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4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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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八卷目錄

 笞杖部紀事

 笞杖部雜錄

 笞杖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八卷

笞杖部紀事[编辑]

《呂氏春秋真諫篇》:荊文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以 畋於雲夢,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聽朝。葆申 曰:「先王卜,以臣為葆吉。今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 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聽朝,王之罪當笞。」 王曰:「不穀免衣繈緥而齒於諸侯,願請變更而無笞。」 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廢也。王不受笞,是廢先 王之令也。臣寧抵罪於王,毋抵罪於先王。」王曰:「敬諾。」 引席,王伏。葆申束細荊五十,跪而加之於背。如此者 再,謂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聞 君子恥之,小人痛之。恥之不變,痛之何益?」葆申趨出, 自流於淵,請死罪。文王曰:「此不穀之過也,葆申何罪?」 王乃變。更召葆申,殺茹黃之狗,析宛「路之矰,放丹之 姬,後荊國兼國三十九,令荊國廣大至於此」者,葆申 之力也,極言之功也。

《左傳》:襄公十七年,宋皇國父為大宰,為平公築臺,妨 於農功。子罕請俟農功之畢,公弗許。築者謳曰:「澤門 之晳,實興我役;邑中之黔,實慰我心。」子罕聞之,親執 扑以行築者,而抶其不勉者,曰:「吾儕小人,皆有闔廬, 以辟燥濕寒暑,今君為一臺而不速成,何以為役?」謳 者乃止。或問其故,子罕曰:「宋國區區,而有詛有祝,禍」 之本也。

《漢書陳勝傳》:「秦發閭左戍漁陽九百人,陳勝、吳廣皆 為屯長,素愛人,士卒多為用。廣數言欲亡,忿尉令辱 之。尉果笞廣,尉劍挺,廣起奪而殺尉。勝佐之,召令徒 屬攻大澤鄉,拔之。」

《陳餘傳》:餘嘗從張耳遊,兩人變名姓,俱之陳為里監 門吏嘗以過笞餘,餘欲起,耳攝使受笞。吏去,耳數之 曰:「始吾與公言何如?今見小辱而欲死一吏乎?」餘謝 罪。

《後漢書左雄傳》:「雄遷尚書令,時大司農劉據被譴,詔 詣尚書傳呼促步,又加以捶撲。雄上言:九卿位亞三 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孝明皇 帝始有撲罰,皆非古典。」帝從而改之。其後九卿無復 捶撲者。

《蜀志先主傳》:「先主討黃巾賊有功,除安喜尉。督郵以 公事到縣,先主求謁不通,直入縛督郵,杖二百,解綬 繫其頸,著馬柳,棄官亡命。」

《魏志太祖本紀》:「太祖年二十,除洛陽北部尉。」太祖 初入尉廨,繕治四門,造《五色棒》,縣門左右各十餘枚, 有犯禁者,不避豪彊,皆棒殺之。

《何夔傳》:「夔字叔龍,太祖辟為司空掾。太祖性嚴,掾屬 公事往往加杖,夔常畜毒藥,誓死無辱,是以終不見 及。」

《北齊書馮翊王潤傳》:「潤字子澤,神武第十四子也。天 保初封,歷位東北道大行臺右僕射、都督、定州刺史。 廉慎方雅,習於吏職,至擿發隱偽,姦吏無所匿其情。 開府王迴洛與六州大都督獨孤枝侵竊官田,受納 賄賂。潤按舉其事,二人表言,王出送臺,使登魏文舊 壇,南望嘆息,不測其意。武成使元文遙就州宣敕曰: 『馮翊王少小謹慎,在州不為非法,朕信之熟矣。登高 遠望,人之常情。鼠輩欲橫相間構,曲生眉目』。」於是迴 洛決鞭二百,獨孤枝決杖一百。

《五代新說》:「北齊李中散岳弟庶為臨漳令,以訟魏吏 不平。文宣帝怒,杖之三百,死臨漳獄中。中散痛之,終 身不經臨漳。居弟喪,不許婢入室,而令妻伴弟妻袁 氏。」

《唐書竇建德傳》:「建德補隊長,方如軍,會邑人孫安祖 盜羊,為縣令捕劾笞辱,安祖刺殺令,亡抵建德,建德 陰舍之。」

《徐有功傳》:「有功補蒲州司法參軍,襲封東莞縣男。為 政仁,不忍杖罰,民服其恩。更相約曰:『犯徐參軍杖者 必斥之。訖代不辱一人』。」

《朝野僉載》:刑部尚書李日知,自為畿赤,不曾打杖行 罰,其事亦濟。及刑部尚書有令史,受敕三日忘不行 者,尚書索杖剝衣,喚令史總集欲決之,責曰:「我欲笞 汝一頓,恐天下人稱你。」云「撩得李日知嗔喫李日知 杖你亦不是人,妻子亦不禮汝。」遂放之。自是令史無 敢犯者,設有稽失,眾共讁之。 《唐書·張廷珪傳》:廷珪遷黃門侍郎,御史蔣挺坐法,詔 決朝堂,廷珪執奏,「御史有譴當殺,殺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體。

《舊唐書元宗本紀》:「元宗開元四年春正月,尚衣奉御 長孫昕,恃以皇后妹婿,與其妹夫楊仙玉毆擊御史 大夫李傑,上令朝堂斬昕以謝百官。以陽和之月,不 可行刑,累表陳請,乃命杖殺之。」

