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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6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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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六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五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六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五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一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上無一則 儀鳳一則 調露一則 永

  隆一則 永淳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神龍一則 元宗開元八則 天寶六則 肅宗乾

  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九則 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二則

   文宗太和七則 開成三則 武宗會昌三則 宣宗大中二則 懿宗咸通三則 僖宗

  乾符三則 昭宗天祐一則

選舉典第六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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煬帝大業二年始建進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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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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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定「科目考試之制。」

按《唐書選舉志》:「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 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 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 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筭,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 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 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 也。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不由 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試已,長吏以 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絃,牲用少牢, 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敘長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 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 外郎試之。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通為上 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為及第。凡明經,先帖文,然 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凡 《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 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凡三傳科,《左 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穀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 義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為第,白身視五經;有出身 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 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能通一史者,白身視 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 者,獎擢之。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 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凡進士試時務 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 以上為乙第。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 通八為乙第。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 十條,通十八為第。凡筭學錄大義,本條為問答,明數 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為通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 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筭各一條,十「通、六、記遺 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試《綴術》、緝古錄大義為問 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 理,然後為通。」《綴術》七條,《輯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 數帖讀,十得九為第,落經者雖通、六不第。凡貢舉非 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其教人取士, 著於令者,大略如此。而士之進取之方,與「上之好惡, 所以育材養士、招來獎進之意,有司選士之法,因時 增損」不同。

太宗貞觀八年明經進士加讀經史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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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宗即位,益重 儒術,進士加讀經史一部。」

按《通典》:「明經、進士二科,其初止試策,貞觀八年,詔加 進士試讀經史一部。」

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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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定同直官試經選調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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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上元二年,加試 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試書日誦千言,并 日試策,所業十通七,然後補其祿俸,同直官。通四經 業成,上於尚書吏部試之,登第者加一階放選,其不 第則習業如初。三歲而又試,三試而不中第,從常調。 按《文獻通考》:「天后表曰:『伏以聖緒出自元元,五千之 文,實惟聖教。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習《老子道 德經》,其明經咸令習讀,一准《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 試』。」從之。

儀鳳三年敕貢舉人兼習道經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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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儀鳳三年五 月敕:「自今已後,《道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人並須兼 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常式。」

====調露二年明經進士二科加帖經及老子孝經====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通典》,「明經、進士二科,其 初止試策。調露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二科 並加帖經。」

按《通志》:「明經、進士二科,調露二年,並加帖經,後又加 《老子》《孝經》,使兼通之。」按貢舉人道經孝經並須兼通之制已行於儀鳳三年而通志

云:「調露二年後使兼通之。」 疑《通志》有誤。

永隆二年詔明經進士通文律者然後試策諸色貢舉人量准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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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永隆二年,考功 員外郎劉思立建言,「明經多抄義條,進士唯誦舊策, 皆亡實才,而有司以人數充第。乃詔自今明經試帖, 取十得六以上,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 策。」

按《冊府元龜》:「永隆二年八月詔曰:『學者立身之本,文 者經國之資,豈可假以虛名,必須徵其實效。如聞明 經射策,不讀正經,抄撮義條,纔有數卷;進士不尋史 傳,唯誦舊策,共相模擬,本無實才。所司考試之日,曾 不簡練,因循舊例,以分數為限。至於不辨章句未涉 文者,以人數未充,皆聽及第。其中亦有明經學業該 深者,惟許通六,進士文理華贍者,竟無甲科。銓綜藝 能,遂無優劣。試官又加顏面,或容假手,更相囑請,莫 憚糾繩。繇是僥倖路開,文儒漸廢,興廉舉孝,因此失 人,簡賢任能,無方可致。自今已後,考功試人,明經試 帖,取十帖得六已上者,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 然後並令試策。仍嚴加捉搦,必材藝』」灼然,合升高第 者,並即依令。其《明法》并書「筭貢舉人亦量准此例,即 為常式。」

永淳二年試舉人策三道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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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淳二年三 月,初令應詔舉人並試策三道,即為永例。」

中宗嗣聖十年即武后長壽二年太后令貢舉人停老子并令元日列方物前以備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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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通典》。「長壽二年。太后自 製《臣軌》兩卷。令貢舉習業。停《老子》。」

按《文獻通考》:「長壽二年,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 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 貢人獨於朝堂列拜,則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 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 輕人。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 禮』。」制可。

