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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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於先生,不越路而與人言。尊不二也。先生,老人教學者。遭先生於道,趨而進,正立拱手,爲有教使。先生與之言則對,不與之言則趨而退。爲其不欲與己並行。從長者而上丘陵,則必鄉長者所視。爲遠視不察,有所問。登城不指,城上不呼。爲惑人。將適舍,求毋固。謂行而就人館。固猶常也。求主人物,不可以舊常,或時乏無,《周禮·土訓》「辨地物,原其生,以詔地求」,其類。將上堂,聲必揚。警內人也。戶外有二屨,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將入戶,視必下。入戶奉扃,視瞻毋回。不干掩人之私也。奉扃,敬也。戶開亦開,戶闔亦闔,不以後來變先。有後入者,闔而勿遂。示不拒人。毋踐屨,毋踖席,摳衣趨隅,必慎唯諾。趨隅,升席必由下也。慎唯諾者,不先舉,見問乃應。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事師長之禮,并自恭謹之法,今各隨文解之。 「從於先生」者,謂從行時。先生,師也。謂師爲先生者,言彼先己而生,其德多厚也。自稱爲弟子者,言己自處如弟子,則尊師如父兄也。故公西華、子夏之徒答孔子皆自稱弟子也。雷次宗以爲,師如父兄,故自稱弟子也。今明若從師行,不得輒往路傍與他人言也。而《論語》云:「有酒食,先生饌。」則先生之號亦通父兄。崔靈恩云:「凡言先生,謂年德俱高,又教道於物者。凡云長者,直以年爲稱也。凡爲君子者,皆爲有德尊之,不據年之長幼。故所稱不同也。」 「遭先」至「拱手」。 此明道路與師長相逢之法。遭,逢也。趨,疾也。拱手,見師而起敬,故疾趨而進就之也。又不敢斥問先生所爲,故正立拱手而聽先生之教。 注「先生,老人教學者」。 正義曰:案《書傳·略說》云:「大夫、士七十而致仕,大夫爲父師,士爲少師,教於州里。」《鄉射》注云:「先生,鄉大夫致仕者。」此云「老人教學者」,則通凡老而教學者,是未必皆致仕者。 「與之言則對」。 此謂問時事之言則對。若問己大事,則辭讓然後對,故前文云「長者問,不辭讓而對,非禮也」。 「則必鄉長者所視」。 長者東視則東視,長者西視則西視,從先生、君子亦然。 「將適舍,求毋固」。 正義曰:自此以下雖從師長,兼明爲賓客禮也。適猶往也。舍,主人家也。固猶常也。凡往人家,不可責求於主人覓常舊有之物,故曰「求毋固」也。 注「周禮」至「其類」。 正義曰:案《地官·土訓職》云「辨地物」,鄭注云:「別其所有所無。原其生者,生有時,以告王之求也。若地所無及物未生,則不求。」與此相類也,故引之證「求毋固」也。 「戶外」至「唯諾」。 正義曰:此一節明謂室有兩人,故戶外有二屨。此謂兩人體敵,故二屨在外。知者,以《鄉飲酒》無筭爵,賓主皆降,脫屨於堂下,以體敵故也。若尊卑不同,則長者一人脫屨於戶內。故《少儀》云「排闔,脫屨於戶內者,一人而已矣」是也。案《屨人》注云:「複下曰舄,襌下曰屨。古人言屨以通於複,今世言屨以通於襌。」如鄭此言,古人之言無問襌之與複,皆名爲屨。今人言屨,正謂襌者也。 「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者,若一屨有一人,一人無非法之私事,則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屨,二屨是有二人,或清閑密事,若內人語聞於戶外,則外人乃可入也。熊氏以爲:「一人之屨在戶內,其戶外有二屨,則三人也。下文云『離坐離立,無往參焉』,則知戶內二人,不得參之。故知戶外有二屨者,當有三人。」義亦通也。 「將入戶,視必下」者,雖聞言而入,亦不得舉目而視,恐覩人私,故必下。 「入戶奉扃」者,奉扃之說,事有多家。今謂禮有鼎扃,所以關鼎,今關戶之木與關鼎相似,亦得稱扃。凡常奉扃之時,必兩手向心而奉之,今入戶雖不奉扃木,其手若奉扃然。以其手對戶若奉扃,言恭敬,故言奉扃也。是以注云「奉扃,敬也」。 「視瞻毋回」者,初將入時,視必下,而竟不得迴轉廣有瞻視也。 「戶開亦開」者,既入戶,不以後來變先,若戶本開,則今入者不須闔也。 「戶闔亦闔」者,戶若本闔,則今入者不須開也。 「有後入者,闔而勿遂」者,有後入者,謂己於先入,後猶有人又應入者也。雖己應還闔,當徐徐欲作闔勢以待後入,不得遂闔以成拒後入,故注云「示不拒人」。 「毋踐屨」者,踐,蹋也。既並脫屨戶外,其人或多,若後進者,不得蹋先入者屨。 「毋踖席」者,踖,猶躐也。席既地鋪,當有上下,將就坐,當從下而升,當己位上。不發初從上,從上爲躐席也。《玉藻》云:「升席不由前爲躐席也。」熊氏以爲,踖席猶逆席,逆席謂從上升,故鄭云「必由下」。《玉藻》所云者,自是不由席前升,與此別。 「摳衣趨隅」者,摳,提也;衣,裳也;趨猶向也;隅猶角也。既不踖席,當兩手提裳之前,徐徐向席之下角,從下而升,當己位而就坐也。「必慎唯諾」者,唯,𠰚也。𠰚諾,應對也。既坐定,又慎於應對。 注「趨隅」至「乃應」。 正義曰:案《鄉飲酒》云「賓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升必中席。」彼謂近主人爲上,故以主西爲之下。凡席皆升由下,降由前。云「慎唯諾者,不先舉,見問乃應」者,舉猶問也,謂不先問也。

大夫、士出入君門,由闑右。臣統於君。闑,門橛。不踐閾。閾,門限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出入君門之法。門以向堂爲正,右在東也。故盧注《檀弓下》云:「門以向堂爲正,主人位在門東,客位在門西。」今此大夫、士是臣,臣皆統於君,不敢自由賓,故出入君門恆從闑東也。其士之朝位雖在西方東面,入時仍依闑東。其《大射》注云「左則由闑西」者,汎解賓客入門之法也。 「不踐閾」者,踐,履也;閾,門限也。出入不得踐履門限。所以爾者,一則自高,二則不淨,並爲不敬。

凡與客入者,每門讓於客。下賓也。敵者迎於大門外。《聘禮》曰:「君迎賓於大門內。」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爲席。爲猶敷也。雖君亦然。然後出迎客。客固辭,又讓先入。主人肅客而入。肅,進也。進客,謂道之。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右,就其右;左,就其左。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降,下也。謂大夫於君,士於大夫也。不敢輒由其階,卑統於尊,不敢自專。主人固辭,然後客復就西階。復其正。主人與客讓登,主人先登,客從之,拾級聚足,「拾」當爲「涉」,聲之誤也。級,等也。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併。連步以上。重蹉跌也。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近於相鄉敬。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賓與主人送迎相讓及升堂行步之法,各隨文解之。 言「凡」者,通貴賤也。「每門」者,天子五門,諸侯三門,大夫二門。客敵者,主人出門外迎客,主人輒先讓不先入,故曰「每門讓於客」也。貴賤禮不並存,且諸侯自相爲賓之禮,凡賓主各有副,賓副曰介,主副曰擯及行人。若諸侯自行,則介各從其命數,至主國大門外,主人及擯出門相接。若主君是公,則擯者五人;侯伯,則擯者四人;子男,則擯者三人。所以不隨命者,謙也,故並用強半之數也。賓若是公,來至門外,直當闑西,去門九十步而下車,當軹北嚮而立。鄭注《考工記》云:「軹,轂末也。」其侯伯立當前疾胡下,此子男立當衡,注「衡謂車軛」。其君當軫,而九介立在公之北,邐迤西北,並東嚮而列。主公出直闑東南,西嚮立。擯在主人之南,邐迤東南立,並西嚮也。使末擯與末介相對,中間傍相去三丈六尺。