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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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散會與擱置動議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四動議之順序 第十六章延期動議
作者:孫中山
第十七章付委動議

  一百二十九節有定時之延期此動議列在順序之第四,其前者為散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當延期議在議中,如有提出本題停止討論動議者,則延期議使作截斷,而非暫擱。惟若提出散會議或擱置議,則適成相反,蓋此不過暫擱而已,而於本題再出現之時,此附屬動議當與之復現也。延期動議,其時間可得討論,並得修正,但不得付委、不得擱置、不得壓止並不得延期,除即時之外不得復議。此動議之目的,乃將事件延至所定之時,而使之得完滿之討議也。其對本題之效力,見六十三節。

  一百三十節其效力此議與擱置之議同,皆擱起問題之動作也;惟擱置議則擱起無定期,此則擱起至一定之期而已。延期案至再提出之時,名之曰「特別指定事件」。延期一議,乃將全案延期,而不得延期一部分也。若延期議失敗,則隔一事之後可以再提出。

  若延期議通過,則書記將所延期之事,收管至指定之日。到時則無論於何事在場,此指定之件皆為當序,主座當間斷他事而提出之。若主座忘之,則書記或他會員當為之提出也。

  (演明式)今設同案在討議中,如一百十八節,已提出修正及付委矣。寅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將案由今日起,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後三時再議。」主座遂曰:「此案已提出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後三時。」此議可以討論,可以修正其日時,然後如常而呈之表決。倘得通過(而非如一百十八節之被打消),則主座曰:「延期案已得通過,本會討論註冊之動議,當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後三時。」至下星期二日屆期之時,主座當停起他事而言曰:「指定討議本會註冊之案之時期已至。此事適當特別之秩序,請諸君討論之!」若有欲將他事先行完結者,則當動議:「將特別事件擱置。」若此議得勝,則指定事件擱置,以俟再提。若指定事件不受擱置(或再提出),則主座乃繼續曰:「此案之第一問題為付委之議。」(因此議正在討議中,而本題乃延期也。)彼遂進而以付委之議呈表決,及處決其他之附屬動議,而後乃及於本題也。

  若主座到時忘卻提出指定之事件,則任一會員皆可起而言曰:「主座,特別指定事件之時間非已到乎?」若指定之件只有日期,而無時間,則統歸本日指定事件之列。

  為指定事件所間斷之事,則不待有動議而暫置之。俟指定事件了結之後,乃復討議,或歸入下期,作未完事件辦理。

  一百三十一節此議之限制定時延期之議,只可作時間之修正,而不能為他種之修正。而有定時之延期議,不能改為無期之延期議,又不能定一非會期之日而為延期,蓋此則等於無期之延期動議故也。

  一百三十二節無期延期質而言之,此動議非延期也,實一打消或壓止之動議耳。其作用乃以之為直捷了當處決本題者,而其順序列於最末,只於無附屬動議在前,乃能當序。此議可以討論,但不能修正,不能延期,不能付委,不能擱置。若遇否決,則對於同一本題,不能再行提出。

  一百三十三節此議之效力若此議勝,則直打消其本題耳,其效力等於本題之呈表決而得否決者也。又如以反例以表決一問題,其式如下:「諸君之不贊成者,請曰『是』!」此以是決之用於反對者,而以否決用於贊成者也。此動議常用之以試反對者之勢力如何,若反對者實為大多數,則此為打消議案之捷徑。以效力言之,則此議之別名可謂為「打消議」也。

  (演明式)一百十八節已演明提出此議之方式矣。若己君之動議不被打消,而得通過,則主座當曰:「已得通過,而本會註冊之問題當延期至無定期。」此除復議外,便為了結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之問題,若欲再提出之,必當於下年開會方可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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