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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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上第三[编辑]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檀弓』者,以其記人善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姓檀,名弓,今山陽有檀氏。此於《別錄》屬『通論』。」此檀弓在六國之時,知者,以仲梁子是六國時人,此篇載仲梁子,故知也。案子游譏司寇惠子廢適立庶,又檀弓亦譏仲子舍適孫而立庶子,其事同。不以子游名篇,而以檀弓爲首者,子游是孔門習禮之人,未足可嘉,檀弓非是門徒,而能達禮,故善之,以爲篇目。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故爲非禮以非仲子也。禮,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此其所立非也。公儀蓋魯同姓。周禮,適子死,立適孫爲後。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居,讀爲姬姓之姬,齊魯之間語助也。前猶故也。趨而就子服伯子於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去賓位,就主人兄弟之賢者而問之。子服伯子,蓋仲孫蔑之玄孫子服景伯。蔑,魯大夫。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伯子爲親者隱耳,立子非也。文王之立武王,權也。微子適子死,立其弟衍,殷禮也。子游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據周禮。 【疏】「公儀」至「立孫」。 正義曰:此一節論仲子廢適立庶爲檀弓所譏之事。公儀仲子身今喪亡,檀弓與之爲友,又非處他邦,爲之著免,故爲重服,譏其失禮。所以譏者,仲子適子既死,舍其適孫而立其庶子。檀弓居在賓位,而言曰「何居」,居是語辭,言仲子舍適孫立庶子,是何道理乎?「我未之前聞」,前猶故也,言我未聞故昔有此事。既言之後,乃從賓位趨而就子服伯子於門右,問之曰:「仲子舍其適孫而立庶子,是何禮也?」伯子爲仲子隱諱,乃言曰:「仲子雖生周世,猶上行古之道也。」言「亦」者,餘人有行古之道,仲子亦如餘人,故云「亦」也。即引文王、微子之事,爲古之道也。更繼之云:「仲子亦猶行古之道,與文王、微子無異。」子游以此爲疑,問諸孔子,孔子以仲子周人,當從周禮,不得立庶子,當立孫也。 注「禮,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 正義曰:知者,《喪服記》云。若他邦來,還家而無主,猶爲之免。故鄭注云「歸有主人,乃止」,明無主猶袒免也。若朋友俱在家,則弔服加麻。加麻者,素弁上加緦之環絰。若一在一否,亦然。知者,以云「皆在他邦,乃袒免」,明不皆在者則否。 注「公儀蓋魯同姓」。 正義曰:知者,案《史記》魯相公儀休,此云子服伯子是魯人,故疑魯同姓也。知同姓者,以《春秋》有公鳥、公若、公儀,同稱公,故知同姓也。 注「去賓」至「大夫」。 正義曰:案賓位之法隨主人而變。小斂之前,主人未忍在主位,有事在西階下,則賓亦入門西,弔於西階下,故《士喪禮》「君使人襚,主人拜送,拜賓,即位西階下,東面」,鄭云:「未忍即主人位也。」小斂之後,尸則出堂廉,然後有飾,主人位則在阼階下,西面,賓弔者入門東,於東階下弔也,故《士喪禮》小斂訖,故「士舉,男女奉尸,侇於堂,主人降自西階,即位,踊、襲、絰于序東」,鄭云:「即位踊,東方位也。」則眾主人不接賓,發初在東耳。而檀弓之來者,當在小斂之前,初于西階行譏弔,而主人未覺,後乃趨嚮門右問伯子焉。必知小斂前者,以仲子初喪即正適庶之位故也。未小斂而著免者,故爲非禮之弔,亦異常也。然則子游之弔惠子,是小斂後也,故服衰而在門東,故鄭云「大夫家臣位在賓後」,又云「在門內北面」。云「子服伯子蓋仲孫蔑之玄孫子服景伯」者,案《世本》,獻子蔑生孝伯,孝伯生惠伯,惠伯生昭伯,昭伯生景伯。云「蓋」者,彼云「子服景伯」,此云「子服伯子」,不同,故云「蓋」。「景」是謚,「伯」是字也。 注「文王之立武王,權也」。 正義曰:案文王在殷之世,殷禮自得舍伯邑考而立武王,而言「權」者,殷禮,若適子死,得立弟也。今伯邑考見在,而立武王,故云「權」也。故《中候》云:「發行誅紂,且弘道也,是七百年之基驗也。」

事親,有隱而無犯,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無犯,不犯顏而諫。《論語》曰:「事父母幾諫。」左右就養無方,左右,謂扶持之。方猶常也。子則然,無常人。服勤至死,致喪三年。勤,勞辱之事也。致,謂戚容稱其服也。凡此以恩爲制。事君,有犯而無隱,既諫,人有問其國政者,可以語其得失,若齊晏子爲晉叔向言之。左右就養有方,不可侵官。服勤至死,方喪三年。方喪,資於事父。凡此以義爲制。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心喪,戚容如父而無服也。凡此以恩義之間爲制。 【疏】「事親」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節論事親、事君及事師之法,臣子著服之義,各依文解之。 注「無犯」至「幾諫」。 正義曰:據親有尋常之過,故無犯。若有大惡,亦當犯顏。故《孝經》云「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是也。