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二
唐二〈穆宗長慶二則 文宗太和二則 開成三則 宣宗大中六則 僖宗光啟一則
昭宗天復一則〉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二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一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卷
鹽法部彙考二
[编辑]唐二
[编辑]穆宗長慶元年罷榷鹽加鹽估
[编辑]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田弘正舉魏博 歸朝廷,穆宗命河北罷榷鹽。」
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三月戊申,罷河北榷鹽法, 許約計課利都數付榷鹽院。辛亥,鹽鐵使王播奏,「江 淮鹽估每㪷加五十文,兼舊三百文。」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制,度支鹽鐵使戶部應納稅 茶,兼糶鹽中須納見錢者,亦與時估匹段及斛㪷。如 情愿納見錢,亦任穩便,仍永為常式。三月,敕烏池:〈在鹽 州〉每年糶鹽收博榷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又詔: 「河朔初平,人希德澤,且務寬大,使之獲安。其河北榷 鹽,法宜權停。仍令度支與鎮、冀、魏博等道節度審酌 商量,如能約計課利錢數,分付榷鹽院,亦任穩便。」自 天寶兵興已來,河北鹽法羈縻而已。暨憲宗用皇甫 鎛奏,置稅鹽使,同江淮兩地榷利,人苦擾禁,戎鎮亦 頻上訴。故有是命。是月,鹽鐵使王播奏:「揚州白池兩 處納榷場,請依舊為院。」又奏:「請:諸道鹽院糶鹽付商 人,每斗加五十文,通舊三百文價。請諸處煎鹽場停 置小鋪,糶鹽,每斗加三十文,通舊一百九十文價。」又 奏:「應管前鹽戶、鹽商並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繇等,前 後敕制,除兩稅,不許差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縣令 奏聞貶黜,刺史罰一季俸科,再犯者,奏聽進止。」並從 之。十二月,鹽鐵使奏:「請應江淮糶鹽加價有差,以助 軍用,至軍罷日停。」從之。
長慶二年,詔議《糶鹽法》,不果。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戶部侍郎張平 叔議榷鹽法弊,請糶鹽可以富國,詔公卿議其可否, 中書舍人韋處厚、兵部侍郎韓愈條詰之,以為不可, 平叔屈服。」
按《舊唐書本紀》:「二年三月,以鴻臚卿、判度支張平叔 為戶部侍郎充職。平叔以曲承恩顧,上疏請官自賣 鹽,可以富國強兵,陳利害十八條。詔下其疏,令公卿 詳議。中書舍人韋處厚隨條詰難,固言不可,事遂不 行。」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張平叔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度支所管榷鹽,舊法為弊年深。臣今請官中自 糶鹽法,可以富國強兵,勸農積貨。疏其利害十八件。 詔下其奏,令公卿議。中書舍人韋處厚抗論不可,以 平叔條制不周,經慮未盡,以為利者反害,以為簡者 至煩,乃即其條目,隨以設難。平叔一條云:「應簡得公 私鹽,當日具都數申度支,便任府縣差人勾當,出糶 多少,逐月申報。糶價之內,所得見錢去上都一千里 者,任市當土布絹處。」厚駮曰:「竊以《禹貢》『甸服五百里, 近者納草,遠者納米,是量遠近而制輕重也。今言千 里外市絹,則是千里內須送見錢;興元、洋州並是八 百里內駱谷,道路險阻非常,若送見錢,實為不可』。」又 一件云:「州縣所要糶鹽人,委所在長吏于當州當縣 倉督錄事佐吏以下本所繇中揀選,不得差配百姓。 如有鄉村去州縣路遠處,即州縣揀定所繇,將鹽就 鄉村糶易處。」厚駮曰:「臣曾任刺史,所繇入鄉村,是為 政之大弊。一吏到門,百家納貨。今陛下方以清淨簡 易,休息蒼生,宜去其冗員,除其蟊賊。今山、劍州縣,境 土至闊,其令若行,煩擾至甚。」又一條云:「臣今欲獻鹽 法,歸于簡易,但委州縣,則無不濟。伏緣所務至重,須 以廟堂宰臣充關內、河東、山、劍等道鹽鐵使。」處厚駮 曰:「臣竊以度支使四方稟奉不殊,宰相權柄已重,不 假台司。台司者,三公論道之地,雜以鹺務,實非所宜。 三十年來,竇參、程异、皇甫鎛並以錢穀居台鉉,非惟 國體不可,抑亦名利難兼,所以參輩不受國誅,必有 天禍。」又一條云:「據每道每州,糶鹽不少,今所在戶口, 都不申明實數。臣請令長吏有不親公事,信任所繇 浮詞,云當界無入糶鹽,交恐不濟。」臣即請差清彊巡 官往所訴州,簡責實戶口數,團保處。厚駮曰:「臣曾為 外州刺史,備諳此事。自兵興以來,垂二十載,百姓粗 能支濟,免至流離者,實賴所存浮戶相倚,兩稅得充, 縱遇水旱蟲傷,亦得相全相補。若搜索悉盡,立至流 亡。宇文融當開元全盛之時,搜丁出戶,猶以殘人斂 怨,瘁國害身,此策若行,則甚于彼。臣前月二十四日 思政殿面奉德音,深恤疲人,且不配戶。聖慮周悉,燭見事情。臣等退而忭躍,以為昇平坐致。若據此節,即 與配戶無殊。平叔所陳,未副聖德。」又一條云:「諸州府 縣簡得鹽,便於當處官倉收貯。其京城兩縣簡責得 鹽,於度支兩常平院貯,當日各據數勒留,依所定估 出糶。」從敕下後,諸巡院便計料般鹽,分付府縣供糶, 常令所貯「有剩,不得令闕。如有違闕,知院官聞奏,貶 遠惡處官典,所繇節級重科決停解。如府縣不存公 心,課利減耗,及所送官鹽價匹段濫溺,并送納不時, 妄有申訴。其京兆亦令司錄及觀察使停見任,改散 慢官。其專判鹽案及刺史,請貶與上佐,本州專判案 官、錄事參軍、縣令亦請遠貶。」處厚駮曰:「臣竊以古人 云:『人愛其狐裘,反而負芻』,皮既不存,毛將安傅?皮喻 百姓,毛喻國家,百姓不存,國家不立。今兩稅編戶,是 國根本,擇忠信之長,命慈惠之師,推赤子之仁,布愷 悌之化,猶懼不及,而有傷痍。今為鹽鐵不登,便須貶 黜,雖龔、黃、召、杜之政,卓、魯、蒲、密之能,無所施於聖代 矣。」其末條云:「設法之初,沮議者眾,聖斷先定,則成績 可期。令出之後,輦轂之下,尢要隄防。恐爾兩軍市人、 鹽商大賈,或行財貨,邀截喧訴,臨時必有此色姦人。 伏乞聖慈委兩軍中尉兼京令尹切加把捉。如有此 色,捉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各加脊杖二十 處。」厚駮曰:「臣竊以古人云:『利不百,不變法;工不十,不 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難,故云「謀不欲多,決之欲獨。」 