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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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謚。子事父,無貴賤。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沒不可輒改爲名、謚之事。 「已孤不更名」者,不復改易更作新名。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遺棄其父,故鄭注云「亦重本」也。言「亦」者,亦上行本國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 「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謚」者,此「孤」不辨老少,惟無父則是也。暴貴,本爲士庶,今起爲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貴」也。謚者,列平生德行而爲作美號。若父昔賤,本無謚;而己今暴貴,升爲諸侯,乃得制謚,而不得爲父作謚。所以爾者,父賤無謚,子今雖貴,而忽爲造之,如似鄙薄父賤,不宜爲貴人之父也。或舉武王爲難,鄭答趙商曰:「周道之基隆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迹興焉。凡爲人父,豈能賢乎?若夏禹、殷湯則不然矣。」 注「子事父,無貴賤」。 正義曰:子不得言己昔賤今貴,父賤,不宜爲貴人之父也。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爲禮各於其時。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婦女。非其時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行禮各有時之事,各隨文解之。 居喪者,居父母之喪也。喪禮,謂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殯宮及葬等禮也,此禮皆未葬以前。 「既葬,讀祭禮」者,祭禮,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禮也。 「喪復常,讀樂章」者,復常,謂大祥除服之後也。樂章,謂樂書之篇章,謂《詩》也。禫而後吉祭,故知禫後宜讀之。此上三節,事須預習,故皆許讀之。

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塵也。端,正也。倒,顛倒也。側,反側也。皆謂甫省視之。龜筴、几杖、席蓋、重素、袗絺綌,不入公門。龜筴,嫌問國家吉凶。几杖,嫌自長老。席蓋,載喪車也,《雜記》曰:「士輤,葦席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重素,衣裳皆素,喪服也。袗,單也。孔子曰:「當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爲其形褻。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此皆凶服也。苞,藨也,齊衰藨蒯之菲也。《問喪》曰:「親始死,扱上衽。」厭猶伏也。喪冠厭伏。「苞」或爲「菲」。書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門。此謂喪在內,不得不入,當先告君耳。方,板也。《士喪禮》下篇曰:「書賵於方,若九,若七,若五。」凶器,明器也。公事不私議。嫌若姦也。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爲先,廄庫爲次,居室爲後。重先祖及國之用。 【疏】正義曰:此一節揔明臣當預事,并明臣入公門當謹敬之禮也,各依文解之。 振書者,拂去塵也。書,簿領也。端,正也。誅,責也。臣不豫慎,若將文書簿領於君前,臨時乃拂整,則宜誅責也。 「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者,倒,顛倒也。側,反側也。龜、筴,君之卜筮所須也,不預周正而來在君前,方顛倒反側齊正,則有責罰也。 注「臣不」至「視之」。 正義曰:甫者,始也。謂不豫整理,今於君前始正之。 「龜筴」至「公門」。 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門者也。 「龜筴」者,謂臣之龜筴也。將入,嫌問國家吉凶。 「几杖」者,臣之几杖也。若將入,謂欲驕矜,嫌自長老。 「席蓋」者,喪車蓋也。臣有死於公宮,可許將柩出門,不得將喪車凶物入也。車比棺爲緩,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謂遭喪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絺綌」者,袗,單也。絺綌,葛也。上無衣表則肉露見,爲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門」者,并結上諸條事,皆不得入也。若尸乘以几至廟門,及八十杖於朝,則几杖得入公門也。 注「龜筴」至「形褻」。 正義曰:引《雜記》,證席蓋是喪車也。輤,喪車邊牆也,在上曰屋,在邊曰裳帷。士喪,車用葦席爲上屋,蒲席以爲邊牆也。然天子、諸侯染布爲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今言「席蓋」,謂士耳。舉士爲例,卿大夫喪車亦不得入。云「重素,衣裳皆素,喪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既是待放,本無得入公門之理。此云「重素不入公門」者,謂私服。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親素服。唯君得素服入,臣則不可。引《論語》,證入公門不單也。形褻,謂肉露見也。 「苞屨」至「公門」。 苞屨,謂藨蒯之草爲齊衰喪屨。 「扱衽」者,親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厭冠」者,喪冠也。厭帖無耆強,爲五服喪所著也。 「不入公門」者,此并五服之內喪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門也。苞謂杖齊衰之屨,故《喪服》杖齊衰章云:「疏屨者,藨蒯之菲也。」此云「苞屨、扱衽,不入公門」,《服問》云「唯公門有稅齊衰」,注云:「不杖齊衰也。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如鄭之言,五服入公門與否各有差降。熊氏云:「父之喪,唯扱上衽不入公門,冠絰、衰屨皆得入也。杖齊衰則屨不得入。不杖齊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絰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厭冠者,謂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門』。凡喪冠皆厭,大功以上,厭冠宜得入公門也。」凡喪屨,案《喪服》斬衰用菅屨,杖齊衰用苞,不杖齊衰用麻,大功用繩。故《小記》云「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其小功以下,鄭引舊說云:「小功以下,吉屨無絇。」 「書方」者,此謂臣有死於公宮,應須凶具,此下諸物並宜告而後入者也。書,謂條錄送死者物件數目多少,如今死人移書也。方,板也。百字以上用方板書之,故云「書方」也。 「衰」者,孝子喪服也。 「凶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門」者,臣在公宮而死,營凶器所須,而不得輒將入公門,故須告也。然衰之屬,今厭冠、苞屨尚不入,云衰告乃入者,熊氏云:「上『不入』謂公宮庫、雉、路之門,今此『不入公門』者,國城之門,謂卿大夫之喪從外來,書方、衰、凶器須告乃入。」今謂既同稱公門,又國城之內,百姓民眾所居,方、衰、凶器須告乃入,事恐非也。蓋公門非一,或是公之外門及百官治事之處,君許其在內殯及將葬之禮,故有明器、書方須告乃入。 注「士喪」至「器也」。 正義曰:證喪禮書方也。送死者,車馬曰賵,衣服曰襚,亦通曰賵。「若九、若七」等,謂書送物於板行列之數多少也,物多則九行,少則七行、五行也。

凡家造,祭器爲先,犧賦爲次,養器爲後。大夫稱家。謂家始造事。犧賦,以稅出牲。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爲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爲宮室,不斬於丘木。廣敬鬼神也。粥,賣也。丘,壟也。大夫、士去國,祭器不踰竟。此用君祿所作,取以出竟,恐辱親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寓,寄也。與得用者言寄,覬己後還。 【疏】正義曰:此一節揔論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謂大夫始造家事也。大夫爲家。 「祭器爲先」者,崇敬祖禰,故在先。 「犧賦爲次」者,諸侯大夫少牢,此言「犧」,謂牛,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賦斂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犧賦。 「養器爲後」者,養器,供養人之飲食器也。自贍爲私,宜後造。然諸侯言宗廟,大夫言祭器,諸侯言廄庫、居室,大夫言犧賦、養器者,互言也。此據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若無田祿者,但爲祭服耳。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則先造祭服,乃造祭器。