《論語》曰「事父母幾諫」,是尋常之諫也。 注「左右」至「常人」。 正義曰:凡言「左右」者,據僕從之臣,故立有左右僕從之官位。此「左右」言扶持之,謂子在親左相、右相而奉持之。云「子則然,無常人」,然猶如是也。但是子則須如是,或左右奉持,不常遣一人在左、一人在右,故云「無常人」。 注「勤勞」至「爲制」。 正義曰:言「服勤」者,謂服持勤苦勞辱之事。云「致,謂戚容稱其服也」者,致之言至也,謂哀情至極而居喪禮,故云「致,謂戚容稱其服也」。《上曲禮》云「五十不致毀」,與此同。云「凡此以恩爲制」者,凡上三事,對下君與師,故云「以恩爲制」。 注「既諫」至「言之」。 正義曰:知既諫而後,人有問其國政,可以語其得失者,昭三年《左傳》云:「晏子謂景公曰:『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景公曰:『子近市,何貴何賤?』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踊者,故對曰:『踊貴屨賤。』」諫景公重刑。後及其聘晉,與叔向言齊國之政將歸陳氏,景公厚斂焉,陳氏厚施焉。是既諫,得言君之過。若其未諫而言君過,則不可。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晉,張趯與子大叔言云:「火星中而寒暑退,此其極也。能無退乎?」未曾諫君,輒言君德之退,故《傳》云:「張趯有知,其猶在君子之後乎?」是其被譏也。魯昭公取同姓,孔子不仕昭公,既先諫,所以《論語》稱孔子為昭公諱,而稱「丘也過」者,聖人含弘勸獎,擥過歸己,非實事也。若史策書,理則不一。若其良史直筆不隱君過,董狐書趙盾弒君及丹楹刻桷之屬是也。若忠順臣,則諱君親之惡者,《春秋》辟諱皆是,故僖元年《左傳》云:「諱國惡,禮也。」 注「不可侵官」。 正義曰:案成十六年《左傳》云:「晉、楚戰于鄢陵,時欒書將中軍,欒鍼爲晉侯車右。晉侯陷於淖,欒書將載晉侯,鍼曰:『書退。侵官,冒也;失官,慢也;離局,姦也。』」時欒書棄元帥之任欲載晉侯,是侵官也,故云「不可侵官」。此謂君有平常小事,若有危難,當致死,故《論語》云:「事君能致其身。」 注「方喪資於事父」。 正義曰:方,謂比方也,謂比方父喪禮以喪君,故云「資於事父」。資,取也,取事父之喪禮以喪君,但居處飲食同耳,不能戚容稱其服。 注「心喪」至「爲制」。 正義曰:凡親有冥造之功,又有生育之惠,故懷哀戚之痛,同君衰服之限。君則徒有榮身顯親之事,而無冥造生育之功,故唯服麤衰,表盡哀戚。師則以恩愛成己,有同於親,故不爲制服,故云「心喪」。戚容如喪父,爲恩愛成己故也。云「而無服」者,既無親之冥造,又無君之榮顯,故無服也。云「以恩義之間爲制」者,無犯是同親之恩,無隱是同君之義,兼有親恩、君義,故言「恩義之間爲制」。但子之事親,本主恩愛,不欲聞親有過惡,故有隱;不欲違親顏色,故無犯。臣之事君,利在功義,若有惡不諫,社稷傾亡,故有犯。君之過惡,眾所同知,故云「無隱」也。

季武子成寢,武子,魯公子季友之曾孫季孫夙。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焉,許之。入宮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自見夷人冢墓以爲宅,欲文過。吾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何居?」命之哭。記此者,善其不奪人之恩。 【疏】「季武」至「之哭」。 正義曰:此一節明不奪人之恩,兼論夷人冢墓爲寢欲文過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武子」至「孫夙」。 正義曰:案《世本》,公子友生齊仲,齊仲生無逸,無逸生行父,行父生夙。夙是公子友曾孫也。 注「自見」至「文過」。 正義曰:言「文過」者,武子自云合葬之禮非古昔之法,從周公以來始有合葬,至今未改。我成寢之時,謂此冢墓是周公以前之事,不須合葬,故我夷平之以爲寢。不肯服理,是文飾其過。先儒皆以杜氏喪從外來,就武子之寢合葬,與孔子合葬於防同。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寢之臺,逢於阿、盆成逆後喪,並得附葬景公寢中,與此同也。 「吾許」至「何居」。 「吾許其大」者,聽之將喪而入葬,是許其大。「不許其細」,哭是細也。「何居」,居,語辭。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是何道理?故云「何居」。

子上之母死而不喪,子上,孔子曾孫,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曰:「然。」禮,爲出母期。父卒,爲父後者不服耳。「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污猶殺也。有隆有殺,進退如禮。伋則安能?自予不能及。爲伋也妻者,是爲白也母。不爲伋也妻者,是不爲白也母。」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記禮所由廢,非之。 【疏】「子上」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上不喪出母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禮爲」至「服耳」。 正義曰:案《喪服》齊衰杖期章「出妻之子爲母」,又云「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傳云「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是也。