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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界代表会”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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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界代表会”事宜通知
作者:武汉市人民政府
1949年7月21日

一、本市人民政府为倾听群众意见,取得人民协助,更好的贯彻各种政策,推行各项工作起见,特决定召集各界代表会。

二、各界代表会为市人民政府在军管时期之民意协议机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各项政策和一切市政设施,均可向各界代表会征询意见,各界代表会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各项市政建议,以备市人民政府采纳。目前各界代表会的主要任务,为积极提供意见协助动员进行恢复与发展生产,建立新的城乡联系恢复交通货运,以及市政建设事宜。

三、各界代表会之代表,具有团体的代表性。在会议之前应召集所代表之团体、工厂、学校、部队以及街道组织的群众大会,广泛征取群众的意见作出建议,提到代表会讨论。代表会决定,经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时,各代表须负责向其所代表的团体、丁厂学校部队以及街道组织的群众报告和解释这些政策和设施的内容,并向各界代表会反映群众了解政策和设施决定的程度。

四、在军管时期结束后,各种人民团体已正式成立,户口整理选民登记完毕时,即成立市人民代表会,市人民代表会为人民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成立时,各界代表会即行结束。

五、市人民政府,按目前具体情况规定,首次代表会各团体代表总名额为120人,按各单位分配如下:(一)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会所属各党委代表5人。(二)各工厂各企业及店员、码头等职工代表60人。(三)青年团代表13人。(四)妇女团体代表10人。(五)文化界代表(包括新闻出版、文艺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科学家、大学教授、工程师等)10人。(六)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代表10人。(七)武汉卫戍部队代表5人。(八)工业界代表3人。(九)商业界代表2人。

以上代表名额得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随时增减之。

六、以上各代表由各界现有革命之团体大会多数推举,市人民政府审查聘请之。尚无团体者由人民政府直接召集各种座谈会推举聘请之。各界代表必须是(一)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有实际行动者,(二)拥护人民政府之一切政策法令者。反革命分子绝对无充当代表之权,若一时被其蒙蔽而被聘请者,一经查明,随时取消其代表资格。

七、各界代表集会时,可选出若干人组织主席团。由主席团推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并组织秘书处执行日常事务。

八、代表会每10天到15天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以1天为限。代表会期间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代表出席的单位派人列席。

九、各界代表第一次大会,定于8月初举行(日期另行通知),各界推举之代表名单,务请在7月31日以前送市人民政府审查填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