此言「祭器爲先」者,對犧賦、養器爲先,其實在祭服之後。 「無田」至「祭服」。 嚮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不同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祿者乃得造器,猶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備具。若諸侯大夫,非四命,無田祿,則不得造。故《禮運》云:「大夫聲樂皆具,祭器不假,非禮也。」據諸侯大夫言之也。熊氏以《禮運》據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祿者先爲祭服」者,若有田祿,雖得造器,而先爲祭服,後爲祭器耳。所以然者,緣人形參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暫假,故營之在後。 「大夫」至「於士」。 此以下明人臣三諫不從去國之禮。 「祭器不踰竟」者,既明出禮,先從重物爲始也。踰,越也。此祭器是君祿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隨越竟也。注云「此用君祿所作,取以出竟,恐辱親也」,無德而出,若猶濫用其器,是辱親也。《隱義》云:「嫌見奪,故云『恐辱親』也。」 「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者,寓猶寄也。既不將去,故留寄其同僚。必寄之者,冀其復還得用也。魯季友奔陳,國人復之,傳曰「季子來歸」是也。 注「寓寄」至「後還」。 正義曰:此解言「寄」之義也。夫物不被用則生蟲蠹,故寄於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毀敗,冀還復用。大夫、士義皆然也。

大夫、士去國踰竟,爲壇位,鄉國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徹緣、鞮屨、素簚,乘髦馬,不蚤鬋,不祭食,不說人以無罪,婦人不當御,三月而復服。言以喪禮自處也。臣無君,猶無天也。壇位,除地爲位也。徹猶去也。鞮屨,無絇之菲也。簚,覆笭也。髦馬,不鬄落也。蚤讀爲爪。鬋,鬋鬢也。不自說於人以無罪,嫌惡其君也。御,接見也。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遂去也。「簚」或爲「幕」。 【疏】正義曰:此大夫、士三諫而不從,出在竟上。大夫則待放三年,聽於君命,若與環則還,與玦便去。《隱義》云:「去國,當待玦也。」若士不待放,臨去皆行此禮也。 「爲壇位,鄉國而哭」者,壇者,除地而爲壇。臣之無君,猶人無天也。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戀,故爲壇鄉國而哭,以喪禮自變處也。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閏,天道一變,因天道變,望君自改也。然在竟未去,聽君環、玦,不謂「待歸」而謂「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還,言唯待君見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離君,故其衣、裳、冠皆素,爲凶飾也。 「徹緣」者,緣,中衣緣也。素服裏亦有中衣。若吉時,中衣用采緣;此既凶喪,故徹緣而純素。 「鞮屨」者,謂無絇飾屨也。屨以絇爲飾,凶,故無絇也。《士冠禮》云「玄冠黑屨,青絇,博寸」,鄭云:「絇之言拘也,以爲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故解者云:古屨以物繫之爲行戒,故用繒一寸,屈之爲絇。絇爲拘著屨頭,以容受繫穿貫也。其屈之形,似漢時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而《冠禮》屨,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隨裳色。今素裳,則屨白色也。 「素簚」者,素,白狗皮也。簚,車覆蘭也。禮,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今此喪禮,故用白狗皮也。《既夕禮》云「主人乘惡車,白狗幦」是也。然吉凶覆苓不同,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馬,初當用皮爲覆。 「乘髦馬」者,吉則翦剔馬毛爲飾,凶則無飾,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蚤,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鬚髮也。吉,則治翦爲飾,凶,故不翦也。《士虞禮》曰「蚤翦」,謂爪翦鬚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夫食盛饌則祭食之,先喪凶,故不祭也。 「不說人以無罪」者,善則稱君,過則稱己。今雖放逐,猶不得嚮人自說道己無罪而君惡,故見放退也。 「婦人不當御」者,御,接見也。吉時婦人以次侍御寢宿,今喪禮自貶,故不也。 「三月而復服」者,自貶三月,然後事事反還如吉禮而遂去也。所以三月者,爲一時天氣一變,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屨,無絇之菲也」。 正義曰:知鞮是無絇之屨者,案《周禮·屨人》屨、舄皆有絇、繶、純,案《鞮屨氏》無絇、繶之文,故知是無絇之菲也。云「髦馬,不鬄落也」者,以其稱髦馬,與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鬣。案《大戴禮·王度記》云:「大夫俟放於郊,三年,得環乃還,得玦乃去。」此踰國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後,從郊至竟,三月之內而行此禮也。

大夫、士見於國君,君若勞之,則還辟,再拜稽首。謂見君,既拜矣,而後見勞也。《聘禮》曰,君勞使者及介,君皆答拜。君若迎拜,則還辟,不敢答拜。嫌與君亢賓主之禮。迎拜,謂君迎而先拜之。《聘禮》曰,大夫入門再拜,君拜其辱。大夫、士相見,雖貴賤不敵,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尊賢。凡非弔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者。禮尚往來。喪,賓不答拜,不自賓客也。國君見士,不答其拜,士賤。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自外來而拜,拜見也。自內來而拜,拜辱也。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則答拜之。不臣人之臣。大夫於其臣,雖賤,必答拜之。辟正君。男女相答拜也。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見於國君」者,謂大夫、士出聘他國君之禮。「君若勞之,則還辟,再拜稽首」者,勞,慰勞也。還辟,逡巡也。初至,行聘享、私覿禮畢,而主君又別慰勞己在道路之勤,故己逡巡而退者,辟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禮》行聘享及私覿訖,賓出,主君送至大門內,主君問聘君、問大夫竟,乃云「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公答拜。公勞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國、君勞之是也。《聘禮》無還辟之文者,文不備也。 注「謂見」至「答拜」。 正義曰:案《聘禮》勞賓之前不見賓先拜,此云賓「既拜矣」,謂賓初行私覿之時已拜主君矣,在後始主君勞,故曰「既拜矣,而後見勞」。引《聘禮》者,證君勞賓再拜之事。熊氏以爲:「唯云大夫、士,謂小聘,大夫爲賓、士爲介故也。」今謂大聘、小聘皆然,故鄭引《聘禮》以證之。此大夫之中則含卿也。知者,以此經皆緫云大夫,不別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 「君若迎拜,則還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賓,賓是使臣,不敢當禮,則還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與」至「其辱」。 正義曰:此主君迎拜者,謂聘賓初至主國大門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禮》云「賓入門左,公再拜,賓辟,不答拜」是也。故鄭引《聘禮》大夫入門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門,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至「主人」。 正義曰:此謂使臣行禮受勞已竟,次見彼國卿大夫也。唯賢是敬,不計賓主、貴賤,雖爲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謂異國則爾,同國則否。又《士相見禮》「若先生、異爵者」,謂士則先拜之,此則不必同國也。 「凡非弔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者」。 此明禮尚往來也。己雖賢德,而必皆相答拜也。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弔喪也、士見己君此二條耳。弔所以賓不答拜者,己本來爲助執於喪事,非行賓主之禮,故主人雖拜己,己不答也。故《士喪禮》「有賓,則拜之」,賓不答拜,是也。君不答士者,謂士見己君,君尊,不答也。 注「國君」至「士賤」。 正義曰:案《聘禮》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國之士故也。 「大夫」至「其辱」。 辱,謂見他國君也。