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1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十四卷目錄
禮儀總部雜錄
禮儀典第十四卷
禮儀總部雜錄
[编辑]《尚書中候》:「周公歸政於成王,太平,制禮鸞鳳。」見 《春秋說題辭》。「禮者,體也。人情有哀樂,五行有興滅,故 立鄉飲之禮,終始之哀,婚姻之宜,朝聘之表,尊卑有 序,上下有體。王者行禮,得夫中和,禮得則天下咸得 厥宜。陰陽滋液,萬物調,四時和,動靜常用,不可須臾 惰也。」
《禮含文嘉》。禮者,履也。
《禮稽命徵》,得禮之制,澤谷之中,有赤烏,白玉,赤蛇,赤 龍,赤木,白泉生出,飲酌之,使長壽。
《禮》之動搖也,與天地同氣,四時合信,陰陽為符,日月 為明,上下和洽,則物獸如其性命。
《汲冢周書》:「生之樂之,則母之禮也;政之教之,遂以成 之,則父之禮也。父母之禮,以加於民。」
《管子·牧民》篇:「國有四維,一曰禮。」
《文子道德篇》:文子問:「何謂禮?」曰:「為上則恭嚴,為下則 卑敬,退讓守柔,為天下雄。立於不敢,設於不能,此之 謂禮也。」
《上禮篇》:《老子》曰:「為禮者,雕琢人性,矯拂其情,目雖欲 之禁以度,心雖樂之節以禮,趨翔周旋,屈節卑拜,肉 凝而不食,酒澂而不飲,外束其形,內愁其德,鉗陰陽 之和,而迫性命之情,故終身為哀人。」
《莊子天運篇》:「三王五帝之禮義法度,不矜於同而矜 於治。故譬三王五帝之禮義法度,其猶柤梨橘柚耶? 其味相反而皆可於口,故禮義法度,應時而變也。」 《尸子》:「秋為禮,西方為秋。秋,肅也,萬物莫不肅敬,禮之 至也。」
《董子》:「理者,天所為也;文者,人所謂之禮。禮者,因人情 以為節文,以救其亂也。夫隄者,水之防也;禮者,人之 防也。刑防其末,禮防其本也。」
《慎子》:「禮從俗,政從上,使從君。國有貴賤之禮,無賢不 肖之禮;有長幼之禮,無勇敢之禮;有親疏之禮,無愛 憎之禮。」
《荀子勸學》篇:「禮者,法之大分,群類之綱紀也。故學至 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
《天論》篇:「水行者表深,表不明則陷。治民者表道,表不 明則亂。禮者表也;非禮,昏世也。昏世,大亂也。」
《修身》篇:「凡用血氣、志意知慮,由禮則治通,不由禮則 勃亂提僈。食飲、衣服、居處動靜,由禮則和節,不由禮 則觸陷生疾。容貌態度、進退趨行,由禮則雅,不由禮 則夷固辟違,庸眾而野。」故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 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詩》云:「『禮儀卒度,笑語卒獲』。此 之謂也。」
《淮南子齊俗訓》:「夫水積則生相食之魚,土積則生自 穴之獸,禮儀飾則生偽慝之儒。夫吹灰而欲無眯,涉 水而欲無濡,不可得也。」
《禮》者,體情而制文者也。
揚子《問道》篇:「或問德表。曰:『莫知作上作下』。」「請問莫知。」 曰:「『行禮於彼而民得於此,奚其知』?或曰:『孰若無禮而 德』?」曰:「禮,體也,人而無禮,焉以為德?」
《五百篇》或問:「禮難以彊世?」曰:「難。故彊世,如夷俟倨肆 羈角之哺,果而陷之,奚其彊?或性或彊,及其名,一也。 見弓之張兮,弛而不失其良兮。」或曰:「何謂也?」曰:「擏之 而已矣。川有防,器有範,見禮教之至也。」
《賈子》:「禮者禁於將然之前;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 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為至難知也。
《韓詩外傳》:「在天者莫明乎日月,在地者莫明乎水火, 在人者莫明乎禮義。故日月不高則所照不遠,水火 不積則光炎不博,禮義不加乎國家則功名不白。故 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
