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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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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莊公及宋人戰于乘丘,十年夏。縣賁父御,卜國爲右。縣、卜皆氏也。凡車右,勇力者爲之。馬驚,敗績。驚奔失列。公隊,佐車授綏。戎車之貳曰佐。授綏乘公。公曰:「末之卜也。」末之,猶微哉。言卜國無勇。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公他日戰,其御馬未嘗驚奔。遂死之。二人赴敵而死。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圉人,掌養馬者。白肉,股裏肉。公曰:「非其罪也。」流矢中馬,非御與右之罪。遂誄之。誄其赴敵之功以爲謚。士之有誄,自此始也。記禮失所由來也。周雖以士爲爵,猶無謚也。殷大夫以上爲爵。 【疏】「魯莊」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魯莊公與士爲謚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戰于乘丘」者,乘丘,魯地也。莊公十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宋敗,齊必還。請擊之。』大敗宋師于乘丘。齊師乃還」。 注「縣、卜皆氏也」。 正義曰:知縣、卜皆氏者,此有縣賁父,下有縣子瑣,《七十二弟子傳》有卜商,故知皆氏也。 注「戎車之貳曰佐」。 正義曰:案《周禮》戎僕掌倅車之政,道僕掌貳車之政,田僕掌佐車之政,則戎車之貳曰倅。此云「佐」者,《周禮》相對爲文有異,若散而言之,則田獵、兵戎俱是武事,故同稱佐車。《少儀》注「戎獵之副曰佐」是也。熊氏以爲此皆諸侯法。 「公曰『末之卜也』」。 末,微也。之,哉也。言微弱哉此卜國也。以其微弱無勇,致使我馬敗績。 注「二人赴敵而死」。 正義曰:知二人者,以卜國被責,縣賁父職掌馬事,自稱無勇,既序兩人於上,即陳遂死於下,明兩人俱死也。 注「圉人」至「裏肉」。 正義曰:「圉人,掌養馬者」,案昭七年《左傳》云:「牛有牧,馬有圉。」是圉人掌馬也。云「白肉,股裏肉」者,以股裏白,故謂之白肉,非謂肉色白也。 注「周雖」至「爲爵」。 正義曰:知周以士爲爵者,案《掌客》云:「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飱饔餼,以其爵等爲之牢禮之陳數。」凡介、行人皆爲士,而云「爵等」,是士有爵也。故鄭注《大行人》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云「猶無謚也」者,以此云「士之有誄,自此始」,故知周士無謚也。云「殷大夫以上爲爵」者,案《士冠禮》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謚。」於《士冠》之下而爲此記,又云諸侯、大夫,明「生無爵,死無謚」據士也。《士冠禮》是周禮,而云「古者」,故知是殷以上。

曾子寢疾,病。病謂疾困。樂正子春坐於牀下,子春,曾參弟子。曾元、曾申坐於足,元、申,曾參之子。童子隅坐而執燭。隅坐,不與成人並。童子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華,畫也。簀,謂牀笫也。說者以睆爲刮節目,字或爲「刮」。子春曰:「止。」以病困不可動。曾子聞之,瞿然曰:「呼。」呼,虛憊之聲。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曾子曰:「然。斯季孫之賜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簀。」未之能易,己病故也。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變。幸而至於旦,請敬易之。」言夫子者,曾子親沒之後,齊嘗聘以爲卿而不爲也。革,急也。變,動也。幸,覬也。曾子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彼,童子也。君子之愛人也以德,成己之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息猶安也。言苟容取安也。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斃,仆也。舉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沒。言病雖困,猶勤於禮。 【疏】「曾子」至「而沒」。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臨死守禮不變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華畫」至「爲刮」。 正義曰:凡繪畫五色,必有光華,故云「華,畫也」。云「簀謂牀笫」者,《爾雅·釋器》云:「簀謂之笫。」云「說者以睆爲刮節目」者,說者,謂在鄭之前解說《禮》者,說此「睆」爲刮削木之節目,使其睆睆然好。故《詩》云「睍睆黃鳥」,傳云「睍睆,好貌」是也。云「字或爲『刮』」者,謂《禮記》之本有以「睆」字爲「刮」云「華而刮」者,故云「字或爲『刮』」。 注「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正義曰:言此未病之時猶得寢臥,既病之後,當須改正。以己今病,氣力虛弱,故時復一時,未能改易。聞童子之言,乃更驚駭。 注「曾子」至「覬也」。 正義曰:知齊嘗聘以爲卿者,《韓詩外傳》云:「曾子仕於莒,得粟三秉。方是之時,曾子重其祿而輕其身。親沒之後,齊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晉迎以上卿。方是之時,曾子重其身而輕其祿。」既言「輕其祿」,是不爲也。但齊以相,楚以令尹,晉以上卿,而鄭言「齊嘗聘爲卿」者,以三國文連,含帶爲注耳,且相即是上卿。「革,急也」,《釋言》文。 「曾子」至「已矣」。 曾參謂曾元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童子。何者?君子之愛人也,必以善事成己之德,則童子是也。細小之人愛人也,不顧道理,且相寧息,即汝是也。吾今更何求焉?唯求正道,易換其簀而即仆焉。「斯已矣」者,斯,此也。已猶了也。此則正一世事了,不陷於惡。故君子慎終如始,《禮》云「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故《春秋》魯僖公薨于小寢,譏即安也;成公薨于路寢,《傳》曰「言道也」。他人名己,得呼爲大夫之稱,而言夫子,若己不爲大夫,則己所爲當須依禮,不得寢大夫之牀也。