故《聘禮》云公在門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故《聘禮》賓朝服問卿,卿迎於廟門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士相見禮》:「士見大夫,於其入也,主人一拜。賓退,送,又再拜。」熊氏以爲:「同國大夫見己君,君拜其辱者,以初爲大夫,敬之故也。若尋常則不拜也。」 「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同國則主人必先拜辱,不論有德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則答拜之」,君於己士,以其賤,故不答拜。然《聘禮》云,聘使還,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還。《士相見禮》「士見國君,君答拜」者,以其初爲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則答拜之」者,以其他國之士,非己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於其臣,雖賤,必答拜之」者,大夫爲君,宜辟正君,故不辨己臣貴賤,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 男女宜別,或嫌其不相答,故明雖別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也」,禮,男女拜,悉相答拜,則有「不」字爲非,故鄭云「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

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羣,士不取麛卵。生乳之時,重傷其類。 【疏】正義曰:此明貴賤田獵不同。國君,諸侯也。春時萬物產孕,不欲多傷殺,故不合圍繞取也。夏亦當然。 「大夫不掩羣」者,羣,謂禽獸共聚也。羣聚則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稱,而凡獸子亦得通名也。卵,鳥卵也。春方乳長,故不得取也。然國君春田不圍也,則天子春圍;大夫春不掩,則國君春掩也;士春不取麛卵,則大夫春取也。而《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則與此異者,彼上云「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鄭云:「三田者,謂夏不田,謂夏時也。」案《周禮》四時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圍」,則知彼亦夏禮也。又《史記》湯立三面網而天下歸仁,亦是不合圍也。此間所明,周制矣。

歲凶,年穀不登,登,成也。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粱,士飲酒不樂。皆爲自貶損,憂民也。禮,食殺牲則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則不殺也。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除,治也。不治道,爲妨民取蔬食也。縣,樂器,鐘磬之屬也。粱,加食也。不樂,去琴瑟。 【疏】正義曰:此下明凶荒,人君憂民自貶退,禮也。 「歲凶」者,謂水旱災害也。 「年穀不登」者,歲既凶荒,而年中穀稼不登。登,成也。然年、歲雖通,其亦有異。鄭注《太史職》:「中數曰歲,朔數曰年。」釋者云:年是據有氣之初,歲是舉年中之稱,故云「朔數曰年,中數曰歲」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禮,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歲既凶饑,故不祭肺,則不殺牲也。 「馬不食穀」者,年豐則馬食穀,今凶年,故不食也。 「馳道不除」者,馳道,正道,如今御路也,是君馳走車馬之處,故曰馳道也。除,治也。不治,謂不除於草萊也。所以不除者,凶年人各應採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則廢取蔬食,故不除也。 「祭事不縣」者,樂有縣鐘磬,因曰「縣」也。凶年雖祭而不作樂也。自貶損,故先言膳,後言祭。 「大夫不食粱」者,大夫食黍稷,以粱爲加,故凶年去之也。 「士飲酒不樂」者,士平常飲酒奏樂,今凶年猶許飲酒,但不奏樂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飲酒不樂」,各舉一邊而言,其實互而相通。但君尊,故舉不殺牲及不縣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舉飲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義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證不祭肺。「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證天子、諸侯非凶年殺牲之事。案《周禮·膳夫》云:「王日一舉大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秖有王禮,《玉藻》兼載天子、諸侯。此經云「君膳不祭肺」,又連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廣,故引《玉藻》天子、諸侯爲證也。《玉藻》所以異《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禮,《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鄭志》云:「作記之時,或諸侯同天子,或天子與諸侯同,作記者亂之耳。」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禮》設正饌之後乃設稻粱,以其是加也。此歲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饑,《穀梁傳》曰:「五穀不升爲大饑。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塗,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禱而不祀。」此云「歲凶」,與彼「大侵」同也。此「膳不祭肺」,則「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縣」,謂祈禱之祭,則與大侵「禱而不祀」一。《白虎通》云:「一穀不升,徹鶉鷃;二穀不升,徹鳧鴈;三穀不升,徹雉兔;四穀不升,損囿獸;五穀不升,不備三牲。」其「不備三牲」與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無故玉不去身,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憂樂不相干也。故,謂災患、喪病。 【疏】正義曰:此明無災者也。君,諸侯也。玉,謂佩也。君子於玉比德,故恆佩玉,明身恆有德也,且以玉爲容飾。無故則有其容飾,故佩玉也。 「大夫無故不徹縣」者,徹亦去也,無災變則不去樂也。 「士無故不徹琴瑟」者,此無災則亦不去也。故鄭前注「士不樂,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爾,若其命士,則特縣也。自士以上皆有玉珮,上云「君無故不去玉」,則知下通於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但比德爲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縣,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縣勝,故大夫言之矣。 注「憂樂」至「喪病」。 正義曰:災,水火也。熊氏云:「案《春秋說題辭》:,樂無大夫、士制。鄭玄《箴膏肓》從《題辭》之義,大夫、士無樂。《小胥》云『大夫判縣、士特縣』者,《小胥》所云娛身之樂及治人之樂則有之也,故《鄉飲酒》有工歌之樂是也。《說題辭》云無樂者,謂無祭祀之樂,故《特牲》《少牢》無樂。」若然,此云大夫不徹縣、士不徹琴瑟者,謂娛身及治民之樂也。

士有獻於國君,他日,君問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對。起敬也。大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有獻。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告。臣不敢自專也。私行,謂以己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獻也,告反而已。君勞之則拜,問其行,拜而后對。亦起敬也。問行,謂道中無恙及所經過。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士饋獻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獻」者,謂士有物奉貢於君也。 「他日,君問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謂別日也,非是獻物之日。安取彼,猶何處取彼物。別日,君問士云:「何處得前所獻之物?」所以須問者,士卑德薄,嫌其無有也。不即問而待他日者,士有貢獻,當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見,恐君答己拜,故別日乃見君,君得問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對」者,士聞君問,故先拜稽首,而後起對得物所由。 「大夫」至「后對」。 私行,謂非爲君行也。疆,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請也。然大夫無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來大夫,姻婭猶在本國,故有私行往來,但不得執交於外耳。 「反必有獻」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餉遺,故還必有獻。有獻由德,亦示君若賢無異志。 「士私行,出疆必請」者,出與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還與大夫異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獻,但必知還而已。 「君勞之則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謂行還而君若慰勞己之勞苦,則己拜之也。或有本云「士有獻」字,非也。 「問其行,拜而后對」者,君若問其行道中無恙及遊涉所至,則又拜,拜竟而起對也。先拜後答,急謝見問之恩也。

