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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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天子當宁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諸侯春見曰朝,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生氣文也。秋見曰覲,一受之於廟,殺氣質也。朝者,位於內朝而序進;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相見,取易略也。《覲禮》今存,朝、宗、遇禮今亡。 【疏】正義曰:此二節論諸侯四時朝覲宗遇之法,各隨文解之。 「天子當依而立」者,依,狀如屏風,以絳爲質,高八尺,東西當戶牖之間,繡爲斧文也,亦曰「斧依」,故《覲禮》云「天子設斧依於戶牖之間,左右几,天子袞冕,負斧依」,鄭注云:「依,如今綈素屏風也,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爾雅》云「牖戶之間謂之扆」,郭注云:「窗東戶西也。」依此諸解,是設依於廟堂戶牖之間。天子見諸侯則依而立,負之而南面,以對諸侯也。凡諸侯朝王,一年四時,案《宗伯》「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鄭注:「朝猶朝也,欲其來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猶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若通而言之,悉曰朝,從初受名。《覲禮》云「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又云「乘墨車,載龍旂、弧韣,乃朝」,又《春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經曰「公朝於王所」,知朝通名也,但朝、覲、宗、遇禮異耳。案《大行人》云:「侯服歲壹見,甸服二歲壹見,男服三歲壹見,采服四歲壹見,衛服五歲壹見,要服六歲壹見。」隨服更來,周而復始,然而六服分來,又每方服別分爲四分,一分朝春,一分宗夏,一分覲秋,一分遇冬,四方並然。故鄭注云:「其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或朝春,或宗夏,或覲秋,或遇冬。」要服之外有夷、鎮、藩三服,案《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謂之藩國,世壹見」,鄭注云:「世,謂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六服之中,服數朝外,又有四名。一是「時見曰會」者,若諸侯有不服者,王將有征討之事,若東方諸侯不服,則與東方諸侯共討之;若南方諸侯不服,則與南方諸侯共討之,諸方皆然。朝竟,王乃爲壇於國外,與之會盟。春於國東,夏南,秋西,冬北,會則隨事,無有定期,有時而然,故曰「時見曰會」也。二曰「殷見曰同」者,天子十二年一巡守,或應巡守之歲而天下未平,或王有他故不獲自行,則四方諸侯並朝京師。朝竟,亦於國外爲壇,以命之政事。殷,眾也。其來既眾,故曰「殷見曰同」也。三曰「時聘曰問」者,謂王有事,諸侯非朝王之歲不得自來,遣大夫來聘,因而問王起居。此亦無常期,故曰「時聘曰問」也。四曰「殷覜曰視」者,謂元年、七年、十一年唯有侯服來朝,朝者既少,諸侯遣卿大夫以大禮來聘。聘者既眾,故曰殷也。覜亦見也,爲來見王起居,故曰覜也。殷頫亦並依時,春東,夏南,秋西,冬北,各隨方逐時,但不每方分爲四耳,故鄭注《大行人》云「其殷同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也。鄭既云「四時分來如平時」,而前六服初時唯云四時,雖不言四方,後又云「四方各分趨四時」,明其同也。然所以殷覜不須分見四時者,小禮不須更見四時法也。「天子當依而立」,是秋於廟受覲禮也。諸侯來朝,至於近郊,王使大行人皮弁用璧以迎勞之,諸侯亦皮弁從使者以入。天子賜舍,諸侯受舍,聽天子之命。其朝日未出之前,諸侯上介受舍于廟門外,同姓西面北上,異姓東面北上。至朝日,質明,諸侯裨冕,先釋幣於其齊車之行主。天子袞冕在廟,當依前南面而立,不迎賓。諸侯自廟門外位,天子使上擯進諸侯,諸侯入廟門右,坐奠圭玉而再拜。所以奠圭玉者,卑見於尊,奠贄不授也。擯者命升西階親授,諸侯於是坐取圭玉升堂,王受玉。是「當依而立」之時也。 「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者,王既受玉,而諸侯降階,並北面,再拜稽首。擯者延之,使升成拜。是「北面曰覲」時。所以同北面者,覲遇秋冬陰氣質斂,故不布散。 「天子當宁而立」者,此爲春夏受朝時也。宁者,《爾雅》云「門屏之間謂之宁」,郭注云:「人君視朝所宁立處。」李巡云:「正門內兩塾間曰宁。」謂天子受朝於路門外之朝,於門外而宁立,以待諸侯之至,故云「當宁而立」也。然路門外有屏者,即樹塞門是也。《爾雅》云「正門謂之應門」,又云「屏謂之樹」,李巡云:「垣當門自蔽名曰樹。」郭云:「小牆當門中。」今案李、郭二注以推驗禮文,諸侯內屏,在路門之內;天子外屏,在路門之外而近應門者矣。 「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者,王既立宁,諸侯次第而進,諸公在西,諸侯在東,而朝王。陽氣文也,故因文而分布也。崔云:「地道貴右,公故在西也。」然此是春朝也,先受朝竟,然後入廟受享也。 注「諸侯」至「今亡」。 正義曰:庭實受之於廟。「生氣文也」,陽生之時,其氣文舒而布散,故分於兩處受也。云「秋見曰覲,一受之於廟」,一并朝享皆廟受之。「殺氣質也」,此陰殺之時,其氣質斂,故并於一處受之也。云「朝者,位於內朝而序進」者,此內朝即路門外朝也,對皋門內三槐九棘之外朝,故稱內也。若對路寢庭朝又爲外,故《文王世子》云「朝於外朝則以官」是也。崔云:「諸侯春夏來朝,各乘其命車,至皋門外陳介也。天子車時在大門內,傳辭既訖,則乘車,出大門下車。若升朝之時,王但迎公,自諸侯以下則隨之而入,更不別迎也。入至文王廟門,天子還服朝服,立於路門之外。諸侯更易服朝服,執贄而入應門而行禮。故王當宁以待,諸侯次第而進,故云『序進』,謂入應門。諸公東面,諸侯西面。」若熊氏之義,則朝無迎法,唯享有迎諸侯之禮。案《覲禮》諸侯乘墨車而入朝,鄭云:「墨車者,大夫制也。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云「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入」者,其宿受位次在廟門外,至朝之旦,秋冬王不出迎,其尊卑各在其次中,未得相見,聽上擯進之,乃於位次第而入,故云「序入」也。云「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者,二處皆南面也。云「夏宗依春,冬遇依秋」者,陰陽同,各相依也。云「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相見,取易略也」者,此引證宗依朝、遇依覲,非唯並受爲異,其禮有難易繁省之殊也。《穀梁傳》曰:「弔失國曰唁。」魯昭公伐季氏,不勝而出,故《春秋》昭二十五年九月,「公孫於齊,次于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公羊》云「以人爲菑,以幦爲席,以鞌爲几,以遇禮相見」是也。分六服,隨服而朝,則六年一遍,此鄭康成之義。《尚書》「六年,五服一朝」,而孔注云:「五服一朝,侯、甸、男、采、衛六年一朝,會京師。」孔、鄭不同。孔以昭十三年《左傳》云「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以爲諸侯三年一朝、六年一會、十二年一盟,是周之正朝法也,其《大行人》依服數見者,是諸侯遣使貢獻而見耳。知覲在廟者,此云「當依而立」,《覲禮》又有「負斧依」及「侯氏入廟門,告聽事」,鄭注云「告王以國所用爲罪之事」,《大行人》云「廟中將幣三享」故也。知在文王廟者,《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明天子受覲於廟之祧可知也。又案《覲禮》「同姓西面,異姓東面」,鄭注:「分別同姓、異姓者受之,將有先後也。」則是覲禮之法,先同姓,後異姓。若然,案《檀弓》注云「朝覲爵同同位」,則爵尊先見,《覲禮》見不同者,二文雖異,其意則同,就爵同之中先受同姓之朝。周之盟會亦先同姓也,故定四年祝佗稱踐土之盟載書云「晉重、魯申、蔡甲午、鄭捷、齊潘」,鄭雖小國,而在齊上。故隱十一年《傳》云:「周之宗盟,異姓爲後。」若其餘盟,分國大小爲次,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晉、楚爭先,楚人先歃是也。必知然者,案杜預《釋例》云:「若王官之伯主盟,異姓爲後,其餘則否也。」凡天子三朝:其一在路門內,謂之燕朝,大僕掌之,故《大僕》云「王眡燕朝則正其位」,《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內朝,親之也」。此則王與宗人圖其嘉事及王退俟大夫之朝也。其二是路門外之朝,謂之治朝,司士掌之,故《司士》云:「正朝儀之位,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太僕、太右、太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此是每日視朝之位,其王與諸侯賓射,亦與治朝同,故《射人》云:「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諸侯在朝則皆北面,不云王族故士、虎士、大僕、大右者,文不具耳。不云士者,鄭注云:「此與諸侯射,士不與。」案諸侯大射,士立於西方東面,是天子大射,士亦預禮也。其三是皋門之內,庫門之外,謂之外朝,朝士掌之,故《朝士》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此是詢眾庶之朝也。凡朝,三公北面者,以其貴臣,答王之義也。孤及諸侯東面者,尊之,故從賓位。卿大夫西面者,君之臣子,統於君也。士門西東面者,以其卑賤,故外之。其外朝,孤與士辟諸侯,故就東方西面,同其位。案《燕禮》云「卿西面,大夫北面,士門西東面」,《大射》亦然。知諸侯有路門外朝者,案《玉藻》云「君朝服,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是也。其外詢眾庶之所,經雖無文,亦當與天子同,其位無三公及諸侯,當同《燕禮》《大射》之位。若然,《周禮》天子有射朝、燕,《儀禮》諸侯有燕朝也,射雖無正朝,當與天子同,則天子、諸侯皆三朝也。

