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9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十九卷目錄
遷擢部彙考二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十則 成宗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
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
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十七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九十九卷
遷擢部彙考二
[编辑]元
[编辑]元定《百官遷擢之制》。
按《元史選舉志》:「凡遷官之法,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 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 止。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 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 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筭論月日,遷轉 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穀 典守以二歲為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內任官 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 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陞一等,或三 考陞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 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 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以上,遇陞則借陞而補以後任」,此又其權衡也。凡選 用不拘常格,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 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為憲司 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蹟秩視六品,外 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 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陞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 此。又覃官或准實授,或普減資陞等,或內陞等,或外 減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 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 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 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斯則歷代以 來,封駁之良法也。
世祖至元四年定廕官遷轉之例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諸廕 官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 上,選自特旨。」
至元六年,定百官計考陞轉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隨朝職官,至 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 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陞三品。左右司郎中、員 外郎、都事考滿陞二等。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 月考滿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 凡官員考數,省部 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陞從八;正九品歷兩任,陞從 八;正《八品歷》三任,陞從七。《從七歷》三任,呈省:《正七歷》 兩任,陞從六。從六品通歷三任,陞從五。《正六歷》兩任, 陞從五。從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闕少,通歷兩任,須歷 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內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 陞三品。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陞擢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臺憲選用,至 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 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 劾非違,及利國便民,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酌量銓 注。」
至元九年,定巡檢及提控案牘等任滿遷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九年,部議, 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迴於從九品遷 敘。」 又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牘,多係入仕年深,似 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緣從九係銓注巡檢闕, 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闕 少,本等人員不敷銓注。凡陞轉資考,從九三任陞從 八,正九兩任陞從八。巡檢、提領案牘等,考滿轉入從 九從九,再歷三考陞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巡檢, 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 一百二十月陞從八。」較之陞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 闕易就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 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都吏目,應陞無闕,止注 本等職名驗理陞轉。
至元十一年。春正月庚寅。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壬子,定「內外官以三年為考,滿 任者遷敘,未滿者不許超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定「巡檢及提控案牘陞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年,議 巡檢,六十月陞從九品, 又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陞九品。」
至元二十一年,定稅務官陞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陞轉, 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 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五 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歷三界陞務使一週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
理務使歷三界,陞提領。提領歷三界,受省劄。錢穀官 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并雜職任用, 各處就 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增及三酬 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至元二十五年,定司吏陞轉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五年, 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歷一 考陞提控案牘,兩考陞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 目,歷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陞轉。」省議:「江南提控案 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 准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踏逐,歷案牘兩 考者,再添資遷除。」
至元三十年,定提控案牘官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三十年,省 准提控案牘」補注:「巡檢陞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歷 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成宗大德二年令上都應昌倉官以二周歲陞一等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二年省議上都應昌倉官比同萬億庫官例二周歲為滿於應
[编辑]得資品上擬陞一等。
