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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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分、辨皆別也。官,仕也。班,次也。涖,臨也。莊,敬也。學,或爲「御」。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撙猶趨也。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聚猶共也。鹿牝曰麀。是故聖人作,爲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禮爲諸事之本,言人能有禮,然可異於禽獸也。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稱;仁是施恩及物;義是裁斷合宜。言人欲行四事,不用禮,無由得成,故云「非禮不成」也。道德爲萬事之本,仁義爲羣行之大,故舉此四者爲用禮之主,則餘行須禮可知也。道是通物,德是理物。理物由於開通,是德從道生,故「道」在「德」上。此經「道」謂才藝,「德」謂善行,故鄭注《周禮》云:「道多才藝,德能躬行。」非是《老子》之「道德」也。熊氏云:「此是《老子》『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今謂道德,大而言之,則包羅萬事;小而言之,則人之才藝善行,無問大小,皆須禮以行之,是禮爲道德之具,故云「非禮不成」。然人之才藝善行得爲道德者,以身有才藝,事得開通,身有美善,於理爲得,故稱道德也。 「教訓正俗,非禮不備」者,熊氏云:「教謂教人師法,訓謂訓說義理。」以此教訓,正其風俗,非得其禮,不能備具,故云「非禮不備」。但教之與訓,小異大同。 「分爭辨訟,非禮不決」者,《周禮·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又云:「以兩劑禁民獄。」故鄭云:「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爭則萬事通名,故《左傳》云「凡有血氣,皆有爭心」,又云「錐刀之末,將盡爭之」是也。此「爭財曰訟」,對文異耳,散則通名。故《左傳》云「衛侯與元咺訟」,是爭罪亦曰訟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者,「上」謂公卿大夫,「下」謂士也。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則列位於上,士則列位於下,兄前弟後,唯禮能定也。《白虎通》云:「君,羣也,羣下之所歸心也。臣,堅也,厲志自堅也。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孳也,孳孳無已也。兄,況也,況父法也。弟,悌也,心順行篤也。」 「宦學事師,非禮不親」者,熊氏云:「宦,謂學仕宦之事;學,謂習學六藝。此二者俱是事師,非禮不親。」《左傳·宣二年》,趙盾見靈輒餓,問之,云「宦三年矣」。服虔云:「宦,學也。」是學職事爲宦也。 「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者,班,次也;朝,朝廷也。次,謂司士正朝儀之位次也。治軍,謂師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涖,臨也。官,謂卿、大夫、士各有職掌。行法,謂司寇、士師明刑法也。皆用禮,威嚴乃行也。 「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者,《周禮·都宗人》云「國有大故,則令禱祠」,鄭注云:「祠謂報塞。」又《小宗伯》注云:「求福曰禱,得求曰祠。」熊氏云:「祭祀者,國家常禮。牲幣之屬。」以供給鬼神,唯有禮乃能誠敬。 「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者,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稱。王肅云:「君上位,子下民。」又康成注《少儀》云:「君子,卿、大夫若有異德者。」凡禮有深疑,則舉君子以正之。「恭敬」者,何胤云:「在貌爲恭,在心爲敬。」何之所說,從多舉也。夫貌多心少爲恭,心多貌少爲敬。所以知者,《書》云:「奉先思孝,接下思恭。」又云:「貌曰恭。」又《少儀》云:「賓客主恭,祭祀主敬。」《論語》云「巧言、令色、足恭。」又云:「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又《孝經說》:「君、父同敬,爲母不同敬。」以此諸文言之,凡稱敬,多爲尊,故知貌多爲恭,心多爲敬也。又通而言之,則恭、敬是一。《左傳》云:「敬恭父命。」《士昏禮》云:「敬恭聽,宗父母之言。」《孝經》云:「恭敬安親。」此並「恭」「敬」連言,明是一也。撙者,趨也。節,法度也。言恆趨於法度。「退讓以明禮」者,應進而遷曰退,應受而推曰讓。「以明禮」者,既道德仁義已下並須禮以成,故君子之身行恭敬、趨法度及退讓之事,以明禮也。 「猩猩」至「禽獸」。 正義曰:《爾雅》云:「猩猩小而好啼。」郭注:「《山海經》云:『人面豕身,能言語。』今交阯封谿縣出猩猩,狀如獾㹠,聲似小兒啼。」今案,禽獸之名,經記不同。《爾雅》云:「二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今鸚鵡是羽,曰禽;猩猩四足而毛,正可是獸。今並云「禽獸」者,凡語有通別,別而言之,羽則曰禽,毛則曰獸。所以然者,禽者,擒也,言鳥力小,可擒捉而取之;獸者,守也,言其力多,不易可擒,先須圍守,然後乃獲,故曰獸也。通而爲說,鳥不可曰獸,獸亦可曰禽。故鸚鵡不曰「獸」,而猩猩通曰「禽」也。故《易》云:「王用三驅,失前禽。」則驅走者亦曰禽也。又《周禮·司馬職》云:「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以此而言,則禽未必皆鳥也。又康成注《周禮》云:「凡鳥獸未孕曰禽。」《周禮》又云:「以禽作六贄:卿羔,大夫鴈。」《白虎通》云:「禽者,鳥獸之揔名。」以此諸經證,「禽」名通獸者,以其小獸可擒,故得通名「禽」也。

