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7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七

  元一總一則 世祖至元二十七則

銓衡典第七卷

銓衡總部彙考七

[编辑]

元一

[编辑]

元定百官銓選之制。

按《元史·選舉志》:「凡遷調循行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 司應合遷調官員,先儘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 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 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 不能相就者,於應敘職官內選用,驗各得資品,上雖 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 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 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 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 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注。 應有 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咨都省聽除,未經 遷注照會不曾咨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咨。 無」解 由人員,不許銓注。 諸犯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 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歷月日已滿,方許銓 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 省官公同銓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并所注職 名,擬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 三品、四品擬定咨呈,五品已下先行照會之任。 又 按《志》,「凡各萬戶府司吏,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 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 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

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 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 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控案牘兩任,於萬戶府 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 并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 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世祖至元二年詔各投下州縣官于本投下遷轉雲南譯史歷六十月敘用

[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諸王分地與 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 至元二年,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 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又按志:凡 通事譯史考滿遷敘。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 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准 考滿」敘用。

至元四年,令投下官驗戶給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省劄 應給印官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 劄省府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 至元五年,詔投下官用蒙古人,及定避籍銓敘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五年詔凡 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 又按志:凡注官避籍。至元 五年,議各路「地里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 宜斟酌避籍銓選。」

至元六年,定達魯花赤及省部令譯史等出職銓注 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六年,以隨 路見任并各投下刱差達魯花赤內,多女直、契丹、漢 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敘用,其餘 擬合革罷,曾歷仕者,於管民官內敘用。 又按志:凡 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 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 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 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 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 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 年正月已後,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 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 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 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 一考,合同隨朝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 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 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 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 一等注授。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 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 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 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 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 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又 按《志》:凡吏屬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 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 月為滿。」

至元八年,定注官守闕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注官守闕,至 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准守闕外,未 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至元九年,定匠官宣使考滿除授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匠官,至元九 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隨 路管匠官品級,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准所 擬 東平雜造提舉司并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 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一 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 品,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 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 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 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

擬充院長,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 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 鹽官出身,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充者, 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 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擬定。 又按《志》:九年,省准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 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陞作從八 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陞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 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日月, 定擬遷敘。

至元十年,令除官照會。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除官照會:至 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當前官任滿,預 期一月檢舉照會,錢穀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 合屬照會。」

至元十一年,定「各省部令譯史選補銓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補用吏員,至 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 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

「通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 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文資官及 六部令史內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 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於 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又按《志》部議:「扎 魯大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 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 令史內選取。」 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 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應 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 省議:「中御府正三品,擬 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 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 至元十三年,定「太常寺檢討及行工部四怯薛令史 除授。」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 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 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 四怯薛 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內 補填。」

至元十四年,定「各令史司吏選補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四年詔:諸站 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 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補。 又按志, 十四年部議,「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 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又按志: 十四年省准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 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 吏目內任用,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至元十五年,詔宋故官及降臣等,隨宜錄用。又御史 臺殿中司知班及翰林院令史,各以資考出職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六月甲戌,詔宋故官 應入仕者,付吏部錄用。十一月甲午,敕已除官僚不 之任者,除名為農。十二月乙酉,伯顏以渡江收撫沙 陽、新城、陽羅堡、閩浙等郡獲功軍士及降臣姓名來 上,詔授虎符者。入覲千戶以下,並從行省授官。 按 《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擬歷九十月,除正八品。 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 同臺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取。 又按志: 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係省准人員,其出 身與御史臺一體,遇闕省掾時亦令勾補。准吏部牒: 「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 史臺皆隨朝二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 闕於部令史內選用。」

至元十六年,定管匠官遷用格,又樞密院斷事官人 吏,以正八品遷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十六年,部 擬,管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 部擬:樞密院斷事 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係上司發去人員,歷九 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於正八品內遷除。自用 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人內發遣。」

至元十七年,定遷轉官員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丙辰,立遷轉官員 法,凡無過者,受見闕物故及過犯者,選人補之,滿代 者令還家以俟。」

