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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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食」至「澤手」。 正義曰:共食,謂同事聚居,非禮食,則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謙,不輒厭飫爲飽也。 「共飯不澤手」者,亦是共器盛飯也。澤,謂光澤也。古之禮,飯不用箸,但用手。既與人共飯,手宜絜淨,不得臨食始捼莎手乃食,恐爲人穢也。 注「爲汗生不絜」。 正義曰:絜,淨也。若澤手,手必汗生,則不絜淨也。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澤汙飯也。 「毋摶飯」。 正義曰:共器,若取飯作摶,則易得多,是欲爭飽,非謙也。故注云「爲欲致飽,不謙」也。 「毋放」至「嘬炙」。 正義曰:「放飯」者,手就器中取飯,飯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去手餘飯於器中,人所穢」者,當棄餘於篚;無篚,棄餘於會。會謂簋蓋也。 「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故鄭云「大歠嫌欲疾」。 「毋咤食」者,咤,謂以舌口中作聲也,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齧骨」者,一則有聲;二則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飽,故庾云「爲無肉之嫌」;三則齧之口脣可憎,故不齧也。「爲有聲響,不敬」,鄭舉一隅也。 「毋反魚肉」者,謂與人同器也,己齧殘不可反還器中,爲人穢之也。故鄭云:「謂己歷口,人所穢。」崔靈恩云:「不可反於故處,是以《少牢禮》尸所食之餘肉皆別致於肵俎,不反本處也。」 「毋投與狗骨」者,投,致也;狗,犬也。言爲客之禮,無得食主肉後棄其骨與犬,故鄭云「爲其賤飲食之物」。 「毋固獲」者,專取曰固,爭取曰獲。與人共食,不可專固獨得及爭取也。盧植云:「固獲取之,爲其不廉也。」 「毋揚飯」者,飯熱當待冷,若揚去熱氣,則爲貪快傷廉也。 「飯黍毋以箸」者,飯黍無用箸,當用匕。故《少牢》云「廩人溉匕與敦」,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聲,不敬、傷廉也。故鄭云「亦嫌欲疾也」。「嚃爲不嚼菜」,羹有菜者用梜,故不得歠,當梜嚼也。 「毋絮羹」者,絮,謂就食器中調足鹽梅也。若得主人羹,更於器中調和,是嫌主人食味惡也。 注「爲其詳於味也。絮猶調也」,詳,審也,謂更詳審,嫌淡也。 「毋刺齒」者,口容止,不得刺弄之,爲不敬也。謂其弄口。《少儀》曰「口容止」,容儀欲靜止也。 「毋歠醢」者,醢,肉醬也。醬宜鹹,客若歠之,則是醬淡也。 「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者,亨,煑也。若客失禮而絮羹,則主人宜有優賓之辭,謝之云:以家不能亨煑,故羹味不調適也。 「客歠醢,主人辭以窶」者,窶,無禮也。若客失禮而歠醢,則主人亦致謝云:主人作醢淡而無鹽,故可歠也。《詩》云「終窶且貧」,毛云:「窶,無禮也。」箋云:「君於己祿薄,終不足以爲禮也。」兩辭皆優饒於賓也。 「濡肉齒決」者,濡,濕也。濕軟不可用手擘,故用齒斷決而食之。決猶斷也。 「乾肉不齒決」者,乾肉,脯屬也,堅肕不可齒決斷之,故須用手擘而食之,鄭注《腊人》云「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也。 「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當以齒嚌而反置俎上,不一舉而併食。併食之曰嘬,是貪食也。 注「爲其」至「于俎」。 正義曰:不細齧之,是一舉盡臠也。「《特牲》《少牢》嚌之,加于俎」者,嚌,至齒也。《特牲》《少牢饋食禮》,尸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嚌之,嚌之竟而加至于俎上也。但此所嚌,取彼嚌至齒,反置于俎則同。然前云「無反魚肉」,此得反于俎者,上文謂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鄭云「爲其已歷口,人所穢」,《特牲》《少牢》獨食,故得反也。 「卒食,客自前跪,徹飯齊,以授相者」。 正義曰:卒食,食已也。自,從也。食坐在前,南嚮。候客食竟,加于俎,起從坐前,北面,當己坐而跪,自徹己所食飯與齊。飯齊,食主,故答主人初所親饋者也。此是卑者侍食之客耳,若敵者則否。 「以授相者」,相者,謂主人佐助進食者,賓以所徹飯齊以授之。 注「謙也」至「降也」。 正義曰:齊,醬屬也。齊,醬、葅,通名耳。「《公食大夫禮》『賓卒食,北面取粱與醬以降』」者,引證自徹是卑客也。大夫卑,於公所爲客,故食竟自取飯及醬以降下,當知敵者否。 「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者,主人起辭,不聽自徹,則客亦止而坐也。 「侍飲於長者」。 正義曰:明侍尊長飲酒法也。食竟宜飲酒,故次之。 「酒進則起」者,謂長者賜侍者酒,進至侍者前,則起。侍者見酒至,不敢即飲,故起也。 「拜受於尊所」者,尊所,謂陳尊之處也。侍者起而往尊處拜受之也。陳尊之所,貴賤不同。若諸侯燕禮、大射,設尊在東楹之西,自北嚮南陳之。酌者在尊東,西嚮,以酌者之左爲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專有此惠也。若鄉飲酒及卿大夫燕,則設尊陳於房戶之間,東西列尊,尊面嚮南,酌者嚮北,以西爲上尊。時主人在阼,西嚮,賓在戶西牖前,南嚮,使賓主得夾尊,示不敢專惠也。今云「拜受於尊所」者,當是燕禮,而《燕禮》不云拜受於尊所,《鄉飲酒》亦無此語,正是文不具耳。近尊嚮長者,故往於尊所,嚮長者而拜。 注「降席」至「鄉尊」。 正義曰:何胤云:「尊者,主人也。拜者在尊所,對主人也。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嚮尊,謂主人尊也。」崔靈恩云:「卿大夫燕飲,主人面亦嚮尊。若鄉飲酒,皆主人與賓夾尊也。」今案,何、崔並是解此拜受尊若所嚮長者之證也。 「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者,長者辭止少者之起,長者既止,故少者復反還其席而飲賜也。 「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者,舉猶飲也;釂,盡也。飲酒,尊卑異爵,故《燕禮》公執膳爵,受賜爵者執散爵。今少者雖反席而飲,要須待長者盡爵後,少者乃得飲也。若長者飲未盡,則少者不敢飲也。 注「不敢」至「飲也」。 正義曰:證長者未盡,少者不敢飲也。《燕禮》曰「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飲」,鄭注云:「不敢先虛爵。」明此勸惠從尊者來也。然此與《燕禮》及注合,而與《士相見》及《玉藻》違。案《士相見禮》云:「若君賜之爵,則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鄭云:「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玉藻》云:「君若賜之爵,則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注云:「不敢先君盡爵。」