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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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子事父,无贵贱。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没不可辄改为名、谥之事。 “已孤不更名”者,不复改易更作新名。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遗弃其父,故郑注云“亦重本”也。言“亦”者,亦上行本国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 “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者,此“孤”不辨老少,惟无父则是也。暴贵,本为士庶,今起为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贵”也。谥者,列平生德行而为作美号。若父昔贱,本无谥;而己今暴贵,升为诸侯,乃得制谥,而不得为父作谥。所以尔者,父贱无谥,子今虽贵,而忽为造之,如似鄙薄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或举武王为难,郑答赵商曰:“周道之基隆于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兴焉。凡为人父,岂能贤乎?若夏禹、殷汤则不然矣。” 注“子事父,无贵贱”。 正义曰:子不得言己昔贱今贵,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为礼各于其时。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非其时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行礼各有时之事,各随文解之。 居丧者,居父母之丧也。丧礼,谓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殡宫及葬等礼也,此礼皆未葬以前。 “既葬,读祭礼”者,祭礼,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礼也。 “丧复常,读乐章”者,复常,谓大祥除服之后也。乐章,谓乐书之篇章,谓《诗》也。禫而后吉祭,故知禫后宜读之。此上三节,事须预习,故皆许读之。

振书、端书于君前,有诛;倒䇲、侧龟于君前,有诛。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尘也。端,正也。倒,颠倒也。侧,反侧也。皆谓甫省视之。龟䇲、几杖、席盖、重素、袗𫄨绤,不入公门。龟䇲,嫌问国家吉凶。几杖,嫌自长老。席盖,载丧车也,《杂记》曰:“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袗,单也。孔子曰:“当暑,袗𫄨绤必表而出之。”为其形亵。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此皆凶服也。苞,藨也,齐衰藨蒯之菲也。《问丧》曰:“亲始死,扱上衽。”厌犹伏也。丧冠厌伏。“苞”或为“菲”。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此谓丧在内,不得不入,当先告君耳。方,板也。《士丧礼》下篇曰:“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凶器,明器也。公事不私议。嫌若奸也。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重先祖及国之用。 【疏】正义曰:此一节揔明臣当预事,并明臣入公门当谨敬之礼也,各依文解之。 振书者,拂去尘也。书,簿领也。端,正也。诛,责也。臣不豫慎,若将文书簿领于君前,临时乃拂整,则宜诛责也。 “倒䇲、侧龟于君前,有诛”者,倒,颠倒也。侧,反侧也。龟、䇲,君之卜筮所须也,不预周正而来在君前,方颠倒反侧齐正,则有责罚也。 注“臣不”至“视之”。 正义曰:甫者,始也。谓不豫整理,今于君前始正之。 “龟䇲”至“公门”。 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门者也。 “龟䇲”者,谓臣之龟䇲也。将入,嫌问国家吉凶。 “几杖”者,臣之几杖也。若将入,谓欲骄矜,嫌自长老。 “席盖”者,丧车盖也。臣有死于公宫,可许将柩出门,不得将丧车凶物入也。车比棺为缓,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谓遭丧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𫄨绤”者,袗,单也。𫄨绤,葛也。上无衣表则肉露见,为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门”者,并结上诸条事,皆不得入也。若尸乘以几至庙门,及八十杖于朝,则几杖得入公门也。 注“龟䇲”至“形亵”。 正义曰:引《杂记》,证席盖是丧车也。輤,丧车边墙也,在上曰屋,在边曰裳帷。士丧,车用苇席为上屋,蒲席以为边墙也。然天子、诸侯染布为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今言“席盖”,谓士耳。举士为例,卿大夫丧车亦不得入。云“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既是待放,本无得入公门之理。此云“重素不入公门”者,谓私服。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亲素服。唯君得素服入,臣则不可。引《论语》,证入公门不单也。形亵,谓肉露见也。 “苞屦”至“公门”。 苞屦,谓藨蒯之草为齐衰丧屦。 “扱衽”者,亲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厌冠”者,丧冠也。厌帖无耆强,为五服丧所著也。 “不入公门”者,此并五服之内丧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门也。苞谓杖齐衰之屦,故《丧服》杖齐衰章云:“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此云“苞屦、扱衽,不入公门”,《服问》云“唯公门有税齐衰”,注云:“不杖齐衰也。于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如郑之言,五服入公门与否各有差降。熊氏云:“父之丧,唯扱上衽不入公门,冠绖、衰屦皆得入也。杖齐衰则屦不得入。不杖齐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厌冠者,谓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门’。凡丧冠皆厌,大功以上,厌冠宜得入公门也。”凡丧屦,案《丧服》斩衰用菅屦,杖齐衰用苞,不杖齐衰用麻,大功用绳。故《小记》云“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其小功以下,郑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絇。” “书方”者,此谓臣有死于公宫,应须凶具,此下诸物并宜告而后入者也。书,谓条录送死者物件数目多少,如今死人移书也。方,板也。百字以上用方板书之,故云“书方”也。 “衰”者,孝子丧服也。 “凶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门”者,臣在公宫而死,营凶器所须,而不得辄将入公门,故须告也。然衰之属,今厌冠、苞屦尚不入,云衰告乃入者,熊氏云:“上‘不入’谓公宫库、雉、路之门,今此‘不入公门’者,国城之门,谓卿大夫之丧从外来,书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今谓既同称公门,又国城之内,百姓民众所居,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事恐非也。盖公门非一,或是公之外门及百官治事之处,君许其在内殡及将葬之礼,故有明器、书方须告乃入。 注“士丧”至“器也”。 正义曰:证丧礼书方也。送死者,车马曰赗,衣服曰襚,亦通曰赗。