至元十八年春正月丁未,敕「江南州郡兼用蒙古、回 回人,凡諸王位下合設達魯花赤,並令赴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定遷調月選及鈔庫等官銓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壬寅,中書左丞耿 仁等言,「諸王公主分地所設達魯花赤,例不遷調,百 姓苦之。依常調任滿,從本位下選代為宜。」從之。九月 壬申,釐正選法,置黑簿,以籍阿合馬黨人之名。令諸 路歲貢儒吏各一人,各道提刑按察司舉廉能者,陞 等遷敘。冬十月庚戌,詔兩廣、福建五品以下官,從行 省就便銓注。十二月癸卯,御史中丞崔彧言:「選用臺 察官,若由中書,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從本臺選擇, 初用漢人十六員,今用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歷為 宜。」從之。 按《選舉志》,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每 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至元 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 量分為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 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陞二等,其餘州郡例陞一 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咨都省銓 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又按《志》,凡吏部 月選,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 者呈省,從七品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 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又按《志》:「腹裏諸路行用 鈔庫,至元十九年部擬,州縣民官內選充,係八品九 品人員,三十月為滿。任回驗元資品,減一資歷,通理 遷敘。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敘。庫副,受本路 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內公選交替。陝西、四 川、西夏中興等路提舉司鈔庫,俱係行省管領,合就 令依上選擬庫官,移文都省,給降敕牒劄付。」省議:「除 鈔庫使副咨各省選擬外,提領省部選注。」 又按《志》: 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擬:「六部奏差額設 數目,每一十名內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 品,餘外合設數目,俱於到部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 內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銓注。」省准:「解由到部, 關會完備人員內選取。應入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 從九品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 從九品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牘人員選充奏差,一 考與從九品巡檢、提領案牘,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 正九品。 又按志,十九年詔,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 年一次遷轉。 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 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 代之,似為不宜。合令於投下長官之上署字,一同蒞 事。 又按志,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擬都水監 併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又按志, 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 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 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 許擢用。」 又按志:十九年,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 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歷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 去不及一考者,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 史出身例定奪。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 發還本省區用。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 擬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 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 又 部擬:「泉府司隨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 者,考滿依」通政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至元二十年,詳定官吏銓選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二月辛丑,定軍官選格。夏 四月甲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 按《選舉志》: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為心膂爪牙,故四怯 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諸怯薛歲久 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至元二十年 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 又按《志》,凡進用武官,二十年,詔 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條格,通行遷轉, 以三年為滿,理算資考,陞加品級。若年老病故者,令 其子弟依例廕敘。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 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為滿,通行遷轉。後 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征進,俱已 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廕敘。合將萬戶、千戶鎮撫, 自奏准日為始,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百戶以下,不 拘此例。凡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跡陞降。」又定蒙 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總管府,從四品;小翼 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各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 受院劄各千戶,奧魯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三百戶, 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併為千戶翼。奧魯官受院劄 若干礙投下,難以合併,宜再議之。」又定:「首領官受敕 牒,元帥、招討司經歷,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歷知事,換 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別與遷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 付、樞密院劄付、經歷,充中下萬戶府知事,行省諸司 劄付充提領案牘,并各翼萬戶自設經歷知事,一例 俱作提控案牘,受院劄。」又議:隨朝各衛千戶鎮撫所 提控案牘已擬受院劄,外任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 合從行省許准受萬戶府付身。 又按《志》:二十年,部 擬,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 廣溪洞州郡任用,陞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係 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裏遷去甘肅者 擬陞二等,中興府擬陞一等。 又按志,凡禮儀諸職, 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 之,考滿驗應得資品,陞一等遷用。未入流官人員,擬 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除從九品。 又按志, 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於長官 內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 又按《志》, 二十年吏部言: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 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 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 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 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 巡檢。」 臺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 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資。 十月以下巡檢、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 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 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 七。一考以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 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 通事、譯史、巡檢、 奏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 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 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又按《志》:「二十年, 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 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 舊例用。」 又按《志》: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 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 遷敘。 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 官,亦合比依臺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 比同臺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 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省、臺、院發及應 補者,擬降臺院一等定奪。 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 通事、宣使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係都省發 去人員,如部議自用者仍舊例。 又按《志》:二十年定 擬安西王王相府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 轉。 又按《志》,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 官例降職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陞官職對品。九品 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 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陞職。漢人初授 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惟封贈、廕敘、官職各從 一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 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 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入邊遠則優,憲臺舉廉 能政蹟則優,以選出使絕域則優,然各有其格也。 至元二十一年,定擬《軍官格》,又令「行省令史于六部 令史內補充提控案牘都目,滿後于萬戶府知事內 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八月「丁未,定擬軍官格 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兒等依各官品充萬戶府達魯 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漢人。若女直、契丹生西 北不通漢語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長漢地,同漢人。甲 子,放福建畬軍,收其軍器,其部長於近處州郡民官 遷轉。」十一月壬寅,安童盧世榮言,「阿合馬專政時所 用大小官員,例皆奏罷,其間豈無通才,宜擇可用者 仍用之。」詔依所言汰選,毋徇私情。 按《選舉志》:二十 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 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

