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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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曲禮上第一 禮記正義
卷五·曲禮上第一 曲禮下第二
鄭玄注、孔穎達
卷六·曲禮下第二

四郊多壘,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謀人之國不能安也。壘,軍壁也。數見侵伐則多壘。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親民不能安。荒,穢也。 【疏】正義曰:此明食祿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並有郊,近郊五十里,遠郊百里,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數隨地廣狹,故云「四郊」也。壘,軍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當軍帥,若有威德,則無敢見侵;若尸祿素餐,則寇戎充斥,數戰郊坰,故多軍壘。罪各有所歸,故爲卿大夫之恥辱也。 「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廢穢也。士,邑宰也。士爲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廣大而荒廢,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恥辱也。而云「亦」者,今謂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壘獨爲大夫之辱,不云士辱者,但大夫官尊,入則與君同謀,出則身爲將帥,故多壘爲大夫之辱。士則職卑位下,爲君邑宰,勸課耕稼,故地荒爲士之辱也。

臨祭不惰。爲無神也。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筴敝則埋之,牲死則埋之。此皆不欲人褻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爲。凡祭於公者,必自徹其俎。臣不敢煩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歸之。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接神及歸俎之禮。 「臨祭不惰」者,祭如在,故臨祭須敬,不得怠惰,故鄭注云「爲無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則神不歆,是無神也。既謂其不敬,亦是無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褻之」。 正義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爲褻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異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牲器之類,並爲鬼神之用,雖敗,不知鬼神用與不用,故埋之猶在,焚之則消,故焚、埋異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義曰:此謂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則君使人歸之於俎。而《禮》本並云「大夫以下或使人歸之」,是鄭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廟,則使人歸賓俎。故《曾子問》云「攝主不歸俎」,明正主則歸也。

卒哭乃諱。敬鬼神之名也。諱,辟也。生者不相辟名。衛侯名惡,大夫有名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爲其難辟也。嫌名,謂音聲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偏,謂二名不一一諱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逮,及也。謂幼孤不及識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聞名心瞿,諱之由心。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君所無私諱,謂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諱,尊無二。大夫之所有公諱。辟君諱也。《詩》《書》不諱,臨文不諱,爲其失事正。廟中不諱。爲有事於高祖,則不諱曾祖以下,尊無二也。於下則諱上。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臣於夫人之家恩遠也。質猶對也。婦諱不出門。婦親遠,於宮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諱。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皆爲敬主人也。禁,謂政教。俗,謂常所行與所惡也。國,城中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諱與不諱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諱,故卒哭前猶以生事之,則未諱。至卒哭後,服已受變,神靈遷廟,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諱之。諱,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質,故言之不諱。死則質藏,言之則感動孝子,故諱之也。 注「衛侯」至「不非」。 正義曰:證生不相諱也。時君臣同名,《春秋》不譏。案魯襄公二十八年,衛石惡出奔晉。二十九年,衛侯衎卒,衛侯惡乃即位,與石惡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誤,當云『大夫有名惡』。知者,昭七年衛侯惡卒,《穀梁傳》云:『昭元年有衛齊惡,今衛侯惡,何謂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奪人親所名也。』是衛齊惡不得爲石惡也。」 「禮,不諱嫌名」 注「若禹與雨、丘與區」。 正義曰:今謂「禹」與「雨」音同而義異,「丘」與「區」音異而義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與「雨」有同音嫌疑,「丘」與「區」有同義嫌疑,如此者不諱。若其音異義異,全是無嫌,不涉諱限,必其音同義同乃始諱也。 「二名不偏諱」 注「孔子」至「稱在」。 正義曰:「不偏諱」者,謂兩字作名,不一一諱之也。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論語》云「足,則吾能徵之矣」,是言「徵」也;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異義》:「《公羊》說,譏二名謂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說,二名者,楚公子棄疾弒其君,即位之後改爲熊居,是爲二名。許慎謹案云:文武賢臣有散宜生、蘇忿生,則《公羊》之說非也,從《左氏》義也。」 「逮事」至「父母」。 逮,及也。王父母,謂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則諱祖也。何以然?孝子聞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諱,則子不敢言,既已終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憶父母,故諱之也。 「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識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諱祖父母。庾云:「諱王父母之恩,正應由父。所以連言母者,婦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爲體,諱敬不殊,故幼無父而識母者,則可以諱王父母也。」 注「此謂」至「諱祖」。 正義曰:「適士已上廟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廟」,祖之與禰各一廟。其中士、下士亦廟事祖,但祖禰共廟,則《既夕禮》一廟是也。熊氏云:「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對庶人、府史亦稱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諱」。 今謂人於大夫之所,正得避公家之諱,不得避大夫諱。所以然者,尊君諱也。若兼爲大夫諱,則君諱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諱者,士卑,人不爲之諱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諱者,君及大夫諱耳,亦無己之私諱。