列擯、介既竟,則主君就賓求辭。所以須求辭者,不敢自許人來詣己,恐爲他事而至,故就求辭,自謙之道也。求辭之法,主人先傳求辭之言與上擯,上擯傳以至次擯,次擯繼傳以至末擯,末擯傳與賓末介,末介以次繼傳,上至於賓。賓答辭,隨其來意,又從上介而傳,下至末介,末介又傳與末擯,末擯傳相次而上,至於主人。傳辭既竟,而後進迎賓至門。知擯介朝位如此者,《大行人職》文。又知傳辭、拜迎賓前至門者,《司儀職》文。其傳辭,司儀之「交擯」也。其列擯介、傳辭委曲,約《聘禮》文。若諸侯使卿大夫相聘,其介與主位,則《大行人》云卿大夫之禮,「各下其君二等」,鄭注云「介與朝位」是也。主君待之擯數,如待其君。其有異者,主君至大門而不出限,南面而立也。若公之使,亦直闑西,北嚮,七介,而去門七十步;侯伯使,列五介,而去門五十步;子男使,三介,而去門三十步。上擯出閾外闑東南,西嚮;陳介西北,東面,邐迤如君自相見也。而末介、末擯相對,亦相去三丈六尺。陳擯、介竟,則不傳命,而上擯進至末擯間,南揖賓,賓亦進至末介間,上擯與賓相去亦三丈六尺。而上擯揖而請事,入告君,君在限內,後乃相與入也。知者,約《聘禮》文。不傳辭,《司儀》及《聘禮》謂之旅擯。君自來,所以必傳命者,《聘義》云:「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質,敬之至也。」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則無迎法,受享則有之。故《大行人》云「廟中將幣三享」,鄭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若秋冬覲遇,一受之於廟,則亦無迎法。故《郊特牲》云:「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明冬遇依秋也。此云「凡與客入」者,謂燕也。故下文云「至寢門」,謂燕在寢也。若相朝饗食,皆在廟。 「每門讓於客」者。 每門讓於客,自謙下,敬於賓也。 注「迎於」至「門內」。 正義曰:「迎於大門外」,證敵者則主人自出。「《聘禮》云『君迎賓於大門內』」者,證不敵者,主人不出門也。使者是彼臣,故主君迎至門內而不出也。「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爲席」,寢門,最內門也。謂客與主人入至主人內門也。「主人請入爲席」者,爲猶敷也。客至於內門,而主人請先獨入敷席也。然主人嚮已應正席,今客至門方請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則自謙,示不敢逆設席以招賢也;二則重慎,更宜視之。 注「雖君亦然」。 正義曰:知君迎臣,君亦先入者,案《聘禮》云「及廟門,公揖入立于中庭」是也。若敵者,則更出迎;其不敵,則不出迎。故《聘禮》云「立於中庭」,注「不復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是也。《聘禮》,君使卿歸饔餼於賓,賓迎於門外,及廟門,賓揖,俱入。是敵禮,不重出迎者,尊主君之命,不敢當也。《聘禮》,賓見主國大夫,及廟門,大夫揖入,不出迎者,尊聘君之命,不敢當也。 「然後出迎客」。 入鋪席竟,後更出迎客也。 「客固辭」者,固,如故也。禮有三辭,初曰禮辭,再曰固辭,三曰終辭。主人入鋪席竟,出而迎,客再辭,不先入也。 「主人肅客而入」者,肅,進也,謂先導之也。客以再辭,故主人進道客也。故《公食大夫禮》云「公揖入,賓從」是也。 「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者,降等,卑下之客也。不敢亢禮,故就主人階,是繼屬於主人。 注「降下」至「自專」。 正義曰:「謂大夫於君,士於大夫」者,此「大夫於君」,大夫,謂他國大夫也。案《聘禮》云,公迎賓,賓不就主人階。《公食大夫禮》,公迎賓,賓入門左,注云「左,西方」。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階者,以《聘禮》及《公食大夫禮》並奉己君之命,不可苟下主人,故從客禮也。若君燕於臣,命宰夫爲主人,則主人與賓皆從西階升,與此異也。案《聘禮》,賓面主國大夫,他國大夫是敵禮,賓亦入門右,鄭注:「見,私事,雖敵,賓猶謙,入門右,爲若降等然。」 「主人與客讓登」。 客、主至其階,又各讓,不先升也。 「主人先登」者,讓必以三,三竟而客不從,故主人先登,亦肅客之義。不言三者,略可知也。 「客從之」者,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級,客乃升,中較一級,故云「從之」也。《公食禮》云「公升二等,賓升」是也。案《燕禮》《大射》賓先升者,公以宰夫爲主人,賓尊也,故下注云:「賓每先升,尊也。」案《聘禮》,君使卿歸饔餼於賓館,卿升一等,賓從。於時賓爲主人,不先升者,卿銜主君之命,尊,故先升也。至於賓設禮擯卿,賓升一等,大夫從升者,以賓作主人故也。 「拾級聚足」者,此上階法也。拾,涉也。級,等也。聚足,謂每階先舉一足,而後足併之,不得後過前也。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而併之也。 「連步以上」者,上,上堂也。在級未在堂,後足不相過,故云「連步」也。涉而升堂,故云「以上」。

帷薄之外不趨,不見尊者,行自由,不爲容也。入則容。行而張足曰趨。堂上不趨,爲其迫也。堂下則趨。執玉不趨。志重玉也。《聘禮》曰:「上介授賓玉於廟門外。」堂上接武,武,迹也。迹相接,謂每移足半躡之,中人之迹尺二寸。堂下布武。武,謂每移足,各自成迹,不相躡。室中不翔,又爲其迫也。行而張拱曰翔。並坐不橫肱。爲害旁人。授立不跪,授坐不立。爲煩尊者俛仰受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言趨步授受之儀。帷,幔也。薄,簾也。趨,謂行而張足。疾趨而行,敬也。貴賤各有臣吏,故其敬處亦各有遠近也。禮,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卿大夫以簾,士以帷。外屏,門外爲之。內屏,門內爲之,「邦君樹塞門」是也。臣來朝君,至屏而加肅敬。屏外不敬,故不趨也。今言帷薄,謂大夫、士也。其外不趨,則內可趨,爲敬也。此帷薄外不趨,謂平常法也。若祭祀之禮,《爾雅》云:「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知《爾雅》是祭祀者,以《召誥》云「王朝步自周,則至于豐」,注云:「告文主廟,告文王,則告武王可知。」出廟、入廟不以遠爲文是也。若迎賓,則《樂師》云「行以《肆夏》,趨以《采薺》」。行,謂大寢之庭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 「堂上不趨」者,亦謂不疾趨,堂上迫狹故也。下階則趨,故《論語》云,沒階,「趨進,翼如也」。然《論語》云是孔子見於君也。 「執玉不趨」者,執玉須慎,不論堂之上下,皆不疾趨也。若張足疾趨,則或蹉跌失玉,故不趨。注云「《聘禮》曰『上介授賓玉於廟門外』」者,引證賓有執玉於堂下時也。賓當進聘,故上介授賓玉於主人廟門外,賓執玉,進入門內,不疾趨而爲徐趨。徐趨者,則《玉藻》云「圈豚行,不舉足,齊如流」,注云「孔子執圭則然」也。又云「執龜、玉,舉前曳踵,蹜蹜如也」,注云:「著徐趨之事。」疾趨者,則《玉藻》云「疾趨則欲發,而手足毋移」,注云:「疾趨,謂直行也。疏數自若。毋移,欲其直且正也。」 「堂上接武」者,武,跡也。既不欲疾趨,故跡相接也。鄭云「每移足半躡之」,王云「足相接也」,庾云「謂接,則足連,非半也」。「武跡相接,謂每移足半躡之也,中人跡一尺二寸」,半躡之,是每進六寸也。 「堂下布武」者,鄭謂「每移足各自成跡,不半相躡」,王云「謂跡間容足」。若間容足則中武,王說非也。 「授立不跪」者,謂尊者立之時,卑者以物授尊者,不得跪,煩尊者俯俛;若尊者形短,雖卑者,得跪以授之。故《少儀》云「受立,授立,不坐。性之直者則有之」也,注云「尊者短則跪,不敢以長臨之」是也。

