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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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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四

  春秋四傳文公三年 四年 五年 九年 十有二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六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宣公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二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禮儀典第八十四卷

喪葬部總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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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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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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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夏,五月,王子虎卒。」

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復言其爵也。翟泉之盟,貶之稱人,故知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左傳》:「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

「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

《公羊傳》:「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 何以卒?新使乎我也。」

王子虎即叔服也。新為王者,使來會葬,在葬後三年中卒。君子恩隆於親,親則加報之,故卒明當有恩禮也。《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名者卒從正。何氏云:「時天王崩,魯隱往奔喪,尹氏主儐贊。諸侯與隱交接而卒,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之,故為隱恩痛之日者,恩錄之,明當有恩禮。」然則彼天王崩,尹氏四月卒,仍在期內,其恩近,故書日;此則已經三年,其恩殺,故不日,是以注云「在期外。」隱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傳云「卒,從正」,何氏云:「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傳云「而葬從主人」,何氏云:「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從蔡,臣子辭稱公。」然則此亦從君臣之正義言之,故云名者,卒從正也。

《穀梁傳》:「叔服也,此不卒者也,何以卒之?以其來會葬, 我卒之也。」

會葬在元年。

或曰:「以其嘗執重以守也。」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鄭」,叔服執重任以守國。

《胡傳》:「王子虎不書爵,譏之也。天子內臣無外交,而以 新使乎我,致恩禮焉,是以私情害公義,失輕重之權 矣。」

大全汪氏曰:「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劉文公為王官,伯尹氏世執朝權,皆王室之秉政者,故特赴於諸侯。而《魯史》記其卒,《春秋》存而弗削,以示王臣不當赴喪於列國耳。」

文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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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夏,「逆婦姜於齊。」

胡傳「逆皆稱女,以未成婦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稱 也。往逆而稱婦,入國不書至,何哉?此《春秋》誅意之效 也。禫制未終,思念娶事,是不忘哀而居約矣。方逆也, 而已成為婦未至也,而如在國中,原其意而誅之也。 不稱夫人姜氏者,亦與有貶焉。婦人不專行,何以與 有貶?父母與有罪也。文公不知謹其伉儷,違禮而行」, 使國亂子弒。齊人不能鑒微知著,冒禮而往,使其女 不允於魯,皆失於不正,其始之過也。夫婦之際,人倫 之首,禮不可不謹也。故交貶之,以為後鑒。

大全劉氏曰:文公闇弱惰慢,不能率禮而行,夫人不能早避喪娶之辱,冒大禮以往,國人皆賤之,遂無所據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也。 張氏曰:「聖人嚴吉凶之辨,蓋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正以有父子之親,而三年之喪,哀戚之至也。國君為風教之首,而納幣于喪中,《春秋》變逆女」為「逆。婦姜不成其夫人之禮,以」見人倫之本已失,何以正是國人為後嗣之基乎?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于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貴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胡傳》:風氏,僖公之母,莊公妾也。而稱夫人,自是嫡妾亂矣。《語》曰:「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 曰寡小君。」蓋敵體之稱也。若夫妾媵,則非敵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稱號之。

大全汪氏曰:據僖八年「用致夫人」,乃成風也。

其沒亦以夫人之禮卒葬之。

大全陳氏曰:「夫人某氏,嫡稱也。喪之以夫人之禮也。隱公之喪桓母,猶有疑焉,是故別廟也。祔姑稱諡,伉然如夫人,則自文公之喪《成風》始。」

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為夫人,徒欲尊寵其所愛, 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為夫人,徒欲崇貴其所生,而 不虞賤其父。卑其身則失位,賤其父則無本。越禮至 是,不亦悖乎!夫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 者也。《春秋》於《成風》記其卒葬,各以實書,不為異辭者, 謹禮之所由變也。

大全薛氏曰:妾母為夫人,僭也。僭則何以取乎《春秋》不沒其實也。 朱子曰:「僖公成風與晉簡文帝鄭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義。」

文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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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珠玉曰「含」,車馬曰「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按《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禭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按《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冢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冢』」,未必發天子冢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

《公羊傳》:「含者何?口實也。」

孝子所以實親口也,緣生以事死,不忍虛其口。「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文家加飯以稻米。文家加飯以稻米,即《禮記檀弓下篇》云「飯用米貝」,弗忍虛也。

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且兼辭以言且,知譏兼之也。「含言歸」者,時主持含來也。「去天」者,含者,臣子職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義也。不從含,晚言來者,本不當含也。主書者,從含也。含者,臣子職以大宰掌之故也。含者,殯前之禮,遙始行之,故知晚。然則宜言來以見晚,而不言來者,正以本不當含,寧得責其晚乎?主書者,從含也。言《春秋》主書此事者,正欲譏其含,而并言且賵者,因譏之。