《玉藻》云:「於大夫所有公諱,無私諱。」但此文上承「君所無私諱」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諱」,故略之,不云「無私諱」耳。 「《詩》《書》不諱」,何胤云:「《詩》《書》,謂教學時也。臨文,謂禮執文行事時也。案《論語》云『《詩》《書》執《禮》』,是教學惟《詩》《書》有誦,《禮》則不誦,唯臨文行事。若有所諱,則並失事正,故不諱也。」 「廟中不諱」者,謂有事於高祖廟,祝嘏辭說不爲曾祖已下諱也,爲尊無二上也。於下則諱上也,若有事於禰,則諱祖已上也。 「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者,夫人,君之妻。質,對也。夫人,本家所諱。臣雖對君前,而言語不爲諱也。臣於夫人之家恩遠,故不諱也。 「婦諱不出門」者,門,謂婦宮門。婦家之諱但於婦宮中不言耳,若於宮外,則不諱也,故臣對君前不諱也。 注「婦親遠,於宮中言,辟之」。 陳鏗問云:「《雜記》:『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也。』此則與母諱同,何也?」田瓊答曰:「《雜記》方分尊卑,故詳言之。《曲禮》據不出門,大略言之耳。母諱遠,妻諱近,則亦宜言也,但所辟者狹耳。」 「大功、小功不諱」。 古者期親則爲諱。陳鏗問曰:「亦爲父乎?自己親乎?」田瓊答曰:「《雜記》云:『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父諱,齊衰親也。然則大功、小功不諱矣。」熊氏云:「大功亦諱,小功不諱。若小功與父同諱,則亦諱之。知者,《雜記》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爲之小功,父爲諱,故己從父爲之諱。」 「入竟而問禁」者,此以下並爲敬主人也。竟,界首也。禁,謂國中政教所忌。凡至竟界,當先訪問主國何所禁也。 「入國而問俗」者,國,城中。城中,如今國門內也。俗,謂常所行也。入主人之城內,亦先問風俗常行也。 「入門而問諱」者,門,主人之門也。諱,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爲避之也。問諱而以門爲限者,主人出至大門外迎客,客入門方應交接,故於門爲限也,故注云「皆爲敬主人」也。

外事以剛日,順其出爲陽也。出郊爲外事。《春秋傳》曰:「甲午,祠兵。」內事以柔日。順其居內爲陰。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旬,十日也。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孝子之心。喪事,葬與練、祥也。吉事,祭祀、冠、取之屬也。曰:「爲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命龜筮辭。龜筮於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卜筮不過三,求吉不過三。魯四卜郊,《春秋》譏之。卜筮不相襲。卜不吉則又筮,筮不吉則又卜,是瀆龜筴也。晉獻公卜取驪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龜爲卜,筴爲筮。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弗非,無非之者。日,所卜筮之吉日也。踐讀曰善,聲之誤也。「筴」或爲「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剛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剛,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爲剛也。外事剛義,故用剛日也。 注「順其」至「祠兵」。 正義曰:以出在郊外,故順用剛日也。《公羊》莊公八年,「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甲午,祠兵。」傳云:「祠兵者何?出曰祠兵。」何休云:「禮,兵不徒使。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此鄭所引直取甲午,證用剛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鄭所不用。故《異義》:「《公羊》說以爲『甲午祠兵』,《左氏》說『甲午治兵』。」鄭駮之云:「《公羊》字誤也,以『治』爲『祠』。」因爲作說,引《周禮》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之法。是從《左氏》之說,不用《公羊》也。 「內事以柔日」。 內事,郊內之事也。乙丁己辛癸五偶爲柔也。然則郊天是國外之事,應用剛日,而《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非剛也。又社稷是郊內,應用柔日,而《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非柔也。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內之義故也。此言外剛內柔,自謂郊社之外他禮則皆隨外內而用之。崔靈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內事,指宗廟之祭者。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順其居外內剛柔故也。祭社用甲,所以《召誥》用戊者,《召誥》是告祭,非常禮也。『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若圓丘,自用冬至日。五時迎氣,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聖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云「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決嫌疑、定猶與也」。卜筮必用龜蓍者,案劉向云:「蓍之言耆,龜之言久。龜千歲而靈,蓍百年而神。以其長久,故能辯吉凶也。」《說文》云:「蓍,蒿屬也。生千歲,三百莖。《易》以爲數。天子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陸璣《草木疏》云:「似藾蕭,青色,科生。」《洪範五行傳》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莖。」《論衡》云:「七十年生一莖,七百年生十莖。神靈之物,故生遲也。」《史記》曰:「滿百莖者,其下必有神龜守之,其上常有雲氣覆之。」《淮南子》云:「上有藂蓍,下有伏龜。」卜筮實問於神,龜、筮能傳神命以告人,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云:『爾之許我。』乃卜三龜,一襲吉」,是能傳神命也。又鄭注《天府》云:「卜筮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案《白虎通》稱《禮三正記》:「天子龜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龜,陰也,故其數偶。」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鄭云:「大夫蓍長五尺。」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諸侯七尺,士三尺。蓍,陽也,故其數奇。所以謂之「卜筮」者,師說云:「卜,覆也,以覆審吉凶。筮,決也,以決定其惑。」劉氏以爲:「卜,赴也,赴來者之心。筮,問也,問筮者之事。赴、問互言之。」案《易·繫辭》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又云:「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來,知以藏往。」又《說卦》云:「昔者聖人幽贊於神明而生蓍。」據此諸文,蓍、龜知靈相似,無長短也。所以僖四年《左傳》云「筮短龜長,不如從長」者,時晉獻公卜娶驪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蘇欲止公之意,託云「筮短龜長」耳,實無優劣也。若杜預、鄭玄因「筮短龜長」之言以爲實有長短,故杜預注《傳》云「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龜象筮數,故象長數短」是也。象所以長者,以物初生則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羅萬形,故爲長。數短者,數是終末,去初既遠,推尋事數,始能求象,故以爲短也。又鄭康成注《占人》云:「占人亦占筮,言掌占龜者。筮短龜長,主於長者。」是鄭及杜預皆以爲龜長筮短。凡卜筮,天子、諸侯若大事則卜筮並用,皆先筮後卜。故《筮人》云「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即事之漸。大事者,則《大卜》云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軍旅、喪事及「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爲大事。