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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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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12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12月1日
1931年12月1日
公布於民國20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 20 年 12 月 1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2 月 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二千四百萬元,專充收回山西省銀行紙幣之用。

第三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十足發行。

第四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

第五條

  本公債定於二十一年一月一日發行。

第六條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行之。

第七條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前二年只付利息,自民國二十三年六月起,用抽籤法,分十年償還,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抽籤兩次,第一至第四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二,第五至第八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四,第九至第十二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四,第九至第十二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五,第十三至第十六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六,第十七至第二十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八,至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本息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日期,定為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在山西省城舉行,每次抽籤時,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或指定代表蒞場監視。

第八條

  本公債應付本息,由財政部指定山西省菸酒稅費、印花稅(除先撥付軍需公債本息基金外)捲菸統稅、河東鹽稅、晉北鹽稅(除儘先應撥徵收經費及優先撥付應攤一部分外債本息外),各收入項下撥付。
  前項指定還本付息基金,由各該徵收機關按月解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款存儲,並以左列各員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
  一、財政部派員一人。
  二、審計部派員一人。
  三、山西省政府派員二人。
  四、山西商會代表二人。
  五、山西錢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本公債持票人代表二人。
  基金保管委員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千圓、百圓、十圓、五圓四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十條

  本公債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底止,為發行期間。

第十一條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山西省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到期息票及中籤債票,均得用以完納山西省一切賦稅。

第十二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均由基金保管委員會委託之銀行經理之。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收回山西省銀行之紙幣,其收回及銷燬均應由基金保管委員會監督之。
  前項紙幣之收回及銷燬辦法,由山西省政府擬訂,咨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對於本公債債票,如有偽造及損毀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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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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