《穀梁傳》:「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

《禮》含「賵襚各異人。」知各異人者,《雜記》稱「諸侯之喪,有賵者,有含者,有襚者。」

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

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鄭君釋之曰:「秦自敗于殽之後,與晉為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用,或作辭。

《賵》以早。

「乘馬曰賵。」乘馬所以助葬,成風未葬,故書「早」

而含已晚

已殯,故言晚。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

胡傳。「珠玉曰含,車馬曰賵。歸含且賵者,厚禮妾母也。 不稱天王,弗克若天也。《春秋》繫王於天以定其名號 者,所履則天位也,所治則天職也。所敕而惇之者,則 天之所敘也。所敘而庸之者,則天之所秩也。所賞所 刑者,則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討也。夫婦,人倫之本,王 法所尤」謹者。今成風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夫 歸含賵焉,而成之為夫人。

大全陳氏曰:賵常事不書,惟賵仲子、成風特書之,則遂命為夫人也。《春秋》之初,猶以為非常事也。宣之敬嬴,襄之定姒,昭之齊歸,雖命為夫人,不復書矣。孟子卒不赴于京師。孔子曰:「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昭公始也。」

則王法廢、人倫亂矣。是謂「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 失耳。故特不稱「天」以謹之也。

大全汪氏曰:「『《禮經》天子諸侯於妾無服』。而《周官職喪》掌諸侯之喪,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喪,亦不及邦國夫人之喪也。今王歸含賵,則是魯以成風之喪赴於京師矣。夫人之喪猶不當赴於王,況妾母乎?王之賜以含賵,其責已深,而魯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揜矣。《春秋》王禮之施於魯者,唯桓、文二公為數且盛,而紊瀆三」綱,有如此者,亦可悲夫! 趙氏曰:《公》《穀》皆云「兼之,非禮也。」據《禮》,「含賵襚」止一人兼行爾,若每事須一人,則罄王朝之臣,不足以充喪禮之使也。 《劉氏》曰:「鄰國含賵襚,猶共一大夫,況王者於其臣妾乎?」《穀梁》又云:「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亦非也。宰咺言來,豈周事之用乎?

《春秋》:「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無傳

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

王使召伯來會葬。

「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

《左傳》:「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公羊傳》:「成風者何?僖公之母也。」

《穀梁傳》:「會葬之禮於鄙上。」

《胡傳》:「仲子雖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為疑, 故別為立宮,而羽數特異。此雖非禮之正,然不祔於 姑,猶有辨焉。至是成風書葬,乃有二夫人祔廟,而亂 倫易紀,無復辨矣。故禮之失,自成風始也。」

大全蘇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為之立宮而不祔。不書其葬,蓋禮之正也。自《成風》以來,妾母皆葬,蓋祔也,魯禮之變自此始矣。 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禮薨之,復以小君之禮葬之,又別為之諡焉,書實以示譏也。」

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既不稱天矣,又使召伯來會葬, 又與貶焉,何也?「歸含且賵」,施於妾母已稠疊矣,又使 卿來會葬,恩數有加焉,是將祔之於廟也,而致禮於 成風盡矣。聘一也,含賵而又葬,則其事益隆,亂人倫、 廢王法甚矣。再不稱天者,聖人於此尢謹其戒而不 敢略也。

大全汪氏曰:「《春秋》君夫人葬惟僖公及成風。王使大夫來會葬。」 蜀杜氏曰:「薨而賵含,尚曰不可,況又使卿會葬乎?故復去天以示義。」 家氏曰:「天子之於諸侯,有會葬之禮,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書叔服,此年書召伯,五年之間,後先兩會葬,或稱天,王或王不稱天。比事而觀,其義豈不甚明乎?」 陳氏曰:「王不稱天,於追錫桓」公見之,至是再見,以夫人之禮,喪成風也。莊、僖之際,天下知有盟主而已,而襄王之季年,更有事於諸侯,於是叔服會葬,毛伯錫命,尤汲汲於魯也。尤汲汲於魯,而何為乎成風?一人賵含之,一人葬之,以是懷諸侯。吾見周之益陵遲矣。 劉氏曰:「《左氏》曰『禮也』。」非也。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者也。妾母稱夫人,王不能正,又使公卿會葬,何禮之有?何休謂去天者不及事天子,會葬諸侯而有早晚小失耳,未可即以為過也,何至遂貶去天乎?