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約信曰誓,涖牲曰盟。及,至也。郤,閒也。涖,臨也。坎用牲,臨而讀其盟書。《聘禮》今存,遇、會、誓、盟禮亡。誓之辭,《尚書》見有六篇。 【疏】正義曰:今若未至前所期之日及非所期之地而忽相見,則並用遇禮相接,故曰遇也。所以爾者,遇禮易略,既期未至,故用簡易禮也。 「相見於郤地曰會」者,此謂及期之禮。郤,閒也。既及期,又至所期之地,則其禮閒暇。 「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者,聘,問也,謂遣大夫往相存問。 「約信曰誓」者,亦諸侯事也。約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辭共相約束以爲信也。若用言相約束以相見,則用誓禮,故曰誓也。鄭注《司寇》云:「約,言語之約束也。」 「涖牲曰盟」者,亦諸侯事也。涖,臨也。臨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殺牲歃血誓於神也。若約束而臨牲,則用盟禮,故云「涖牲曰盟」也。然天下太平之時,則諸侯不得擅相與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嶽之下,會畢然後乃與諸侯相盟,同好惡,獎王室,以昭事神、訓民、事君。凡國有疑則盟,詛其不信者,及殷見曰同,並用此禮。後至於五霸之道,卑於三王,有事而會,不協而盟。盟之爲法,先鑿地爲方坎,殺牲於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槃,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爲盟書,成,乃歃血而讀書。知坎血加書者,案僖二十五年《左傳》云「坎血加書」,又襄二十六年《左傳》云「欿,用牲,加書」是也。知用耳者,《戎右職》云「贊牛耳」。知用左者,以馘者用左耳故也。知珠槃、玉敦者,《戎右職》云「以玉敦辟盟」,又《玉府》云「則共珠槃、玉敦」。知口歃血者,隱七年《左傳》云「陳五父及鄭伯盟,歃如忘」,又襄九年云新與楚盟,「口血未乾」是也。《異義》云:「禮約盟不?今《春秋》公羊說,古者不盟,結言而退。故《穀梁傳》云:『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二伯。』詛盟非禮。故《春秋》左氏云:《周禮》有司盟之官,殺牲歃血,所以盟事神明。又云『凡國有疑,盟,詛其不信者』,是知於禮得盟。許君謹案:從《左氏》說,以太平之時有盟、詛之禮。」鄭氏不駮,從許慎義也。盟詛不及三王,非鄭所用。然盟牲所用,許慎據《韓詩》云:「天子、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雞。」又云:「《毛詩說》,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雞。」又《左傳》云:「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又云:「衛伯姬盟孔悝以豭。」鄭云:「《詩說》及鄭伯皆謂詛,小於盟。」《周禮·戎右職》云「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鄭注云:「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下云:「贊牛耳、桃茢。」又《左傳》云:「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然則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皇氏以爲:「春秋時,盟乃割心取血,故定四年鑪金云『王割子期之心,與隨人盟』,杜云『當心前割取血以盟,示其至心』是也。」 注「及至」至「六篇」。 正義曰:鄭注《司盟》云:「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云「《聘禮》今存,遇、會、誓、盟禮亡。誓之辭,《尚書》見有六篇」者,一曰《甘誓》,夏啓伐有扈氏,誓羣眾;二曰《湯誓》,謂湯伐桀,誓羣臣也;三曰《泰誓》,武王伐紂,度孟津,誓勑士眾之辭也;四曰《牧誓》,武王伐紂,於牧野時所作;五曰《費誓》,徐戎作難,魯侯伯禽誓羣臣,興兵伐之也;六曰《秦誓》,秦穆公襲鄭,不從蹇叔之謀,果敗諸崤,後穆公悔過,與羣臣自誓也。