《大戴禮本命》篇:「禮象五行也,其義四時也,故以四舉: 有恩,有義,有節,有權。」
《鹽鐵論誅秦》篇:「夫禮讓為國者,若江海流,彌久不竭, 其本美也。苟為無本,若蒿火暴怒而無繼,其亡可立 而待。」
《申韓》篇:「河決若甕口,而破千里,況禮決乎?其害多矣。」 《白虎通禮樂》篇:「夫禮者,陰陽之際也,百事之會也,所 以尊天地,賓鬼神,序上下,正人道也。」
《禮》者,盛不足,節有餘,使凶年不儉,豐年不奢,貧富不 相懸也。
有貴賤焉,有親疏焉,有長幼焉。朝廷之禮,貴不讓賤所以有尊卑也;鄉黨之禮,長不讓幼,所以明有年也; 宗廟之禮,親不讓疏,所以有親也。此三者行,然後王 道得,王道得,然後萬物成。
王褒《服要記序》:「古之制禮,其品有五:吉禮,祭祀是也, 凶禮,喪葬是也;賓禮,朝享是也,軍禮,師旅是也;嘉禮, 婚姻是也。五者,民之大事,舉動之所由也。」
袁子正《書》《禮》者何也?緣人情而為之節文者也。嚴父 愛親之情也,尊親敬長之義也。
揚子《物理論》:「禮者,履也,律也,義同而名異。五禮者,吉、 凶、軍、賓、嘉也。」
《中說禮樂》篇:「或曰:『君子仁而已矣,何用禮為』?子曰:『不 可行也』。或曰:『禮豈為我輩設哉』?子不答。既而謂薛收 曰:『斯人也,旁行而流矣,安知禮教哉』?有若謂:『先王之 道斯為美』。」
《通典》:「修贄類」帝,吉禮也;釐降嬪虞,嘉禮也;群侯四朝, 賓禮也;征于有苗,軍禮也;遏密八音,凶禮也。自伏羲 以來,五禮始彰;堯、舜之時,五禮咸備。
李氏《刊誤》:「九卿太常,專掌禮樂,累代沿習,不更其名。 又春官氏主國之五禮:吉、凶、軍、賓、嘉也。寺有少卿、博 士,禮部有郎中、員外,必慎選儒學達於典禮者,足以 咨訪大國禮範,豈有闕文?而代宗皇帝用顏真卿為 禮儀使,真卿博通典式,曷不授以太常卿、禮部尚書, 而使掌國禮,奈何?禮儀以使為名,則何異於營田租」 庸者乎。前代所無。我唐有之。必為後世之譏。宜亟去 其名也。
吉凶賓、軍嘉,是為五禮,婚姻屬之嘉。嘉者,善也。今代 每言婚姻,則曰佳期者,美也。婚姻之重,所宜依經,若 用為佳,實傷古義。
《大平御覽》,吉、凶、賓、軍、嘉,即五禮之目也。吉禮者,祭祀、 郊廟、宗社之事是也;凶禮者,喪記之說,年穀不登,大 夫去國之事也;賓禮者,貢獻、朝聘之事是也。軍禮者, 始黃帝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嘉禮者,好會之事,起 自伏羲,以儷皮為幣,始制嫁娶,其後有冠、鄉飲酒、鄉 射食、耆老、王燕族人之事是也。但前代象天,其禮質 而略;後代法地,其事煩而文。唐虞之際,五《禮》明備。周 公所制,文物極矣。
《石林燕語》:天聖初,明肅太后垂簾,欲被袞冕,親祠南 郊,大臣爭莫能得。薛簡肅公問:「即服袞冕,陛下當為 男子拜乎,婦人拜乎?」議遂格。禮九拜,雖男子亦不跪, 簡肅亦適幸。其言偶中,然天下至今服簡肅之抗論 也。
國朝典禮,初循用唐《開元禮》舊書一百五十卷。太祖 開寶中,始命劉溫叟、盧多遜、扈蒙三人補緝遺逸,通 以今事,為《開寶通禮》二百卷,又《義纂》一百卷,以發明 其旨,且依《開元禮》設科取士。嘉祐初,歐陽文忠公知 太常禮院,復請續編,以姚闢、蘇洵掌其事,為《太常因 革禮》一百卷,議者病其太簡。元豐中,蘇子容復議以 《開寶通禮》及近歲詳定禮文,分有司儀注沿革為三 門,為《元豐新禮》,不及行。至大觀中始修之,鄭達夫主 其事。然當時亦無知禮舊人,故書成頗多牴牾,後亦 廢。