文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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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秦僻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

《左傳》:「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

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并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

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 好。

送死不及尸,故曰「不當事。」《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

《公羊傳》其言僖公、成風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禮》王於敬,當各使一使,所以別尊卑。

「曷為不言及成風?」成風尊也

不可使卑及尊也。母尊,序在下者,明婦人有三從之義,少繫父,既嫁繫夫,夫死繫子。

《穀梁傳》:「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胡傳》:「秦人歸襚而曰僖公成風」者,非兼襚也,亦猶平 王來賵仲子,而謂之惠公仲子爾。仲子,惠公之妾也。 然則風氏亦莊公之妾,曷不書曰「來歸莊公」、成風之 襚乎?曰:寵愛仲子,以妾為妻者,惠公也。故書惠公仲 子,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夫者,當明夫道,不可亂嫡妾 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風氏。立為夫人者,僖公也,故書 「僖公成風」,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子者,當明子道不可 行僭亂之禮以賤其父,聖人垂戒之義明矣。

大全啖氏曰:按僖公成風與惠公仲子何殊?《傳》謂「兩人」,誤也。若實襚,兩人豈以子居母上乎?《公羊》之說非也。 高郵孫氏曰:「成風以妾母僭稱夫人,書薨、書葬,皆用夫人之禮,於是秦人歸襚。聖人正其法,曰僖公成風猶曰成風之所以為夫人,以僖公之失禮也。《穀梁》云:『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夫天王含賵會葬,皆備兼人之禮,秦人豈能弗夫人而以妾母為辭乎?秦欲與魯通好,不應殺其禮。

文公十有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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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既嫁成人,雖見出棄,猶以恩錄其卒。正義曰:天子諸侯絕期,嫁女於諸侯,則尊同恩,成於敵體,其禮不為降,卒則服大功九月。叔姬既為杞之夫人,雖見出棄,猶以恩錄其卒喪服。女子既嫁,而反在父母之室,從本服為之齊衰期。此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杜《譜》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要姑與姊妹皆服期也。《釋例》曰:「出棄之女,反在父母之室」,則與既笄成人者同,故亦書「卒」也。

《左傳》:「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 公許之。」

「不絕昏」,立其娣以為夫人。不書「來歸」,未笄而卒。傳例出曰「來歸。」不書來歸,未歸而卒也。既歸而卒,亦當書之。成五年「杞叔姬來歸」,八年書「卒」是也。

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

《女未嫁而卒》,不書。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 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 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傳曰: 「訐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文公十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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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

既許復之,故從大夫例書「卒。」正義曰:傳稱「請葬不許」,明年傳云「葬視共仲」,則是不得從大夫禮,葬而得從大夫例。書卒者,卒、葬異禮,事不相連。

《公羊》無傳

已絕,卒之者,為後齊脅魯歸其喪,有恥,故為內諱,使若尚為大夫。

《穀梁傳》:「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為受其喪,不可 不卒也,其地於外也。」

据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後不言卒;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卒于貍蜃」,傳曰「其地未踰竟。」宣八年「仲遂卒于垂。」垂,齊地。然則地或踰竟,或未踰竟,凡大夫卒在常所則不地,地者皆非其常所,隨所在而書其地耳,不係於踰竟與不踰竟。

文公十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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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夏,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大夫喪還不書,善魯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特錄敖喪歸以示義。

《左傳》書曰:「齊人歸公孫敖之喪」,為孟氏且國故也。

為惠叔毀請,且國之公族,故聽其歸殯而書之。

《公羊傳》何以不言來?內辭也。脅我而歸之,筍將而來 也。

筍者,竹箯,一名「編輿。」齊、魯以此名之曰「筍」,將送也。為叔姬淫惡魯類,故取其尸置編輿中,傳送而來,脅魯令受之,故諱不言來,起其來有恥,不可言來也。不月者,不以恩錄,與子叔姬異。

《胡傳》:「公孫敖,慶父之後,行又醜矣,出奔他國,其卒與 喪歸皆書于策者,許翰以謂文伯、惠叔二子之哀誠 無已也,故魯人從其請國,史記其事,仲尼因而不革 者,以敖著教也。」

大全高氏曰:「魯既許之,復而立其子為仲孫氏矣,豈有臣其子而不使之奔其父之喪者乎?崇公族之恩,篤君臣之義,則姑聽其家,以其喪歸可也。」 汪氏曰:「不言來歸,蓋齊人但遺於竟上,而敖之子自取以葬,故不曰來于哀姜。《書》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而不曰『齊人歸之』,此夫人與大夫之別也。或謂敖廢君命,不當錄其」卒,又不當受其喪。今按敖實魯國之罪人,喪無可歸之義,而惠叔哀毀以請,懇

切之至,遂許以歸葬。聖人紀之于《春秋》,一以閔其子之孝,一以著三桓漸強之由,雖有罪而獲赦也。

劉氏曰:「有來者,有不來者」 ,此其不來者也。《春秋》。

據實而書耳。敖死殆十月,豈可置之編輿以行哉?《公羊》之說非也。

文公十有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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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毀泉臺。」

《穀梁傳》:「喪不貳事,貳事,緩喪也。以文為多失道矣。自 古為之,今毀之,不如勿處而已矣。」

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當莫處。

文公十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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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左傳》:「夏四月癸亥,葬聲姜。有齊難,是以緩。」

「過五月」之例。

《公羊傳》:「聖姜者何?文公之母也。」

文公十有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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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臺下。」