始死,充充如有窮。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練而慨然,祥而廓然。皆憂悼在心之貌也。求猶索物。 【疏】「始死」至「廓然」。 正義曰:此記人因前有死事,遂廣說孝子形節也。事盡理屈爲窮。言親始死,孝子匍匐而哭之,心形充屈,如急行道極,無所復去,窮急之容也。 「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者,殯斂後,心形稍緩也。瞿瞿,眼目速瞻之貌。求猶覓也。貌恆瞿瞿,如有所失而求覓之不得然也。「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者,又漸緩也。皇皇猶栖栖也。至葬後,親歸草土,孝子心形栖栖皇皇,無所依託,如有望彼人來而彼人不至也。 「練而慨然」者,轉緩也。至小祥,但歎慨日月若馳之速也。 「祥而廓然」者,至大祥而寥廓,情意不樂而已。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戰於升陘,魯僖二十二年秋也。時師雖勝,死傷亦甚,無衣可以招魂。魯婦人之髽而弔也,自敗於臺鮐始也。敗於臺鮐,魯襄四年秋也。「臺」當爲「壺」,字之誤也。《春秋傳》作「狐鮐」。時家家有喪,髽而相弔。去纚而紒曰髽。禮,婦人弔服,大夫之妻錫衰,士之妻則疑衰與?皆吉笄無首,素緫。 【疏】「邾婁」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二國失禮之事。 注「戰於」至「招魂」。 正義曰:魯僖公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須句。秋八月,及邾人戰于升陘。《左傳》云:「邾人以須句故出師。公卑邾,不設備而禦之。臧文仲曰:『國無小,不可易也。無備,雖眾不可恃也。先王之明德,無不懼也,況我小國乎?君其無謂邾小,蠭蠆有毒,而況國乎?』不聽,公及邾師戰於升陘。」是也。 注「時師雖勝,死傷亦甚」者,則《傳》云「我師敗績,邾人獲公冑,縣諸魚門」是也。鄭云此者,解「復之以矢」之意。以其死傷者多,無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時邾人志在勝敵,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復反。然招魂唯據死者,而鄭兼云「傷」者,以其雖勝,故連言死傷以俠包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斷絕不生者,應無復法。若身首不殊,因傷致死,復有可生之理者,則用矢招魂。《左氏》直言「邾」,《公羊》云「邾婁」者,何休云:「夷言婁聲相近也。」 注「敗於」至「素緫」。 正義曰:案《左傳》魯襄公四年,冬十月,邾人伐鄫,臧紇救鄫,侵邾,敗於狐鮐,魯人怨而歌之。魯襄四年冬也,此云「秋」,鄭舉其初也。云「『臺』當爲『壺』,字之誤也,《春秋傳》作『狐鮐』」,《左傳》云:「臧之狐裘,敗我於狐鮐。我君小子,朱儒是使。朱儒朱儒,使我敗於邾。」臧紇,武仲也。言狐裘,武仲所服也。是時襄公年七歲,微弱,故云「我君小子」也。朱儒,短人也。臧武仲短小,故云「朱儒」。云「去纚而紒曰髽」者,案《士冠禮》「纚,廣終幅,長六尺」,所以縚髮。今以凶事,故去之,但露紒而已。云「禮,婦人弔服,大夫之妻錫衰」者,《喪服傳》云:「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是「大夫之妻弔服錫衰」也。云「士之妻則疑衰與」者,以士妻弔服之文,故云「疑衰與」。必以疑衰者,案《周禮·司服》有錫衰、緦衰、疑衰,錫衰爲上,緦衰次之,疑衰爲下。案《喪服》,大夫弔服錫衰,《喪服小記》云「諸侯弔,必皮弁錫衰」,則君弔大夫、大夫相弔皆錫衰,其服同也。錫衰之下但有緦衰、疑衰。天子弔諸侯皆以緦衰,弔大夫、士以疑衰。若諸侯,弔大夫以錫衰,弔同姓之士緦衰,弔異姓之士疑衰。故鄭注《文王世子》云同姓士緦衰,異姓士疑衰。以其士自相弔如一,皆疑衰,故鄭注《司服》云「舊說,士弔服素委貌冠,朝服」。此士不以緦衰爲弔服者,以緦衰是士之喪服,不以弔也,故注《喪服》云:「士以緦衰爲喪服,其弔服則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諸侯。」近庶人弔服,而衣猶非也,疑衰變其裳以素耳。以此言之,是士弔服疑衰、素裳也,故以爲士妻弔服疑衰。必知弔服夫妻同者,以《喪服》大夫、命婦俱以錫衰弔故也。云「皆吉笄無首素緫」者,《大戴禮》文也。

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南宮縚,孟僖子之子南宮閱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誨,教也。爾,女也。從從,謂大高。扈扈,謂大廣。爾,語助。蓋榛以爲笄,長尺,而緫八寸。」緫,束髮垂爲飾。齊衰之緫八寸。 【疏】「南宮」至「八寸」。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爲舅姑服髽與笄緫之法。 「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者,「之」並是語辭也。南宮縚妻姑喪,謂夫之母也。以是夫子兄之女,故夫子誨之作髽法。 「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者,上「爾」爲女,下「爾」語辭。言期之髽稍輕,自有常法。女造髽時,無得從從而大高,又無得扈扈而大廣。既教以作髽,又教以笄緫之法。其笄用木無定,故教之云蓋用榛木爲笄,其長尺,而束髮垂餘之緫垂八寸。 注「南宮」至「兄女」。 正義曰:知「孟僖子之子南宮閱」者,案《左氏·昭七年》傳云孟僖子將卒,召其大夫云「屬說與何忌於夫子,以事仲尼」。以南宮爲氏,故《世本》云「仲孫玃生南宮縚」是也。云「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者,《論語》云「以其兄之子妻之」是也。 注「從從,謂大高;扈扈,謂大廣」。 正義曰:從從是高之貌狀,故《楚辭·招隱》云:「山氣巃嵸兮石嵯峨。」則巃嵸是高也。扈扈猶廣也,《爾雅·釋山》云「卑而大,扈」,郭云:「扈是廣貌也。」此云無得高廣者,謂無得如斬衰高廣也。 注「緫束」至「八寸」。 正義曰:案《喪服傳》云「緫六升,長六寸」,謂斬衰也,故此齊衰長八寸也,以二寸爲差也。以下亦當然,無文以言之。《喪服》箭笄長一尺,吉笄長尺二寸。榛笄長尺,斬衰、齊衰笄同一尺,降於吉笄二寸也。但惡笄或用櫛,或用榛,故《喪服》有櫛笄,故夫子稱「蓋」以疑之。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可以御婦人矣,尚不復寢。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夫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加猶踰也。 【疏】「孟獻」至「等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獻子除喪作樂得禮之宜也。依禮,禫祭暫縣省樂而不恆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樂。又依禮,禫後吉祭,乃始復寢。當時人禫祭之後則恆作樂,未至吉祭而復寢。今孟獻子既禫暫縣省樂而不恆作,比可以御婦人而不入寢,雖於禮是常,而特異餘人,故夫子善之云「獻子加於人一等矣」,不謂「加於禮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爲禫,二十六月作樂。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踰月則其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又《間傳》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納幣,禮也」。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而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鄭必以爲二十七月禫者,以《雜記》云父在爲母、爲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爲母、爲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爲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爲妻當亦不申,祥、禫異月乎?若以「中月而禫」爲月之中間,應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喪服小記》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爲間,謂間隔一年,故以「中月」爲間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是也,謂大祥者縞冠,是月禫,謂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爲義,事不相干。故《論語》云「子於是日哭則不歌」,文無所繼,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者,鄭《箴膏肓》:「僖公母成風主婚,得權時之禮。」若《公羊》,猶譏其喪娶。其魯人朝祥而莫歌,及《喪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彈琴不成聲,十日成笙歌」,并此獻子禫縣之屬,皆據省樂忘哀,非正樂也。其八音之樂,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樂」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樂歌,是樂之細別,亦得稱樂,故鄭云「笑其爲樂速」也。其《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非喪之正也。王肅難鄭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歲末遭喪,則出入四年,《喪服小記》何以云『再期之喪三年』?」如王肅此難,則爲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記》何以云「期之喪二年」?明《小記》所云,據喪之大斷也。又肅以「月中而禫」,案《曲禮》「喪事先遠日」,則大祥當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後,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後何以容吉祭?故鄭云二十七月也。戴德《喪服變除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鄭以二十八月樂作,《喪大記》何以云「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以禫後許作樂者?《大記》所謂禫後方將作樂,釋其內無哭者之意,非謂即作樂。《大記》又云「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間傳》何以云「大祥居復寢」?《間傳》所云者,去堊室,復殯宮之寢。《大記》云「禫而從御」,謂禫後得御婦人,必待吉祭然後復寢。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時而吉祭。外而爲之,其祝辭猶不稱以「某妃配」,故《士虞禮》云「吉祭猶未配」。 注「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 正義曰:知者,案襄五年《經》書「仲孫蔑會吳于善道」,《傳》云「孟獻子會吳于善道」,是孟獻子爲仲孫蔑也。仲稱孟者,是慶父之後。鄭注《論語》云:「慶父輈稱死,時人爲之諱,故云『孟氏』。」杜預以爲慶父是莊公長庶兄,庶長,故稱孟。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哀未忘。十日而成笙歌。踰月且異旬也。祥亦凶事,用遠日。五日彈琴,十日笙歌,除由外也。琴以手,笙歌以氣。 【疏】「孔子」至「笙歌」。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除喪作樂之限。 「十日而成笙歌」者,上云「彈琴而不成聲」,此云十日而成笙歌之聲音,曲諧和也。 注「五日」至「以氣」。 正義曰:此者解先彈琴後笙歌之意。由彈以手,手是形之外,故曰「除由外也」。祥是凶事,用遠日,故十日得踰月;若其卜遠不吉,則用近日,雖祥後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踰月也。