神龍二年令貢舉人仍習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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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按《通志》,神龍二年二月制 「貢舉人停,臣軌依舊習《老子》。」

元宗開元五年始令鄉貢明經進士謁先師學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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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開元五年,始令 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國子監謁先師學宮,開講問義, 有司為具食,清資五品以上官及朝集使皆往閱禮 焉。」

開元七年。詔貢舉人減《尚書》《論語》策。加試《老子》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又令貢舉 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試《老子》。按通典二十一年元宗新注老子成詔天

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 ,與《志》年月互異,當更考。

開元八年准令貢人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四經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開元八年七月,國 子司業李元璀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 並聖賢微旨,生人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道不墜。」今 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 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崇習。 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 可因循。其學生請停,各量配作業。并貢人參試之日, 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第,以 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

開元十六年,准「以平文帖試,兼獎習《左氏》及《周禮》《儀 禮》《公羊》《穀梁》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舉明經者,主司 不詳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試,必取年頭年月,孤經絕 句。自今已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又曰:「『今之 明經,習《左氏》者十無一二,恐左氏之學廢』。又《周禮》《儀 禮》《公羊》《穀梁》,亦請量加優獎。」遂下制:「明經習《左氏》及 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免任散官

開元二十二年,詔「博學多才,道術醫藥舉人等,依節 限處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三 月詔曰:「博學多才道術醫藥舉人等,先令所司表薦, 兼自聞達。敕限以滿,須加考試。博學多才舉人限今 年四月內集,道術醫藥舉人限閏三月內集。其博學 科試明三經、兩史已上,帖試稍通者;多才科試經國 商略大策三道,并試雜文三道,取其詞氣高者;道術 醫藥舉取藝業優長,試練有效者,宜令所繇依節限

處分
考證
開元二十五年,更定明經進士試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二十五年二月,制 明經每經帖十,取通五以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 義十條,取六以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道, 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停小經,准明經帖大 經十帖,取通四以上,然後准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 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 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以上者,奏聽進止。 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 下詳覆。

按,《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五年敕曰:「進士以聲韻為學, 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旨趣。自今明經問 大義十條,對時務策三首,進士試大經十帖。」

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詔罷「孝悌力田科試策。」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正 月壬辰詔曰:「孝悌力田,風化之本,苟有其實,未必求 名。比年將同舉人考試詞策,便與及第,以常為科,是 開僥倖之門,殊乖敦勸之意。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 兼著狀跡殊尤者,委所繇長官時以名薦,朕當別有 處分,更不得隨考試例申送。」

開元二十九年五月,始行道舉。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庚戌,求明《道德經》 及莊、列、《文子》者。」按《選舉志》:二十九年始置崇元學, 習《老子》《莊子》《文子》《列子》亦曰道舉。其生京都各百人, 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 按《通典》:元宗方弘道化,至二十九年,始於京師置崇 元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 明經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 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 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

天寶元年明經停老子加習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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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志》云云。

按《冊府元龜》,天寶元年四月詔曰:「化之原者曰道,道 之用者為德。其義至大,非聖人孰能章之?昔有周季 年,代與道喪,我列祖元元皇帝乃發明妙本,汲引生 靈,遂著《元經》五千言,用救時弊。義高象繫,理貫希夷, 非百氏之能儔,豈六經之所擬。承前習業人等,以其 卷數非多,列在小經之目,微言奧旨,稱謂殊乖。自今 已後,天下應舉,除崇元學生外,自餘所試《道德經》宜 並停。仍令所司更詳擇一小經代之。其《道經》為上經, 《德經》為下經。庶乎道尊德貴,是崇是奉,凡在遐邇,知 朕意焉。」五月,中書門下奏:「『兩京及諸郡崇元學生等, 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制,前件人合習《道德》及《南華》 《通元》《沖虛》等四經』。又准天寶元年二」月制,改《庚桑子》 為《洞靈真經》。准諸條補崇元學,亦合習讀。伏准後制, 合通五經。其《洞靈真經》,人間少本。臣近令諸觀尋訪 道士,全無習者,本既無廣,業實難成。并《通元》《沖虛》二 經,亦恐文字不定,元教方闡,學者宜精。其《洞靈》等三 經,望付所司,各寫十本,較定訖,付諸道採訪使頒行。 其貢舉司及兩京崇「元學生,亦望各付一本。今冬崇 元學人,望且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諸條考試。其《洞 靈真經》,請待業成後准式。」從之。十月,應文詞秀逸舉 人崔明允等二十人、儒學博通劉毖等八人,軍謀越 眾令狐朝等七人並科目,各依資授官。