凡爲長者糞之禮,必加帚於箕上。如是得兩手奉箕,恭也。謂初執而往時也。《弟子職》曰:「執箕膺擖,厥中有帚。」以袂拘而退,其塵不及長者,謂掃時也。以袂擁帚之前,埽而卻行之。以箕自鄉而扱之。扱讀曰吸。謂收糞時也,箕去弃物,以鄉尊者則不恭。奉席如橋衡。橫奉之,令左昂右低,如有首尾然。橋,井上㮮槔,衡上低昂。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順尊者所安也。衽,臥席也。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布席無常,此其順之也。上,謂席端也。坐在陽則上左,坐在陰則上右。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爲尊者埽除布席之儀,各隨文解之。 「必加帚於箕上」者,謂初持箕往時也,以帚加置箕上,兩手舉箕也。 注「弟子」至「有帚」。 正義曰:證加帚箕上。《弟子職》者,《管子》之書篇名也,其書述爲弟子職也。膺,胸前也。擖,箕舌也。厥,其也。言執箕之禮,以箕舌嚮胸而帚置於箕中。箕是棄物之器,故不持嚮尊也。 「以袂拘而退」。 謂埽時也。袂,衣袂也。退,遷也。當埽時却遷,以一手捉帚,又舉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且埽且遷,故云「拘而退」。 「以箕自鄉而扱之」。 扱,斂取也。謂以箕自鄉,斂取糞穢,亦不以箕鄉尊也。 注「扱讀曰吸」。 正義曰:必讀「扱」爲「吸」者,以其穢物少,吸然則盡,不得爲一扱再扱,故讀從「吸」也。 「奉席如橋衡」。 所奉席,席頭令左昂右低,如橋之衡。衡,橫也。左尊,故昂;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則有首尾,卷則無首尾。此謂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然」。言「如有」,則實無首尾。至於舒席之時,則有首尾,故《公食禮》云「莞席尋,卷自末」,注云:「末,終也。」終則尾也。 「請席何鄉,請衽何趾」者,既奉席來,當隨尊者所欲眠坐也。席,坐席也。鄉,面也。衽,臥席也。趾,足也。坐爲陽,面亦陽也,坐,故問面欲何所鄉也。臥是陰,足亦陰也。臥,故問足欲何所趾也。皆從尊者所安也。 注「衽,臥席也」。 正義曰:案《昏禮》同牢禮畢,將臥,云:「御衽於奧,媵衽良席,有枕,北趾。」此是衽爲臥席也。 「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者,謂東西設席,南鄉北鄉,則以西方爲上頭也。所以然者,凡坐,隨於陰陽。若坐在陽,則貴左;坐在陰,則貴右。南坐,是陽其左,在西;北坐,是陰其右,亦在西也。俱以西方爲上。 「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者,謂南北設席,皆以南方爲上者。坐在東方,西鄉,是在陽,以南方爲上;坐若在西方,東鄉,是在陰,亦以南方爲上。亦是坐在陽則上左,坐在陰則上右。此據平常布席如此,若禮席則不然。案《鄉飲酒禮》注云:「賓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階上,西面。介席西階上,東面。」與此不同是也。

若非飲食之客,則布席,席間函丈。謂講問之客也。函猶容也。講問宜相對,容丈,足以指畫也。飲食之客布席於牖前。「丈」或爲「杖」。主人跪正席,雖來講問,猶以客禮待之,異於弟子。客跪撫席而辭。撫之者,答主人之親正。客徹重席,主人固辭。徹,去也。去重席,謙也。再辭曰固。客踐席,乃坐。客安,主人乃敢安也。講問宜坐。主人不問,客不先舉。客自外來,宜問其安否無恙及所爲來故。將即席,容毋怍。怍,顏色變也。兩手摳衣,去齊尺。齊,謂裳下緝也。衣毋撥,撥,發揚貌。足毋蹶。蹶,行遽貌。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客主之禮儀。云「若非飲食之客」者,飲食之客,謂來共飲食者。非飲食客,謂來講問者。布席,謂舒之,令相對。若飲食之客,不須相對。若講問之客,布席相對,須講說指畫,使相見也。 「席間函丈」者,函,容也。既來講說,則所布兩席中間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畫也。《文王世子》云:「侍坐於大司成,遠近間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則三席是一丈,故鄭云「容丈」也。 注「講問」至「爲杖」。 正義曰:凡飲食燕饗則賓位在室外牖前,列筵南嚮,不得布席相對。相對者,唯講說之客耳。不在牖前,或在於室。云「『丈』或爲『杖』」者,王肅以爲「杖」,言古人講說用杖指畫,故使容杖也。然二家可會。 「主人跪正席」。 客雖來講問,而主人宜敬,故跪而正席,示親客之來也。雖來講問,猶以客禮待之,異於弟子也。 「客跪撫席而辭」。 撫,謂以手按止之也。客跪以手按止於席而辭,不聽主人之正席也。撫之者,答主人之親正席也。 「客徹重席」者,《禮器》云:「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又《鄉飲酒》之禮,公三重,大夫再重。是尊者多,卑者少,故主人爲客設多重席,客謙而自徹也。 「主人固辭」者,固辭,再辭,止客之徹也。然尊卑有數,而客必徹之者,既言講說,本以德義相接,不以尊卑爲用,故雖尊猶自徹也。 「客踐席」者,猶履也。客起徹重席,主人止之,故客還,履席將坐。 「乃坐」者,主人待客坐乃坐也。 「主人不問,客不先舉」者,舉亦問也。客從外來,宜問路中寒熱無恙。若主人未問,則客不可先問也。《爾雅·釋詁》文:「恙,憂也,」 「將即席,容無怍」者,此明弟子講問初來之法。即,就也。怍,顏色變也。初將來就席,顏色宜莊,不得變動顏色也。 「兩手摳衣,去齊尺」者,摳,提挈也。衣謂裳也。齊是裳下緝也。亦謂將就席之時,以兩手當裳前提挈裳使起,令裳下緝去地一尺,恐衣長,轉足躡履之。 「足毋蹶」者,蹶,行急遽貌也。亦謂客初至之時,勿得以爲行遽,恐有蹶躓之貌也。

先生書策,琴瑟在前,坐而遷之,戒勿越。廣敬也。在前,謂當行之前。虛坐盡後,謙也。食坐盡前。爲汙席。坐必安,執爾顏。執猶守也。長者不及,毋儳言。儳猶暫也。非類雜。正爾容,聽必恭,聽先生之言,既說又敬。毋勦說,勦猶擥也,謂取人之說以爲己說。毋雷同,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人之言當各由己,不當然也。《孟子》曰:「人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必則古昔,稱先王。言必有依據。侍坐於先生,先生問焉,終則對。不敢錯亂尊者之言。請業則起,請益則起。尊師重道也。起,若今摳衣前請也。業,謂篇卷也。益,謂受說不了,欲師更明說之。子路問政,子曰:「先之,勞之。」請益,曰:「無倦。」父召無諾,先生召無諾,唯而起。應辭唯恭於諾。侍坐於所尊敬,毋餘席。必盡其所近尊者之端,爲有後來者。見同等不起,不爲私敬。燭至起,異晝夜。食至起,爲饌變。上客起。敬尊者。燭不見跋。跋,本也。燭盡則去之,嫌若燼多,有厭倦。尊客之前不叱狗。主人於尊客之前不敢倦,嫌若風去之。讓食不唾。嫌有穢惡。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弟子事師、子事父之禮,各隨文解之。 「先生書策」者,策,篇簡也。坐亦跪也,坐通名跪,跪名不通坐也。越,踰也。弟子將行,若遇師諸物或當己前,則跪而遷移之,戒慎勿得踰越。廣敬也。 「虛坐盡後」者,凡坐各有其法。虛,空也。空,謂非飲食坐也。盡後,不敢近前,以爲謙也。《玉藻》云「徒坐不盡席尺」是也。「食坐盡前」者,謂飲食坐也。古者地鋪席,而俎豆皆陳於席前之地。若坐近後,則濺汙席,故盡前也。《玉藻》云「讀書、食則齊,豆去席尺」是也。 「坐必安」者,凡坐,好自搖動,故戒之,令必安坐。「執爾顏」者,執,守也。久坐好異,故必戒之,宜如嚮者,無怍顏容也。故注云:「執猶守也。」 「長者不及,毋儳言」者,長者猶先生也,互言耳。