大上貴德,大上,帝皇之世,其民施而不惟報。其次務施報。三王之世,禮始興焉。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故曰:禮者,不可不學也。夫禮者,自卑而尊人。雖負販者,必有尊也,而況富貴乎?負販者尤輕恌志利,宜若無禮然。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懾猶怯惑。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世變道殊,所貴有異,雖負販者必須有禮,各隨文解之。 「太上貴德」者,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也。其時猶淳厚其德,不尚往來之禮,所貴者在於有德,故曰「貴德」也。德主務施,其事但施而不希其反也。「皇」是三皇,「帝」是五帝,不云「皇帝」者,恐是一事不分,故鄭升帝於皇上,以殊異代矣。然五帝雖有三禮、五玉、陟方、朝會,而猶是揖讓,故上同三皇,是以《禮運》注謂五帝爲大道之時也。熊氏云:「三皇稱皇者,皆行合天皇之星。故《詩緯·含神霧》宋均注云:『北極,天皇大帝,其精生人。』然則稱皇者,皆得天皇之氣也。鄭玄意則以伏犧、女媧、神農爲三皇,故注《中候·勑省圖》引《運斗樞》伏犧、女媧、神農爲三皇也。然宋均注《援神契》引《甄耀度》數燧人、伏犧、神農爲三皇,譙周《古史考》亦然。《白虎通》取伏犧、神農、祝融爲三皇,孔安國則伏犧、神農、黃帝爲三皇。並與鄭不同。此皆無所據,其言非也。鄭數伏犧、女媧、神農,非謂其人身自相接,其間代之王多矣,《六藝論》云燧人至伏犧一百八十七代,宋均注《文耀鉤》云女媧以下至神農七十二姓,譙周以爲伏犧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媧,女媧之後五十姓至神農,神農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是不當身相接。譙周以神農、炎帝爲別人,又以神農爲木德,女媧爲水德,皆非鄭義也。其五帝者,鄭注《中候·勑省圖》云:『德合五帝坐星者稱帝。』則黃帝、金天氏、高陽氏、高辛氏、陶唐氏、有虞氏是也。實六人,而稱『五』者,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五帝所以稱帝者,《坤靈圖》云:『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稱之曰帝。』三王稱王者,莊三年《穀梁傳》曰:『其曰王者,人所歸往也。』散而言之,則三皇亦稱帝,則《月令》云『其帝太昊』是也;五帝亦稱皇,則《呂刑》云『皇帝清問下民』是也。至三王德劣,不得上同於天,唯稱王而已。此云『太上貴德』,鄭云『帝皇之世』,則帝皇以上皆行德也。所以《中候·握河紀》云:『皇道帝德,非朕所專。』是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不同者,但德由道生,道爲其本,故道優於德。散而言之,德亦是道,故揔云『貴德』。既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以次推之,則三王行仁,五霸行義。五帝雖行德,亦能有仁,故《大學》云『堯、舜率天下以仁』是也。案《老子》云:『道常無名』,河上公云:『能生天、地、人,則當大《易》之氣也。』《道德經》云『上德不德』,其德稍劣於常道,則三皇之世法大《易》之道行之也。然則可行之道,則伏犧畫八卦之屬是也,三皇所行者也。『下德不失德』,河上公云:『下德,謂號謚之君。』則五帝所行者也。但三皇則道多德少,五帝則道少德多。」此皆熊氏之說也。今謂道者,開通濟物之名,萬物由之而有,生之不爲功,有之不自伐,虛無寂寞,隨物推移,則天地所生,微妙不測,聖人能同天地之性,其愛養如此,謂之爲道。此則常道,人行大道也。其如此善行爲心,於己爲得,雖不矜伐,意恆爲善,謂之爲德,此則劣於道也。既能推恩濟養,惻隱矜恤於物,謂之爲仁,又劣於德。若其以仁招物,物不從己,征伐刑戮,使人服從,謂之爲義,又劣於仁。以義服從,恐其叛散,以禮制約,苟相羇縻,是之謂禮,又劣於義。此是人情小禮,非大禮也。聖人之身,俱包五事,遇可道行道,可德行德,可仁行仁,可義行義,皆隨時應物。其實諸事並有,非是有道德之時無仁義,有仁義之時無道德也。此道德,以大言之,則天地聖人之功也;以小言之,則凡人之行也。故鄭注《周禮》云:「道多才藝,德能躬行。」謂於一人之上亦能開通,亦於己爲德。以此言之,則《周禮》「三德」「六德」,及《皋陶》「九德」,及《洪範》「三德」,諸經傳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 注「其民施而不惟報」。 正義曰:惟,思也。世既貴德,但有施惠,而不思求報也。 「其次務施報」。 正義曰:其次,謂三王之世也。務,猶事也。三王之世,獨親其親,獨子其子,貨力爲己,施則望報,以爲恆事,故云「務施報」。 「禮尚往來」者,言三王之世,其禮主尚往來。 「貧賤」至「不懾」 懾,怯也,惑也。貧者之容,好怯惑畏人,使心志不遂。若知禮者,則持禮而行之,故志不懾怯。是以於負販之中必有所尊也。 注「懾猶怯惑」。 正義曰:何胤云:「憚所行爲怯,迷於事爲惑。」義或當然。