案二文皆先君卒爵,而此云後飲者,此據燕飲正禮,故引《燕禮》以證之。《玉藻》及《士相見禮》謂私燕之禮,故不同也。 「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 正義曰:此明凡受賜禮也。少謂幼稚,賤謂僮僕之屬也。若少者及賤者被尊長之賜,則不敢辭謙,宜即受也,不敢亢禮也。敵者亢而有辭,少者、賤者故不敢也。 「御食於君」。 正義曰:御者非侍者,但是勸侑君食也。 「君賜餘」者,謂君食竟,以食殘餘賜御者也。 「器之溉者不寫」者,溉,滌也。寫,謂倒傳之也。若所賜食之器可滌溉者,不畏汙,則不須倒寫,仍於器中食之。食訖,乃澡絜以還君也。 「其餘皆寫」者,其餘,謂不可滌溉之器也。若不倒寫,久則浸汙其器,又不可澡絜,則壞尊者物也,故皆倒寫之。 注「重汙」至「曰御」。 正義曰:「溉謂陶梓之器」者,陶是瓦甒之屬,梓是杯杅之屬,並可滌絜之者。何胤云:「梓,漆也。」「不溉謂萑竹之器」者,萑,葦也,是織萑爲之器,竹是織竹爲之器,並謂筐筥之屬,並不可澡絜者。鄭注《司几筵職》云:「萑如葦而細。」云「勸侑曰御」者,何胤云:「勸侑,謂卑者勸美尊者之食也。」 「餕餘」至「祭妻」。 正義曰:餕者,食餘之名。祭,謂祭先也。因前有賜餘,故明食人之餘不祭者也。凡食人之餘及日晚食朝饌之餘皆云餕,故《玉藻》云「日中而餕」,鄭云:「餕,食朝之餘也。」今此明凡食餘悉祭,若不祭者,唯此下二條也。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者,若父得子餘、夫得妻餘,不須祭者,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條,悉祭也。父得有子餘者,熊氏云:「謂年老致仕,傳家事於子孫,子孫有賓客之事,故父得餕其子餘。夫餕其妻餘者,謂宗婦與族人婦燕飲有餘,夫得食之。」 「御同於長者,雖貳不辭」。 正義曰:御,謂侍也。同,謂侍食而與長者同饌也。貳,謂重也。侍者雖獲殽膳重,而己不須辭其多也。所以然者,此饌本爲長者設耳,若辭之,則嫌當長者。何胤云:「禮,當盛饌宜辭,以賤不能當之。此侍食於長者,盛饌不在己,故鄭云:『貳謂重殽膳也。辭之,爲長者嫌也。』」 「偶坐不辭」。 正義曰:偶,媲也。或彼爲客設饌,而召己往媲偶於客共食,此饌本不爲己設,故己不辭之也。又一云:偶,二也。若唯獨有己,主人設饌,己當辭謝。若與他人俱坐,則己不假辭,以主人意不必在己也。故鄭云「盛饌不爲己」,並會兩通也。 「羹之」至「用梜」。 正義曰:有菜者,爲鉶羹是也。以其有菜交橫,非梜不可。無菜者,謂大羹湆也,直歠之而已。其有肉調者,犬羹、兔羹之屬,或當用匕也。 「爲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 正義曰:此爲人君削瓜禮也。削,刊也。副,析也。絺,細葛也。謂先刊其皮而析爲四解,又橫切之,既破,又橫解,而細葛爲巾,覆上而進之也。 「爲國君者華之,巾以綌」者,華,謂半破也。綌,麤葛也。諸侯禮降,故破而不四析也,亦橫斷之。雖與天子俱無文,推理亦橫斷。而巾用麤葛,覆而進之。《爾雅》云「瓜曰華之」,郭璞云:「食啖治擇之名。」 「爲大夫累之」者,累,倮也,不巾覆也。大夫降於諸侯,直削而中裂橫斷而已,不巾覆而進之。知對破而橫斷之者,鄭云「士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則知大夫猶中裂而橫斷,倮而已。 「士疐之」者,疐,謂脫華處。士不半破,但除疐而橫斷,亦不覆也。下注庶人云「不橫斷」,則知士橫斷也,故鄭云「士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 「庶人齕之」者,庶人,府史之屬也。齕,齧也。既注云「不橫斷」,故知去疐而齧之也。然此削瓜等級不同,非謂平常之日,當是公庭大會之時也。

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憂不爲容也。言不惰,憂不在私好。琴瑟不御,憂不在樂。食肉不至變味,飲酒不至變貌,憂不在味。笑不至矧,怒不至詈,憂在心,難變也。齒本曰矧,大笑則見。疾止復故。自若常也。有憂者側席而坐,側猶特也。憂不在接人,不布他面席。有喪者專席而坐。降居處也。專猶單也。 【疏】正義曰:此已下明親疾人子之禮及除喪後之儀,各隨文解之。 「言不惰」者,惰,訛不正之言。 注「憂不在私好」。 正義曰:好,謂華好言語、戲劇、華飾、文辭,故云「不在私好」。 「食肉不至變味」。 正義曰:猶許食肉,但不許多耳。變味者,少食則味不變,多食則口味變也。 「有憂者側席而坐」者,憂,亦謂親有病也。側猶獨也。獨席,謂獨坐,不舒他面席也,明憂不在接人故也。平常則舒他面席也。 注「側猶特也」。 正義曰:案《聘禮》云公禮賓,「公側受醴」,是側猶特也。 「有喪者專席而坐」。 正義曰:專猶單也。吉時貴賤有重席之禮,若父母始喪,寢苫無席,卒哭後乃有芐翦不納,自齊衰以下始喪而有席,並不重降居處也。

水潦降,不獻魚鼈。不饒多也。獻鳥者佛其首,爲其喙害人也。佛,戾也。蓋爲小竹籠以冒之。畜鳥者則勿佛也。畜,養也。養則馴。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甲者執冑,獻杖者執末,獻民虜者操右袂,獻粟者執右契,獻米者操量鼓,獻孰食者操醬齊,獻田宅者操書致。凡操、執者,謂手所舉以告者也。設其大者,舉其小者,便也。甲,鎧也。冑,兜鍪也。民虜,軍所獲也,操其右袂制之。契,券要也,右爲尊。量鼓,量器名。凡遺人弓者,張弓尚筋,弛弓尚角,弓有往來體,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順也。遺人無時,已定體則張之,未定體則弛之。右手執簫,左手承弣。簫,弭頭也,謂之簫,簫,邪也。弣,把中。尊卑垂帨。帨,佩巾也。磬折則佩垂。授受之儀,尊卑一。若主人拜,拜受也。則客還辟,辟拜。辟拜,謙不敢當。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由,從也。從客之左,右客,尊之。接下,接客手下也。承弣卻手,則簫覆手與?鄉與客並,然後受。於堂上則俱南面。禮,敵者並授。進劒者左首,左首,尊也。進戈者前其鐏,後其刃,進矛戟者前其鐓。後刃,敬也。三兵鐏、鐓雖在下,猶爲首。銳底曰鐏,取其鐏地;平底曰鐓,取其鐓地。進几杖者拂之,尊者所馮依,拂去塵,敬。效馬、效羊者右牽之,用右手便。效猶呈見。效犬者左牽之,犬齛齧人,右手當禁備之。執禽者左首,左首尊。飾羔鴈者以繢,繢,畫也。諸侯大夫以布,天子大夫以畫。受珠玉者以掬,慎也,掬手中。受弓劒者以袂,敬也。飲玉爵者弗揮。爲其寶而脆。凡以弓劒、苞苴、簞笥問人者,問猶遺也。苞苴,裹魚肉,或以葦,或以茅。簞笥,盛飯食者。圜曰簞,方曰笥。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謂使者。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獻遺人物及授受之儀,今各隨文解之。 「水潦降,不獻魚鼈」者,案定四年《左傳》云「水潦方降」,今謂「水潦降」者,天降下水潦,魚鼈難得,故注云「不饒多也」。盧植、庾蔚之等並以爲然。或解鄭云「不饒多」者,以爲水潦降下,魚鼈豐足,不饒益其多。 「獻鳥者佛其首」者,王云:「佛,謂取首戾轉之,恐其喙害人也。」鄭云:「佛,戾也。蓋爲小竹籠以冒之。」案王、鄭義同,而加籠籠之,爲其喙害人也。 「畜鳥者則勿佛也」者,畜,養也。養則馴也。馴,善也。鳥經人養,則不喙害人,故獻之不用籠冒及戾之。 