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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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长沙县搬迁县址的请示》和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长沙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区迁至该县的星沙镇,迁移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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