大德四年,定「腹裡、江南都吏目及提控案牘陞轉之 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四年,中書 省准吏部擬腹裡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陞轉通例: 凡腹裡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 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淮九十 月考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 月考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陞 轉,今准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 月考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 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 十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 元擬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 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陞用,其餘 直補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 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 目,兩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 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陞轉。」江南提控 案牘除各路司吏,比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 「准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 立格,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 十月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刱 補者,雖歷月日,不准。
大德六年,定庫官陞轉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六年,部議 在都平准行用庫官,擬合與外路一體,二周歲為滿。 元係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 萬億四庫 知事,例陞一等,提控案牘,減資遷轉。」
大德七年,定「巡檢倉官陞轉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議各 處所委巡檢,自立格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 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 許出職遷轉。 大同倉官擬二周歲交代,永盈倉例 陞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擬減一資陞轉。」
武宗至大三年定稅務官陞轉法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陞轉, 「至大三年,詔定立辦課例。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 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 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各一 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俱受部 劄,並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都監、同監四界陞副使, 又」四界陞大使,又三界陞提領,又三界入資品錢穀 官并雜職內遷用。行省差設人員,各添兩界陞轉,仍 自立界以後為始,理算月日,並於有陞轉出身人員 內定奪,不許濫用白身。《議得例》前部劄,「提領於大使 內銓注,都監、同監本等擬注,止依歷一十二界,至大 三年例後,刱入錢穀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取廕子 孫,亦依先例陞轉,不須添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 次定例遷用,通歷一十四界,依上例陞轉。」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令「廣西等處軍民官以三載減 資陞階,上都倉官以二周歲陞一等。」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二月庚子,命廣西靜江、 融州軍民官鎮守三載無虞者,民官減一資,軍官陞一階。著為令 按《選舉志》:至大四年,「部議上都兩倉 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歷過月日,今後 比例通理。」
仁宗皇慶元年令上都庫官以二周歲減資陞轉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皇慶元年。部議 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陞轉。」
延祐四年定司吏倉官遷敘陞轉之法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延祐四年,部議, 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 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五萬石 之下者,於典史添一考,依例遷敘。 湖廣行省倉官, 如係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 史,一考陞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考滿 依例」陞轉。
英宗至治三年春正月辛酉敕常調官不次銓用者但陞以職勿陞其階
[编辑]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敕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冬十月甲午,中書省臣 言,「舊制,朝官以三十月為一考,外任則三年為滿。比 年朝官率不久於其職,或數月即改遷,於典制不類, 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為宜。」敕:除風憲官外,其 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明
[编辑]明定「文武官遷轉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講讀官,用翰林院檢討二員,待詔 二員,侍書二員,檢討於進士內侍書用,中書舍人於 舉人、監生內各選用,待詔於教官內陞用。」 推陞舊 制:陞必滿考,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類推 上一人,單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廷 推上二人。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 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請自上裁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賜羊酒、鈔錠。」 尚書都御史,《六》
年考滿,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書有 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內閣三、六 九年考滿,應陞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滿,或 賜宴,或賜敕獎勵,及誥命廕子等項,俱出特恩,或奉 旨查例議擬奏請。 又按《會典》,凡將官陞職,如各邊 將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應外,若都指揮堪任 主將,擬陞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 都司堂上官署職,以便行事。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 職加陞。其有遇例,俱不在實授之例。各都司掌印僉 書及內地參、遊總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 者,雖遇缺亦不許推用。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 雖遇恩典,亦不准實授。
太祖洪武三年定外官考滿陞遷之制
[编辑]按《明會典》、「凡外官考滿陞遷。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 一考無過者,陞知府;知縣二考無過者,陞知州;縣丞 一考無過者,陞知縣。」
洪武十四年、定倉官陞轉法。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 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 流陞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定「遠方官考滿陞調之例。」
按《明會典》:「凡遠方官考滿,洪武十六年奏准,兩廣所 屬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調;雖係兩廣而 無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滿。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郴州, 江西龍南、安遠二縣,地亦瘴癘,一體三年陞調。」
宣宗宣德五年令國子監官考滿有學行端慤者加翰林史職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
[编辑]端慤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英宗天順元年定部寺屬官陞遷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凡部、寺屬官,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 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 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滿考後,奏請實授。又 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 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及五府經歷陞郎 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通政司知事陞經歷,都」 察院檢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滿實授。
憲宗成化四年定中書舍人考滿陞官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成化四年奏准,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 係進士舉人出身者,陞員外郎;監生出身,陞主事;乞 恩報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成化七年,令「外官考滿聽吏部推擢。」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七年四月,命外任考滿應選 用風憲者,悉聽吏部推擢,著為令。」