《愛日齋藂抄》:太祖嘗問趙中令:禮何以男子跪拜而 婦人不跪,趙不能對,遍訊禮官,皆無知者。王貽孫,祁 公溥之子也,為言古詩長跪問故夫,即婦人亦跪也。 唐太后朝,婦人始拜而不跪。趙問所出,因以太和中 幽州從事張建章《渤海國記》所載為證,大重之,事具 《國史王貽孫傳》及它雜說。《葉氏燕語》正舉此,且云:「天 聖初,明肅太后垂簾,欲被袞冕,親祠南郊,大臣爭,莫 能得。薛簡肅公問:『即服袞冕,陛下當為男子拜乎』?議 遂格。禮九拜,雖男子亦不跪。」貽孫之言蓋陋矣。簡肅 亦不達,幸其言偶中,使當時有以貽孫所陳密啟者, 則亦無及矣。汪聖錫端明作《燕語證誤》。又云:「《漢書周 昌傳》:『呂后見昌,為跪謝。周宣帝詔命』」婦皆執笏,其拜 宗廟及天臺,皆俛伏。則其時婦人已不跪矣。故時有 是詔,云「始於則天」,非也。明肅乃謁太廟,非郊也。九拜 有稽首,有頓首,非皆不跪也。不跪雖有之,蓋拜之輕 者耳。余觀歐公所為《簡肅墓志》及《湘山野錄》,皆云后 欲以袞冕謁太廟,謂親祠南郊,誠《燕語》之疑,宜汪氏 引宋子京《謁廟賦》以證。至程氏《攷古篇》,又因貽孫之 說考其詳云。按後周天元靜帝大象二年詔曰:「縣命 婦皆執笏,其拜宗廟及天臺,皆俛伏,如男子。」據此詔 特令於廟跪,則他拜不跪矣。張建章所著武后時婦 拜始不跪,豈至此始拜與廟朝跪禮而去之,而紀之 不詳耶?周昌諫高帝,呂后見昌為跪。《戰國策》:「蘇秦過 洛,其嫂蛇行匍匐四拜,自跪而謝。」《隋志》:皇帝冊后,后 先拜後起。則唐以前婦拜皆跪伏也。又《朱文公語錄》: 「或問:『禮,婦人吉拜,雖君賜肅拜,則古人于拜亦伏地』。 曰:『古有女子伏拜者,乃太祖問范質之姪,古者女子 拜如何』?遂舉《古樂府》云:『長跪問故夫,以為古婦女皆 伏拜。自則天欲為自尊之計,始不用伏拜』。」看來此說 不然。樂府只說「長跪問故夫」,不曾說伏拜。古人坐地是跪一處,云直身長跪,若拜時,亦只俯手如揖,便是 肅拜。故《禮》註云:「肅,俯手也。」蓋婦人首飾盛多,如副笄 六珈之類,自難以俯伏地上。古人所以有父母拜其 子,亦有姑答拜者,蓋只跪坐在地,拜時易,不曾相對 拜,各有問當答拜亦然。大祝九拜,肅拜但俯下手。今 時傳云:「古者不拜,故肅使者而已。」文公舉貽孫之對 為范,果當別有據,其論婦拜為詳矣。《鶴林玉露別記》 文公之說云:「古者男子拜,兩膝齊屈,如今之道拜是 也。」杜子美註《周禮》奇拜,以為先屈一膝,如今之雅拜, 即今拜也。古者婦女以肅拜為正,謂兩膝齊跪手至 地而頭不「下也。拜手亦然。《南北史》有《樂府詩》,說婦人 曰:『伸腰再拜跪,問客今安否』?」「伸腰」亦是頭不下也。周 宣帝令命婦相見,皆跪如男子之儀。不知婦人膝不 跪地,變為今之拜者,起於何時?程泰之以為始於武 后,不知是否?而項氏《家說》則云:「鄭氏註《周禮》肅拜云, 若今婦人撎?」安世按:古之拜,如今之揖,折腰而「已。介 冑之士不拜,故以肅為禮,以其不可折腰也。然則《儀 式》,持劍斂手,回身微作曲勢耳。鄭氏之所謂撎蓋如 此,正今時婦人揖禮也。」據鄭氏說,則婦人之拜,不過 如此。或者乃謂自唐武氏始尊婦人,不令拜伏,則妄 誕之甚矣。周天元時,令婦人拜,特撎作男子拜,則雖 一俗婦人,亦不作男子之拜也。況古者男子之拜,但 如今之揖,則婦人之拜,安得亦如今之伏?今之男子, 以古男子之拜為揖,故其拜也加之以跪伏,為稽顙 之容。今之婦人,亦以古婦人之拜為揖,故其拜也加 之以拳曲,作虛坐之勢。視古已加,不得謂之減矣。《禮》 所謂「女拜尚右手」者,特言斂手向右,如孔子「拱而尚 右」之尚,非若今「用手按膝作跪也。男子之尚左亦然。 古跪自是一禮,以拜與伏皆不相干。」此論尤詳於諸 書。疑跪拜之制,後周始變,後唐初或因之,武后乃復 其舊。然王建《宮詞》云:「射生宮女宿紅妝,請得新弓各 自張。臨上馬時齊賜酒,男兒跪拜謝君王。」「殿前鋪設 兩邊樓,寒食宮人步打毬。一半走來爭跪拜,上棚先 謝得頭籌。」建,太和中為陝州司馬,豈武后以後,婦拜 猶跪,禮特行于宮掖。《復齋漫錄》謂後周制,令宮人廷 拜,為男子拜。引建前一詩證之,唐宮詞無預後周故 實也。
《老學菴筆記》:古所謂揖,但舉手而已。今所謂喏,乃始 於江左諸王。方其時,惟王氏子弟為之。故支道林入 東,見王子猷兄弟還,人問諸王何如,答曰:「見一群白 項烏,但聞啞啞聲,即今喏也。」