人生十年曰幼,學;名曰幼,時始可學也。《內則》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壯,有室;有室,有妻也。妻稱室。四十曰強,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艾,老也。六十曰耆,指使;指事使人也。六十不與服戎,不親學。七十曰老,而傳;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八十、九十曰耄。耄,惛忘也。《春秋傳》曰:「謂老將知,耄又及之。」七年曰悼。悼,憐愛也。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愛幼而尊老。百年曰期頤。期猶要也。頤,養也。不知衣服食味,孝子要盡養道而已。大夫七十而致事,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若不得謝,謝猶聽也。君必有命,勞若辭謝之。其有德尚壯,則不聽耳。則必賜之几杖,行役以婦人,適四方,乘安車,自稱曰「老夫」,几杖、婦人、安車,所以養其身體也。安車,坐乘,若今小車也。老夫,老人稱也。亦明君貪賢。《春秋傳》曰:「老夫耄矣。」於其國則稱名。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鄰國來問,必問於老者以答之。制,法度。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幼而從學,至於成德,終始之行,皆遵禮制,各隨文解之。 「人生十年曰幼,學」者,謂初生之時至十歲,依《內則》:「子生八年,始教之讓。九年,教之數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故以十年爲節也。幼者,自始生至十九時。故《檀弓》云「幼名」者,三月爲名稱幼。《冠禮》云「棄爾幼志」,是十九以前爲幼。《喪服傳》云「子幼」,鄭康成云:「十五以下。」皆別有義。今云「十年曰幼,學」,是十歲而就業也。 「二十曰弱,冠」者,二十成人,初加冠,體猶未壯,故曰弱也。至二十九,通得名「弱冠」,以其血氣未定故也。不曰「人生」,並承上可知也。今謂庶人及士之子,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則冠,故《喪服》云「大夫爲昆弟之長殤」是也。其冠儀與士同,故《郊特牲》云「無大夫冠禮」是也。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其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天子之子則十二而冠,若天子、諸侯之身則皆十二而冠。具釋在《冠義》。「三十曰壯,有室」者,三十而立,血氣已定,故曰壯也。壯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爲室。若通而言之,則宮、室通名。故《爾雅》云:「宮謂之室,室謂之宮。」別而言之,論其四面穹隆則曰宮,因其貯物充實則曰室,室之言實也。今不云「有妻」而云「有室」者,妻者,齊也,齊爲狹局,云「室」者,含妾媵,事類爲廣。案《媒氏》云「男三十,女二十」,鄭康成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焉。」《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爲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爲人母。合爲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 「四十曰強,而仕」者,三十九以前通曰壯,壯久則強,故四十曰強。強有二義:一則四十不惑,是智慮強;二則氣力強也。 「五十曰艾,服官政」者,四十九以前通曰強,年至五十,氣力已衰,髪蒼白色如艾也。五十是知天命之年,堪爲大夫。服,事也。大夫得專事其官政,故曰「服官政」也。鄭康成注《孝經》云:「張官設府謂之卿大夫。」即此之謂也。熊氏云:「案《中候·運衡》云『年耆既艾』,注云:『七十曰艾。』言七十者,以時堯年七十,故以七十言之。又《中候·準讖哲》云『仲父年艾,誰將逮政』,注云『七十曰艾』者,云『誰將逮政』,是告老致政,致政當七十之時,故以七十曰艾。」 「六十曰耆,指使」者,賀瑒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順,不得執事,但指事使人也。」鄭注《射義》云:「耆、耋,皆老也。」 注「六十」至「不親學」。 正義曰:此《王制》文。引之者,證不自使也。 「七十曰老,而傳」者,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七十其老已全,故言老也。既年已老,則傳徙家事,付委子孫,不復指使也。 注「傳家」至「之父」。 