成化十四年,定譯字、通事等官考滿陞遷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 考滿,無相應員缺者,陞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於本 衙門辦事。」 又按《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 內者仍舊。」又奏准,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 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 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 軍政者、不在此限
成化十六年,定「帶俸官考滿陞補之例。」
按《明會典》:「凡各帶俸官考滿,成化十六年題准本衙 門查有相應員缺,照該陞品級陞補;如無,亦陞別衙 門相應職銜,仍帶俸管事。」
孝宗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滿陞級之制
[编辑]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滿,不分前 任後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陞二級,事簡歷俸日多 者陞一級。」
弘治八年,定鴻臚寺及在外衛所官陞補之例。 按《明會典》,「凡鴻臚寺隨堂辦事,於堂外額官,預選各 衙門官及本寺鳴贊序班堪任者,以原職隨堂辦事, 三年稱職,得推補寺丞;如不稱,仍供原職。弘治八年 題准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內選用。正德以後,止於 鳴贊序班內揀選。」 又按《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 弘治八」年題准、各衛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 衛帶俸,照例於本衛撥餘丁六名以為「道」從。其才謀 操履出眾、考選軍政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弘治十五年,定「吏部、科道、及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 陞用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 有缺,於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於給事中 內具奏陞用。 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馬寺官,不必會 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體推舉陞 用。」
弘治十六年、令撫按等官、訪察屬官廉能幹濟者、具 奏陞用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 訪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武宗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遷轉法
[编辑]按《明會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錦衣衛 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按二司推陞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 轉左不用陪外,其餘例推二員,請旨點用。」嘉靖四年 題准:「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 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遷轉,不必驟更數 易,以致奔走廢事。」
嘉靖五年、「令府州縣官政蹟卓異,六年加職,九年陞 擢。」
按《明會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縣 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九年 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後丁憂起復等項 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嘉靖六年,令參政副使缺,於參議僉事內陞補。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以布政按察二司官資淺遞陞, 不無偏重。」令今後參政副使缺,查參議、僉事內有資 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嘉靖八年,定王府官遷敘之例。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嘉靖八年議准,任滿九年,聽該 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 官一體敘用。」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及科舉等出身官 超擢之例。」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嘉靖九年題准,九 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果有才識可用,操 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 凡科舉、歲貢薦舉 出身官,「嘉靖九年詔許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者, 不拘資格,一體超擢。」
嘉靖十年令「兵部左右侍郎、必以按歷邊陲、練達軍 務者推陞。」
按《明會典》,凡尚書、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 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嘉 靖十年題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 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簡用,遇 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嘉靖十四年,定「巡撫都御史等官推陞之例。」
按「《明會典》,凡巡撫都御史缺,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 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 推。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舊例吏部題推,嘉靖十 四年,令照巡撫都御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 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 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凡兩京國子監監 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 內陞用。 凡鴻臚寺鳴贊序班,嘉靖十四年題准、歷 六年兩考賢能稱職者,照例敘遷。知縣、縣丞果有禮節閑熟,才識過人,曾經保舉者,遇該寺堂官員缺、亦 與揀選。
嘉靖二十年、令推陞內外官文憑、發繳注銷。各有定 制
按《明會典》:「凡推陞內外官文憑,嘉靖二十年題准:南 京者,類發兵部車駕司順齎南京吏部。各省者,類發 都察院,轉行各該巡按轉發。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 憑類繳注銷。」
嘉靖二十一年,定「兩京欽天監等屬官考滿陞遷之 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兩京欽天監、太常寺、 太醫院屬官,及譯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滿,有應陞之 缺者,照例陞職;無應陞之缺而原缺見在者,陞俸二 級,仍以舊職辦事,原缺不補。若係額外冗員,并無見 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補者,照例搭選,不許牽合,比例 添注帶俸。若譯字通事例難改選者,候挨次照缺陞」 補。
嘉靖二十四年,定王府長史及教授等缺陞補法。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王府長史有缺,於進 士舉貢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 州、縣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許將各衙門 官素有才識者、奏請調補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定苑、僕二寺及運司官考滿擢用法。 按《明會典》,「凡苑、僕二寺及運司官,嘉靖三十年題准 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及少卿,推選才望素著者陞補 牧事,底績進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滿,不次擢用。」 嘉靖三十一年,定督撫官考滿陞遷,及邊方司道官 陞轉之制。
按「《明會典》,凡督撫官考滿三年,六年滿日,移咨到部, 具奏復職,仍行本官知會。」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宣、大、 薊、遼、保定、山、陝、延、寧、甘肅各邊巡撫,係僉都御史,三 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再考陞侍郎,加從二品 俸。係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 品俸級服色;再考陞部院正官,即與二品應得誥命。 「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書、總督三年考滿者,侍 郎陞右都御史,《右都御史》陞尚書,尚書量加宮保。再 考,各於前官上遞陞一等」,即給與應得誥命,俱要實 歷邊俸。及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轉行兵部「查無 地方失事或雖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題請。其有 未及考滿別以軍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滿而各 項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凡邊方司道等官,嘉靖 三十一年題准,「山陝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 沿邊兵備管糧守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 裡。其有裨益邊方者,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 參政、副使、僉事徑轉按察使,副使、知府徑轉參政。其 任淺者,兩司互轉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裡,量減年資, 仍留邊方管事。