臣于平叔,無親故,無讎嫌,所陳者非挾情,所議者歸 利害,惟聖上獨斷,推于至公。然彊人之所不能,事必 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臣嘗為開州刺史,當 時被鹽監吏人橫攪官政,亦欲鹽歸州縣,總領其權。 嘗試研求,事有不可,蓋以設法施行,須順風俗,或東 「州便則西州害,或南州易則北州難。且據山南一道, 明之興元巡管,不用見錢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 既少,食物隨時。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蠟或 漆,或魚或雞,璅細叢雜者,皆因所便。今逼之使出布 帛,則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貨之以易絹,勞而無功,伏 惟聖明裁擇。」時平叔傾巧有恩,自謂言無不允,及處 厚駮奏,帝稱善,令示平叔詞屈,其法遂罷。五月,詔曰: 「兵革初寧,方資榷筦,閭閻重困,可議蠲除。如聞淄、青、 鄆三道,往年糶鹽價錢,近收七十萬貫,供給資費,優 贍有餘。自鹽鐵使管事以來,軍府頓絕其利,遂使經 行陣者有停糧之怨,服壟畝者興加稅之嗟,犯鹽禁 者困鞭撻之刑,理生業者乏蠶將之具。雖縣官受利, 而郡府益空,俾人獲安寧我節用。其鹽鐵先于淄青、 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巡院納榷,起今年五月 一日已後,一切並停,仍各委本道納較。比年節度使 自收管充軍府逐急用度,及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 稅錢數,至年終各且糶鹽數,所得錢,并均減兩稅聞 奏。」是時,王承元為平盧軍節度,均輸鹽法未嘗行于 兩河,承元悉歸之有司。
按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右 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 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 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 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 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 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穀 博易。鹽商利歸于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 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 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 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 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 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 處,令所繇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闕鹽者。臣以 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 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計 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擔斗石,往 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 繇,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 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務至重, 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 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又宰相者,所以 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 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後,停減鹽 司所繇糧課,年可收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 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 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 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 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 今「計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 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 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繇糧課,約每 歲合減得十萬貫錢。」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 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 例。如闕課利,依條課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 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 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 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 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 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 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祇校數文,于百姓未有厚 利也。