正義曰:然庶子年老亦得傳付子孫,而鄭唯云「謂宗子」者,爲《喪服》有「宗子孤爲殤」,鄭云:「言孤,有不孤者,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鄭今欲會成《喪服》義,故引宗子之父也。又一云:「宗子」並謂五宗也,五宗之子並是傳祭之身,故指之也。庶子乃授家事於子,非相傳之事。此既云「傳」,故鄭知非庶子也。必爲「宗子父」者,以經言「傳」,傳者,上受父祖之事,下傳子孫。子孫之所傳,家事、祭事爲重。若非宗子,無由傳之。但七十之時,祭祀之事猶親爲之,其視濯溉則子孫。故《序卦》注云「謂父退居田里,不能備祭宗廟,長子當親視滌、濯鼎俎」是也。若至八十,祭亦不爲,故《王制》云「八十齊喪之事不及也」,注云:「不齊則不祭也。」 「八十、九十曰耄」,耄者,僻謬也。人或八十而耄,或九十而耄,故並言二時也。 注「耄惛」至「及之」。 正義曰:「耄,惛忘也」者,惛忘即僻謬也。 所引《春秋》,案《左傳·昭元年》,周景王使劉定公勞晉趙孟,定公勸趙孟纂禹之績,廣遠樹之功。趙孟對云:「老夫罪戾,朝不謀夕。」劉子歸,語王曰:「諺所謂『老將知而耄及之』者,其趙孟之謂乎?」引之者,證老爲耄。 「七年曰悼」。 悼,憐愛也。未有識慮,甚可憐愛也。年七歲而在九十後者,以其同不加刑,故退而次之也。 「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者,幼無識慮,則可憐愛,老已耄而可尊敬,雖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周禮·司刺》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憃愚。鄭注云:「若今時律令,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故司刺有三赦,皆放免不坐也。 「百年曰期頤」者,期,要也;頤,養也。人年百歲,不復知衣服、飲食、寒煖、氣味,故人子用心要求親之意而盡養道也。「頤,養也」,《易·序卦》文。 「大夫七十而致事」者,七十曰老,在家則傳家事於子孫;在官,致所掌職事還君,退還田里也。不云「置」而云「致」者,置是廢絕,致是與人,明朝廷必有賢代己也。《白虎通》云:「臣年七十懸車致仕者,臣以執事趨走爲職,七十耳目不聰明,是以退老去,避賢也,所以長廉遠恥。懸車,示不用也。致事,致職於君。君不使退而自去者,尊賢也。」 「若不得謝」者,謝猶聽許也。君若許其罷職,必辭謝云:「在朝日久,劬勞歲積。」是許其致事也。今不得聽,是其有德尚壯,猶堪掌事,不聽去也。 「則必賜之几杖」者,熊氏云:「既不聽致事,則《祭義》云『七十杖於朝』是也。聽致事,則《王制》云『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是也。」案《書傳》云「七十杖於朝」,鄭注云「『朝』當爲『國』」者,以其下有「八十杖於朝」,故以「朝」當爲「國」也。與《王制》同,並謂聽致事也。 「行役以婦人」者,行役,謂本國巡行役事。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隨也。 「適四方,乘安車」者,適四方,謂遠聘異國,時乘安車。安車,小車也,亦老人所宜然。此養老之具,在國及出,皆得用之。今言行役婦人,四方安車,則相互也,從語便,故離言之耳。 「自稱曰『老夫』」者,若此老臣行役及適四方,應與人語,其自稱爲「老夫」,言已是老大夫也。必稱「老」者,明君貪賢之故,而臣老猶在其朝也。 注「几杖」至「耄矣」。 正義曰:「安車,坐乘,若今小車」者,古者乘四馬之車,立乘,此臣既老,故乘一馬小車,坐乘也。庾蔚云:「漢世駕一馬而坐乘也。」熊氏云:「案《書傳·略說》云『致仕者以朝,乘車輲輪』,鄭云:『乘車,安車。言輲輪,明其小也。』」「《春秋傳》曰『老夫耄矣』者,引《左傳》證老臣對他國人自稱老夫也。此是《春秋·隱四年》衛石碏辭也。石碏子厚與衛州吁游,吁弒其異母兄完而自立,未能和民,欲結強援。時陳侯有寵於周桓王,州吁與石厚往陳,欲因陳自達於周。而石碏遣人告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爲也。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 「於其國則稱名」者,「於其國」,謂自與其君言也。雖老,猶自稱名也。 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者,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士相見禮》云:「士大夫於他邦之君曰『外臣』。」是上大夫於己君自稱爲「下臣」,於他國君自稱爲「外臣」。又《玉藻》云:「下大夫自名。」又鄭注《玉藻》云:「下大夫自名於他國,則曰『外臣某』。」是下大夫於己君稱名,於他國曰「外臣某」。此既自稱「老夫」,宜是上大夫,而稱名從下大夫者,既被君尊異,故臣亦謙退,從下大夫之例而稱名也。且《玉藻》所云是其從下大夫例,然臣於君單稱名無嫌也。 「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 越國,猶他國也。若他國來問己國君之政,君雖已達其事,猶宜問於老賢,老賢則稱國之舊制以對他國之問也。

謀於長者,必操几杖以從之。從猶就也。長者問,不辭讓而對,非禮也。當謝不敏,若曾子之爲。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有事取謀議於長者,各依文解之。 「操几杖以從之」者,操,執持也。杖可以策身,几可以扶己,俱是養尊者之物,故於謀議之時將就也。