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譏其早也。禮,既祥,白屨無絇,縞冠素紕。有子,孔子弟子有若。 【疏】「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喪失禮之事。 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蓋」是疑辭,錄記之人傳聞有子既祥而絲屨,未知審否,意以爲實,故云「蓋」。既祥而絲屨,以組爲纓也。 注「譏其」至「有若」。 正義曰:此絲屨、組纓,禫後之服。今既祥而著,故云「譏其早也」。云「禮,既祥,白屨無絇」,戴德《喪服變除禮》文。云「縞冠素紕」者,《玉藻》文。素紕當用素爲纓,未用組,今用素組爲纓,故譏之。案《玉藻》云「玄冠綦組纓」,知此非綦組纓者,若其綦組爲纓,則當以玄色爲冠,若既祥玄冠,則失禮之甚,不應直譏組纓也。案《士冠禮》「冬皮屨,夏用葛」,無云「絲屨」者。此絲屨以絲爲飾。絇,繶純之屬。故《士冠禮》云:「白屨,緇絇繶純;纁屨,黑絇繶純。」鄭注《屨人》云:「絇,屨頭飾。繶是縫中紃。純,緣也。」此有子蓋亦白屨,以素絲爲繶純也。

死而不弔者三:謂輕身亡孝也。畏、人或時以非罪攻己,不能有以說之死之者。孔子畏於匡。厭、行止危險之下。溺。不乘橋舩。 【疏】「死而」至「厭溺」。 正義曰:此一節論非理橫死不合弔哭之事。 畏,謂有人以非罪攻己,己若不有以解說之而死者,則不弔。鄭玄注引《論語》以證之,明須解說也。案《世家》云:陽虎嘗侵暴於匡,時又孔子弟子顏刻爲陽虎御車。後孔子亦使刻御車,從匡過。孔子與陽虎相似,故匡人謂孔子爲陽虎,因圍,欲殺之。孔子自說,故匡人解圍也。自說者,謂卑辭遜禮。《論語》注云「微服而去」,謂身著微服潛行而去,不敢與匡人鬭,以媚悅之也。 厭,謂行止危險之下,爲崩墜所厭殺也。 溺,謂不乘橋舩而入水死者。何胤云:「馮河、潛泳,不爲弔也。」除此三事之外,其有死不得禮,亦不弔。故昭二十年衛齊豹欲攻孟縶,宗魯事孟縶。是時齊豹欲攻孟縶,宗魯許齊豹攻之,不告孟縶。及孟縶被殺而死,宗魯亦死之。孔子弟子琴張欲往弔之,孔子止之,曰:「齊豹之盜,而孟縶之賊。女何弔焉?」杜預云:「言齊豹所以爲盜,孟縶所以見賊,皆由宗魯。」是失禮者亦不弔也。

子路有姊之喪,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弗忍也。」行道,猶行仁義。 【疏】「子路」至「除之」。 正義曰:庾蔚云:「子路緣姊妹無主後,猶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於降制已遠而猶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過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喪,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