子思既在,子上當爲出母有服,故門人疑而問之云:子之先君子謂孔子也令子喪出母乎?子思曰:「然。」然猶如是也,言是喪出母故也。伯魚之母被出,死,期而猶哭,是喪出母也。 「子思」至「而污」。 道猶禮也。言吾之先君子無所失道。道有可隆則從而隆,謂父在,爲出母宜加隆厚,爲之著服。「道污」者,污猶殺也。若禮可殺則從而殺,謂父卒,子爲父後,上繼至尊,不敢私爲出母,禮當減殺,則不爲之著服。 「伋則安能」者,子思自以才能淺薄,不及聖祖,故云伋則何能。鄭云「自予不能及」,予猶許也,自許不能及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顙,頹乎其順也。此殷之喪拜也。頹,順也。先拜賓,順於事也。稽顙而后拜,頎乎其至也。此周之喪拜也。頎,至也。先觸地無容,哀之至。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重者尚哀戚,自期如殷可。 【疏】「孔子」至「至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喪拜之異也。拜者,主人孝子拜賓也。稽顙者,觸地無容也。頹然,不逆之意也。拜是爲賓,稽顙爲己,前賓後己,各以爲頹然而順序也。 「稽顙而后拜,頎乎其至也」者,頎,惻隱貌也。先觸地無容,後乃拜賓也。是爲親痛深貌,惻隱之至也。 「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孔子評二代所拜也。至者,謂先稽顙後拜也。重喪,主貌惻隱,故三年喪則從其頎至者也。 注「重者」至「殷可」。 正義曰:三年之喪尚哀戚,則從周。自期以下,如殷可。此經直云「拜而后稽顙」「稽顙而后拜」,鄭知「拜而后稽顙」是殷之喪拜,「稽顙而后拜」是周之喪拜者,以孔子所論,每以二代相對,故《下檀弓》云「殷人既封而弔,周人反哭而弔,殷以慤,吾從周」,又云「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皆以殷、周相對,故知此亦殷、周相對也。知並是殷、周喪拜者,此云「三年之喪,吾從其至」,明非三年喪者,則從其順,故知並是喪拜。但殷之喪拜,自斬衰以下,緦麻以上,皆拜而后稽顙,以其質故也。周則杖期以上皆先稽顙而后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喪拜。鄭知殷先拜而後稽顙,周先稽顙而後拜者,以孔子所論皆先殷而後周,今「拜而后稽顙」文在其上,故爲殷也;「稽顙而后拜」文在其下,故爲周也。且《下檀弓》云「秦穆公使人弔公子重耳,重耳稽顙而不拜」,示不爲後也。若爲後,當稽顙而後拜也。重耳既在周時,明知先稽顙而後拜者。若然,《士喪禮》既是周禮,所以「主人拜稽顙」,似亦先拜而後稽顙者,《士喪禮》云「拜稽顙」者,謂爲拜之時先稽顙。其《喪大記》每拜稽顙者,與《士喪禮》同。案《晉語》云「秦穆公弔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顙」,與下篇重耳「稽顙不拜」文異者,《國語》之文不可用。此稽顙而後拜,即《大祝》「凶拜」之下鄭注「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此拜而後稽顙,即《大祝》「吉拜」,鄭注云「謂齊衰不杖以下者」。鄭知凶拜是三年服者,以《雜記》云「三年之喪,以其喪拜」,喪拜即凶拜。鄭又云「吉拜,齊衰不杖以下」,則齊衰杖者亦用凶拜者。知齊衰杖用凶拜者,以《雜記》云「父母在,爲妻不杖不稽顙」,明父母歿,爲妻杖得稽顙也。是知杖齊衰得爲凶拜。若然,《雜記》云「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則杖期以下皆用吉拜。今此杖期得用凶拜者,《雜記》所云,大判而言,雖有杖期,揔屬三年之內。熊氏以爲《雜記》所論是拜問、拜賜,故杖期亦屬吉拜。必知然者,以鄭注《大祝》「凶拜」云「三年服者」,是用《雜記》之文解以凶拜之義,則拜賓、拜問、拜賜不得殊也。且《雜記》「問與,賜與」,於拜文上下不相接次,不可用也。《周禮·大祝》「一曰稽首」,鄭云「頭至地」。案《中候·我應》云「王再拜稽首」,鄭云:「稽首,頭至手也。」此即臣拜君之拜,故《左傳》云:「天子在,寡君無所稽首。」大夫於諸侯亦稽首,故《下曲禮》云:「大夫之臣不稽首。」則大夫於君得稽首。「二曰頓首」,鄭曰「頭叩地」,不停留也。此平敵以下拜也,諸侯相拜則然,以其不稽首,唯頓首也。「三曰空首」,鄭云「頭至手,所謂拜手也」。以其與拜手是一,故爲頭至手也。此答臣下之拜,其敵者既用頓首,故知不敵者用空首。「四曰振動」,鄭云「戰栗變動之拜」,謂有敬懼,故爲振動。故《尚書·泰誓》「火流爲烏,王動色變」是也。「五曰吉拜」者,謂先作頓首,拜後作稽顙,故鄭康成注「與頓首相近」。「六曰凶拜」者,既重於吉拜,當先作稽顙,而後稽首。「七曰奇拜」,鄭大夫云:「奇拜,謂一拜也。」鄭康成云:「一拜,答臣下。」然《燕禮》《大射》「公答再拜」者,爲初敬之爲賓,尊之,故再拜。燕末無筭爵之後,唯止一拜而已。「八曰襃拜」者,鄭大夫云:「襃讀爲報。報拜,再拜也。」鄭康成云:「再拜,拜神與尸。」「九曰肅拜」者,鄭司農云:「但俯下手,今時撎是也。介者不拜。」引成十六年「爲事故,敢肅使者」。此禮拜體爲空首,一拜而已,其餘皆再拜也。其肅拜或至再,故成十六年晉郤至「三肅使者」。此肅又謂婦人之拜,故《少儀》云「婦人吉事,雖有君賜,肅拜」是也。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者,少孤,不知其墓。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墓謂兆域,今之封塋也。古,謂殷時也。