天寶二年,制「減道舉試帖各一條」,業成如舊。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十 六日制,「崇元生試及帖冊各減一條,三年業成,始依 常式。」

天寶七載,詔:「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者,任於所在 自舉,委官考試申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載五月詔 曰:「道教之設,淳化之源,必在弘闡,以敦風俗。頃列四 經之科,將冠九流之首,雖及門求進,頗有其人,而睹 奧窮微,罕聞達者,豈專精難就,為勸獎未弘。天下諸 色人中,有通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任於所在自 舉,各委長官考試申送。其崇元生出身,自今以後,每 至選,宜減於常例,以為留放。」

天寶十一載,定「諸科試帖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十一載:「禮部侍郎 楊浚始開為三行,明經所試一大經及《孝經》《論語》《爾 雅》帖各有差,帖既通而口問之,一經問十義,得六者 為通,問通而後試策凡三條,三試皆通者為第。進士 所試一大經及《爾雅》帖,既通而後試文、試賦各一篇, 文通而後試策凡五條,三試皆通者為第。」明法試律 令各十帖,試策共十條,全通為甲,通八以上為乙,自 七以下為不第。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口試無常 限,皆通者為第;筭者,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 《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帖各有差,兼試問大義, 皆通者為第。凡眾科有能兼學,則加超獎,不在常限。 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 為二等。」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惟有丁第,進 士惟乙科而已。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 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 論而退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 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其進士大抵千人,得 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其制詔舉人 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有殿廷,天 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 以美官,其次與出身。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 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 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按《冊府元龜》十一載:七月,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眾 考定,便唱通否。十二月敕:「禮部舉人,比來試人,頗非 允當,帖經首尾,不出前後,復取者也之乎」,頗相類之 處。下帖為弊已久,須是釐革。禮部起請每帖前後各 出一行,相類之處,並不須帖。

天寶十二載,道舉停老子,加《周易》。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天寶十四載,更定《明經進士帖試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四載二月, 「明經、進士帖,經並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仍永為 常式。」

肅宗乾元元年更定明經進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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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四 月詔曰:「國子監學生明經法帖策口試各十,並通四 已上,進士通三,與及第,鄉貢、明經准常式。」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上貢舉條目敕與舊法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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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 月,禮部侍郎楊綰上貢舉條目曰:「孝廉舉人請取精 通一經,每經問義二十條,皆須旁通諸義,深識微言, 試策三道,每日問一道,問古今理體,取堪行用者。經 義及策全通為上第,望付吏部,便與官;義通七、策通 二,為中第,與出身,下第者罷之。《論語》《孝經》,聖人深旨; 《孟子》儒門之達者,望兼習此三者為一經,其試如上。」 先取在家有孝義廉恥謙恭之行,好學不倦,精通經 義,并堪對策者,縣令徵於鄉里,送名於州,刺史與曹 官對試,以其通者送省。既是貢士,刺史縣令不得以 部人待之,加其禮數,隨朝集使以十月二十五日到 省。其鄉飲酒及至上都朝見,并謁先師,「並依舊式。又 以寇難之故,衣冠多去故鄉,所居必聞,才行斯在,望 許所在州縣,且舉所諳知者。秀才舉人,准舊格惟試 方略策五條。望令精通《五經》,每經准孝廉例,問義二 十條,對策五條,每日試一道,全通為上第,送中書門 下,超與處分;十條通七策通四為中第,送吏部與官。 下者罷之。」又國子監舉「人,亦請每歲本業博士推擇 才行,送名與祭酒,依鄉貢例試通者送省。舉人自縣 至州,皆不得輒自陳牒。比來有到狀、保辨、停牒等,請 並停。明法舉人,望付刑部考試。」疏入,帝問翰林學士, 「或以進士、明經行來頗久,不可頓令改業。」遂敕與舊 法兼行。

德宗建中二年禮部試士以箴論表贊代詩賦仍試策三道兼令錄問義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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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先是,進士試詩 賦及時務策五道,明經策三道。建中二年,中書舍人 趙贊權知貢舉,乃以箴論表贊代詩賦,而皆試策三 道。」