《齊東野語》:「南人尚左,北人尚右。」或問孰為是,因攷其 說於此,與有識者訂之。《檀弓》鄭氏註云:「喪尚右,右,陰 也。吉尚左,左,陽也。」《老子》亦云:「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河 上公註:「方,生位也。右,陰道也。」《禮正義》:案《特牲》、少牢,吉 祭皆載右胖,《士虞禮》,凶事載左胖,吉祭載右胖,從地 道尊右,凶事載左胖,取其反吉也。《老子》又曰:「偏將軍 處左,上將軍處右。」河上公註:「卑而居陽,以其不專殺; 尊而居左,以其主殺也。」吳世傑《漢書刊誤》云:「凶事尚 右,孔子有娣之喪之事也。」《禮》:「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 註:「謂車上貴左,乘車則貴左,兵車則貴右。乘車君在 左,御者在中;兵車君在中,御者在左。《少儀》論乘兵車 云:『軍尚左』。疏云:『軍將尊尚左』。」按《老子》上將軍處右,偏 將軍處左,非指車同言也。《左傳》「韓厥代御居中」,杜註: 「自非元帥,御皆在中,將在左。」乃知兵車惟君及元帥 然後尚右,其餘軍將亦尚左而已。按古人主當阼,以 右為尊,而遜客而已。居左則左非尊位也。後世以左 為主位,而貴不敢當,則以左為尊也。如魏無忌迎侯 生而虛車左,何也?地道陰道尚右,故後世之祀,以右 為上。今宗廟亦然。人家門符左神荼,右鬱壘,張平子 賦亦云:「守以鬱壘,神荼副焉。」《左傳》載:「天子所右,寡君 亦右之;天子所左,寡君亦左之。」則以右為助之重且 大者。漢右賢左戚,他如左官左遷,又以左為輕。或謂 左手足不如右強,故論輕重者,必重右輕左。
《清波雜志》:男子施敬於婦女,男一拜,婦答兩拜,名曰 「夾拜」,古禮也。今則不然。古之男女皆跪,《詩》曰:「長跪問 故夫。」或問「婦跪如何?」嘗聞海上之國,僧尼婦人皆作 男子拜拜,尚不以為異,則跪宜有之。
《鄰幾雜志》:君實又說「夾拜」,今陝府村野婦人皆如此, 男子一拜,婦人四拜,男子一拜。城外則不然。
《春明夢餘錄》:「成周盛時,以《周禮》持世,凡其所以建國 而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者,皆謂 之禮,不徒以祭祀、燕享、冠、婚、賓射以為禮也。太宰掌 建邦之六典」,以治典為先,而典禮僅居其一。然其書 不謂之治而謂之「禮。」秦漢以來,凡所以為治者謂之 政,特以施於郊廟、朝廷、學校而有節文儀則者則謂 之「禮。」三代以前,以禮為治天下之大綱;三代以後,以 禮為治天下之一事。古今治效有隆污之異者以此。 夫子遺經,皆經諸儒校定,獨禮無成書,朱子於寧宗 四年致仕家居,始修《禮書》,名曰《儀禮經傳通解》。其書 大要以《儀禮》為本,分章附疏,而以小戴諸義各綴其後。其見於他篇及他書可相發明,或附義于其外,如 《弟子職》、保傅之屬,又自別為一篇,以附其類。其目有 《家禮》《鄉禮》《學禮》《邦國禮》《王朝禮》《喪禮》《祭禮》《大傳》《外傳》, 其大體已具者蓋十七八。先是,草奏欲乞修三禮,曰: 「遭秦滅學,禮樂先壞。漢、晉以來,諸儒補輯,竟無全書。 其頗存者,三禮而已。」《周官》一書,固為禮之綱領。至其 儀法度數,則《儀禮》乃其本經,而《禮記郊特牲》《冠義》等 篇乃其義疏耳。前此猶有《三禮通禮》、學究諸科,禮雖 不行,而士猶得以通習而知其說。熙寧以來,王安石 變亂舊制,廢罷《儀禮》而獨存《禮記》之科。棄經任傳,遺 本宗末,其失已甚,而博士諸生又不過採其虛文以 供應舉。至於其間亦有因儀法度數之實而立文者, 則感幽而莫知其源。一有大議,率用耳學臆斷而已。 臣昔在山林,嘗與一二學者考訂其說,欲以《儀禮》為 經,而取《禮記》及諸經史雜書所載有及於禮者,皆以 附于本經之下,且列注疏。諸儒之說,略有端緒,而私 家無書,檢閱無人,抄寫久之未成,會蒙除用,學徒分 散,遂不能就。欲望聖明特詔有司,許就祕書省關借 禮樂諸書,自行招致。舊日學徒十餘人,踏逐空閑官 屋數間,與之居處,令其編類,可以興起廢墮,垂之永 久。使士知實學,異時可為聖朝制作之助,則斯文幸 甚。會去國不及上朱子修禮書時已年六十有八。越 三年而先生捐館舍,書迄未完。門人黃幹楊復補喪 祭二禮以成書。先儒言:「後之言禮者不至棄《經》而任 傳,違本而逐末,賴有此書,