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
考證
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又按《志》,「凡提控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

後受院劄,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 滿,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又按志:二十一年部議,四 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歷月日,一體遷除。 又 按志:二十一年,省准,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 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擬出身,量擬 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於都目內任用。

至元二十二年。詔規措所官吏。勿限白身人。又匠官 及控鶴傘子等。并各衙門令史。俱以資考選注出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戌。中書省臣盧 世榮請立規措所。經營錢穀。秩五品。所用官吏。以善 賈為之。勿限白身人。帝從之。 按《選舉志》。二十二年, 凡選取陞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 戶之上者無之。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 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 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使、副三百戶 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局使,從 七品;副使,從八品;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 例不入流品。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 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闕,於一百戶之下院長內選充。 院長一百二十月陞正九,正九兩考陞從八,從八三 考,正八,兩考俱陞從七。如正八有闕,別無資品相應 人員,於已授從八匠官內選注,通歷九十月陞從七, 從七三考陞正七,正七兩考陞從六,從六三考,正六, 兩考俱陞從五,為所轄「司屬,無從六名闕,如已歷正 七,兩考擬陞加從六,散官止於正七匠官內遷轉,九 十月陞從五。如正六匠官有闕,於已授從六散官人 員內選注,通歷九十月,陞從五,從五,三考擬陞正五, 別無正五匠官名闕,陞加正五,散官止於從五匠官 內遷轉。如歷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至元十二年以 前受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擬准已受資品。十 三年以後受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陞越等者,驗實 歷俸月,定擬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 管匠官 遇有闕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擬於雜職資品 相應到選人內銓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 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用, 以匠官無從九品闕,擬正從五品子應廕者於正九 匠官內銓注,任回理等從九月日。 又按《志》,凡控鶴 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擬:控鶴受省劄保充御前傘子 者,除充拱衛都直指揮使司鈴轄官,進義副尉。 又 按《志》,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陞一等,接 連溪洞陞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陞一等。 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 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為常例。 又按《志》:二十二年, 江淮官員遷於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陞三等,仍以 三十月為滿陞轉。 又按《志》,凡注官守闕,二十二年, 詔員多闕少守闕一年,年月滿者照闕注授,餘無闕 者令候一年。 又按《志》: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 正七品遷敘,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 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又按《志》,二十 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給侍宮闈正班三 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員,俸秩與六部同,若遇院 掾史有闕,於兩司令史內遷補,據定資品出身,依樞 密院所轄各衛令史出身,考滿出為正八品。 尚醞 監令史與六部令史同議。諸監令史考滿正八品內 遷用,及非省部發去者,例降一等。尚醞監令史亦合 一體。 又按《志》: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使 司令史,與河間等路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外路 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 之上,考滿」都目內任用。

至元二十三年,准御史臺參用南人,定諸王分地官 及令譯史銓敘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二月,集賢直學士 程文海言:省院諸司皆以南人參用,惟御史臺按察 司無之。江南風俗,南人所諳,宜參用之便。帝以語玉 速鐵木兒,對曰:「當擇賢者以聞。」帝曰:「汝漢人,用事者 豈皆賢邪」三月己巳,御史臺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 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臺等程文」 海與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之士,具以名聞。帝命賫 詔以往。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諸王駙馬并百官保 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歷於州縣內相間用,如無歷 仕,從本投下自用。 省准: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 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 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 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 資陞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又按 志:「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 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准, 「太常寺令史歷九十月正八品內任用,有闕,於呈准 籍記人內選取 雲南省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首領官、令史人等,依雲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 考滿。首領官受敕例,以三十月為一考, 武備寺正 三品令譯史等出身,擬先司農寺令譯史人等,依各 監例,考滿出為正八品,武備寺令史亦合依例遷敘。」