大公封於營丘,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齊大公受封,留爲大師,死葬於周,子孫生焉,不忍離也。五世之後,乃葬於齊。齊曰營丘。君子曰:「樂,樂其所自生。禮,不忘其本。言其似禮樂之義。古之人有言曰『狐死正丘首』,仁也。」正丘首,正首丘也。仁,恩也。 【疏】「大公」至「仁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忠臣不欲離王室之事。「大公封於營丘」者,周之大師大公封於營丘,及其死也,反葬於鎬京,陪文武之墓。其大公子孫,比及五世,雖死於齊,以大公在周,其子孫皆反葬於周也。言「反葬」者,既從周嚮齊,今又從齊反往歸周。君子善其反葬,似禮樂之意,故云:先王所制樂者,樂其所自生,謂愛樂己之王業所由生,以制樂名。若舜愛樂其王業所由,能紹堯之德,即樂名《大韶》;禹愛樂其王業所由,由治水廣大中國,則樂名《大夏》。 「禮,不忘其本」者,謂先王制禮,其王業根本由質而興,則制禮不忘其本而尚質也;若王業根本由文而興,制禮尚文也:是不忘其本也。禮之與樂,皆是重本。今反葬於周,亦是重本,故引禮、樂以美之。君子既引禮、樂,又引古之人有遺言,云「狐死正丘首」謂狐之死,正首而嚮丘。所以正首而嚮丘者,丘是狐窟穴根本之處,雖狼狽而死,意猶嚮此丘,是有仁恩之心也。今五世反葬,亦仁恩之心也。但樂之與禮,兩文相互。樂云「樂其所自生」,則禮當云「反其所自本」;禮云「不忘其本」,則樂當云「不忘其生」也。樂云「樂其所自生」者,初生王業,因民之所樂而得天下,今王者制樂,自愛樂己之所由得天下。樂者,是王者自樂,不據民之所樂也。 注「齊大」至「營丘」。 正義曰:知「留爲大師」者,案《詩·大雅》云「維師尚父」,毛傳云:「師,大師也。」《史記·齊世家》云:「大公望吕尚者,東海上人也,四岳之後。」尚佐武王伐紂,爲大師云,死葬於周。子孫是大公所生焉,故不忍離其先祖,非謂子孫生在於周;「子孫生焉」者,不忍離其生處。必五世者,五世之外則服盡也。然觀經及注,則大公之外爲五世,便是玄孫之子,服盡亦反者,其實反葬正四世。知者,案《世本》大公望生丁公伋,伋生乙公得,得生㾞公慈母,慈母生哀公不臣。案《齊世家》,哀公荒淫,被紀侯譖之周,周夷王烹哀公,亦葬周也。哀公是大公玄孫,哀公死,弟胡公靖立。靖死,獻公山立。山死,武公壽立。若以相生爲五世,則武公以上皆反葬於周。若以爲君五世,則獻公以上反葬周。二者未知孰是。云「齊曰營丘」者,《地理志》云:「臨淄縣,齊大公所封。」案《釋丘》云:「水出其前而左曰營丘。」以水營遶,故曰營丘。然周公封魯,其子孫不反葬於周者,以其有次子在周,世守其采地,則《春秋》「周公」是也。故鄭康成作《詩譜》云「元子伯禽封魯,次子君陳世守采地」。下云「延陵季子葬于嬴、博之間」者,古禮也,故舜葬蒼梧。周則族葬,故《冢人》云「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爲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是也。

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伯魚,孔子子也,名鯉。猶,尚也。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嘻,悲恨之聲。伯魚聞之,遂除之。【疏】「伯魚」至「除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過哀之事。 注「嘻,悲恨之聲」。 正義曰:「悲恨之聲」者,謂非責伯魚,悲恨之聲也。時伯魚母出,父在,爲出母亦應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猶哭」,則是祥後禫前。祥外無哭,于時伯魚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爲出母無禫,期後全不合哭。

舜葬於蒼梧之野,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書》説舜曰「陟方乃死」。蒼梧於周,南越之地,今爲郡。蓋三妃未之從也。古者不合葬。帝嚳而立四妃矣,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爲正妃,餘三小者爲次妃。帝堯因焉。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妃而已,謂之三夫人。《離騷》所歌湘夫人,舜妃也。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説》云「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周制差之,則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嚳立正妃,又三二十七爲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嬪也,世婦也,女御也,五者相三,以定尊卑。季武子曰:「周公蓋附。」附謂合葬。合葬自周公以來。 【疏】「舜葬」至「蓋附」。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不合葬之事。 「舜葬於蒼梧之野」者,舜南巡守,因征有苗而死。以古代不合葬,且天下爲家,故遂葬於蒼梧之野。 「蓋三妃未之從也」。 從猶就也。古不合葬,故舜之三妃不就蒼梧與舜合葬也。云「蓋」者,録記之人傳云舜時如此,未知審悉,故云「蓋」。「未之從」者,記人以周公始附,舜時未有此禮,故云「未之從」也。記者既論古不合葬,與周不同,引季武子之言,云周公以来蓋始附葬。附即合也,言將後喪合前喪。武子去周公不遠,無可疑,亦云「蓋」者,意有謙退,不敢指斥,事雖不疑,亦云「蓋」也。故《孝經》夫子云「蓋天子之孝也」「蓋諸侯之孝也」,非是不知,謙爲疑辭。 注「舜征」至「爲郡」。 正義曰:鄭案《淮南子》云「舜征三苗而遂死蒼梧」,《史記》云「舜踐帝位三十九年,南巡守,崩于蒼梧之野,葬於九疑山,是爲零陵」。案《尚書》「竄三苗于三危」,在西裔。今舜征有苗,乃死於蒼梧者,張逸答焦氏問云:「初竄西裔,後分之在南野。」《漢書·地理志》有蒼梧郡,是「今爲郡名」也。 注「古者」至「尊卑」。 正義曰:知「帝嚳立四妃」者,案《大戴禮·帝繫》篇云:「帝嚳卜四妃之子,皆有天下。長妃有邰氏之女,曰姜嫄,生稷;次妃有娀氏之女,曰簡狄,生契;次妃陳豐氏之女,曰慶都,生堯;次妃陬氏之女,曰常宜,生帝摯。帝嚳崩,帝摯即位。摯崩而堯立。」鄭此注用《帝繫》之文。稷爲堯之異母弟也,及注《詩·生民》之篇與此異也,以爲姜嫄是「高辛之世妃」,謂高辛後世子孫之妃,用《命歷序》之文,以爲帝嚳傳十世,姜嫄是帝嚳十世以後子孫之妃。云「象后妃四星」,案《援神契》云:「辰極横,后妃四星縱,曲相扶。」案《祭法》云「帝嚳能序星辰以著衆」,明象星立妃也。云「帝堯因焉」者,以此經云舜「三妃未之從」,明堯亦四妃也。云「舜不告而取」者,案《孟子》,萬章問孟子云:「舜不告而取,何也?」孟子曰:「告則不得取。」父母終,不爲取妻,是絶其後也。云「但三妃而已」者,案《帝王世紀》云「長妃娥皇,無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燭光」是也。云「《離騷》所歌湘夫人」者,案《楚辭·九歌》第三曰《湘夫人》,云「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是也。王逸注《離騷》云娥皇、女英墮湘水溺焉,又《秦紀》云「死而葬焉」,非溺也。《山海經》以爲二女,此云「三」者,當以記爲正,《山海經》不可用。云「周人上法帝嚳,立正妃」者,案《昏義》「后一,夫人三」是也。若然,案鄭注《尚書》「帝乙妾生微子,後立爲正妃,生紂」,殷已有后者,謂三妃裏之正,仍無后也。云「夫人也」者,即舜之三妃也。「嬪也」者,即夏所增九女也。「世婦也」者,即殷所增二十七人也。「女御也」者,即周所增八十一人也。自夏以下,節級三倍加之。