臨川吳文正澄著《三禮考》,今其書考《周官》以正六典, 以《大司徒》之半補《冬官》之闕,蓋取陳氏、俞氏之論也。 以《儀禮》為《經》,《禮記》為《傳》,蓋取朱子之論也。其言曰:「因 朱子所分《禮》章,重加倫紀。其《經》後之所記,依經章次 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舊,附於篇終。其十七篇 次第,並如鄭氏本,更不間以他篇,庶十七篇正經不」 至雜揉。二戴之《記》中有經篇者,雜之為《逸經》。禮各有 義,則《經》之傳也。以戴氏所存兼劉氏所補,合之而為 《傳》,《正經》居首,《逸經》次之,《傳》終焉。皆別為卷而不相紊。 此外悉以歸諸戴氏之《記》。朱子所輯及黃氏《喪禮》、楊 氏《祭禮》,亦參伍以去其重複,名曰《朱氏記》,而與二戴 為三。凡周公之典,其未墜於地者,蓋略包舉而無遺。 造化之運不息,則天之所秩,未必終古而廢壞,有議 禮制度,考文者出,所損所益,百世可知也。
朱文公居母憂,自始死以至祥禫,參酌盡變,因著成 器《葬祭禮》,又推之冠婚而成編,曰《家禮》。《冠禮》則多取 司馬氏,《婚禮》則參司馬氏、程氏《喪本》。司馬氏後又以 禮部侍郎高閌抑崇之書為最精,多采用焉。書成,一 侍子竊之亡去。文公沒而其書始出。自敘曰:「三代之 禮,其宮廬、器服、出入起居之制節皆已不宜於世。」世 「之君子有意乎禮,或違其本而務其末,緩其實而急 於文,苦其難而不能舉其要也。其困於貧窶者,尤患 其終不能及於禮。」熹之愚,蓋兩病焉。是以獨究古今 之禮,少加損益,為一家之書。其大體之不可變者,則 以謹名分、崇愛敬為之本。至其施行之際,則又略浮 文、敷本實,以附於孔子從先進之意,「誠得與同志之 士熟講而施行之。古修身齊家之道,慎終追遠」之心, 庶猶可得復見,而國家崇化導民之意,或其有小補 云。
《禮樂合編》鄭元云:「襄陵之浸,修隄防以制之,覂駕之 馬,設銜策以驅之。故乃上法圓象,下參方載,道之以 德,齊之以禮。」
何休云:「怠慢於禮,則政無車,無車則政不行。」
黃憲云:「童子變孟賁之意,孟賁怒之,童子操刃與孟 賁戰,童子必不勝。孟賁怒而童子修禮盡敬,孟賁不 忍犯也。」
顏師古云:「執《禮》者必以吉凶、軍、賓、嘉為次。今則以嘉 賓次吉,軍凶後賓,庶乎義類相從,終始無黷。」
《孔疑達傳》:「禮主治貴,故不制庶人之禮,若有事則假。 士禮,非禮之正也,權也。」
極大為太,未分為一。上下異位曰「分」,動靜相生曰「轉」, 推遷不一曰「變」,屈伸有常曰「列。」聖人制禮,皆本於此。 法天地則有尊卑貴賤之等,法陰陽則有吉凶刑賞 之事,法四時則有歲月久近之差,法鬼神則有報本 反始之誠。
地有廣狹,則入有多寡,禮必因地以為倫類。廣者禮 備,狹者禮降也。年有上下,則人有豐嗇,禮必因時以 為厚薄。年豐禮厚,年凶禮薄也。
天地有尊卑之勢,聖人法之,以制君臣之禮。山澤有 卑高之勢,聖人法之,以制貴賤之禮。陰陽有動靜之 殊,聖人法之,以制《經禮》之大,《曲禮》之小。
歐陽修論「俗禮遭秦變古,後之有天下者,自天子百 官名號位序、國家制度,宮車服器,一切用秦,其朝夕 從事,則以簿書獄訟兵食為急,曰『此為政也,所以治 民;時出而用之郊廟朝廷,曰『此為禮也,所以教民。此
所謂治。出於二,而禮樂為虛名蔡襄云:「冠、婚、喪、祭,禮之大者。冠禮今不復議,婚禮無復有古之遺文,而喪」禮盡用釋氏,獨「三年日月」,則類 古矣。
司馬光云:「君子大復古,重變古,以聖人因時制宜,各 有法象意義,不可私智更也。用步卒而車戰法亡,開 阡陌而井地法亡,建郡縣而封建法亡,以日易月而 通喪之禮廢,從事鞍馬而轡軾之儀絕,參以胡服而 冕黻不復用,尚以盃案而簋席不復施,大抵視便利 為安,日趨苟簡,凡所施設,是今非古。如宣帝所謂『漢 家自有制度』」,可勝嘆哉!