故鄭注《占人》云「將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若次事,則唯卜不筮也。故《表記》云「天子無筮」,鄭注云:「謂征伐、出師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是天子出行唯卜無筮是也。小事無卜唯筮,《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謂遷都邑也;二曰筮咸,咸猶僉也,謂筮眾心歡不也;三曰筮式,謂制作法式也;四曰筮目,謂事眾筮其要所當也;五曰筮易,謂民眾不說,筮所改易也;六曰筮比,謂與民和比也;七曰筮祠,謂筮牲與日也;八曰筮參,謂筮御與右也;九曰筮環,謂筮可致師不。鄭注《占人》「不卜而徒筮者,則用九筮」是也。天子既爾,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晉卜納襄王,得黃帝戰於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哀九年,晉卜伐宋,亦卜而後筮。是大事卜筮並用也。但春秋亂世,皆先卜後筮,不能如禮。其禮既先筮後卜,《尚書》先云「龜從」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龜也。鄭注《周禮》云:「筮凶則止不卜。」所以《洪範》有筮逆龜從者,崔靈恩云:「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龜。若三筮並凶,則止而不卜,鄭云。若一吉二凶,雖筮逆猶得卜之也,則《洪範》所云者是也。」其大夫則大事卜,小事筮。大事,則葬地及葬日爲事之大,則卜,故《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是也。其小事用筮,則《少牢》常祀筮日是也。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喪禮》卜葬日,以喪葬爲重,須定吉凶,故用卜也;其尋常吉祭比葬爲輕,故筮日也。葬既卜日得吉,餘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復用卜也。 「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禮,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遠某日」,故《少牢》云「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既云「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此謂大夫禮。 「旬之內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禮,云「不諏日」,注云:「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是旬之內日也,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此據大夫、士,故有旬內、旬外之日也。若天子、諸侯,其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案《少牢》《特牲》其辭皆云「來日丁亥」,不云「遠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喪事先遠日」。 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獲已,故卜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故宣八年《左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杜云:「懷,思也。」辟不思親也。此尊卑俱然,雖士亦應今月下旬先卜來月下旬,不吉,卜中旬,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謂祭祀冠昏之屬。故《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是「先近日」也。 「曰爲」至「有常」。 曰,命龜筮辭也。卜擇吉日,故云「曰爲日」。 「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者,假,因也。爾,汝也。爾,謂指蓍龜也。泰,大中之大也。欲褒美此龜筮,故謂爲大龜、大筮也。有常者,言汝泰龜、泰筮決判吉凶,分明有常也,故云「假爾泰龜」「泰筮有常」。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龜有三,命筮有二:其一爲事命龜,涖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涖卜所陳之辭,名曰述命,二也;卜人即席,西面命龜云「假爾泰龜有常」,三也。命筮二者,一爲事命筮,則主人以所爲之事命筮史,是一也;二則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爲述命,是二也。士則命龜有二,命筮有一。知士命筮有一者,《士喪禮》云:「命筮人:『哀子某爲其父筮宅。』筮人許諾,不述命。」注云:「不述者,士禮略。」是士命筮一也。知士命龜二者,《士喪禮》「涖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無有近悔』,許諾,不述命」,乃云「即席,西面坐,命龜」。既云「不述命」,是士命龜二也。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云命筮不述命,則知大夫以上述命也。故《少牢》云:「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又云「史遂述命曰『假爾泰筮有常。孝孫某來日丁亥』」云,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于述命之上也。知大夫命龜三者,以《士喪禮》涖卜爲事命龜,又有即席西面命龜,云「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龜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義曰:此大事者,謂小事之中爲大事,非《周禮》大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或云「大事卜」者,揔兼大貞、大封及八事等,雖卜筮並用,揔皆用卜,故云「大事卜」。但大事則先筮後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無卜也。 「卜筮不過三」。 王肅云:「禮以三爲成也。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則不舉也。」鄭意「不過三」者,謂一卜不吉而凶,又卜,以至於三,三若不吉則止,若筮亦然也,故魯有四卜之譏。崔靈恩云:「謂不過三用。若大事龜筮並用者,先用三王筮,次用三王龜,始是一也,三如是乃爲三也。若初始之時,三筮三龜皆凶,則止。或逆多從少,或從多逆少,如此者皆至於三也。單卜、單筮,其法唯一用而已,不吉則擇遠日,不至於三也。前以用三王之龜筮者有逆有從,故至三也。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案崔解亦有三王龜筮也。 注「魯四卜郊,《春秋》譏之」。 正義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三傳之說參差不同,若《左氏》之說,魯郊常祀,不須卜可郊與否,但卜牲與日。唯周之三月爲之,不可在四月,雖三卜,亦爲非禮。故僖三十一年《左傳》云「禮,不卜常祀」,是常祀不卜也。襄七年《左傳》云:「啓蟄而郊,郊而後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從也。」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若《公羊》之義,所云卜者皆爲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傳》云:「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又成十七年《公羊傳》云:「郊用正月上辛。」何休云:「魯郊博卜三正。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又定十五年禮「三卜之運也」,何休云:「運,轉也。已卜春三正不吉,復轉卜夏三月,周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如休之意,魯郊轉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則用夏正郊天。若此三正之內有凶不從,則得卜夏三月,但滿三吉日,則得爲郊。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穀梁》之說,《春秋》卜者皆卜日也。哀元年《穀梁傳》云:「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時也。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卜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則爲,四月、五月則不可,與《公羊》之說同,與何休意異。