國君去其國,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廟也」,士曰「奈何去墳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國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謂見侵伐也。《春秋傳》曰:「國滅,君死之,正也。」大夫死眾,士死制。死其所受於君。眾,謂君師。制,謂君教令所使爲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國君以下去國,臣民止留之辭,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去其國」者,謂諸侯去國,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辭也。奈何,猶言如何也。國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異義》:「《公羊》說,國滅君死,正也。故《禮運》云『君死社稷』,無去國之義。《左傳》說,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踰梁山,邑於岐山,故知是有去國之義也。許慎謹案:《易》曰:『係遯,有疾厲,畜臣妾,吉。』知諸侯無去國之義也。」鄭不駮之,明從許君用《公羊》義也。然則《公羊》之說正禮,《左氏》之說權法,義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廟也』」,大夫去國,謂三諫不從,或以罪見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辭也。大夫無社稷,故云「宗廟」也。故《孝經》云「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廟」也。 「士曰『奈何去墳墓也』」,士亦謂三諫不從及或以罪見黜。雖無臣民,而屬吏止之也。士亦有廟,辟大夫,言墳墓,亦與大夫互也。然《孝經》云「士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今不云「祭祀」者,明雖去此之彼,而猶得祭祀,但墳墓不隨耳。 「國君」至「死制」。 國君體國,國以社稷爲主,若有寇難,則以死衛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謂見侵伐也」,鄭又引《公羊·襄六年》傳云「國滅,君死之,正也」以證之,是也。 「大夫死眾」者,大夫職主領眾將軍,若四郊多壘,則爲己辱,故有寇難,當保國,必率眾禦之,以死爲度。「士死制」者,制,謂君教命所使也。雖不得率師,若君命使之,則唯致死。熊氏云:「上云『國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廟』『士去墳墓』,此不云大夫『死宗廟』、士『死墳墓』,而云『死眾』『死制』者,以宗廟、墳墓己私有之,大夫、士爲臣事君,不可爲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師眾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則宗廟、墳墓亦死可知也。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舉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擯者辭也。天子,謂外及四海也。今漢於蠻夷稱天子,於王侯稱皇帝。《覲禮》曰:「伯父寔來,予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踐阼、臨祭祀,內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辭也。唯宗廟稱「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內,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內。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至于鬼神辭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親往也。《周禮》大會同,過山川,則大祝用事焉。鬼神,謂百辟卿士也。「畛」或爲「祗」。崩,曰「天王崩」;史書策辭。復,曰「天子復矣」。始死時呼魄辭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諸侯呼字。告喪,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僊去云耳。措之廟,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傳》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謙,未敢稱「一人」。《春秋傳》曰:「以諸侯之踰年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生名之,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晉有小子侯,是僭取於天子號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謂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諸侯,則擯者稱「天子」以對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難伏,宜尊名以威臨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爲天所命,子養下民,此尊名也。崔靈恩云:「夷狄不識王化,無有歸往之義,故不稱『王』臨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識尊極之理,皇號,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舉『天子』威之也。」 「朝諸侯」者,此謂接七千里以內諸侯也。 「授政」者,謂所縣象魏之法授於諸侯也。 「任功」者,謂使人專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諸侯」以下皆是內事,故不假以威稱,但自謂「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與物不殊,故自謙損。《白虎通》云:「王自謂一人者,謙也,欲言己才能當一人耳。」故《論語》云:「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臣下謂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人,四海之內,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擯」至「天子」。 正義曰:知擯者之辭者,以《覲禮》云擯者曰:「伯父寔來,予一人嘉之。」此經亦稱「予一人」,故知擯者辭。引漢禮於夷狄稱天子者,證此經「君天下」謂夷狄之內也。《異義》:「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說,《易》有周人五號:帝,天稱,一也;王,美稱,二也;天子,爵號,三也;大君者,興盛行異,四也;大人者,聖人德備,五也。是天子有爵。古《周禮》說,天子無爵,同號於天,何爵之有?許慎謹案:《春秋左氏》云,施於夷狄稱天子,施於諸夏稱天王,施於京師稱王。知天子非爵稱。同古《周禮》義。」鄭駮云:「案《士冠禮》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謚。』自周及漢,天子有謚,此有爵甚明。云無爵,失之矣。」若杜預之義,天子,王者之通稱。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魯非夷狄,稱天子;莊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魯非京師,而單稱王:是無義例。其許慎、服虔等依京師曰王、夷狄曰天子,與此不同,具有別說。 「踐阼」至「某甫」。 踐,履也。阼,主人階也,天子祭祀升阼階。