「獻車馬者執策綏」者,策是馬杖,綏是上車之繩。車馬不上於堂,不可投進尊者之前,但執策綏,策綏易呈,呈之則知有車馬也。 「獻甲者執冑」者,甲,鎧也。謂鎧爲甲者,言如龜鼈之有甲也。冑,兜鍪也。鎧大,兜鍪小,小者易舉,執以呈之耳。 「獻杖者執末」者,末,柱地頭也。柱地不淨,不可嚮人,故執以自嚮,持淨頭投與人。 「獻民虜者操右袂」者,民虜,謂征伐所獲。彼民以爲外虜,故云「民虜」也。右袂者,右邊袖也。獻之而以左手,操于囚之右邊袂。右邊有力,故此用右手,以防其異心。凡言執、操,互言耳。 「獻粟者執右契」者,粟,粱稻之屬也。契,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鄭注此云「契,券要也,右爲尊」,以先書爲尊故也。 「獻米者操量鼓」者,米,六米之等。量是知斗斛之數,鼓是量器名也。《隱義》云:「東海樂浪人呼容十二斛者爲鼓,以量米,故云量鼓。」獻米者執器以呈之,米云「量」,則粟亦量;粟云「契」,則米亦書。但米可即食,爲急,故言「量」;粟可久儲,爲緩,故云「書」。書比量爲緩也。 「獻孰食者操醬齊」者,孰食,葱渫之屬。醬齊爲食之主,執主來,則食可知。若見芥醬,必知獻魚膾之屬也。 「獻田宅者操書致」者,書致,謂圖書於板,丈、尺委曲書之,而致之於尊者也。以上諸物可動,故不云「致」;而田宅著土,故板圖書畫以致之,故言「書」又言「致」也。然古者田宅悉爲官所賦,本不屬民。今得此田宅獻者,是或有重勳,爲君王所賜,可爲己有,故得有獻。 「凡遺人弓」者,此謂敵體,故稱「遺」者也。 「張弓尚筋」者,弓之爲體,以木爲身,以角爲面。筋在外面,張之時曲來嚮內。故遺人之時使筋在上,弓身曲嚮其下。其弛弓之時反張嚮外,筋在曲內,角在曲外。今遺人之時角嚮其上,弓形亦曲嚮下,故鄭「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順也」。 注「遺人」至「弛之」。 正義曰:案《槀人》云「春獻素,秋獻成」,注云:「矢箙,春作秋成。」矢箙既獻素,明知弓亦獻素。素,形朴也。故《士喪禮》注云:「形法定爲素。」又《弓人》云:「秋合三材,冬定體。」則合三材之時可以獻人,故此注云「未定體則弛之」是也。 「右手執簫」者,簫,弓頭。頭稍剡,差邪,似簫,故謂爲簫也。謂弓頭爲鞘,鞘、簫之言亦相似也。然執簫謂捉下頭,客覆右手,執弓下頭也。 「左手承弣」者,弣謂弓把也。授在地,地道貴右,主人推客居右。客覆右手,執弓下頭,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把當中央而高,兩頭頹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所以知是執於弓下頭者,下頭柱地不淨,不可與人,故自執之,而以上頭授人,所以爲敬也。 「尊卑垂帨」者,尊卑,謂賓主俱是大夫則爲尊,若俱是士則爲卑。帨,佩巾也。 「若主人拜」者,主人將受,應當賓前而拜,受所遺也。「則客還辟,辟拜」者,還辟猶逡巡也。客謙,不欲當主人之拜己,故少逡巡遷延辟之也。不云客答拜者,執弓不得拜也。何胤云:「執弓者廻還,見主人拜而辟之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者,由,從也。主人既敵,故自受也。拜客既竟,從客左而受之。 「接下承弣」者,主人既還在客左,與客並,以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又覆右手捉弓下頭。 注「由從」至「手與」。 正義曰:客在右,故云「右客」也。是尊客,故使客在右也。云「接下,接客手下也」者,客卻左手承弣,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右手覆簫者,若主人用右手承弣,便是主人倒執弓,故知然也。云「承弣卻手,則簫覆手與」者,簫,謂弓下頭也。客以弓上頭授與主人,主人以左手卻之接客手下,故又覆右手,案捉弓下頭也。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覆右手執簫也。 「鄉與客並,然後受」者,前漫云由左,恐人或相對而左右也。今明既拜客竟則還前立處,與客俱嚮南而立,乃後受弓,故云「鄉與客並,然後受」也。 注「於堂」至「並授」。 正義曰:「俱南面」解「鄉與客並」也,言於堂上俱南面,是嚮明故也。若不於堂上,則未必南面,當隨時便而俱嚮明。云「禮,敵者並授」者,若不敵則不並授,此又證遺人是敵者也。然敵者並授,案《聘禮》賓問主國之卿,卿北面受幣,聘賓南面授幣,卿與聘賓是敵,不並授者,以聘賓銜聘君之命問卿,故卿北面受之,敬聘君之命也。 「進劒者左首」。 正義曰:進亦謂遺也,言進授與人時也。首,劒拊環也。《少儀》曰「澤劒首」,鄭云:「澤,弄也。」推尋劒刃利,不容可弄,正是劒環也。又云「刀,卻刃授穎」,鄭云:「穎,鐶也。」案《少儀》而言,首則鐶也。不以刃授人,敬也。《春秋·魯定公十年》,叔孫之圉人欲殺公若,僞不解禮而授劒末,杜云:「以劒鋒末授之。」案解鋒爲末,則鐶是首也。然劒有匣,又有衣也。故《少儀》云「劒則啓櫝,蓋襲之,加夫襓」是也。鄭云「左首尊」者,客在右,主人在左,劒首,首爲尊,以尊處與主人也。假令對授,則亦左首,首尊,左亦尊,爲宜也。 「進戈者前其鐏,後其刃」。 正義曰:戈,鉤孑戟也,如戟而橫安刃,但頭不嚮上爲鉤也。直刃長八寸,橫刃長六寸,刃下接柄處長四寸,並廣二寸。用以鉤害人也。刃,當頭而利者也。利,故不持嚮人也。鐏在尾而鈍,鈍嚮人爲敬,所以前鐏後刃也。 「進矛戟者前其鐓」者,矛,如鋋而三廉也。戟,今之戟也。古作戟,兩邊皆安橫刃,長六寸,中刃長七寸半,橫刃下接柄處又長四寸半,並廣寸半。鐓爲矛戟柄尾,平底如鐓。柄,下也。以平嚮人,敬也。亦應並授,不云左右而云前後者,互文也。若相對則前後也,若並授則左右也。 「進几」至「之容」。 正義曰:此一節皆謂相獻遺及呈見之儀,各依文解之。 「進几杖者拂之」,謂拂去塵埃,爲當馮執故也。前云「獻杖執末」,與此互文也。此兼言几者,几雖無首末,亦拂之。或云進几者以彎外授人,亦得順也。 「效馬、效羊者右牽之」者,效,呈見也。此亦是遺人,而言效,亦互文也。馬羊多力,人右手亦有力,故用右手牽掣之也。 「效犬者左牽之」者,犬好齛齧人,故左牽之,而右手防禦也。案《少儀》云獻犬則右牽之者,彼是田犬、畜犬,不齧人,不須防;今此是充食之犬,故防禦之也。然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則大者爲犬,小者爲狗。故《月令》皆爲犬,而《周禮》有犬人職,無狗人職也。故《爾雅》云「未成毫,狗」是也。但《燕禮》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語耳。 「執禽者左首」者,禽,鳥也。左,陽也。首亦陽也。左首,謂橫捧之也。凡鳥皆然。若並授,則主人在左,故客以鳥首授之也。不牽,故執之也。 「飾羔鴈者以繢」者,飾,覆也。羔,羊也。繢,畫也。畫布爲雲氣,以覆羔鴈爲飾,以相見也。《士相見禮》云「下大夫以鴈,上大夫以羔,飾之以布」,並不言繢,此言繢者,鄭云彼是諸侯之卿大夫,卑,但用布;此天子之卿大夫,尊,故畫之也。 「受珠玉者以掬」者,掬,謂手中也。珠玉寶重,宜慎,若受之,開匣而出,置在手中,下用袂承之,恐墜落也。 「受弓劒者以袂」者,不露手取之,故用衣袂承接之,以爲敬也。 「飲玉爵者弗揮」者,玉爵,玉杯也。揮,振去餘也。《春秋左氏傳》云:「奉匜沃盥,既而揮之。」揮之,是振去餘也。 「凡以弓劒、苞苴、簞笥問人」者,凡,謂凡此數事皆同然。苞者,以草苞裹魚肉之屬也。故《尚書》云「厥苞橘柚」,是其類也。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貯物也。簞圓笥方,俱是竹器,亦以葦爲之。問人者,問,謂因問有物遺之也。問者或自有事問人,或謂聞彼有事而問之。問之悉有物表其意,故自弓劒以下皆是也。 注「苞苴」至「以茅」。 正義曰:知裹魚肉者,《詩》云:「野有死麕,白茅苞之。」《內則》云:「炮,取豚,編萑以苴之。」《既夕禮》云:「葦苞長三尺。」是其裹魚肉用茅、用葦也。 「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者,言使者操持此上諸物以進受尊者之命,如臣爲君聘使,受君命,先習其威儀、進退,令如其至所使之國時之儀容,故云「如使之容」也。