土之高者曰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東西南北,言居無常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禮也。《周禮》曰:「以爵等爲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蓋周之士制。孔子先反,當脩虞事。門人後,雨甚至。後,待封也。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也?」曰:「防墓崩。」言所以遲者,脩之而來。孔子不應。以其非禮。三,三言之,以孔子不聞。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脩墓。」脩猶治也。 【疏】「孔子」至「脩墓」。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不脩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子之墓一丈,諸侯八尺,其次降差以兩。 「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 今既東西南北,不恆在鄉,若久乃歸還,不知葬之處所,故云不可以不作封墳記識其處。 注「周禮」至「士制」。 正義曰:引《周禮·冢人》云。「高四尺,蓋周之士制」者,其父梁紇雖爲大夫,《周禮》公侯伯之大夫再命,與天子中士同。云「周之士制」者,謂天子之士也。 「曰『防墓崩』」。 防地之墓,新始積土,遇甚雨而崩。庾蔚云:「防守其墓,備擬其崩。」若如庾之言,墓實不崩,鄭何以言「脩之而來」?孔子何以言「古不脩墓」?違經背注,妄說異同,非也。 「孔子泫然流涕」。 自傷脩墓違古,致令今崩,弟子重脩,故流涕也。

孔子哭子路於中庭。寢中庭也。與哭師同,親之。有人弔者,而夫子拜之。爲之主也。既哭,進使者而問故。使者,自衛來赴者。故,謂死之意狀。使者曰:「醢之矣。」時衛世子蒯聵篡輒而立,子路死之。醢之者,示欲啗食以怖眾。遂命覆醢。覆,棄之。不忍食。 【疏】「孔子」至「覆醢」。 正義曰:此一節論師資之恩,兼明子路死之意狀。 注「寢中」至「親之」。 正義曰:下文云「師,吾哭諸寢」,今哭子路於中庭,故云「與哭師同,親之」。若其不親,當哭於寢門外,與朋友同,故下云「朋友,哭諸寢門外」。案《奔喪》云「師,於廟門外」者,謂周禮也,下文據殷法也。 注「故,謂死之意狀」。 正義曰:案哀十五年《左傳》云:「孔子聞衛亂,曰:『柴也其來,由也其死矣。』」則是預知,所以進使者問故者,以子路忠而好勇,必知其死難,但不知其死之委曲,更問之也。 注「時衛」至「怖眾」。 正義曰:案哀十五年《左傳》云,蒯聵潛入孔悝之家,與伯姬「迫孔悝於廁,強盟之,遂劫以登臺。子路入,逐之至臺下,且曰:『大子無勇,若燔臺,半,必舍孔叔。』大子聞之,懼,下石乞、盂黶敵子路,以戈擊之,斷纓。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注云:「不使冠在地。」遂結纓而死。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宿草,謂陳根也。爲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可。 【疏】「曾子」至「哭焉」。 正義曰:曾子,孔子弟子,姓曾,名參,字子輿,魯人也。宿草,陳根也,草經一年則根陳也。朋友相爲哭,一期草根陳,乃不哭也。所以然者,朋友雖無親,而有同道之恩。言朋友期而猶哭者,非謂在家立哭位以終期年。張敷云:「謂於一期之內,如聞朋友之喪,或經過朋友之墓,及事故須哭,如此則哭焉。若一期之外,則不哭也。」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以盡心脩備之。附於身,謂衣衾。附於棺,謂明器之屬。喪三年以爲極亡,去已久遠而除其喪。則弗之忘矣。則之言曾。故君子有終身之憂,念其親。而無一朝之患。毀不滅性。故忌日不樂。」謂死日。言忌日不用舉吉事。 【疏】「子思」至「不樂」。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之初死及葬送終之具,須盡孝子之情及思念父母不忘之事,今各隨文解之。 「三日而殯」者,據大夫、士禮,故云三日也。 「凡附於身」者,謂衣衾也。夫祀,必求仁者之粟,故送終之物悉用誠信,必令合禮,不使少多非法,後追悔咎。「焉耳矣」者,助句之辭。 「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者,三月而葬,亦大夫、士禮也。附,謂明器之屬,亦當必誠信,不追悔也。 注「言其」至「之屬」。 正義曰:此「言其日月,欲以盡心脩備之」,鄭意但言凡附身、附棺自足,又更云三日、三月,言棺中物少者,三日之期,家計可使量度,則必中;棺外物多,三月之賒,思忖必就:故言日月,欲見宜慎也。云「謂明器之屬」者,案《既夕禮》除明器之外,有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盤匜,燕樂器,甲、冑、干、笮,杖、笠、翣等,故云「之屬」也。 「喪三年以爲極亡」。 此亦子思語辭也。言服親之喪,以經三年,以爲極亡,可以棄忘,而孝子有終身之痛,曾不暫忘於心也。注云「則之言曾」。故君子有終竟己身恆慘念親,此則是不忘之事。雖終身念親,而不得有一朝之間有滅性禍患,恐其常毀,故唯忌日不爲樂事,他日則可,防其滅性故也。所以不滅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寧,若滅性,傷親之志,又身已絕滅,無可祭祀故也。 注「謂死」至「吉事」。 