《大唐新語》:陸象先為蒲州刺史,有小吏犯罪,但慰勉 而遣之。錄事曰:「此例皆合與杖。」象先曰:「人情相去不 遠,此豈不解吾意?若論必須行杖,當自汝始。」錄事慚 懼而退。常謂人曰:「天下本自無事,只是愚人擾之,始 為煩耳。但靜其源,何憂不簡。」前後歷典數州,其政如 一,人吏咸思之。

《唐書宇文融傳》:「宇文融子審,累遷大理評事。以夏楚 大小無制,始創杖架,以高卑度杖長短,又鑄銅為規, 齊其巨細。」

《張嘉貞傳》:「嘉貞遷中書令,祕書監。姜晈得罪,嘉貞請 加詔杖,已而晈死。會廣州都督裴伷先抵罪,嘉貞復 援晈比。張說曰:『不然,刑不上大夫,以近君也。士可殺, 不可辱。向晈得罪,官三品,且有功,若罪應死,即殺,獨 不宜廷辱,以卒伍待也。況勳貴在八議乎?事往不可 咎伷先,豈容復濫哉!帝然之,嘉貞退,不悅曰:『言太切』』。」 說曰:「宰相時來則為非可長保。若貴臣盡杖,正恐吾 輩及之,渠不為天下士君子地乎?」

《因話錄》:郭汾陽王在河中,禁無故走馬,犯者死。南陽 夫人乳母之子抵禁都虞候杖殺,諸子泣告於王,言 虞候縱橫之狀,王叱而遣之。明日對賓僚吁嘆者數 四,眾皆不曉,徐問之,王曰:「某之諸子皆奴材也。」遂告 以故,曰:「伊不賞父之都虞候,而惜母之阿妳兒,非奴 材而何?」

權實子範為殿中侍御史,知巡。有小吏從市求取者, 事發,笞臀十數。他日復有如此者,白於臺長,杖背十 五。同列疑其罪同罰異。權對曰:「前吏所取者,名屬左 軍。臺之威令不振久矣,百司尚有不稟奉者,況憑禁 軍之勢耶?彼受賄於此輩,且是知抑豪強,可以末減。 後吏則挾臺之威,恐嚇百姓,杖背全命,猶為至輕。」 《唐書刑法志》:「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 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葅醢,帝不從,卒杖 殺之。」

《虛谷閒抄》:幽州石老者賣藥為業,年八十忽腹大,十 餘日不食,惟飲水而已。其夜猶扶持而行。比明,其子 號泣呼四鄰云:「適來有病,白鶴入吾父室中,吾父亦 化為白鶴,同飛去矣。」遂指雲中白鶴擗地號叫。人異 而觀之,皆焚香禮拜。節度使李懷仙差兵馬使朱希 來驗,見室中有穿紙格出入處。遍問邑人四鄰,皆言 石老化為白鶴飛去,翔翥雲間。移時,節度使賜絹一 百匹,米一百石,與石老子家遠近傳石老得仙。太清 宮道士段常著《續仙傳》,備載石老升仙事。月餘,其子 與鄰人爭鬥,官中訊鞫,乃為分絹不平,云:「石老病久, 其夕奄忽將終。」其子以木貫大石,縛父屍,沈於桑乾 河水,妄指雲中白鶴是父。州縣復差人檢驗,於所說 沈水處澇漉得屍,懷仙遂杖殺其子。

《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三年夏四月癸丑,中使郭里 旻酒醉,犯夜,杖殺之。」

元和四年夏四月甲申,武功人張英奴,撰《迴波辭》惑 眾,杖殺之。

「元和五年春正月壬寅朔己巳,浙西觀察使韓皋,以 杖決安吉令孫澥致死,有乖典法,罰一月俸料。 元和八年二月,殿中少監駙馬都尉于季友,誑罔公 主,藏隱內人,轉授兇兄,移貯外舍,傷風黷禮,莫大於 茲。宜削奪所任官,令在家修省。贊善大夫于正,祕書 丞于方,並停見任」,皆頔之子也。捕獲授于頔賂,為致 出鎮人梁正言及交構權貴僧鑒虛,並付京兆府杖 死。七月,新授桂管觀察使房啟降為太僕少卿。啟初 拜桂管,啟吏賂吏部主者,私得《官告》以授啟。俄有詔, 命中使齎告牒與啟,曰:「受之五日矣。」上怒,杖吏部令 史,罰郎官,啟亦即降之。以安南都護馬總為桂管觀 察使。

《唐書王綝傳》:綝孫俌,俌孫遂,拜沂兗海觀察使。遂資 褊刻,杖扑皆踰制。盛夏治署舍牆垣,程督慘峭,將吏 素悍戾,遂輒罵曰:「反殘賊!人!」人羞忿。裨校王弁與役 人浴于川,語曰:「天方雨,牆且毀,等罪耳。」乃謀亂。明日, 遂方燕,弁率其黨挾兵進,遂驚匿廁下,執而數其罪, 殺之。其副張敦寔、官屬李矩甫皆死,弁自知留事。帝 以沂、海新定,畏青、鄆亦搖,乃拜弁開州刺史。至徐州, 械送京州,斬東市。監軍上遂所製杖,出示於朝為戒 云。