《穀梁傳》:「臺下,非正也。」

非正與僖同,重發之者,僖是小寢,此則臺下嫌異,故發之。

《春秋》: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左傳》:「秋,襄仲、莊叔如齊,惠公立故,且拜葬也。」

襄仲賀惠公立,莊叔謝齊來會葬。

《春秋》。冬,十月,子卒。

先君既葬,不稱君者,魯人諱弒,以未成君書之子,在喪之稱。

《左傳》: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 也。

《公羊傳》:「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 隱爾?弒也。弒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所聞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與子般異。

《穀梁傳》:「子卒不日故也。」

故殺也。不稱殺,諱也。

《胡傳》:「諸侯在喪稱子,繼世不忍當也。既葬不名,終人 子之事也。踰年稱君,緣臣民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 遇弒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弒者,不日以 見其弒,子赤是也。踰年而稱君,稱君而遇弒者,不地 以見其弒,閔公是也。何以知其賊乎?上書大夫並使, 下書子卒夫人歸,則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孫于邾出 奔莒」,則知罪之在夫人與慶父矣。繼世之恩,終事之 重,情文之節,隱惡之禮,記事之信,誅亂臣、討賊子之 義,備矣。

宣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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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

不譏「喪娶」者,不待貶責而自明也。正義曰:文公喪未期,此時已娶,違禮不譏者,此事甚惡,言不待貶責而惡自明也。

《胡傳》:「魯秉周禮,喪未期年,遣卿逆女,何亟乎太子赤」, 齊出也。仲遂殺子赤及其母弟而立宣公,懼於見討, 故結昏於齊,為自安計,越典禮以逆之。如此其亟而 不顧者,必敬嬴仲遂請齊立,接之始謀也。

大全家氏曰:宣公繼世之初,斬焉在疚,而首遣大夫如齊逆女,所遣者又同惡之大夫,《春秋》書之,所以著敬嬴、襄仲弒君篡國之本謀,亦以見齊元無道,黨其臣而使之弒君也。 王氏曰:「赤,齊之甥也,憂齊之有所黨,故欲急昏於齊也。」《公穀》謂譏喪娶,不知喪娶之不足罪也。可罪者,喪娶之故也。

其後滕文公定為三年喪,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 國,魯先君莫之行也。」喪紀寖廢,夫豈一朝一夕之故? 自文、宣莫之行矣,此所謂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也。

大全臨川吳氏曰:「文公使公子遂納幣已非禮,況宣公逆夫人,而可使僖祖之弟乎?然負篡弒之罪,而急於結齊昏以定其位者,乃惡之大。喪娶卿逆之非禮,則其惡之小者爾。」 汪氏曰:「文公未終禫制而圖昏,《春秋》深加貶黜。不書逆者,姓名不書,如齊不稱夫人、不稱氏,以著其罪。宣公未及期年,而亟於喪娶,《春秋》書『使卿逆女』」;書「夫人」,至僅去夫人之氏,此非特從同同之例,蓋以宣公之惡有大於喪娶者,故詳錄之,以見其緃私欲而紊典禮,實欲結大援而逭天討也。 石氏曰:「翬弒隱公,遂殺子赤;桓公之立,逆女使翬;宣公之立,逆女使遂。斯二人者,在國以為賊,而桓、宣以為忠也。故終桓、宣之世,翬、遂皆稱公子,無異辭。」

《春秋》:「夏,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

《公羊傳》:「放之者何?猶曰無去是云爾。」然則何言爾?近 正也。此其為近正奈何?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 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 不呼其門。

重奪孝子之恩也。《禮》,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故孔子曰:「夏后氏三年

之喪,「既殯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周人卒哭而致事。」 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

已練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

此說「時衰政失」,非謂「禮當然。」

「君使之」,非也。

非古道也。

臣行之,禮也。

「臣順為命,亦禮也。」此與「君放之非、臣待君放」正同,故引同類相發明。

《閔子》《要絰》而服事。

《禮》,已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解云:《間傳》文。「孔子蓋善之也」者,蓋猶是也。言於此三事,孔子皆善之。其三事者,初則要絰而服事,次則謂君為古者,後則退而致仕是也。

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蓋 善之也。

「既事畢」,言古者不敢斥君。即近也。善其服事外得事君之義,致仕內不失親親之恩,言古者又孫順不訕其君也。不言君子者,時賢者多以為非,唯孔子以為是。

宣公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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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無傳

蓋有疾而還。大夫受命而出,雖死以尸將事,遂以疾還,非禮也。

《公羊傳》其言至「黃乃復」,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復, 譏。何譏爾?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而不反。

《聞喪》者,聞父母之喪。「徐行」者,不忍疾行,又為君當使人追代之。以喪喻疾者,喪尚不當反,況於疾乎?