正義曰:下篇子、卯爲人君忌日,恐此忌日亦爲子、卯,故云「謂死日」也。言「忌」者,以其親亡忌難,吉事不舉之。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郰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而生孔子,徵在恥焉,不告。殯於五父之衢。欲有所就而問之,孔子亦爲隱焉。殯於家,則知之者無由怪己。欲發問端。五父,衢名,蓋郰曼父之鄰。人之見之者,皆以爲葬也。見柩行於路。其慎也,蓋殯也。「慎」當爲「引」,禮家讀然,聲之誤也。殯引,飾棺以輤;葬引,飾棺以柳、翣。孔子是時以殯引,不以葬引,時人見者,謂不知禮。問於郰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曼父之母與徵在爲鄰,相善。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皆所以助哀也。相,謂以音聲相勸。喪冠不緌。去飾。 【疏】「孔子」至「於防」。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訪父墓之事。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處。今母既死,欲將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問人。故若殯母於家,則禮之常事,他人無由怪己,故殯於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問於己。外人見柩行路,皆以爲葬。但葬引柩之時,飾棺以柳、翣,其殯引之禮,飾棺以輤,當夫子飾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蓋殯也」。殯不應在外,故稱「蓋」,爲不定之辭。於時郰曼父之母素與孔子母相善,見孔子殯母於外,怪問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問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而後得以父母尸柩合葬於防。 注「孔子」至「不告」。 正義曰:案《史記·孔子世家》云:「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鄭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備於禮也,若《論語》云「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謂草野而合也。但徵在恥其與夫不備禮爲妻,見孔子知禮,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謂不委曲適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處。其或出辭入告,揔望本處而拜,今將欲合葬,須正知處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處,於事大有,而講者諠諠,競爲異說,恐非經記之旨。案《家語》云:「叔梁紇年餘七十,無妻。顏父有三女,顏父謂其三女曰:『鄒大夫身長七尺,武力絕倫,年餘七十,誰能與之爲妻?』二女莫對,徵在進曰:『從父所制,將何問焉?』父曰:『即爾能矣。』遂以妻之。爲妻而生孔子,三歲而叔梁紇卒。」王肅據《家語》之文以爲《禮記》之妄。又《論語緯撰考》云:「叔梁紇與徵在禱尼丘山,感黑龍之精以生仲尼。」今鄭云「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於《家語》文義亦無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徵在,灼然不能備禮,亦名「野合」。又徵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慙不能告子。又梁紇生子三歲而後卒,是孔子少孤。又與《撰考》之文,禱尼丘山而生孔子,於野合之說亦義理無妨。鄭與《家語》《史記》並悉符同,王肅妄生疑難,於義非也。 注「慎當」至「知禮」。 正義曰:挽柩爲引,無名「慎」者,以「慎」「引」聲相近,故云「『慎』當爲『引』」。云「禮家讀然」者,然,猶如是也,言禮家讀如是「引」字。故《大司徒》云:「大喪,屬其六引。」是讀「引」也。云「殯引,飾棺以輤」者,案《雜記》云「諸侯行而死於道,其輤有裧,緇布裳帷」,輤爲赤色,大夫布裳帷,士葦席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大夫以下雖無輤,取諸侯輤同名,故飾棺以輤。云「葬引,飾棺以柳、翣」者,案《喪大記》云:「君龍帷、黼荒、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大夫畫帷、畫荒、黻翣二、畫翣二,士布帷、布荒、畫翣二。」在上曰荒,在旁曰帷,揔謂之柳,故云「飾棺以柳、翣」。