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用十文者,官與出 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 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 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 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 數至多,不可遽筭。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加。」又請令 所在及農隙時,併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 闕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 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繇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 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 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 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 錢也。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 可也。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繇,收其糧課,一歲 尚得十萬貫文。」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 于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 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 所繇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 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 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止又于 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餘, 日月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 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 闕課利,為害已深。雖云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 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浮 寄姦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 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井兼游惰,因其所食, 盡輸官「錢,并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 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 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 然後食鹽也。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 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 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 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 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 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 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 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 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穫,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 不殘者。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 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臣以為 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 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 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 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新法實價與舊每 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 法計之,賤于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 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 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 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 豈能便免作債?收獲之時,不被徵索,輸官稅後有贏 餘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 校,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 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 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件:平叔 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繇浮詞,云 「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 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 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 下,貶與上佐,其餘官貶遠處者。平叔本請官自糶鹽, 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 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 百姓貧家,食鹽至少,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 鹽,依時徵價,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違及違條件,觀 察使已下各加罪譴。苟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 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于諸軍諸使 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 吏,嚴加防察,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 府縣充所繇者。」臣以為鹽商納榷,為官糶鹽,子父相 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今既奪其業,又禁 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不知何 罪,一朝窮蹙之也。若必行此,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 慮者。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 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繇切加收捉,如獲頭首 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 軍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并賞所繇告人 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 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蠹政,其弊實甚。以前件 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 聽《敕旨》。」
文宗太和二年禁燒水柏灰煎鹽犯者論罪
[编辑]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奉天鹵池 生水柏,以灰一斛,得鹽十二斤,利倍鹹鹵。文宗時采 灰一斗,比鹽一斤論罪。」
按《舊唐書本紀》:太和二年三月丁丑朔,度支奏,「京兆 府奉先縣界鹵池側近,百姓取水柏柴燒灰煎鹽,每 一石灰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亂法甚於鹼土,請行禁 絕。今後犯者,據灰計鹽,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從 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丁巳朔,度支奏,「京兆府奉先 縣鹵池側近陂泊池井,應有水柏柴燒作灰煎鹽等。」 臣勘案,先據兩池榷鹽使申,長慶三年二月十五日 於奉先縣界捉獲水柏柴灰四十石六斗二升,數內 取一石,煎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使司恐是盜刮鹼土, 妄稱是水柏柴灰,重收採。水柏柴三十斤,燒得灰二 「斗二升,煎得鹽二斤一十二兩。」緣從前未有明敕禁 斷,所以百姓故有抵犯。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試,據所 獲灰,准舊試例,約得鹽一斗八升,比類鹼土,煎鹽所 收鹽,分數較多。其鹼土亦有敕條禁止。其水柏柴灰, 亂法甚於鹼土,不可因循。臣今商量,從今已後,捉獲 盜採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計鹽「一斤;犯灰一斗, 即計鹽一斤四兩。並准兩池例,八斤計折,同犯刮鹼 土。前《鹽敕條》,節級科罰。所冀鹽法齊一,榷課免虧。」從 之。
太和三年,敕立「榷鹽課定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敕 「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
開成元年六月鹽州奏請移置榷院于宥州
[编辑]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成二年,以盧商稅鹽課績,擢都團練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乙 酉,鹽鐵使奏「得蘇州刺史盧商狀,分鹽場三所,隸屬 本州,元糶鹽七萬石,加至十三萬石,倍收稅額,直送 價錢。」五月,以蘇州刺史盧商為潤州刺史,攝御史大 夫,充浙江西道都團練觀察等使。商在蘇州,變更鹽 法,獲利倍多。時宰臣為鹽鐵使,以課績上聞,故有是 命。