《舊唐書穆宗本紀》:元和十五年詔曰:「山人柳泌,輕懷 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貴欲疑眾,自知虛誕,仍更 遁逃。僧大通醫方不精,藥術皆妄,既延禍舋,俱是姦 邪。邦國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棄。付京兆府決杖處 死。」八月,京兆府戶曹參軍韋正牧專知景陵工作,刻 削廚料充私用,計贓八千七百貫。文石作專知官,奉仙縣令于翬,刻削,計贓一萬三千貫,並宜決重杖處 死。

《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正月「癸酉,敬宗即位。四月丙申, 賊張韶等百餘人至右銀臺門,殺閽者,揮兵大呼,進 至清思殿,登御榻而食。弓箭庫右神策軍兵馬使康 藝全率兵入宮討平之。是日,上聞其變,急幸左軍。丁 酉,上還宮,群臣稱慶。己亥,九仙門等監共三十五人, 並笞之。八月丁酉,妖賊馬文忠與品官季文德等凡」 一千四百人,將圖不軌,皆杖一百,處死。

寶曆元年七月辛酉,萬年縣典賈鎮誣告故統軍王 佖男王謨等七人謀亂,詔杖殺之。

寶曆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前東都留守楊於陵為太 子少傅,中官李奉義、王惟直、成守貞各杖三十,分配 諸陵;宣徽使閆弘約、副使劉弘逸各杖二十。

《文宗本紀》:開成二年「八月乙丑,房州刺史盧行簡坐 贓杖殺。十一月癸亥,狂病人劉德廣突入含元殿,付 京兆府杖殺。」

《東觀奏記》:「武宗好長生久視之術。大中宮築望仙臺, 勢侵天漢。上始即位,執道士趙歸真杖殺之,罷望仙 臺院。大中八年,復命緝之,右補闕陳凝已下抗疏論 其事,立罷修造,以其院為文思院。」

武昌軍節度使苗,責同子嚴不避馬,擒至幕,笞其背, 嚴母詣闕稱冤,苗貶江州司馬,制曰:「避馬雖乖于嚴 敬,鞭人合顧于簪纓。」舍人楊紹復之詞也。苗自此為 清議所薄。

《朝野僉載》:王熊為澤州都督府法曹斷掠糧賊,惟各 決杖一百。通判熊曰:「總掠幾人?」法曹曰:「掠七人。」熊曰: 「掠七人合決七百。」法曹曲斷,府司科罪。時人哂之。 《唐國史補》:袁傪之破袁晁,擒其偽公卿數十人,州縣 大具桎梏,謂必生致闕下。傪曰:「此惡百姓,何足煩人。」 乃各遣笞臀而釋之。

《唐語林》:「李封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罰,但令裹 碧頭巾以辱之。隨所犯輕重,以日數為等級,日滿乃 釋。吳人著此服,出入州鄉,以為大恥,皆相勸勵,無敢 犯。賦稅常先諸縣,既去官,竟不捶一人。」

《五代史劉銖傳》:銖拜永興軍節度使,用法亦自為刻 深,民有過者,問其年幾何,對曰「若干。」即隨其數杖之, 謂之隨年杖。每杖一人,必兩杖俱下,謂之「合歡杖。」 《遼史太祖本紀》:太祖八年正月,特离敏執逆黨怖胡、 亞里只等十七人來獻,上親鞫之,辭多連宗室,及有 脅從者,乃杖殺首惡怖胡,餘並原釋。于越率懶之子 化哥屢蓄姦謀,上每優容之,而反覆不悛,召父老群 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財以給衛士。有司所鞫 逆黨三百餘人。獄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復生,賜 宴一日,隨其平生之好使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戲 射《角觝》,各極其意。明日,乃以輕重論刑。首惡剌葛,其 次迭剌哥,上猶弟之,不忍寘法,杖而釋之。

《景宗本紀》:保寧五年「二月丁亥,近侍實魯里誤觸神 纛,法論死,杖釋之。」

《聖宗本紀》:統和四年十月「己亥,北大王帳郎君曷葛 只里言本府王蒲奴寧十七罪,詔橫帳太保覈國底 鞫之。蒲奴寧伏其罪十一,笞二十,釋之。曷葛只里亦 伏誣告六事,命詳酌罪之。知事勤德連坐杖一百,免 官。十一月甲午,以盧補古臨陣遁逃,奪告身一通,其 判官、都監各杖之。」

統和七年正月庚寅,次長城口,三卒出營劫掠,笞以 徇眾。

《興宗本紀》:重熙十三年八月「乙未,以夏使對不以情, 羈之。丁巳,夏國復遣使來,詢以事宜,又不以實對,笞 之。」

《道宗本紀》:太康二年十一月「甲戌,上欲觀起居注,修 注郎不攧及忽突堇等不進,各杖二百,罷之。」 《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四月「己未,商河縣令李瑤 坐贓杖死。」

乾德二年五月辛巳,宗正卿趙礪坐贓杖除籍。 《梁周翰傳》:「翰字元褒,開寶三年,遷右拾遺,監綾錦院, 杖錦工過差,為其所訴,太祖甚怒,責之曰:『爾豈不知 人之膚血與己無異,何乃遽為酷罰?將杖之,周翰自 言:臣負天下才名,不當如是』。太祖乃解止。」

《太祖本紀》:開寶六年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濟坐試 判假手杖,除名。」

開寶七年春正月癸亥,左拾遺秦亶、太子中允呂鵠 並坐贓,宥死杖除名。

《皇朝類苑》:曹侍中彬為人仁愛。常知徐州。有吏犯罪, 既立案逾年,然後杖之,人皆不曉其旨。彬曰:「吾聞此 人新娶婦,若杖之,彼其舅姑必以婦為不利而惡之, 朝夕笞罵,使不能自存。吾故緩其事,而法亦不赦也。」 其用志如此。