及,謂所及之事也。儳,暫也。長者正論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輒以乙事雜甲事,暫然雜錯師長之說。 「正爾容」者,正,謂矜莊也。方受先生之道,當正己矜莊也。顏、容通語耳。 「聽必恭」者,聽師長之說宜恭敬也。 「毋勦說」者,語當稱師友而言,無得擥取人之說以爲己語。 「毋雷同」者,凡爲人之法,當自立己心,斷其是非,不得聞他人之語輒附而同之。若聞而輒同,則似萬物之生,聞雷聲而應,故云「毋雷同」。但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而應者,人之言當各由己,不當然也。 「必則古昔」者,則,法也。雖不雷同,又不得專輒,故當必法於古昔之正。 「稱先王」者,既法古者,而所言之事必稱先王。先王,聖人爲天子者也。如孔子說《孝經》,稱「先王有至德」也。言必有所依據。 注「人之」至「人也」。 正義曰:人之言,評議是非,須自出己情。「不當然」者,然,謂如此也。謂不當如此隨附他意。《孟子》云:「人無惻隱之心,非人也;人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引之者,明是非由己,不可一同餘人。 「請益則起」。 益,謂己受說而不解了,更諮問審之也。尊師重道也。「起,若今摳衣前請也」,漢時受學,有摳衣前請之法,故鄭引證之也。 注「子路」至「無倦」。 正義曰:子路受師說不了,故就孔子請益也。案《論語》云,子路問爲政之道,孔子答云:爲政先行恩惠,後乃可使人爲勞役。子路嫌少,就孔子更請益。孔子答云:但勤行前恩惠之事無倦怠,則自足爲政。引之者,證「請益」也。 注「唯恭於諾」。 正義曰:父與先生呼召,稱唯。唯,𠰚也,不得稱諾,其稱諾則似寬緩驕慢。但今人稱諾,猶古之稱唯,則其意急也;今之稱𠰚,猶古之稱諾,其意緩也。是今古異也。 「侍坐於所尊敬,毋餘席」者,謂先生坐一席,己坐一席,己必坐於近尊者之端,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餘之席。所以然者,欲得親近先生,似若扶持然,備擬先生顧問,不可過遠,且擬後人之來,故闕其在下空處以待之。 「見同等不起」者,雖見己之同等後來,不爲之起,任其坐在下空處。所以然者,尊敬先生,不敢曲爲私敬也。 「上客起」者,上客,謂尊者之上客也。尊者見之則起,故侍者宜從之而起。然食與燭至起,則尊者不起。 「燭不見跋」者,《小爾雅》云:「跋,本也。」本,把處也。古者未有蠟燭,唯呼火炬爲燭也。火炬照夜易盡,盡則藏所然殘本。所以爾者,若積聚殘本,客見之則知夜深,慮主人厭倦,或欲辭退也。故不見殘本,恆如然未盡也。 「尊客之前不叱狗」者,若有尊客至,而主人叱罵於狗,則似厭倦其客,欲去之也。卑客亦當然,舉尊爲甚。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屨,視日蚤莫,侍坐者請出矣。以君子有倦意也。撰猶持也。侍坐於君子,君子問更端,則起而對。離席對,敬異事也。君子必令復坐。侍坐於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間,願有復也」,則左右屏而待。復,白也。言欲須少空間有所白也。屏猶退也,隱也。毋側聽,嫌探人之私也。側聽,耳屬於垣。毋噭應,毋淫視,毋怠荒。遊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寢毋伏。斂髪毋髢,冠毋免,勞毋袒,暑毋褰裳。皆爲其不敬。噭,號呼之聲也。淫視,睇眄也。怠荒,放散身體也。跛,偏任也。伏,覆也。髢,髲也。毋垂歛如髲也。免,去也。褰,袪也。「髢」或爲「肄」。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卑者事君子之禮。 「君子欠伸」者,君子志疲則欠,體疲則伸。 「撰杖屨」者,則君子自執杖在坐,著屨升堂,脫之在側,若倦則自撰持之也。 「視日蚤莫」者,君子或瞻視其庭影,望日蚤晚也。 「侍坐者請出矣」者,禮,卑者、賤者請進不請退,退由尊者。是以《論語》云:「杖者出,斯出矣。」不敢自專。今若見尊者爲上諸事,皆是欲起之漸,故侍坐者得請出矣。 「侍坐於君子」者,此又明卑侍尊也。事異於上,故又言「侍坐」也。 「君子問更端」者,更端,別事也。謂嚮語已畢,更問他事。 「則起而對」者,事異,宜新更敬,又起對也。 「侍坐於君子」者,此亦卑事於尊,所明既異,故更言「侍坐」。 「若有告者曰『少間,願有復也』」者,間謂清閑也。復,白也。卑者正侍坐於君子,而忽有一人來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時無事清閑,己願有所白也。 「則左右屏而待」者,屏,退也。侍者聞告欲有所白,則當各自屏退,左右避之,不得遠也。 「毋側聽」者,此以下亦是侍君子之法。凡人宜當正立,不得傾欹側聽人之語,嫌探人之私。故注云:「側聽,耳屬於垣。」若側聽,則耳屬於垣壁,聽旁人私言也。 「毋噭應」者,噭,謂聲響高急,如叫之號呼也。應答宜徐徐而和,不得高急也。 「毋淫視」者,淫謂流移也。目當直瞻視,不得流動邪眄也。 「毋怠荒」者,謂身體放縱,不自拘斂也。 「遊毋倨」者,遊,行也。倨,慢也。身當恭謹,不得倨慢也。 「立毋跛」者,跛,偏也,謂挈舉一足,一足蹋地。立宜如齊,雙足並立,不得偏也。 「坐毋箕」者,箕,謂舒展兩足,狀如箕舌也。 「寢毋伏」者,寢,臥也。伏,覆也。臥當或側或仰而不覆也。 「斂髪毋髢」者,髢,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髪,以纚韜之,不使垂也。 「冠毋免」者,免,脫也。常著在首,不可脫也。 「勞毋袒」者,袒,露也。雖有疲勞之事,厭患其衣,而不得袒露身體。 「暑毋褰裳」者,暑雖炎熱,而不得褰袪取涼也。然上諸事條目,誡侍者左右屏隱之人也。既屏隱,好生上事,或私覘清閑,或隔尊自恣,故宜兼誡,亦可通誡爲人之法也。

侍坐於長者,屨不上於堂。屨賤,空則不陳於尊者之側。解屨不敢當階。爲妨後升者。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謂獨退也。就猶著也。屏,亦不當階。鄉長者而屨,跪而遷屨,俯而納屨。謂長者送之也。不得屏,遷之而已。俯,俛也。納,內也。「遷」或爲「還」。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解屨著屨之法。事異於上,故別言「侍坐」也。 「屨不上於堂」者,長者在堂,而侍者屨賤,故脫於階下,不著上堂。若長者在室,則侍者得著屨上堂,而不得入室,「戶外有二屨」是也。或云悉不得上也,「戶外有二屨」是狎客,非須擯通也。 「解屨不敢當階」者,解,脫也。屨既不上於堂,故解之於階下也。謂脫爲解者,案《內則》云「屨著綦」,鄭云:「綦,履繫也。」又《冠禮》云「黑屨,青絇」,鄭云:「絇之言拘也,以爲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案《內則》注有「屨繫」之文,《冠禮》有「絇如刀衣鼻,在屨頭」及「行戒」之間,故師說云:用物穿屨頭爲絇,相連爲行戒也。今云「解屨」,是解繫也。故《隱義》云:「古者屨頭鼻,綦繩相連結之,將升堂,解之也。」「不敢當階」者,謂人與屨並不當階,側就階邊而解。若留屨置階道,爲妨後升也。 「就屨,跪而舉之」者,此侍者或獨暫退時取屨法也。就猶著也。初升時解置階側,今下著之,先往階側跪舉取之,故云「就屨,跪而舉之」。 「屏於側」者,屏,退也,退不當階也。 「鄉長者而屨」者,此明少者禮畢退去,爲長者所送之法也。既爲長者所送,則於階側跪取屨,稍移之,面嚮長者而著之,故云「鄉長者而屨」。 「跪而遷屨」者,遷,徙也。就階側跪取,稍移近前。 「俯而納屨」者,納,內也。既取,因俯身嚮長者而內足著之。不跪者,若跪,則足嚮後,不便,故俯也。雖不並跪,亦坐左納右,坐右納左耳。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爲干人私也。離,兩也。