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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務委員會總辦公廳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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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務委員會總辦公廳簡章
1926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國民政府
《湖北政府公報》第1期公佈
(1926年10月)

(一)本委員會設總辦公廳一所,每日在規定時間主任委員及值日委員、秘書處長、各科長、股長均須到廳會同辦公。

(二)凡關聯二科以上或重要事件,當於本辦公廳協商處理之。

(三)本辦公廳辦事時間,每日由下午二時至三時止。

(四)本辦公廳設置職員請假簿,各職員因有事故須請假時,應填寫請假單,設備考勤簿,各職員應將到散時間照實簽注。

(五)本簡章如有未妥,由本辦公廳人員提出,政務委員會議決修改之。

(六)本簡章由政務會議議決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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