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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賃店干利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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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賃店干利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2

南北衛百官等,如聞昭應縣兩市及近場處,廣造店鋪,出賃與人,干利商賈,莫甚於此。自今已後,其所賃店鋪,每閑月估不得過五百文。其清資官準法不可置者,容其出賣。如有違犯,具名錄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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