“若九、若七”等,谓书送物于板行列之数多少也,物多则九行,少则七行、五行也。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大夫称家。谓家始造事。牺赋,以税出牲。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君子虽贫,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于丘木。广敬鬼神也。粥,卖也。丘,垄也。大夫、士去国,祭器不逾竟。此用君禄所作,取以出竟,恐辱亲也。大夫寓祭器于大夫,士寓祭器于士。寓,寄也。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后还。 【疏】正义曰:此一节揔论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大夫为家。 “祭器为先”者,崇敬祖祢,故在先。 “牺赋为次”者,诸侯大夫少牢,此言“牺”,谓牛,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养器为后”者,养器,供养人之饮食器也。自赡为私,宜后造。然诸侯言宗庙,大夫言祭器,诸侯言厩库、居室,大夫言牺赋、养器者,互言也。此据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若无田禄者,但为祭服耳。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则先造祭服,乃造祭器。此言“祭器为先”者,对牺赋、养器为先,其实在祭服之后。 “无田”至“祭服”。 向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不同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禄者乃得造器,犹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备具。若诸侯大夫,非四命,无田禄,则不得造。故《礼运》云:“大夫声乐皆具,祭器不假,非礼也。”据诸侯大夫言之也。熊氏以《礼运》据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禄者先为祭服”者,若有田禄,虽得造器,而先为祭服,后为祭器耳。所以然者,缘人形参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暂假,故营之在后。 “大夫”至“于士”。 此以下明人臣三谏不从去国之礼。 “祭器不逾竟”者,既明出礼,先从重物为始也。逾,越也。此祭器是君禄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随越竟也。注云“此用君禄所作,取以出竟,恐辱亲也”,无德而出,若犹滥用其器,是辱亲也。《隐义》云:“嫌见夺,故云‘恐辱亲’也。” “大夫寓祭器于大夫,士寓祭器于士”者,寓犹寄也。既不将去,故留寄其同僚。必寄之者,冀其复还得用也。鲁季友奔陈,国人复之,传曰“季子来归”是也。 注“寓寄”至“后还”。 正义曰:此解言“寄”之义也。夫物不被用则生虫蠹,故寄于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毁败,冀还复用。大夫、士义皆然也。

大夫、士去国逾竟,为坛位,乡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屦、素簚,乘髦马,不蚤鬋,不祭食,不说人以无罪,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言以丧礼自处也。臣无君,犹无天也。坛位,除地为位也。彻犹去也。鞮屦,无絇之菲也。簚,覆笭也。髦马,不鬄落也。蚤读为爪。鬋,鬋鬓也。不自说于人以无罪,嫌恶其君也。御,接见也。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遂去也。“簚”或为“幕”。 【疏】正义曰:此大夫、士三谏而不从,出在竟上。大夫则待放三年,听于君命,若与环则还,与玦便去。《隐义》云:“去国,当待玦也。”若士不待放,临去皆行此礼也。 “为坛位,乡国而哭”者,坛者,除地而为坛。臣之无君,犹人无天也。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恋,故为坛乡国而哭,以丧礼自变处也。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闰,天道一变,因天道变,望君自改也。然在竟未去,听君环、玦,不谓“待归”而谓“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还,言唯待君见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离君,故其衣、裳、冠皆素,为凶饰也。 “彻缘”者,缘,中衣缘也。素服里亦有中衣。若吉时,中衣用采缘;此既凶丧,故彻缘而纯素。 “鞮屦”者,谓无絇饰屦也。屦以絇为饰,凶,故无絇也。《士冠礼》云“玄冠黑屦,青絇,博寸”,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故解者云:古屦以物系之为行戒,故用缯一寸,屈之为絇。絇为拘著屦头,以容受系穿贯也。其屈之形,似汉时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而《冠礼》屦,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随裳色。今素裳,则屦白色也。 “素簚”者,素,白狗皮也。簚,车覆兰也。礼,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今此丧礼,故用白狗皮也。《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白狗幦”是也。然吉凶覆苓不同,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马,初当用皮为覆。 “乘髦马”者,吉则翦剔马毛为饰,凶则无饰,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蚤,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须发也。吉,则治翦为饰,凶,故不翦也。《士虞礼》曰“蚤翦”,谓爪翦须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夫食盛馔则祭食之,先丧凶,故不祭也。 “不说人以无罪”者,善则称君,过则称己。今虽放逐,犹不得向人自说道己无罪而君恶,故见放退也。 “妇人不当御”者,御,接见也。吉时妇人以次侍御寝宿,今丧礼自贬,故不也。 “三月而复服”者,自贬三月,然后事事反还如吉礼而遂去也。所以三月者,为一时天气一变,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屦,无絇之菲也”。 正义曰:知鞮是无絇之屦者,案《周礼·屦人》屦、舄皆有絇、𫄷、纯,案《鞮屦氏》无絇、𫄷之文,故知是无絇之菲也。云“髦马,不鬄落也”者,以其称髦马,与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鬣。案《大戴礼·王度记》云:“大夫俟放于郊,三年,得环乃还,得玦乃去。”此逾国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后,从郊至竟,三月之内而行此礼也。