有虞氏瓦棺,始不用薪也。有虞氏上陶。夏后氏堲周,火孰曰堲。燒土冶以周於棺也。或謂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職》曰:「右手折堲。」殷人棺椁,椁,大也,以木爲之,言椁大於棺也。殷人上梓。周人牆置翣。牆,柳衣也。凡此言後王之制文。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略未成人。 【疏】「有虞」至「之殤」。 正義曰:此一節論棺椁所起及用棺椁之差,各隨文解之。 注「始不」至「上陶」。 正義曰:案《易·下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椁,蓋取諸大過。」大過者,巽下兌上之卦,初六在巽體,巽爲木。上六位在巳,巳當巽位,巽又爲木。二木在外,以夾四陽,四陽互體爲二乾,乾爲君父,二木夾君父,是棺椁之象。今虞氏既造瓦棺,故云「始不用薪」。然虞氏瓦棺,則未有椁也,《繫辭》何以云「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椁」?連言「椁」者,以後世聖人其文既廣,遠探殷周。而言喪期,有虞氏則然,故《尚書》云:「三載,四海遏密八音。」云「有虞氏上陶」者,案《考工記》陶人造瓦器,故引之證瓦棺。 注「火孰」至「折堲」。 正義曰:火孰者,以《弟子職》云折燭之炎燼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孰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謂鑿土爲陶冶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云「或謂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問》云:「下殤土周,葬於園。」云「由是」者,燒土周棺得喚作「土周」。引《弟子職》者,證「火孰曰堲」之意。案《管子書》有《弟子職》篇,云「左手秉燭,右手正堲」,鄭云「折堲」者,即是正除之義。 注「椁大」至「上梓」。 正義曰:「椁」聲與寬廓相近,故云「大於棺」也。「殷人上梓」,亦《考工記》文,引之以證椁也。《考工記》又云「夏后氏上匠」,於「堲周」不引之者,以匠無所不爲,非獨堲周而已,故不引也。《考工記》又云「周人上輿」,輿非牆之事,故於「周人牆置翣」亦不引之也。 注「牆柳」至「制文」。 正義曰:案《喪大記》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帷荒所以衣柳。」則以帷荒之內木材爲柳。其實帷荒及木材等揔名曰柳,故《縫人》云「衣翣柳之材」,注云:「柳之言聚。諸飾之所聚。」是帷荒揔稱柳也。云「凡此言後王之制文」者,凡,謂虞、夏、殷、周。有虞氏唯有瓦棺,夏后氏瓦棺之外加堲周,殷則梓棺替瓦棺,又有木爲椁替堲周,周人棺椁,又更於椁傍置柳、置翣扇,是後王之制以漸加文也。夏言「后」者,《白虎通》云:「以揖讓受於君,故稱后。殷周稱『人』者,以行仁義,人所歸往,故稱『人』。」夏對殷、周稱「人」,故言「后」,見受之於君。虞則不對殷、周。自五帝之內,雖受於君,不須稱「后」也。

夏后氏尚黑,以建寅之月爲正,物生色黑。大事斂用昏,昏時亦黑。此大事謂喪事也。戎事乘驪,戎,兵也。馬黑色曰驪。《爾雅》曰:「騋,牝驪,牡玄。」牲用玄。玄,黑類也。殷人尚白,以建丑之月爲正,物牙色白。大事斂用日中,日中時亦白。戎事乘翰,翰,白色馬也。《易》曰:「白馬翰如。」牲用白。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爲正,物萌色赤。大事斂用日出,日出時亦赤。戎事乘騵,騵,駵馬,白腹。牲用騂。騂,赤類。 【疏】「夏后」至「用騂」。 正義曰:此一節論三代正朔、所尚色不同,各依文解之。 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此之謂三統,故《書傳·略說》云:「天有三統,物有三變。故正色有三。天有三生三死,故土有三王,王特一生死。」又《春秋緯·元命苞》及《樂緯·稽耀嘉》云「夏以十三月爲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始,其色尚黑,以寅爲朔。」「殷以十二月爲正,息卦受臨」,注云:「物之牙,其色尚白,以雞鳴爲朔。」「周以十一月爲正,息卦受復」,「其色尚赤,以夜半爲朔。」又《三正記》云:「正朔三而改,文質再而復。」以此推之,自夏以上皆正朔三而改也。鄭注《尚書》「三帛」:「高陽氏之後用赤繒,高辛氏之後用黑繒,其餘諸侯用白繒。」如鄭此意,卻而推之,舜以十一月爲正,尚赤;堯以十二月爲正,尚白,故曰「其餘諸侯用白繒」;高辛氏以十三月爲正,尚黑,故云「高辛氏之後用黑繒」;高陽氏以十一月爲正,尚赤,故云「高陽氏之後用赤繒」;有少皞以十二月爲正,尚白;黃帝以十三月爲正,尚黑;神農以十一月爲正,尚赤;女媧以十二月爲正,尚白。伏犧以上,未有聞焉。《易·說卦》云「帝出乎震」,則伏羲也。建寅之月又木之始,其三正當從伏羲以下。「文質再而復」者,文質法天地,文法天,質法地。周文法地而爲天正,殷質法天而爲地正者,正朔、文質不相須。正朔以三而改,文質以二而復,各自爲義,不相須也。建子之月爲正者謂之天統,以天之陽氣始生,爲下物得陽氣微,稍動變,故爲天統。建丑之月爲地統者,以其物已吐牙,不爲天氣始動,物又未出,不得爲人所施功,唯在地中含養萌牙,故爲地統。建寅之月爲人統者,以其物出於地,人功當須修理,故謂之人統。統者,本也,謂天地人之本也。然王者必以此三月爲正者,以其此月物生微細,又是歲之始生,王者繼天理物,含養微細,又取其歲初爲正朔之始。既天地人之三者所繼不同,故各改正朔,不相襲也。所尚既異,符命亦隨所尚而來,故《禮緯·稽命徵》云:「其天命以黑,故夏有玄圭;天命以赤,故周有赤雀銜書;天命以白,故殷有白狼銜鉤。」是天之所命亦各隨人所尚。符命雖逐所尚,不必皆然。故天命禹觀河,見白面長人。《洛予命》云「湯觀於洛,沉璧,而黑龜與之書,黃魚雙躍。」《泰誓》言武王伐紂,而白魚入於王舟。是符命不皆逐正色也。鄭康成之義,自古以來皆改正朔。若孔安國,則改正朔,殷、周二代,故注《尚書》「湯承堯、舜禪代之後,革命創制,改正易服」,是從湯始改正朔也。 注「昏時」至「事也」。 正義曰:知「大事」是喪事者,以其與斂文連,故知「大事」是喪事也。 