《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七月「壬子,中書令史李知 古坐受賕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殺之。八月癸酉,詹事 丞徐選坐贓,杖殺之《燕翼貽謀錄》:「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縣 民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詔決杖遣之。」

《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三年九月「癸巳,杖殺入內高品 江守恩於鄭州。」

天禧四年夏四月丙申,杖殺前定陶縣尉麻士瑤於 青州。

《刑法志》:「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 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 罪。帝下詔褒之。」

《鄰幾雜志》:「溫仲舒判開封府,一進士早出探榜其妻, 續有人報其父母船至水門,亟僦驢往省之。至東門, 為醉人毆擊僦驢者又懼證左留滯,潛遁去。府中以 醉人亦有指爪痕,俱杖而遣之。歸家號泣,夫自外歸, 亦落第而泣,兩不相知其由。徐知妻被杖,詣所司訴 冤,不聽,于州橋夫妻投河溺死。真宗聞之怒,知府已」 下悉罷去。

《談錄》:真宗朝,因宴,有一親事官失卻金楪子一片,左 右奏云:「且與決責。」上云:「不可。」且令尋訪。又奏云:「只與 決小杖。」上云:「自有一百日限,若百日內尋得,只小杖 亦不可行也。」帝王尚守法如此,為臣子誠合如何? 真宗朝嘗有兵士作過,於法合死,特命於橫門決脊 杖二十,改配。其軍士聲高叫喚,乞劍,不伏決杖,從人 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云:「須決杖二十後,別取 進止處斬。」尋決訖,取旨,真宗云:「此只是怕見喫杖後 如此。既已決了,便送配所,更莫與問。」其寬恤如此。 《包孝肅公遺事》:公尹京,號為明察。有編民犯法當杖 脊,吏受賕,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號呼 自辨,我與汝分此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包引囚 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人聲訶之 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謂其市權,捽吏於庭, 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沮吏勢。不知乃為 所賣,卒如素約。小人為奸,固難防也。孝肅天性峭嚴, 未嘗有笑容,人謂「包希仁,笑比黃河清。」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二年九月甲寅,杖殺偽福國 長公主李善靜。」

談藪王公袞,字吉老,宣子尚書之弟。先墓在會稽西 山,為掌墓人奚泗所發,公袞訴之,郡杖之而已,公袞 憤甚。奚泗受杖,詣公袞謝罪,公袞呼前,勞以酒,拔劍 斬之,持其首詣郡。宣子時為侍郎,奏「乞以己官贖罪。」 詔給舍集議,中書舍人張孝祥等議上,詔赦之,猶鑴 一秩。

《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四年四月「乙亥,參知政事龔茂 良以曾覿從騎不避道,杖之。」

《墨客揮犀》:「國子博士李餘慶知常州,強於政事,果於 去惡,凶人惡吏,畏之如神。末年得疾甚困,有州醫博 士多過惡,常懼為餘慶所發,因其困,進利藥以毒之, 服之,洞泄不已。勢已危,餘慶察其姦,使人扶舁坐廳 事,召醫博士杖殺之,然後歸臥,未及席而死。葬於橫 山,人至今畏之,過墓者皆下馬。有病瘧者,取墓土著」 床席間,輒差。其敬憚之如此。

《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三年「六月辛卯,散睹還自宋,宋 使馬政及其子宏來聘。散睹受宋團練使,上怒,杖而 奪之。」

天輔五年六月丙申,千戶胡离荅坐擅署部人為「蒲 里衍」,杖一百,罷之。

《太宗本紀》:「天會四年二月丁巳,次澤州海濱,王家奴 誣其主欲亡去,詔誅其首惡,餘並杖之。」

天會五年七月甲午以石州戍將烏虎棄城喪師杖 之削其官。

《熙宗本紀》:「皇統八年七月戊寅,以尚書左丞唐括辯 奉職不謹,杖之。」

《海陵本紀》:「天德三年十二月戊辰,杖壽寧縣主徐輦。」 「天德四年八月癸亥,以侍御史保魯鞫事不實,杖之。」 貞元二年八月丙午,以左丞相昂去衣杖其弟婦,命 杖之。

貞元三年三月壬子,以張暉每見僧法寶,必坐其下, 失大臣體,杖二十。僧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七月辛 酉,如大房山,杖提舉營造官、吏部尚書耶律安禮等。 八月庚子,杖左宣徽使敬嗣暉、同知宣徽事烏居仁 及尚食官。九月丁卯,上親迎梓宮及皇太后於沙流 河,命左右持杖二束,跽太后前曰:「某不孝,久失溫凊, 願痛笞之。」太后掖起之,曰:「凡民有子克家猶愛之,況 我有子如此!」叱持杖者退。

正隆二年正月庚寅,以工部侍郎韓錫同知宣徽院 事。錫不謝,杖百二十,奪所授官。

正隆三年正月己卯,杖右諫議大夫楊伯雄。

正隆五年四月甲寅,宿州防禦使耶律翼使宋失體, 杖二百,除名。七月壬午,以張弘信被命討賊,稱疾逗 遛萊州,與妓樂飲燕,杖之二百。

正隆六年正月丁丑,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 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餘皆杖百。二月乙巳,杖衛王襄之妃及左 宣徽使許霖。八月,杖尚書令張浩、左丞相蕭玉。 《世宗本紀》:大定二年四月辛巳,宴夏使貞元殿。故事, 外國使三節人從,皆坐廡下賜食。上察其食不精腆, 曰:「何以服遠人之心?」掌食官皆杖六十。

