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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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
宮觀、嶽廟、宗室
安撫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
○縣官
閩縣
知縣事一員。晉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豐令。〈【原豐,今為閩縣。】〉自晉迄唐,皆稱「令」。五代吳越時,或稱「判縣事」。國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復置。〈【《治平圖經》:十二縣皆不置丞。崇寧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縣等七處舊有縣丞,合依舊差。內福州,比福清縣,置閩縣等十五處。依崇寧二年三月敕差置縣丞及改主簿充丞。內閩縣、侯官、古田、懷安等二十五處,委是不應差置。是月十八日敕:「萬戶以上事繁縣分,縣丞依舊,余並罷。」〈(底本作「余並置」,庫本同,據崇抄改。)〉大觀四年敕:「閩、侯官、古田縣等處雖系萬戶以上,事務不至繁冗,不消置縣丞。」政和二年復置。建炎元年六月詔:「諸縣如系嘉祐以前員缺並及萬戶去處,許置縣丞一員,余並罷。」紹興令諸縣及萬戶註縣丞一員。】〉
主簿一員。〈【開寶三年詔:「諸縣一千戶以上,依舊置令、簿、尉三員。」紹興十六年,臣寮劄子:「國家創業之初,人物稀少,權宜措置,將東南縣小而事簡者,簿常缺員,而尉兼之。其後,縣滿萬戶置丞,而簿猶缺。」朱異劄子:「萬戶以下縣分已不差縣丞,卻多有主簿兼尉去處。乞應如此去處並特許專置主簿一員。」從之。】〉
尉一員。〈【紹興十年,本路提刑安撫使相度本路沿海巡尉界分。若一任巡捕別無疏虞,並無未獲賊夥;除合賞外,從安撫司勘當保明,申朝廷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劉崎巡檢一員。令銜帶長樂、連江、閩縣沿海巡檢私鹽賊盜公事。
連江縣
知縣事一員。晉太康三年,以溫麻船屯立溫麻令。〈【即今連江。】〉崇寧三年,以系萬戶,擬差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政和間復置。〈【縣先不及萬戶,故未有丞。至崇寧間,其數乃登,始立丞。繼而例減,政和間復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崇寧三年,講義司劄子:「課利一千貫以上無主官,本處知佐兼監。今擬各置官一員。」連江縣商稅鹽礬,本縣官兼管。祖額三千五百九十餘貫。今收三千三百九十餘貫。】〉
萩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
侯官縣
知縣事一員。隋、唐為令。〈【唐歐陽景為侯官令。】〉本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復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甘蔗洲捕捉盜賊一員。〈【元豐七年,差使臣一員充巡檢私鹽,依舊於甘蔗洲駐劄,專一捕捉盜販。】〉
長溪縣
知縣事兼兵馬監押一員。咸平初,以使臣為兵馬監押兼知縣事。慶歷後用文臣,以知縣兼兵符。〈【《題名記》:自太平興國六年始。太平興國,〈(底本、崇抄皆作「本中興國」,據庫本改。)〉右班殿直徐。雍熙,右贊善大夫徐、縣令吳。端拱,縣令胡。淳化,縣令楊。至道,縣令趙。咸平,縣令王。景德,左班殿直呂,三班奉職馮,右班殿直戴。大中祥符,左班殿直寧。天禧,右班殿直林、右侍禁胡、右侍禁王、右侍禁李。慶歷,著作佐郎張。皇祐五年五月,宣差趙沐知本縣事,兼本縣兵馬都監、提舉兵事、巡檢。六年,差鮑彭年知縣。嘉祐三年,宣就差周尹知縣事,其都監、提舉並如皇祐五年。】〉