注「《爾雅》曰『騋,牝驪,牡玄』」。 正義曰:引《爾雅·釋畜》文。「騋,牝驪,牡玄」,謂七尺曰騋,牝者色驪,牡者色玄。引之者,證驪是玄之類也。案《廋人》云:「八尺以上爲龍,七尺以上爲騋,六尺以上爲馬。」凡馬皆有驪牡玄,獨言騋者,舉中以見上下,明其諸馬皆然。或《爾雅》釋《詩》云「騋牝」,郭璞注「玄駒,小馬」,稍異鄭也。 注「玄,黑類也」。 正義曰:案《周禮·考工記》「七入爲緇」,鄭云:「玄則六入者與?」是「玄,黑類」。 注「翰白」至「翰如」。 正義曰:所引《易》者,《易·賁卦》:「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賁,离下艮上,鄭注云:「六四,巽爻也,有應於初九,欲自飾以適初,既進退未定,故皤如也。白馬翰如,設九三位在辰,得巽氣,爲白馬。翰猶幹也,見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引此者,證翰爲白色。案彼以「幹」爲「翰」者,以「翰如」「白馬」連文,故以「翰」爲「幹」,望經爲義,以此不同。 注「物萌色赤」。 正義曰:案上「殷尚白」之下注云「物牙色白」,此「萌色赤」不同者,萌是牙之微細,故建子云「萌」,建丑云「牙」。若散而言之,萌即牙也。故《書傳·略說》云:「周以至動,殷以萌,夏以牙。」此皆據一種之草大汎而言,故建子始動,建寅乃出。至如薺麥以秋而生,《月令》仲冬「荔挺出」,不在此例也。此文質雖異,殷質、周文,大汎言之,乃前代質,後代文也。故《表記》云「虞、夏之質,殷、周之文」是也。 注「騵,駵馬,白腹」。 正義曰:《爾雅·釋畜》文。武王伐紂所乘也,故《詩》云「駟騵彭彭」,毛傳云:「上周下殷。」故周人戎事乘之。若其餘事,則《明堂位》云「周人黃馬蕃鬣」是也。

穆公之母卒,穆公,魯哀公之曾孫。使人問於曾子曰:「如之何?」問居喪之禮。曾子,曾參之子,名申。對曰:「申也聞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子喪父母,尊卑同。布幕,衛也;縿幕,魯也。』」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縑也。縿讀如綃。衛,諸侯禮。魯,天子禮。兩言之者,僭已久矣。「幕」或爲「幦」。 【疏】「穆公」至「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尊卑之喪有同有異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穆公」至「曾孫」。 正義曰:案《世本》、傳記,哀公蔣生悼公寧,寧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曾孫也。 「曰哭泣」至「子達」。 曾申對穆公使人云。「哭泣之哀」,謂有聲之哭,無聲之泣,並爲哀然,故曰「哭泣之哀」也。「齊斬之情」者,齊是爲母,斬是爲父,父母情同,故答云「之情」也。「饘粥之食」者,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爲食,故曰「食」也。「自天子達」者,父母之喪,貴賤不殊,「哭泣」以下,自天子至庶人如一,故云「自天子達」。 「布幕,衛也;縿幕,魯也」者,既言齊斬、饘粥同,又言覆棺之幕天子、諸侯各別。以布爲幕者衛,是諸侯之禮;以縿爲幕者魯,是天子之制。幕者,謂覆殯棺者也。下文云「加斧於椁上」,鄭云:「以刺繡於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塗之。」如鄭此言,繡幕加斧文塗之,內以覆棺椁也。周公一人得用天子禮,而後代僭用之。故曾申舉衛與魯俱是諸侯,則後代不宜異,謂魯之諸公不宜與衛異也。崔靈恩云:「當時諸侯僭效天子也,恐魯穆公不能辨,故兩言以明顯魯與諸侯之別也。」今案崔言雖異,而是曾申爲穆公說則同也。然《周禮·幕人》「掌帷、幕、幄、帟」,注云:「在傍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陳於上。帷、幕皆以布爲之。四合象宮室曰幄,王所居之帳也。帟,小幕,幕若幄中坐上承塵也。幄、帟皆以繒爲之。」而今云天子用綃幕者,崔靈恩云:「《周禮》所陳秖謂幄帟之帷幕,不論襯棺自用縿也。天子別加斧于椁上,畢塗屋,此所陳秖謂襯棺幕在於畢塗之內者也。若其塗上之帟,則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下云『君於士有賜帟』,然士無覆棺之幕。下云『子張之喪,褚幕丹質』者,彼謂將葬啓殯以覆棺,故鄭注彼云『葬覆棺』,別也。」

晉獻公將殺其世子申生。信驪姬之譖。公子重耳謂之曰:「子蓋言子之志於公乎?」「蓋」皆當爲「盍」。盍,何不也。志,意也。重耳欲使言見譖之意。重耳,申生異母弟,後立爲文公。世子曰:「不可。君安驪姬,是我傷公之心也。」言其意,則驪姬必誅也。驪姬,獻公伐驪戎所獲女也。申生之母蚤卒,驪姬嬖焉。曰:「然則蓋行乎?」行猶去也。世子曰:「不可。君謂我欲弒君也,天下豈有無父之國哉?吾何行如之?」言人有父則皆惡欲弒父者。使人辭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愛其死。辭猶告也。狐突,申生之傅,舅犯之父也。前此者,獻公使申生伐東山皋落氏,狐突謂申生,欲使之行。今言此者,謝之。伯氏,狐突別氏。雖然,吾君老矣,子少,國家多難,子,驪姬之子奚齊。伯氏不出而圖吾君。圖猶謀也。不出爲君謀國家之政。然則自皋落氏反後,狐突懼,乃稱疾。伯氏苟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而死。」則猶惠也。再拜稽首,乃卒。既告狐突,乃雉經。是以爲恭世子也。