開成 年,詔「嚴私鹽之禁,罰及刺史觀察。」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成末,詔「私鹽 月再犯者易縣令,罰刺史俸,十犯則罰觀察判官課 料。」
宣宗大中元年戶部侍郎盧弘止以鹽法敝更立新法
[编辑]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即位,茶鹽 之法益密,糶鹽少私盜多者,謫觀察判官,不計十犯。 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以兩池鹽法敝,遣巡院官 司空輿更立新法,其課倍入,遷榷鹽使。以壕籬者,鹽 池之隄禁有盜壞與鬻鹼皆死,鹽盜持弓矢者亦皆 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兩池鹽盜販者,跡 其」居處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戶盜糶二石,皆 死。
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閏三月鹽鐵奏,「據兩池榷鹽 使狀,應舊鹽法敕條內,有事節未該,及准去年赦文, 合再論理事件等一曰:准貞元、元和年敕,如有姦人 損壞壕籬,及放火延燒,收賊不獲,本令合當殿罰。皆 已有條制,今見施行。但未該地界所繇,及無捉賊期 限。」伏以鹽池捉禁,只仰壕籬,如有放火延燒,故損壞 「本縣分。一周年內,十月度同捉得五斗已上私鹽。先 准元和十二年六月三日敕,與減一選,即所酬殊寡, 難使盡心。若必遣縣令,須令賞罰相稱。伏請從今已 後,其縣令本界內,若五度捉得私鹽,每度捉得一斗 已上,兼賊同得者,不限歲內歲外,但數足後,即與減 一選。如累捉得,亦請累減,減至三選即止。」如是別色 見任正官員,前官差攝縣令,亦准正縣令處分。如是 散試官差攝縣令,無選可減者,亦得年五度捉得私 鹽,并賊同得者,即請別賞,見錢五十貫,累捉得亦請 累賞。如兩畿令及赤縣令無選可減者,在任之日,但 界內捉得私鹽件數,與《敕文》相當,簡勘別無異同,即 請申中書門下,秩滿後便與依資除官。如此則必悉 心奉法,不失罪人。其餘即請各准元敕處分。一曰:應 捉獲越界私鹽井刮鹼,盜兩池鹽賊,與劫奪犯鹽囚 徒頭首關連人等,推勘是合抵死刑者,承前並各准元敕極法處分者。伏以本制鹽法,束勒甚嚴,近年以 來,稍加寬令。又准會昌六年五月五日赦文,「靈武、振 武、天德三城封部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遂絕耕 種。自今已後,天下囚徒,各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 全生,并家口配流。強盜鹽賊,蹤跡入界,各許本州界 一月內捉賊送使。如過限不到,即是私存慢易,搜索 未精。其元敕內所罰縣令課科,便請准敕文牒本州 府,當日據數徵剋送使。又弓矢射所繇等」,晝夜只于 池內簡巡。其壕籬外面,山林掩映,村柵相次。每有姦 人興心結搆,必須與村人相熟,乃敢下手。若或無人 勾致,即遠賊不敢自來。亦緣從來未立科條,以此沿 池所繇,都無稟束。伏請從今後,如有姦人損動壕籬, 及放火延燒,并有盜竊蹤跡。其地界保社所繇村正 居停主人等,如有自擒捉「得賊,每捉得賊一人,推勘 得實,所捉人當日以官中諸色見錢一十貫文充賞。 如漏網及不覺察,並請追近便人,各決脊杖十五。如 推勘與賊知情,即請准所犯人條例處分。如是所繇 及別色人等捉得,亦請准前給賞。其餘並請各准元 敕處分。」一曰:諸州府應捉搦販賣私鹽及刮鹼煎賊 等,伏請前後敕節文,「本界縣令,如一周年內,十度同 捉獲私鹽五斗已上者,本縣令減一選。如每年如此, 即與累減者。」伏以私鹽厚利,煎竊者多,巡院弓矢,力 徵州縣,人煙遼敻,若非本界縣令同立隄防,煎販之 徒,無繇止絕。其縣令本界漏網私鹽,據石斗各有元 敕,並請依舊條處分。如縣令若待本此三道者,「當時 應緣鹽法捉獲前件賊等,並是固違敕文,挾持弓刀 棒杖,皆作殺人調致,巨蠹凶惡,情狀難原。如或詐有 生全,則必欺偷轉甚,別無其法,可以畏之。今伏請捉 獲此色賊,推勘得實,合寘極刑者,並請各准奏處分。」 以前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奏:「臣又得兩池榷茶 使簡較、司封郎中兼侍御史司」空輿狀:「自領職以來, 披尋《捉鹽條制》,其間有此三節,須重奏論。伏以鹽法 條制,須是嚴刑,稍似寬容,則姦人無懼,招收榷課數 闕。伏望聖慈許依司空輿所請,即冀私鹽杜絕,榷課 增加。」從之。
大中二年敕「榷鹽課不必計舊額錢數。」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敕 「安邑、解縣兩池榷課,先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今 但取匹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
大中三年,開廣鹽利,以贍邊人。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月,命 開殖三州七關之地,廣鹽鹵之利,以贍邊人。」
大中四年。敕「令度支收管溫池鹽。」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因 收復河隴,敕令度支收管溫池鹽,仍差靈州分巡院 官專勾當。先是,湖落地在豐州界,河東供軍使收管, 每年採鹽約一萬四千餘石,供振武、天德兩軍及營 田水運官健。是年党羌叛擾,餽運不通,供軍使請榷 市河東白池鹽供食,其白池屬河東節度使,不繫度 支。」
大中六年,溫池置榷稅使,其女鹽等池並禁斷,不為 榷。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敕, 「溫池令割屬威州,置榷稅使。」緣新制置,未立榷課定 額, 是年度支收納安邑、解縣池榷利一百二十一 萬五千餘貫,女鹽池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 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為榷。
大中 年,鹽鐵使裴休上「《鹽法》八事。」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江吳群盜 以所剽物易茶鹽,不受者焚其室廬,吏不敢枝梧鎮 戍場鋪堰埭,以關通致富。宣宗乃擇嘗更兩畿輔望 縣令者為監院官。戶部侍郎裴休為鹽鐵使,上鹽法 八事,其法皆施行,兩池榷課大增。」