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皆爲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繫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羣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父子不同席。異尊卑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見媒往來傳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非受幣不交不親。重別有禮,乃相纏固。故日月以告君,《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此也。齊戒以告鬼神,《昏禮》,凡受女之禮,皆於廟爲神席以告鬼神,謂此也。爲酒食以召鄉黨僚友,會賓客也。以厚其別也。厚,重慎也。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爲其近禽獸也。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世無本繫。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爲友。辟嫌也。有見,謂有奇才卓然,眾人所知。 【疏】正義曰:此一節揔明不干人私並遠嫌之法,今各隨文解之。 「離坐離立」,離,兩也。若見彼或二人併坐,或兩人併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論,則己不得輒往參預也。 「離立者不出中間」者,又若見有二人併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輒當其中間出也。不云離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云坐也。識與不識,通如此也。 注「離,兩也」。 正義曰:案《易·象》云「明兩作,離」,是離爲兩也。 「男女」至「而食」。 「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內則》云:「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授以篚,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諸母不漱裳」者,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漱,浣也。諸母賤,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褻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遠別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職也。梱,門限也。男職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婦人預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內言不出於梱」者,內言,女職也。女職謂織紝,男子不得濫預,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許嫁,纓」者,女子,婦人通稱也。不要對文,故不重云「子」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繫屬,故恆繫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二是許嫁時繫纓。此則爲許嫁時繫纓。何以知然者?《內則》云:「男女未冠笄,紟纓。」鄭以爲佩香纓,不云纓之形制。此云「許嫁,有從人之端也」。又《昏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注云:「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明有繫也。蓋以五采爲之,其制未聞。」又《內則》云「婦事舅姑,紟纓」,鄭云:「婦人有纓,示繫屬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但婦人之紟纓即是五采者,故鄭云「示繫屬也」。今此許嫁,謂十五時。 「非有大故,不入其門」者,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已許嫁,則有宮門,列爲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非大故則不入門也。 「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爲父之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者,案鄭注《喪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與同席而坐」者,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不云姪及父,唯云兄弟者,姪、父尊卑禮殊,不嫌也。 「弗與同器而食」者,熊氏以爲,不得傳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異於未出,故明之,皆爲重別防淫亂也。 注「不雜」至「別也」。 正義曰:「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云:「謂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 注「《春秋傳》曰『羣公子之舍則已卑矣』」。 引《公羊傳》證女子有別宮也。莊元年,「秋,築王姬之館於外」,《公羊傳》曰:「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羣公子之舍則以卑矣。」何休云:「路寢是君聽事之處,不可嫁他女。小寢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遠別,不可住也。『羣公子之舍則以卑矣』者,羣公子是魯侯之諸女也,魯侯女宮爲卑,不可處王女也。」何休又云:「當築夫人宮下,羣公子宮上。」《公羊》以爲築宮於外,非禮也。《左氏》以爲築宮於外,禮也。鄭康成亦以爲築宮當於宮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相知男女名者,先須媒氏行傳昏姻之意,後乃知名。見媒往來傳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昏禮》有六禮,二曰問名。 「非受幣,不交不親」者,幣,謂聘之玄纁束帛也。先須禮幣,然後可交親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須辨,故婦來則書取婦之年月日時以告國君也。 注「《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此也」,引《媒氏職》,證必書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鄭康成注云:「入子者,謂容媵及姪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廣於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齋戒以告鬼神」者,並厚重遠別也。