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謂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其爲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奉圭請覲」。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謙也。於臣亦然。其在凶服,曰「適子孤」。凶服,亦謂未除喪。臨祭祀,內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稱國者,遠辟天子。死,曰「薨」。亦史書策辭。復,曰「某甫復矣」。某甫,且字。既葬,見天子曰「類見」。代父受國。類猶象也,執皮帛,象諸侯之禮見也。其禮亡。言謚曰「類」。使大夫行,象聘問之禮也。言謚者,序其行及謚所宜。其禮亡。諸侯使人使於諸侯,使者自稱曰「寡君之老」。繫於君以爲尊也。此謂諸侯之卿上大夫。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及臣稱謂之法,各隨文解之。 諸侯,謂五等諸侯。見天子而擯者將命之辭也。同得稱臣,故曰「臣」也。 「某侯某」者,若言齊侯、衛侯。下「某」是名。若伯、子、男,則云曹伯、許男某也。 注「謂嗇」至「請覲」。 正義曰:「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此注並《覲禮》之文也,鄭云:「嗇夫,蓋司空屬也。爲末擯,承命於侯氏,末介傳而上,上擯以告于天子也。」《音義隱》云:「嗇夫主諸侯所齎幣帛皮圭之禮,奉以白於天子也。」云「其爲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者,若爲州牧,既尊,若來見,故擯者加此四字也。前州牧闕此,故鄭補言之也。云「奉圭請覲」,是鄭意述擯者之辭,文無所出也。 「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 此亦自與民言法也。「寡人」者,言己是寡德之人。 「其在凶服,曰『適子孤』」者,謂擯者告賓之辭。知者,《雜記》云:「相者告曰:『孤某須矣。』」但彼文不云「適子」,文不備。此直云「適子孤」,不云名,亦文不具也。稱孤稱名者,皆謂父死未葬之前也。故《雜記》云「孤某須矣」,下則云「既葬,蒲席」,明「孤某」是未葬也。凡諸侯在喪之稱,《公羊》「未葬稱『子某』」者,莊三十二年「子般卒」,襄三十一年「子野卒」,皆是君薨未葬稱「子某」也;「既葬稱『子』」,則文公十八年子惡卒,經書「子卒」是也;「踰年稱『君』」者,則僖公十年「里克殺其君卓」,及文公元年「公即位」,是踰年稱「君」也,謂臣子稱君也,若其君自稱,猶曰「子」,故《公羊傳·文九年》「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是也。案昭十一年,「楚滅蔡,執世子有」,其時蔡君已死,其子仍稱「世子」者,何休云:「稱世子者,不許楚之滅蔡也,猶若君存然,故猶稱世子。」文十四年九月,「齊商人弒其君舍」,舍爲君,商人之弒也。襄二十九年,「吳子使季札來聘」,先君未踰年,吳稱子者,賢季子,故錄之。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先君既葬而尚稱名者,《公羊》云「何以名?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何休云:「直以喪降稱名,無餘罪致貶。」凡以王事出會,未踰年皆稱子,僖九年會於葵丘,宋襄公稱子;僖二十八年會於踐土,陳共公稱子;定四年會召陵,陳懷公稱子:皆未踰年會王事而稱子也。若未踰年、非王事而稱爵者,皆譏耳,成四年「鄭伯伐許」是也。從上以來,皆《公羊》之義也。其《左氏》之義,君薨未葬,未行即位之禮前稱「子某」,子般、子野是也;其出會諸侯,未葬之前稱「子」,故僖九年《左氏傳》云「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葵丘之會宋襄公稱子,踐土之會陳共公稱子是也;葬,雖未踰年,則稱「君」,則「晉里克弒其君卓」「齊商人弒其君舍」是也。文十八年,子惡卒,先君葬後稱「子」者,杜預云「時史畏襄仲」,不敢稱君,故云子也。其王事出會則稱爵,成四年「鄭伯伐許」是也。案桓十三年經書衛惠公稱「侯」,成十三年經書「宋公、衛侯」,此並先君未葬而稱爵者,賈、服注譏其不稱子,杜預云「非禮也」。僖二十五年,「會衛子、莒慶盟於洮」,時先君已葬,衛成公猶稱子者,杜預云善其成父之志,故上繫於父而稱子,服虔亦云「明不失子道」。成十年晉侯伐鄭,時厲公父景公患未薨,而厲公出會稱爵,譏其生代父位,不子也。此皆《左氏》之義。《公羊》以奚齊僖九年死,卓子十年死,以卓子踰年,故稱君。《左氏》卓子亦九年死,但赴告在十年,以葬後,故稱君。《左氏》《公羊》二傳不同也。《公羊》以成四年「鄭伯伐許」,非王事,未踰年而稱爵,譏之也。《左氏》則以鄭伯伐許爲王事,雖未踰年,得稱爵,當與《公羊》異。鄭駮《異義》從《公羊》義,以鄭伯伐許爲非禮。及《公羊》未踰年爲王事皆稱「子」,即宋襄公稱「子」、陳共公稱「子」是也。《左氏》未踰年爲王事皆稱爵。鄭駮《異義》引宋襄公稱「子」,從《公羊》說,以爲稱「子」禮也。 「外事曰『曾孫某侯某』」。 外事,謂社稷山川在封內者也。天子外事言「嗣王某」,諸侯不得稱「嗣侯」,但稱「曾孫」。所以然者,天子尊,謂能繼天德而立也;諸侯無德,不繼嗣爲侯,故不云「嗣」。但是父祖重孫,故言「曾孫」也。 「死,曰『薨』」者,此謂諸侯死而國史策辭也。若異國史書之,則但云「卒」也。在四夷不言,亦賤,略也。自此以下皆然。 注「亦史書策辭」。 正義曰:上文云「天王崩」書策辭,今諸侯云「薨」,故亦史策辭。若告於諸侯,則辭當謙退,故《雜記》云「赴於諸侯,曰『寡君不祿』」。 「復,曰『某甫復矣』」,天子復則曰「天子」,諸侯不可復云「諸侯復」,故呼其字,言「某甫」。故鄭注前文「諸侯呼字」是也。 「既葬,見天子曰『類見』」。 此諸侯世子父死葬畢而見於天子禮也。類,象也。言葬後未執玉而執皮帛,以象諸侯見,故曰「類見」。然《春秋》之義,三年除喪之後乃見。而今云「既葬」者,謂天子或巡守至竟,故得見也。若未葬,未正君臣,故雖天子巡守亦不見也。 「言謚曰『類』」者,言謚,謂將葬,就君請謚也。凡謚,既是表德,故由尊者所裁。故將葬之前,親使人請之於天子。若《檀弓》云「其子戍請謚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是言謚於君也。而曰「類」者,王肅云:「請謚於天子,必以其實爲謚,類於平生之行也。」何胤云:「類其德而稱之,如『經天緯地曰文』也。」鄭云:「使大夫行,象聘問之禮也。」今案鄭旨,謂吉時遣大夫行則曰「聘」,今請謚遣大夫不得曰「聘」,而名曰「類」,言類象聘而行此禮也,故云「言謚曰『類』」也。 注「使大」至「禮亡」。 正義曰:言象聘問之禮者,解經中「類」字,言比類聘問之禮,請謚於天子。 「諸侯」至「之老」。 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擯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擯者曰『寡大夫』。」此云「自稱曰『寡君之老』」,則上大夫。擯者傳辭及自稱於他國亦曰「寡君之老」,若於己君,則《玉藻》云「下臣某」。

天子穆穆,諸侯皇皇,大夫濟濟,士蹌蹌,庶人僬僬。皆行容止之貌也。《聘禮》曰:「賓入門皇。」又曰:「皇且行。」又曰:「眾介北面鏘焉。」凡行容,尊者體盤,卑者體蹙。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至庶人行容之貌。云「天子穆穆」者,威儀多貌也。天子尊重,故行止威儀多也。 「諸侯皇皇」者,自莊盛也。諸侯不及穆穆,而猶有莊盛。鄭注《聘禮》云:「皇,自莊盛也。」 「大夫濟濟」者,濟濟,徐行有節。大夫降於諸侯,不得自莊盛,但徐行而已也。 「士蹌蹌」者,鄭注《聘禮》云:「容貌舒揚也。」案鄭意則不得濟濟也,但舒揚而已。 「庶人僬僬」者,卑盡之貌也。庶人卑賤,都無容儀,並自直行而已。崔云:「凡形容,下不得兼上,上得兼下。故《詩》有『濟濟辟王』『穆穆魯侯』者,詩人頌美,舉盛以言,非對例也。」 注「聘禮」至「體蹙」。 正義曰:引《聘禮》證「皇皇」是容儀也,此是入門時容也。「又曰『皇且行』」者,又證行時容也。然「皇」是諸侯之容,《聘禮》是臣,而云「皇」者,執玉入廟門,得進其容,亦如其君行禮,宜己申也,若在本國則濟濟然。云「又曰『眾介北面蹌焉』」,亦《聘禮》文也。眾介,士也,卑,故不得進容,猶蹌蹌而已。云「凡行容,尊者體盤,卑者體蹙」,尊者體盤,穆穆皇皇;卑者體蹙,蹌蹌僬僬是也。