大夫、士见于国君,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谓见君,既拜矣,而后见劳也。《聘礼》曰,君劳使者及介,君皆答拜。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嫌与君亢宾主之礼。迎拜,谓君迎而先拜之。《聘礼》曰,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大夫、士相见,虽贵贱不敌,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尊贤。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者。礼尚往来。丧,宾不答拜,不自宾客也。国君见士,不答其拜,士贱。大夫见于国君,国君拜其辱;士见于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自外来而拜,拜见也。自内来而拜,拜辱也。君于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不臣人之臣。大夫于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辟正君。男女相答拜也。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见于国君”者,谓大夫、士出聘他国君之礼。“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者,劳,慰劳也。还辟,逡巡也。初至,行聘享、私觌礼毕,而主君又别慰劳己在道路之勤,故己逡巡而退者,辟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礼》行聘享及私觌讫,宾出,主君送至大门内,主君问聘君、问大夫竟,乃云“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公劳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国、君劳之是也。《聘礼》无还辟之文者,文不备也。 注“谓见”至“答拜”。 正义曰:案《聘礼》劳宾之前不见宾先拜,此云宾“既拜矣”,谓宾初行私觌之时已拜主君矣,在后始主君劳,故曰“既拜矣,而后见劳”。引《聘礼》者,证君劳宾再拜之事。熊氏以为:“唯云大夫、士,谓小聘,大夫为宾、士为介故也。”今谓大聘、小聘皆然,故郑引《聘礼》以证之。此大夫之中则含卿也。知者,以此经皆緫云大夫,不别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 “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宾,宾是使臣,不敢当礼,则还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与”至“其辱”。 正义曰:此主君迎拜者,谓聘宾初至主国大门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礼》云“宾入门左,公再拜,宾辟,不答拜”是也。故郑引《聘礼》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门,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至“主人”。 正义曰:此谓使臣行礼受劳已竟,次见彼国卿大夫也。唯贤是敬,不计宾主、贵贱,虽为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谓异国则尔,同国则否。又《士相见礼》“若先生、异爵者”,谓士则先拜之,此则不必同国也。 “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者”。 此明礼尚往来也。己虽贤德,而必皆相答拜也。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吊丧也、士见己君此二条耳。吊所以宾不答拜者,己本来为助执于丧事,非行宾主之礼,故主人虽拜己,己不答也。故《士丧礼》“有宾,则拜之”,宾不答拜,是也。君不答士者,谓士见己君,君尊,不答也。 注“国君”至“士贱”。 正义曰:案《聘礼》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国之士故也。 “大夫”至“其辱”。 辱,谓见他国君也。故《聘礼》云公在门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见于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谓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故《聘礼》宾朝服问卿,卿迎于庙门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士相见礼》:“士见大夫,于其入也,主人一拜。宾退,送,又再拜。”熊氏以为:“同国大夫见己君,君拜其辱者,以初为大夫,敬之故也。若寻常则不拜也。” “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者,前是异国,此明同国。同国则主人必先拜辱,不论有德也。 “君于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君于己士,以其贱,故不答拜。然《聘礼》云,聘使还,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还。《士相见礼》“士见国君,君答拜”者,以其初为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则答拜之”者,以其他国之士,非己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于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者,大夫为君,宜辟正君,故不辨己臣贵贱,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 男女宜别,或嫌其不相答,故明虽别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也”,礼,男女拜,悉相答拜,则有“不”字为非,故郑云“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生乳之时,重伤其类。 【疏】正义曰:此明贵贱田猎不同。国君,诸侯也。春时万物产孕,不欲多伤杀,故不合围绕取也。夏亦当然。 “大夫不掩群”者,群,谓禽兽共聚也。群聚则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称,而凡兽子亦得通名也。卵,鸟卵也。春方乳长,故不得取也。然国君春田不围也,则天子春围;大夫春不掩,则国君春掩也;士春不取麛卵,则大夫春取也。而《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则与此异者,彼上云“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郑云:“三田者,谓夏不田,谓夏时也。”案《周礼》四时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围”,则知彼亦夏礼也。又《史记》汤立三面网而天下归仁,亦是不合围也。此间所明,周制矣。

岁凶,年谷不登,登,成也。君膳不祭肺,马不食谷,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粱,士饮酒不乐。皆为自贬损,忧民也。礼,食杀牲则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则不杀也。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除,治也。不治道,为妨民取蔬食也。县,乐器,钟磬之属也。粱,加食也。不乐,去琴瑟。 【疏】正义曰:此下明凶荒,人君忧民自贬退,礼也。 “岁凶”者,谓水旱灾害也。 “年谷不登”者,岁既凶荒,而年中谷稼不登。登,成也。然年、岁虽通,其亦有异。郑注《太史职》:“中数曰岁,朔数曰年。”释者云:年是据有气之初,岁是举年中之称,故云“朔数曰年,中数曰岁”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礼,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岁既凶饥,故不祭肺,则不杀牲也。 “马不食谷”者,年丰则马食谷,今凶年,故不食也。 “驰道不除”者,驰道,正道,如今御路也,是君驰走车马之处,故曰驰道也。除,治也。不治,谓不除于草莱也。所以不除者,凶年人各应采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则废取蔬食,故不除也。 “祭事不县”者,乐有县钟磬,因曰“县”也。凶年虽祭而不作乐也。自贬损,故先言膳,后言祭。 “大夫不食粱”者,大夫食黍稷,以粱为加,故凶年去之也。 “士饮酒不乐”者,士平常饮酒奏乐,今凶年犹许饮酒,但不奏乐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饮酒不乐”,各举一边而言,其实互而相通。