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7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五
金〈熙宗天眷二則 皇統二則 廢帝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
昌一則 泰和二則 宣宗貞祐四則 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七則 成宗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二則〉
銓衡典第七十五卷
祿制部彙考五
[编辑]金
[编辑]熙宗天眷元年頒定百官祿制
[编辑]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八月甲寅,頒行官制 按《百官志》:熙宗頒新官制及換官格,除拜內外官,始 定勳封食邑、入銜,而後其制定,然大率皆循遼宋之 舊。百官俸給正一品,三師錢粟三百貫石,麴、米麥各 五十稱石,春衣羅五十匹,秋衣綾五十匹,春秋絹各 二百匹,綿千兩。三公錢粟二百五十貫石,麴、米麥各 四「十稱石,春衣羅四十匹,秋衣綾四十匹,春秋絹各 一百五十匹,綿七百兩。親王、尚書令,錢粟二百二十 貫石,麴米麥各三十五稱石,春衣羅三十五匹,秋衣 綾三十五匹,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綿六百兩。」 從一品:左右丞相、都元帥、樞密使、郡王,開府儀同,錢 粟二百貫石,麴米麥各三十稱石,春秋衣羅綾各三 十匹,絹各一百匹,綿五百兩。平章政事錢粟一百九 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五 匹,絹各九十五匹,綿四百五十兩。大宗正錢粟一百 八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五稱石,羅綾同上。絹各九 十匹,綿四百兩。
正二品:東宮三師,副元帥,左右丞,錢粟一百五十貫 石,麴米麥各二十二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二匹,絹 各八十匹,綿三百五十兩。
從二品:錢粟一百四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稱石,春 羅、秋綾各二十匹,絹各七十五匹,綿三百兩。同判大 宗正,錢粟一百二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八稱石,春羅、 秋綾各十八匹,絹各七十匹,綿二百五十兩。
正三品,錢粟七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六稱石,春羅秋 綾各十二匹,絹各五十五匹,綿二百兩。外官,錢粟一 百貫石,麴米麥各十五稱石,絹各四十匹,綿二百兩, 公田三十頃。統軍使、招討使、副使,錢粟八十貫石,麴 米麥十三稱石,絹各三十五匹,綿百六十兩,公田二 十五頃。都運、府尹,錢粟七十貫石,麴米麥十二稱石, 絹各三十匹,綿百四十兩。
從三品:錢粟六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四稱石,春秋衣 羅、綾各十匹,絹各五十匹,綿百八十兩。外官,錢粟六 十貫石,麴米麥各十稱石,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二 十兩,公田二十一頃。
正四品:錢粟四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十二稱石,春秋 衣羅綾各八匹,絹各四十匹,綿一百五十兩。外官,錢 粟四十五貫石。副統軍,錢粟五十貫石,絹各二十二 匹,綿八十兩,職田十七頃。餘同下。麴米麥各八稱石, 絹各二十匹,綿七十兩,公田十五頃。許帶酒三十瓶, 鹽三石。
從四品:錢粟四十貫石,麴米麥各十稱石,春秋羅綾 各六匹,絹各三十匹,綿一百三十兩。外官,錢粟四十 貫石,麴米麥各七稱石,絹各十八匹,綿六十兩,公田 四十四頃。猛安,錢粟四十八貫石,餘皆無。烏魯古使 同,無職田。
正五品:錢粟三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八稱石,春秋衣 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外官:刺史、知 軍、鹽使,錢粟三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六稱石,絹各十 七匹,綿五十五兩,公田十三頃。餘官,錢粟三十貫石, 麴米麥同上;絹各十六匹,綿五十兩,職田十頃。 從五品:錢粟三十貫石,麴米麥六稱石,春秋羅綾各 五匹,絹各二十匹,綿八十兩。外官,錢粟二十五貫石, 麴米麥各四稱石,絹各十匹,綿四十兩,公田七頃。謀 克,錢粟二十貫石,餘皆無。喬家部族都鈐轄,無職田。 正六品,錢粟二十五貫石,麥五石,絹各十七匹,綿七 十兩。外官與從六品,皆錢粟二十貫石,麴米麥三稱 石,絹各八匹,綿三十兩,公田六頃。
從六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五石,春秋絹各十五匹, 綿六十兩。烏魯古、副使同,無職田。