天子之妃曰后,后之言後也。諸侯曰夫人,夫之言扶。大夫曰孺人,孺之言屬。士曰婦人,婦之言服。庶人曰妻。妻之言齊。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貶於天子也,無后與嬪,去上中。夫人自稱於天子曰「老婦」,自稱於天子,謂畿內諸侯之夫人助祭若時事見。自稱於諸侯曰「寡小君」,謂饗來朝諸侯之時。自稱於其君曰「小童」,自世婦以下自稱曰「婢子」。小童,若云未成人也。婢之言卑也。於其君稱此,以接見體敵,嫌其當。子於父母則自名也。名,父母所爲也。言子者,通男女。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亦謂諸侯之卿也。三命以下於天子爲士。曰「某士」者,若晉韓起聘於周,擯者曰「晉土起」。自稱曰「陪臣某」,陪,重也。於外曰「子」,子,有德之稱。《魯春秋》曰:「齊高子來盟。」於其國曰「寡君之老」,使者自稱曰「某」。使,謂使人於諸侯也。某,名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妃妾及臣子稱謂之法,各隨文解之。 「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者,皆敵其夫,如王之后,故以后居前耳。妃,配也,判合配王。諸侯以下通有妃義,故以「妃」字冠之。以《特牲》《少牢》是大夫、士之禮,皆云「某妃配某氏」,尊卑通稱也。《白虎通》云:「后,君也。明配至尊,爲海內小君,天下尊之,故繼其王言之,曰王后也。」 「諸侯曰夫人」者,夫人之名,唯諸侯得稱。《論語》云「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是也。 「大夫曰孺人」者,孺,屬也,言其爲親屬。 注「孺之言屬也」。 正義曰:案《爾雅》云:「孺,屬也。」 「士曰婦人」者,婦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其婦號亦上下通名,故《春秋》「逆婦姜於齊」,是諸侯亦呼婦也。《穀梁傳》云:「言婦,有姑之辭。」言服事舅姑,知通名也。 「庶人曰妻」者,妻之言齊也。庶人賤,無別稱,判合齊體而已。尊卑如此,若通而言之,則貴賤悉曰妻,故《詩》曰「刑於寡妻」,是天子曰妻也。周家大夫妻曰「內子」,趙姬以叔隗爲內子是也。 「公侯」至「有妾」。 正義曰:今言公侯,舉其上者,餘從可知也。既下於天子,不得立后,故以敵體一人正者爲夫人。 「有世婦」者,謂夫人之姪娣。故《公羊》云夫人無子,立姪娣子也,質家先立姪之子,文家先立娣之子。《左氏》亦夫人姪娣貴於二媵。則此世婦者,謂夫人姪娣也,其數二人。 「有妻」者,謂二媵及姪娣也,凡六人。 「有妾」者,謂九女之外,別有其妾。知者,以上文云天子八十一御妻之外更有妾,鄭注云「妾,賤者」,不入百二十人數,故知此妾不在九女之數也。 「夫人」至「婢子」。 此「夫人」謂畿內諸侯之妻也,其助祭於后,得接見天子,故得自稱也。言老而服事也。以畿外諸侯夫人無見天子之禮,此云「自稱於天子」,故注云「畿內諸侯之夫人助祭若時事見」,謂若獻繭之屬。 「自稱於諸侯曰『寡小君』」者,此諸侯謂他國君也。古者諸侯相饗,夫人亦出,故得自稱也。知者,《坊記》云:「陽侯殺繆侯,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於此之前有夫人饗法,故注云「謂饗來朝諸侯之時」也。君之妻曰小君,而云「寡」者,亦從君爲謙也。 「自稱於其君曰『小童』」者,小童,未成人之稱也。其與夫言,自謙稱爲小童,若未成人,言無知也。 「自世婦以下自稱曰『婢子』」者,降於夫人,故並自稱婢子,賤故也。婢之言卑也,嚮其夫自稱,言己卑。故《春秋》晉懷嬴謂公曰「寡君使婢子侍執巾櫛」是也。注云「接見體敵,嫌其當」者,爲其接見之時暫有體敵,嫌若當夫人然也。 「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 謂擯者辭也。列國,五等諸侯也。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而五等之臣,唯公國一孤四命耳,自卿大夫從三命而下,其命等於王之士,故入天子之國則擯者稱爲「某國之士」也。故注引《春秋·襄二十六年》晉韓起聘於周,擯者曰「晉士起」,言晉國之士起,以證之也。 「自稱曰『陪臣某』」。 陪,重也。某,名也。其君已爲王臣,己今又爲己君之臣,故自稱對王曰重臣也。若襄二十一年晉欒盈辭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是也。 「於外曰『子』」者,亦擯者辭。外,謂在他國時也。擯者則稱其姓而曰「子」,子是有德之稱,故注引閔公二年冬「齊高子來盟」,證於外曰「子」也。高子,高傒是也。 「於其國曰『寡君之老』」者,其國,自國中也。其君與民言,自稱曰「寡人」,故此卿若與國中人語,自稱曰「寡君之老」也。 「使者自稱曰『某』」者,某,名也。若此卿爲使,在他國與彼君語,則稱名也;若與彼臣民言,則自稱「寡君之老」也。 注「使謂」至「名也」。 正義曰:知者,以《玉藻》云:「上大夫於他國,擯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於他國,擯者曰『寡大夫』。」皆無稱名之事。《玉藻》又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注云:「私事使,謂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晉韓穿來言汶陽之田。」彼以私事使稱名,此文「使,自稱曰『某』」,稱名,與彼相當,故知「使,謂使人於諸侯也」。

天子不言出,諸侯不生名,君子不親惡。天子之言出,諸侯之生名,皆有大惡,君子所遠,出、名以絕之。《春秋傳》曰「天王出居於鄭」「衛侯朔入於衛」是也。諸侯失地名,滅同姓名。絕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有罪書出、名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不言出」者,天子以天下爲家,策書不得言出,所在稱居。 「諸侯不生名」者,諸侯,南面之尊。名者,質賤之稱。諸侯相見,秪可稱爵,不可稱名。 「君子不親惡」者,謂策書君子,謂孔子書經,若見天子大惡,書「出」以絕之;諸侯大惡,書名以絕之。君子不親此惡人,故書出、名以罪之也。 注「天子」至「是也」。 正義曰: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公羊》云:「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謂不能以孝事於母。此鄭注天子言出大惡,用《公羊》義也。案《春秋》莊六年「衛侯朔入於衛」。朔未爲君之時,與其母讒搆世子伋,及爲君,被逐,出奔齊。王立公子黔牟,朔自齊而入衛,以逐黔牟。《公羊》云:「朔何以名?絕。曷爲絕之?犯命也。」謂犯王命。鄭注以朔爲大惡,亦用《公羊》義也。 「諸侯失地名,滅同姓名」。 《春秋·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公羊》云:「何以名?絕。曷爲絕之?獲也。」此失地名也。僖二十五年「衛侯燬滅邢」,《公羊》云:「何以名?絕。曷爲絕之?滅同姓也。」此滅同姓名也。故鄭緫言「絕之」。

爲人臣之禮,不顯諫,爲奪美也。顯,明也,謂明言其君惡,不幾微。三諫而不聽則逃之。逃,去也。君臣有義則合,無義則離。 【疏】正義曰:案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公羊傳》云:「戎將侵曹,曹羈諫曰:『戎眾以無義,君請勿自敵也。』曹伯曰:『不可。』三諫不從,遂去之。」何休云「諫有五,一曰諷諫」者,案定十二年《公羊傳》云:「孔子以季氏之強,謂季孫曰:『家不藏甲,邑無百雉之城。』季孫聞之,墮費邑。」是諷諫也。何休又云「二曰順諫,曹羈是也」,即上諫曹君無以戎敵,三諫不從,遂出奔陳,所謂「以道事君,不可則止」,此是順諫也。何休又云「三曰直諫,子家駒是也」,案昭二十五年《公羊傳》云:「昭公將弒季氏,子家駒諫曰:『諸侯僭於天子,大夫僭於諸侯,久矣!』」是不辟君僭而言之,是直諫也。何休又云「四曰爭諫,子反請歸是也」,案宣十五年《公羊》云:「楚莊王圍宋,子反、華元乘堙相對語。華元謂子反云:『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子反謂華元:『吾軍有七日之粮。』子反勸楚王赦宋而歸,楚王不可。子反頻諫,不聽,乃引師去,楚王亦歸。」是爭諫也。何休又云「五曰贛諫,百里子、蹇叔子是也」。案僖三十三年《公羊》云:「秦穆公將襲鄭,百里子與蹇叔子諫,穆公不從。百里子、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是贛諫也。凡諫,諷諫爲上,贛諫爲下。事君雖主諫爭,亦當依微納進善言耳,不得顯然明言君惡以奪君之美也。 「三諫不聽則逃之」者,聽猶從也,逃猶去也。君臣有離合之義,有義則合,無義則離,若三諫不從,則待放而去也。

子之事親也,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至親無去,志在感動之。 【疏】正義曰:父子天然,理不可逃,雖不從,則當號泣而隨之,冀有悟而改也。然《論語》云「事父母幾諫」,此不云者,以其略耳。《檀弓》云「事親無犯」,相互耳。又云「事君有犯」,故此論其微。《檀弓》言「事親無犯」,此論其犯,亦互言耳,故注云「至親無去,志在感動之」。

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嘗,度其所堪。醫不三世,不服其藥。慎物齊也。 【疏】正義曰:凡人病疾,蓋以筋血不調,故服藥以治之。其藥不慎於物,必無其徵,故宜戒之。擇其父子相承至三世也,是慎物調齊也。又說云:三世者,一曰《黃帝針灸》,二曰《神農本草》,三曰《素女脉訣》,又云《夫子脉訣》。若不習此三世之書,不得服食其藥。然鄭云「慎物齊也」,則非謂《本草》《針經》《脉訣》,於理不當,其義非也。

儗人必於其倫。儗猶比也,倫猶類也。比大夫當於大夫,比士當於士。不以其類,則有所褻。 【疏】正義曰:儗,比也。倫,匹類也。凡欲比方於人,當以類相並,不得以貴比賤,則爲不敬也。

