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二月初禁止弋獵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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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二月初禁止弋獵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春夏之交,長育是務,眷彼含靈之類,方資亭育之功。先有條流解放彈鷹隼。自此凡羅網射生,並諸弋獵之具,比至春初,並宜止絕。如有違犯,仰隨處官吏,便科違詔之罪。起今後,每年至於二月初,便依此敕,曉示中外,蓋循舊制,重布新規,宣諭萬邦,永為常式。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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