尚舍監令史,擬同諸寺監令史,考滿授正八品。自

「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監亦如之。」 陝西四川行省順 元等路軍民宣慰司,依雲南令譯史人等,六十月為 滿遷轉。 又按志,二十三年,部擬,福建兩廣行省令 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擬歷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 遷用。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於資品上陞 一等。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轉運司書 吏,年四「十五以上,歷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 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 於錢穀官內就便銓用。」 省准:「覆實司係正五品,令 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 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 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 部擬:「京畿漕運 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月以上,九十月 依例於都目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判「大都 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如係省部發去相應人員,同 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滿,從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至元二十四年,定除官照會舊臣子弟襲職,并匠官 宣使及各衙門令史書吏選補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四年, 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闕任滿者,比之滿期, 預先一月照會。 又按志,凡進用武官。二十四年詔: 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 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 大用之。 又按志,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門首領官, 宜於本「衙門內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 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於常選內選差相應人員掌 管案牘,任滿交代遷敘。」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准大 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部奏差 內選取改陞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 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敘。 又按《志》:二 十四年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級相同,省 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 又按志,二十四年部擬,太 史院、武備寺光祿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內遷用, 自用者降一等。太醫院係宣徽院所轄令史人等,若 係省部發去,考滿同諸監令史擬正八品,自用者降 等任用。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監令史人等, 若係省部發去人員,同太府監令、譯史等出身,自行 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議:「如省部發去人員, 從七品內遷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部擬:「行省、 臺、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請 俸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 等,俱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遞降一等,於江南任用。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

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 准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用, 大司 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吏內選 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選委。」 至元二十五年,詔湖廣官雜用土人,直省舍人以宿 衛及勳臣子弟充。其武官進用及書寫銓寫書吏等, 𨍭補各有定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冬十月丙寅,湖廣省言, 「左右江口溪洞蠻獠,署四總管府,統州縣洞百六十, 而所調官畏憚瘴癘,多不敢赴,請以漢人為達魯花 赤,軍官為民職,雜土人用之。」就擬夾谷三合等七十 四人以聞。從之。 按《選舉志》,凡進用武官,二十五年 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 弟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於本等 用之。」 又按《志》:直省舍人,內則侍相臣之興居,外則 傳省闥之命令,選宿衛及勳臣子弟為之。又擇其高 等二人專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 者,俾受宣命。 又按《志》:「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 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 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 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 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 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 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於都省。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 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 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 補不盡,六十月已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 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 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又按《志》:二十 五年,「省准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又按志,「二十五年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 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宣 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上都留守司升為正二 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選 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體 出身。」 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 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又按《志》:二十五年省准:「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 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 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部議:「甘肅寧夏等 處巡行勸農司,係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 西隴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 月為滿。」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 出身,於務使內任用。」

至元二十六年,詔「雲南官許本省選辟腹裏諸路行 用鈔庫等官,及諸路宣使、奏差、庫藏司吏、庫子等」,其 銓敘出身,皆有定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六月辛亥,詔以雲南行 省地遠,州縣官多闕,六品以下,許本省選辟以聞。」 按《選舉志》:「腹裏官員,二十六年,定選充倉庫等官,擬 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通理月日陞轉。 江南官員, 若曾腹裏歷仕前資,相應依例陞轉遷去。江淮歷仕 人員,所歷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為根腳,餘有 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若選充倉庫等官, 擬於應得資品上例陞一等,任回依上於腹裏陞轉。」

接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本地面從七品」 者、准

「算腹裏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後任 通理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 資陞轉。 福建、兩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得本地 面從七品者,准算江南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 理算月日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 添一資陞轉。 元係流官,任回止於流官內任用。雜 職者雜職內遷敘。 萬億庫、寶鈔總庫八作司以一 年滿代,錢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為滿,少者一 年為滿。 上都稅務官,止依上例遷轉 都省所轄 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 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諸路寶鈔都 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印造 寶鈔庫官,鐵冶提舉司官、首領官,採金提舉司 官、首領官,銀場提舉司官、首領官,新舊運糧提 舉司官、首領官,都提舉萬億庫、八作司,寶鈔總庫 首領官,一周歲為滿者」,泉府司所轄富藏庫官, 廩給司、四賓庫、薄斂庫官,大都稅課提舉司