按《冊府元龜》,建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制,崇元 館學生試日,減策一道者。其崇元館附學官見任者, 既同行事,例合霑恩。惟策一道,不可更減大義兩條。」 從之。六月,敕孝廉科宜停。十月,趙贊奏以箴、論、表、贊 代詩賦,仍各試策三道,應口問大義。明經人。明經之 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惟務習帖,至於義理,少有能 通。經術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 欲且因循,又無以勸學。請約舉司舊例,稍示考義之 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競者多。臣今請 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策 有殊,又事堪徵證。憑此取舍,庶歸至公。如有義策全 通者,《五經》舉人,請准廣德元年七月敕:「超與處分,明 經請減兩選。伏請每歲甄獎,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 興,人知敦本。敕旨。明經義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 奏,續商量處分。」餘依。

建中三年,定「散官應舉、陳狀、進納、告身及第後超選 之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敕 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以後,如有試官,并不合選, 并諸色出身人有應舉者,先於舉司陳狀,准例考試。 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考覆,如實才堪, 即令所司進納告身,注毀官申,准例與及第,至選日 仍稍優與處分。其正員官不在舉限。」

====貞元二年詔習開元禮者舉同一經例明經習律以代爾雅====
考證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按《通典》,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 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一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 數,許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 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不在放限。其有散試 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

按《冊府元龜》:「貞元二年六月詔明經舉人有能習律 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義俱通,於本色減兩選,令即 日與官。其明法舉人有能兼習一經,小帖義通者,依 明經例處分。」

貞元五年。敕定「習三禮者考試例。令明經舉人習。《老 子》。以代《爾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五年五月敕:「自今 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 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每經問大 義三十條,試策三道。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 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義 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 上」,策,通兩道以上為次第,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 官者,聽依正員例。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 並聽,仍永為常式。

按《冊府元龜》五年四月詔曰:「明經舉人所習《爾雅》,多 是草木鳥獸之名,無益理道,宜令習《老子》《道德經》,以 代《爾雅》。其進士同大經例帖。」

貞元六年。詔考試假代者論如法。始行別頭試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是時弘文崇文 生未補者。務取員闕以補。速於登第。而用蔭乖實。至 有假市門資。變易昭穆。及假人試藝者。六年詔宜據 式考試。假代者論如法。

按《通典》,六年,詔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 按《冊府元龜》六年九月敕:「本置兩館學士,皆選勳賢 胄子,蓋欲令其講藝,紹習家風,固非開此倖門,墮紊 典教。且令式之內,具有條章,考試之時,理須精覈。比 聞此色,倖冒頗深,或假市門資,或變易昭穆,殊虧教 化之本,但長澆漓之風。未補者務取闕員,已補者自 然登第,用廕既已乖實,試藝又皆假人,誘進之方,豈 當如此。自今已後,所司宜據式文考試,定其升黜。如 有假代,並准法處分。」

貞元九年,敕定習「《開元禮》者考試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九年五月敕,「其習 《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 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第。餘一切並 准三禮例處分,仍永為常式。」

按《冊府元龜》:九年五月詔曰:「王者設教,勸學攸先。生 徒肄業,執禮為本。故孔子曰:『不學禮無以立』。又曰:『安 上理人,莫善於禮』。」然則禮者,蓋務學之本,立身之端, 居安之大猷,致治之要道。屬詞比事,而不裁之以禮 則亂;疏通知遠而不節之以禮則誣。實百行之本源, 為五經之戶牖。雖聖人設教,罔不會通,而學者遵行, 宜有先後。自頃有司定議,計功記習,不量教化淺深, 義理難易,遂使修傳學者,例從冬集,習《禮經》者,獨授 散官。敦本勸人,頗乖指要。始務弘獎,以廣儒風。自今 已後,明經習《禮記》及第者,亦宜冬集。如中經兼習《周 禮》若《儀禮》者,量減一選。應諸色人中,習三禮者,前資 及出身人依科目例,白身人依貢舉「例,每經問大義 三十條,試策三道。仍主司於朝官、學官中簡選精通 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質定通否,義策全 通為上等,轉加超獎。大義每經通十五條已上,策通 兩道已上為次等,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 依正員例。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 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已上,策兩道已上為 次等,餘一切並准習《三禮》例處分。其諸館學士願習 《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為常式。