休以四月、五月卜滿三吉則可郊也。若鄭玄意,禮不當卜常祀,與《左氏》同,故鄭《箴膏肓》云:「當卜祀日月爾,不當卜可祀與否。」鄭又云:「以魯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數有災不吉,改卜後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啓蟄而郊,四月則不可。」故《駮異義》引《明堂》云:「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於郊。」又云:「魯用孟春建子之月,則與天子不同明矣。魯數失禮,牲數有災不吉,則改卜後月。」如鄭之言,則與《公羊》《穀梁傳》卜三正不同也。此云「魯四卜郊,《春秋》譏之」,用《公羊》《穀梁傳》三卜正、四卜非正也,是四卜爲譏,三卜得正,與《左氏》意違,《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襲」。 襲,因也。前卜不吉則止,不得因更筮,若前筮不吉則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襲」也。若相因不止,是瀆龜筮,則神不告也。王云:「三筮及三卜不相襲三者,初各專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義曰:晉獻公初卜不吉,故公云「更筮之」,是因襲也。《表記》云「卜筮不相襲」,鄭云:「襲,因也。大事則卜,小事則筮。」然與此注不同者,明襲有二義,故兩注各舉其一。一則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龜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二則筮不吉不可復卜,卜不吉不可復筮也。 「龜爲」至「踐之」。 解卜筮所用也。龜處筮後,龜覆於筮。「筴爲筮」者,筮在龜前爲決也。謂「蓍爲筴」者,筴以謀筴爲義,言用此物以謀於前事也。 「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者,解所以須卜筮之義也。先聖王,伏羲以來聖人爲天子者。不直云「先王」,又加「聖」字者,夫王未必聖,古來非一,聖不必王,孔子是也,明造制卜筮必須聖、位兼并。時者,四時及一日十二時也。日者,甲乙之屬。聖王制此卜筮,使民擇慎而信時日與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擇吉而祭祀,是「敬鬼神」。 「畏法令」者,法,典則也;令,教訓也。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爲之,則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決嫌疑」者,事既異,故更云「所以」。有嫌疑而卜筮,決斷之也。 「定猶與也」者,《說文》云:「猶,獸名,玃屬。」豫亦是獸名,象屬。此二獸皆進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謂之「猶與」。 「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者,引舊語以結之。卜筮,所以定是非也。若有疑而筮之,則人無非之也。不言卜者,從何知也。 「日而行事,則必踐之」者,踐,善也。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王云:「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踐,履也。」弗非,無非之者也。

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監駕,且爲馬行。已駕,僕展軨。展軨具視。效駕,白已駕。奮衣由右上,取貳綏。奮,振去塵也。貳,副也。跪乘,未敢立,敬也。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調試之。君出就車,則僕并轡授綏,車上僕所主。左右攘辟。謂羣臣陪位侍駕者。攘,卻也。或者攘,古讓字。車驅而騶,至于大門,君撫僕之手,而顧命車右就車,門閭、溝渠必步。車右,勇力之士,備制非常者。君行則陪乘,君式則下步行。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若僕者降等則受,不然則否。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不然,則自下拘之。撫,小止之,謙也。自下拘之,由僕手下取之也。僕與己同爵則不受。客車不入大門,謙也。婦人不立乘,異於男子。犬馬不上於堂。非摯幣也。故君子式黃髪,敬老也。發句言「故」,明此眾篇雜辭也。下卿位,尊賢也。卿位,卿之朝位也。君出,過之而上車,入未至而下車。入國不馳,愛人也。馳,善藺人也。入里必式。不誣十室。君命召,雖賤人,大夫、士必自御之。「御」當爲「訝」。訝,迎也。君雖使賤人來,必自出迎之,尊君命也。《春秋傳》曰「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訝」也,世人亂之。介者不拜,爲其拜而蓌拜。蓌則失容節。蓌猶詐也。祥車曠左,空神位也。祥車,葬之乘車。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君存,惡空其位。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遠嫌。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而俯。敬也。國君不乘奇車。出入必正也。奇車,獵、衣之屬。車上不廣欬,爲若自矜。廣猶弘也。不妄指。爲惑眾。立視五巂,立,平視也。巂猶規也,謂輪轉之度。「巂」或爲「繠」。式視馬尾,小俛。顧不過轂。爲掩在後。國中以策彗卹勿驅,塵不出軌。入國不馳。彗,竹帚。卹勿,搔摩也。國君下齊牛,式宗廟。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乘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左必式。步路馬,必中道。以足蹙路馬芻有誅,齒路馬有誅。皆廣敬也。路馬,君之馬。載鞭策,不敢執也。齒,欲年也。誅,罰也。 【疏】正義曰:此以下揔明乘車顧式、僕御謹敬之事,各隨文解之。 「君車將駕」者,謂爲君僕御之禮。君車,君所乘之車也。將駕,謂始欲駕行時也。 「則僕執策立於馬前」者,僕即御車者也。古者僕用好人爲之,故孔子曰「吾執御矣」,又云「子適衛,冉有僕」,及《周禮》諸僕皆用大夫、士也。策,馬杖也。別有人牽馬駕車,而此僕既知車事,故監駕也。又恐馬奔走,故自執馬杖立當馬前也。執策,是監駕;立馬前,恐馬行也。 「已駕,僕展軨」者,已駕,駕竟。展,視也。舊解云:「軨,車欄也。駕竟,僕則從車軨左右四面看視之,上至於欄也。」盧氏云:「軨,轄頭轊也。」皇氏謂軨是轄頭。盧言是也,一則車行由轄,二則欄之「苓」字不作「車」邊爲之。鄭云「展軨具視」,謂徧視之。 「效駕」者,效,白也。僕監視駕竟,而入白君,道駕畢,故鄭云「白已駕」也。 「奮衣由右上」者,奮,振也。由,從也。從右邊上升也。僕入白駕竟,先出就車,於車後自振其衣去塵,從右邊升上。必從右者,君位在左,故辟君空位。 「取貳綏」者,貳,副也。綏,登車索。綏有二:一是正綏,擬君之升;一是副綏,擬僕、右之升。故僕振衣畢,取副貳綏而升也。《詩》云「淑旂綏章」,箋云:「綏,所引登車也。」 「跪乘」者,謂僕先試車。時君既未出,未敢依常而立,所以跪而乘之,爲敬也。然此是暫試,空左不嫌也。 「執策分轡」者,策,馬杖也。轡,御馬索也。車有一轅而四馬駕之,中央兩馬夾轅者名服馬,兩邊名騑馬,亦曰驂馬。故《詩》云「兩服上驤,兩驂鴈行」,鄭云:「兩服,中央夾轅者也。鴈行者,言與中服相次序也。」然每一馬有兩轡,四馬八轡。以驂馬內轡繫於軾前,其驂馬外轡,并夾轅兩服馬各二轡,六轡在手,分置兩手,是各得三轡,故《詩》云「六轡在手」是也。今言「執策分轡」,謂一手執杖,又六轡以三置空手中,以三置杖手中,故云「執策分轡」也。 「驅之」者,分轡既竟,而試驅行之也。 「五步而立」者,僕向跪而驅,令馬行之,得五步止,而僕倚立,待君出也。何胤云:「跪以見敬,則立,調試之也。」 「君出就車」者,謂君始出上車時也。 「則僕并轡授綏」者,君初來欲上,而僕并六轡及策置一手中,所餘一空手取正綏授與君,令登車也。當右手并轡,左手授綏,轉身向後,引君上也。 「左右攘辟」者,左右,謂侍駕陪位諸臣也。攘,卻也。辟,遠也。君已上車,車欲進行,故左右侍者悉遷卻以辟車,使不妨車行也。 「車驅而驟」者,左右已辟,故驅車而進,則左右從者疾趨從車行也。 「至於大門」者,君最外門,謂車行至外門時也。 「君撫僕之手」者,撫,按止也。僕手執轡,車行由僕,君欲令駐車,故君抑止僕手也。 「而顧命車右就車」者,顧,迴頭也,鄭箋《詩》云「迴首曰顧」也。車右,勇力之士也。就車,謂君命勇力士令上車也。車行則有三人,君在左,僕人中央,勇士在右也。初在門內,未顧勇士,勇士故從趨在車後。今車行既至大門,方出履險阻,恐有非常,故迴頭命車右上車也。 「門閭、溝渠必步」者,是車右勇士之禮也。門閭,謂凡所過門閭處也。溝,廣深四尺者。渠亦溝也。步,謂下車也。勇士雖即上車,車若至門閭、溝渠而勇士必下車。所以然者,一則君子不誣十室,過門閭必式,君式,則臣當下也;二則溝渠是險阻,恐有傾覆,故勇士亦須下扶持之也。而僕不下者,車行由僕,僕下則車無御,故不下也。 「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 凡僕人,謂爲一切僕,非但爲君僕時也。