凡爲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急君使也。言謂有故所問也。《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歸,則必拜送于門外。敬君命也。此謂國君問事於其臣。若使人於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此臣有所告請於其君。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敦,厚。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相聘問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謂受得君命爲聘使也。「君言」,謂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於家也。故《聘禮》既受命,「遂行,舍於郊」是也。 注「言謂」至「享禮」。 正義曰:解「君言」也。君之所言,謂有事故所問也,或問其臣,或問他人。鄭注《聘禮記》:「有故,謂災患及時事相告也。」云「《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者,又證有言必有物將之也。此謂行享禮畢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鄭注彼云:「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是其類也。」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義曰:此謂君使人問其臣,臣對使禮也。出,出門也。君使初至,則主人出門拜迎君命也。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來也。 「使者歸,則必拜送于門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門外也。去既送出門,則知初至迎亦出門也。此謂國君問事於其臣也,若臣遣人往君所及問他人,則送迎亦然。 「若使人於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謂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亦有物以將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然命使者言朝服,則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者,謂己使者從君處反還至也。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不出門者,己使卑於君使也。亦當拜之,不言,從上可知也。

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歡謂飲食,忠謂衣服之物。 【疏】正義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鄭云「歡謂飲食,忠謂衣服」,飲食是會樂之具,承歡爲易;衣服比飲食爲難,必關忠誠籌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明與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若使彼罄盡,則交結之道不全;若不竭盡,交乃全也。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爲王父尸,子不可以爲父尸。以孫與祖昭穆同。爲君尸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君知所以爲尸者,則自下之。尊尸也。下,下車也。國君或時幼少,不能盡識羣臣,有以告者,乃下之。尸必式,禮之。乘必以几。尊者慎也。齊者不樂不弔。爲哀樂則失正,散其思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立尸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孫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凡稱「禮曰」者,皆舊禮語也。爲下事難明,故引舊禮爲證。案此篇之首,作記之人引舊禮而言「曲禮曰」,此直言「禮曰」不言「曲」者,從略可知也。「抱孫不抱子」者,謂祭祀之禮必須尸,尸必以孫。今子孫行並皆幼弱,則必抱孫爲尸,不得抱子爲尸。所以然者,作記者既引其禮,又自解云「此言孫可以爲王父尸,子不可以爲父尸」故也。《曾子問》云:「祭成喪者必有尸,尸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是有抱孫之法也。言「無孫取於同姓可」者,謂無服內之孫,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尸,《特牲》是士禮,《少牢》是大夫禮,並皆有尸。又《祭統》云:「君執圭瓚祼尸。」是諸侯有尸也。又《守祧職》云:「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尸。」是天子有尸也。天子以下,宗廟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統》云:「祭之道,孫爲王父尸。所使爲尸者,於祭者爲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注云:「子行,猶子列也。」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孫也。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禮也。雖取孫列,用卿大夫爲之。故《既醉》注云:「天子以卿。」鄭箋云:「諸侯入爲天子卿大夫,故云公尸。」天子既然,明諸侯亦爾,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曾子問》云:「無孫,取於同姓可也。」又鄭注《特牲禮》「大夫、士以孫之倫爲尸」是也。言「倫」,明非己孫。皇偘用崔靈恩義,以大夫用己孫爲尸,恐非也。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皆有尸也。故《鳧鷖》並云「公尸」。推此而言,諸侯祭社稷、竟內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尸也。外神之屬,不問同姓、異姓,但卜吉則可爲尸。