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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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发〔2001〕3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1年12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川府〔2001〕4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珙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珙泉镇迁至巡场镇。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调剂解决。

民政部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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