曾子之喪,浴於爨室。見曾元之辭易簀,矯之以謙儉也。禮,死浴於適室。 【疏】「曾子之喪,浴於爨室」。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故爲非禮以正其子也。 注「見曾」至「適室」。 正義曰:案上易簀之後,反席未安而没焉,得有浴爨室遺語者,以反席之前,欲易之後,足可有言,但記文不備。必知謂曾元之辭易簀,故矯之者,曾子達禮之人,應須浴於正寢,今乃浴於爨室,明知意有所爲,故云「矯之」也。云「禮,死浴於適室」者,《士喪禮》「死於適室」,下云「甸人掘坎于階間,爲垼於西牆下,新盆、槃、瓶造于西階下」,乃浴於適室也。於爨室,爲謙。無甸人掘坎、爲垼之事,是儉也。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許其口習故也。 【疏】「大功」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遭喪廢業之事。「大功廢業」者,業,謂所學習。業學業則身有外營,思慮他事,恐其忘哀,故廢業也。誦則在身所爲,其事稍靜,不慮忘哀,故許其口習。言「或曰」者,以其事疑,故稱「或曰」。然錄記之人必當明禮,應事無疑,使後世作法。今檢《禮記》,多有不定之辭。仲尼門徒親承聖旨,子游裼裘而弔,曾子襲裘而弔。又小斂之奠,或云東方,或云西方。同母異父昆弟,魯人或云爲之齊衰,或云大功。其作記之人多云「蓋」,多云「或曰」,皆無指的,並設疑辭者,以周公制禮,永世作法,時經幽、厲之亂,又遇齊、晉之强,國異家殊,樂崩禮壞,諸侯奢僭,典法訛舛,是以普天率土不閑禮教。故子思,聖人之胤,不喪出母;隨武子,晉之賢相,不識殽烝。作記之人,隨後撰録,善惡兼載,得失備書。但初制禮之時,文已不具,略其細事,舉其大綱。况乃時經離亂,日月縣遠,數百年後,何能曉達?記人所以不定,止爲失禮者多。推此而論,未爲怪也。亦兼有或人之言也。

子張病,召申祥而語之曰:「君子曰終,小人曰死。申祥,子張子。欲使執喪成己志也。死之言澌也。事卒爲終,消盡爲澌。太史公《傳》曰:「子張姓顓孫。」今曰申祥,周、秦之聲,二者相近,未聞孰是。吾今日其庶幾乎。」言易成也。 【疏】「子張」至「幾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張將終,戒勗其子之事。 子張病困,召子申祥而語之曰:若君子之死謂之爲終,言但身終,功名尚在;若小人之死,但謂之爲死,無功名可録,但形骸澌盡也。子張言此,欲令子執治其喪,每事從禮,使我得成君子。 「吾今日其庶幾乎」者,庶,幸也;幾,冀也。言吾若平生爲惡,不可幸冀爲君子之人;吾即平生以善自脩,今日將死,其幸冀爲君子乎。汝但執喪成禮,以助我意,則功名得存,但身終而已。 注「申祥」至「孰是」。 正義曰:知「申祥,子張子」者,以病而召之,與曾子召申、元同,故知子張子也。云「太史公《傳》曰『子張姓顓孫』」者,案《史記》,太史公姓司馬,名談,前漢人,作大史官,脩史未成而卒,其子遷續成《史記》,作《仲尼七十二弟子傳》,云「子張姓顓孫」。「今曰申祥」者,謂今《禮記》作「申祥」。云「周、秦之聲,二者相近」者,謂周國、秦國之人言「申」與「顓」聲音相近,今不知「顓」是,不知「申」是,故云「未聞孰是」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不容改新。閣,庋藏食物。 【疏】「曾子」至「也與」。 正義曰:此一節論初死奠之所用之事。 「始死之奠」者,鬼神所依於飲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異,故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以爲奠也。《士喪禮》復魄畢,以脯醢升自阼階,奠于尸東,此之謂也。 注「不容改新。閣,庋藏食物」。 正義曰:閣,架橙之屬。人老及病,飲食不離寢,恐忽須無常,故並將近置室裏閣上也。若死,仍用閣之餘奠者,爲時期切促,急令奠酹,不容方始改新也。

曾子曰:「小功不爲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譏之也。位,謂以親疏叙列哭也。委巷,猶街里委曲所爲也。子思之哭嫂也爲位,善之也。禮,嫂叔無服。婦人倡踊,有服者,娣、姒婦小功。倡,先也。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説者云: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亦無服。過此以往,獨哭不爲位。 【疏】「曾子」至「亦然」。 正義曰:此一節論無服爲位哭之禮。 「小功不爲位也」者,曾子以爲哭小功之喪當須爲位。時有哭小功不爲位者,故曾子非之云:若哭小功不爲位者,是委細屈曲街巷之禮,言禮之末略,非典儀正法。既言其失,乃引得禮之人。子思之哭嫂,爲親疏之位。於時子思婦與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婦先踊,子思乃隨之而哭。非直子思如此,其申祥哭妻之兄弟言思亦然,是亦如子思也。 注「位謂」至「爲也」。 正義曰:知位謂親疏叙列者,以其「子思哭嫂爲位」下云「婦人倡踊」,婦人既在先,明知爲位也。云「委巷,猶街里委曲所爲也」者,謂庶人微賤,在街巷里邑委細屈曲所爲,不能方正也。此子思哭嫂,是孔子之孫,以兄先死,故有嫂也。皇氏以爲原憲字子思,若然,鄭無容不注。鄭既不注,皇氏非也。孔氏《連叢》云「一子相承,以至九世」,及《史記》所説亦同者,不妨雖有二子,相承者唯存一人,或其兄早死,故得有嫂。且雜説不與經合,非一也。 注「娣、姒婦小功。倡,先也」。 正義曰:案《喪服》小功章,「娣、姒婦,報」,傳云:「弟長也。」鄭注云:「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穉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謂據婦年之長幼,則不據夫年之大小。故成十一年《左傳》云:「聲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爲姒。』」穆姜,魯宣公夫人;聲伯之母,魯宣公弟叔肸之妻,是弟妻爲姒。又昭二十八年《左傳》云:「子容之母走謁諸姑曰:『長叔姒生男。』」子容之母,伯華之妻也;長叔姒,是伯華之弟叔肸之妻,是亦謂弟妻爲姒也,皆不繫夫身長幼。云「倡,先也」者,案《詩》云「倡予和女」,是倡爲先。 注「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者,謂妻之親昆弟也。自此以外皆不爲位,故《奔喪》禮,「哭妻之黨於寢」,鄭引《逸奔喪禮》云「壹哭而已,不爲位矣」。