官、首領官,酒課提舉司官、首領官,提舉太倉官 首領官,提舉醴源倉官首領官,大都省倉官。

「河倉官,通州等處倉官,應受省部劄付管錢穀院 務雜職等官,大都平準行用庫官,燒鈔四庫官, 抄紙坊官,弊源庫官, 行省所轄去處二周歲 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 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行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 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甘州、寧夏府等 處都轉運使司官,市舶提舉司官、首領官,榷茶 提舉司官、首領官, 一周歲為滿者,行泉府司所轄 阜通庫官,各處行省收支錢帛諸物庫官。」 又按 《志》,「凡選取宣使奏差,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 本路都總管府典吏出身,歷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 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又按《志》,凡庫藏司 吏庫子等出身,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 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衛尉院利器 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

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又 按志:二十六年省准,給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諸 寺監令史出身例,考滿一體定奪。 侍儀司令史,依 給事中兼起居注人吏遷轉。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 准,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 一體陞轉。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勸農司書 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於提 控案牘內遷敘。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 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 令史例,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 省准:「諸路寶鈔都 提舉司司吏有闕,於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 內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 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諸 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 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 用,委差於近上錢穀官內委用,有闕以有根腳請俸 人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

至元二十七年。詔風憲之選仍歸御史。內外受代官 五年不赴銓者復敘。其中書蒙古必闍赤及玉典赤 等。各依資遷敘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三月庚申。詔風憲之選 仍歸御史臺。如舊制。十一月戊申桑哥言,「向奉詔,內 外官受命不赴及受代官居五年不赴銓者罷不復 敘。臣謂苟無大故。不可終棄。」帝復允其請。 按《選舉 志》:二十七年省議,中書蒙古必闍赤俱係正從五品 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 闍赤擬高省掾一等,內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陞 等遷敘。 凡玉典赤,二十七年定擬,凡歷三十月至 九十月者,並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一百月以上 者官敦武校尉。 又按志:二十七年省准,漕運使司 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 充寺監令史者聽。 又按《志》:二十七年省准延慶司 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兩司例,由省部發者, 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敘。 省院臺部書寫、銓寫、 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 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 令史。」

至元二十八年,定官吏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官吏遷敘,至 元十年,舊議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 遲。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為滿,在外以三周歲 為滿,錢穀官以得代為滿,吏員以九十月出職轉補 與職官同。」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准參議府左右司 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 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 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 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月 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 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 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 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 部令史。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鹽令史。 部 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 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 月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 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 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 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 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六部銓寫典吏,并左右部 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 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省議:「除見役外,後 有闕,擬於都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 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 𨍭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又按《志》:二十八年,詔 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 聲望及勳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官 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於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 五事備矣。 又按《志》,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 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擬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 九,於從八內遷注。 又按《志》,二十八年,詔腹裏官員 遷去雲南近裏城邑,擬陞二等,若極邊重地,更陞一 等。行省咨保人員,比依定奪。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 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兩廣官員 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臺官,一同以本土周 迴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 依御史臺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腳 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許令之任。若有急闕,依上選 取,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准理。」 又按《志》:二十八 年,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穀 官內任用。 大府監行由藏庫子三周年為滿,省劄 錢穀官內遷敘。 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 周歲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八年部議, 「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闍赤,三十月吏目,四十 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 除奏差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 任用。 翰林院寫聖旨必闍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闍 赤內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聖 旨必闍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闍赤》一體,亦合八折 十准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禮司令譯史、 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

「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省 劄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二十八年,省准:「太僕寺 擬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 降一等。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與武備寺同品,令史, 考滿出為從八品,自用者降一等遷用。 蒙古等衛 令史,即係在先考滿令史,合於正八品內遷敘。各衛 令史有闕,由省部籍記選發者,考滿出為正八品。樞 密院所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衛并屯田等司官吏, 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者,考滿合從本院定奪。」 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及蒙古必 闍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令史 以九十月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正九品,「典吏 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二十八 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 品流官內選補。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擬,廉訪司所 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 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 始理算,考滿者正九品敘,須令迴避。本司分治及元 籍。《路分。 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 補不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於 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 從八品。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 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

