉

旨:「著九卿議奏。欽此。」查該督等疏稱。《嗣後商賈保剽》

人等如有違禁鳥鎗之人經盤獲者即解赴附近地方官查明照例折責鳥鎗貯庫等語。應如該督等所題。嗣後違禁私用照例治罪。故延拖累從重參處。又《疏》稱「保剽之名傳流已久。難以禁革若不立法稽查。難免勾賊為非」 等語。亦應如該督等所題于起剽時將人數、馬匹、器械報明地方官查驗酌定往返期限。鳥鎗照定例長一尺五寸刻姓名地方准其㩦帶回籍之日仍點驗明白將鳥鎗貯庫。又疏稱「如有保剽人等沿途掛號恐資本耽延回時將馬匹不時點驗亦恐兵役借端勒索仍免其掛號點驗」 等語。亦應如該督等所題免其沿途掛號回時不時點驗可也。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五十六年正月一刑部議准直隸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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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即招兒姦拐正白旗滄州駐防兵丁吳薩太之女吳氏》一案。丁和尚原籍東省德州人氏,自幼在京披剃,賣藥營生,移住獻邑祝家莊三義廟內,仍遊方外出,前赴滄州行醫,寓呼必兔家。必兔之妻姪女吳氏常來探姑,遂與丁和尚熟識。適吳氏之妹患病,延丁和尚至家醫治,彼此通情。于康熙五十四年正月初一日,和尚往氏㧓門,氏啟門而出,遂成姦好。後因日久情熟,相訂于七月十一日偕逃,至十九日到三義廟。和尚被鄉地盤獲,報官審明姦拐等情。查定《例》內,和同被誘知情之人,不分旗下民人,一概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等語。據此,丁和尚即招:「兒應解部,照面上刺字,發往伊蘭哈喇」 《地方》,給與披甲為奴。吳氏係婦人,應令該撫轉行滄州城守尉,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交與伊父吳薩太領回可也。

又五月,一刑部議覆「江撫吳疏稱,軍犯張龍之母徐氏、吳阿梅之母陸氏,俱各年逾七旬,止生一子,並無次丁,應援例留養等因。取具印甘各結,具題前來。查張龍、吳阿梅將良吳元誣指為盜,捉拿打死,不准援赦。金藕案擬以永遠充軍之犯,應即行發配,並不充軍。至數月,忽請留養,徇庇顯然。況伊父母果係老疾」 ,並無次丁,其原題疏內並不聲明,應將巡撫題請留養之處無庸議,仍令該撫作速將張龍、吳阿梅僉妻發配可也。

又六月,一刑部等衙門題覆梁玉璜踼死程子倫一案,據福撫陳審擬絞罪,具題前來,經刑部等衙門擬絞,秋後處決等因。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梁玉璜《給程子

倫每日銀三錢,招伊在店相幇。子倫將店中茯苓私藏玉璜查覺,斥責其非,子倫羞憤,持刀自刎;又將玉璜扭結,欲殺玉璜,情急腳踼一下,適中子倫腎囊殞命。程子倫係玉璜給工食,在鋪內相幇之人,因偷藏茯苓,被玉璜知覺斥責羞憤自刎;又將玉璜扭結,欲殺玉璜,情急腳踢,原無欲殺之心。梁玉璜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責四十板,仍照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七年

《吏部則例》
康熙五十七年七月一吏部為敬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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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仰贊

高深事會議得左都御史蔡疏稱:「督撫參處郡縣」之

「本章有可裁省者,如交代遲延、承追、承緝不力及地方失事,文武各官處分俱有一定成例限期,而督撫必逐事具本,內閣必逐事票擬,殊覺煩冗」 等語。應如所題。嗣後凡交代、承追、承緝等事件,俱不必具本題參,各照例限咨明各部處分,仍照舊例完結。又《疏》稱:督撫審擬事件,所引《律例》,與情罪不符,或間有失入、「失出」 之條,經部院各衙門駁查數次,而督撫必照原擬具題。即督撫另委別員勘問,而彼此瞻顧,亦仍照原擬具題。皆由從前承審官懼有處分,督撫亦懼罹濛混之嫌,遂始終堅執,牢不可破。批駁日煩,徒滋拖累。臣請嗣後凡部院駁查事件,必令該督撫虛公親審。如果有舛錯,許承審官改正,免其處分。若有舛錯,不行改正,駁至第三次,令將前後供詞與原審前案盡行送部,以憑核擬,其犯人不必解進。「若供招內刪改一二字,或遺漏一二紙,一經察出,將承審官嚴加議處,督撫照徇庇例處分」 等語。應如憲臣所題,嗣後部駁再審事件,該督撫務要虛公按律改正具題,將承審官從前錯誤之處,免其處分。若駁至第三次,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擬具題者,將承審官併該督撫交與該部嚴加議處。奉