天子吉凶之稱,凡自稱及擯者之辭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稱,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喪未葬,自稱曰「小童」,故僖九年在喪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後,未踰年則稱名、稱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踰年之後,三年之內,稱「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喪,稱「王」,故《公羊·文九年》傳云「天子三年然後稱王」是也;或稱「予」,或稱「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稱「朕」,故《湯誥》云「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辭,則下文云「內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又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書策辭,下文云「天王崩」;其招魂之辭,下文云「天子復矣」是也;其謙虛卑退,或稱「小子」,《湯誓》云「非台小子」是也;或曰「不穀」,僖二十四年《左傳》云「不穀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寵子帶」是也;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湯東觀於洛,云「寡人慎機」是也。踰年則稱「王」者,據臣子稱也。若王自稱,必待三年。《顧命》成王殯後未踰年,稱「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無王故也。」今謂「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顧命,從吉,故暫稱「一人」也。履主階行事,故云「踐阼」也。 「臨祭祀」者,謂天子臨郊廟之祭祀也。 「內事曰『孝王某』」者,內事,宗廟,是事親,事親宜言孝,故升阼階、祭廟,則祝辭云「孝王某」,「某」爲天子名也。 「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天地尊遠,不敢同親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繼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內外」。 正義曰:天子以四郊爲外,圓丘、方澤、明堂、社稷皆在郊內,應稱「孝」,而猶同外辭曰「嗣王」者,尊天地,雖祭之郊內,猶從外辭。崔靈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內,不敢外之。」今案鄭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內」,則是唯於嗣王之稱有外內,不關祭祀之處,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內不敢外,恐非鄭義。謂不敢同外內,若宗廟之祭,從內事之例,而祭辭稱「孝」;若凡常山川并岳瀆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辭稱「嗣」:是在內從內辭,在外從外辭。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內之例,雖祭之在內,而用外辭。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內之常例也。 「臨諸」至「某甫」。 此謂天子巡守,祝告神時也。巡守徧於方岳,臨視諸侯,故曰「臨諸侯」也。鄭云:「以尊適卑曰臨。」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過山川,悉使祝往致辭,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辭不稱名,而曰「某甫」者,鄭云「且字也」。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稱也。祝稱天子字而下云「甫」,猶尼父之類也。故《穀梁傳》云:「父猶傅也,男子美稱也。」《士冠禮》注曰:「甫,丈夫美稱。」而《雜記》附於殤稱「陽童某甫」,鄭注云:「尊神不名,爲之造字。」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稱。而鄭所以謂爲「且字」者,舊說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稱配成其字。」《音義隱》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焉」。 正義曰:致於鬼神,謂天子所行過諸侯之國,則止於諸侯之廟,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鬼神,謂百辟卿士」者,謂昔爲諸侯卿士者。若過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職》以證之。 「崩曰」至「復矣」。 此謂告王者升假而史書載於方策之辭。崩者,自上而墜下曰崩。王者死,如從天墜下,故曰崩也。然「崩」通於壞敗之稱,則「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 「復,曰『天子復矣』」者,復,招魂復魄也。夫精氣爲魂,身形爲魄。人若命至終畢,必是精氣離形,而臣子罔極之至,猶望應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還復身中,故曰「復」也。若漫招呼則無指的,故男子呼名,婦人呼字,令魂識知其名字而還。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則臣子不可名君,二則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復」而王者必知呼己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則王后死亦呼「王后復」也。崔靈恩云:「復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氣還復於上,呼稱『天子』,望更生之義。」 「告喪,曰『天王登假』」。 此謂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萬國之辭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僊去然也。而史策書云「天王崩」,復曰「天子復」,赴云「天王登假」,三稱不同者,爲義然也。「王」是歸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來之義,故崩、赴並言之也。 「措之」至「曰帝」。 措,置也。王葬後,卒哭竟而祔置於廟,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無依據,孝子以繼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終,又與人相似也。蓋記之以爲題,欲令後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鄭云:「周以栗,漢書前方後圓。」《五經異義》云:「主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號此主,同於天神,故題稱「帝」,云文帝、武帝之類也。崔靈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稱,生稱帝者,死亦稱帝;生稱王者,死亦稱王。今云『措之廟,立之主,曰帝』者,蓋是爲記時有主入廟稱帝之義,記者錄以爲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義曰:此是《左傳·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數畢後之祭名也。孝子親始死,哭晝夜無時,葬後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無時之哭,猶朝夕各一哭,故謂其祭爲「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廟,隨其昭穆,從祖父食。卒哭主暫時祖廟畢,更還殯宮,至小祥,作栗主入廟,乃埋桑主於祖廟門左埋重處。故鄭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廟,既事畢,反之殯宮。」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傳》唯據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鄭注《祭法》云「大夫、士無主」也,此言「凡君」,明不關大夫、士也。崔靈恩云:「大夫、士無主,以幣帛祔。祔竟,並還殯宮,至小祥而入廟也。」又《檀弓》云「重,主道也」,鄭注引《公羊傳》云「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則似虞已有主,而《左傳》云「祔而作主」。二傳不同者,案說《公羊》者,朝葬,日中則作虞主。若鄭君以二傳之文雖異,其意則同,皆是虞祭緫了然後作主。以作主去虞實近,故《公羊》上係之於虞,作主謂之虞主;又作主爲祔所須,故知《左氏》據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故《異義》云:「古《春秋左氏》說,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後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謂桑主也。期年然後作栗主。許慎謹案:《左氏》說與《禮記》同。」鄭君不駮,明同許意,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是緫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於宮中曰:『舍故而諱新。』」