車上既僕爲主,故爲人僕,必授綏與所升之人也。 「若僕者降等則受」者,謂士與大夫、大夫與卿御也。若御者卑降,則主人不須謙,故受取綏也。 「不然則否」者,不然,謂僕者敵體,雖御,其主人宜謙,不受其綏也。 「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者,僕者雖卑,而受其綏不謙,猶當撫止僕手,若不聽自授,然後乃受也。 「不然,則自下拘之」者,不然,不降等者。既敵,不受,而僕者必授,則主人當卻手,從僕手下自拘取之。 注「撫小」至「不受」。 正義曰:由,從也。此時主人初欲上,而僕在車上轉身嚮主人以授綏。主人不就僕手外取之,而以手從僕手下進拘取僕手裏上邊,示不用僕授也。「僕與己同爵則不受」,謂不降等者。 「客車不入大門」。 案《公食大夫禮》云「賓之乘車在大門外西方」,注云:「賓車不入門,廣敬也。」與此同。《覲禮》云「偏駕不入王門」,謂同姓金路、異姓象路之等,舍之於賓館,謂不得入王門。又云墨車龍旂以朝,墨車得入大門,但不得入廟門耳。 「婦人不立乘」者,立,倚也。婦人質弱,不倚乘,異男子也。男子倚乘而婦人坐乘,所以異也。 「犬馬不上於堂」者,賓主相見之禮也。犬馬將爲禮而賤,不牽上堂也。犬則執紲,馬則執靮,以呈之耳,非贄幣故也。贄,謂羔鴈錦玉之屬,乃上堂也。犬馬用充庭實而已,非物聘之贄幣,故不上堂也。 「故君子式黃髪」。 此以下明雜敬禮也。君子,謂人君也。黃髪,太老人也。人初老則髪白,太老則髪黃。髪黃彌老,宜敬之,故人君見而式,敬也。人君尚爾,則大夫、士可知也。若與君同行,君式則臣下;若異行,則式而已。《詩》云「黃髪兒齒」,皆謂老人也。 注「發句言『故』,明此眾篇雜辭也」。 正義曰:謂他篇上舊禮雜辭,連上至下,所以有「故」。今作《曲禮》,記者引此他篇雜辭而來爲此篇,發首有「故」也。 「下卿位」。 卿位,路門之內,門東北面位。故《論語·鄉黨》云「入公門」,又云「過位,色悖如也」,注:「過位,謂入門右,北面君揖之位。」故《燕禮》《大射》「卿大夫門右,北面,公降阼階,南鄉爾卿」是也。今謂尋常出入,故出則過卿位而上車,入則未到卿位而下車。若迎賓客,則案《樂師》注云「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反降於阼階之前」,或可下卿位是諸侯禮,《樂師》據天子禮。 「入國不馳」者,國中人多,若馳車則害人,故不馳。注云「愛人也,馳,善藺人也」,善猶好也。藺,雷剌也。若車馳,則好雷剌人也。何胤云:「藺,躐也。」 「入里必式」者,二十五家爲里,里巷首有門,十室不誣,故入里則必式而禮之,爲敬也。里必式,則門閭亦式,故門閭必步,不誣十室也。《論語》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是不誣十室也。 「君命召」者,謂有君命呼召臣也。 「雖賤人」者,君之使者假令是賤人爲之來。「大夫、士必自御之」,御,迎也。使者雖賤,而君命可尊,故雖大夫、士貴,亦自出迎之也。 注「御當」至「亂之」。 正義曰:鄭引《春秋》證御者迓也。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于鞌,《公羊傳》云:「前此者,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於齊。蕭同姪子者,齊君之母也,窺客或跛或眇,於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二大夫歸,相與率師爲鞌之戰。」《穀梁傳》云:「曹公子手僂,同時聘齊。齊頃公使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禿者御禿者,僂者御僂者,齊頃公母蕭同姪子處臺上而笑之也。」鄭言彼既以爲「訝」,此「御」故宜是「訝」,而世人亂之,讀云「御」耳。 「介者不拜」者,介,甲鎧也。著鎧者不爲式敬,故宜無所拜之也。「爲其拜而蓌拜」者,解所以不拜。蓌,挫也。戎容暨暨,著甲而屈拜,則挫損其戎威之容也。一云:蓌,詐也。言著鎧而拜,形儀不足,似詐也。虛作矯蓌則失容節,是蓌猶詐也。 「祥車曠左」。 此以下又明僕御之禮。祥猶吉也。吉車,謂平生時所乘也,死葬時因爲魂車。鬼神尚吉,故葬魂乘吉車也。曠,空也。車上貴左,故僕在右,空左以擬神也。 注「空神位也。祥車,葬之乘車」。 知葬之乘車者,以其大小二祥,生人所乘之車無空左之法,言空左,唯據葬時魂車,故知也。 「乘君之乘車」。 乘車,謂君之次路也。王者五路,玉、象、木、金、革各一路。王自乘一所,餘四路皆從行。臣若乘此車,不敢空左,故《典路》云「凡會同、軍旅、弔于四方,以路從」,鄭云:「王出於事無常,王乘一路,典路以其餘路從行,亦以華國。」又《戎右職》云「會同,充革車」,鄭云:「會同,王雖乘金路,猶以革路行。充之者,謂居左也。《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若曠左,則似祥車,近於凶時,故乘者自居左也。 「左必式」者,雖處左,而不敢自安,故恆馮式。云「乘車」,則君皆在左。若兵戎革路,則君在中央,御者居左。故成二年,韓厥代御居中,杜云:「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將在左。」以此而言,則元帥及君宜在中也。又《詩》云「左旋右抽」,鄭箋云:「左,左人,謂御者。右,車右也。中軍,謂將也。」兵車之法,將居鼓下,故御者在左。君存,惡空其位也。《太僕》云「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注云:「前驅,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馭,不參乘,辟王也。亦有車右焉。」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 正義曰:僕在中央,婦人在左,僕御之時進左手持轡。所以爾者,形微相背也。 「後右手」者,若進右手,則近相嚮,相嚮則生嫌,故後右手,遠嫌也。 「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者,禮以相嚮爲敬,故進右手。非男女,無所嫌也。「而俯」者,既御,不得恆式,故但俯俛而爲敬也,并兩御也。 「國君不乘奇車」者,國君出入宜正,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車。盧氏云:「不如御者之車也」。 注「出入」至「之屬」。 正義曰:《隱義》曰:「獵車之形,今之鉤車是也。衣車,如鼈而長也。漢桓帝之時禁臣下乘之。」 「車上不廣欬」。 廣,弘大也。欬,聲欬也。車已高,若在上而聲大欬,似自驕矜,又驚眾也。 「不妄指」者,妄,虛也。在車上高,若無事忽虛以手指麾於四方,並爲惑眾也。 「立視五巂」,車上依禮。巂,規也。車輪一周爲一規。乘車之輪高六尺六寸,徑一圍三,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又六寸,爲一尺八寸,揔一規爲一丈九尺八寸,五規爲九十九尺,六尺爲步,揔爲十六步半,在車上所視,則前十六步半地。 注「巂猶規也」。 正義曰:知巂爲規者,以巂、規聲相近,故爲規。規是圓,故讀從規。言「或爲『繠』」,他本《禮記》有作「繠」字者。 「式視馬尾」者,馬引車,其尾近在車欄前,故車上馮式下頭時不得遠矚,而令瞻視馬尾。 「顧不過轂」者,車轂也。若轉頭,不得過轂,過轂則掩後人私也。《論語》云「車中不內顧」是也。 「國中以策彗卹勿驅」者,前云「入國不馳」,此爲不馳,故爲遲行法也。策,馬杖。彗,竹帚也。 注「卹勿,搔摩也」,入國不馳,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帚帶葉者爲杖。形如埽帚,故云「策彗」。云「卹勿」者,以策微近馬體,不欲令疾也。但僕搔摩之時,其形狀卹勿然。 「塵不出軌」者,軌,車轍也。車行遲,故塵埃不起,不飛揚出轍外也。 「國君下齊牛,式宗廟」。 案《齊右職》云「凡有牲事則前馬」,注云:「王見牲則拱而式。」又引《曲禮》曰「國君下宗朝,式齊牛」。鄭注《周官》與此文異者,熊氏云:「此文誤,當以《周禮》注爲正。宜云『下宗朝,式齊牛』。」 「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者,公門,謂君之門也。路馬,君之馬也。敬君,至門下車;重君物,故見君馬而式之也。馬比門輕,故有下、式之異。 「乘路馬,必朝服」者,謂臣行儀習禮獨行時也。路馬,君之車馬。臣雖得乘之,猶不可慢,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 「載鞭策」者,又不敢執杖杖馬,故但載杖以行也。 「不敢授綏」者,君在則僕人授綏,今習儀者身既居左,自馭而乘,雖有車右,而不敢授綏與己也。 「左必式」者,既不空左,故亦居左,式而敬之。此言「不敢授綏」,與前「不敢曠左」文互也。 「步路馬,必中道」者,此謂單牽君馬行時。步猶行也。若牽行君之馬,必在中道正路,爲敬也。 「以足蹙路馬芻有誅」。 芻,食馬草也。誅,罰也。此草擬爲供馬所食,若以足蹴蹹之者,則被責罰也。 「齒路馬有誅」者,齒,年也。若論量君馬歲數,亦爲不敬,亦被責罰。皆廣敬也。