貞元十二年。准明經進士諸科。依舊習《老子》《爾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 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為六經文字之楷模。《老子》是 聖人元微之奧旨。請敕天下明經進士五經。及明一 經。進士五經。及諸科舉人。依前習《道德經》者。宜准天 寶元年敕處分。應合習《爾雅》者。并准舊式。」

貞元十三年。准《明經錄》問義於紙。如建中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 月,顧少連為尚書左丞,權知貢舉,奏「伏以取士之科, 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至於帖書以及 對策,皆形文字,并易考尋。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 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議遂起。伏請准建中二 年十二月敕,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 文」言,仍請依經疏對奏。敕「宜依。」

貞元十六年,詔罷「考功別頭。」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禮部侍郎親 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十六年,中書舍人高郢奏罷, 議者是之按《冊府元龜》,十六年十二月敕:「禮部別頭舉人,宜委 禮部考試,不須置別頭。」

貞元十八年。敕定明經進士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貞元十八年 敕:「明經、進士自今以後,每年考試所收人,明經不得 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如無其人,不必要滿 此數。」

貞元十九年,久旱。敕「權停禮部舉人。」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九年敕。禮 部舉人。自春以來久愆時雨。念其旅食京邑。資用屢 空。其禮部舉今年宜權停博士韓愈上狀曰:「伏見今 月十日敕。今年諸色選舉宜權停者。道路相傳皆云 以歲之旱。陛下憐憫京師之人。慮其乏食。故權停舉 選。以絕其來者。所以省費而足食也。臣伏思之。竊以 為十口之家,益之以一二人,於食未有所費。今京師 之人,不啻百萬都,計舉者不過五七千人,并其童僕 畜馬,不當京師百萬分之一。以十口之家計之,誠未 為有所損益。又今年雖旱,去歲大豐,商賈之家,必有 儲畜,舉選者皆齎持資用,以有易無,未見其弊。今若 暫停選舉,或恐所害實深,一則遠近驚」惶,二則人士 失業。臣聞古之求雨之詞曰:「人失職歟。」然則人之失 職,足以致旱。今緣旱而停舉選,是使人失職而召災 也。

憲宗元和二年明經復試墨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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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和二年,明經 停口義,復試墨義十條,五經取通五,明經通六。 元和七年,明經復試口義。」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十二月, 「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試明經,請停墨義,依舊格 問口義。從之。」

元和十三年,復考功別頭試禮部,考試雜文,仍送中 書門下詳覆。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三年,權知禮 部侍郎庾承宣奏復考功別頭試。初,開元中,禮部考 試畢,送中書門下詳覆。其後中廢。是歲侍郎錢徽所 舉送覆試多不中選,由是貶官,而舉人雜文復送中 書門下。按《錢徽傳》:徽為禮部侍郎,宰相段文昌以 所善楊渾諉徽,求致第籍。渾之子多納古帖祕畫於 文昌,徽不從。文昌怒,即奏徽「取士以私。」乃詔覆試,徽 坐貶。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月,權知禮部侍郎庾承宣奏: 「臣有親屬應明經、進士舉者,請准舊例送考功試之。」 先是,貞元十六年,高郢掌貢,請停考功別試,識者是 之,至是始復。

穆宗長慶元年敕覆試及第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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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三 月敕:「今年進士及第鄭朗等一十四人,宜令中書舍 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誥白居易覆試聞奏。」四月丁 丑,詔曰:「『國家設文學之科,本求才實,苟容僥倖,則異 至公。訪聞近日浮薄之徒,善為朋黨,謂之關節,干擾 主司。每歲策名,無不先定。永言敗俗,深用興懷。鄭朗 等昨令重試,意在精覈藝能,不於異書之中,固求深 僻題目,貴令所試成就,以觀學藝淺深。孤竹管是祭 天之樂,出於《周禮》正經。閱其呈試之文,都不知其本 事,詞律鄙淺,蕪累至多。亦令宣示錢徽,庶其深自懷 愧,誠宜盡棄,以警將來。但以四海無虞,人心方泰,用 引寧僭,式示殊恩。特掩爾瑕,庶明予志』。孔溫業、趙存 約、竇洵直所試粗通,與及第盧公亮等十人並落下。 從自今以後,禮部舉人,宜准開元二十五年敕,及第 訖所試雜文,并策送中書門下詳覆。」貶禮部侍郎錢 徽為江州刺史。