丞一員。元祐五年省,增縣尉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元祐五年,知縣馬康侯申:「本縣界山路邃僻,〈(底本作「邃僻」,崇抄作「迂僻」,庫本作「透僻」。)〉封疆闊遠,只管縣尉一員。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州司契勘:「古田縣管縣尉二員並主簿、知縣,共四員。長溪縣雖管縣尉一員,卻有縣丞、主簿、知縣,亦管四員。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仍減縣丞。」】〉
主簿一員。
東尉一員。
西尉一員。元祐五年,省縣丞置。
監黃崎鎮一員。
峰火巡檢一員。今以正使人充,銜帶「長溪、寧德二縣巡檢兼煙火巡捉私茶鹽礬」。
長樂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建炎元年,以縣未滿一萬戶,省不置。
主簿一員。元豐七年置。元祐元年省,四年復置。〈【嶺口鹽倉,舊置主簿一員,元祐元年減罷。四年,知縣袁正規申:「所管鹽額浩瀚,乞復置主簿或監當官。」遂置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嶺口鹽倉兼催煎一員。〈【紹興七年創立催煎官。淳熙五年省。】〉
監商稅務崇寧三年置,尋省,仍以本路官兼管。〈【課利一千貫以上無正官,本處知佐兼。】〉
福清縣
知縣事一員。本朝用京朝官知。紹聖三年兼兵符,今不系銜。〈【紹聖三年,州申乞依省部相度:〈(底本作「州□□」,缺二字,據崇抄補。)〉「福清知縣依蔡州新息縣體例,於銜內許令帶兵馬司公事,為兵馬監押。」】〉
丞一員。熙寧四年置。〈【熙寧四年,中書劄子:「諸路縣分,今實管主戶二萬以上,委轉運司勘會,委系繁劇難治去處,保明申奏,各置丞一員。福清等七縣,各實管主戶二萬戶以上,委是繁劇難治去處,許添置丞。」】〉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海口鎮一員。元豐五年置。舊巡檢治鐘門鎮稅,以主簿監。後移海口,以巡檢兼監稅。熙寧二年,主簿監鹽倉兼鎮務。許轉運司奏舉現任選人、使臣充,不限別路。元豐三年,許提舉鹽事司於京朝官、使臣、選人內奏舉,繼罷舉官之法。五年,詔於京朝官內選差,兼管本鎮煙火。今以京朝官充。
監海口鹽倉一員。熙寧中以主簿監,尋許奏舉,皆兼鎮務。紹興六年,添差監倉一員。〈【廢罷年月未詳。】〉十年,尚系安撫司奏辟使臣、選人窠缺。今以小使臣充。
海口巡檢一員,舊置。沿鐘門巡捉香藥,管本澳煙火及長樂海道。皇祐之後,所差官皆以海口結銜。〈【時已移海口。】〉嘉祐間復移鐘門,鎮稅以主簿監。治平元年,復歸海口,仍兼本鎮煙火公事,兼沿海巡檢。二年,令兼監海口鎮稅。熙寧二年後,鐘門稅復以本縣主簿監。後移止馬門,又移蘇澳。今以小使臣充,銜帶「海口巡檢兼巡攔香藥沿海巡檢及催綱巡捉私茶鹽礬防護番舶」。
松林巡檢一員。紹聖五年,兼管巡檢、防護海口鎮官物。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長樂、福清、松林巡檢專切巡三處地分私煎販鹽公事兼催綱巡捉私茶鹽礬主管巡攔貨物事」。
南匿巡檢一員。今以小使臣充,銜帶「南匿嶼巡檢福清就近水陸賊盜公事兼催綱巡捉私茶鹽礬」。
古田縣
縣知事兼兵馬監押一員。太平興國以後,率用武臣。景德四年兼兵符。天禧初,始授文吏。〈【《申縣圖經》:縣令自薛琪而下至李起,凡九政,太平興國三年至景德四年,自二十八年。後用殿直曹堯廣至喬宗,自景德四年兼兵,三政,合七年。後又更用殿直蕭玠。自天禧元年始差文臣,計二十一政,合五十四年。至熙寧以來,用京朝官行令事,惟古田、長溪兼兵符。大觀二年,林膚銜帶「權知縣管勾勸農兵馬司公事」。】〉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大觀四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淳化中廢,以尉兼,後復置。
尉一員。元豐二年,增置西尉一員。
監商稅務二員。
監水口鎮一員。舊有稅務,以古田縣官兼監。大中祥符五年,置使臣一員,司鹽倉給納,遂兼管收稅。景祐二年,以置鹽倉省,移巡轄馬遞鋪使臣於水口,巡捕私茶鹽收稅如初。皇祐二年復鹽倉,就令本縣主簿兼監並收稅。〈【始分使臣巡防,主簿監當。】〉未幾,鹽倉罷,元豐元年復置,始專差官任之。紹聖二年,分命官二員,文臣監鹽倉兼商稅。〈【使臣專管巡捕。】〉尋廢鹽倉,遂以監稅兼本鎮煙火公事。紹興十年,差京朝官。今以京官充。