曲禮下第二[编辑]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義與前篇同,簡策重多,分爲上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高下之節。執天子之器則上衡,謂高於心,彌敬也。此衡謂與心平。國君則平衡,大夫則綏之,士則提之。綏讀曰妥。妥之,謂下於心。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重慎之也。主,君也。克,勝也。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行不舉足,車輪曳踵。重慎也。尚左手,尊左也。車輪,謂行不絕也。立則磬折垂佩。主佩倚則臣佩垂,主佩垂則臣佩委。君臣俛仰之節。倚,謂附於身。小俛則垂,大俛則委於地。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藉,藻也。裼、襲,文質相變耳。有藻爲文,裼見美亦文。無藻爲質,襲充美亦質。圭璋特而襲,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奉之者,謂仰手當心奉持其物。提之者,謂屈臂當帶而提挈其物。帶有二處:朝服之屬,其帶則高於心;深衣之類,其帶則下於脇。何以知然?《玉藻》說大帶云:「三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長三尺而居帶之下三分之二,則帶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人長八尺爲限,若帶下四尺五寸,則帶上所餘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帶則高也。而《深衣》云:「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脇,當無骨者。」故知深衣之帶則下也。今云「提者當帶」,謂深衣之帶。且古人恆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執天」至「提之」。 正義曰:嚮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爲其君上提奉之禮也。執,持也。上猶高也。衡,平也。平謂人之拱手正當心平,故謂心爲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爲擎奉皆高於心,彌敬也。此衡謂與心平也,凡言衡有二處:若「大夫衡視」,則面爲衡;此爲天子執器,則「上衡」謂高心也。既有二處不同,故鄭云「此衡與心平」,明他衡者不與心平也。 「國君則平衡」者,國君,諸侯也,降於天子,故其臣爲奉持器與心齊平也。 「大夫則綏之」者,綏,下也。又降於諸侯,故其臣爲奉器下於心也。 「士則提之」者,上云「大夫綏之」,已下於心,今爲士提之,又在綏之下,即上「提者當帶」。然凡常提物尚得當帶,今爲士提物更在帶下者,士臣爲士,卑遠於君,故厭降在下。故禮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義同也。 「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 嚮明持奉高下之節,此辨持奉之容儀也。主亦君也。禮,大夫稱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諸侯,下含大夫爲君者,故并曰「主」,士則不然。克,勝也。尊者之器,不論輕重,其臣執之,唯宜重慎。器雖輕小,而執之恆如實重,如不勝之容也。故《論語》云「孔子執圭,鞠躬如也,如不勝」,《聘禮》曰「上介執玉如重」是也。 「執主」至「曳踵」。 又明提奉用手足之儀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謂執持君器及幣玉也。若擎奉此物,則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舉足,車輪曳踵」者,曳,拽也。踵,腳後也。若執器行時,則不得舉足,但起前拽後,使踵如車輪,曳地而行,故云「車輪曳踵」。 「立則磬折垂佩」。 嚮明奉持及手足之儀,此明授受時禮也。立,倚也。佩,謂玉珮也。帶佩於兩邊。臣則身宜僂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身既僂折,則所著之佩從兩邊出,縣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謂君也,倚猶附也。君宜直立,則佩直附倚身而縣垂不出前。 「則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則臣宜曲折,曲折則佩不得倚身,故縣垂於前也。 「主佩垂則臣佩委」者,主,君也。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則臣彌曲,故佩磐委於地。然臣不發初太曲,必待君僂而後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義也。 「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凡執玉之時,必有其藻,以承於玉。若盡飾見美之時,必垂藻於兩端,令垂向於下,謂之「有藉」。當時所執之人則去體上外服,以見在內裼衣,故云「有藉者則裼」也。其事質充美之時,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謂之「無藉」。當時所執之人則掩其上服,襲蓋裼衣,謂之「無藉者則襲」。此謂執玉之人朝聘行禮,或有裼時,或有襲時。 注「圭璋」至「是也」。 正義曰:鄭云此者,以經云裼、襲,據人之裼、襲,欲明玉亦有裼、襲。云「圭璋特而襲」者,上公享王圭以馬,享后璋以皮。皮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圭璋既是寶物,不可露見,必以物覆襲之,故云「圭璋特而襲」也。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謂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錦。既有帛、錦承玉,上唯用輕細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襲,其玉亦有裼、襲之義。此皇氏之說。熊氏以爲上明賓介二人爲裼、襲,「圭璋特」以下又明賓主各自爲裼、襲,謂朝時用圭璋特,賓主俱襲,行享時用璧琮加束帛,賓主俱裼。亦是也。凡執玉,「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注云:「德能覆蓋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爲貴。」又孔安國注《顧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諸侯之圭,以爲瑞信。」子男執璧,蓋亦刻驗覆之,但無以言焉。又執鎮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廟,知者,《典瑞》云「王執鎮圭以朝日」,又《鄭志》云「祭天地宗廟,亦執之」,是。朝日既執鎮圭,則夕月亦當然也。《大宗伯》云「王執鎮圭」,注:「以四鎮之山爲瑑飾,圭長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其五等諸侯,《大宗伯》又云「公執桓圭」,注云:「雙植謂之桓。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長九寸。」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宗伯》又云「侯執信圭,伯執躬圭」,注云:「蓋皆象以人形爲瑑飾,文有麤縟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長七寸。」故《玉人》云:「命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江南儒者解云:「直者爲信,其文縟細;曲者爲躬,其文麤略。」義或然也。《宗伯》又云「子執穀璧,男執蒲璧」,注云:「穀所以養人。蒲爲席,所以安人。不執圭者,未成國也。」蓋瑑爲穀稼及蒲葦之文。蓋皆徑五寸,故《大行人》云「子執穀璧,男執蒲璧,五寸」是也。凡圭,廣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禮記》文。其璧則內有孔,外有玉。其孔謂之好,故《爾雅·釋器》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此謂諸侯所執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故《典瑞》前既陳玉,則云「朝覲宗遇會同於王,諸侯相見亦如之」是也。其公侯伯朝后皆用璋,知者,以《聘禮》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則知於天子及后亦然也。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后宜用琮,以璧、琮相對故也。鄭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後享天子圭以馬,享后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數。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是也。其諸侯相朝所執之玉與朝天子同,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知者,《聘禮》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禮亦當然。