鄭云:「故,謂高祖之父當遷者。」據《檀弓》文句相連,鄭以爲人君之禮,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至「小子」。 夫適嗣於初喪,但人子當未忍即受天王之稱,故不曰「予一人」,而稱「予小子」者,言我德狹小也。 注「春秋」至「稱子」。 正義曰:鄭所引者,文九年《公羊傳》文。案《公羊傳》說,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來求金」,《公羊》云:「踰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稱君也。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也。」若然,天子踰年即位無文,約魯十二公;諸侯三年內稱子亦無文,約天子踰年不稱使也:是天子、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證天子三年之內稱「予小子」也。又准《左傳》之義,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時:一是始喪,即適子之位;二是踰年正月,即一國正君臣之位;三是除喪而見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爲諸侯之位。今此《公羊》「踰年即位」,是遭喪明年爲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云:「父沒稱子某,屈於尸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踰年稱公者,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終始之義,不可一年二君,故踰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後受爵者,緣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韓詩內傳》曰:『諸侯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乃歸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無自爵之義。』是也。童子亦當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國命之,不與童子爲禮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 嗣王既呼爲小子,若於喪中而死,亦謚爲「小子王」。喪質,故不變稱也。 注「生名」至「號也」。 正義曰:以晉爲證也。晉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魯桓公七年《左傳》「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是在喪而死,猶呼爲「小子侯」也。其應稱「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稱「小子」,是僭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禮》謂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寢。妾,賤者。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蓋殷時制也。周則大宰爲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爲春官,大史以下屬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眾。眾,謂羣臣也。此亦殷時制也。周則司士屬司馬,大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爲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典司六職。府,主藏六物之稅者。此亦殷時制也,周則皆屬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貨,卝人也。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時制也,周則皆屬司空。土工,陶、旊也。金工,築、冶、鳧、栗、鍛、桃也。石工,玉人、磬人也。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獸工,函、鮑、韗、韋、裘也。唯草工職亡,蓋謂作萑葦之器。五官致貢曰享。貢,功也。享,獻也。致其歲終之功於王,謂之獻也。《周禮·大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疏】正義曰:此一節緫論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則先從后妃爲始。所以然者,爲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終於四海,故刪《詩》則以后妃爲首,若論氣先陰后陽,故此言「天子有后」也。謂之爲「后」者,后,後也,言其後於天子,亦以廣後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婦」者,婦,服也,言其進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猶貴,故加以「世」言之,亦廣世胤也。 「有嬪」者,嬪,婦人之美稱,可賓敬也。 「有妻」者,鄭注《內則》云:「妻之言齊也。以禮見問,得與夫敵體也。」案彼是判合齊體者,今此言齊者,以進御於王之時暫有齊同之義。 「有妾」者,鄭注《內則》云:「妾之言接也。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周禮》則嬪在世婦上,又無妾之文也。今此所陳,與《周禮》雜而不次者,記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禮》,或可雜夏、殷而言之。鄭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夫人。夏則因而廣之,增九女,則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則九嬪也。故鄭云:「《春秋說》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鄭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緫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婦也。周又三二十七,因爲八十一人,則女御也。 注「周禮」至「賤者」。 正義曰:解周名爲「女御」之義,以其御於王之燕寢。御法,案《周禮》王有六寢,一是正寢,餘五寢在後,通名燕寢。其一在東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東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與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寢之中也。故鄭注《周禮·九嬪》云:「凡御見之法,月與后妃其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亦十五日而徧云。自望後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陰契制故月上屬爲天,使婦從夫放月紀。』」月紀是星也。而婦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毛詩》傳「貽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記過,其罪殺之。后妃羣妾以禮御於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環以進退之。生子月辰,則以金環退之。當御者,以銀環進之,著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無小大,記以成法。」 「天子」至「六典」。 此以下是殷禮所明,異於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鄭云:「周禮,六軍皆命卿,則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鄭注,則三王同有六卿。又鄭注《大傳·夏書》云:「所謂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馬、作士、共工也。」而不說殷家六卿之名。今此記所言,上非夏法,下異周典,鄭唯指爲殷禮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時,而殷六卿所法則有異也。殷以大宰爲一卿,以象天時,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鄭志》崇精問焦氏云:「鄭云三王同六卿,殷應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與五行,其取象異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爲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顯大宰之下隸屬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結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則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蓋」至「仕者」。 