齊戒,謂嫁女之家,受於六禮,並在於廟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遺體,不可專輒許人。而取婦之家,父命子親迎,乃並自齊絜,但在己寢,不在廟也。所以爾者,《白虎通》云:「娶妻不告廟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無父母,則三月廟見,亦是告鬼神,故云「齋戒以告鬼神」。 注「昏禮」至「此也」。 正義曰:《昏禮》「納采,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几」,注「爲神布席,將以先祖之遺體許人」,不敢不告。《昏禮》又云受諸禮於廟而設几筵也。 「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則取之。」義或然也。 注「爲其」至「本繫」。 正義曰:《郊特牲》云:「無別無義,禽獸之道。」此不取同姓,爲其近禽獸故也。云「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如諸侯取一國之女,則二國同姓以姪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則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時非此媵類,取於賤者,不知何姓之後,則世無本繫,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爲友」。 明避嫌也。見,謂奇才卓異可見也。寡婦無夫,若其子有奇才異行者,則己可與之爲友。若此子凡庸,而己與其往來,則於寡婦有嫌也。是以鄭注「有見,謂奇才卓然,眾人所知」也。

賀取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謂不在賓客之中,使人往者。羞,進也,言進於客。古者謂候爲進,其禮蓋壺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禮不賀。貧者不以貨財爲禮,老者不以筋力爲禮。禮許儉,不非無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疏】正義曰:謂親朋友有昏,己有事礙,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此云「賀」者,聞彼昏而送筐篚,將表厚意,身實不在爲賀,故云「賀」,而其辭則不稱「賀」。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辭也。「某子」者,賀者名;「使某」者,使自稱名也。言彼使我來也。 「聞子有客」者,聞子,呼娶妻者爲子也。昏禮既不稱賀,故云「聞子有客」也。客者,鄉黨僚友之屬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進也。子既召賓客,或須飲食,故使我將此酒食以與子進賓客也。 注「謂不」至「不賀」。 正義曰:「羞,進也,言進於客也。古者謂候爲進」者,證呼送禮爲進。候猶進也,古時謂迎客爲進,漢時謂迎客爲候,此記是古法,故飲食與彼迎接呼爲進也。鄭注《周禮·候人》云「候,候迎賓客之來」是也。云「其禮蓋壺酒、束脩若犬也」者,言於禮物用壺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無脯,則壺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儀》云:「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若獻人,則陳酒執脩以將命。」是酒、脩獻人之法也。此賀用酒,或亦四壺也。云「不斥主人,昏禮不賀」者,解所以不云「賀主人昏」而云「有客」之義。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云「賀」也。

名子者,不以國,不以日月,不以隱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語之中,爲後難諱也。《春秋傳》曰:「名,終將諱之。」隱疾,衣中之疾也,謂若「黑臋」「黑肱」矣。疾在外者,雖不得言,尚可指擿;此則無時可辟。俗語云:「隱疾難爲醫。」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與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國」者,不以本國爲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傳云:「不以本國爲名。」如是他國,即得爲名,故桓十二年「衛侯晉卒」,襄十五年「晉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爲名。殷家得以爲名者,殷質不諱名故也。然案《春秋》,魯僖公名申、蔡莊公名甲午者,周末亂世,不能如禮。或以爲不以「日」「月」二字爲名也。 「不以隱疾」者,謂不以體上幽隱之處疾病爲名。 注「謂若『黑臀』『黑肱』矣」。 正義曰:案宣二年「晉使趙穿逆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周語》單子云:「吾聞晉成公之生,夢神規其臀以黑,使有晉國。」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爲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爲名,或亦有由,或亂世而不能如禮。云「名,終將諱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問名於申繻,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爲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魯公子友」「以德命爲義。」「若文王名昌,武王名發。」「以類命爲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於物爲假。」「若伯魚生,人有饋之魚,因名之曰鯉。」「取於父爲類」,若魯莊公與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案傳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幣」,此記文略耳。傳云:「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以畜牲則廢祀,以器幣則廢禮。晉以僖侯廢司徒,宋以武公廢司空,先君獻、武廢二山。」杜注云:「司徒改爲中軍。司空改爲司城。魯獻公名具,武公名敖。」案《國語》:「范獻子聘魯,問具、敖之山,魯人以鄉名對。獻子云:『何不云具、敖乎?』對曰:『先君獻、武之所諱也。』」此等所以皆爲名者,以其不能如禮,故申繻言之。「周人以諱事神」者,謂周人諱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終沒爲神之後,將須諱之,故不可以爲名也。