《春秋》,「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

「有事,祭也。」仲遂卒,與祭同日。略書「有事」,為繹張本。

《穀梁傳》:「為若反命而後卒也。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 疏之也。何為疏之也?是不卒者也。不疏則無用見其 不卒也。」

若書「公子」,則與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見之,

則其卒之何也?以譏乎宣也。其譏乎宣,何也?聞大夫 之喪,則去樂卒事。

《胡傳》:「有事言時祭,此公子遂也,曷為書字?生而賜氏, 俾世其官也。曷為書卒?以事之變卒之也。」

大全廬陵李氏曰:「仲遂弒君,正與公子翬同,當不書卒。此書卒者,因事之變,以明卿卒不繹之禮也。

《春秋》『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繹》,又祭。陳昨日之禮,所以賓尸。《萬》,舞名。《籥》,管也。猶者,可止之辭。魯人知卿佐之喪不宜作樂,而不知廢繹,故內舞去籥,惡其聲聞。正義曰:沈氏云:「案《曾子問》『嘗禘郊社,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廢,則卿喪不廢正祭。繹是又祭為輕,故當廢之。

《左傳》有事於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公羊傳》:「繹者何?祭之明日也。萬者何?干舞也。籥者何? 籥舞也。其言萬入去籥何?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 存其心焉爾。存其心焉爾者何?知其不可而為之也。 猶者何?通可以已也。」

《禮》:「大夫死,為廢一時之祭。有事於廟而聞之者去樂,卒事而聞之者廢。」繹日者,起明日也。言「入」者,据未奏去籥時。書凡祭,自三年喪已下,各以日月廢時祭,唯郊社、越紼而行事可。

《穀梁傳》:「猶者,可以已之辭也。繹者,祭之旦日之享賓 也,萬入去籥,以其為之變,譏之也。」

「內舞去籥,惡其聲聞。」此為卿變為常禮,是知其不可而為之。

《胡傳》:「繹者,祭之明日以賓尸也。猶者可已之詞,萬舞 也,以其無聲也,故入而遂用籥管也,以其有聲也,故 去而不作。是謂故知不可存其邪心而不能格也。」

大全張氏曰:「喜怒哀樂,發而中節,謂之和。仲遂殺嫡。宣公以其私於己而愛之,生賜之氏。今出使擅返,不正其罪。其喜樂既不以正,聞喪當哀,又復心知其不可,故行吉禮。《春秋》謹書始末,以見其心不正,而施之宗廟朝廷者,謬戾如此。詳觀《書》法,見聖人格心之道矣。」

《禮》:「大夫卒,當祭則不告。」

大全汪氏曰:《檀弓》:「衛太史柳莊寢疾,公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今按君在祭不當告,故衛獻公越常禮以厚其臣。然《疏》謂:「祭事雖了,與尸為禮未畢耳。

終事而聞則不繹。」不告者,盡肅敬之誠於宗廟;不繹 者,全始終之恩於臣子。今仲遂,國卿也,卒而猶繹,則 失寵遇大臣之禮矣。《春秋》雖隆君抑臣,而體貌有加 焉,則廉陛益尊,而臣節礪。後世法家專欲隆君,而不 得其道,至以犬馬,國人相視,大倫滅矣。聖人書法如 此,存君臣之義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春秋》書仲遂卒,猶繹,謂君與卿佐

考證

為一體,股肱或虧,豈不隱痛!仁宗以富弼母喪,在殯,罷春宴;韓魏公薨,神宗發哀過舉數皆得《春秋》之法。或問:「去樂卒事,是否?」 曰:「凡享祀宗廟當盡禮。卿卒於外而去樂卒事,是私家強,公室弱也。君臣上下,纔過毫釐即失。正以此看《春秋》於人倫上有無窮妙意 。」 石氏曰:「禮有重輕先後之不同,以祭視繹,則祭為重而」 繹為輕。以繹視卿佐之喪,則繹為輕而卿佐之喪為重,有國者當圖其稱也 。孫氏曰:「仲遂雖卒,猶當追正其罪。宣公不能正遂之罪,則當為之廢繹。何者?君臣之恩未絕也 。」 廬陵李氏曰:「猶為可已之辭,三傳皆同。此事與昭十五年『叔弓卒』」 略同。彼以去樂卒事為得禮,此以猶繹為失禮,皆記事之變也。又曰:「遂之生,不當賜氏而賜氏;遂之卒,不當繹而猶繹。」 或進或退,一則謹世臣之始,一則重大臣之終,並行而不相悖也。

《春秋》,「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傳》:「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稱夫人?自成風聞季友之 繇,事友而屬其子,及僖公得國,立以為夫人,於是乎 嫡妾亂矣。《春秋》於風氏凡始卒四貶之,則禘於太廟, 秦人歸襚、榮叔含賵、召伯會葬,去其姓氏,不稱夫人, 王再書而無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屬宣公, 不待致於太廟,援例以立,則從同,同而無貶矣。其意」 若曰:「以義起禮」為可繼。苟出於私情而非義,後雖欲 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以著其非。