嘉靖三十二年令、「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者, 考滿陞寺副」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議准中書舍人及文華、武 英兩殿辦事,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 滿,陞寺副,帶俸辦事。」
嘉靖四十二年,令「中書舍人係內閣廕官出身者,考 滿陞禮部主事。州縣官缺,以歲貢出身教官陞補。」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議准,中書舍人係內閣廕 官出身者,九年考滿,陞禮部各司主事,照舊帶俸辦 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州縣正官缺,將歲 貢出身教官,會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
嘉靖四十三年,定僉都、副都廕子陞品等制。其山西、 保定、陝西三邊,止與題請陞職。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僉都三年廕子,副都 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贈,俱要兵 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經賞賚者,臨時酌擬,上請 定奪。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較之七邊不同,止與題 請陞職以上恩典,雖曾以別項軍功蒙恩相等者,亦 准重加。」其歷俸月日中間,如帶有別俸通理者,必須 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題請
嘉靖四十四年,定中書舍人及教官陞遷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准,中書舍人係監生儒 士出身,九年考滿,陞光祿寺署正,帶俸辦事。 凡教 官,嘉靖四十四年議准,有賢能卓異,撫按官同提學 御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穆宗隆慶二年定內外官陞職加級等制
[编辑]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慶二年題准歷 俸至六年以上者,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 府;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如果官箴無玷,仍許 薦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凡 官員久任,隆慶二年令在京各官,與衙門政體相宜, 在外各官,與地方人情相宜,雖資序當陞,照例加級仍管原務。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又題准:兩京 太常、太僕、光祿等衙門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 門積資待遷,不復輪轉。其戶、刑、工三部司屬,無故不 得輕調。若在職勤慎,公論已孚者,與禮、吏、兵三部一 體敘遷。 又題准:「南北督撫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 職,從僉都可遞加至尚書、宮保、布按二司」參議,久者 即陞參政僉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 議准、兩京府尹久任責成,候積有年勞,徑陞戶部侍 郎職銜,仍管府事。
隆慶四年,定「郎中、都給事中陞轉法。」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議准: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 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應外補者,隨時擢用外,其 郎中、都給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績酌陞內外 職任,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其南京科 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績卓異者,一體陞 轉京堂。」
隆慶五年,定太僕苑馬卿、運使等推補陞轉法。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行太僕苑馬卿、運使員缺, 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 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陞轉,如更優異,超等擢用。」
議准、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
貳首領中有才守者陞補。
隆慶六年,定「御史、給事中」陞轉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議准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 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僕少 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南京給事中、御史若 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神宗萬曆元年令考滿官應陞不得自擬職任其兩殿中書官陞五品而止
[编辑]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該陞級者, 止許開具應陞緣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擬 職任。」 題准:「兩殿中書官陞至五品而止,再有年勞, 止許加陞服俸。」
萬曆二年,更定「內外官陞轉法。」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 俸內外一體陞轉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 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 體擢用。 題准: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 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 陞授。 題准: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知府歷俸 六年上下,乃得陞遷。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布政、 按察使;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萬曆三年,定「漕運把總等官保薦推陞之制。」
按《明會典》,「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准:把總官 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 㨿實保薦,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 過洪完納,巡倉御史據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 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准陞署職 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 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挂欠,許將所陞職級,准 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 萬曆四年令撫按官查王府官賢否,送部遞陞。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各撫按官將王府長史 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年勞遞陞。
萬曆五年、令三邊宣大總督廷推,不會五府。
按《明會典》,「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御史缺,會五府、 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 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會五府。」萬曆五年題 准,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少卿年久推補寺卿。」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 年久練熟者推補。不必另選。」
萬曆九年、令二司及知府有才望者推補寺卿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議准陝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 訪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
萬曆十一年,定兩京部寺及布按二司推陞法。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兩京部寺注選題差司 屬官員,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滿事完,即查其在差有 無功過,應否照舊供職,分別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隨咨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滿者,員外 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員外郎,寺副亦得推寺 正,不」妨以陞職管差,俱候差滿通考 議准布按二 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其邊方 兵備若非一時無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萬曆十二年、令提學官陞遷、委各道署管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各直省提學官陞遷,得 選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委官遇起貢期近,及科 舉年分,得考校遴選,但不得幇補入學。 萬曆十三年,令巡撫官年久方許推陞。」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 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才陞擢,毋得偏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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