正七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二匹, 綿五十五兩。外官:諸同知,州軍都轉運判、諸府推官、 諸節度判、諸觀察判、諸京縣令、諸劇縣令、提舉《南京 京城規措渠河》官、諸都巡檢、諸酒麴鹽稅副、諸正將, 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春秋衣絹各七 匹,綿二十五兩。諸司屬令,諸府軍都指揮,俸同上,無 職田。潼關使,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 絹各六匹,綿三十兩,無職田從七品,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 五十兩。外統軍司知事,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 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諸鎮軍都指揮使,錢粟一十 八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 諸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諸警巡副、京兆府竹監管 勾、五品鹽使司判、諸部禿里、同提舉上京皇城司、同 提舉南京京城所、黃河都巡河官、諸河稅、榷場使,錢 粟一十七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 十五兩,職田五頃。會安關使、諸知鎮城堡寨,錢粟一 十五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 職田四頃
正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五貫石,麥三石,衣絹各八匹, 綿四十五兩。外官:市令,諸錄事,諸防禦判,赤縣令,諸 劇縣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諸酒稅使,醋使,榷場副、諸 都巡檢,錢粟一十五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 六匹,綿二十兩,職田四頃。烏魯古判官,俸同上,無職 田。按察司知事,大興府知事,招討司知事,諸副都巡 檢使,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 匹,綿二十兩,職田二頃。諸司屬丞,俸同上,無職田。諸 節鎮以上司獄、諸副將,錢粟一十三貫石,衣絹各三 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南京京城所管勾、京府諸司 使、管勾河橋諸關渡譏察官、同樂園管勾、南京皇城 使、通州倉使,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 兩。節鎮諸司使、中運司、柴炭場使,錢粟一十貫石,衣 絹各二匹,綿八兩。
從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 綿四十兩。外官,南京交鈔庫使、諸統軍按察司知法, 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綿四十兩。諸 州軍判官,諸京縣丞,諸次劇縣丞,諸三品監司判官, 漕運司管勾、永豐廣備庫副使,左右別貯院木場使, 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 二十兩,職田三頃。諸麼忽、諸移里堇,錢粟一十三貫 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五兩,職田三頃。 正九品:朝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各六匹, 綿三十五兩。外官,南京交鈔庫副,錢粟一十二貫石, 麥二石,衣絹六匹,綿三十五兩。諸警巡判官,錢粟一 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六匹,綿一十兩,職 田三頃。諸縣丞、諸酒稅副使,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 石五斗,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七兩,職田三頃。市丞、諸 司候、諸主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 場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 兩,職田二頃。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檢、副都巡檢、諸巡 檢,俸例同上,並無麥及職田。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 院、木場副、永豐廣備庫判,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 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諸都將、隊將,錢粟一十二 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店宅 務管勾,錢粟一十二貫石,綿絹同上。京府諸司副、南 京皇城副、通州倉副、同管勾河橋諸副譏察,錢粟一 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諸州軍司獄,錢粟一 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節鎮諸司 副、中運司柴炭場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 八兩。