大定十一年四月丁未,大理卿李昌圖,以廉問「真定 尹徒單貞、咸平尹右抹阿沒刺受贓不法」,既得罪狀, 不即黜罷,杖之四十。

大定十二年二月丙辰,戶部尚書高德基濫支朝官 俸錢四十萬貫,杖八十。十一月丙子,上以曹國公主 家奴犯事,宛平令劉彥弼杖之,主乃折辱令既深責 公主,又以臺臣徇勢偷安,畏忌不敢言,奪俸一月。 大定十四年二月壬戌,以大興尹璋使宋有罪,杖百 五十,除名,仍以所受禮物入官。

大定十七年八月壬申,以監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 吏,輒受訟諜,為不稱職,笞之五十。

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丁未,上初聞薊、平、灤等州民乏 食,命有司發粟糶之,貧不能糴者貸之。有司以貸貧 民,恐不能償,止貸有戶籍者。上至長春宮聞之,更遣 人閱實賑貸。以監察御史石抹元禮、鄭達卿不糾舉, 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論罪。五月戊子,西北路招討 使完顏守能以贓罪,杖一百,除名。

大定二十五年五月庚寅,平章政事襄,奉御平山等 射懷孕兔。上怒,杖平山三十,召襄誡飭之。六月甲寅, 獵近山,見田壟不治,命笞田者。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戊戌,寧昌軍節度使崇肅、行軍 都統忠道,以討烏底改不待克敵而還。崇肅杖七十、 削官一階,忠道杖八十、削官三階。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丁巳,參知政事崇浩 罷。山東統軍裔以私過都城,不赴哭臨,笞五十,降授 彰化軍節度使。十月庚戌,中侍石抹阿古誤帶刀入 禁門,罪應死,詔杖八十。

《章宗本紀》:「明昌二年正月戊寅,隋王永升以聞國喪, 奔赴失期,罰其俸一月,其長史笞五十。」

明昌三年七月己卯,祁州刺史頓長壽、安武軍節度 副使胡剌,坐賑濟不及四縣,各杖五十。

明昌五年九月甲子,都水監官王汝嘉等坐河決,各 削官兩階,杖七十,罷之。

承安元年九月丁酉,知大興府卞、同知郭鑄以擅逮 問宰臣,各笞四十。

承安二年十一月庚申,北京留守裔,以行省失職,杖 一百,除名;右諫議大夫納蘭昉杖九十,削官二階,罷 之。

泰和三年十月壬戌,奉御完顏阿魯帶以使宋還,言 「宋權臣韓𠈁胄市馬厲兵,將謀北侵。」上怒,以為生事, 笞之五十。

泰和六年三月甲午,尚書省奏遷右振肅蒲察五斤 官,從之。明昌初,五斤嘗為奉御,出使山東,至河間,以 百姓飢,輒移提刑司開倉賑之,還具以聞。上初甚悅, 太傅徒單克寧言:「陛下始親大政,不宜假近侍人權, 乞正專擅之罪。」詔杖之二十,克寧又以為言,乃罷之。 後上思之,由泰州都軍召為振肅。十二月壬申,以《紇 〈石烈〉》執中縱下虜掠,遣近臣杖其經歷阿里不孫等, 仍詔放還所掠。

《宣宗本紀》:「貞祐三年八月丙辰,元帥左監軍兼知真 定府事永錫坐援中都失律,削官爵,杖之八十。」 興定二年三月「戊子,陝西行六部尚書楊貞削五官, 累杖一百七十,解職。」

興定三年十一月辛丑,戶部令史蘇唐催租封丘,期 限迫促,民有生刈禾輸租者。上聞之,遣吏按問,杖唐 五十,縣令高希隆減二等。尚書以希隆罰輕,上曰:「使 臣至外路,自非至剛者孰能不從,其依前詔。」

興定四年九月己酉,尚書省都事僕散奴《失不》坐誅, 駙馬都尉徒單壽春奪官一階,杖六十。

興定五年十月乙卯,太醫侯濟、張子英治皇孫疾,用 藥瞑眩,皇孫不能任,遂不療,罪當死。上曰:「濟等所犯 誠宜死,然在諸叔及弟兄之子,便應准法行之,以朕 孫故殺人,所不忍也。」命杖七十,除名。

《哀宗本紀》:正大元年正月戊午,有男子服麻衣望承 天門且笑且哭,詰之,則曰:「吾笑笑將相無人,吾哭哭」 金國將亡,群臣請寘重典,上持不可曰,近詔草澤諸 人,直言雖涉譏訕,不坐法司惟以君門非笑哭之所, 重杖而遣之。

正大三年四月辛卯,郕國夫人車經御路,過廟前,馭 者乘馬,二婢坐車中,俱不下,詔繫獄杖之。

《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辛丑,真定民郝興 讎殺馬忠,忠子榮受興銀,令興代其軍役。中書省以 榮納賂忘讎,無人子之道,杖之,沒其銀。事聞,詔論如 法,有司失出之罪,俾中書省議之。」

