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县实行经济开放的八项规定
中共界首县委员会 界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界首县实行经济开放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1984年6月25日 |
各区〔镇〕、乡党委、区〔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厂、站、校、公司: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振兴我县经济,尽快把界首建设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制订了《界首县实行经济开放的八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准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大胆改革,积极引进外资和各项先进技术。为迎接新的技术革命,进一步搞活经济,加速我县四化建设步伐作出更大贡献。
1984年6月25日
附:
界首县地处淮北平原,自然条件较好,农副产品丰富,内涵开发潜力较大,工商企业有一定基础,为进一步搞活经济,把界首建设好,依据中央关于经济特区建设的有关政策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欢迎外国财团、个人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省(市)、外县来我县开办企业。允许采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等多种形式,对我县淀粉加工、桐木加工、“三油”加工、食品加工、兔毛加工、房地产、皮毛、陶瓷等项目进行开发,开展贸易往来,设立贸易窗口等。
二、凡来我县新办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外省(市)外县兴办的企业,可按乡镇企业对待,免征税1至2年,免征所得税2至3年;独资经营者只收税不收利;合资、合作经营者给予特殊优惠,可实行按比例分利。对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与涉外有关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均按国家已批准的特区税法执行,产品价格可以自定,也可以随行就市浮动。
三、欢迎为我县提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最佳经济效益信息情报、投资办学或兴建社会福利事业等。欢迎各国名流、专家、教授、学者来我县讲学、办学或开办培训班,为我县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凡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者,可实行利润分成。可以以技术(设备)作为入股条件与我们合作经营。亦可实行技术专利转让或出售,也可以协商给予表彰、纪念性荣誉。
四、对来我县开办企业或开发项目、贸易往来者,给予提供交通、住宿、生活、子女入学(就业)、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方便,资产受法律保护,企业经营管理可实行董事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人员实行招聘制。企业有权辞退职工,职工亦有权辞职不干。独资经营者按自定方法管理企业,地方不予干涉。
五、侨眷、外籍人员的亲友、干部、职工、军人和社员群众,凡是引进外资在10万美元以上,引进技术发挥较好经济效益者,给予《建设界首有功人员》奖状并给予奖励,户口在农村的可转入城镇吃商品粮,非在职人员可以安排到企业就业或就职,在职人员给予晋升1至2级工资,并且可以以资金、技术、设备为条件入股合作经营。
六、国营、集体、个人企业和专业户,均可与外商、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合资、合作开办企业,按国内有关规定谁办谁得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其利益。允许本县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经商、开店办企业或服务行业,公安、粮食、房产等部门给予方便并大力支持。
七、凡计划内控制物资(如钢材、木材、建材、化工原料、化肥等),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允许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干涉。
八、成立“界首县购销引进总公司”,并在广州、上海、乌鲁木齐、哈尔滨、合肥等地设立办事机构,以便于加强对外业务的联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