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縮,從也。今禮制。衡讀爲横。今冠横縫,以其辟積多。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解時人之惑。喪冠縮縫,古冠耳。 【疏】「古者」至「古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記者解時人之惑也。古者,自殷以上也。縮,直也。殷以上質,吉凶冠皆直縫。直縫者,辟積襵少,故一一前後直縫之。 「今也衡縫」者,今,周也。衡,横也。周世文,冠多辟積,不復一一直縫,但多作襵而并横縫之。 「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者,周吉冠文,故多積襵而横縫也。若喪冠質,猶疏辟而直縫,是喪冠與吉冠相反,故云「喪冠之反吉」也。而時人因謂古時亦喪冠與吉冠反,故記者釋云「非古也」,正是周世如此耳,古則吉凶冠同從縫。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言己以疾時禮而不如。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爲曾子言難繼,以禮抑之。 【疏】「曾子」至「能起」。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疾時居喪不能以禮,子思以正禮抑之之事。 曾子謂子思伋,誇己居親之喪能行於禮,故云「吾水漿不入於口七日」,意疾時人行禮不如己也。故子思以正禮抑之,云古昔先代聖王制其禮法,使後人依而行之,故賢者俯而就之,不肖者跂而及之。以水漿不入於口三日,尚以杖扶病。若曾子之言,即後人難爲繼也。

曾子曰:「小功不税,據禮而言也。日月已過,乃聞喪而服,曰税。大功以上然。小功輕,不服。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言相離遠者聞之恒晚。而可乎?」以己恩怪之。 【疏】「曾子」至「可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怪於禮小功不著税服之事。曾子以爲,依禮,小功之喪,日月已過,不更税而追服,則是遠處兄弟,聞喪恒晚,終無服。「而可乎」,言其不可也。曾子仁厚,禮雖如此,猶以爲薄,故怪之。此據正服小功也,故《喪服小記》云「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税之」,其餘則否。鄭康成義,若限内聞喪,則追全服。若王肅義,限内聞喪,但服殘日,若限滿,即止。假令如王肅之義,限内秪少一日乃始聞喪,若其成服,服未得成即除也;若其不服,又何名追服?進退無理,王義非也。

伯高之喪,伯高死時在衞,未聞何國人。孔氏之使者未至,謂賻賵者。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冉子,孔子弟子冉有。攝猶貸也。孔子曰:「異哉,徒使我不誠於伯高。」徒猶空也。禮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無禮,何傳乎? 【疏】「伯高」至「伯高」。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所以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冉子孔」至「貸也」。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冉有名求,魯人也。攝猶貸也,謂冉子見孔子使人未至,貸之以束帛乘馬而行禮。 「孔子曰」至「伯高」。 孔子既聞冉有貸之行禮,故怪恨之,云:空使我不得誠信行禮於伯高。 注「徒猶」至「傳乎」。 正義曰:忠信由心,禮在外貌。若内無忠信,禮何所施?故云「忠信而無禮」,謂無忠信也。既無忠信,禮何傳乎?言不可傳行也。冉有代孔子行弔,非孔子本意,是非孔子忠信,虚有弔禮。若孔子重遣人更弔,即彌爲不可,故云空使我不得誠信行禮於伯高。

伯高死於衞,赴於孔子。赴,告也。凡有舊恩者,則使人告之。孔子曰:「吾惡乎哭諸?以其交會尚新。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别親疏也。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所知,吾哭諸野。别輕重也。於野,則已疏;於寢,則已重。已猶大也。夫由賜也見我,吾哭諸賜氏。」本於恩,哭於子貢寢門之外。遂命子貢爲之主,明恩所由。曰:「爲爾哭也來者拜之,知伯高而來者勿拜也。」異於正主。 【疏】「伯高」至「拜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所哭之處,各依文解之。 注「别親疏也」。 正義曰:兄弟親,父友疏。必哭諸廟及廟門外者,兄弟是先祖子孫,則哭之於廟。此殷禮。周則哭於寢,故《雜記》云:「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之側室。」若無殯,當哭諸正寢。父之友與父同志,故哭諸廟門外。非先祖之親,故在門外也。 注「别輕重也」。 正義曰:師友爲重,所知爲輕。所以哭師於寢,寢是己之所居,師又成就于己,故哭之在正寢。此謂殷禮。若周禮,則《奔喪》云「師,哭諸廟門外」,故鄭答趙商之問亦以爲然,孫炎云:「《奔喪》『師,哭諸廟門外』,是周禮也。」依禮而哭諸野,若不依此禮,則不可。故下云「惡野哭」者,以違禮爲野哭也。 「曰爲」至「拜也」。 夫子既命子貢爲主,又教子貢拜與不拜之法。若與女相知之人,爲爾哭伯高之故而來弔爾者,則爾拜之。若與伯高相知而來哭者,女則勿拜也。凡喪之正主,知生知死來者悉拜。今與伯高相知而來不拜,故鄭云「異於正主」。

曾子曰:「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爲其疾不嗜食。以爲薑桂之謂也。爲記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謂薑桂。 【疏】「曾子」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居喪有疾得食美味之事。 注「爲記」至「薑桂」。 正義曰:知非曾子之言而云「爲記者」,以上云「草木之滋焉」,下云「以爲薑桂之謂也」,是解上「草木之滋」。豈可曾子自言,還自解乎?故以爲記者正曾子之言。

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明,目精。曾子弔之曰:「吾聞之也,朋友喪明則哭之。」痛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怨天罰無罪。曾子怒曰:「商,女何無罪也?吾與女事夫子於洙、泗之間,言其有師也。洙、泗,魯水名。退而老於西河之上,西河,龍門至華陰之地。使西河之民疑女於夫子,爾罪一也;言其不稱師也。喪爾親,使民未有聞焉,爾罪二也;言居親喪無異稱。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言隆於妻子。而曰,女何無罪與?」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謝之,且服罪也。吾離羣而索居亦已久矣。」羣,謂同門朋友也。索猶散也。 【疏】「子夏」至「久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夏恩隆於子之事。 案《仲尼弟子傳》云:子夏姓卜名商,魏人也。哀喪其子而哭,喪失其明。曾子是子夏之友,故云「朋友喪明則哭之」。子夏喪子之時,曾子已弔;今爲喪明,更弔,故曾子先哭,子夏始哭。云「疑女於夫子」者,既不稱其師,自爲談説,辯慧聦睿,絶異於人,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與夫子相似。皇氏言:「疑子夏是夫子之身。」然子夏魏人,居在西河之上,姓卜名商,西河之民無容不識,而言是魯國孔丘。不近人情,皇氏非也。