正義曰:知殷制者,以其上與夏官不同,下與周禮有異,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師、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別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師、卿士也。與大祝、大卜相連,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 嚮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氣,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踐立,故復云「天子」。不云「建」,從天官也。又天官尊,陽,故一卿以攝眾;地官卑,陰,故五卿俱陳也。不云「地」者,與前互也。天尊,故沒其數;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眾」者,結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羣眾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領羣眾,如大宰領大宗以下也。而不條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眾」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眾」也。 注「眾謂」至「六官」。 正義曰:知此非是天下眾人,而爲「羣臣也」者,以經云「五眾」,明官各有所眾,如周六官之屬也。《周禮》大宰緫主六官之職。司徒主教,教其徒眾。宗伯者,伯,長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爲名。司馬主征伐,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賊寇。司空主土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籍爵祿之等。特以「司士」爲名者,士是官之緫首,故《詩》云「濟濟多士」是也。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緫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主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職」。 殷六卿外復別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處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應生萬物,故爲萬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爲土均也,均平地稅之政令也。土生萬物,故爲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則爲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則爲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澤,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爲稻人也,掌稼種下地及除草萊。 「司器」,五也,於周爲角人也,掌以時徵齒、角於山澤之農,供爲器用也。 「司貨」,六也,於周爲卝人,言鑛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爲之守禁,以時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貨,故稱貨人。 「典司六職」者,結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職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義曰:此皆與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禮》,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舉山虞耳。司水,於周爲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澤虞者,亦略舉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禮》亦有草人,今以司草爲稻人者,二官俱主殺草,鄭舉稻人,欲見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貨,卝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爲器物,故爲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禮》並屬司空,而《司空職》散亡,漢購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記》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謂材物,結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義曰:《考工記·陶人》:「爲甗,實二鬴;又甑,實二鬴,七穿。」《旊人職》云:「旊人爲簋。」旊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云金工謂築氏,掌爲削。削,書刀也。冶,謂煎金石者,冶鑄爲之。冶氏掌爲戈戟,故因呼煎金爲冶。鳧氏世能爲鐘以供樂器,故因呼作鐘爲鳧氏也。栗氏爲量器,爲豆、區、鬴、鐘之屬也,栗氏世能爲之。段氏主作錢鎛田器。桃氏爲刃。刃,謂刀劒之屬。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謂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謂「石工」也。云「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者,此七物並用木,故曰「木工」也。輪,車輪也。輿,車牀也。車難,不能一人獨成,各有所善,故輪、輿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廬,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宮室之屬者。車,謂能作大車及羊車也。梓,謂杯勺,爲筍虡之屬也。「獸工,函、鮑、韗、韋、裘」者,此物並用獸皮,故曰「獸工」。函,謂能作甲鎧者。鮑,謂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謂《考工記》韗人,爲皋陶鼓木,謂能以皮冒鼓者。韋,熟皮爲衣及韎韐者。裘,謂帶毛狐裘之屬者。《考工記》韋、裘二職存。「唯草工職亡」,《考工》無。「蓋謂作萑葦之器」,盛食之器及葦席之屬也。或言「氏」,或言「人」者,鄭注《考工記》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業者也。」干寶云:「凡言『司』者,緫其領也。凡言『師』者,訓其徒也。凡言『職』者,主其業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終其身也。不『氏』不『人』,權其材也。通權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終身,隨其材而權暫用也。」然案《周禮》建官列職,有司會之屬,是言「司」者也;有甸師之屬,是言「師」者也;有職內之屬,是言「職」者也;有川衡之屬,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屬,是言「掌」者也;有師氏之屬,是言「氏」者也;有庖人之屬,是言「人」者也;有宮正、膳夫、外饔、內饔之屬,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貢曰享」。 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貢,功也。享,獻也。歲終,則此五官各考其屬一年之功,以獻於天子,故云「致貢曰享」也。王后之屬致蠶職之功,天官以下各獻其職之功。 注「貢功」至「廢置」。 正義曰:引《周禮》證歲終百官各獻其功,以禮詔告也。周則冢宰至歲終,受於百官之簿書所會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則廢黜其人;功多,則遷置其職也。今謂五官,則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長曰伯」,與此五官一也。但太宰緫攝羣職,緫受五官之貢,故不入其數也。若以五官爲后以下,則下云「五官之長」,豈有長於后乎?熊氏以爲五等諸侯,亦非也。