問天子之年,對曰:「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既不敢言年,又不敢斥至尊所能。問國君之年,長,曰「能從宗廟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問大夫之子,長,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問士之子,長,曰「能典謁矣」;幼,曰「未能典謁也」。問庶人之子,長,曰「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皆言其能,則長幼可知。御猶主也,《書》曰「越乃御事」,謂主事者。謁,請也,謂能擯贊出入,以事請告也。《禮》:「四十強,而仕;五十命爲大夫。」 【疏】正義曰:此謂幼少新立之王,或有遠方異域人來,不知王年大小,問朝廷之臣。 「對曰『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者,臣爲答之,必有法則。禮,「齒路馬有誅」,而至尊體貴,故臣不可輕言君年及形長短與才技所堪,故依違而對也。但云「聞之」,謙,不敢言見也。云「始服衣若干尺」,既不敢指斥,即云「服衣若干尺」,謂或五尺,或六尺,隨長短而言之也。幼則衣短,長則衣長,問者聞之,則知王之長幼也。古者謂數爲「若干」,故《儀禮·鄉射》《大射》數射筭云「若干純」「若干奇」。若,如也;干,求也。言事本不定,常如此求之也,故云「若干」也。 「問國君之年」者,亦謂幼少新立爲君,而他人問其臣也。 「長,曰『能從宗廟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不言「聞之」及衣,而言所能主國者,辟天子也。國保宗廟社稷,故以所保答之也。人君十五,有養子之禮,長則能主國。聞其能主國,則知十五以上,爲長也。若聞未能主國,則知十四以下,是爲幼也。 「問大夫之子」者,亦他國人問此大夫之子長幼於大夫之臣也。天子、諸侯繼世象賢,其年不定,故問其年。而大夫五十乃爵,故不問大夫而問其子。 「長,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御,謂主事也。官有世功,子學父業,故有御事之因也。舉其所能,則長幼可知也。大夫子卑,長幼當以二十爲限也。 「問士之子」者,亦謂他國人來問此士之屬吏也。四十強而仕,故問其子也。 「長,曰『能典謁矣』;幼,曰『未能典謁也』」,謁,請也。士之子年數長,則言能主賓客告請之事;幼,則言未能也。士賤無臣,但以子自典告也。 「問庶人之子」者,庶人,謂府史之屬,亦有同僚或他國人問其同僚府史。熊氏云:「庶人年無長幼,亦問其子者,順上大夫、士而言之。」 「長,曰『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者,《少儀》云:「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謂士祿薄,子猶以能農事爲業也。與此不同者,亦當有田、無田之異。此所言之士者,是有田者,故子免耕、負薪而典謁。 注「《書》曰『越乃御事』,謂主事者」。 正義曰:引《大誥》,證御事是大夫禮。「四十強,而仕;五十命爲大夫」,《曲禮》文,引之,釋所以不問大夫、士、庶人之身而問其子之義也。以大夫、士其年既定,故不假問其年而問其子也。

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問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問士之富,以車數對。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皆在其所制,以多少對。宰,邑士也。食力,謂民之賦稅。 【疏】正義曰:謂問諸侯之臣求知其君封內土地所出也。云「富」者,非問其多金帛,正是問最所優饒者也。不問天子者,率土之物莫非王有,天下共見,故不須問。而諸侯止一國,故致問也。 「數地以對」者,數土地廣狹對之也。「山澤之所出」者,又以魚、鹽、蜃、蛤、金、銀、錫、石之屬隨有而對也。晉文公謂楚成王曰「羽、毛、齒、革,君地生焉」是也。 「問大夫之富」者,亦他國人問其臣也。 「曰『有宰,食力』」者,答之也。宰,邑宰也。有宰,明有采地,即公山弗擾爲季氏宰是也。食力,謂食民下賦稅之力也。 「祭器、衣服不假」者,謂四命大夫也。衣服,祭服也。若四命大夫,得自造祭器、衣服,故云「不假」。若三命以下,有田者造而不備,則假借也。 「問士之富,以車數對」者,士有地不多,亦無邑宰,故其屬吏但以其車數對也。上士三命,則得賜車馬也,副車隨命。中士乘棧車,無副車也。 「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者,謂雞豚之屬。《閭師》云:「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椁,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故以畜數對。鄭注《周禮》云:「始養曰畜,將用之曰牲。」引《春秋》云:「卜日曰牲。」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徧;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徧;大夫祭五祀,歲徧;士祭其先。祭四方,謂祭五官之神於四郊也。句芒在東,祝融、后土在南,蓐收在西,玄冥在北。《詩》云:「來方禋祀。」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五祀,戶、竈、中霤、門、行也。此蓋殷時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謂周制也。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爲其瀆神也。廢、舉,謂若殷廢農祀棄,後不可復廢棄祀農也。後有德者繼之,不嫌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妄祭,神不饗。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犧,純毛也。肥,養於滌也。索,求得而用之。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不敢自專,謂宗子有故,支子當攝而祭者也,五宗皆然。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祭祀尊卑不同,并論神有廢置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祭天地」者,祭天,謂四時迎氣,祭五天帝於四郊,各以當方人帝配之。《月令》,春曰「其帝太皞」,夏曰「其帝炎帝」,季夏曰「其帝黃帝」,秋曰「其帝少皞」,冬曰「其帝顓頊」,明爲配天及告朔而言之。其雩祭亦然。故《月令》孟夏云:「大雩帝,爲命祀百辟卿士。」既云「祀百辟卿士」,明五方人帝,天子亦雩祀之。其夏正郊感生之帝,周以后稷配之;其於明堂緫享五帝,以文王、武王配之,故《孝經說》云「后稷爲天地之主,文王爲五帝之宗」是也。周人祭明堂時又兼以武王配之,故《祭法》云「周人宗武王」是也。知方丘之神是崐崙者,案《地統書·括地象》云:「地中央曰崐崙。」又云:「其東南方五千里曰神州。」以此言之,崐崙在西北,別統四方九州。其神州者,是崐崙東南一州耳。於一州中更分爲九州,則《禹貢》之九州是也。其配地之神,《孝經緯》既云「后稷爲天地之主」,則后稷配天南郊,又配地北郊,則周人以嚳配圓丘,亦當配方澤也。 「祭山川」者,《周禮》:「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也。」 「祭五祀」者,春祭戶,夏祭竈,季夏祭中霤,秋祭門,冬祭行也。 「歲徧」者,謂五方之帝,迎氣、雩祀、明堂及郊,雖有重者,諸神緫徧,故云「歲徧」。 「諸侯方祀」者,諸侯既不得祭天地,又不得緫祭五方之神,唯祀當方,故云「方祀」。 「祭山川」者,《王制》云「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是也。 「大夫祭五祀」者,大夫不得方祀及山川,直祭五祀而已。 「士祭其先」,不云「歲徧」者,以士祭先祖,歲有四時,更無餘神故也。「天子祭天地」者,天地有覆載大功,天子王有四海,故得緫祭天地,以報其功。其天有六,祭之一歲有九:昊天上帝,冬至祭之,一也;蒼帝靈威仰,立春之日祭之於東郊,二也;赤帝赤熛怒,立夏之日祭之於南郊,三也;黃帝含樞紐,季夏六月土王之日亦祭之於南郊,四也;白帝白招拒,立秋之日祭之於西郊,五也;黑帝汁光紀,立冬之日祭之於北郊,六也;王者各稟五帝之精氣而王天下,於夏正之月祭於南郊,七也;四月,龍星見而雩,緫祭五帝於南郊,八也;季秋,大饗五帝於明堂,九也。地神有二,歲有二祭:夏至之日,祭崐崙之神於方澤,一也;夏正之月,祭神州地祇於北郊,二也。或云建申之月祭之,與郊天相對。冬至祭昊天上帝者,《春秋緯》云「紫微爲天帝北極耀魄寶」是也。其配之人,以帝嚳配之,故《祭法》云「周人禘嚳」是也。其五帝,則《春秋緯·文耀鉤》云:「蒼帝曰靈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黃帝曰含樞紐,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紀。」 注「祭四」至「制也」。 正義曰:此經直言「祭四方」,知非祭五天帝於四方者,以上云「祭天地」,則五帝在其中矣,故知非天帝也。案《宗伯》云:「疈辜祭四方百物。」知此方祀非四方百物者,以此文在山川、五祀之上,與《大宗伯》「血祭社稷、五祀、五嶽」,五祀在五嶽之上,此四方亦在山川之上,故知是五官之神。云「祝融、后土在南」者,鄭意以爲黎兼爲后土,土位在南方,故知祝融、后土在南。引《詩》云「來方禋祀」者,是《小雅·大田》之詩,以刺幽王之無道,追論成王之時,太平時和年豐,至秋報祭,招來四方之神,禋絜祭祀。引之者,證四方之義也。云「五祀,戶、竈、中霤、門、行」者,此《月令》文。《大宗伯》五祀以爲五官者,以其在五嶽之上。此五祀在山川之下,又與大夫同祭,故知是戶、竈等。云「此蓋殷時制也」者,以天子、諸侯、大夫同云「祭五祀」,既無等差,故疑殷時制也。案《王制》云「大夫祭五祀」,文與此同,而鄭云「五祀,謂司命也、中霤也、門也、行也、厲也」,與此不同者,《王制》之文上云「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既有尊卑等級,疑是周禮,故引《祭法》五祀以解之,與此不同。是有地大夫祭五祀,無地大夫祭三祀。 「凡祭」至「廢也」。 正義曰:此明祭有常典,不可輒擅廢興,如殷時廢柱祀棄,則後人不得復舉柱而祭之也。 「有其舉之,莫敢廢也」者,若己舉棄祀之,後人不得復廢棄也。 注「爲其」至「嫌也」。 正義曰:農即柱也,有農功,故曰農也。棄即后稷也,爲稷官,故曰稷也。《尚書》云「弃,黎民阻飢,汝后稷」是也。云「後有德者繼之,不嫌也」者,鄭恐人疑之,昔以舉柱,何意廢柱祀稷乎?故此解之者,若後有德者繼之,則不在今所言之例也。 「天子」至「羊豕」。 正義曰:此「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皆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故《左傳》云:「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是天子亦得以肥也。又《公羊》云:「帝牲必在滌三月,稷牛惟具。」稷有災,故臨時得別求之。是天子、諸侯得有索牛。 「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者,天子大夫、士也。若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則用特牲。其喪祭,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故《雜記》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是也。據此,諸侯不得用犧牛。《祭義》云「天子、諸侯必有養獸之官」,下云「犧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諸侯有犧牲大牢者,諸侯對卿大夫亦得云「犧」,若對天子,則稱「肥」耳。其大夫牲體完全,亦有「犧牲」之稱,故上云「大夫犧賦爲次」,但不毛色純耳。 注「肥,養於滌也」。 正義曰:案《楚語》觀射父云:大者牛羊必在滌三月,小者犬豕不過十日。然者即此大夫索牛、士羊豕,既不在滌三月,當十日以上,但不知其日數耳。 「支子」至「宗子」。 正義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而庶子賤,不敢輒祭之也。若濫祭,亦是淫祀。 「祭必告於宗子」者,支子雖不得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宜告宗子,然後祭,故鄭云「不敢自專」。