僖宗光啟元年詔革榷鹽之弊田令孜請以兩鹽池歸鹽鐵使
[编辑]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後兵遍天下, 諸鎮擅利,兩池為河中節度使王重榮所有,歲貢鹽 三千車。中官田令孜募新軍五十四都,餫轉不足,乃 倡議兩池復歸鹽鐵使,而重榮不奉詔,至舉兵反。僖 宗為再出,然而卒不能奪。」 按《王重榮傳》:「重榮平巢, 復京師,以功檢校太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封瑯邪 郡王」,累加檢校太傅。中人田令孜怒重榮據鹽池之 饒,于時巨盜甫定,國用大覂,諸軍無所仰。而令孜為 神策軍使,建請二池領屬鹽鐵,佐軍食。重榮不許,奏 言:「故事,歲輸鹽三千乘于有司,則斥所餘以贍軍。」天 子遣使者諭旨,不聽。令孜徙重榮兗海節度使,以王 處存代之。 按《宦者傳》:田令孜徙養子匡祐宣慰河 中王重榮,厚為禮。匡祐敖甚,舉軍怒。重榮因數令孜 罪,責其無禮。監軍和解乃去。匡祐還訴令孜,且勸圖 之。令孜白以兩鹽池歸鹽鐵使,即自兼兩池榷鹽使。 重榮不奉詔,表暴令孜十罪。令孜自將討重榮按《舊唐書本紀》,光啟元年四月「乙卯朔,以開府儀同 三司、右金吾衛上將軍、左街功德」使、齊國公田令孜 為左右神策十軍使。舊日,安邑、解縣兩池榷鹽稅課, 鹽鐵使特置鹽官,以總其事。自黃巢亂離,河中節度 使王重榮兼領榷務,歲出課鹽三千車以獻朝廷。至 是,令孜以親軍闕供,計無從出,乃舉廣明前舊事,請 以兩池榷務歸鹽鐵使,收利以贍禁軍。詔下。重榮上 章論訴,言「河中地窘,悉藉鹽課供軍。」
按《冊府元龜》元年三月詔曰:「近京贍國之資,榷鹽為 本,法禁久廢,姦蠹實繁。陷誤藩方,依憑城社,須知根 柢,乃可改張。委本司選周術通財,庶期革弊。」
昭宗天復元年加河中歲貢課鹽
[编辑]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天復元年 三月,朱全忠引軍歸汴,奏河中節度使歲貢課鹽三 千車,臣今代領池場,請加二千車,歲貢五千車,候五 池完葺,則依平時供課額。從之。」
後梁
[编辑]太祖開平三年制斷曹州煎小鹽糶貨
[编辑]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唐
[编辑]莊宗同光二年敕令條貫兩池鹽利
[编辑]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 二月敕:「會計之重,鹹鹺是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 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 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 便。宜令李繼麟兼兗州節度度支、安邑、解縣兩池榷 鹽使,便可制置,一一條貫。所有合制官吏等,亦委自 使」選差。
同光三年,敕「減逐年俵賣鹽價。」高萬興奏請止絕青 鹽。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 敕,「其逐年俵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斗與減 五十文。」欒鹽伏准本敕文,辛巳,鄜延高萬興奏,「河中 於僖州開場賣課鹽。」伏准本朝規制,元食青鹽請止 絕。
明宗天成元年敕合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编辑]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元年。 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二月內一度俵散。依夏稅 限納錢。
天成二年。刺史竇廷琬上鹽州烏白兩池便宜狀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貝州刺史竇廷琬上便宜狀。請制置鹽州烏白兩 池。逐年出絹十萬疋。米五萬石。奉敕昇慶州為防禦 使。」便除廷琬為使。
天成三年,議減鹽價,以便生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庚申,宰臣以鹽麴價高,請議減價,以便生民。帝曰:「若 便于民,不失國計,便可以行。」殿中丞杜璟又以汴州 鹽價倍于雒陽,奏表請減。
長興四年依鹽鐵使奏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
[编辑]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四年 五月七日,諸道鹽鐵轉運使奏:「應食課鹽州府省司 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所有 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一兩入城 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 各決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 三,放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十 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有犯 鹽人隨行錢物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田 莊,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典納。仍許般載腳戶經過, 店主人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如知情不 告,與買賣人同罪。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 巡簡節級所繇,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即據所 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乞報省。如是門司關津口 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一斤已 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應 食末鹽地界州府縣分,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 法,即未有一概條流。