五官之長曰伯,謂爲三公者。《周禮》:「九命作伯。」是職方。職,主也。是伯分主東西者,《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是」或爲「氏」。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擯者辭也。《春秋傳》曰「王命委之三吏」,謂三公也。天子同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國曰「君」。稱之以父與舅,親親之辭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內。九州之長入天子之國曰「牧」,每一州之中,天子選諸侯之賢者以爲之牧也。《周禮》曰:「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天子同姓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於外曰「侯」,於其國曰「君」。牧尊於大國之君,而謂之「叔父」,辟二伯也。亦以此爲尊。禮或損之而益,謂此類也。外,自其國之外,九州之中。曰「侯」者,本爵也。二王之後不爲牧。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謂九州之外長也。天子亦選其諸侯之賢者以爲之子。子猶牧也。入天子之國曰「子」,天子亦謂之「子」。雖有侯伯之地,本爵亦無過子,是以同名曰「子」。於內,自稱曰「不穀」;與民言之,謙稱。穀,善也。於外,自稱曰「王老」。威遠國也。外,亦其戎狄之中。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國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稱曰「孤」。謂戎狄子男君也。男者於外亦曰男,舉尊言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緫論二伯及州牧、諸侯等稱謂,今各依文解之。 「五官之長曰伯」,畿外之大,莫大於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云「長」者,謂三公無職,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爲分陝二伯者也。伯,長也,謂朝廷之長。言此二伯爲內外官之長。「是職方」者,言二伯於是職主當方之事也。 注「職主」至「乎內」。 正義曰:引《公羊傳》證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隱五年《公羊傳》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則何以三?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又案三公八命者,堯時爲四伯,故《詩·崧高》注云:「當堯時,姜氏爲四伯。」至堯之末,分置八伯,故《虞書傳》云:「元祀,巡守四岳、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堯末置之。夏則無文,殷則改置二伯,與周同。故《王制》云「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擯」至「之吏」,此是二伯也。擯,謂天子接賓之人也。若擯者傳辭於天子,則稱此二伯爲「天子之吏」也。亦當言名也,記者略,可知也。然擯呼在朝三公亦爲「天子之吏」,若然,《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者,謂介傳命稱「天子力臣」,擯者受辭傳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 注「擯者」至「公也」。 正義曰:引證呼三公並爲吏之意也。此《左傳·成二年》晉使鞏朔獻齊捷于王,王命委之三吏,杜預注云:「三吏,三公也。」於時王不見鞏朔,王命委付三公接對之,故云「委之三吏」。 「天子同姓謂之『伯父』」。 此三公與王同姓者,王呼爲伯父。伯者,長大之名。父乃同姓重親之稱也。 「異姓謂之『伯舅』」者,異族重親之名也。異族無父稱,故呼爲「伯舅」,亦親之故也。案晉文公爲二伯,《左傳·僖二十八年》云「王曰『叔父』」,不稱伯者,以州牧之禮命之,故稱叔也。然晉既稱叔父,所以《昭九年》云「伯父惠公歸自秦,而誘以來」,又云「我在伯父,猶衣服之有冠冕」,晉稱「伯父」者,以晉既稱「伯父」,又以晉爲州牧,又爲二伯,若以州牧爲禮稱之則曰「叔父」,若以二伯之禮稱之則曰「伯父」,故晉或稱伯、或稱叔也。周公分陝爲二伯,《詩》稱「王曰叔父」者,成王以本親命之。晉文侯仇爲伯,《尚書》直云「父義和」,不云「伯」者,親親之也。又二伯稱「天子之老」,自敵以下曰「寡人」,僖四年齊桓公對楚屈完稱「不穀」者,謙也。凡常諸侯皆稱「寡人」,莊十一年宋災,魯往弔之,宋閔公稱「孤」者,《傳》云「列國有凶,稱孤,禮也」,以有凶災,故降名稱「孤」。 「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者,二伯若與九州及四夷之諸侯言,己自謂「天子之老」,係於天子言之,以威遠國也。 「於外曰『公』」者,外者,其私土采地之外也,而猶在王畿之內。如周公食邑於周,嚮國外之人其自稱則曰「公」也。 「於其國曰『君』」者,其國采地內也。若與采地內臣民言,則自稱曰「君」。其既主分陝,又在王朝,嫌不正爲采地君,故明之也。不云「自稱」,承上可知也。 注「稱之」至「畿內」。 正義曰:自稱爲公,正在畿內耳,畿外則曰「天子之老」也。 「九州」至「曰君」。 殷曰伯,周曰牧,此云「牧」,據周禮也。天子於每州之中選取賢侯一人,加一命,使主一州爲牧。若入天子國,則自稱曰「牧」。牧,養也,言其養一州之人。故《周禮》「八命作牧」是也。然伯不云「入天子國」者,伯不出,故不言入耳。州長云入曰「牧」,出則否也。崔靈恩云:「州長自稱也。《白虎通》云:『往來牧視諸侯也。』」 「天子同姓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者,牧劣於二伯,故天子謂之「叔」。叔,小也。父、舅義如前。一本云「天下同姓」。然則二伯云「其擯於天子曰『天子之吏』」,此不云「擯於天子」,是記者略之也。故下云「諸侯見天子」,鄭云「爲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是也。 「於外曰『侯』」者,外,謂其所封外,九州內也。自稱曰「侯」,侯是本爵,不云牧自稱,承前可知也。 「於其國曰『君』」者,若與國內臣民言,猶自稱爲「君」也。 注「牧尊」至「爲牧」。 正義曰:大國之君是侯,使稱「伯」,今選侯之賢者加一命爲牧,則是尊貴於不牧之侯,而不謂爲「伯」,降呼爲「叔父」者,分陝已稱「伯」,今牧若又呼爲「伯」,則亂於分陝。若猶呼本稱,則不見其異。故呼爲「叔」,亦異常也。云「禮或損之而益,謂此類也」者,崔云:「《覲禮》,大國之君,同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此小者同姓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此各當一國,不嫌敵二伯。州牧雖爲侯封,皆是大國之君,本自稱伯、牧,今緫攝眾國,嫌其敵義,故更稱『叔』,此是損也。叔名雖損,即是明其爲牧,故謂之爲益。故云『損之而益,謂此類也』。」熊氏云:「三夫人致飲,有醴清醫酏糟,不體王,故申得二飲;后致飲醫酏糟,以體王,故屈二飲。亦是損之而益之類也。」云「二王之後不爲牧」,知不爲牧者,以二王之後其爵稱公,今此經云「九州之長曰『牧』,於外曰『侯』」,不言於外曰「公」,故知二王之後不爲牧。牧用侯以下,二王之後所以不爲牧者,以其先祖嘗爲天子,統領海內,若更遣爲牧,恐有專權之心故也。 「其在」至「曰子」。 此天子亦選其中賢者爲之牧也,但不知幾國立一人耳。卑不得名爲牧,又不得謂爲父、舅,其本爵不過子、男,若其本爵子者,今朝天子,擯辭曰「子」;若本爵是男,亦謂爲「子」也。所以爾者,舉其高者言之,亦尊異故也。不云「入天子國」及不云「擯者」,略可知也。故《爾雅》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李巡注:「四海遠於四荒,晦冥無形,不可教誨,故云『四海』也。海者,晦也,言其晦暗無知。」案《爾雅》所列與此同,但數異爾。 注「謂九」至「曰子」。 正義曰:其或有多功益士,雖加侯伯之地而爵不得進,終守子男,以卑遠故也。今雖別爲牧長,而同呼爲「子」,不得過本爵也。 「於內自稱曰『不穀』,於外自稱曰『王老』」。 謂其國之外,夷狄之中也。以爲牧長,恐夷狄難服,須尊名威之,故與一切言,自稱曰我是天子之老臣也。崔云:「方伯牧稱『天子之老』,四夷之長稱曰『王老』。方伯之職帶三公之任,猶謂之內臣,化同天子,無有歸往之義,故云『天子之老』。四夷之君去王遠,由有歸往之義,賢始得爲長,故以『王老』爲稱也。」 「庶方」至「曰孤」。 庶,眾也。小侯,謂四夷之君非爲牧者也。以其賤,故曰「眾方」也。若入王國,自稱曰「某人」,若牟人、介人也。六服之內但舉伯之與牧,不顯其餘諸侯,九州之外既舉大國之子,又舉其餘小國者,以六服諸侯下文別更具顯,故於此略之。 「於外曰『子』」者,此君在其本國外、四夷之中,自稱依其本爵,或子或男,今言「子」,是舉其尊稱耳。若男,亦稱「男」也。 「自稱曰『孤』」者,若自與臣民言,則曰「孤」。孤者,特立無德能也。凡二伯自稱及介傳命,則曰「天子之力臣」,故《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是也。若擯者傳命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故此云「擯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是也。於諸侯及朝廷,則曰「天子之老」,則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劉獻公對晉叔向云「天子之老」是也。九州之長及介傳命,則曰「某土之守臣某」,知者,《玉藻》云。若其擯者傳命於天子,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知者,約此文「天子之老」及下文云「某侯某」。其餘諸侯,介傳命云「某土之守臣某」,知者,亦約《玉藻》文也。擯者傳命,云「某侯某」,知者,約下文也。凡九州之外,大國之子,介傳命,「某屏之守臣某」,故《玉藻》又云「其在邊邑,曰『某屏之守臣某』」是也。擯者告天子,稱「某子某」,與中國諸侯同。庶方小侯,介傳命云「某土之孤某」,知者,《玉藻》云「小國之君曰『孤』」是也。擯者告天子,亦應云「某孤某」,知者,約尋常諸侯稱「某侯某」,但稱「孤」爲異耳。其二伯以下,對天子皆稱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