從九品:朝官,錢粟一十貫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 三十兩。外官、諸教授,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 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三頃。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錢 粟一十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司候判 官,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諸 防次軍轄,俸同上,無職田。諸榷場同。管勾左右別貯 院木場判,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三匹,綿六兩。諸京 作院都監、通州倉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九貫 石,衣絹各二匹,綿六兩。諸府作院都監、諸歸物料場 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一匹,綿六兩。諸節鎮作院 都監、諸司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二匹。諸司同監, 錢粟七貫石,絹同上。陝西東德州世襲藩巡檢,分例 月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一十兩。陝西西 京、原州世襲藩巡檢,月支錢二貫三百九十文,米四 石五斗,絹三匹。河東北路葭州等處世襲藩巡檢,月 支錢粟一十貫石,絹二匹,綿一十兩。
宮闈歲給:太后、太妃宮,每歲各給錢二千萬,綵二百 段,絹千匹,綿五千兩。諸妃,歲給錢千萬,綵百段,絹三 百匹,綿三千兩。嬪以下,錢五百萬,綵五十段,絹二百 匹,綿二千兩。
百司承應俸給。省令史、譯史,錢粟一十貫石,絹四匹, 綿四十兩。省通事,樞密令史、譯史,錢粟十二貫石,絹 三匹,綿三十兩。樞密通事、六部御史臺令譯史,錢粟 一十貫石,衣絹三匹,綿三十兩。六部等通事,誥院令 史,國史院書寫、隨府書表,親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 引接書表,錢粟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走馬郎君, 一品子孫,十貫石,內祗八貫石,班祗七貫石,並絹二 匹,綿二十兩。護衛長,支正六品俸。長、行,從六品俸。符 寶郎,奉御、東宮護衛長,錢粟十七貫石,絹八匹,綿四十兩。東宮護衛長,行,十五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筆 硯承奉、閤門祗候、侍衛親軍百戶,十二貫石,絹四匹, 綿三十兩。妃護衛、奉職、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十 貫石,絹二匹,綿三十兩。勤留則添二貫石。「尚衣奉御, 捧案擎執、奉輦知把、書畫隨庫本把,左右藏庫本把, 儀鸞局本把,尚輦局本把,妃奉事」,八貫石,絹三匹,綿 三十兩。侍衛親軍五十戶,九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 未係班,絹三匹,綿二十兩。長行七貫石,絹二匹,綿二 十兩。弩傘什將,八貫石。傘子五貫石。太醫長行,八貫 石。正奉上太醫,十貫石。副奉上同。隨位承應都監,未 及十五歲者六貫石,從八品七貫石,從七品八貫石, 從六品九貫石,從五品十貫石,從四品十二貫石。止 掌文書者添支三貫石,牌子頭等添支二貫石。司天 四科人,九品六貫石,八品七貫石,六品九貫石,五品 十貫石,四品十二貫石。止教授、管勾,十貫石。學生錢 三貫,米五斗。典客書表,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東 宮筆硯,六貫石。尚廄獸醫,祕書監楷書,六貫石。祕書 琴碁等待詔,七貫石。駝馬牛羊,郡子擠酪人,皆三貫 石。
諸使司都監食直,二十萬貫以上六十貫,十萬貫以 上五十貫,五萬貫以上四十貫,三萬貫以上三十貫, 二萬貫以上二十五貫。諸院務監官食直,五千貫以 上監官二十貫、同監十五貫,二千貫以上監官千五 貫、同監十貫,一千貫以上監官十五貫,一十貫以下 監官十貫。
諸京府、運司、提刑司、節鎮防剌等漢人、女直、契丹司 吏、譯史、通事,孔目官,八貫。押司官,七貫。前後行,六貫。 諸防刺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事,不問千里內 外,錢七貫。公田三頃。諸鹽使司都目,十四貫。司吏,六 貫。諸巡院、司縣、司獄等司吏,有譯史、通事者,同錢五 貫。〈凡諸吏人月支大紙五十張小紙五百張筆二管墨二錠永為定數〉 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 俸。或受差及因公幹未能之官者,計程外聽給到任 祿。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後官已到,前官差出,其 祿兩支,職田皆給後官。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 倉場隨月俸支,俸麴則隨宜折價。諸親王授任者,祿 從多,職田從職。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六十 「而病致仕者,給其祿半。承應及軍功初出職,未歷致 仕,雖未六十者,亦給半祿。」內外吏員及諸局分承應 人,病告至百日,則停給除程給假者,俸祿、職田皆以 半給,衣絹則全給。皇家袒免以上親戶別給。〈夫亡妻亦同〉 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謀克,及歷任承應人者,不在 給限。大功以上,錢粟一十三貫石,春秋衣絹各四匹。 小功粟一十貫石,春秋衣絹各三匹。思麻袒免錢粟 八貫石,春秋衣絹二匹。
諸馳驛及長行馬職官日給。〈謂奉宣省院臺部委差或許差者下文置所等 官同〉「一品三貫文,二品二貫文,三品一貫五百文,四品 一貫二百文,五品一貫文,六品八百文,七品六百文, 八品、九品四百文。有職事官,日給外路官往回口券, 依上款給。一品二貫五百文,二品一貫六百文,三品 一貫二百文,四品一貫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 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無職事官,並驗前職 日」給,無前職者以應仕及待闕職事給之。四品,一貫 三百文。五品,一貫二百文。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 八品、九品五百文。隨朝吏員〈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者引者亦同〉及 統軍司、按察司書吏、譯人,本局差委及隨遂者,日給 錢各一百五十文。