《春秋》「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 中而克葬。敬嬴公穀作頃熊

反哭成喪,故稱「葬小君。」

《左傳》:「冬,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禮也。禮, 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

懷,思也。正義曰:《曲禮》云:「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卜葬先卜遠日,辟不思念其親。今若冒雨而葬,亦是不思其親,為雨而止,禮也。《王制》云:「庶人葬,不為雨止」者,鄭元云:「雖雨猶葬,禮儀少也。」

《公羊傳》:「頃熊者何?宣公之母也。而者何,難也。乃者何? 難也。」

謂問定公,日下昃,乃克葬。

「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

《禮》,卜葬從遠日,不克葬。見難者,臣子重難,不得以正日葬其君。言「乃」者,內而深;言「而」者,外而淺。下昃日昳久,故言乃,皆所以起孝子之情也。雨不克葬者,為不得行葬禮。孔子曰:「死,葬之以禮」,故不得行禮,則不葬也。《魯錄》雨不克葬者,恩錄內尤深也。別朝莫者,明見日乃葬也。

《穀梁傳》:「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 制也。」

徐邈曰:「案經文是己丑之日葬喪,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卻期,無為逆書。此日葬禮,喪事有進無退。又《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則人君之張設固兼備矣。《禮》先遷柩於廟,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則祖行遣奠之禮設矣,故雖雨猶終事,不敢停柩久次。」釋曰:舊解案禮,庶人懸封,葬不為雨止,明天子諸侯不觸雨而行可知也。傳言「不為雨止」者,謂不得止葬事,而更卜遠日。「喪不以制也」者,謂不得臨雨而制喪事,豈有諸侯執紼者五百人,安得觸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說,理之不通。今案傳文云「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是葬為雨止,喪事不以禮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明為雨止,則非禮可知,安得云「傳意葬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則是從徐說矣,何為述范義而違之哉?《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者,《毛詩傳》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禦暑」是也。

而緩辭也。《足乎日》之辭也。

釋曰:言「緩辭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緩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辭也。」是二文相對為緩急,故《公羊傳》云:「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是二文相對也。

《胡傳》:「成風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將祔於廟,而始有二 夫人也,則四貶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 以小君,使祔於廟,無貶以正之」,從同同可也,而於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婦之,何也?曰:婦有姑之辭,見 敬嬴遂以子貴,援例而亟立為夫人也。僖公享國八 年,然後致成風,而敬嬴之亟也。雖云援例,魯君臣之 責亦可知矣。無貶而書法若此者,猶桓、宣弒君而書 「即位」爾。敬嬴以其子宣公屬諸襄仲,殺太子及其母 弟,雖假手於仲,實敬嬴之謀也。經書「子赤卒,夫人姜 氏歸於齊」,其文無貶,而讀者有傷切之意焉,則以秉 彝不可滅也。《傳》謂「哭而過市,市人皆哭。」敬嬴逆天理、 拂人心之狀慘矣。其於終事雨不克葬,著咎徵焉

大全汪氏曰:「《春秋》內葬十有九年,唯敬嬴、定公二喪遇雨,定公得國於逐君之賊,敬嬴殺嫡立庶,故於終事皆遭陰譴。」

而謂「無天道乎?」此皆直書以見人心與天理之不可 誣者也。夫喪事即遠,有進無退。「浴於霤中,飯於牖下, 小殮於戶內,大殮於阼階,殯於客位,遷於廟,祖於庭, 塴於墓以弔賓」,則其退有節。

大全《坊記》:「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檀弓》:「君於大夫將葬,弔於宮,及出,命引之,三步則止,如是者三,君退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以虞事,則其祭有時,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 以制也。」或曰:「卜葬先遠日,所以避不懷也。」諸侯相朝 與旅見天子,入門而雨,霑服失容,則廢矧。送終大事, 人情所不忍遽者,反可冒雨,不待成禮而葬乎?潦車 載蓑笠,士喪禮也。有國家者乃不能為雨備,何也?且 公庭之於墓次,其禮意固不同矣,不得不可以為悅, 無財不可以為悅,得之為有財。古之人皆用焉,而不 能為之備,是儉其親也,不亦薄乎!故《穀梁子》曰:「雨不 克葬,喪不以制也。」厚葬,古人之所戒,而墨之治喪也 以薄,又君子之所不與。故喪事以制,《春秋》之旨也。