凡爲人子之禮,冬溫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定,安其牀衽也。省,問其安否何如。在醜夷不爭。醜,眾也。夷猶儕也。四皓曰:「陛下之等夷。」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子事親奉養之禮,又去爭訟,今各隨文解之。 「昏定而晨省」者,上云「冬溫夏凊」,是四時之法,今說一日之法。定,安也;晨,旦也。應臥,當齊整牀衽,使親體安定之後退。至明旦,既隔夜,早來視親之安否何如。先昏後晨,兼示經宿之禮。熊氏云:「『晨省』者,案《內則》云,同宮則雞初鳴,異宮則昧爽而朝。」 「在醜夷不爭」者,此一句明朋儕禮也。醜,眾也,夷猶儕也,皆等類之名,風俗語不同,故兼言之。夫貴賤相臨,則有畏憚,朋儕等輩,喜爭勝負,亡身及親,故宜誡之以不爭。 注「醜眾」至「等夷」。 正義曰:「醜,眾也」,《釋詁》文,謂在眾不忿爭也。云「四皓曰『陛下之等夷』」者,證「夷」是等類也。四皓,漢時隱人高士也。其四人:一東園公,二綺里季,三夏黃公,四角里先生。皆老,髪白皓素,因呼爲四皓。隱商山不仕,高祖數召,不出。後爲高祖欲廢呂后之子盈,而立戚夫人之子趙王如意爲大子,張良使大子卑辭安車遣辯士以請四皓。四皓果來,舍建城侯所。至漢十一年,黥布反,高祖令大子將兵擊之。四皓自相謂曰:「凡來,欲以安大子。大子將兵,事危矣。」乃說建城侯曰:「大子將兵,有功則位不益,無功則從此受禍。且大子所與諸將,皆嘗與上定天下驍將也。今使大子將之,此無異使羊將狼,皆不肯爲用,其無功必矣!臣聞,母愛者,子抱之。今戚夫人日夜侍御,趙王常居前,上『終不使不肖子居愛子之上』,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君何不急請呂后承間爲上泣言:『黥布,天下猛將,善用兵。諸將皆陛下之等夷,今令大子將,此屬莫肯爲用。』」於是呂后如四皓言,以請高祖。高祖時疾,自行。十二年,破黥布,還而疾益甚,愈欲易大子。及燕,置酒,大子侍,四皓從大子。高祖驚曰:「吾召公數歲,公逃我。今反從我兒乎?」四皓曰:「陛下輕士善罵,臣等義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夫爲人子者,三賜不及車馬。三賜,三命也。凡仕者,一命而受爵,再命而受衣服,三命而受車馬。車馬,而身所以尊者備矣。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踰於父。天子、諸侯之子不受,自卑遠於君。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兄弟親戚稱其慈也,僚友稱其弟也,執友稱其仁也,交遊稱其信也。不敢受重賜者,心也,如此而五者備有焉。《周禮》二十五家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僚友,官同者。執友,志同者。見父之執,不謂之進不敢進,不謂之退不敢退,不問不敢對,敬父同志如事父。此孝子之行也。【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子謙卑,行著於外,所敬又廣,今各隨文解之。 言「夫」者,貴賤悉然也。三賜,三命也。言爲人子,雖受三命之尊,終不敢受車馬。車馬,則身有成尊,便比踰於父,故不受。所以許受三命而不許受車馬者,命是榮美光顯祖父,故受也;車馬是安身,身安不關先祖,故不受也。不云「不受」,而云「不及」者,「受」是已到之目,明人子非唯外迹不受,抑亦心所不及於此賜也。 注「三賜」至「於君」。 正義曰:云「三賜,三命」者,受命即受賜,故「三賜,三命」。故《公羊》云:「命者何?加我服。錫者何?賜也。」是其命賜相將也。云「凡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衣服,三命受車馬」者,皆約《周禮·大宗伯》之文。案《大宗伯》「一命受職」,職則爵也。又《宗伯》「三命受位」,鄭康成云:「始有列位於王朝。」今言「受車馬」者,但「三命受位」即受車馬,以經云「車馬」,故以車馬言之。云「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踰於父」者,以公、侯、伯卿三命,其子不受,不敢比於父。公、侯、伯大夫,子、男卿,再命;公、侯、伯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其子三命不受車馬者,皆是不敢踰於父。不言天子、諸侯之子不敢受者,以其父位既尊,不得言不敢比踰,故云「自卑遠於君」。案《周禮》九儀,「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案《含文嘉》九賜,「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斧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宋均注云:「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勞。言成文章,行成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動作有禮,賜以納陛,以安其體。長於教誨,內懷至仁,賜以樂則,以化其民。居處修理,房內不泄,賜以朱戶,以明其別。勇猛勁疾,執義堅強,賜之虎賁,以備非常。抗揚威武,志在宿衛,賜以斧鉞,使得專殺。