燕賜各部官僚以下,日給米糧。分 例。「無草地處,內親王給馬二十五匹,草料親王米一 石,宰執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員外郎、司馬各一 斗六升。」監察御史、尚書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 各八升,檢知法,七升;省令譯史,六升。院、臺令、譯史、省 通事各五,升院臺通事。六部令、譯史、通事、省祗候、郎 君、使庫都監各四,升誥院令史、樞密院移剌各三,升 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御史臺通引、王府教 讀、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醫、工、調角匠、招 討司移剌各二,升寫誥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 酒匠,柴火各一升,萬戶一斗六升,猛安八升,謀克四 升,備輦二升,正軍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諸 外方進貢及回賜并人使長行馬,每匹日給草一稱, 粟一斗。宮中〈東宮同〉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 貫石,口給食料,若係本職者住程不在給限。其常破 馬草料局分,如被差長行馬公幹本支草料,即聽驗 日剋除。若特奉宣差勾當者,依《本格》:「十八貫石以上 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貫石以上五百 四十文,七貫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貫石四百二十 文,五貫石三百八」十文。四貫石三百三十文。三貫石 二百八十文。二貫石二百三十文。
諸試護衛親軍,聽自起發日為始,計程至都。比至試 補,其間各日給口券。若揀退還家者,亦驗回程給之。 〈未起閑住口數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後再揀退者,亦給人三口,米 糧錢一百文,馬二匹草料。諸簽軍赴鎮防處及班祗充押遞橫差,別路勾當。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給米 一升,馬一匹草料。〈無馬有驢者各支依本格〉車駕巡幸,雇工馬夫 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隨程幹辦人各二 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車駕巡幸,若於私家 內安置行宮者,約量給賜段匹。太廟神廚祠祭,度勾 當人少府監隨色工匠部役官,受給官司吏錢粟二 貫石,春秋衣絹各一匹。
諸局作匠人諸俸,繡女都管錢粟五貫石,都繡頭錢 粟四貫石,副繡頭三貫五百石,中等細繡人三貫石, 次等細繡人二貫五百石,習學本把正辦人錢支次 等之半。描繡五人錢粟三貫石,司吏二人三貫石,修 內司作頭五貫石,工匠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軍 夫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 錢一百,米一升半。國子監雕字匠,人作頭六貫石,副 作頭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長行三貫石。射糧軍 匠,錢粟三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習學給半。初習學 匠錢六百,米六斗,春秋絹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 支錢一百八十文。
諸隨朝五品以下職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禮去任未給解由者身故 同〉驗品從去鄉地里支給津遣錢。〈並受職事給之下條承應人准此〉 「若外路官員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里減 半給之。若係五百里內不在給限」,五百里外五品一 百貫,六品、七品八十貫,八品、九品六十貫,一千里外 五品一百二十貫,六品、七品一百貫,八品、九品八十 貫,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貫,六品、七品一百五十 貫,八品、九品一百貫,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貫,六 品、七品,二百貫。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貫。諸隨朝承應 人身故應給津遣錢者,護衛〈東宮護衛同〉「奉御符寶」都省、 樞密院、御史臺令譯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 令譯史。〈統司書吏譯書按察司書吏同〉「親軍減九品官五分之二。」通 事,隨朝書表吏員、譯人〈統軍司通事守當官按察司書吏譯人分治都水監典吏 同〉及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同〉減五分之三。天壽節設施 老疾貧民錢數。在都七百貫。〈宮籍監給〉諸京,二十五貫。〈此以 下並係省錢給〉「諸府」,二十貫文。「諸節鎮」,一十五貫文。「《諸防刺》 州軍」,一十貫文。「諸外縣」,五貫文。〈城寨係堡鎮同〉諸孤老幼疾, 人各月給米二斗,錢五百文,春秋衣絹各一匹。〈五歲以下 三分給二〉身死者,給錢一貫埋殯。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卻, 饑荒去處,良民典雇,冒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 〈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年幼各減半。〈六歲以下 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採,行之便於 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 十兩匹;下等一十兩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若用大事應補 官者從吏部格〉