至元二十九年,詔「雲南教官,以蜀士充州縣官,省臺 委官銓選,凡宣使、奏差、令史等,各以資敘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夏四月辛卯,設雲南諸 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秋七月庚辰,敕雲南省擬 所轄州縣官,如福建、兩廣例,省臺委官銓選,以姓名 聞,隨給授宣敕。 按《選舉志》:凡選取宣使奏差,二十 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八品有解由職官 內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 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 差內并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 參選取。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 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內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 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內 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闕,於臺 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 內選補。如係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 人相參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 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 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 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御史臺 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 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於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自《行踏》

逐者考滿降等敘。須色目漢人參用,歷九十月,方許 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任 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又按志:二十九年,詔福建 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遷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 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 依例陞等。 又按志: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訪司通 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 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 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 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 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 十五月轉部令史, 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 奏差。 又按志,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 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 省掾有闕, 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 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 如無,於上名內選。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 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 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福建省 征瓜哇,所設人吏,出征迴還,俱同考滿。 又按志,二 十九年部擬,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令譯史人 等,依雲南兩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兩廣敘用譯 史,除從七品,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令史省發,考 滿正八品;奏差省發,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敘。 儀鳳司令史,比同侍儀司令史,考滿為正八品,自用 者降一等。」 哈迷為頭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 令史,吏部議:「與阿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闍赤考滿 正八品任用,雖必闍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 侍一體,比依例出身相應。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 「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任回減一資陞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 部每歲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省 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 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 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 又按《志》,「二十九年省判 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出身,擬與各道 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至元三十年,定官吏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三十年二月甲辰。中書省臣 言,「侍臣傳旨予官者先後七十人。臣今欲加汰擇不 可用者。不敢奉詔。」帝曰:「率非朕言。凡來奏者。朕祗令 諭卿等。可用與否。卿等自處之。」 按《選舉志》。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可 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 又按 志:三十年省准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 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又按《志》:三十年 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器備庫庫子本把,六十 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宣徽 院生料庫庫子本把并太醫院所轄御藥局院本把 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敘。 又按志:凡 禮儀諸職有通事舍人,三十年議於二品三品官子 內選用,不限廕敘,兩考從七品遷敘 侍儀舍人,三 十年議於四品五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一考從 九品。 又按志,三十年部議,凡內外平準行用庫官, 提領從七品,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若流官內選 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雜職人員,止理本等月日。 又按《志》:「凡稅務官,至元三十年,省擬提領,二年為滿, 省部於流官內銓注,一萬錠之上,擬從六品,五千錠 之上,擬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擬從七品,一千錠之上, 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大使、副使俱周歲交代。 大使從行省吏部於解由合敘相應人內遷調,副使 從各路於本處係籍近上戶內公選。」 又按《志》,三十 年省准,「孛可孫係正三品,令譯史人等,比依各寺監 令譯史出身,相應 都水監從三品,令譯史等依寺 監令史一體出身,考滿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 只 兒哈忽昔寶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本處隨朝正三 品,與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等即係一體, 擬合依例考滿出」為正八品。 又按志,三十年,部呈 行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一體出身,行臺行院令譯 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省臺院發去及應 補之人,合降臺院一等。 又按志,三十年准將作院 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七品。 部議: 如係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敘。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 發者,考滿正七品遷除,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闍赤,若係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 于巡檢內遷用,任回減一資陞轉。 又按志,三十年 省准,行臺察院書吏歷一考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 史并內臺察院書吏,於見役人內用之,若有用不盡 人數,以九十月出為正九品。江南有闕,依內臺察院 書吏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例轉補。 又按 《志》:三十年省准:提舉八作司係正六品,司吏四十五 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至元三十一年,定都目、巡檢及令史等銓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省議, 「都目巡檢員闕雖不相就,若不從宜調用,似涉壅滯。 下部先儘到選巡檢餘闕,准告銓注任回,各理本等 月日。」 又按《志》:三十一年省准:內史府令史於各部 下名令史內選。 又按志,三十一年省議:三師僚屬 蒙古必闍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由臺院 轉補者,「降等敘。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