子男相享則降用琥以繡、璜以黼,故鄭注《小行人》云「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其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其藉玉之藻,鄭注《覲禮》云:「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天子則以五采畫之,諸侯則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又云「瑑圭璋璧琮,繅皆二采一就」是也。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別二行爲一就,故五就也。三采三就者,亦采別二行爲一就,故三就也。二采二就者,亦采別二行爲一就,故再就也。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二采,采則別唯一行,共爲一就。知然者,《雜記》及《聘禮記》三采六等,則知天子、諸侯采別爲二等也。」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則《禮說·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諸侯皆以三帛以薦玉」,宋均注云:「其殷禮,三帛謂朱、白。倉,象三正。」其五帝之禮,薦玉用一色之帛,故鄭注《虞書》「三帛」:「高陽氏之後用赤繒,高辛氏之後用黑繒,其餘用白繒。」其餘,謂堯舜之諸侯。既以采色畫韋衣於板上,前後垂之,又有五采組繩以爲繫。其組,上以玄,爲天;下以黃,爲地,長尺,無事則以繫玉,有事則垂爲飾。故《聘禮記》云「皆玄纁繫,長尺,絢組」,注云「采成文曰絢。繫,無事則以繫玉,因以爲飾,皆用五采組,上以玄,下以絳爲地」是也。其裼、襲之義者,藻藉有二種:一者以韋衣木畫之也,二者絢組垂之。若板之藻藉則常有,今言無有,據垂之也。其垂藻之時則須裼,屈藻之時則須襲。案《聘禮》賓至主人廟門之外,「賈人東面坐,啓櫝,取圭,垂繅,不起而授上介」,注云:「不言裼襲者,賤不裼也。」以賈賤,故不言裼,明貴者垂藻當裼也。又云「上介不襲,執圭,屈繅,授賓」,注:「上介不襲者,以盛禮不在於己。」明屈藻合襲也。又云「賓襲執圭」,又云「公襲受玉」,於時圭皆屈藻,故賓與公執玉皆襲,是屈藻之時皆襲,則所謂「無藉者襲」是也。《聘禮》又云「賓出,公授宰玉,裼,降立」,是授玉之後乃裼也。又云「賓裼,奉束帛加璧享」,是「有藉者裼」。凡朝之與聘,賓與主君行禮皆屈而襲,至于行享之時皆裼也。知者,以《聘禮》行聘則襲,受享則裼。凡享時,其玉皆無藉藻,故崔靈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餘則束帛加璧,既有束帛,不須藻。」凡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禮,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並云「廟中將幣三享」。《覲禮》云四享者,鄭注云:「四當爲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腊、龜、金、丹漆,唯國所有。分爲三享,皆以璧帛致之。」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禮》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裼所以異於襲者,凡衣,近體有袍襗之屬,其外有裘。夏月則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襲衣,襲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則皮弁之屬也。掩而不開,則謂之爲襲。若開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謂之爲裼。故鄭注《聘禮》云:「裼者,左袒也。」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時,其人則裼;屈藻之時,其人則襲,則裼、襲不相因。《表記》云「裼、襲不相因」者,彼謂各執其物,執龜玉者則襲,受享者則裼,與此同也。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士不名家相、長妾。雖貴,於其國家猶有所尊也。卿老,上卿也。世臣,父時老臣。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余小子」,辟天子之子未除喪之名。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亦辟其君之子未除喪之名。不敢與世子同名。辟僭傚也。其先之生則亦不改。「世」或爲「大」。 【疏】正義曰:此一節揔明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不名卿老」者,人君雖有國家之貴,猶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卿老,謂上卿。上卿貴,故曰卿老。世婦者,謂兩媵也,次於夫人,而貴於諸妾也。言諸侯雖貴,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姪娣」者,世臣,父在時老臣也。姪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從妻來爲妾也。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貴妾名也。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賢,謂襲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長妾」者,家相,謂助知家事者也。長妾,妾之有子者也。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不名長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長妾者,當謂娣也。故鄭注《昏禮》云『娣尊姪卑』。」義或然也。 「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喪,擯者接對賓客之辭也。君大夫,謂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則亦稱曰君,故云「君大夫」也。天子未除喪,自稱曰「余小子」。今大夫有地,雖同曰君,而其子在喪,不敢同天子稱「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者,此諸侯之大夫、士之子也。諸侯在喪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與世子同名」者,世子,謂諸侯之適子也。諸侯之臣爲其子作名,不得與君適子名同也。《白虎通》云:「父在,稱世子何?繫於君也。」 注「辟僭」至「爲大」。 正義曰:若名子與君世子同,則嫌其名自比擬於君,故云「避僭傚」也。世子貴,不得同,則與庶子同不嫌。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爲名,而君來同之,此是君來同己,不須易也。故《穀梁·昭七年》傳云:「何爲君臣同名?君子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由來也。」是臣先名,君後名同之,臣不改也。又案《雜記》云:「與君之諱同,則稱字。」若先生,與世子同名,亦當然也。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異義》:「《公羊》說,臣子先死,君父猶名之。孔子云『鯉也死』,是已死而稱名。《左氏》說,既沒,稱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稱其字。《穀梁》同《左氏》說。許慎謹案:同《左氏》《穀梁》說,以爲《論語》稱『鯉也死』時實未死,假言死耳。」鄭康成亦同《左氏》《穀梁》之義,以《論語》云「鯉也死,有棺而無椁」是實死未葬已前也。故鄭駮許慎云:「設言死,凡人於恩猶不然,況賢聖乎?」然鯉也死,未滿五十,鯉死稱「伯魚」者,案《冠禮》二十已稱「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但五十直稱「伯」耳。焦氏問:「案《春秋》『君在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無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當何稱?」張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稱未聞。」案稱「嗣子某」,或殷禮也。