長慶三年,禮部舉人詩賦,先送中書詳覆,而後放榜。 立史科、三傳科。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長慶三年,侍郎 王起言:故事,禮部已放榜,而中書門下始詳覆。今請 先詳覆而後放榜。議者以起雖避嫌,然失貢職矣。諫 議大夫殷侑言:「三史為書,勸善懲惡,亞於六經。比來 史學都廢,至有身處班列,而朝廷舊章莫能知者。」於 是立史科及三傳科。

按《冊府元龜》:三年,禮部侍郎王起掌貢舉。先是,貢舉 偎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及元 稹、李紳在翰林,深怒其事,故有覆試之科。及起考貢 士,奏曰:「伏以禮部放榜,已是成名,中書重覆,尚未及 第。若重覆之中,萬一不定,則放榜之後,遠近誤傳,其 於事理,實為非便。請今年進士堪及第者,本司考試 訖,其詩賦先送中書門下詳覆,候敕卻下本司,然後 准例大字放榜。」從之。

文宗太和元年敕於東都置舉復定諸色科目選人應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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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七

月敕:「今年權於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使東都赴
考證
集。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及節目未盡者,

委條流聞奏。」八月,禮部貢院奏:「東都置舉條件,其上 都國子監、宗正寺、鴻臚寺舉人,並請待東都考試畢, 卻迴就上都考試。」從之。十月,中書門下奏:「應禮部諸 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 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近年 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用散試官并稱鄉貢者, 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 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 請不在用散試官限。其《三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 令等。如白身,並令國子監及州府同明經、一史、《三禮》 《三傳》同進士、三史當年關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如 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人,則任於吏部, 不限選數。應科目選三史,則超一資授官。如制,舉人 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人並可,亦請不 用散試官。」從之。是月,京兆府鄉貢明經孫延嗣等三 百人進狀舉「大曆六年七年例請同國子監生上都 考試」許之。

太和二年,准試「《五經》舉人墨義。」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二年十 二月,禮部貢院奏「五經、明經舉人試義,請准元和十 四年十一月四日敕,以墨義代口義。」許之。

太和三年,詔「停考功別頭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和三年,高鍇 為考功員外郎,取士有不當,監察御史姚中立又奏 停考功別頭試。」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御史臺據吏部分察姚中立 稱,「准敕考試別頭進士鄭齊之、季景素兩人,明經王 淑等十八人,並及第。放榜之後,群議沸騰,職當分察, 不敢緘默。」及得高鍇狀,「伏以進士、明經並先無格限, 其所送進士二人,文藝並堪與及第。明經比年所送, 不過三五人。今年禮部開送十一人,及考試帖義十 一人,並堪與及第。」敕:「鄭齊之、季景素據所試,比校常 例,得者不甚過差,宜並與及第。明經王淑等五人覆 試帖義,通數高,並與及第,餘落之。」八月,禮部奏:「進士 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 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並停者。 伏請帖《大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所問大義,便 於習《大經》內,准格明經例問十條,仍對眾試口義。伏 惟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 為格。明年以後,並依明經例。其所試議論,請各限五 百字以上成。」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詔諸色科目選人赴吏部試。悉依元年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中 書門下奏。「應開元禮學究一經二禮三史。明習律令 科人等。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散試官及白 身人。並於禮部考試。其有出身及有官人。並吏部科 目選者。凡是科目。本合在吏部試。自分兩處考試。每 處皆別與,人數轉多,事理非便。臣等商量,坐准前吏 部收試。其諸節目,並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 處分。」從之。

太和六年,復考功別頭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侍郎賈餗 又奏復之。」

太和七年制「嚴考試式及替代之禁。」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制: 「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 明經、進士之限。其進士舉宜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 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道,文理高者便與及 第,所試詩賦並停。其試帖官便以國子監學官充,禮 部不得別更奏請。」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 經「畢,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須責保任,不得輒許 替代。」

太和八年,復罷進士議論、試詩賦,罷禮闈,先以榜示 中書之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和八年,禮部 復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文宗從內出題以試進士。 謂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題,所試差勝。」乃詔 禮部歲取登第者三十人。苟無其人。不必充其數。是 時文宗好學嗜古。鄭覃以經術位宰相,深嫉進士浮 薄,屢請罷之。文宗曰:「敦厚浮薄,色色有之。進士科取 人二百年矣,不可遽廢。」因得不罷。宰相王涯以為:「禮 部取士,乃先以榜示中書,非至公之道。自今一委有 司,以所試雜文、鄉貫、《三代名諱》送中書門下。」