至元十二年二月癸丑,御史臺臣劾「前南京路總管 田大成以其弟婦趙氏為妻,廢絕人倫。」敕杖八十,三年不齒。時大成已死,惟市杖趙氏八十。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令「江南遷轉官不之任者杖 之,追奪所授宣敕。」七月丙子,淮東宣慰同知宋廷秀 私役軍四十人,杖而罷之。

至元二十六年二月丙寅,江西大都路總管府判官 蕭儀,嘗為桑哥掾,坐受賕事覺,帝貸其死,欲徙為淘 金。桑哥以儀嘗鉤考萬億庫,有追錢之能,足贖其死, 宜解職,杖遣之,帝曲從之。

《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庚申,南人洪幼學上封 事,妄言五運,笞而遣之。九月壬辰,湖州司獄郭𤣱訴 浙西廉訪司僉事張孝思多取廩餼,孝思繫𤣱於獄。 行臺令監察御史楊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鐵木 而逮孝思至省訊問,又令其屬官與仁同鞫𤣱事,仁 不從。行臺以聞。詔省、臺遣官鞫問,既引服,皆杖之。」 元貞二年五月己丑,詔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 大德元年六月丙辰,監察御史斡羅失剌言:「中丞崔 彧兄在先朝嘗有罪,還其所籍家產非宜,又買僧寺 水碾,違制。」帝以其妄言,笞之。

大德二年四月庚申,以也速帶而擅調甘州戍軍,遣 伯顏等笞之。

《仁宗本紀》:「武宗至大四年正月丙戌,忙哥帖木兒杖 流海南。」

《英宗本紀》:仁宗延祐七年二月甲子,參議中書省事 乞失監坐鬻官,刑部以法當杖,太后命笞之。帝曰:「不 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輕重之,非示天下以公也。」 卒正其罪。

至治元年五月庚寅,沂州民張昱坐妖言,「濟南道士 李天祥坐教人兵藝」,杖之。九月壬辰,中書平章政事 塔失海牙坐受贓杖免。

至治二年三月辛卯,監察御史何守謙坐贓杖免。五 月乙酉,雲南行省平章荅失鐵木兒朵兒只坐贓杖 免。七月辛酉,中書左丞張思明坐罪杖免,籍其家。十 一月辛酉,刑部尚書不答失里坐受金,范德郁坐詭 隨,並杖免。

至治三年正月庚子,刑部尚書烏馬兒坐贓杖免。五 月壬寅,雲南行省平章政事忽辛,坐贓杖免。

《曹伯啟傳》:「伯啟遷刑部侍郎,宛平尹,盜官錢,鐵木迭 兒欲併誅守者,伯啟執不可,杖遣之。」

《泰定帝本紀》:泰定三年十一月「庚子,宣撫使馬合某、 李讓劾浙西廉訪使完者不花受賂,簿對不服。詔遣 刑部郎中唆住鞫其侵辱使者,笞之。」

《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四月庚申,寧國路涇縣民張道 殺人為盜,道弟吉從而不加功,居囚七年不決。吉母 老無他子孫,中書省臣以聞,敕免死,杖而黜之,俾養 其母。辛酉,御史臺臣言:「儲政使哈撒兒不花侍陛下 潛邸時,受馬七十九匹,又盜用官庫物。天曆初,領兵 盧溝橋迎敵即逃,擅閉城門,驚惑民庶。度支卿納哈 出,嘗匿官馬,又矯增制命,又受諸王斡即七寶帶一、 鈔百六十錠。臣等議其罪,宜杖一百七,除名斥還鄉 里。」從之。

《順帝本紀》:「至正十六年二月丙辰,定住及平章政事 桑哥失里等,復奏哈麻、雪雪兄弟罪惡。遂命貶哈麻 惠州安置,雪雪肇州安置,尋杖殺之。」

明《刑法志》:刑制有刱之自明而為前代所未有者,廷 杖與東西兩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二者,殺人 至慘,而不麗於法,舉朝野之命,一聽於武夫宦豎之 手,可嘆也。太祖常與侍臣論待大臣禮。太史令劉基 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未嘗輕折 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也。」時侍讀學士詹同侍坐,因 取《大戴禮》賈誼疏以進,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厲 廉恥也。必如是,君臣之恩禮始可兩盡。」上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 重,不宜以細故加辱。」命以俸贖罪。後群臣罣誤許贖 俸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以鞭死,工部尚書 夏祥斃杖下,故當時上書者猶以大臣「有過惡當誅, 不宜加辱」為言。

宣德三年,怒御史嚴皚、方鼎、何傑等,沈湎酒色,久不 朝參,遂命枷項以徇。自此言官有枷項者。至正統六 年,大臣枷項者,為行在戶部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 陳瑺。時王振亂政,鞭撻公卿,殿陛行杖,習為故事。 《復辟錄》:「天順元年正月十七日,聖上復位,當日拏于 謙、王文,第二拏項文曜,聞父喪未起身,送錦衣衛,皆 打」一百。第二日,拏陳循、蕭鎡、商輅、俞士悅、江淵、王偉、 顧鏞、丁澄、沈敬等多官問,皆打二十。

《刑法志》:「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御史 牟俸等,有詔切責。給事中李俊等二十七人,御史王 濬等二十九人,互相容隱不言,各廷杖二十。」