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詔「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給 俸祿之半,職三品者仍給傔人。」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元年二月戊寅詔諸致仕官職俱至三品者俸祿人力各給其半
[编辑]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二年,詔定宗室俸。
按《金史熙宗本紀》,二年九月「壬辰,詔給天水郡王子 姪婿天水郡公子俸給」 按《百官志》:「二年定制,皇兄 弟及子封一字王者為親王,給二品俸;餘宗室封一 字王者,以三品俸給之。」
廢帝天德二年給宗女月俸定衍聖公及兼職官俸格
[编辑]按《金史廢帝本紀》:「天德二年二月庚戌,給天水郡公 孫女二人月俸。十二月丙午,初定襲封衍聖公俸格。」
按:《百官志》:「天德二年,以三師,宰臣以下有以一官。」
而兼數職者,及有親王食其祿而復領他事者,前此 並給以俸。今宜從一高,其兼職之俸並不重給。 又 按《志》:二年省奏,職官公田歲入有數,前此百姓各隨 公宇就輸,而吏或貪冒,多取以傷民。宜送之官倉,均 定其數,與月俸隨給。
貞元元年定歲給妃嬪等錢帛有差
[编辑]按《金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貞元元年。妃嬪 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并仙韶長春院供應人等。歲 給錢帛各有差。」
世宗大定九年罷剋俸給賞之制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舊制,凡監臨使 司院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剋俸。大定九年,上以 吏非祿無以養廉,於是止增虧分數為殿最,乃罷剋 俸給賞之制,而監官酬賞仍舊。」
大定十一年,詔量給致仕官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正月壬午,詔職官年七十 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並給俸祿之半。」
大定二十年。詔定猛安謀克支俸。及剋俸給賞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年詔 猛安謀克俸給。令運司折支銀絹。省臣議。「若估粟折 支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
粟。如遇凶年盡貸與民。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從之又詔十萬貫以上鹽酒等使,若虧額五釐,剋俸一分,奏「隨處提點院務官賞 格,其省除。」以上提點官并運司親管院務,若能增者, 十分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與提點所官,二分與監 官充賞。若虧,亦依此例剋俸,若能足數,則全給。 大定二十二年,定監臨使司院務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凡監臨使司院 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剋俸。大定二十二年,定每 月先支其半外,如不虧則全支,虧一分則剋其一分 補足貼支。隨路使司院務并坊場,例多虧課,上曰:「若 其實可減處,約量裁減,亦公私兩便也。」
大定二十三年,詔給年老者俸,更定剋俸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五月庚午,六十以上者 進官兩階,六十以下者進官一階。並給半俸。 按《百 官志》:大定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與運司置司處, 虧課一分剋俸一分。其罰涉重。亦命先給月俸之半, 餘半驗所虧分數剋罰補公田則不在剋限。
大定二十五年制,增月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制增留守、 統軍總管、招討、都轉運府尹、轉運節度使月俸。 大定二十六年,詔給兼職俸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七月壬午,詔給內外職 事官兼職俸錢。 按《百官志》二十六年詔,有一官而 兼數職,其兼職得罪亦不能免,而無廩給可乎。遂以 職務煩簡定為分數,給兼職之俸。奏定院務監官虧 永陪償格。
大定二十八年,定「俸給增損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應赴部求 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給半俸。四月癸酉,命 增外任小官及繁難局分承應人俸。五月丙午,制諸 教授給俸與丞簿等。」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增定百官俸。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二月丁丑,增定百官俸。」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預給百官冬季俸八月敕老病休閒者不在給俸之例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六月乙丑,諭戶部,「可預 給百官冬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 其資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 願者聽。八月癸卯,敕諸職官老病不肯辭避,有司諭 使休閒者,不在給俸之例,格前勿論。」