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言曰「某有負薪之憂」。射者,所以觀德,唯有疾可以辭也。使士射,謂以備耦也。「憂」或爲「疾」。 【疏】正義曰:射法,每兩人相對,以決勝負,名之曰耦。耦,貴賤必對,故卿與卿耦,大夫與大夫耦。或奇餘不足,則使士備耦。案《大射》君與賓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又司射誓耦:「卑者與尊者爲耦,不異侯。」是言士得備預爲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禮也。 「不能,則辭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當自稱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則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誤用己也。 「言曰『某有負薪之憂』」者,此稱疾之辭也。某,士名也。負,擔也。薪,樵也,大樵曰薪。《詩》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是大,故用斧也。憂,勞也。言己有擔樵之餘勞,不堪射也。不直云「疾」而云「負薪」者,若直云「疾」,則似敖慢,故陳疾之所由,明非假也。然士祿代耕,且後問庶人子云「能負薪」,而今云士負薪者,亦謙辭也。兼言昔未爲士時經擔樵,今猶發動昔日之勞也。《白虎通》云:「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復豫政也;諸侯曰負子,子,民也,言憂民不復子之也。」桓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公羊》云有疾曰「負茲」。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蓋「子」「茲」聲相近,其字相亂,未知孰是。《音義隱》云:「天子曰不豫,諸侯曰不茲,大夫曰犬馬,士曰負薪。」 注「使士」至「爲疾」。 正義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備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須云使,又不應辭。以其言使、言辭,故云備耦。」

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禮也。禮尚謙也。不顧望,若子路帥爾而對。 【疏】正義曰:謂多人侍而君子有問,若指問一人,則一人直對;若問多人,則侍者當先顧望坐中,或有勝己者宜前,而己不得率爾先對。先對,非禮也。 注「禮尚」至「而對」。 正義曰:此證問多人而不顧望對者,《論語》云:子路、曾晳、冉有、公西華侍於孔子,孔子問四人各言其志,而子路率爾先對,云「願治千乘之國」,而孔子哂之,云「爲國以禮,其言不讓,是故哂之」。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求猶務也。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脩其法而審行之。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去國三世,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三世,自祖至孫。踰久可以忘故俗,而猶不變者,爵祿有列於朝,謂君不絕其祖祀,復立其族,若臧紇奔邾,立臧爲矣。詔,告也,謂與卿大夫吉凶往來相赴告。若兄弟宗族猶存,則反告於宗後。謂無列、無詔者。反告,亦謂吉凶也。宗後,宗子也。去國三世,爵祿無列於朝,出入無詔於國,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以故國與己無恩。興,謂起爲卿大夫。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臣去本國行禮之事,各隨文解之。 「君子行禮」者,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者也。求猶務也。俗者,本國禮法所行也。明雖居他國,猶宜重本,行故國法,不務變之從新也。如杞、宋之臣入於齊、魯,齊、魯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己本國禮法也。此云「不變俗」,謂大夫出在他國,不變己本國之俗。案鄭答趙商,以爲衛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禮,即引此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如鄭之意,不變所往之國舊時風俗。與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國,亦不忘本,故云不變本國風俗。人君務在化民,因其舊俗,往之新國,不須改也。」然則「不求變俗」,其文雖一,但人君、人臣兩義不同。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舊俗者,《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又《左傳·定四年》,『封魯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虛,啓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虛,啓以夏政。』皆因其舊俗也。」案有列於朝,有詔於國,三代之內。《喪服》爲舊君齊衰三月,傳曰:「三諫不從,待放未絕者,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詔於國。」如《喪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時,名爲有列、有詔,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據爲舊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時名爲有列、有詔。此據去國之後,但有列、有詔,仍行舊國之禮。斷章取證,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禮」者,此陳不變之事。若祭祀之禮不變,即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及先求陰陽、犧牲騂黑之屬也。「居喪之服」者,殷雖尊貴,猶服傍親,周則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處上;周世貴正,嗣孫居其首。 「皆如其國之故」者,謂故俗也。凡上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國俗也。然上既舉三條,餘冠、昏之屬從可知也。 「謹脩其法而審行之」者,并結前事,各令分明。謹脩本國之法,審慎以行之。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孫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禮,是不變俗也。 「去國」至「宗後」。 正義曰:此以下明在他國而得變俗者也。將明得變,故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國三世」,謂三諫不從,及他事礙被黜出,入新國已經三世者,則鄭注云「三世,自祖至孫」也。 「爵祿有列於朝」者,謂本國君不絕其祖祀,復立族爲後有朝者也。 「出入有詔於國」者,出入,猶吉凶之事更相往來也。詔,告也。去已三世,而本國之君猶爲立後不絕,則若有吉凶之事,當與本國卿大夫往來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詔於國」。 注「若臧紇奔邾,立臧爲矣」。 正義曰:引之者,證有列法也。臧紇,武仲也,時爲季氏家廢長立少,故與孟氏相惡,遂出奔邾。魯人以臧紇有功,復立其異母兄臧爲,以守先祀,是「有列」也。故魯襄二十三年《左傳》云:「臧紇奔邾,使告臧賈,且致大蔡焉,曰:『紇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弔。紇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納請,其可。』賈曰:『是家之禍,非子之過。賈聞命矣。』再拜受龜,使爲以納請,遂自爲也。乃立臧爲,紇致防而奔齊。」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後」。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祿無列於朝,吉凶不相詔告,而不仕新國者。宗族兄弟,謂本國之親。宗後,大宗之後也。已本國不列、不告,若宗族猶存,兄弟尚在,己有吉凶,當反還告宗適,不忘本故也。前告國者,亦告兄弟耳。然既未仕新國,猶用本國禮也。《音義隱》云:「雖無列於朝,有吉凶,猶反告於宗後。其都無親在故國,不復來往也。」 「去國」至「之法」。 此猶是論無列、無詔而反告宗後者,今得仕新國者也。但仕新國有異,故重言「三世」也。 「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者,唯興,謂己始仕也。雖有宗族相告,己仕新國,而本國無列、無詔,故所行禮俗悉改從新也。然推此而言,若本國猶有列、詔者,雖仕新國,猶行故俗。何以知然?既云無列而從新,明有列,理不從也。又若無詔而不仕新者,不得從新。何以知然?既云「唯興」,明不興則不從。無列、無詔,唯興之日,三世即從新國之制。孔子去宋既久,父爲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從殷制者,熊氏云:「案《句命決》云:『丘爲制法之主,黑綠不代蒼黃。』聖人特爲制法,不與常禮同也。」 注「興,謂起爲卿大夫」。 正義曰:鄭意云「起爲卿大夫」者,則若爲士,猶卑,不得變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