旨:「依議。」

又閏八月,一吏部等會議得《御史楊疏》稱,「假捏過繼治喪之弊,宜嚴禁也。查外任官員,因父母年老,自己戀缺,先于臨選之時,轉以過繼為辭。而典史、驛丞等官,有選得邊遠苦缺,即以治喪為名,遞呈回家。延至一年,又復掣籤。臣請嗣後官員赴選,本地方官印結內即載明三代履歷。其捐納官員在京候選者,亦于投供三日,取具同鄉官印結,即載明三代履歷。如有已選之後,假捏過繼,改易籍貫者,本人以不孝論,出結官一併議處」 等語。嗣後《雙單月》,凡漢軍、漢人候選、候補併捐納大小各官,于所取該旗印文并同鄉京官印結內,應如該御史所請,俱各改明三代履歷,有無過繼字樣,如有假捏過繼,希圖戀缺及掣得邊遠苦缺捏稱治喪者將出結官一併議處。其實係過繼情願治喪者。取具地方官印結載明三代履歷送部。臣部查對該旗印文同鄉官印結相符照例准其治喪可也。恭候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直隸各省,一體遵行。謹題。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五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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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后升《袝 恩詔赦款》:一、古來地方變亂多事,小民不得安業,皆

「因下情不能上達之故。即如河南兇犯亢珽等擾害地方湖廣奸宄捏造妖言。煽惑劫擄。江南起蛟、陝西地震等事。朕得聞知。即遣大臣審理完結賑救。倘朕不預聞。何由而知且直隸各省兵丁空糧甚多。養兵原以備用設平時虛兵冒餉不行訓練臨時欲用縱募兵累萬亦屬無濟此皆武官不職所致。至各省文官私派加耗,尤足大害民生。似此有關地方事務及文武官員賢否之處,爾諸臣何嘗不知鄰省大吏亦未嘗不知,因彼此有所掣肘,互相隱瞞不肯奏聞如此何以防微杜漸嗣後大臣九卿科道官員,凡有關地方事務及文武官員賢否,隨聞隨即繕摺密奏所聞未確即稱臣所聞未確一併聲明」 如此則地方官員皆知畏懼改過,而於民生大有裨益。朕為此前已屢有諭旨,嗣後如有所聞,假為不知隱瞞不肯奏聞者,朕若查出,必從重治罪,決不寬恕。

一、雜派項款,應永行禁革,以安民生。向聞直省有司,假借名色,橫行濫派,數倍正項,以致小民苦累。其不肖官員,以額外私徵,糾劾者甚少。嗣後著各督撫嚴察禁革,以抒民困。如有仍前濫徵者,或經參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一、「地方災傷已經察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及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及修造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侵冒錢

糧、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官吏衙役、枉法贓、監守自盜、叛逆財產、人口侵蝕入己、發掘墳塚、奴僕毆打家長、略賣人口、光棍及拖欠錢糧、拖欠漕糧員役、侵盜漕糧員役,一應議處各官,亦俱不赦。其餘自康熙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京師直省監禁緩決及秋後處決人犯甚多,已經緩決,斷不至死,遲至年久仍然得出。若久行監禁,不但患病死亡,且獄中人犯亦漸增多,甚屬可矜。在京並直省緩決人犯,將情罪查明,分別情罪之重輕議奏。其未及入秋審之後人犯內,如果情有可矜者,亦著減等。此等人犯,作何分別減等發遣完結之處,該「部作速查明議奏。」