凡祭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雞曰「翰音」,犬曰「羹獻」,雉曰「疏趾」,兔曰「明視」,脯曰「尹祭」,槀魚曰「商祭」,鮮魚曰「脡祭」,水曰「清滌」,酒曰「清酌」,黍曰「薌合」,粱曰「薌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豐本」,鹽曰「鹹鹺」,玉曰「嘉玉」,幣曰「量幣」。號牲物者,異於人用也。元,頭也。武,迹也。腯亦肥也,《春秋傳》作「腯」。腯,充貌也。翰猶長也。羹獻,食人之餘也。尹,正也。商猶量也。脡,直也。萁,辭也。嘉,善也。稻,菰蔬之屬也。豐,茂也。大鹹曰鹺,今河東云。幣,帛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祭廟牲、幣告神之法。 「凡祭」者,爲貴賤悉然。 「牛曰『一元大武』」者,元,頭也。武,迹也。牛若肥則腳大,腳大則迹痕大,故云「一元大武」也。 「豕曰『剛鬣』」者,豕肥則毛鬣剛大也。王云:「剛鬣,言肥大也。」 「豚曰『腯肥』」者,腯即充滿貌也。 「羊曰『柔毛』」者,若羊肥則毛細而柔弱,故王云:「柔毛,言肥澤也。」 「雞曰『翰音』」者,翰,長也,雞肥則其鳴聲長也。 「犬曰『羹獻』」者,人將所食羹餘以與犬,犬得食之肥,肥,可以獻祭於鬼神,故曰「羹獻」也。 「雉曰『疏趾』」者,趾,足也。雉肥則兩足開張,趾相去疏也。《音義隱》云:「雉之肥則足疏。」故王云:「足間疏也。」 「兔曰『明視』」者,兔肥則目開而視明也,故王云:「目精明,皆肥貌也。」然自牛至兔,凡有八物,唯有牛云一頭,而豕以下不云數者,皆從其所用而言數也,則並宜云若干也。雞、雉爲膳及腊則不數也。 「脯曰『尹祭』」者,尹,正也。裁截方正而用之祭。一通云:正,謂自作之也,脯自作,則知肉之所用也。《論語》云「沽酒、市脯不食」,言其不正也。 「槀魚曰『商祭』」者,槀,乾也;商,量也。祭用乾魚,量度燥溼得中而用之也。 「鮮魚曰『脡祭』」者,脡,直也。祭有鮮魚,必須鮮者,煮熟則脡直,若餒則敗碎不直。 「水曰『清滌』」者,古祭用水當酒,謂之玄酒也。而云「清滌」,言其甚清皎潔也。《樂記》云「尚玄酒」是也。 「酒曰『清酌』」者,酌,斟酌也,言此酒甚清澈,可斟酌。當爲三酒,未必爲五齊。 「黍曰『薌合』」者,夫穀秫者曰黍。秫既軟而相合,氣息又香,故曰「薌合」也。 「粱曰『薌萁』」者,粱謂白粱、黃粱也。萁,語助也。 「稷曰『明粢』」者,稷,粟也。明,白也。言此祭祀明白粢也。鄭注《甸師》云:「粢,稷也。」《爾雅》云「粢,稷也」,注:「今江東人呼粟爲粢。」隋祕書監王劭勘晉宋古本皆無「稷曰『明粢』」一句,立八疑十二證,以爲無此一句爲是。今《尚書》云「黍稷非馨」,《詩》云「我黍與與,我稷翼翼,爲酒爲食,以享以祀」,然則黍稷爲五穀之主,是粢盛之貴,黍既別有異號,稷何因獨無美名?《爾雅》又以粢爲稷,此又云「稷曰『明粢』」,正與《爾雅》相合。又《士虞禮》云「明齊溲酒」,鄭注云:「或曰『明齊』當爲『明視』,謂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也。」如鄭言云「皆非其次」,由《曲禮》有「明粢」之文,故注《儀禮》云「非其次」。王劭既背《爾雅》之說,又不見鄭玄之言,苟信錯書,妄生同異,改亂經籍,深可哀哉。 注「號牲」至「幣帛」。 正義曰:「元,頭也」,案《釋詁》文,「元,首」,首則頭也。「武,迹也」,《釋訓》文。「《春秋傳》作『腯』」者,桓六年《左傳》云「博碩肥腯」是也。云「羹獻,食人之餘也」者,《周禮·槀人》云「掌豢祭祀之犬」是也。「尹,正也」「嘉,善也」,《釋言》文。此等諸號,若一祭並有,則舉其大者牲牢酒齊而言,不應諸事皆道,故《少牢禮》稱「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是也。或唯有犬、雞,或唯魚、兔及水、酒、韭、鹽之祭,則各舉其美號,故此經備載其名。必知然者,案《士虞禮》祝辭云「尹祭」,鄭注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云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如鄭此言,明單用脯者稱「尹祭」,以此推之,餘亦可知也。