內懷仁德,執義不傾,賜以弓矢,使其專征。慈孝公母,賜以秬鬯,以歸祭祀。」鄭司農以《周禮》九命與九賜是一也。然則此「三賜」,鄭康成知非九賜之第三,而云「三命之賜」者,康成以九命與九賜不同,九賜謂「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之後始加九賜。知者,《王制》云「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二曰衣服」之屬是也。又《宗伯》「八命作牧」,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專征伐。」《王制》云:「賜弓矢,然後征。」《詩》云:「瑟彼玉瓚,黃流在中。」傳曰:「九命然後賜以圭瓚。」又《尚書》,文侯仇受弓矢、秬鬯,《左傳》晉文公受大路、戎路、弓矢、秬鬯、虎賁。此皆九命之外始有衣服、弓矢、秬鬯等之賜,故知九賜不與九命同也。且此云「三賜不及車馬」,其九賜「一曰車馬」,何由三賜不及車馬乎?故知此三賜非九賜之三賜也。若是九賜之三賜,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禮絕凡庶,何得下文云州閭、鄉黨、僚友、交遊也?故康成以爲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其《公羊說》九賜之次與《含文嘉》不同,一曰加服,二曰朱戶,三曰納陛,四曰輿馬,五曰樂則,六曰虎賁,七曰斧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異人之說,故文有參差,大略同也。《異義》許慎說九賜、九命,鄭康成以爲不同,具如前說。其大夫賜樂,《鄉飲酒》注云「大夫若君賜樂」及《左傳》魏絳有金石之樂,非九賜之正法也。車馬之賜,進退由於君命,今言「不受」者,君子仕,辭位不辭祿,其賜終必受之。故鄭注下文「不敢受重賜者,心也。」 「故州」至「信也」。 《周禮·司徒》去王城百里置遠郊,遠郊之內爲六鄉。六鄉之民,「五家爲比,使之相保;五比爲閭,使之相受;四閭爲族,使之相葬;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五州爲鄉,使之相賓」。又《遂人職》主六遂,六遂之民在遠郊之外,「五家爲鄰,五鄰爲里,四里爲酇,五酇爲鄙,五鄙爲縣,五縣爲遂」。今不言六遂者,舉近耳。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則亦稱之也。 「兄弟、親戚稱其慈也」,親指族內,戚言族外。慈者,篤愛之名。兄弟,外內通稱。親踈交接,並見其慈而稱之。 「僚友稱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弟者,事長次第之名。孝子能接同官,有所次序,不敢踰越等級,故同官之友稱之。 「執友稱其仁也」,執友,執志同者也。同師之友,意趣相得,綢繆切瑳,故其見仁恩之心而稱之。 「交遊稱其信也」,交遊,汎交也。結交遊往,本資信合,故稱信也。熊氏云:「然此五句,上始州閭,下及交遊,亦其次也。前孝後信,又爲差序。略舉五者,餘行可知。」「不敢受賜者,心也」,不受由心,故有五稱也。 「見父之執」者,此亦承爲人子之事也。明非唯見交遊爲善,乃徧至父友也。自上詣下曰見,自下朝上曰見。「父之執」,謂執友與父同志者也。或故往見,或路中相見也。

夫爲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告、面同耳,反言面者,從外來,宜知親之顏色安否。所遊必有常,所習必有業,緣親之意欲知之。恆言不稱老。廣敬。年長以倍,則父事之;謂年二十於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爲人父之端。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內則》曰:「年二十,惇行孝弟。」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則肩隨之。肩隨者,與之並行差退。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席以四人爲節,因宜有所尊。 【疏】正義曰:此一節亦明人子事親之法,遊方習業,及汎交之禮,亦各隨文解之。 「恆言不稱老」者,老是尊稱,若其稱老,乃是己自尊大,非是孝子卑退之情,故注云「廣敬」,言廣者,非但敬親,因敬親廣敬他人。或云:子若自稱老,父母則甚老,則感動其親,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 「年長以倍,則父事之」者,此謂鄉里之中,非親非友,但二十以後,年長倍己,則以父道事之,即父黨隨行也。 注「謂年」至「孝弟」。 正義曰:人年三十而娶,於後乃有子,則三十於六十乃是倍年。今鄭言「二十於四十」者,但二十加冠成人,責以爲人父、爲人子之禮,雖未有妻、子,有爲人父之端。又《內則》云二十乃能敦行孝弟,可責以孝子之行,故二十於四十約之爲倍年也。以二十未合有子,故鄭云「爲人父之端」「有子道」也。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者,謂年二十於三十者。全倍者,父事之;半倍,故兄事之也。兄事之,則正差退而鴈行也。 「五年以長,則肩隨之」者,謂並行而差退,若未二十童子則無此禮,以其不能敦行孝弟。《論語》云「與先生並行」,《王制》云「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鴈行」者,舉成人有此禮也,童子禮則無也。