案《曾子問》祭成人必有尸,則祭殤無尸。若新喪虞祭之時,男女各立尸,故《士虞禮》云:「男,男尸;女,女尸。」至祔祭之後,正用男之一尸,以其祔祭漸吉故也。凡吉祭秖用一尸,故《祭統》云「設同几」是也。若祭勝國之社稷,則士師爲尸。知者,《士師職》文。用士師者,略之。故《異義》,《公羊》說祭天無尸,《左氏》說晉祀夏郊,以董伯爲尸,《虞夏傳》云舜入唐郊,以丹朱爲尸,是祭天有尸也。許慎引魯郊祀曰「祝延帝尸」,從《左氏》之說也。 「爲君尸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 正義曰:此臣爲君作尸者,己被卜吉,君許用者也。下,謂下車也。古者致齊各於其家,散齊亦猶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來入廟。故羣臣得於路見君之尸,皆下車而敬之。 「君知所以爲尸者,則自下之」者,此亦謂散齊之時,君若在路見尸,亦自下車敬之。不直云「君見尸」,而云「君知」者,言「知」,則初有不知。不知,謂君年或幼少,不能並識羣臣,故於路或不識。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所以知是散齊者,若致齊,不復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廟,後乃尸至也。 「尸必式」者,廟門之外,尸尊未伸,不敢亢禮,不可下車,故式,爲敬以答君也。式,謂俯下頭也。古者車箱長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後二,橫一木,下去車牀三尺三寸,謂之爲式。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橫一木,謂之爲較,較去車牀凡五尺五寸。於時立乘,若平常則馮較,故《詩》云「倚重較兮」是也。又若應爲敬,則落手隱下式,而頭得俯俛,故後云「式視馬尾」是也。鄭注《考工記》云:「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較,兩輢上出式者也。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尸在廟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猶屈,君下而己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禮。至於廟中,禮伸,則亢,故答之。 「乘必以几」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據之。几上有冪,君以羔皮,以虎緣之。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爲其廢喪事。形,謂骨見。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常若親存。隧,道也。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勝,任也。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所以養老人。人五十始衰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喪,此先明居喪平常之法也。「毀瘠不形」者,毀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爲人形之主,故謂骨爲形也。居喪乃許羸瘦,不許骨露見也。 「升降不由阼階」者,阼階,主人之階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喪思慕,猶若父在,不忍從父阼階上下也。若祔祭以後,即得升阼階。知者,案《士虞禮》云,卒哭以後稱「哀子」,祔祭稱「孝子」,祔祭如饋食之禮。既同於吉,則孝子得升阼階也。然《雜記》云「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云「既葬,蒲席」,則「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則是升自阼階。此未葬得升阼階者,敬異國之賓也。 「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者,結所以沐浴酒肉之義也。不勝喪,謂疾不食酒肉,創瘍不沐浴,毀而滅性者也。不留身繼世,是「不慈」也;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滅性本心實非爲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毀」者,致,極也。五十始衰,居喪乃許有毀,而不得極羸瘦。 「六十不毀」者,轉更衰甚,都不許毀也。魯襄公三十一年,經書「九月癸巳,子野卒」,《傳》云「毀也」是也。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此士禮貶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士喪禮》曰:「死日而襲,厥明而小斂,又厥明大斂而殯。」則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異日矣。《喪大記》曰:「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與」或爲「予」。 【疏】正義曰:「生與來日」者,此謂士禮。與,數也,謂生人成服杖數來日爲三日。死數往日者,謂死者殯斂數死日爲三日。 注「與數」至「爲予」。 正義曰:貶猶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厭其殯日。然士惟屈殯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殯後故也。云「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者,大夫尊,則成服及殯皆不數死日也。大夫云三日殯,不數死日,則天子、諸侯亦悉不數死日也,故鄭云「大夫以上」。云「《士喪禮》曰『死日而襲』」者,注引《士喪禮》者,證殯與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審,故云「似異日」。又引《喪大記》者,更證明士殯與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謂以《士喪禮》《喪大記》二者相推校。然猶是也。殯與成服是異日,明矣,無所復疑。言「『與』或爲『予』」者,謂諸本《禮記》有作「予」字者,故云「『與』或爲『予』」。