正德十四年,以諫止南巡,杖者舒芬、黃鞏下百三十 人,死者陸宸等十一人。

嘉靖三年,群臣爭「大禮」,聚哭左順門。帝大怒,杖五品 以下豐熙等一百三十有四人,死者王思等十七人於時裹瘡吮血,填滿犴狴,此其最酷者矣。

嘉靖中,用法益急,雖大臣不免笞辱。

嘉靖三十一年,戎政兵部侍郎蔣應奎、左通政唐國 相以子弟寄名冒功,皆逮杖之,或斃獄中,或斃杖下。 公卿之辱,前此所未有也。故事,凡杖者以繩縛兩腕, 囚服逮赴午門外。每入一門,門扉隨闔。至杖所,列校 百人,衣襞衣,執木棍林立。司禮監宣駕帖訖,坐午門 西墀下,左錦衣衛使坐右,其下緋而趨走者數十人。 須臾縛囚定,左右厲聲喝喝「閣棍」,則一人持棍出閣 於囚股上。喝打則行杖杖之三,則喝令著實打。或伺 上意不測,曰:「用心打,則囚無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 喝如前。每喝,環列者群和之,喊聲動地,聞者股慄。凡 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畢,舉布擲諸地,幾絕者十 恆八九。

《辛齋詩話》:海寧查京尹秉彝為諸生時,夢受杖,身在 暗室中,仰見一額,懸「天上春回」四字。後任戶科給事 中,上疏論嚴嵩父子,詔廷杖六十,謫定邊縣典史。恍 憶前夢,因作詩云:「九重天上春回日,二十年前夢裡 身。」

《楊忠愍公集》,楊繼盛以上疏,詔杖公百,送刑部,獄郎 史君朝賓議從輕比,而其長貳皆嵩黨,竟當。公詐傳 親王令旨絞公。之將受杖也,或遺之蚺蛇膽,卻不受, 曰:「椒山自有膽。」及繫刑部,創甚,吏畏禍,莫敢睨公。公 乃自破磁碗刺左股,出血數升。已復手小刃割左股, 去其腐肉。旁觀者咸為戰慄,公顧自如。

《國朝典彙》:「隆慶元年,吏部尚書楊博等上言,先朝諸 臣以建言廷杖死者,若太僕卿楊最,編修王思,給事 中薛宗鎧、何光裕、裴紹、張原,御史浦鈜、曾翀、葉經,主 事周天佐、伍瑜、臧應奎、殷承敘凡十三人,應復職贈 廕。」上從之。

隆慶二年,給事中石星條奏六事。上怒其訕上無禮, 廷杖之。上御五鳳樓,潛察杖者,中官戒閽吏毋納給 事從人,部郎穆文熙恐以杖斃,先以義白緹帥,身自 掖蔽,中官共詈之,文熙且詈且掖以出,得不死。 閭史掇遺海鹽鄭少卿履淳為尚寶司丞,隆慶三年, 疏言:「今之最急莫如用賢。陛下恭默三祀,寧曾召問 一大」臣、面質一講官、賞納一諫士乎?得旨杖一百。血 漬於褲。今其子孫尚置於笥中。

查浦《輯聞》:「午門廷杖,司禮監錦衣衛使分坐左右,列 校行杖之重輕,匪獨察二人之話言,辨其顏色也。黠 者每視其足,足如箕張,則囚可生,靴尖一斂,則囚無 生理矣。聞諸惡少年行習行杖時,先縛草為二人,一 寘磚於中,一紙裹其外,俱以衣覆之。杖寘磚者,視之 若輕,徐解而觀,則磚都裂。杖紙裹者,視之極重,而紙」 無傷。能如是。則入選以朝臣之死生。恣閹豎武夫之 喜怒。真可嘆息痛恨也。

《刑法志》:「萬曆六年,以爭首輔張居正奪情,杖編修趙 用賢等五人,天下冤之。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留中,廷 杖,寖不用。」

《明外史陳幼學傳》:「幼學字志行,無錫人。萬曆十七年 進士。授確山知縣。歲旱,禁屠沽。潞府中使出其境,索 肉不得,縛縣吏擊傷役夫,令校尉四人譁於庭。幼學 怒,執而杖之,錮內使於館舍,絕其飲食。內使窘,哀訴 乞去,乃釋之。歸而謀諸長史,欲害幼學。長史力為解, 事竟已。」

《闡德錄》:吉水鄒忠介公元標,萬曆初以建言予杖。天 啟初,起為都憲,年老矣,入朝而躓,德陵色不怡。先太 傅文恪公進曰:「元標在先朝直言受杖,至今筋骨猶 負痛也。」上為之改容。

《明·刑法志》:天啟四年,司禮監太監王體乾奉敕大審, 復開其端,重笞武臣李承恩以悅魏忠賢,因斃主事 萬燝、御史吳裕中於杖下。始,燝等之被杖也,臺省爭 詣閣救止之,不得。大學士葉向高因疏言:「以數十年 不行之敝政,而三見於旬日之間。比者萬燝已亡,林 汝翥、汪文言亦將就斃。廷杖之事,萬萬不可再行,後」 以當問者悉付之鎮撫司。士類受禍。其慘更有不忍 言者矣。

笞杖部雜錄[编辑]

《呂氏春秋蕩兵篇》:「古之賢王,有義兵而無有偃兵。家 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也立見;國無刑罰,則百 姓之悟相侵也立見。天下無誅伐,則諸侯之相暴也 立見。故怒笞不可偃於家,刑罰不可偃於國,誅伐不 可偃於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淮南子時則訓》:「仲春之月,命有司毋笞掠。」