王安石云:「知禮貴知禮之意」,而荀卿盛稱法度節奏 之美,至於言化,則以為偽也,亦烏知禮意哉?故禮始 於天而成於人,知天不知人則野,知人不知天則偽。 聖人惡其野而疾其偽,以是禮興焉。今荀卿以為聖 人化性而起偽,不知天之過也。
為《禮》者必詘其放傲之心,逆其嗜慾之性,莫不欲逸 而為尊者勞,莫不欲得而為長者讓。夫民於此,豈皆 有樂之心哉?患上惡己而隨之刑也。荀卿以為特劫 之法度之威為之於外耳。此亦不思之過也。
程子:聖人非不知箕踞而坐,不揖而入,便人情、適四 體之安也,將必使之回翔容與,不可馳驟,上自朝廷, 下至於民,其衣以黼黻文章,其食以籩豆簠簋,其耕 以井田,其進取選舉以學校,其治民以諸侯,嫁娶死 喪莫不有法,嚴之以鬼神,重之以四時,使民自尊而 不輕為姦。故曰「禮之近人情者,非其至也。」
《禮》者,人之規範,守禮所以立身也。
「《禮》之本」出於民之情,聖人因而利導之耳。「《禮》之器」,出 於民之俗,聖人因而節文之耳。
「《行禮》不可全泥古」,須當視時之風氣。
《張子禮》者,聖人之成法。
「觀會通以行典禮。」此則真義理也。行典禮而不達會 通。則非時中。
進人之速,無如《禮》學。
禮者,理也,知禮則能制禮。
「學者行禮,時人以為迂,彼以為迂,在我乃是捷徑。」 蘇軾論秦始皇、周公、孔子區區於升降揖讓間,丁寧 反覆而不敢失墜者,世俗所謂迂闊,而不知聖人之 權固在此也。帝王相承而不敢破,秦始皇以詐力并 諸侯,決壞聖人之籓籬,而以利器明示天下,天下惟 知求生避死之具,而以禮為無用贅龐之物,其意以 為生之無事乎禮也。苟生之無事乎禮,凡可以得生 者,無所不為矣。嗚呼,此秦之禍,至今未息歟!
胡寅云:「禮也者,人之急也,可終身蹈,不可須臾離也。 須臾離則慆慢之行臻焉,須臾忘則慆慢之心生焉, 況無禮而可以始終乎?」
《文公正義》:「禮不可駭俗,但不出戶庭親行之可也。 匏有苦葉不可食。濟有深涉不可渡。禮有禁法不可 越。」
時豐則禮隆,時儉則禮殺。遭時制宜,不可無禮。 考索觀周之治,文、武、成、康之世,上下輯睦,頤指如意, 則文之振也;昭穆而下,王室日衰,下多離叛,則文之 不振也。是以序《詩》者,以君臣上下動無禮文,為幽王 之亂;以「天下蕩蕩」無紀綱文章,為厲王之亂。
文者,古先聖王經世之道也。上古洪荒,斯人禽獸草 木如也,聖人為之紀綱、法度、典章、禮樂,以維持之,使 父子、君臣、夫婦、兄弟莫不得其正,故謂之「文。」
《聖學格物通》:湛若水曰:「宋儒司馬光云:『禮之為用大 矣,用之於身則動靜有法而百行備,用之於家則尊 卑有別而九族睦,用之於鄉則長幼有倫而風化美, 用之於國則君臣有敘而政治成,用之於天下則諸 侯賓服而紀綱正』。臣謂禮也者,理也,人君必先體天 理於心以為之本,而後由中應外,篤近舉遠,莫非禮」 之用矣。
禮者體也,與道為體者也。禮存則道存,道存則國存, 禮亡則道亡,道亡則國亡,是故先王之教務焉。聖祖 以禮為人道之紀綱,又曰「國之防範」,蓋深有見於是, 而鑒元氏之失矣。今重熙累洽之世,議禮而奉行之 者,可不謹哉!