夫晝居於内,問其疾可也。似有疾。夜居於外,弔之可也。似有喪。是故君子非有大故,不宿於外。大故,謂喪憂。非致齊也,非疾也,不晝夜居於内。内,正寢之中。 【疏】「夫晝」至「於內」。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子居處當合於禮,各依文解之。 注「大故,謂喪憂」。 正義曰:上文云「夜居於外,弔之可也」,鄭云「似有喪」,此注兼云「憂」者,以其文云「大故」,語意既寬,非獨喪也,故《周禮》每云「國有大故」,皆據寇戎災禍,故此兼云「憂」也。身既有憂而夜在於外者,既憂禍難,不暇入内,或與臣下外人夜裏在外圖謀禍患,此謂中門外也。故禮,斬衰及期喪皆中門外爲廬堊室,是有喪夜居中門外也。 「非致」至「於內」。 平常無事之時,或出或入,雖晝居於外,亦有入内;雖夜居於内,亦有出外。時唯致齊與疾,無問晝夜,恒居於内,故云「非致齊也,非疾也,不晝夜居於内」。 注「内,正寢之中」。 正義曰:恐内是燕寢,故云「正寢之中」。必知正寢者,以其經云「非致齊,不居於内」,致齊在正寢。疾則或容在内寢,若危篤,亦在正寢。上文云「晝居於内,問其疾可也」,不問齊者,齊是爲祭之事,衆所共知,不須問也。此齊在内,《祭統》云「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内」,對夫人之寢爲外、内耳。

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無聲,如血出。未嘗見齒,言笑之微。君子以爲難。言人不能然。 【疏】「高子」至「爲難」。 正義曰:此一節論高柴居喪過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皋,孔子弟子,名柴」。 正義曰:案《史記·仲尼弟子傳》,高柴,鄭人,字子皋。 注「言泣無聲,如血出」。 正義曰:凡人涕淚,必因悲聲而出,若血出,則不由聲也。今子皋悲無聲,其涕亦出,如血之出,故云「泣血」。 注「言笑之微」。 正義曰:既云「泣血三年」,得有微笑者,凡人之情,有哀有樂,哀至則泣血,樂至則微笑。凡人大笑則露齒本,中笑則露齒,微笑則不見齒。 「君子以爲難」。 君子以高柴所爲,凡人難可爲之。何者?凡人發聲始涕出,樂至爲大笑。今高柴恒能如此,餘人不能,故爲難也。

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惡其亂禮。不當物,謂精麤廣狹不應法制。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爲褻喪服。邊,偏倚也。 【疏】「衰與」至「服勤」。 正義曰:此一節論衰裳升數、形制必須依禮及著服不得爲褻之事,各依文解之。 「衰,與其不當物也」者,此語乃通於五服而初發斬衰也。衰,喪服也。當猶應也。物,謂升縷及法制長短幅數也。衰以表情,故制有法度。若精麤不應,廣狹乖法,便爲失禮,故云「寧無衰」也,是雖有不如無也。 「齊衰不以邊坐」者,因上「寧無衰」以廣其事也。邊坐,謂偏倚也。喪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齊衰輕,既不倚,斬重,不言亦可知也。 「大功不以服勤」者,大功雖輕,亦不可著衰服以爲勤勞事也。齊衰言不邊坐,則大功可也。大功不勤,則齊衰固不可而小功可也。

孔子之衞,遇舊館人之喪,前日君所使舍己。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貢説驂而賻之。賻,助喪用也。騑馬曰驂。子貢曰:「於門人之喪,未有所説驂。説驂於舊館,無乃已重乎?」言説驂大重,比於門人恩爲偏頗。夫子曰:「予鄉者入而哭之,遇於一哀而出涕。遇,見也。舊館人恩雖輕,我入哭,見主人爲我盡一哀,是以厚恩待我,我爲出涕。恩重,宜有施惠。予惡夫涕之無從也,小子行之。」客行無他物可以易之者,使遂以往。 【疏】「孔子」至「行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欲示人行禮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前日君所使舍己」。 正義曰:知非舊所經過主人,必以爲「君所使舍己」者,若是經過主人,當云「遇舊主人之喪」,故禮稱皆云主人。是以《左傳》云「以爲東道主」,又云「昔吾主於趙氏」,皆主人爲主。今此云「館人」,明置館舍於己,故以爲「君所使舍己」者。 注「賻助」至「曰驂」。 正義曰:謂助生者喪家使用,故《既夕禮》「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是賻爲助生也。熊氏以此賻助喪用謂助死者,因云「賻得生死兩施」,熊氏非也。案隱元年《穀梁傳》云「錢財曰賻」,此用馬者,即財也,故《少儀》云「賻馬不入廟門」。云「騑馬曰驂」者,《説文》云:「騑,旁馬。」是在服馬之旁。又《詩》云「騏駵是中,騧驪是驂」,驂在外也。孔子得有驂馬者,案《王度記》云:「天子駕六馬,諸侯四,大夫三,士二。」古《毛詩》云:「天子至大夫皆駕四。」孔子既身爲大夫,若依《王度記》則有一驂馬也,若依《毛詩説》則有二驂馬也。 「子貢」至「行之」。 以子貢不欲説驂,故夫子語其説驂之意,云:我所説驂者,我鄉者入而哭之,遇值主人盡於一哀,是厚恩待我,我爲之出涕。既爲出涕,當有厚施惠。「予惡夫涕之無從」者,謂我感舊館人恩深,涕淚交下,豈得虚然?客行更無他物易換此馬,女小子但將驂馬以行之,副此涕淚。然《論語》云「顏回之喪,子哭之慟」,慟比出涕,慟則爲甚矣,又舊館之恩不得比顏回之極,而説驂於舊館,惜車於顏回者,但舊館情疏,厚恩待我,須有賵賻,故説驂賻之;顏回則師徒之恩親,乃是常事,則顏回之死必當以物與之。顏路無厭,更請賣車爲椁,以其不知止足,故夫子抑之。