大全孫氏曰:「雨不克葬」,譏無備也。葬既有日,不為雨止。己丑之日,喪既行而遇雨也。且雨之遲久,不可得而知,或浹旬彌月,其可停柩路次不行乎? 高郵孫氏曰:「孔子葬母,雨壞其墓,門人修之。孔子不樂,老聃助葬,日食而止,既明而後行。蓋雨則常有,可以前備,而日食非常,不可預知也。《春秋》書『雨不克葬』,蓋譏之也。」 汪氏曰:「《禮記》孔氏正義云:『在廟未發之時,庶人及卿大夫亦得為雨止。若其已發在路,及葬,則不為雨止。其人君在廟及在路及葬,皆為雨止』。」今考此年,上書「葬我小君敬嬴」,而下書「雨不克葬」,則及葬而雨也。苟在廟未發,則當云「庚寅葬」,而不云己丑葬矣。季文子適晉,而求遭喪之禮以行,宣公曷乃不預備遇雨之具乎?然潦車載蓑笠,縣封葬,不為雨止,皆士庶人之制,而非國君之制。《穀梁》譏不克葬,而《左氏》以為得禮。近世名儒亦有講於此者。有謂雨而無害於力役者,雖葬可也。其或天變駭異,雨甚水至,不可以即土,汲汲焉葬,反為不可追之悔,則左氏之說亦未為失。然權二者之宜,在乎孝子慈孫之誠敬何如耳。《春秋》之書,將以垂法於後。國君之葬,宜無所不備。以雨故不克葬,明日乃克葬,謂之「無貶」不可也。

宣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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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秋,取根牟。

《公羊傳》:「根牟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繫乎邾婁?諱 亟也。」

亟,疾也。屬有小君之喪,邾婁子來加禮,未期而取其邑,故諱不繫邾婁也。上有小君喪,而下諱取之,則邾婁加禮明矣。未期年從加禮數者,猶王子虎從會葬數。上八年冬,十月,葬頃熊之時,邾婁子使人來加禮,今年七月而取邑,故言未期也。加禮者,或是賵襚之屬,皆是葬前之事,而要繫會葬言之。言未期者,欲取諱亟之義強故也。必知過期之後,不復諱之者,正以定十五年夏,五月「定公薨,邾婁子來奔喪」,至於哀元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注云「邾婁子新來奔喪,伐」之不諱者,期外。恩殺惡輕,明當與根牟有差是也。此未期之義,從加禮數之,若取薨之時,則過於期矣。若似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寢」,文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夏四月,葬我君」,僖公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傳云「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注云「王子虎即叔服也。新為王者使來會葬,在葬後三年中卒。君子恩隆於親,親則加報之,故卒明當有恩禮也。」然則王子虎之卒,在文三年夏,若數來會葬之時,則在三年之內,若數公卒時四年矣,與此相似,故猶之。

《春秋》:「秋九月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

「卒於竟外」,故書「地。」正義曰:其君卒,或書地,或不書地,皆從赴。今云卒於竟外,故書地者,晉侯實在境外,卒非以為例也。劉炫云:「襄七年鄭伯髡頑卒於鄵,昭二十五年宋公佐卒於曲棘,竟內亦書地,非竟外。」

《公羊傳》:「扈者何?晉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 以地?卒於會,故地也。」

起時衰,多窮厄,伐喪而卒於諸侯會上,《故地危》之。

「未出其地」,故不言會也。

左右皆臣民所卒,於會上,危愈於竟外,故不復著言「會」也。出外死有輕重,死於師尤甚;於會次之,於人國次之,於封內最輕。不書葬者,篡故也。時衰,多窮厄,伐喪。師者,用兵之處而君死焉,故言「於師」,著其危甚云「於會次之」者,與人交接之處,或相

劫詐未可知,而君卒焉,故言次之。云「於人國次之」 者,正以時多背死向生,而君卒於竟外,似有掩襲之理,但於主國有賓客之道,是故又以為次矣。云「於封內最輕」 者,正以左右皆民,臣危少於竟外,是以不言於會矣。但有外國之人,亦有危理,故書其地。若不聚會,直卒於封內者,仍自不地。

《穀梁傳》:「其地於外也,其日未踰竟也。」

外謂國都之外。諸侯卒於路寢則不地。《傳例》曰:「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舊說踰竟亦不日。然則諸侯不正,而與未踰竟無以別之矣。案襄七年「鄭伯卒於操」,此年「晉侯卒於扈」,文正與襄二十六年「許男卒於楚」同,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於疑似之際每為發《傳》,曰「未踰竟也。」釋曰:晉侯黑臀不書葬者,舊解以為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書日,卒,未必篡立,蓋魯不會,故不書也。

宣公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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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十年:「夏六月,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

《胡傳》:「歸父,仲遂之子,貴而有寵,宣公深德齊侯之能 定其位,而又以濟西田歸之也。故生則傾身以事之, 而不辭於屈辱,沒則親往奔喪,而使貴卿會其葬,亦 不顧天王之禮,闕然莫之供也。比事考辭,義自見矣。」

大全汪氏曰:「《春秋》以卿會葬,惟襄王、景王、晉之襄、平、昭公,此年齊惠及宋平、滕成八見而已。天子之喪動天下,屬諸侯,遣卿送葬,夫亦亡於禮者之禮耳。晉之諸君,猶曰霸國也。齊惠之葬,乃宣公所以報私恩;而宋平則意如,所以厚私姻也。若滕,則其君屢會葬於魯矣。當時諸侯慢於至尊,而謹於強大,莫不皆然。靈王之」喪,鄭簡公在楚,印段實往,王吏不討,子太叔反以為口實,積習所致,可勝嘆哉!