「禮之為物也,聖人之所以飾人之情而閑其邪僻之 具也。其文物制度,皆因民以為節,而為大防而已。」是 禮者理也。必聖人在上,心純乎天理,故制為禮法,致 臣民於治化之中也。元入主中國,先王之禮法教化 蕩然矣。是以官民輕玩,以至僭亂踰越,貴賤等混,上 下分乖,莫有甚於此時也。天生皇祖,為中國禮樂綱 「常之主,復乎古而變乎今。命儒臣歷考舊章,上自朝 廷,下至臣庶,冠婚喪祭之儀,服舍器用之制,各有等 差,著為成書,使頒行遵守。貴賤之等,於是而嚴也;上 下之分,於是而正也;先王之禮教,於是而復明也。」是 固斟酌損益,以扶植萬世常行之道。但承平日久,民 心漸玩,僭踰之風,尚不能無也。申明舊制,防其漸而 遏其流,則治平之休,垂於無疆矣《日知錄》:「宋世典常不立,政事叢脞,一代之制,殊不足 言。然其過於前人者數事,如人君宮中自行三年之 喪,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為 皇嗣,三也;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漢唐之所 不及,故得繼世享國至三百餘年。若其」職官軍旅食 貨之制,冗雜無紀,後之為國者,並當取以為戒。 古人席地而坐,引身而起則為長跪,首至手則為拜 手,手至地則為拜首,至地則為稽首,此禮之等也。君 父之尊,必用稽首,拜而後稽首,此禮之漸也。必以稽 首終,此禮之成也。今《大明會典》曰:「後一拜叩頭成禮。」 此古之遺意也。
古人以「稽首」為敬之至。《周禮·太祝辨》九。一曰稽首。 註:「稽首,拜中最重臣拜君之禮。」《禮記?郊特牲》:「大夫之 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秦伯享晉公子重耳,公賦。六月,公子降拜稽首,公降 一級而辭焉。襄公三年,盟于長樗,公稽首。知武子曰: 「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懼矣。」二十四年,鄭伯如晉, 鄭伯稽首,宣子辭。子西相,曰:「以陳國之介,恃大國而 陵虐於敝邑,寡君是以請罪焉,敢不稽首?」哀公十七 年,盟于蒙,齊侯稽首,公拜。齊人怒。孟武伯曰:「非天子, 寡君無所稽首。」《國語》:襄王使召公過及內史過賜晉 惠公命,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內史過歸,以告王曰: 「執玉卑,替其贄也。拜不稽首,誣其上也。」替贄無鎮,誣 王無民,可以見稽首之為重也。自敵者皆從頓首。李 陵《報蘇武書》稱「頓首。」
陳氏《禮書》曰:「稽首者,諸侯於天子,大夫、士於其君之 禮也。然君於臣亦有稽首,《書》稱『太甲稽首於伊尹,成 王稽首於周公』是也。大夫於非其君亦有稽首,《儀禮》 『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勞介,介再拜稽首』是也。蓋君子 行禮,於其所敬者,無所不用其至,則君稽首於其臣 者,尊德也;大夫士稽首於非其君者,尊主人也。春秋」 之時。晉穆嬴抱太子頓首於趙宣子。魯季平子頓首 於叔孫。則頓首非施於尊者之禮也。
《禮書》以「頓首」 為首,頓於手而已。
《荀子》言「平衡曰拜,下衡曰稽首,至地曰稽顙」,似未然。 古惟喪禮始用稽顙,蓋以頭觸地,其與稽首乃有容 無容之別。
今表文皆云「稽首頓首」,蔡邕《獨斷》:漢承秦法,群臣上 書皆言昧死,言王莽盜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 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 百拜字出《樂記》。古人之拜,如今之鞠躬,故通計一席 之間,賓主交拜,近至於百。註云:「壹獻,士飲酒之禮,百 拜以喻多。」是也。
徐伯魯曰:「按《鄉飲酒禮》無百拜,此特甚言之耳。」
若平禮止是一拜再拜,即人臣於君亦止再拜,孟子 以「君命將之,再拜稽首而受」是也。禮至末世而繁,自 唐以下,即有四拜。《大明會典》四拜者,百官見東宮親 王之禮。見其父母亦行四拜禮。其餘官長及親戚朋 友相見,止行兩拜禮。是四拜,唯於父母得行之。今人 書狀動稱百拜,何也?