孔子在衞,有送葬者,而夫子觀之,曰:「善哉爲喪乎!足以爲法矣。小子識之!」子貢曰:「夫子何善爾也?」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謂小兒隨父母啼呼。疑者,哀親之在彼,如不欲還然。子貢曰:「豈若速反而虞乎?」速,疾。子曰:「小子識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顏淵之喪,饋祥肉。饋,遺也。孔子出受之,入彈琴而后食之。彈琴以散哀也。 【疏】「孔子」至「行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禮以哀戚爲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慕謂」至「還然」。 正義曰:言慕如小兒啼呼者,謂父母在前,嬰兒在後,恐不及之,故在後啼呼而隨之。今親喪在前,孝子在後,恐不逮及,如嬰兒之慕。疑者,謂凡人意有所疑在,傍徨不進。今孝子哀親在外,不知神之來否,如不欲還然,故如疑。《問喪》云「其反也如疑」,鄭注云:「疑者,不知神之來否。」與此相兼乃足。 「子貢曰『豈若速反而虞乎』」。 子貢之意,葬既已竟,神靈須安,豈如速反虞祭安神乎?但哀親在彼,是痛切之本情;反而安神,是祭祀之末禮,故下文夫子不許。

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傚孔子也。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學也,嗜,貪。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 【疏】「孔子」至「尚左」。 正義曰:此一節論拱手之禮。 注「喪尚」至「陽也」。 正義曰:此既凶事尚右,吉事尚左,案《特牲》《少牢》吉祭,皆載右胖,《士虞禮》是凶事,載左胖者,取義不同。吉祭載右胖者,從地道尊右;《士虞禮》凶祭載左胖者,取其反吉。故《士虞禮》「設洗于西階西南」,鄭注「反吉」是也。

孔子蚤作,作,起。負手曳杖,消搖於門,欲人之怪己。歌曰:「泰山其穨乎?泰山,衆山所仰。梁木其壞乎?梁木,衆木所放。哲人其萎乎?」哲人,亦衆人所仰放也。以上二句喻之。萎,病也。《詩》云:「無木不萎。」既歌而入,當戶而坐。蚤坐,急見人也。子貢聞之,曰:「泰山其穨,則吾將安仰?梁木其壞,哲人其萎,則吾將安放?夫子殆將病也。」覺孔子歌意。殆,幾也。遂趨而入。夫子曰:「賜,爾來何遟也?坐則望之。夏后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也。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則與賓主夾之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以三王之禮占己夢。而丘也,殷人也。予疇昔之夜夢坐奠於兩楹之間。是夢坐兩楹之間而見饋食也。言奠者,以爲凶象。疇,發聲也。昔猶前也。夫明王不興,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將死也。」孰,誰也。宗,尊也。兩楹之間,南面鄉明,人君聽治正坐之處。今無明王,誰能尊我以爲人君乎?是我殷家奠殯之象,以此自知將死。蓋寢疾七日而没。明聖人知命。 【疏】「孔子」至「而沒」。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自説死之意狀,各依文解之。 注「欲人之怪己」。 正義曰:杖以扶身,恒在前而用,今乃反手卻後以曳其杖,示不復杖也。又夫子禮度自守,貌恒矜莊,今乃消搖放蕩以自寬縱,皆是特異尋常。陵旦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於後,示不復用。消搖寬縱,示不能以禮自持。並將死之意狀。 注「梁木,衆木所放」。 衆木,榱、桷之屬,依放横梁乃存立。放則依也,故《論語》云「放於利而行」,孔曰:「放,依也。」 注「以上」至「不萎」。 正義曰:泰山、梁木並指他物,「哲人其萎」指夫子之身。以二物比己,故云「以上二句喻之」。云「《詩》云『無木不萎』」者,此《小雅·谷風》刺幽王之詩,言天下俗薄,朋友道絶,其《詩》云「無草不死,無木不萎」,證「萎,病」。 注「蚤坐,急見人也」。 正義曰:君子尋常不自當户。已歌而入,即當户而坐,故云「蚤坐」。坐不在隱處,是急欲見人。 「泰山」至「安放」。 上既泰山、梁木、哲人三句,今子貢所云「泰山其頹」,云「吾將安仰」,梁木、哲人揔云「吾將安放」者,以泰山、梁木共喻哲人,子貢意在忩遽,不暇句句别言,故直引梁木、哲人相喻而足,揔云「吾將安放」。 「夏后」至「之也」。 「夏后氏殯於東階,則猶在阼」「周人殯於西階,則猶賓之」,夏與周並言「猶」者,以其既死,無所知識,孝子不忍以生禮待之,猶尚阼階以爲主,猶尚西階以爲賓客,故言「猶」也。「殷人殯於兩楹之間」,不云「猶」者,庾蔚云:「東階、西階,平生賓主所行禮之處,故云『猶』。兩楹之間,生無此禮,故不云『猶』。」然禮,賓主敵者授受於兩楹之間,又是南面聽朝之處,庾云「生無此禮」,於義疑也。蓋以夫子夢在兩楹而見饋食,知是凶象,無聽朝之事,不得云「則猶尊之」,以有賓主二事,故云「與」也。鄭注《考工記》宗廟、路寢制如明堂,周之明堂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則五室,每室二筵。則五室之外堂上窄狹,得容殯者,以路寢廣大,故得容之。其上圓下方,五室之屬,如明堂耳。至《明堂》具解。 注「言奠者,以爲凶象」。 正義曰:時夫子夢見饋食,不夢凶奠也。但奠禮,既死之後,未葬之前,柩仍在地,未立尸主,唯奠停飲食,故云「奠」也。 注「孰誰」至「將死」。 正義曰:「孰,誰也」,《釋詁》文。禮有大宗、小宗,故云「宗,尊也」。知「兩楹之間,人君聽治正坐之處」者,案《覲禮》「天子負斧依南面」,又《顧命》云「牖間南嚮」,是天子兩楹治事之處也。每日視朝雖在路門外,退坐當路寢兩楹也。其諸侯視朝亦南面,知者,以諸侯一國之尊,故《論語》云「雍也可使南面」,鄭注言「任諸侯治」也,則在路寢南面聽政。若其燕、饗,則在阼階西面,《燕禮》《大射》是也。案《莊子》「聖人無夢」,莊子意在無爲,欲令静寂無事,不有思慮,故云聖人無夢。但聖人雖異人者神明,同人者五情,五情既同,焉得無夢?故《禮記·文王世子》有九齡之夢,《尚書》有武王夢協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