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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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1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县级),以原彭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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