知生者弔,知死者傷。知生而不知死,弔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弔、傷,皆謂致命辭也。《雜記》曰:「諸侯使人弔,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傷辭未聞也,說者有弔辭云:「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蓋本傷辭。辭畢,退,皆哭。弔喪弗能賻,不問其所費;問疾弗能遺,不問其所欲;見人弗能館,不問其所舍;賜人者不曰來取,與人者不問其所欲。皆謂傷恩也。見人,見行人。館,舍也。與人不問其所欲,己物或時非其所欲,將不與也。適墓不登壟。爲其不敬。壟,冢也。墓,塋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弔傷之法。若存之與亡並識,則遣設弔辭、傷辭兼行;若但識生而不識亡,則唯遣設弔辭而無傷辭。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者,若但識亡,唯施傷辭而無弔辭也。然生弔、死傷,其文可悉,但記者丁寧言之,故其文詳也。 注「弔傷」至「皆哭」。 正義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己之命也。「《雜記》曰:『諸侯使人弔,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也,引《雜記》者,證諸侯有鄰國之喪,不得自往,遣使往弔,致命弔辭之法也。然弔辭唯使者口傳之於主國孤而已。云「傷辭未聞」者,經典散亡,故未聞也。「說者有弔辭云:『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聞傷辭,有舊說者云有弔辭如此也,施於死者,蓋本傷辭也。鄭此云舊說,疑其非弔辭,正是傷辭耳。所以然者,一則不與《雜記》弔辭同,二則既言「皇天降災,子遭罹之」,明是傷於亡者自身,非關弔于孝子也。云「辭畢,退,皆哭」者,然弔辭乃使口致命,若傷辭,當書之於板,使者讀之而奠致殯前也。知辭畢皆退而哭者,案《雜記》行弔之後,致含、襚、賵畢,乃臨;若不致含、襚、賵,則弔訖乃臨也,故鄭云弔傷辭畢皆哭。

助葬必執紼,葬,喪之大事。紼,引車索。臨喪不笑,臨喪宜有哀色。揖人必違其位,禮以變爲敬。望柩不歌,入臨不翔,哀傷之,無容樂。當食不歎。食或以樂,非歎所。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助哀也。相,謂送杵聲。適墓不歌,非樂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所哀在此。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臨樂不歎,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貌與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色厲而內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撫猶據也。據式,小俛,崇敬也。乘車必正立。禮不下庶人,爲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刑人不在君側。爲怨恨爲害也。《春秋傳》曰:「近刑人則輕死之道。」 【疏】正義曰:此一節記人雜記吉凶舉動威儀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執紼」者,助葬本非爲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執紼也。 注「葬喪」至「車索」。 正義曰:「葬,喪之大事」,解所以必執紼之義。云「紼,引車索」者,繩屬棺曰紼,屬車曰引,引、紼亦通名,故鄭云「紼,引車索」也。 「揖人必違其位」。 位,謂己之位也。於位而見前人,己所宜敬者,當離己位而嚮彼遙揖。「禮以變爲敬」,是以《燕禮》「君降階,爾卿大夫」,鄭注云:「爾,近也,揖而移近之。」明雖君臣,皆須違位而揖也。 「入臨不翔」者,謂入臨人之喪,不得趨翔爲容。不翔,故不歌,歌則猶翔也。 「當食不歎」者,吉食奏樂,既樂,故不宜歎也。又若助喪事而食,使充饑不令廢事,亦不宜歎,歎則不飽也。 注「食或以樂,非歎所」。 正義曰:人君吉食則有樂,賤者則無,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 哭日,謂弔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義曰:《論語》云:「子於是日哭,則不歌。」而鄭此云「哀未忘也」,則弔日之朝亦得歌樂,但弔以還,其日晚不歌耳,亦得會「是日哭,則不歌」,是先哭後乃不歌也。 「送葬不辟塗潦」者,前文「送喪」,此云「送葬」,上下文勢皆據他人。知者,以上「適墓不登壟」「入臨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類之,故知此等皆據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喪不辟塗潦」者,義亦通也。 「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 亦內外宜相稱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冑,則使形勢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稱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者,并結前義也。故,承上起下之辭。上既言內外宜稱,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並使心色如一,不得色違於心,故云「不失色於人」也。 注「色厲」至「者也」。 正義曰:此舉失色之事也。小人顏色嚴厲而心內荏弱爲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實敖很,此並情不副色也。故《論語》云:「色厲而內荏,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又云:「巧言、令色、足恭。」《書》云:「象恭滔天。」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撫,謂手據之。謂君臣俱行,君式宗廟,則臣宜下車。此獨云大夫,則士可知也。 「大夫撫式,士下之」者,士爲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注「乘車必正立」。 正義曰:證所式義也。乘車,駟馬之車也。既並立乘,故爲敬時則俯俛據式。 「禮不下庶人」。 謂庶人貧,無物爲禮,又分地是務,不暇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爲有知制,刑爲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爲容,進退走」是也。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云:「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注「不與」至「刑書」。 