水口巡檢一員。大中祥符五年,差使臣一員監鹽倉、巡察私販。景祐二年減罷,移巡轄馬遞鋪使臣於水口,都大管當巡捕,〈【時兼收稅。】〉後專置巡茶使臣一員。元豐元年,下三班院選差。紹聖二年,以武臣一員專管私鹽盜賊。〈【文臣管鹽倉兼稅。】〉今差小使臣,銜帶「水口鎮巡捕私茶」。
永福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元豐二年置。
尉一員。
辜嶺巡檢一員。今差小使臣,銜帶「福州永福、興化軍興化兩縣地分巡檢兼催綱巡捉私茶鹽賊盜公事」。
閩清縣
令一員。〈【選人、京朝官通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舊本縣官兼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
寧德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元豐二年置。元祐二年罷,後復置。
尉一員。
蛇崎巡檢〈【(底本作「□崎巡檢」,庫本作「□□巡檢」,崇抄作「蛇崎巡檢」。參照本誌「兵防」類,「各寨土軍」條載:「紹興九年,以寧德巡鹽寨移於管下,地名蛇崎。」據補。)】〉一員。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長溪、寧德兩縣巡檢巡捉私茶鹽礬」。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政和八年,以商稅不滿千貫,罷監官,仍以縣官兼監。
羅源縣
令一員。〈【選人、京朝官通差。】〉
主簿一員。紹興四年置。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
南灣巡檢一員。元祐七年,始以「兩縣巡捉私煎販公事」入銜。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連江、羅源兩縣南灣巡檢兼催綱兼管沿海陸路私鹽賊盜巡攔市舶物貨兼管兩縣私煎販主管本澳煙火事」。
懷安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雞菜鎮巡檢一員。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閩、侯官、懷安、閩清、古田五縣巡檢兼催綱巡捉私茶鹽礬」。
監鹽倉一員。鹽倉,舊主簿兼監。紹興十三年,差小使臣一員專監。
○宮觀、嶽廟、宗室
本州,十五員。〈【添差大、小使臣親民,各一員;小使臣監當五員,宮觀、嶽廟共八員。】〉初,紹興三年三月敕:「諸州、軍添差不厘務宗室,每十縣以上,不得過十員。諸縣萬戶以上三員,萬戶以下二員,仍並以二年為任」。自是,本州十員,閩、侯官等十一縣各三員,長樂三員。淳熙六年敕:「裁定帥府十五員。諸縣宗室滿、罷,更不作缺。於是,本州止十五員。
○安撫司使臣
正任厘務指使二員。紹興二年置。〈【用江南安撫例置。現任小使臣二員。】〉
添置厘務聽候差使一十員。六員,紹興二年置;四員,五年增置。
添置厘務聽候差使下班八員。四員,紹興二年置;四員,五年置。
添置厘務指使準備差遣大、小使臣校尉五員。紹興五年置。
沿海緝捕盜賊一員。紹興五年置。
添置不厘務使臣二員。紹興十年,招汀、贛州山寨首領劉賢等八人,奏補充散祗候等差遣,任滿存留。再任後,各升轉官資,差充聽候使喚、指使,作院差遣。現五員,州司三人,本司二人。
添置不厘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三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厘務指使散祗候小使臣校尉六員。紹興二十五年置。〈【添置七項員額,共三十五員。〈(底本作「共□十□員」,缺二字,據庫本、崇抄補。)〉現任大使臣二員,小使臣十一員,下班八員,校尉一員,副尉十員,共三十二人。】〉
○州司使臣