此謂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隨,則齊於鴈行也。然則以此肩隨而推之,上云父兄事之,豈是溫凊如親?正言其或行來坐席,推前相類耳。 「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者,謂朋友居處法也。羣,朋友也,子夏曰「吾離羣」是也。古者地敷橫席而容四人,四人則推長者居席端。若有五人會,應一人別席,因推長者一人於異席也。 注「席以」至「所尊」。 正義曰:熊氏云:「知四人爲節者,以此云『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既長者一人異席,餘則四人矣。」案《公食大夫禮》云:「蒲筵常,加萑席尋。」此以蒲席者,故得容四人。此羣居之法,若賓主禮,席皆無同坐之法。故《鄉飲酒》,賓、介異席,又云「眾賓之席皆不屬焉」,不相連屬也。《鄉射》「眾賓之席繼而西」,謂相連屬也。《燕禮》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異席也。

爲人子者,居不主奧,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門,謂與父同宮者也,不敢當其尊處。室中西南隅謂之奧。道有左右。中門,謂棖闑之中央。《內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食饗不爲㮣,㮣,量也。不制待賓客饌具之所有。祭祀不爲尸,尊者之處,爲其失子道。然則尸卜筮無父者。聽於無聲,視於無形,恆若親之將有教使然。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爲其近危辱也。人之性,不欲見毀訾,不欲見笑。君子樂,然後笑。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處及行立、待賓、祭祀、敬慎之事,各隨文解之。此明孝子居處閨門之內,不言「凡」者,或異居,禮則不然。 「居不主奧」者,主,猶坐也。奧者,室內西南隅也。室嚮南,戶近東南角,則西南隅隱奧無事,故呼其名爲奧。常推尊者于閑樂無事之處,故尊者居必至奧也。既是尊者所居,則人子不宜處之也。 「坐不中席」者,一席四人,則席端爲上。今不云「上席」而言「中」者,舊通有二:一云敬無餘席,非唯不可上,亦不可中也;一云共坐則席端爲上,獨坐則席中爲尊,尊者宜獨,不與人共,則坐常居中,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 「行不中道」者,尊者常正路而行,卑者故不得也。男女各路,路各有中也。 「立不中門」者,中央有闑,闑傍有棖,棖謂之門梐。今云「不中門」者,謂棖、闑之中,是尊者所行,故人子不得當之而行也。 注「謂與」至「異宮」。 正義曰:凡上四事,皆謂與父同宮者爾。若命士以上,則父子異宮,則不禁。所以爾者,有命既尊,各有臣僕子孫應敬己故也。云「不敢當其尊處」者,四事皆尊者之處。「室中西南隅謂之奧」者,《爾雅·釋宮》文。郭璞注云:「隱奧之處。」「西北隅謂之屋漏」,孫氏云:「日光所漏入。」「東北隅謂之宧」,孫氏云:「日側之明,是宧明也。」「東南隅謂之㝔」,郭氏云:「隱闇也。」云「《內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者,證有異居之道也。 「食饗不爲㮣」。 熊氏云:「謂傳家事,任子孫。若不傳家事,則子孫無待賓之事。」大夫、士或相往者,設於饗食。㮣,量也。不制設待賓饌具,事由尊者所裁,而子不得輒豫限量多少也。 「祭祀不爲尸」者,尸代尊者之處,故人子不爲也。 「聽於無聲」者,謂聽而不聞父母之聲,此明人子常禮也。 「視於無形」者,謂視而不見父母之形。雖無聲無形,恆常於心想像,似見形聞聲,謂父母將有教使己然也。 「不苟訾,不苟笑」者,苟,且也。相毀曰訾。不樂而笑爲苟笑。彼雖有是非,而己苟譏毀訾笑之,皆非彼所欲,必反見毀辱,故孝子不爲也。 注「爲其」至「後笑」。 正義曰:「危」解「不登高」「不臨深」,「辱」釋不訾、不笑也。云「君子樂,然後笑」者,引《論語》證不苟笑之事也。此是公明賈答孔子云「夫子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也。

孝子不服闇,不登危,懼辱親也。服,事也。闇,冥也。不於闇冥之中從事,爲卒有非常,且嫌失禮也。男女夜行以燭。父母存,不許友以死。爲忘親也、死,爲報仇讎。不有私財。【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自謹慎其身,不許友以死,及不得有私財之事,各隨文解之。 「不服闇」者,服,事也,謂不行事於闇中也。一則爲卒有非常,二則闇中行事,好生物嫌,故孝子深戒之。 「父母存,不許友以死」者,謂不許爲其友報仇讎也。親存須供養,則孝子不可死也。若父母存,許友報仇怨而死,是忘親也。親亡則得許友報仇。故《周禮》有「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白虎通》云:「親友之道不得行者,亦不許友以死耳。」 「不有私財」者,家事統於尊,財關尊者,故無私財。

