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二年糧食庫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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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二年糧食庫券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32年7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3年7月30日
1943年8月12日
公布於民國32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 32 年 7 月 30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8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國民政府在抗戰期間為供應軍糈調劑民食,由財政部糧食部發行糧食庫券,為收購糧食支付代價之用。

第二條

  本庫券由發行機關依實際需要收購糧食數量分別省區發行,於券面載明省區,並加縣名戳記。
  本庫券發行總額,由發行機關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條

  本庫券於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分區發行,各自中華民國三十七年起分五年平均償還,即自是年起,每年以面額五分之一抵繳各該省當年田賦應征之實物,至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全數抵清。

第四條

  本庫券利率定為週息五厘,自發行之日起,以實物計算,自中華民國三十七年起,分五年隨本攤付,抵繳各該省當年田賦應徵之實物。

第五條

  本庫券面額分為一市斗、二市斗、五市斗、一市石、五市石、十市石、一百市石七種,並分為稻穀小麥。

第六條

  本庫券以田賦征收實物征得糧食為擔保,並得充公務上之保證。

第七條

  對於本庫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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