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若脫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辟,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辟,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辟,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辟,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勳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辟,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鄭司農云「若今之吏墨綬有罪先請者」,案漢時墨綬者是貴人也;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異義》:「《禮》戴說『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說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慎謹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之說。」鄭康成駮之云:「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如鄭之言,則於《戴禮》及《周禮》二說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此經注是也;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尸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鄭云「大夫於朝,士於市」是也。 「刑人不在君側」。 彼刑殘者不得令近君,爲其怨恨也。《白虎通》云:「古者刑殘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養,士遇之路不與語,放諸墝埆不毛之地,使與禽獸爲伍。」 注「春秋」至「之道」。 正義曰:此引《公羊傳》,證刑人在君側之失者也。《春秋·魯襄公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公羊》云:「閽者何?刑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則輕死之道也。」又《左傳》云:「吳伐越,獲俘焉,以爲閽,使守舟。吳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弒之。」

兵車不式,尚威武,不崇敬。武車綏旌,盡飾也。綏,謂垂舒之也。武車亦兵車。德車結旌。不盡飾也。結,謂收斂之也。德車,乘車。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德車、兵車旌旗之異。 兵車,革路也。兵車尚武猛,宜無推讓,故不爲式敬也。 「武車綏旌」者,武車亦革路也,取其建戈刃即云兵車,取其威猛即云武車也。綏,謂舒垂散之也;旌,謂車上旗幡也。尚威武,故舒散旗幡垂綏然。何胤云:「垂放旌旗之旒,以見於美也。」 「德車結旌」者,德車,謂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車。德美在內,不尚赫奕,故結纏其旒,著於竿也。何胤云:「以德爲美,故略於飾。此坐乘之車也。」鄭前云「乘車必正立」,此云是乘車,則非坐乘也。

史載筆,士載言。謂從於會同,各持其職以待事也。筆,謂書具之屬;言,謂會同盟要之辭。前有水則載青旌,前有塵埃則載鳴鳶,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前有摯獸則載貔貅。載,謂舉於旌首以警眾也。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前驅舉此,則士眾知所有。所舉各以其類象。青,青雀,水鳥。鳶鳴則將風。鴻,取飛有行列也。士師,謂兵眾。虎,取其有威勇也。貔貅,亦摯獸也。《書》曰:「如虎如貔。」「士」或爲「仕」。行,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招搖在上,急繕其怒。以此四獸爲軍陳,象天也。急猶堅也。繕讀曰勁。又畫招搖星於旌旗上,以起居堅勁,軍之威怒象天帝也。招搖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進退有度,度,謂伐與步數。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局,部分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君以軍行之禮,各隨文解之。 史謂國史,書錄王事者。王若舉動,史必書之;王若行往,則史載書具而從之也。不言簡牘而云筆者,筆是書之主,則餘載可知。《爾雅》云「不律謂之筆」,郭云:「書筆名四方之異言也。」 「士載言」。 士,謂司盟之士。言,謂盟會之辭、舊事也。崔靈恩云:「必載盟會之辭者,或尋舊盟,或用舊會之禮,應須知之,故載自隨也。」 「前有」至「貔貅」。 王行宜警衛,善惡必先知之,故備設軍陳行止之法也。軍陳卒伍行則並銜枚,無諠聲,若有非常,不能傳道,且人眾廣遠,難可周徧,故前有變異,則舉類示之。故宣十二年《左傳》云「前茅慮無」是也。青旌者,青,雀;旌謂旌旗。軍行若前值水,則畫爲青雀旌旗幡上舉示之。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鳥,軍士望見則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塵埃則載鳴鳶」者,鳶,今時鴟也。鴟鳴則風生,風生則塵埃起。前有塵埃起,則畫鴟於旌首而載之,眾見咸知以爲備也。不直言「鳶」而云「鳴」者,鳶不鳴則風不生,故畫作開口如鳴時也。不言旌,從可知也。 「前有車騎則載飛鴻」者,車騎,彼人之車騎也。鴻,鴻鴈也。鴈飛有行列,與車騎相似。若軍前忽遙見彼人有多車騎,則畫鴻於旌首而載之,使眾見而爲防也。然古人不騎馬,故但經記正典無言「騎」者。今言「騎」者,當是周末時禮。 「前有士師則載虎皮」者,士師,兵眾也。虎是威猛,亦兵眾之象。若見前有兵眾,則舉虎皮於竿首,使兵眾見以爲防也。 「前有摯獸則載貔貅」者,摯獸猛而能擊,謂虎狼之屬也。貔貅是一獸,亦有威猛也。若前有猛獸,則舉此貔貅,使眾知爲備也。但不知爲載其皮,爲畫其形耳。通有二家:一云與虎皮並畫作皮於旌也,一云並載其皮。 注「載謂」至「如貔」。 正義曰:「載,謂舉於旌首以警眾也」,文並爲「載」,而鄭今云「舉於旌首」,是明諸物並在旌旗首也。云「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辭。此嘉好之事,若爲其出軍征伐,則隨軍多少,與此不同。云「《書》曰『如虎如貔』」者,此《尚書·牧誓》,引證虎、貔同是猛獸也。此武王伐紂時,於牧野作誓,誡士卒爲戰之辭也,令士眾皆如虎貔然也。鄭注《尚書》云:「其威當如獸之將攫搏也。」貔,一名曰豹,虎類也。《爾雅》云:「貔,白狐也。」「行前」至「其怒」。 前明軍行逢值之禮,此明軍行象天文而作陳法也。前南後北,左東右西也。朱鳥、玄武、青龍、白虎,四方宿名也。軍前宜捷,故用鳥。軍後須殿捍,故用玄武。玄武,龜也。龜有甲,能禦侮用也。左爲陽,陽能發生,象其龍變生也。右爲陰,陰沈能殺,虎,沈殺也。軍之左右,生殺變應,威猛如龍虎也。何胤云:「如鳥之翔,如蛇之毒,龍騰虎奮,無能敵此四物。鄭注四獸爲軍陳,則是軍陳之法也,但不知何以爲之耳。今之軍行畫此四獸於旌旗,以標左右前後之軍陳。」 「招搖在上」者,招搖,北斗七星也。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斗末從十二月建而指之,則四方宿不差。