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異死名者,爲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自上顛壞曰崩。薨,顛壞之聲。卒,終也。不祿,不終其祿。死之言澌也,精神澌盡也。在牀曰「尸」,尸,陳也,言形體在。在棺曰「柩」。柩之言究也。羽鳥曰「降」,四足曰「漬」。異於人也。降,落也。漬,謂相瀸汙而死也。《春秋傳》曰:「大災者何?大漬也。」死寇曰「兵」。異於凡人,當饗祿其後。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更設稱號,尊神異於人也。皇,君也。考,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辟,法也,妻所取法也。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嬪,婦人有法度者之稱也。《周禮》:「九嬪掌婦學之法,教九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祿,謂有德行任爲大夫、士而不爲者。老而死,從大夫之稱;少而死,從士之稱。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死後稱謂尊卑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但生時尊卑著見可識,而死蔭爲野土,嫌若可棄而稱輕褻之,故爲制尊卑之名,則明其猶有貴賤之異也。 崩者,墜壞之名,譬若天形墜壓然,則四海必覩。古之王者登假也,則率土咸知,故曰「崩」。 「諸侯曰『薨』」者,薨者,崩之餘聲也。而《詩》云「蟲飛薨薨」,是聲也。諸侯卑,死不得效崩之形,但如崩後之餘聲。聲遠劣於形壓,諸侯之死,知者亦局也。 「大夫曰『卒』」者,卒,畢竟也。大夫是有德之位,仕能至此,亦是畢了平生,故曰「卒」也。 「士曰『不祿』」者,士祿以代耕,而今遂死,是不終其祿。 「庶人曰『死』」者,死者,澌也。澌是消盡無餘之目,庶人極賤,生無令譽,死絕餘芳,精氣一去,身名俱盡,故曰「死」。今俗呼盡爲「澌」,即舊語有存者也。云崩、薨異號,至葬同者,以臣子藏其君父,安厝貴賤同也。 「在床曰『尸』」者,尸,陳也。古人病困,氣未絕之時,下置在地;氣絕之後,更還牀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既病將死,故下復其初生,冀脫得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復反本床,既未殯斂,陳列在牀,故曰「尸」也。《白虎通》云「失氣亡神,形體獨陳」是也,言形體在也。 「在棺曰『柩』」者,柩,究也。三日不生,斂之在棺,死事究竟於此也。《白虎通》云:「柩,究也,久也,不復變也。」然尸、柩亦通名也。案《曾子問》云「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此謂小斂,舉尸在爲「柩」也。《春秋左氏傳》「贈死不及尸」,是呼未葬之柩爲「尸」。 「羽鳥」至「曰漬」。 鳥、獸死異名也。降,落也。羽鳥,飛翔之物,今云其降落,是知死也。 「四足曰『漬』」者,牛馬之屬也。若一箇死,則餘者更相染漬而死,今云其漬,則知死也。異於人耳。「《春秋傳》曰:『大災者何?大漬也』」,《公羊·莊二十年》:「夏,齊大災。大災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㾐也。」注云:「㾐者,民疾疫也。」然此云「漬」,彼云「瘠」,字異而意同也。 「死寇曰『兵』」。 謂父祖死君之寇,而子孫爲名也。言人能爲國家捍難禦侮,爲寇所殺者,謂爲「兵」。兵,器仗之名,言其爲器仗之用也。故君恆祿恤其子孫,異於凡人也。故鄭云「當饗祿其後」「春饗孤子」是也。 「祭王」至「皇辟」。 此更爲神設尊號,亦廣其義也。 王父,祖父也。皇,君也。考,成也。此言祖有君德已成之也。 「王母曰『皇祖妣』」者,王母,祖母也。妣,媲也,言得媲匹於祖也。 「父曰『皇考』,母曰『皇妣』」者,義如上祖父母也。 「夫曰『皇辟』」者,辟,法也。夫是妻所取法,如君,故言君法也。 注「皇君」至「法也」。 正義曰:「皇,君也」「考,成也」「辟,法也」,皆《釋詁》文也。 「生曰」至「曰嬪」。 生時所稱也。不言祖及夫者,以生號無別稱也。 「死曰『考』、曰『妣』、曰『嬪』」者,嬪,婦人有法度之名也。前是宗廟之祭,加其尊稱,故父母並曰「皇」也。此謂非祭時所稱也。 注「嬪婦」至「婦功」。 正義曰:「《周禮》『九嬪掌婦學之法,教九御』」者,此證嬪有德之名。《周禮》以九嬪教宮內之婦人學四德也。謂「九御」者,自世婦以下九九而御者也。嬪所教,不教后、夫人及世婦,唯教九御而已。云「婦德、婦言、婦容、婦功」者,此九嬪所教之事也。婦德,謂貞順也。婦言,謂辭令也。婦容,謂婉娩也。婦功,謂絲枲也。此生死異稱,出《爾雅》文,言其別於生時耳。若通而言之,亦通也。《尚書》云「大傷其考心」,又云「聦聽祖考之彝訓」,《倉頡篇》云「考妣延年」,《書》云「嬪于虞」,《詩·大明》云「曰嬪于京」,《周禮》九嬪之官,並非生死異稱矣。 「壽考」至「不祿」。 此並是有德未經仕而死者之稱也。考、壽,老也。短折,少也。若有德不仕,老而死者,從大夫之稱,故曰「卒」也;若少而死者,則從士之稱,故曰「不祿」。 注「有德」至「之稱」。 正義曰:鄭知「有德行任爲大夫、士而不爲者」,若實是大夫、士,前文已顯;今更別云「卒」與「不祿」,同大夫、士之稱,故知堪爲大夫、士而不爲者。《檀弓》云:「君子曰『終』,小人曰『死』。」與此不同者,此據年之老者從大夫之稱,少者從士之稱;《檀弓》不據年之老少,但據君子取終其成功,小人精神盡澌,與此別也。

天子視不上於袷,不下於帶。袷,交領也。天子至尊,臣視之,目不過此。國君綏視,視國君彌高。綏讀爲妥。妥視,謂視上於袷。大夫衡視,視大夫又彌高也。衡,平也。平視,謂視面也。士視五步。士視得旁遊目五步之中也。視大夫以上,上下遊目,不得旁。凡視,上於面則敖,敖則仰。下於帶則憂,憂則低。傾則姦。辟頭旁視,心不正也。「傾」或爲「側」。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其臣視君尊卑有異之事。 「天子視不上於袷」者,袷,謂朝祭服之曲領也。天子至尊,臣之所視不得上過於袷,過袷則慢。供奉至尊,須承候顏色,又不得下過於帶,若下過於帶,則似自憂戚,不供其事。 「國君綏視」者,國君,諸侯也。妥,下也。若臣視君,目不得平看於面,當視面下袷上。既卑,稍得上視也。庾氏云:「妥,頹下之貌。前執器,以心爲平,故以下爲妥。此視以面爲平,故妥下於面則上於袷也。」 「大夫衡視」者,衡,平也。人相看,以面爲平。若大夫之臣視大夫,平看其面也。故前云「綏視」,形大夫爲言。 「士視五步」者,若視大夫以上,唯直瞻上下,並不得旁視。若士之屬吏視士,亦不得高面下帶,而得旁視左右五步也。 「凡視,上於面則敖」者,此解所以觀視有節限之義也。視人過高則是敖慢。定十五年「邾子執玉高,其容仰,高、仰,驕也」。 「下於帶則憂」者,若視過下,則似有憂。有憂,頭低垂,定十五年「魯公受玉卑,其容俯,卑、俯,替也」,又昭十一年秋,會於厥憖,單子「視不登帶」是也。 「傾則姦」者,傾,欹側也。若視尊者而欹側旁視,流目東西,則似有姦惡之意也。

君命,大夫與士肄,肄,習也。君有命,大夫則與士展習其事,謂欲有所發爲也。在官言官,在府言府,在庫言庫,在朝言朝。唯君命所在,就展習之也。官,謂板圖文書之處。府,謂寶藏貨賄之處也。庫,謂車馬兵甲之處也。朝,謂君臣謀政事之處也。朝言不及犬馬。非公議也。輟朝而顧,不有異事,必有異慮。心不正,志不在君。輟猶止也。故輟朝而顧,君子謂之固。固,謂不達於禮也。在朝言禮,問禮,對以禮。於朝廷言,無所不用禮。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臣事君,所在皆當謹習其事,各隨文解之。 君命,謂君有教命,有所營爲也。其大夫則與士先習學所爲之事,備擬君之所使。 「在官言官」者,此是君命所使之事。言猶議也。若君命之在官,則臣當展習言議在官之事。 「在府言府」者,命之在府,亦當習議在府之事也。 「在庫言庫」者,命之在庫,亦隨而習議在庫之事也。 「在朝言朝」者,命之在朝,亦隨而習議在朝之事也。 注「唯君」至「處也」。 正義曰:知官謂板圖文書者,與府相對。《周禮》內府之屬皆主財貨,故知官謂板圖文書,故《周禮》「八法治官府」。 「朝言」至「以禮」。 此以下明在朝言朝之事。朝既如此,則官及府、庫可知也。朝是謀於政教之處也,不宜私褻論議以及犬馬也。 「輟朝而顧,不有異事,必有異慮」者,輟,止也。異事,非常之事。異慮,非常之慮也。臣於朝矜莊儼恪,視不流目,若忽止朝而迴顧,此若非見異事,則心有異慮也。此由不先習也。 「故輟朝而顧,君子謂之固」者,固,陋也。若身無異事,心無異慮,忽止朝而顧,君子謂此爲固陋不達禮意也。魯哀公答孔子云「寡人固不固」是也。固,謂不達禮也。 「在朝言禮,問禮,對以禮」者,朝事既重,謀政不輕,殷勤誡之,言及問、對,則宜每事稱禮也。故鄭注「於朝廷言,無所不用禮」,故《論語》云,孔子謂顏回曰「非禮勿動,非禮勿言,非禮勿視,非禮勿聽」是也。