爲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素。爲其有喪象也。純,緣也。《玉藻》曰:「縞冠玄武,子姓之冠也。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爲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純飾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不言「凡」者,若仕者或遇凶荒,雖親存亦須素服,非要在親沒,故不言「凡」。 「父母存,冠衣不純素」者,冠純謂冠飾也,衣純謂深衣領緣也。禮,具父母,太父母存,冠衣純以繢;若有父母無太父母,則純以青;若少而并無,則乃純素也。故親存者不得純素也。 注「爲其」至「以青」。 正義曰:引《玉藻》「縞冠玄武,子姓之冠」,證冠純有吉凶之別也。縞冠者,薄絹爲之。玄武者,以黑繒爲冠卷也。子姓者,姓,生也,孫是子所生,故謂孫爲子姓。父有服未畢,子雖已除,猶未全吉也,故縞冠玄武。玄武是吉,縞冠爲凶,明吉凶兼服也。何胤云:「繒裹卷武也。」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又證有素爲凶也。當祥之日,朝服縞冠;祥祭之後,則縞冠素紕。何胤云:「素紕,謂緣冠兩邊。」云「《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者,引證不純以素之事。

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早喪親,雖除喪,不忘哀也。謂年未三十者。三十壯,有室,有代親之端,不爲孤也。當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純以素。」 【疏】正義曰:上言有親而不素,此言無親而素者也。孤子,謂二十九以下而無父者。當室,謂適子也。既少孤,故雖除服,猶自素也。然《深衣》云「孤子衣純以素」,則嫡庶悉然。今云「當室」,則似庶子不同。所以爾者,通者有二:云凡子皆然,豈唯當室?但嫡子內理蒸嘗,外交宗族,代親既備,嫌或不同,故特明之。所以鄭引《深衣》爲注,會證凡孤子悉同也。崔靈恩云:「指謂當室者,不當室則純采。所以然者,當室之孤內理蒸嘗,外交宗族,所履之事莫不傷心,故特純素,示哀也。《深衣》不云『當室』者,文略耳。」 注「早喪」至「以素」。 正義曰:三十以外遭喪者,除服後即得純采。今所言雖是除喪,未三十不得純采;若至三十,則亦采也,故云「當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純以素』」也。然注前解適子,後引《深衣》,似崔解也。《深衣》不言冠者,從可知也。

幼子常視毋誑,視,今之示字。小未有所知,常示以正物,以正教之,無誑欺。童子不衣裘裳。裘大溫,消陰氣,使不堪苦。不衣裘裳,便易。立必正方,不傾聽。習其自端正。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習其扶持尊者。提攜,謂牽將行。負、劒辟咡詔之,負,謂置之於背。劒,謂挾之於旁。辟咡詔之,謂傾頭與語。口旁曰咡。則掩口而對。習其鄉尊者屏氣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父母教子及衣裘裳之法也,各隨文解之。 小兒恆習效長者,長者常示以正事,不宜示以欺誑,恐即學之。故曾子兒啼,妻云:「兒莫啼,吾當與汝殺豕。」兒聞輒止。妻後向曾子說之,曾子曰:「勿教兒欺。」即殺豕食兒。是不誑也。 注「視,今之示字」。 正義曰:古者觀視於物及以物視人則皆作「示」傍著「見」。後世已來,觀視於物作「示」傍著「見」,以物示人單作「示」字,故鄭注經中「視」字者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是舉今以辨古。《昏禮》「視諸衿鞶」,注云:「視乃正字,今文視作示,俗誤行之。」言「視」正字也,言古之以物示人作「視」字爲正,故云「視乃正字」。今文《儀禮》應爲古「視」字,乃作今「示」字,故言俗誤也。 「童子不衣裘裳」,童子,未成人之名也。衣猶著也。童子體熱,不宜著裘。裘大溫,傷陰氣也。又應給役,若著裳則不便,故並不著也,故童子並緇布襦袴也。 注「裘大」至「便易」。 正義曰:「使不堪苦」者,熱消陰氣,則不堪苦使也。此童子不衣裘裳,二十則可,故《內則》云二十「可以衣裘帛」。國君十二冠,則裘裳早矣。女子十五許嫁者,則亦衣帛。《詩》云:「乃生男子,載衣之裳。」是初生暫行此禮。 「立必」至「而對」。 「立必正方」,立宜正嚮一方,不得傾頭屬聽左右也。張逸云:「此說其威儀常然。」 「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者,非唯教之聽、立,至於行步亦宜教之。提攜,謂牽將。行時因牽行之,又教之爲節也。奉長者之手,爲兒長大,方當供養扶持長者,故先使學之,令習便也。張逸云:「說其見與行之法也。」 「負、劒辟咡詔之」者,豈但在行須教正,在抱時亦令習也。負,謂致兒背上也。劒,謂挾於脇下,如帶劒也。辟,傾也。咡,口旁也。詔,告也。長者或若負兒之時而與之語,當傾頭以告之也。不正嚮之,令氣不觸兒也,亦令見長者所爲而復習之也。張逸云:「辟咡詔之,傾頭以告教之也。此長者之爲也。」此負謂兒在人背上曰負。兒在懷中亦稱負,謂兒負之,故《內則》云「三日始負子」,注云:「負之,謂抱之。」 注「口旁曰咡」。 正義曰:案《管子書·弟子職》云:「食已,循咡覆手。」謂弟子食訖,以手循覆於咡,故知是口旁也。 「則掩口而對」者,嚮長者告語之,此是童子答長者。童子雖未能掩口而對,長者亦教其爲之其禮以爲後法。掩口,恐氣觸人。張逸云:「謂令小者如是所習,嚮尊者屏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