泰和四年六月壬辰朔罷兼官俸給
[编辑]按《金史章帝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減月俸折支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己丑,尚書省奏減朝 官及承應人月俸折支錢。」
宣宗貞祐元年詔折給俸直尋令仍復本色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貞祐元年十二 月,以糧儲不足,詔隨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餘依 市直折之。諭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斗 折之,所省能幾而失眾心。」令給本色。
貞祐二年,給吏人月俸有差。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年八月,始給 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舊制惟吏案孔 目官有俸餘止給食錢,故更定焉。」
貞祐三年,詔「損各項俸給。」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調度不給。凡 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罷其從己人力輸傭錢。 經兵州府其吏減半。司縣吏減三之一。其餘除開封 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之一。有祿官吏被差不出 本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以其半給之。 按《百官志》。 三年詔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監察御史田迥秀言, 「國家調度行纔數月,已後停滯,所患在支太多,收太 少。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條五事: 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濫, 宜省併「之。隨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 有司兼總之。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 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四月,以調度不及, 罷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傭錢,減 修內司所後軍夫之半,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 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 之一。有祿官吏不出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 貞祐 年,定內職祿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凡內職,貞祐之 制:正一品,歲錢八千貫,幣百段,絹五百匹,綿五千兩。 正二品,歲錢六千貫,幣八十段,絹三百匹,綿四千兩。 正三品,歲錢五千貫,幣六十段,絹二百匹,綿三千兩。 正四品,歲錢四千貫,幣四十段,絹百五十匹,綿二千 兩。正五品,尚宮夫人,歲錢二千貫,幣二十段,絹百匹, 綿」千兩。尚宮左、右夫人至宮正夫人,錢千五百貫,幣 十九段,絹九十匹,綿九百兩。寶華夫人以下至資明夫人,錢千貫,幣十八段,絹八十匹,綿八百兩。〈有大小令人大 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異〉正六品:尚儀御侍以下,錢五百貫,幣十 六段,絹五十匹,綿二百兩;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錢 四百貫,幣十四段,絹十四匹,綿百五十兩。正八品,典 儀御侍以下,錢三百貫,幣十二段,絹三十匹,綿百兩。 正九品,掌儀御侍以下,錢二百五十貫,幣十段,絹二 十六匹,綿百兩。
興定二年詔增內外官吏俸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五月丙申,增隨朝官及 諸承應人俸。 按《百官志》:興定二年正月,「詔陝州等 處司縣官,徵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復 閣俸。」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 上,各有定數,後竟停罷。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 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斂所部 以與之,至有獲罪者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 今,而關以西尚有未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 廣選舉以補其闕。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增,安 能禁其侵牟哉?