大饗不問卜,祭五帝於明堂,莫適卜也。《郊特牲》曰:「郊血,大饗腥。」不饒富。富之言備也。備而已,勿多於禮也。 【疏】正義曰:此大饗緫祭五帝,其神非一。若卜其牲日,五帝緫卜而已,不得每帝問卜。若其一一問卜,神有多種,恐吉凶不同,故鄭云「莫適卜」,緫一卜而已。 「不饒富」者,富之言備也。雖曰大饗諸帝,配以文武,然禮數有常,取備而已,不得以其大饗,豐饒其物,使之過禮。此經直云「大饗」,鄭知「祭五帝於明堂」者,以其上文云「不問卜」,又與《月令》季秋「大饗帝」同。諸帝皆在,不得每帝問卜。若其祫之大饗,則《周禮·宗伯》「享大鬼」皆卜,不得云「不問卜」,知非大祫也。鄭引《郊特牲》云「郊血,大饗腥」者,取「大饗」二字以證此大饗之文。其實彼大饗文在郊下,謂祫祭也。然此祭五帝莫適卜,而雩緫祭五帝,得每帝問卜者,以雩祭爲百穀祈雨,非一帝之功,故每帝適卜。至於大饗之時,歲功緫畢,配以文武,祭報其功,不須每帝皆卜,故惟一卜而已。

凡摯,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鴈,士雉,庶人之摯匹,童子委摯而退。摯之言至也。天子無客禮,以鬯爲摯者,所以唯用告神爲至也。童子委摯而退,不與成人爲禮也。說者以匹爲鶩。野外軍中無摯,以纓拾矢可也。非爲禮之處,用時物相禮而已。纓,馬繁纓也。拾,謂射韝。婦人之摯,椇、榛、脯、脩、棗、栗。婦人無外事,見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實,今邳、郯之東食之。榛,實似栗而小。 【疏】正義曰:「天子鬯」者,釀黑黍爲酒,其氣芬芳調暢,故因謂爲「鬯」也。天子無客禮,必用鬯爲摯者,天子弔臨適諸侯,必舍其祖廟,既至諸侯祖廟,仍以鬯禮於廟神,以表天子之至,故鄭注《鬯人》亦然也。 「諸侯圭」者,謂公侯伯也。公侯伯用圭,子男則用璧,以朝王及相朝聘,表於至也。此唯云圭,不言璧者,略可知也。 「卿羔」者,鄭注《宗伯》云:「羔,小羊,取其羣而不失類也。」《白虎通》云:「羔,取其羣而不黨。卿職在盡忠率下,不黨也。」《周禮》云公之孤以皮帛。若諸侯適子被王命者,各下其君一等,公之子如侯伯執圭,侯伯之子如子男執璧,子男之子,命與未命者皆以皮帛繼子男也。 「大夫鴈」者,鄭注《宗伯》云:「鴈,取其候時而行也。」《白虎通》云:「鴈,取飛則行列也。大夫職在奉命適四方,動則當以正道事君也。」 「士雉」者,雉,取性耿介,唯敵是赴。士始升朝,宜爲赴敵,故用雉也。羔、鴈生執,雉則死持,亦表見危致命,《書》云「二生一死」是也。故鄭注《宗伯》云:「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也。」然《白虎通》云:「雉,取其不可誘之以食,撓之則威,死不可畜也。士行威介,守節死義,不當移。」士摯,冬雉夏腒也。 「庶人之摯匹」者,匹,鶩也。野鴨曰鳧,家鴨曰鶩。鶩不能飛騰,如庶人但守耕稼而已。故鄭注《宗伯》云:「鶩,取其不飛遷。」《爾雅·釋鳥》云「舒鳧,鶩」,郭景純云:「鶩音木。」舍人及李巡云:「鶩,野鴨名。鶩,家鴨名。」某氏云:「在野舒飛遠者爲鶩。」 「童子委摯而退」者,童子見先生,或尋朋友,既未成人,不敢與主人相授受、拜伉之儀,但奠委其摯於地而自退辟之。然童子之摯悉用束脩也,故《論語》云孔子「自行束脩以上,則吾未嘗無誨焉」,是謂童子也。然凡用牲爲摯,主人皆食之,故《司士》云「掌擯士者,膳其摯」,鄭司農云:「王食其所執羔、鴈之摯。」玄謂:「膳者,入於王之膳人。」 注「摯之」至「至也」。 正義曰:鄭知然者,以上文云天子「臨諸侯,畛於鬼神」,又《鬯人》云「供介鬯」,是天子於諸侯有告神之義。 「野外軍中無摯,以纓拾矢可也」。 謂人在野外軍旅之中,或應相見,而無物可持爲摯者,則不以舊禮,當隨時所用。纓,謂馬繁纓,即馬鞅也。拾,射韝也。矢猶箭也。軍在野無物,故用此爲摯可也。不直云「軍中」,而云「野外」者,若軍在都邑中,則宜依舊禮,不可用軍物也。云若非軍中而在野外,亦申時物,或纓拾之徒,隨所有也。舉一隅耳,觸類而長之,則若土地無正幣,則時物皆可也。 「婦人之摯,椇、榛、脯、脩、棗、栗」。 婦人無外事,唯初嫁用摯以見舅姑,故用此六物爲摯也。椇,即今之白石李也,形如珊瑚,味甜美。榛,似栗而小也。脯,膊肉無骨而曝之。脩,取肉鍛治而加薑桂乾之如脯者。所以用此六物者,椇訓法也;榛訓至也;脯,始也;脩,治也;棗,早也;栗,肅也。婦人有法,始至脩身,早起肅敬也。故后、夫人以下,皆以棗、栗爲摯,取其早起戰栗自正也。必知以名爲義者,案莊二十四年《左傳》云:「女贄不過榛、栗、棗、脩,以告虔也。」見榛是虔義之名,明諸物皆取名爲義。案《昏禮》婦見舅以棗、栗,見姑以腶、脩,其榛、椇所用無文。

納女於天子曰「備百姓」,於國君曰「備酒漿」,於大夫曰「備埽灑」。納女,猶致女也。壻不親迎,則女之家遣人致之。此其辭也。姓之言生也。天子皇后以下百二十人,廣子姓也。酒漿、埽灑,婦人之職。 【疏】正義曰:納猶致也。致者,壻不親迎,則女之家三月廟見,使人致之,而爲此辭。姓,生也。言致此女,備王之后妃以下百二十人,以生廣子孫,故云姓也。 「於國君曰『備酒漿』」者,致女於諸侯也。酒漿是婦人之職也,故送女而持此爲辭。轉卑,不敢言百姓也。《詩》云「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是也。 「於大夫曰『備埽灑』」,彌賤也,不敢同諸侯,故不得言酒漿也。唯及大夫,不及士者,士卑故也。諸侯功成,得備八妾,重國廣嗣也。 注「納女」至「之職」。 正義曰:成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此云「納女」,故云「納女,猶致女也」。知壻不親迎,嫁女之家使人致女者,以成九年二月,伯姬歸於宋,時宋公不親迎,故魯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是也。而天子亦有親迎以否者,《異義》云:「《禮》戴說天子親迎。《左氏》說天子不親迎,使上卿迎之;諸侯亦不親迎,使上大夫迎。」鄭駮《異義》云:「文王迎大姒,親迎於渭。」又引孔子答哀公「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冕而親迎,君何謂己重乎」,此天子、諸侯有親迎也。若不親迎,則宜致女,云「備百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