言行如此,可以爲恭,於孝則未之有。 【疏】「晉獻」至「子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獻公殺申生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信驪姬之譖」。 正義曰:案僖四年《左傳》云:「姬謂大子曰:『君夢齊姜,必速祭之。』大子祭於曲沃,歸胙於公。公田,姬寘諸宮六日,毒而獻之。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亦斃。姬泣曰:『賊由大子。』」又《晉語》云:「姬寘鴆於酒,寘堇於肉。」堇謂烏頭。是驪姬譖申生之事也。 注「蓋皆」至「文公」。 正義曰:此云「蓋言子志」及下「蓋行乎」,以「蓋」非一,故云「皆當爲盍」。言「重耳欲使言見譖之意」者,重耳欲使申生言見驪姬所譖之意。《左傳》云:「或謂太子曰:『子辭,君必辯焉。』」杜預云:「以六日之狀自理。」謂毒酒經宿輒敗。若申生初則置藥,經六日,其酒必壞,何以經六日其酒尚好?明臨至加藥焉。云「重耳,申生異母弟」者,案莊二十八年《左傳》云:「晉獻公烝於齊姜,生大子申生。大戎狐姬生公子重耳。」是異母弟也。 注「言其」至「嬖焉」。 正義曰:案僖四年《左傳》云:「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飽。君老矣,吾又不樂。』」謂我若自理,驪姬必誅。姬死之後,公無復歡樂,故此云「是我傷公之心」。云「驪姬,獻公伐驪戎所獲女也」者,莊二十八年《左傳》云:「初,晉獻公伐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驪姬嬖,生奚齊,其娣生卓子。」是「驪姬嬖」也。云「申生之母蚤卒」者,以《左傳》云姬命太子祭齊姜,是蚤卒也。 「使人」至「而死」。 時狐突謝病在晉都,大子出奔曲沃。於是狐突欲令大子出奔,大子不用其言。故今臨死使人辭謝,告於狐突曰:申生有愚短之罪,不念伯氏之言出奔避禍,今日被譖,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惜其身命之死,言死不愛命。雖然不惜身命,猶有所憂。吾君年老,子又幼少,又國家多有危難,伯氏又謝病不出圖吾君之事,吾以爲憂。伯氏誠能出外而圖謀吾君國家之事,申生受伯氏恩賜,甘心以死。 注「前此」至「別氏」。 正義曰:案《左傳·閔二年》,獻公使申生伐東山皋落氏。狐突欲令申生行,云「雖欲勉之,狄可盡乎」,下又云「狐突欲行」,是狐突欲使行之事。言「前此」者,「此」謂僖四年申生將死之時,「前」謂閔二年伐皋落氏之時在前五年,故云「前」。皋落氏在晉都之東,居在山內。皋落氏,杜預云是赤狄別種,故云「東山皋落氏」。云「伯氏,狐突別氏」者,既言「辭狐突」,又云「伯氏」,故云「狐突別氏」。狐是㹅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謂之伯氏,字仲者謂之仲氏,故《傳》云「叔氏其忘諸乎」,又下云「叔氏專以禮許人」,是一人身,字則別爲氏也。 注「圖猶」至「稱疾」。 正義曰:「圖,謀」,《釋詁》文。「自皋落氏反後,狐突懼,乃稱疾」者,以經云「伯氏不出而圖吾君」,故知稱疾必有所因,反自皋落,去此不遠,知自皋落反而稱疾也。 注「既告狐突,乃雉經」。 正義曰:雉,牛鼻繩也。申生以牛繩自縊而死也。故鄭注《封人》云:「絼,著牛鼻繩,所以牽牛者也。今時人謂之雉。」或爲雉性耿介,被人所獲,必自屈折其頭而死。《漢書》載趙人貫高自絕亢而死,申生當亦然也。《傳》云「申生縊死」,《晉語》申生使猛足辭於狐突,乃雉於新成廟。 注「言行」至「之有」。 正義曰:《春秋左傳》云「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父不義也。孝子不陷親於不義,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殺子之惡,雖心存孝,而於理終非,故不曰孝,但謚爲恭,以其恭順於父事而已。《謚法》曰:「敬順事上曰恭。」

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笑其爲樂速。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爲時如此,人行三年喪者希,抑子路以善彼。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又,復也。 【疏】「魯人」至「善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祥除衰杖之日不得即歌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魯人有朝祥莫歌者」,魯人,不辨其姓名。祥,謂二十五月大祥。歌哭不同日,故仲由笑之也,故鄭注「笑其爲樂速」然。祥日得鼓素琴。 「夫子」至「善也」。 夫子抑子路,呼其名云:由,若人治喪不備三年,各有可責。今此人既滿三年,爾尚責之,女罪於人終無休已之時。「夫」是語助也。三年之喪,計其日月已過,亦已久矣。人皆廢,此獨能行,其人既美,何須笑之?時孔子抑子路,善彼人,既不當實禮,恐學者致惑,待子路出後,更以正禮言之。夫子曰:魯人可歌之時節豈有多經日月哉?但踰越後月,即其善。言歌合於禮。案《喪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不譏彈琴而譏歌者,下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氣」,手在外而遠,氣在內而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