按《冊府元龜》:十月禮部奏:「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試 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間或暫改更,旋即仍舊,蓋 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月節文,先試《帖 經》口義論議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 通數,依新格處分時務策五道。其中三道問經義兩 道時務,其餘並請准太和六年以前格處分。」敕旨「依 奏

開成元年詔勳冑應試委有司先加獎引又累年俱賜貢舉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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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成元年正 月詔:「文武之道,合而兼濟,勳臣子弟有能脩詞務學, 應進士、明經及通諸科者,委有司先加獎引。」自其年 至二年、三年,並高鍇知貢舉,每年皆恩賜題目及第, 並四十人。

開成二年,詔定進士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五月。禮 部奏請每年進士以三十人為限。從之。」

開成四年,更定明經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敕 「每年明經及第,宜更與十人。」

武宗會昌 年詔罷進士期集參謁題名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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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武宗即位,宰相 李德裕尤惡進士。初舉人既及第,綴行通名,詣主司 第謝。其制序立西階下,北上東向。主人席東階下,西 向。諸生拜,主司答拜,乃敘齒謝恩。遂升階,與公卿觀 者皆坐。酒數行,乃赴期集。又有曲江會題名席,至是 德裕奏:「國家設科取士,而附黨背公,自為門生。自今 一」見有司而止。其期集、參謁、《曲江題名》皆罷。德裕嘗 論公卿子弟艱於科舉,武宗曰:「向聞楊虞卿兄弟朋 比貴勢,妨平進之路。昨黜楊知至、鄭樸等,抑其太甚 耳。有司不識朕意,不放子弟,即過矣,但取寔藝可也。」 德裕曰:「鄭肅、封敖子弟皆有才,不敢應舉。臣無名第, 不當非進士。然臣祖天寶末以仕進無他岐,勉強隨 計,一舉登第。自後家不置《文選》,蓋惡其不根藝寔。然 朝廷選官,須公卿子弟為之。何者?少習其業,目熟朝 廷事,臺閣之儀,不教而自成。寒士縱有出人之才,固 不能閑習也,則子弟未易可輕。」德裕之論偏異蓋如 此。然進士科當唐之晚節,尤為浮薄,世所共患也。 會昌三年,宰相李德裕奏「禁《呈榜》。」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三年正 月敕:禮部所放進士及第人數目,今後但據才堪者 即與,不要限人數,每年止於十人五人總得。是月,宰 相李德裕等奏:「舊例進士未放榜前,禮部侍郎遍到 宰相私第,先呈及第人名,謂之呈榜。比聞多有改換, 頗致流言。宰相稍有寄情,有司固無畏忌。取士之濫, 莫不繇斯。將務責成,在於不撓,既無取舍,豈必預知。 臣等商量,今年便任有司放榜,更不得先呈臣等,仍 向後便為定例。如有故違,御史糾舉奏者。」其時有敕 重試進士,因《栖靈塔》災且止。

會昌四年,准行《三人互保法》。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四年二 月,權知貢舉、左僕射、判太常卿王起下及第二十五 人,續奏五人堪放及第,楊知至、竇緘、楊嚴、鄭樸、源重 奉敕只放楊嚴及第,餘並落下。十月,中書門下奏:「朝 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臺閣清選,莫不繇玆。近緣 覈實不在於鄉閭,趨名頗雜於非類,致有跋扈之地, 情計交通,將澄化源,在舉明憲。臣等商量,今日以後, 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其衣冠 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其有江湖之士,則以封壤 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 勢,跡繇邪徑,言雜多端者,並不在就仕之限。如容情 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保人並三年不得赴舉, 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從之。

宣宗大中十年敕諸科舉人必以實勿違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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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四月,禮 部侍郎鄭顥進《諸家科目記》十三卷。敕付翰林。自今 放榜後。仰寫及第人姓名及所試詩賦題目進入內。 仍付所司,逐年編次。五月,中書門下奏:「據禮部貢院 見置科目。內《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舉、明筭、 明法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曾無實藝可採。徒 添入仕之門。須議條流,俾精事業。臣等已於延英面 論,伏奉聖旨,將文字來者,其前件九科,臣等商量,望 起大中十年權停。三年滿後,至時赴試者,令有司據 所舉人先進名,令中書舍人重覆問過。如有本業精 通,堪備朝廷顧問,即作等第進名,候敕處分。如事業 荒蕪,不合送名數者,考官當議朝責。」其「童子,近日諸 道所薦送者,多年齒已過,偽稱童子,考其所業,又是 常流。起今已後,望令天下州府,薦送童子,並須實年 十一十二以下,仍須精熟;一經問全通,兼自能書寫 者。如違制條,本道長吏亦議懲罰。」從之。