一、毆打受傷至保辜限外身死者,部內奏明緣由,兩行請旨。其有當時不曾殞命,越數日或因傷風而死,或因他病而死,將毆打之人議抵,情屬可矜。除執持兇器,毆有致命重傷,或金刃連戳數處者,仍照例擬抵外,如原毆傷輕,不致于死,後因傷風而死或因他病而死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照例減等發落。嗣後以此為例,如有毆傷致死,而捏報傷風及他病死者,將承審官及按察使、該督撫作何分別嚴加議處之處,一併定例議奏。

一、恤兵原以為民,兵丁專賴糧餉養生。天下兵餉皆不實給,以致兵不精銳,且致失所。應嚴行申飭,著各督撫提鎮不時稽察禁革。如有仍前虛冒扣剋,不實行支給者,定行從重治罪。一、官役犯贓,罪應致死與不致死者,俱免罪,仍革職革役、追贓,永不敘用。

一、「盜賊多因飢寒失業,或為貪官苛虐所迫。《詔書》到日,雖係首惡,若能率黨投首,悉免其罪,兵收入伍,民收入籍,務使得所。有能擒捕首惡及黨內首告者,論功授職給賞。如有將投首之人邀執圖功者,治以重罪。」

《兵部則例》
五十七年二月一兵部為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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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事:「該臣等議得:廣督楊疏稱『海外呂宋、噶囉吧』」

等口岸多聚漢人

特命商船不可令往南洋。如《紅毛》等國之船,使其自

來臣

陛見奏對之下,曾將《澳門》彝船往南洋貿易內地商

船往安南貿易,應否准其行走之處,已荷。

諭允,「不在禁例。」臣復細加察訪,澳門向有西洋彝人,

納租居住,至今滋生男婦不止萬丁。此輩無田可種,專藉外洋貿易,且非中國之人,應照

上諭「《紅毛》等國之船,使其自來,聽其貿易,惟于出口」

「時責成地方文武嚴查,不許夾帶中國之人,違者治罪。再,安南國地處西南,與內地毗連,又與呂宋、噶囉吧等國相隔遙遠,應照東洋之例,聽商賈貿易。如有越往別國者,查出治罪」 等因前來。應如所請,仍行該督嚴飭地方文武不時巡查,如有澳門彝船夾帶中國之人併內地商人偷往別國貿易,查出之日,照例治罪。如該督盤查不實。徇情疏縱。事發題參。到日從重治罪可也。奉

旨:「依議。」

又七月一,兵部「欽奉」

上諭、「發往黑龍江之人、俱係行兇惡犯,若盡行發去」

「必致妄為。嗣後罪人等停其發往黑龍江三姓地方,著發往喀爾喀河堡多烏蘭古木處水土田地,好築城安插,令其開墾耕種。再,八旗每佐領派護軍、披甲各一名,于八月內馬匹肥壯時前去,二年更換一次,在彼處看守駐劄。如此安插時,臺站甚屬緊要,此一路臺站,設立車輛,預備堅固,毋致犯人勞苦方好。」 欽此仰見我