今軍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軍中,舉之於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陳不差,故云「招搖在上」也。然並作七星,而獨云招搖者,舉指者爲主,餘從可知也。 「急繕其怒」者,嚮明軍陳之法,此舉士卒之用也。急,堅也。勁,利也。其怒,士卒之怒也。軍行,既張四宿於四方,標招搖於中上,象天之行,故軍旅士卒起居舉動堅勁奮勇,如天帝之威怒也。然若類前而論,四宿之陳畫旌爲勝,且鄭云「又畫招搖於旌上」,則知四物是畫,故星約言云「又畫」也。崔靈恩云:「此謂軍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此旌之旒數皆放其星,龍旗則九旒,雀則七旒,虎則六旒,龜蛇則四旒,皆放星數以法天也。皆畫招搖於此四旗之上。」案崔並畫四旗皆爲北斗星,於義不安。何者?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斗乎? 注「以四」至「指者」。 正義曰:此朱雀是禽,而揔言「獸」者,通言耳。言「爲君陳」者,則四獸各有軍陳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與華亥戰,云「鄭翩願爲鸛,其御願爲鵞」。又兵書云:「善用兵者似率然。率然者,常山蛇,擊其首則尾至,擊其尾則首至,擊其中則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陳法也。知「招搖在北斗杓端」者,《春秋運斗樞》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樞,第二旋,第三機,第四權,第五衡,第六開陽,第七搖光。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標。」案此搖光則招搖也。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爲首,標則以下爲端也。 注「度,謂伐與步數」。 正義曰:《牧誓》武王誓眾云:「今日之事,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四伐五伐,乃止,齊焉。」一擊一刺爲一伐。鄭注《尚書》云:「伐,謂擊刺也。始前既敵,六步七步當止,齊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當止,齊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 局,部分也。軍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濫也。 「各司其局」者,軍行須監領,故主帥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爾雅》云「局,分也」,郭云:「謂分部也。」

父之讎,弗與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殺己之天,與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殺之乃止。兄弟之讎,不反兵;恆執殺之備。交遊之讎,不同國。讎不吾辟則殺之。「交遊」或爲「朋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復讎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讎,弗與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殺己父,是殺己之天,故必報殺之,不可與共處於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鬭。」並是不共天下矣。而《調人》云「父之讎辟諸海外」,則得與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謂孝子之心不許共讎人戴天,必殺之乃止,《調人》謂逢遇赦宥王法,辟諸海外,孝子雖欲往殺,力所不能。故鄭答趙商云:「讎若在九夷之東、八蠻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之乎?」是也。 「兄弟之讎,不反兵」者,兄弟,謂親兄弟也。有兄弟之讎,乃得仕而報之。不反兵者,謂帶兵自隨也。若行逢讎,身不帶兵,方反家取之,比來則讎已逃辟,終不可得,故恆帶兵,見即殺之也。《檀弓》云「父母之讎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與共國」,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國,謂不同中國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讎則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讎則猶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則同體重之也。而《調人》云:「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調人》亦謂會遇恩赦之法,辟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鬭。」雖同不反兵,與父母讎異也。 「交遊之讎,不同國」者,交遊,朋友也。爲朋友亦報仇也。故前云「父母存,不許友以死」,則知父母沒,得爲朋友報也。此云「不同國」者,謂不共五等一國之中也。而《調人》云「從父母兄弟之讎不同國」,與此同。又《調人》云「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與?《調人》皆謂會赦,故不同國。雖不同國,國外百里、二百里則可。其兄弟仕不與共國者,必須相去千里之外,故《調人》云「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是也。但從父兄弟及交遊、主友報讎之時,不自爲首,故《檀弓》云從父兄弟之仇「不爲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也。其君之讎,《調人》云「視父」,「師長之讎視兄弟」,則姑、姊妹、伯叔皆視兄弟。《異義》:「《公羊》說復百世之讎,古《周禮》說復讎之義不過五世。許慎謹案:魯桓公爲齊襄公所殺,其子莊公與齊桓公會,《春秋》不譏;又定公是魯桓公九世孫,孔子相定公,與齊會於夾谷:是不復百世之讎也。從《周禮》說。」鄭康成不駮,即與許慎同。「凡君非理殺臣,《公羊》說,子可復讎,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讎。」鄭駮《異義》稱:「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將隊諸淵,無爲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誅,隊淵不足喻,伐楚,使吳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是鄭善子胥,同《公羊》之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