但君尊,故举不杀牲及不县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举饮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证不祭肺。“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诸侯非凶年杀牲之事。案《周礼·膳夫》云:“王日一举大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只有王礼,《玉藻》兼载天子、诸侯。此经云“君膳不祭肺”,又连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广,故引《玉藻》天子、诸侯为证也。《玉藻》所以异《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礼,《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郑志》云:“作记之时,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同,作记者乱之耳。”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礼》设正馔之后乃设稻粱,以其是加也。此岁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饥,《穀梁传》曰:“五谷不升为大饥。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大侵之礼,君食不兼味,台榭不涂,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祷而不祀。”此云“岁凶”,与彼“大侵”同也。此“膳不祭肺”,则“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县”,谓祈祷之祭,则与大侵“祷而不祀”一。《白虎通》云:“一谷不升,彻鹑鷃;二谷不升,彻凫雁;三谷不升,彻雉兔;四谷不升,损囿兽;五谷不升,不备三牲。”其“不备三牲”与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忧乐不相干也。故,谓灾患、丧病。 【疏】正义曰:此明无灾者也。君,诸侯也。玉,谓佩也。君子于玉比德,故恒佩玉,明身恒有德也,且以玉为容饰。无故则有其容饰,故佩玉也。 “大夫无故不彻县”者,彻亦去也,无灾变则不去乐也。 “士无故不彻琴瑟”者,此无灾则亦不去也。故郑前注“士不乐,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尔,若其命士,则特县也。自士以上皆有玉珮,上云“君无故不去玉”,则知下通于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于君也。但比德为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县,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县胜,故大夫言之矣。 注“忧乐”至“丧病”。 正义曰:灾,水火也。熊氏云:“案《春秋说题辞》:,乐无大夫、士制。郑玄《箴膏肓》从《题辞》之义,大夫、士无乐。《小胥》云‘大夫判县、士特县’者,《小胥》所云娱身之乐及治人之乐则有之也,故《乡饮酒》有工歌之乐是也。《说题辞》云无乐者,谓无祭祀之乐,故《特牲》《少牢》无乐。”若然,此云大夫不彻县、士不彻琴瑟者,谓娱身及治民之乐也。

士有献于国君,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对。起敬也。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告。臣不敢自专也。私行,谓以己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献也,告反而已。君劳之则拜,问其行,拜而后对。亦起敬也。问行,谓道中无恙及所经过。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士馈献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献”者,谓士有物奉贡于君也。 “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谓别日也,非是献物之日。安取彼,犹何处取彼物。别日,君问士云:“何处得前所献之物?”所以须问者,士卑德薄,嫌其无有也。不即问而待他日者,士有贡献,当日乃自致于外,而不敢容易见,恐君答己拜,故别日乃见君,君得问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对”者,士闻君问,故先拜稽首,而后起对得物所由。 “大夫”至“后对”。 私行,谓非为君行也。疆,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请也。然大夫无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来大夫,姻娅犹在本国,故有私行往来,但不得执交于外耳。 “反必有献”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饷遗,故还必有献。有献由德,亦示君若贤无异志。 “士私行,出疆必请”者,出与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还与大夫异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献,但必知还而已。 “君劳之则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谓行还而君若慰劳己之劳苦,则己拜之也。或有本云“士有献”字,非也。 “问其行,拜而后对”者,君若问其行道中无恙及游涉所至,则又拜,拜竟而起对也。先拜后答,急谢见问之恩也。

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士曰“奈何去坟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国君死社稷,死其所受于天子也。谓见侵伐也。《春秋传》曰:“国灭,君死之,正也。”大夫死众,士死制。死其所受于君。众,谓君师。制,谓君教令所使为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去国,臣民止留之辞,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去其国”者,谓诸侯去国,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辞也。奈何,犹言如何也。国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异义》:“《公羊》说,国灭君死,正也。故《礼运》云‘君死社稷’,无去国之义。《左传》说,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于岐山,故知是有去国之义也。许慎谨案:《易》曰:‘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知诸侯无去国之义也。”郑不駮之,明从许君用《公羊》义也。然则《公羊》之说正礼,《左氏》之说权法,义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大夫去国,谓三谏不从,或以罪见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辞也。大夫无社稷,故云“宗庙”也。故《孝经》云“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庙”也。 “士曰‘奈何去坟墓也’”,士亦谓三谏不从及或以罪见黜。虽无臣民,而属吏止之也。士亦有庙,辟大夫,言坟墓,亦与大夫互也。然《孝经》云“士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今不云“祭祀”者,明虽去此之彼,而犹得祭祀,但坟墓不随耳。 “国君”至“死制”。 国君体国,国以社稷为主,若有寇难,则以死卫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于天子也,谓见侵伐也”,郑又引《公羊·襄六年》传云“国灭,君死之,正也”以证之,是也。 “大夫死众”者,大夫职主领众将军,若四郊多垒,则为己辱,故有寇难,当保国,必率众御之,以死为度。“士死制”者,制,谓君教命所使也。虽不得率师,若君命使之,则唯致死。熊氏云:“上云‘国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庙’‘士去坟墓’,此不云大夫‘死宗庙’、士‘死坟墓’,而云‘死众’‘死制’者,以宗庙、坟墓己私有之,大夫、士为臣事君,不可为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师众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则宗庙、坟墓亦死可知也。但社稷受于天子,故特举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摈者辞也。天子,谓外及四海也。今汉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觐礼》曰:“伯父寔来,予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践阼、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辞也。唯宗庙称“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内,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临诸侯,畛于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至于鬼神辞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亲往也。《周礼》大会同,过山川,则大祝用事焉。鬼神,谓百辟卿士也。“畛”或为“祗”。崩,曰“天王崩”;史书策辞。复,曰“天子复矣”。始死时呼魄辞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诸侯呼字。告丧,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仙去云耳。措之庙,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传》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谦,未敢称“一人”。《春秋传》曰:“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生名之,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晋有小子侯,是僭取于天子号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谓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诸侯,则摈者称“天子”以对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难伏,宜尊名以威临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此尊名也。崔灵恩云:“夷狄不识王化,无有归往之义,故不称‘王’临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识尊极之理,皇号,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举‘天子’威之也。” “朝诸侯”者,此谓接七千里以内诸侯也。 “授政”者,谓所县象魏之法授于诸侯也。 “任功”者,谓使人专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诸侯”以下皆是内事,故不假以威称,但自谓“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与物不殊,故自谦损。《白虎通》云:“王自谓一人者,谦也,欲言己才能当一人耳。”故《论语》云:“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臣下谓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人,四海之内,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摈”至“天子”。 正义曰:知摈者之辞者,以《觐礼》云摈者曰:“伯父寔来,予一人嘉之。”此经亦称“予一人”,故知摈者辞。引汉礼于夷狄称天子者,证此经“君天下”谓夷狄之内也。《异义》:“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说,《易》有周人五号:帝,天称,一也;王,美称,二也;天子,爵号,三也;大君者,兴盛行异,四也;大人者,圣人德备,五也。是天子有爵。古《周礼》说,天子无爵,同号于天,何爵之有?许慎谨案:《春秋左氏》云,施于夷狄称天子,施于诸夏称天王,施于京师称王。知天子非爵称。同古《周礼》义。”郑駮云:“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自周及汉,天子有谥,此有爵甚明。云无爵,失之矣。”若杜预之义,天子,王者之通称。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来锡公命”,鲁非夷狄,称天子;庄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鲁非京师,而单称王:是无义例。其许慎、服虔等依京师曰王、夷狄曰天子,与此不同,具有别说。 “践阼”至“某甫”。 践,履也。阼,主人阶也,天子祭祀升阼阶。天子吉凶之称,凡自称及摈者之辞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丧未葬,自称曰“小童”,故僖九年在丧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后,未逾年则称名、称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后,三年之内,称“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丧,称“王”,故《公羊·文九年》传云“天子三年然后称王”是也;或称“予”,或称“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称“朕”,故《汤诰》云“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辞,则下文云“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又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书策辞,下文云“天王崩”;其招魂之辞,下文云“天子复矣”是也;其谦虚卑退,或称“小子”,《汤誓》云“非台小子”是也;或曰“不穀”,僖二十四年《左传》云“不穀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是也;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汤东观于洛,云“寡人慎机”是也。逾年则称“王”者,据臣子称也。若王自称,必待三年。《顾命》成王殡后未逾年,称“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无王故也。”今谓“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顾命,从吉,故暂称“一人”也。履主阶行事,故云“践阼”也。 “临祭祀”者,谓天子临郊庙之祭祀也。 “内事曰‘孝王某’”者,内事,宗庙,是事亲,事亲宜言孝,故升阼阶、祭庙,则祝辞云“孝王某”,“某”为天子名也。 “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天地尊远,不敢同亲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继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内外”。 正义曰:天子以四郊为外,圆丘、方泽、明堂、社稷皆在郊内,应称“孝”,而犹同外辞曰“嗣王”者,尊天地,虽祭之郊内,犹从外辞。