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 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 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六,放三斤已 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五斤已上,買賣 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 處煎煉鹽數,准條流科斷。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 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 人並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
各竈戶般鹽船綱押綱將軍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人,知情不告,並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者。其 諸色關連人等,並各支賞錢」,即准雒京邢鎮州《條流 事例》指揮,顆末青黃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 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 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色物,除鹽外,一半 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 流。其雒京并鎮定邢州管內,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 獲並依《雒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 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准雒京條例施行。慶州青 白榷稅,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 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一半并鹽並納入官。」欲並且 依舊,一斗已上至三斗,決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 五斗,決脊杖十三,放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兩池 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 等准《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榜文,如擅將一「斤 一兩,准《元制》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 捉事人充優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 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圍內, 更不別有遣差,祇令巡護鹽法。如此後有人偷盜官 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准《元敕》條流處分,應 有隨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 若是巡簡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 到棘圍外被別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 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以捉事人支賞。應知情偷盜官 鹽之人,一依犯鹽人一例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臨 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 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五十;放一十斤已上,與 犯鹽人同罪科斷。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一十貫 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 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 五十貫文。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 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簡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 省司。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于死刑者即勘情申 上,候省司指揮,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准條流決,放 訖申報奏」《敕宜依》。
廢帝清泰二年河中言三司於民添徵蠶鹽錢
[编辑]按《五代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编辑]高祖天福元年敕條制鹽利一任人戶穩便
[编辑]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元年 十一月九日即位,制曰:「鹽麴之利,軍府所資,儻不便 于人戶,宜別從于條制,所期濟眾,無患妨公。」在京鹽 價,元是官場出糶,自今後並不禁斷,一任人戶取便 糶易,仍下太原府更不得開場糶貨。閏十一月壬午, 敕:「覆車難襲,弊政宜遷,恤鄉邑之瘡痍,救民人之苦 疾。其北京管內鹽鐺戶,合納逐年鹽利,昨者《偽命》指 揮,每斗須令人戶折納白米一斗五升,極知百姓艱 苦。自今後宜令人戶以元納食鹽石斗數目,每斗依 時價計定錢數,以錢數取人戶穩便折納斛㪷。一人 湯沐之奉,實在王畿,兆民凋弊之風,宜行仁恕。其雒 京管內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從來年」,每斤特與量 減價錢十文。