大中十三年,詔:「取士務在得人,毋得避嫌。」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 月,河中節度使令狐綯以其子滈求應進士舉。敕曰: 「令狐滈多時舉人,極有文學,流輩所許,合得科名。比 以父綯職在樞衡,避嫌不赴。今因出鎮,卻就舉場,況 諧通規,合試至藝。宜令主司准大中六年敕考試,只 在至公,如涉徇情,自有刑典。從今己後,但依常例放 榜。本司舉士,貴在得人」,去留之間,惟理所在

懿宗咸通十一年試宏詞選人權廣貢舉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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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咸通十一年 正月,以吏部尚書蕭鄴、吏部侍郎子德孫、吏部侍郎 楊知溫、考官司勳員外郎李輝、禮部員外郎崔澹等 考試,應宏詞選人。四月,敕:「去年屬以用軍之際,權停 貢舉一年。今已偃戈,卻宜仍舊。來年宜別許三十人 及第,進士十人,明經二十人,已後不得援例。」

咸通十二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 以吏部尚書蕭鄴、吏部侍郎歸仁晦、李當、考官司勳 郎中鄭紹業、兵部員外郎陸勳等試宏詞選人。 咸通十三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三月, 以吏部尚書蕭鄴、吏部侍郎獨孤雲考官,職方郎中 趙蒙、駕部員外郎李紹考試宏詞選人。試日,蕭慟替, 差右丞孔溫裕權判。」

僖宗乾符四年試宏詞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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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僖宗乾符四 年正月,以吏部尚書鄭從讜、吏部侍郎孔晦、吏部侍 郎崔蕘考宏詞選人。」

乾符五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六月,以 吏部尚書鄭從讜、吏部侍郎崔沆考宏詞選人, 乾符六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六年三月,以 吏部侍郎崔沆、崔澹試宏詞選人,駕部郎中盧蘊、刑 部郎中鄭頊為考官。」

昭宗天祐三年准廣明經進士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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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祐三年正 月,國子監奏「得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狀稱,伏睹今 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與諸道等明經一例解送 兩人者。應圖等早辭耕稼,夙慕詩書。自拋鄉邑之中, 便忝國庠之內。棲遲守學,轗軻於時。未諧升進之期, 卻抱減退之患。苟或諸道解送,監府同條,實謂首尾 難分,本枝無異。伏請聞奏,俾遂渥恩者。」又河南府奏: 「當府取解明經舉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據取解, 差司錄參軍崔蘊考試,並已及格。伏緣明經舉人,先 准敕,諸州府解送不得過二人者。今當府除去留外, 見在二十七人考試,並已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 有爭論,難以指揮者。」敕曰:「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 人數,已有舊規。去夏雖舉條流,蓋慮所司踰濫。今者 國子監既有聞奏,河南府亦具陳論,不念遠人,何以 誘進,只在乎升陟之際,切務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時, 便為沙汰。將免遺才之嘆,須開汲善之門,特改舊條, 俾循往例。國子監、河南府所試明經,並依准常例解 送禮部。所放人數,亦許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囑求, 遂致僥倖。兼下諸道准此。」二月,禮部奏:「伏以朝廷累 年多事,道途艱辛,在遠舉人,併阻隨計。逐年所司放 榜,人數不常,量其少多,臨事增減。今者干戈稍弭,水 陸漸通,舉人等皆負笈擔簦,裂裳裹足,來求試藝,競 切觀光。雖人數不廣於近年,而貢籍頗甚其屈譽,至 於俊造,亦有其人。臣今欲於去年數外,更放三數人, 佇開勸誘之門,以贊文明之運,已選今月二十一日 放榜,伏候進止者。」敕曰:「朝廷取士之科,每歲擇才之 重,必資藝實,以副勤求。或來自遠途,或久稽鄉薦,今 年就試,多有屈人,所司奏論,是宜俞允。苟葉無私之 道,俾開振滯之門,切在精詳,佇觀公當。其禮」部所放 進士,於舊年人數外,宜令更添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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