古人未有四拜之禮。唐李涪《刊誤》曰:「夫郊天祭地,止 於再拜,其禮至重,尚不可加。今代婦謁姑嫜,其拜必 四,詳其所自,初則再拜,次則跪獻。衣服文史承其筐 篚,則跪而受之。常於此際,授受多誤,故四拜相屬耳。 《戰國策》:蘇秦路過雒陽,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謝。 此四拜之始。蓋因謝罪而加拜,非禮之常也。」
《黃庭經》十讀四拜,朝太上亦是加拜。
今人上父母書,用百拜,亦無理。若以古人之拜乎?則 古人必稽首然後為敬,而百拜僅賓主一日之禮,非 所施於父母。若以今人之拜乎?則天子止於五拜,而 又安得百也?此二者過猶不及,明知其不然而書之, 此以偽事其親也。洪武三年,上諭中書省臣曰:「今人 書劄,多稱頓首、再拜、百拜,皆非實禮,其定為儀式,令」 人遵守。於是禮部定儀,凡致書於尊者,稱「端肅奉書」, 答,則稱「端肅奉復。」敵己者,稱「奉書奉復。」上之與下,稱 「書寄書答。」卑幼與尊長,則曰「家書敬。」復尊長與卑幼, 則曰「書付某人。」
九頓首出《春秋傳》。然申包胥元是三頓首,未嘗九也。 杜註:《無衣》三章,章三頓首,每頓首必三,此亡國之餘 情,至迫切而變其平日之禮者也。七日夜哭於鄰國 之庭,古人有此禮乎?七日哭也,九頓首也,皆亡國之 禮也,不可通用也。
韓之戰,秦獲晉侯,晉大夫三拜稽首。古但有再拜稽 首,無三拜也。申包胥之「九頓首」,晉大夫之三拜也。 《楚語》:「椒舉遇蔡聲子,降三拜,納其乘馬。」亦亡人之禮 也。
《周書。宣帝紀》:「詔諸應拜者,皆以三拜成禮。」後代變而 彌增,則有四拜,不知天元自擬上帝,凡冕服之類十 二者皆增為二十四,而笞棰人亦以百二十為度,名 曰天杖,然未有四拜。
古人之坐以東向為尊,故宗廟之祭,太祖之位東向即交際之禮,亦賓東向而主人西向。
《漢書註》:如淳曰:「君臣位南北面,賓主位東西面。」
《新序》:楚昭奚恤為東面之壇,一秦使者至,昭奚恤曰: 「君客也,請就上位」是也。《史記。趙奢傳》言:括東向而朝 軍吏。《田單傳》言:「引卒東鄉坐,師事之。」《淮陰傳》言:「得廣 武君,東鄉坐,西鄉對師事之。」《王陵傳》言:「項王東鄉坐 陵母。」《周勃傳》言:「每召諸生說士,東鄉坐,責之趣為我 語。」《田蚡傳》言:「召客飲,坐其兄蓋侯南鄉,自坐東鄉,以」 為漢相尊,不可以兄故私撓。《南越傳》言:「王太后置酒, 漢使者皆東鄉。」《漢書。蓋寬饒傳》言:「許伯請之,迺往,從 西階上,東鄉特坐。」《樓護傳》言:王邑父事護時,請召賓 客,邑居樽下,稱賤子上壽,坐者百數,皆離席伏,護獨 東向正坐,字謂邑曰:「公子貴如何?」《後漢書。鄧禹傳》言: 「顯宗即位,以禹先帝元功,拜為太傅」,進見東向。《桓榮 傳》言,乘輿嘗幸太常府,令榮坐東面,天子親自執業。 此皆東向之見於史者。《曲禮》:「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 自西階而升,故東鄉;自東階而升,故西鄉。而南鄉特 其旁位,如廟中之昭,故田蚡以處蓋侯也。
《孝文紀》:「西鄉讓者三,南鄉讓者再。」註:「賓主位東、西面, 君臣位南、北面。」是時群臣至代邸,上議,則代王為主 人,故西鄉。《舊唐書》:盧簡求子汝弼為河東節度副使, 府有龍泉亭,簡求節制時,手書詩一章,在亭之西壁。 汝弼復為亞帥,每亭中讌集,未嘗居賓位,西向俛首 而已。是唐人亦以東向為賓位也。
古人席地而坐,西漢尚然。《漢書雋不疑傳》:「登堂坐定, 不疑據地曰:『竊伏海濱,聞慕公子威名舊矣』」是也。 古人之坐,皆以兩膝著席,有所敬,引身而起,則為長 跪矣。《史記。范睢傳》言:「秦王跽而請,秦王復跽。」而褚先 生《補梁孝王世家》:「帝與梁王俱侍坐太后前,太后謂 帝曰:『吾聞殷道親親,周道尊尊,其義一也。帝跪席舉 身』」曰「諾」是也。《禮記》坐皆訓跪。《三國志註》引《高士傳》言 管寧嘗坐一木榻,積五十餘年,未嘗箕股,其榻上當 膝處皆穿。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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