崔灵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内,不敢外之。”今案郑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则是唯于嗣王之称有外内,不关祭祀之处,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内不敢外,恐非郑义。谓不敢同外内,若宗庙之祭,从内事之例,而祭辞称“孝”;若凡常山川并岳渎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辞称“嗣”:是在内从内辞,在外从外辞。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内之例,虽祭之在内,而用外辞。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内之常例也。 “临诸”至“某甫”。 此谓天子巡守,祝告神时也。巡守遍于方岳,临视诸侯,故曰“临诸侯”也。郑云:“以尊适卑曰临。” “畛于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过山川,悉使祝往致辞,告于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辞不称名,而曰“某甫”者,郑云“且字也”。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称也。祝称天子字而下云“甫”,犹尼父之类也。故《穀梁传》云:“父犹傅也,男子美称也。”《士冠礼》注曰:“甫,丈夫美称。”而《杂记》附于殇称“阳童某甫”,郑注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称。而郑所以谓为“且字”者,旧说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称配成其字。”《音义隐》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焉”。 正义曰:致于鬼神,谓天子所行过诸侯之国,则止于诸侯之庙,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鬼神,谓百辟卿士”者,谓昔为诸侯卿士者。若过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职》以证之。 “崩曰”至“复矣”。 此谓告王者升假而史书载于方策之辞。崩者,自上而坠下曰崩。王者死,如从天坠下,故曰崩也。然“崩”通于坏败之称,则“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 “复,曰‘天子复矣’”者,复,招魂复魄也。夫精气为魂,身形为魄。人若命至终毕,必是精气离形,而臣子罔极之至,犹望应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身中,故曰“复”也。若漫招呼则无指的,故男子呼名,妇人呼字,令魂识知其名字而还。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则臣子不可名君,二则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复”而王者必知呼己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则王后死亦呼“王后复”也。崔灵恩云:“复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气还复于上,呼称‘天子’,望更生之义。” “告丧,曰‘天王登假’”。 此谓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万国之辞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而史策书云“天王崩”,复曰“天子复”,赴云“天王登假”,三称不同者,为义然也。“王”是归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来之义,故崩、赴并言之也。 “措之”至“曰帝”。 措,置也。王葬后,卒哭竟而祔置于庙,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无依据,孝子以继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终,又与人相似也。盖记之以为题,欲令后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郑云:“周以栗,汉书前方后圆。”《五经异义》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号此主,同于天神,故题称“帝”,云文帝、武帝之类也。崔灵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称,生称帝者,死亦称帝;生称王者,死亦称王。今云‘措之庙,立之主,曰帝’者,盖是为记时有主入庙称帝之义,记者录以为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义曰:此是《左传·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数毕后之祭名也。孝子亲始死,哭昼夜无时,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无时之哭,犹朝夕各一哭,故谓其祭为“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于庙,随其昭穆,从祖父食。卒哭主暂时祖庙毕,更还殡宫,至小祥,作栗主入庙,乃埋桑主于祖庙门左埋重处。故郑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庙,既事毕,反之殡宫。”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传》唯据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郑注《祭法》云“大夫、士无主”也,此言“凡君”,明不关大夫、士也。崔灵恩云:“大夫、士无主,以币帛祔。祔竟,并还殡宫,至小祥而入庙也。”又《檀弓》云“重,主道也”,郑注引《公羊传》云“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则似虞已有主,而《左传》云“祔而作主”。二传不同者,案说《公羊》者,朝葬,日中则作虞主。若郑君以二传之文虽异,其意则同,皆是虞祭緫了然后作主。以作主去虞实近,故《公羊》上系之于虞,作主谓之虞主;又作主为祔所须,故知《左氏》据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故《异义》云:“古《春秋左氏》说,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后祔死者于先死者,‘祔而作主’,谓桑主也。期年然后作栗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记》同。”郑君不駮,明同许意,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是緫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中曰:‘舍故而讳新。’”郑云:“故,谓高祖之父当迁者。”据《檀弓》文句相连,郑以为人君之礼,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至“小子”。 夫适嗣于初丧,但人子当未忍即受天王之称,故不曰“予一人”,而称“予小子”者,言我德狭小也。 注“春秋”至“称子”。 正义曰:郑所引者,文九年《公羊传》文。案《公羊传》说,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云:“逾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称君也。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也。”若然,天子逾年即位无文,约鲁十二公;诸侯三年内称子亦无文,约天子逾年不称使也:是天子、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证天子三年之内称“予小子”也。