男女異長。各自爲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女子許嫁,笄而字。以許嫁爲成人。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異長」者,案《冠禮》加字之時,「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又《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爲叔季者,《春秋》隱公二年「伯姬歸于紀」,隱七年「叔姬歸于紀」是也。《禮緯·含文嘉》云:「文家稱叔,質家稱仲。」以此言之,則周有管叔、蔡叔之屬,是文家,故稱叔也。《禮緯》又云:「嫡長稱伯,庶長稱孟。」 「君前臣名」。 成十六年鄢陵之戰,公陷于淖,欒書欲載晉侯,鍼曰:「書退。」鍼是書之子,對晉侯而稱「書」,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進食之禮,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體也。胾,切肉也。食,飯屬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膾炙處外,醯醬處內,殽、胾之外內也。近醯醬者,食之主。膾炙皆在豆。葱渫處末,渫,烝葱也,處醯醬之左。言末者,殊加也。渫在豆。酒漿處右。處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漿耳,兩有之,則左酒右漿。此大夫、士與賓客燕食之禮。其禮食,則宜放《公食大夫禮》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客若降等,執食興辭。辭者,辭主人之臨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復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則先祭。祭食,祭所先進。主人所先進先祭之,所後進後祭之,如其次。殽之序,徧祭之。謂胾、炙、膾也。以其本出於牲體也。《公食大夫禮》:「魚、腊、湆、醬不祭也。」三飯,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先食胾,後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辯於肩。食肩則飽也。主人未辯,客不虛口。俟主人也。虛口,謂酳也。客自敵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飽。主人不先飽也。侍食於長者,主人親饋,則拜而食。勸長者食耳。雖賤,不得執食興辭,拜而已,示敬也。主人不親饋,則不拜而食。以其禮於己不隆。共食不飽,謙也,謂共羹飯之大器也。共飯不澤手。爲汗生不絜也。澤,謂捼莎也。禮,飯以手。「澤」或爲「擇」。毋摶飯,爲欲致飽,不謙。毋放飯,去手餘飯於器中,人所穢。毋流歠,大歠嫌欲疾。毋咤食,嫌薄之。毋齧骨,爲有聲響,不敬。毋反魚肉,爲已歷口,人所穢。毋投與狗骨,爲其賤飲食之物。毋固獲,爲其不廉也。欲專之曰固,爭取曰獲。毋揚飯,飯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嚃,爲不嚼菜。毋絮羹,爲其詳於味也。絮猶調也。毋刺齒,爲其弄口也。口容止。毋歠醢。亦嫌詳於味也。歠者,爲其淡故。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辭以窶。優賓。濡肉齒決,決猶斷也。乾肉不齒決,堅,宜用手。毋嘬炙。爲其貪食甚也。嘬,謂一舉盡臠。《特牲》《少牢》嚌之,加于俎。卒食,客自前跪,徹飯齊,以授相者。謙也。自,從也。齊,醬屬也。相者,主人贊饌者。《公食大夫禮》:「賓卒食,北面取粱與醬以降也。」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不聽親徹。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降席拜受,敬也。燕飲之禮鄉尊。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不敢先尊者。盡爵曰釂。《燕禮》曰:「公卒爵而後飲也。」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不敢亢禮也。賤者,僮僕之屬。賜果於君前,其有核者懷其核。嫌弃尊者物也。木實曰果。御食於君,君賜餘,器之溉者不寫,其餘皆寫。重汙辱君之器也。溉,謂陶梓之器;不溉,謂萑竹之器也。寫者,傳己器中乃食之也。勸侑曰御。餕餘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食人之餘曰餕,餕而不祭,唯此類也。食尊者之餘則祭,盛之。御同於長者,雖貳不辭。謂侍食於長者,饌具與之同也。貳,謂重殽膳也。辭之,爲長者嫌。偶坐不辭。盛饌不爲己。羹之有菜者用梜,其無菜者不用梜。梜猶箸也。今人或謂箸爲梜提。爲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橫斷之,而巾覆焉。爲國君者華之,巾以綌;華,中裂之,不四析也。爲大夫累之;累,倮也,謂不巾覆也。士疐之;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庶人齕之。不橫斷。 【疏】正義曰:此一節雜明飲食之法也,各隨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與客燕食之禮。 「左殽右胾」者,熟肉帶骨而臠曰殽,純肉切之曰胾。骨是陽,故在左;肉是陰,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飯,燥爲陽,故居左;羹濕是陰,故右設之,並在殽胾之內。 注「皆便」至「在豆」。 正義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則純肉在右,先取爲便也;二則羹飯並近人之食,先取羹飯亦便;三則飯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於右亦便,故云「皆便食」。云「食,飯屬」者,知食是飯者,《春秋左氏傳》云「粢食不鑿」,《論語》云「一簞食」,《玉藻》云「子卯稷食」,皆飯也。言「屬」者,諸飯悉然,故云「屬」也。云「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繫人言之,故云「近」也。云「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會殽烝,下云「宴有折俎」,又《昏禮》及《特牲》《少牢》皆骨體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禮》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義曰:知在殽胾之外內者,以此饌之設,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云「膾炙處外,醯醬處內」,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內,故知在殽胾之外內。此「醯醬」,徐音作「海」,則醢之與醬,兩物各別。依《昏禮》及《公食大夫禮》,醬在右,醢在左。此「醯醬處內」,亦當醬在右,醯在左也。案《公食大夫禮》「宰夫自東房授醯醬,公設之」,鄭注云:「以醯和醬也。」又《周禮·醯人》祭祀「共齊菹醯物」,則醯、醬共爲一物也。今此經文若作「醯」字,則是一物也。醢之與醯,其義皆通,未知孰是。但鄭注「葱渫」云「處醯醬之左」,則醯醬一物爲勝。云「膾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醬、魚膾,故知在豆。 注「處醯醬之左。言末者,殊加也。渫在豆」。 正義曰:知「處醯醬之左」者,地道尊右,既云「處末」,則末在左,上繼醯醬,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醬之左。知葱渫殊加者,以《儀禮》正饌唯有菹醢,無葱渫,故知葱渫爲殊加也。以其菹類,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禮云」。 正義曰:卑客則或酒或漿。若尊客,則有酒有漿。