宣公十有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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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春,葬陳靈公。

《賊討》國復,二十二月,然後得葬。

《公羊傳》:「討此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葬?君子辭也。楚 已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無所復討也。不從殺泄冶不書葬者,泄冶有罪,故從討賊書葬,則君子辭與泄冶罪兩見矣。不月者,獨甯儀行父有訴楚功,上已言納,故從餘臣子恩薄略之。賊不討,不書葬者,欲責臣子不討賊。今而書葬,則知賊已討矣。又且君殺無罪大夫,則不書其葬,今靈公殺泄冶而得書葬,則知泄冶有罪明矣,故云兩見矣。正以卒日葬月,大國之常,今書「春」,故須辨之。

《胡傳》:「討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葬?」天下之惡一也,本 國臣子或不能討,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 四鄰,有同盟,有方域之諸侯,有四夷之君長與凡民, 皆得而討之,所以明大倫,存天理也。徵舒雖楚討之, 陳之臣子亦可以釋怨矣,故得書葬,君子辭也。

宣公十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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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左傳》: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太子之母弟,公在 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也。

《胡傳》:「公子為正大夫而書卒,貴也。不為大夫而特書 卒,賢也。」

宣公十有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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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

「未同盟而赴以名。」吳、《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絕而不書。正義曰:諸侯之葬,魯不會則不書。知吳、楚之葬為僭不書者,襄二十九年傳稱「葬楚康王,公親送葬」,經亦不書,故知其不為魯不會也。《禮坊記》曰:「天無二日,國無二王,示民有君臣之別。」《春秋》不書楚、越之王喪,恐民之惑也。鄭元云:「楚、越之君,僭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

葬,從臣子,辭當稱「王」,故絕其葬,明當誅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賢行。

《穀梁傳》:「夷狄不卒,卒少進也。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日 而不言,正不正,簡之也。」

《胡傳》:「楚僭稱王,降而稱子者,是仲尼筆之也。其不書 葬者,恐民之惑而避其號,是仲尼削之也。」

《春秋》:「冬,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

《穀梁傳》:「正寢也。」

《春秋》:「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笙公穀作檉

《左傳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公羊傳》:「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歸父使晉還自晉。至 檉,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自是走之 齊。」

主書者,善其不以家見,逐怨懟,成踊哭君,終臣子之道,起時莫能然也。言「至檉」者,善其得禮於檉。言「遂」者,因介反命是也,不待報罪也。

《穀梁傳》:「還者,事未畢也。自晉事畢也。與人之子守其 父之殯,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至檉遂奔齊,遂繼事也。」

「人之子」,謂歸父子也。言成公與歸父子共守宣公殯。捐,棄也。奔猶逐也。言成公棄父之殯,逐父之使。使謂歸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與親奔父無異。

《胡傳》:「仲尼稱孟莊子之孝,其不改父之臣與父之政, 是難能也。又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夫仁 人孝子於其父之臣,非有大不可,如晉悼公於夷羊 五之屬,必存始終進退之禮而不遽也。歸父以君命, 出使未反而君薨在《聘禮》有執圭復命於殯之文,升 自西階,子臣皆哭,情亦戚矣。今宣公猶未殯,而東門』」 氏逐,忍乎哉?《書》曰:「歸父還自晉」者,已畢事之詞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歸父受命而聘晉,雖已至於晉而反矣,然而未復命於殯,則不可謂已終事也。歸父欲入而復命則必見殺,見殺則增君之惡,其出奔賢於入也。況又壇帷復命於介,袒括髮,即位,哭三踊而出,不失禮乎?曰還、曰至,以終事之辭,免歸父也。」

至笙,遂奔齊者,罪成公君臣死君而忘父,逐之亟也。 《穀梁》子曰:「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得經 意矣。君薨家遣,方寸宜亦亂,而造次顛沛,不失禮焉, 非志於仁者弗能也。詞繁而不殺,歸父之善自著矣。 比事以觀,則見當國者有無君之心,此《春秋》所以作, 不可不察也。

大全汪氏曰:「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則壅君命而廢使事者也。歸父如晉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則能達君命而盡使事者也。然楚箴尹克黃使於齊,還及宋,聞若敖氏既滅其人曰:『不可以入矣』。箴尹曰:『棄君之命,獨誰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歸復命,而自拘於司敗。歸父苟能不避斧鉞之誅,而歸復命于殯」,斯為盡人臣之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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