又准《左传》之义,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时:一是始丧,即适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国正君臣之位;三是除丧而见于天子,天子命之嗣列为诸侯之位。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丧明年为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云:“父没称子某,屈于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终始之义,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乃归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无自爵之义。’是也。童子亦当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国命之,不与童子为礼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 嗣王既呼为小子,若于丧中而死,亦谥为“小子王”。丧质,故不变称也。 注“生名”至“号也”。 正义曰:以晋为证也。晋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鲁桓公七年《左传》“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是在丧而死,犹呼为“小子侯”也。其应称“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称“小子”,是僭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礼》谓之女御,以其御序于王之燕寝。妾,贱者。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盖殷时制也。周则大宰为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为春官,大史以下属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众,谓群臣也。此亦殷时制也。周则司士属司马,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府,主藏六物之税者。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货,卝人也。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空。土工,陶、旊也。金工,筑、冶、凫、栗、锻、桃也。石工,玉人、磬人也。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兽工,函、鲍、韗、韦、裘也。唯草工职亡,盖谓作萑苇之器。五官致贡曰享。贡,功也。享,献也。致其岁终之功于王,谓之献也。《周礼·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疏】正义曰:此一节緫论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则先从后妃为始。所以然者,为治之法,刑于寡妻,始于家邦,终于四海,故删《诗》则以后妃为首,若论气先阴后阳,故此言“天子有后”也。谓之为“后”者,后,后也,言其后于天子,亦以广后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于王也。 “有世妇”者,妇,服也,言其进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犹贵,故加以“世”言之,亦广世胤也。 “有嫔”者,嫔,妇人之美称,可宾敬也。 “有妻”者,郑注《内则》云:“妻之言齐也。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案彼是判合齐体者,今此言齐者,以进御于王之时暂有齐同之义。 “有妾”者,郑注《内则》云:“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也。”《周礼》则嫔在世妇上,又无妾之文也。今此所陈,与《周礼》杂而不次者,记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礼》,或可杂夏、殷而言之。郑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夫人。夏则因而广之,增九女,则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则九嫔也。故郑云:“《春秋说》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郑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緫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妇也。周又三二十七,因为八十一人,则女御也。 注“周礼”至“贱者”。 正义曰:解周名为“女御”之义,以其御于王之燕寝。御法,案《周礼》王有六寝,一是正寝,馀五寝在后,通名燕寝。其一在东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东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与次序而上御王于五寝之中也。故郑注《周礼·九嫔》云:“凡御见之法,月与后妃其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月纪是星也。而妇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毛诗》传“贻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群妾以礼御于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左手。既御,著于右手。事无小大,记以成法。” “天子”至“六典”。 此以下是殷礼所明,异于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郑云:“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郑注,则三王同有六卿。又郑注《大传·夏书》云:“所谓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马、作士、共工也。”而不说殷家六卿之名。今此记所言,上非夏法,下异周典,郑唯指为殷礼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时,而殷六卿所法则有异也。殷以大宰为一卿,以象天时,司徒以下五卿法于地事。故《郑志》崇精问焦氏云:“郑云三王同六卿,殷应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显大宰之下隶属大宰之官,既法于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结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则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于六事之法。 注“此盖”至“仕者”。 正义曰:知殷制者,以其上与夏官不同,下与周礼有异,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师、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别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师、卿士也。与大祝、大卜相连,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 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气,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践立,故复云“天子”。