元
[编辑]世祖至元元年定官員俸祿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詔新立條格, 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 計日月以考殿最。」
至元三年,定官員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 司官吏俸及職田。 按《食貨志》:「至元三年,定隨路府 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 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 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 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 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 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 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 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 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 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 四兩增納一兩以給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量給運司院務官及軍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五月「丙辰,尚書省臣言,諸路 課程,歲銀五萬錠,恐疲民力,宜減十分之一。運司官 吏俸祿,宜與民官同,其院務官量給工食,仍禁所司 多取於民,歲終較其增損而加黜陟。」從之。七月庚申, 初給軍官俸。
至元八年十二月乙巳,減百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各道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十四年,定 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 六頃。」
至元十七年,定奪官吏俸祿。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 事一月。後月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按《食貨志》。十 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
至元十八年,復頒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夏四月癸酉,復頒中外官 吏俸。」 按《食貨志》:「凡官吏俸,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 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
至元二十年六月己丑,增官吏俸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增官吏俸。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六月壬子,增官吏俸,以 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 按《食貨志》,「至元 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裡減半。上 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 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 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 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 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 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 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 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 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 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魯花赤一頃 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 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按察 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 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 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 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例,分上中下三等。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五月,雲南行省臣脫帖 木兒言,定俸祿教農桑十餘事,命中書省議其可者 行之。」 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 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 小者依中例。
從一品: 六定、 五定。
正二品: 四定二十五兩, 四定一十五兩。
從二品, 四定 三定三十五兩、 三定二十五兩。 正三品, 「三定二十五兩、 三定一十五兩、 三定。 從三品, 三定 二定三十五兩、 二定二十五兩。 正四品, 二定二十五兩、 二定一十五兩、 二定。 從四品, 二定 一定四十五兩、 一定四十兩。 正五品, 一定四十兩、 一定三十兩。」
從五品: 一定三十兩, 一定二十兩。
正六品: 一定二十兩, 一定一十五兩。
從六品: 一定一十五兩, 一定一十兩。
正七品: 「一定一十兩, 一定五兩。」
從七品: 一定五兩。 一定。
正八品: 一定 四十五兩。
從八品: 四十五兩、 四十兩。
正九品: 四十兩、 三十五兩。
從九品: 三十五兩。
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 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 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 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 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 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 釐,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 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 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承發管勾,俸 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 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 石五斗。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 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 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 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 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 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 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直省舍 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 錢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 釐,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 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 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 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 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 分三釐,米五斗。
樞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 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樞,俸 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 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 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 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 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 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 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 六釐,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 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右衛都指揮使, 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 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 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 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 磨,俸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鎮撫,俸 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行軍官千戶,俸 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戶,俸二十貫 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 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 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 石。弩軍官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 斗。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彈壓,俸 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貫,米 五斗。屯田千戶所同。弩軍官例,左衛、前衛、後衛、中衛、 武衛、左阿速衛、右阿速衛、左都威衛、右都威衛、左欽 察衛、右欽察衛、左衛率府、宗仁衛、西域司、唐兀司、貴赤司,並同右衛例。忠翊侍衛都指揮使,俸一百貫。副 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僉事,俸六十六貫六 錢六分六釐。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知事, 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 六分六釐。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二十三 貫三錢三分三釐。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弩軍官千戶,俸二 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 六釐。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 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 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戶所同。《隆鎮衛》、右 翊蒙古侍衛,並同忠翊侍衛例。
御史臺: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 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 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 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 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 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 五斗。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 米一十石五斗。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 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供奉 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參書,俸三 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籤,俸二十八貫,米 三石。鑑書博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石五斗。授經郎,俸 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 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 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 錢八分,米九石。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 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 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 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 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 錢三分,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 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 石。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貫 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 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院判, 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 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 二石。管勾同。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例。 宣徽院同。
翰林國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 十二石。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讀學士,俸 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直學 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三十 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 石。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 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 三釐,米二石。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典籍, 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餘並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 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僉院,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 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司 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長史,俸二十 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
太常禮儀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 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僉院,俸四十八貫 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 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經 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 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貫六 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 斗。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 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 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四貫,米四石五斗。院判, 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 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 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俸一百一十八貫 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 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俸六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員 外郎,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 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 貫,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農司: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 十二石;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大司農 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農丞, 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 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 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內史府: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中尉,俸一 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 三分三釐。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記室,俸 四十貫。照磨,俸三十貫。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 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 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 二貫,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 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 米二石。