《說苑尊賢篇》衛君問於田讓曰:「寡人封侯盡千里之 地,賞賜盡御府繒帛,而士不至,何也?」田讓對曰:「君之賞賜不可以功及也,君之誅罰不可以理避也,猶舉 杖而呼狗,張弓而祝雞矣。雖有香餌而不能至者,害 之必也。」

《桂苑叢談》:崔弘度,隋文時為太僕卿,嘗戒左右曰:「無 得誑我。」後因食鱉,問侍者曰:「美乎?」曰:「美。」弘度曰:「汝不 食,安知其美?」皆杖焉。長安為之語曰:「寧飲三斗醋,不 見崔弘度。寧茹三斗艾,不逢屈突蓋。」蓋同時虐吏也。 《零陵總記》:嚴安之、崔潭俱為赤尉。安之令伍伯執大 杖,潭亦大,其杖,至如椽。安之復令執小杖,潭亦益小, 其杖,至如箸安之,令伍伯空手,乃不復學也。

《宋景文公筆記》:「父慈於箠,家有敗子;將礪於鈇,士乃 忘軀。」

《畫墁錄》:「熙寧中,郎中趙誠自富順監代還,過鳳翔,自 言一任二年,裁兩次杖罪。」

《後山居士詩話》:昔之黠者滑稽以玩世,曰:彭祖八百 歲而死,其婦哭之慟,其鄰里共解之曰:「人生八十不 可得,而翁八百矣,尚何尢?」婦謝曰:「汝輩自不諭爾,八 百死矣,九百猶在也。」世以癡為九百,謂其精神不足 也。又曰:令新視事而不習吏道,召胥魁,具道笞十至 五十。及折杖數,令遽止之曰:「我解矣,笞六十為杖十 四耶?」魁笑曰:「五十尚可,六十猶癡邪?」長公取為偶對 曰:「九百不死,六十猶癡。」

《遯齋閒覽》:「杜甫贈適詩云:『脫身簿尉中,始免捶楚辭』。 韓愈《贈張工曹詩》云:『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 埃間』。杜牧《寄小姪阿宜詩》云:『參軍與縣尉,塵土驚劻 勷。一語不中治,鞭箠身滿瘡』。以此明唐之參軍簿尉 有過,即受笞杖之刑,猶今之吏胥也。」

《泊宅編》:唐律禁食鯉,違者杖六十。豈非鯉李同音,彼 自以為裔出老君,不敢斥言之,至號鯉為赤鯶公。舊 說鯉過禹門則為龍,仙人琴高、子英皆乘以飛騰。古 人亦戒食之,非以其能變化故邪?

《霏雪錄》:近世拆字言吉凶者,無如張乘槎。按字畫成 卦,即斷云不為鉤距。余一日坐槎肆中,有二僮持一 字來拆,槎曰:「是為吏。緣同曹訟之,當送刑部,笞四十。 即回。」二僮相視默默,既而曰:「皆如先生言。余欲訴通 政司求免,可乎?」槎曰:「此行不可逾旦,矧欲已耶?」余謂 笞四十未可知,僮曰:「準律當然耳。」

《歸有園麈談》:「內臣之奴易使,只靠鞭笞;寡婦之子難 馴,多因姑息。」

《明臣十節》:「段公名堅,字可久,蘭州人。為福山令。公嘗 被酒杖囚,醒而忘其故,是後飲即不笞。」

笞杖部外編[编辑]

《洞冥記》:東方朔字曼倩,父張夷,字少平,妻田氏女。夷 年二百歲,顏如童子,朔生三日而田氏死,時景帝三 年也。鄰母拾而養之,年三歲,天下祕讖一覽闇誦於 口,常指撝大下,空中獨語。鄰母忽失朔,累月方歸,母 笞之,後復去,經年乃歸。母忽見大驚曰:「汝行經年一 歸,何以慰我耶?」朔曰:「兒至紫泥海,有紫水污衣,仍過 虞淵湔浣,朝發中返,何云經年乎?」

《報應記》:竇德元,麟德中為卿,奉使揚州,渡淮,船已離 岸數十步,見岸上有一人,形容憔悴,擎一小襆坐於 地,德元曰:「『日將暮,更無船渡』。即令載之,中流覺其有 飢色,又與飯乃濟。及德元上馬去,其人即隨行,已數 里,德元怪之,乃問曰:『今欲何去,答曰:『某非人,乃鬼使 也,今往揚州追竇大使。曰:『大使何名』』』?」云名德元。德元 驚懼,下馬拜曰:「某即其人也。」涕泗請計。鬼曰:「甚媿公。 容載復又賜食,且放。公急念《金剛經》一千遍,當來相 報。」至月餘,經數足矣。鬼果來云:「經已足,保無他慮,然 亦終須相隨見王。」德元於是就枕而絕,一宿乃蘇。云: 初隨使者入一宮城,使者曰:「公且住,我當先白王。」使 者乃入於屏障,後聞王遙語曰:「你與他作計,漏洩吾 事。」遂受杖三十。使者卻出,袒以示公曰:「喫杖了也。」德 元再三媿謝,遂引入。見一著紫衣人下階相揖云:「公 大有功德,尚未合來請公還,出墮坑中」,於是得活。其 使者續至,云:「飢未食。」及乞錢財,並與之。問其將來官 爵,曰:「熟記取。」從此改殿中監,次大司憲,次太子中允, 次司元太常伯,次左相,年至六十四,言訖辭去,曰:「更 不復得來矣。」後皆如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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