案《公食大夫禮》云設酒於豆東,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禮》又云,賓三飯,設漿飲於稻西,鄭注云「酒在東,漿在西,所謂左酒右漿」是也。云「此大夫與賓客燕食之禮,其禮食則宜放《公食大夫禮》云」者,從上進食之禮,至此所陳饌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禮食則似《公食大夫禮》所陳是也。案《公食大夫禮》,醯醬陳於席前,豆六設於醬東,西上;韭菹以東醓醢、昌本,南麋臡,以西菁菹、鹿臡。士設俎於豆南,牛俎在西,牛俎東羊俎,羊俎東豕俎,又牛俎南魚俎,魚俎東腊俎,腊俎東有腸胃俎,又有膚俎在兩行俎之東,縱設之。黍稷六簋設於俎西,黍簋當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東黍,黍東稷,屈爲兩行。大羹在醬西。鉶四設於豆西,牛鉶在東,牛西羊,羊南豕,豕東牛。飯酒設於豆東,粱飯設於湆西,稻于粱西。庶羞十六豆設於稻南,屈折而陳,凡爲四行:膷東臐,臐東膮,膮東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膾;膾南羊炙,炙東羊胾,胾東醢,醢東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醬,醬西魚膾。此皆是公食下大夫禮云。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 設食竟所須也。脯訓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訓治,治之乃成。鄭注《腊人》云:「薄析曰脯,捶而施薑桂曰鍛脩。」今明置設脯脩與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謂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邊際,置右,右手取際,擘之便也。脯脩則處酒左,以燥爲陽也。脯脩皆左邊也。注「亦便食」者,右手取際,食之便也。 「客若降等」。 降,下等也,謂大夫爲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執食興辭」者,執,捉也;食,飯也;興,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飯而起,以辭謝主人之臨己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處,飯爲食主,故特執之也。《公食大夫禮》云「賓北面自間坐,左擁簠粱,右執湆以降」是也。鄭云:「自間坐,由兩饌之間也。」辭主人臨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此降等謂大夫於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於君則降也。故《公食》云「賓擁簠粱以降」是也。若敵者,全無欲降之禮,故《公食禮》云:「大夫相食,賓執粱與湆,之西序端。」無降法也。 「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 主人見客執飯起,故主人亦起辭止之,則客從辭而止,乃坐食復坐也。 「主人延客祭」。 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種種出少許,置在豆間之地,以報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敵客則得自祭,不須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聽主人先祭道之,己乃從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進」,凡祭食之法,隨主人所設前後次第種種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進,先祭之,所後進,後祭之,所從如其次也。 「殽之序,徧祭之」者,序,次序也,謂膾、炙、胾之屬也。徧,匝也。炙、胾之屬雖同出於牲,今祭之,故種種次序,徧匝祭之。 注「謂胾」至「祭也」。 正義曰:案《公食大夫禮》云:「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壹以授賓。賓興受,坐祭,挩手。」又云:「魚、腊、醬、湆不祭也。」 「三飯,主人延客食胾」。 三飯,謂三食也。禮,食三飱而告飽,須勸乃更食。三飯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禮》云「賓三飯以湆醬」,鄭云:「每飯歠湆,以殽擩醬,食正饌也。」案彼文是三飯但食醬及他饌而未食胾,故三飱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飱後乃食胾者,《公食禮》亦以胾爲加,故客三飱前未食之。故鄭注云「以殽擩醬,食正饌」,正饌則非胾也。然《公食禮》三飱竟,挩手,起,受漿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禮畢方是升還坐,食取飽,飽又三漱。不云三飯延客食胾者,與此異也。 「然後辯殽」。 然後,謂食胾竟後也。辯,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飽,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飽也」。 正義曰:純肉爲陰,陰,卑也;帶骨爲陽,陽,尊也。尊,故後食之也。云「凡食殽,辯於肩,食肩則飽」者,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後食肩,是辯於肩也,故云「食肩則飽」也。鄭云:「舉,前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䋫而前,終始之次也。」案鄭云,是先食脇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脇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辯,客不虛口」者,虛口,謂食竟飲酒蕩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漿曰漱,令口以絜清爲義;用酒曰酳,酳訓演,言食畢以酒演養其氣。主人若食殽未辯,則客雖已辯,而不得輒酳漱也。主人恆讓,客不自先飽,故客待主人辯乃得爲酳也。此謂卑客耳,敵客以上則不待主人也。《音義隱》云:「飯畢蕩口也。」 注「俟主人也。虛口,謂酳也」。 正義曰:案《公食禮》云「賓卒食會飯,三飲」,鄭云:「三漱漿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飯竟,設漿稻西,賓坐祭,遂飲。鄭云:「飲,漱也。」案,此漱是三飱竟又有事,故用漿漱口。若如斯,則《公食》之禮雖設酒爲優,賓不得用酳。故鄭注彼云「設而不舉」,明但以漿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異於《公食禮》也,故鄭此云「謂酳也」。云「客自敵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飽」者,客不敵,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飽」者,緣主人不先飽,故待之也。 「侍食」至「而食」。 嚮是自爲客法,此明侍從尊長爲客禮也。 「主人親饋,則拜而食」者,饋,謂進饌也。己雖侍尊長,而主人若自親饋與己,己則拜謝之而後食也。 注「勸長」至「敬也」。 正義曰:言己今侍食雖賤,不得執食興辭,故但拜之以示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