正任厘務四員。〈【準備差使一員,指使三員。】〉舊置指揮使一員。政和七年增置準備差遣一員,指使二員。〈【現任大使臣一員,小使臣三員。〈(底本作「小使臣一員」,據庫本、崇抄改。)〉】〉
添置厘務四員。準備差使一員,指使三員。紹興五年置。
添置不厘務指使散祗候使臣三員。紹興十年置。
添置不厘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二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厘務指使小使臣三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揀汰離軍一百二十員。淳熙元年置。〈【紹興二十九年指揮:節鎮、州一百五十員。淳熙元年,復裁定:大使臣二十四員,小使臣、校尉六十員,副將、下班祗應三十六員。】〉
十三處戰功添差都監監押監當四員。〈【大使臣二員,小使臣、校尉二員,願授嶽廟者聽。】〉淳熙五年置。
十三處戰功堂除添差宮觀嶽廟使臣三員。淳熙六年置。
十三處戰功聽候使喚下班三員。乾道八年置。
已上八項員額,共一百四十二人。現任添差準備差使大使臣十三員,添差指使大使臣一員、小使臣十二員、校尉一員,添差使喚大使臣十員、小使臣三員、校尉一員、副將二員、下班八員,散祗候下班一員、副尉一員,共五十三員。數雖止此,而其他使臣卻有溢額者,見後項。
○提刑司使臣
正任厘務緝捕盜賊四員。大觀二年將準備差使改充。〈【現任校尉二員,小使臣二員。】〉
添置厘務緝捕盜賊三員。內一員,建炎四年置;二員,紹興五年置。〈【此二員,通差大、小使臣。】〉
添置厘務指使三員。紹興五年置。
添置不厘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二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厘務指使六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已上五項員額計一十八員。今見任有:添差指使小使臣三員,添差緝捕小使二員,校尉一員。又添差不厘務緝捕副尉一員,不厘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二員,不厘務指使小使臣五員,不厘務使喚小使臣一員,下班七員,副尉二員,共二十四員。
○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
歸朝官紹興六年指揮:州置六員。現任大使臣一員。〈【現將此缺差註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小使臣三人。】〉
歸正官乾道二年指揮: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歸正人歸帥府,大使臣三員。〈【現任大使臣三員。】〉乾道七年指揮: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官,帥府十員。〈【現任添差有替人大使臣一員,小使臣十二員,下班七人,副尉十四人。無替大使臣一員,小使臣八員,副尉一員。共四十四員。】〉乾道九年指揮: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歸正人,帥府小使臣六員。〈【現任小使臣四人,下班二人。】〉
歸附官現任大使臣一員,小使臣一員。
忠順官〈【(底本、庫本、崇抄皆作「□□官」,缺二字,據本節標題有「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四種,此條缺名,知脫「忠順」二字,補之。)】〉乾道九年,淮西總領所發到劉成等一十一員,鎮江府駐劄御前諸軍統制司發到孫直等四十員,共五十一員添差將領等,差遣任滿,申奏朝廷,乞存留再任。〈【現任添差將領小使臣六員,下班一員,添差監押校尉一員,添差指使下班三十九員,校尉一員,副尉一員,共四十九員。】〉
《三山志》卷第二十四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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