都護府: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 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副都護,俸五十 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 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 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同 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 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 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 儀奉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武備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貫 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 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 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 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僕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貫, 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 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 二十二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 五斗。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 並同。
尚舍寺: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 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一貫 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侍儀司: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引進使,俸四 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 錢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 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 石。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衛司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 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 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 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 釐,米一石五斗。
內宰司: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 貫,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慶司:延慶使,俸一百貫。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 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丞,俸三 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貫三 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 米一石五斗。
內正司: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 貫,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 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運司: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 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 分,米三石。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 四貫,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 米一石。
太府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九貫 三錢三分,米六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 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 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 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祕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
國子監: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業,俸 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三 錢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 回回國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教授同。 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蒙古國子監同。 經正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貫,米 五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四 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 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闌遺監: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 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監丞,俸三十一貫 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提控案 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監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天監, 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 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 石五斗。教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 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回回。司 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
都水監: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少監,俸三十九 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經 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 米二石。
大都路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總管同。副達魯花 赤,一百二十貫。同知,八十貫;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貫。 推官,五十貫。經歷,四十貫。知事,三十貫。提控案牘,二 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 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 三錢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員外 郎,三十貫。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管 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 貫六錢六分六釐。副理問,俸三十貫。知事,俸一十六 貫六錢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
宣慰司腹裡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 分。同知,五百貫。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經歷, 四百貫。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照磨,一百五 十貫。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同知,四 十九貫。副使,四十二貫。經歷,二十八貫。都事,二十四 貫。照磨,一十七貫五錢。
廉訪司: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副使,四十五貫。僉 事,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二 貫。
鹽運司腹裡: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 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 照磨,一十三貫。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 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 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 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達魯花赤,俸 七十貫;總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 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 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 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 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 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 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下州達魯花赤,俸 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 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 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 十貫。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 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下縣達魯花赤, 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 十五貫。
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 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觀者 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至元二十三年,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 分。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增元寶、永豐八作司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九月庚子。陞寶鈔總庫。 永盈庫。並為從五品。改八作司為提舉八作司。秩正 六品。增元寶永豐及八作司官吏俸。十月己卯。給倉 官俸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諭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定儒學教授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九年。 定各處儒學教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至元三十年,詔給上都管倉庫者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二月己丑,詔上都管倉庫 者,無資品俸秩,故為盜詐,宜於六品七品內委用,以 俸給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詔議增官吏祿。
按《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 帝位。五月,詔議增官吏祿。」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詔給小吏俸米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六年,定各司院俸。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德六年,定各 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 舉司、淘金總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 大德七年,增給內外官吏祿米。」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三月甲辰,詔京朝官月俸外 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五月乙卯詔 中外官吏無職田者給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諸 處非產米地惟給其價。」 按《食貨志》:「七年始加給內 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十 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 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值給 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 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定 以上者不給。
大德九年。詔致仕官一子承廕者。給半俸終身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辛丑。詔致仕官止有一 子承廕者。其儤使並免之。家貧者給半俸。終其身。冬 十月辛丑。御史臺臣請增官吏俸。命與中書省共議 以聞。
武宗至大元年增官吏俸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庚申,增官吏俸, 以至元鈔依中統鈔數給之,止其祿米歲該四十萬 石,吏員以九十月出身如舊制。」
至大二年,更定百官俸。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言。比 來柬汰冗官之故。百官俸至今未給。乞如大德十年 所設員數給之。餘弗給。」從之。十二月丁丑。詔增百官 俸 按《食貨志》: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官軍等俸。 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 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 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收入官。 至大三年,裁濫設官月俸,復給宣徽院廩給。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九月壬寅,敕諸司官濫設者, 毋給月俸。冬十月丁巳,尚書省臣言:「宣徽院廩給日 增,儲㣥雖廣,亦不能給,宜加分減。」帝曰:「比見後宮飲 膳,與朕無異,有是理耶?其令伯答沙與宣徽院官覈 實分減之。」
仁宗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三年,「外官 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 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 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延祐七年,詳定「各官給俸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七年。命隨 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凡諸官員上任者 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 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 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 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 立「限者全給,違限托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 歿於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 其俸與王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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