皇上聖慮周詳,無微不燭。嗣後發遣人犯、停其「發遺」

黑龍江即發往喀爾喀等處地方就于彼處開墾耕種。其築城之處派大人一員會同將軍富踏勘適中地方築土城或造木城,用前處人夫之處定議奏聞。令前往之大人監造其官兵房。

屋,犯人居住房屋,亦令其蓋造。其發遣之人到彼處種地,于未收之先並無食用,應交與侍郎《郭》,酌量給與口糧,俟收糧一季之後,免其支給。俟

命下之日、派往築城、安設驛站大人職名、具題可也。

旨:「依議。」

又八月一,兵部「欽奉」

上諭:「各省督、撫、提、鎮各營不食糧假冒營兵者不止。」

「河南一省,各處皆有。蓋由一人在營食糧,而親族即稱為餘丁,如有小事,即聚眾夥黨,生事擾民,皆由該管武職平日將此等閒散之人不行查拿,又不能安輯食糧之兵丁,扣剋兵餉,遇有缺出,又不充補,侵蝕空糧,又行苦派,致失士卒之心。此等事情,各省皆有,務必稽查嚴禁。」 欽此。嗣後督、撫、提、鎮嚴飭各營該管「官痛改積習,遇有兵丁缺出,從公速補,應領糧餉,毋得扣剋,安輯士卒,將此等冒充之人嚴查逐退。如各省督撫提鎮衙門有此不法之徒,合夥多人,挾制官長,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果非食糧兵丁,即分別首從,照《光棍》」 例治罪。若係現在食糧之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武職官不嚴行稽查,或被文官揭報,或百姓告發,將該管專汛,及兼轄武職官,降四級調用。提鎮不行題參,降二級調用。該地方文官知情不報,降二級留任。道府不行查明轉報,降一級留任。督撫不行題參,罰俸一年。應行令各該督撫提鎮,嚴飭各標營官,現在有無匪類假冒食糧,兵丁有無此等之人,即于年終保奏可也。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五十七年六月一刑部為刨參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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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等事。議得刑科永奏稱,偷刨人參未得之人,既被官兵拿獲,較之已得人參者之重罪,委實不同。臣請免其解送刑部,交與

盛京刑部、奉天府尹、照例審結。令其年終彙報等

語。查科臣永,既稱未得人參之犯,往來遞解,糜費錢糧,應如所題,停其解送。臣部即於

盛京刑部、奉天府尹照例審結。再查邊外偷刨、藦

《菇木耳》并偷種田土等犯俱解。

京城完結今應

盛京刑部奉天府尹、照例審結。年終彙題奏聞。俟

命下之日、通行奉天等處將軍

盛京刑部奉天府尹、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偷刨人參未得人犯案件、不可交與彼處究審。每

年七月,自京派出堂官一員,前去會同將軍、府尹究審具奏,俟冬季人犯人參過完之日,回京可也。

又八月,一九卿議得:都察院蔡《疏》稱「刑部罪輕之監犯有可推廣。」

皇仁者《我》。

皇上如天好生。比年以來,屢停秋,決炎暑,寬其監禁,

「施以冰水。」 臣因仰體

聖恩、請將監犯徒罪以下者、取具的保、免其收監等

語,應如所題,嗣後凡有各處拿送人犯,內審係罪輕者,不必監禁獄中,旗下俱交與各佐領,民人交與地方官,保候審結,俟彙題。

命下之日、照所擬之罪發落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月二十七日,一刑部會議得:「兩江總督常審題陳萬選首參革副都統俞章言等隱匿罪犯《俞文言入官財產》」 一案,經刑部議奏,奉

旨。「此等並非正項錢糧。止應著落正犯、追取此等事」

件正犯懼怕查審,希圖本身輕脫,常將無辜之人扳連,若如此事繁而無完結之日,且將無干之人拖累,以致受患。將此案爾等問九卿會議具奏。欽此。仰見我

皇上聖明寬大。不忍累及無辜。此誠

「天地父母之心。」其應追取此等銀兩正犯、于查審時、若

不肖之徒,希圖本身輕脫,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賴者,從重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承審察追各官。徇庇正犯,著落無干之人,拖累受患者,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一刑部等:「為欽奉」

上諭事切。惟我

皇上備至仁至聖之德。體大生廣生之心。每常奏讞

九廑

聖德。稍涉矜疑,悉從寬宥。《朝審》已擬、情真者、尚費躊

躕盜犯只誅首惡,免死者不止千萬。乃猶軫念緩決,及秋後人犯久禁囹圄,或致淹斃,時

命廷臣詳加確議、分別完結。臣等遵奉

上諭:「公同詳議,京城及各省緩決人犯應酌量情罪。」

分別輕重,輕者照例杖流,重者發伊蘭哈喇及嗚喇古木等處。其未及入秋審之人犯內如果情有可矜亦應即于減等,其餘入來年秋審看臣等細查檔案,開列人犯數目另行奏聞。至被毆受傷保辜限外于本傷身死者仍遵例奏明緣由,請

旨定奪外、有當時不即殞命、逾數日、或因傷風、或因

拖病身死者,從前並無定例。臣等議得:如原毆傷輕,不致于死後因傷風拖病而死者,應免抵償,減等發落,仍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餘毆有致命重傷,金刃連戳,照例議抵俟

「命下之日,著為定例,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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