天福二年,左補闕李知損奏寢變法添配鹽貨事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 左補闕李知損上章曰:「臣以前承御札,許進言者直 書其闕,況在諫司,不敢避事。臣近聞眾議云:國家將 變鹽法,有司即欲宣行。竊知以諸道所糶賣鹽,令逐 處更添一倍,委州司量其屋宇均配。城內戶人,每歲 勒兩限俵鹽,隨二稅納價。言之雖易,作之極難。此法 若行,甚非穩便。」然則歷代變法,先取其益國利人。前 王開基,本在於安時恤物。設國無所益,人不聊生,斯 乃害時之理昭然,變法之功何有?今添配鹽貨,資困 弊者有二,作敗亂者有三。何則?念寰海烝民,屬梁朝 季運,困之以兵革,重之以科徭。幾經宗社「改更,刑法 變換。地經百戰,往年之事力都無,室告九空,到處之 鄉村未復止於州城,眾戶所在,貧乏者多。」臣頻曾守 職藩方,莫不詳觀利病。且嘗年城內居戶,例於屋稅 請鹽,比其徵納之時,備見艱難之狀,以至須勞鞭扑, 尚有逋懸。況所請之數甚微,應督之期猶失。若以逐 州場院鹽貨,於合賣數增倍俵之;以稅錢均攤,則貧 富高低而不等;以屋宇紐配,則盈虛剩少以難齊;於 功罕全,與物為病,其資困弊者一也。「逐處州府,必委 官吏行之,官雖強明,而吏藏姦倖,斯蓋必然之理,可 得而知。儻官乏能名,吏多欺詐,則力不足者重傷於 增配,家已給者卻獲其輕均,是則率百姓而因國家, 虐貧窮而繇胥吏,其資困弊者二也。且諸州糶鹽收 利,省司差官置場,所掌者國家之利權,安得假厚薄 而輒廢?所立者國家之法制,豈可沿輕重而濫施。使 四方之人,何以取則?聞一朝之令,孰不見疑?散利權 於諸州,變鹽法於天下。俵給不均而民弊,徵催不便而民逃,國無利而喪權,民積困而失業,其作敗亂者 一也。所在之處,多有土鹽,或煎而食之,或藏而貨之, 流行既深,紊亂非細,如無告訐,莫能追尋。若配俵之 權,憑于官吏,誡嚴之法,委自藩方,則民漸困以何辜, 國轉虛而何利?其作敗亂者二也。天下鹽鐵,國家大 權,常重慎于弛張,助國家之經費,喻河流之不竭,同 嶽鎮以無傾。蓋轉運所引,行之如水;禁嚴其固,挺之 若山。豈可緣支用而絕本源,為迫切而摧重大?權衡 一失,整頓甚難;利害再思,辨明極易。是則民有害而 可救,國無利而何圖?其作敗亂者三也。困弊敗亂,願 陛下細而思之,審而行之,恐不宜以為常事,而不軫 聖慮也。」大凡錢穀之利,祇以聚斂為能,至于度支之 司,惟以濟辦為「效。殊不知人心小失,所憂之事非常; 王道大行,所悅之方益遠。」臣竊慮有司以配鹽事件 敷奏聖聰,必云百姓賒得食鹽半年然後納價,國家 隨其二稅頭段徵得鹽錢,場院既免遷延,官典更無 逋欠,民獲其濟,國有所資。臣請詰之,以解前說。且百 姓窮困十八九焉,或市肆經營,取錐刀末利,至于日 「食鹽酪,辦即買之,偶或無錢,不妨淡食。今以半年鹽 味,配給貧民,請歸其家,殆非所濟。當俵鹽之日,已不 欣歡,及納價之時,可量困躓。復有稅租甚大,舍屋頗 多,骨肉替零,家事牢落。官中以戶門而須配,本人懼 條法以難辭,剩請官鹽,莫之為用。都徵省債,無足可 償。以此通民,何州不有?以此編戶,何」處不空?是則百 姓因之逃亡,鹽錢固所虧失。省司指本州本使,不管 流移,州司追鄰人保人,須令攤配。如此則已傷殘而 重困,未波逃而復驅,益國濟民,其利安在?蠹時害政, 不亦多乎!所司或對云:「自古理民,有利則有害,當今 贍國,不斂則不充。」諫官祇以憂民為詞,不知經國之 務。臣請再詰,以證斯「言。夫國家取利之方,王者安民 之道,雖或甚利于國,微損于民,聖君尚以割股啗腹 而為言,本固邦寧而垂誡,何況有甚害于物,而小益 于時者乎!必欲糶賣鹽錢,須要倍于往日,惟宜減落 鹽價,慎選場官,示諭諸州,峻整公法,凡經半課利,但 令逐處較量,比及周正,必期集事。如糶一倍于元數, 課租濟于朝廷,則必授以殊資,別委主之重務。如或 所賣不及于元數,所資不濟于朝廷,則必顯示斷懲, 永更不令任使。既鹽價極輕而鹽法甚重,則民間不 犯而貨易自通。州府以公家在心,場院以貞幹為事, 自然國有其利,民無所傷。」與夫配百姓而失經費之 宜,其利害懸于天壤矣。伏惟皇帝陛下每「憂勤庶政, 嘗諮訪群臣,當明君求諫之秋,是微列得言之日。」尋 有旨寢其事。
天福七年,出帝即位詔「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令省 司差人勾當。」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七年六月乙丑,皇帝即位。 按《冊府元龜》。少帝以天福七年六月即位。十一月詔 州郡稅鹽。課稅斤七分。住稅斤十分。州府鹽院差省 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蠶鹽外,每斗海鹽界分 約收鹽價錢一十七萬貫。高祖以所在禁法,抵犯者 眾。遂開鹽禁,許通商。令州郡配徵人戶食鹽錢,上戶 千文。下戶二百,分為五等,時亦便之。至是掌賦者欲 增財利,難于驟變前法,乃重其關市之征,蓋欲絕其 興販,歸利于官也。其後鹽禁如故,鹽錢亦徵,至今為 弊焉。〈按原本訛六年今改正〉
按《文獻通考》:七年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 之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其諸道應有保屬州府 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俵散蠶鹽 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錢一十七萬貫有 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 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 「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朝廷行 之,諸處場務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 縣,每斤不過二十。掌事者又稱驟改其法,奏請重置 稅焉。蓋欲絕興販,歸利於官,場院糶鹽雖多,人戶鹽 錢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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