不云“建”,从天官也。又天官尊,阳,故一卿以摄众;地官卑,阴,故五卿俱陈也。不云“地”者,与前互也。天尊,故没其数;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众”者,结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众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领群众,如大宰领大宗以下也。而不条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众”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众”也。 注“众谓”至“六官”。 正义曰:知此非是天下众人,而为“群臣也”者,以经云“五众”,明官各有所众,如周六官之属也。《周礼》大宰緫主六官之职。司徒主教,教其徒众。宗伯者,伯,长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为名。司马主征伐,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贼寇。司空主土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籍爵禄之等。特以“司士”为名者,士是官之緫首,故《诗》云“济济多士”是也。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緫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主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职”。 殷六卿外复别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处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应生万物,故为万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于周为土均也,均平地税之政令也。土生万物,故为均也。 “司木”,二也,于周则为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于周则为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泽,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于周为稻人也,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莱。 “司器”,五也,于周为角人也,掌以时征齿、角于山泽之农,供为器用也。 “司货”,六也,于周为卝人,言矿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守禁,以时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货,故称货人。 “典司六职”者,结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职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义曰:此皆与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礼》,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举山虞耳。司水,于周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泽虞者,亦略举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礼》亦有草人,今以司草为稻人者,二官俱主杀草,郑举稻人,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货,卝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故为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者,此六官于《周礼》并属司空,而《司空职》散亡,汉购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记》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谓材物,结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义曰:《考工记·陶人》:“为甗,实二鬴;又甑,实二鬴,七穿。”《旊人职》云:“旊人为簋。”旊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云金工谓筑氏,掌为削。削,书刀也。冶,谓煎金石者,冶铸为之。冶氏掌为戈戟,故因呼煎金为冶。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栗氏为量器,为豆、区、鬴、钟之属也,栗氏世能为之。段氏主作钱镈田器。桃氏为刃。刃,谓刀剑之属。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谓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于石,故谓“石工”也。云“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者,此七物并用木,故曰“木工”也。轮,车轮也。舆,车床也。车难,不能一人独成,各有所善,故轮、舆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庐,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宫室之属者。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兽工,函、鲍、韗、韦、裘”者,此物并用兽皮,故曰“兽工”。函,谓能作甲铠者。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谓《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鼓木,谓能以皮冒鼓者。韦,熟皮为衣及韎韐者。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考工记》韦、裘二职存。“唯草工职亡”,《考工》无。“盖谓作萑苇之器”,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或言“氏”,或言“人”者,郑注《考工记》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者也。”干宝云:“凡言‘司’者,緫其领也。凡言‘师’者,训其徒也。凡言‘职’者,主其业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终其身也。不‘氏’不‘人’,权其材也。通权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终身,随其材而权暂用也。”然案《周礼》建官列职,有司会之属,是言“司”者也;有甸师之属,是言“师”者也;有职内之属,是言“职”者也;有川衡之属,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属,是言“掌”者也;有师氏之属,是言“氏”者也;有庖人之属,是言“人”者也;有宫正、膳夫、外饔、内饔之属,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贡曰享”。 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贡,功也。享,献也。岁终,则此五官各考其属一年之功,以献于天子,故云“致贡曰享”也。王后之属致蚕职之功,天官以下各献其职之功。 注“贡功”至“废置”。 正义曰:引《周礼》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以礼诏告也。周则冢宰至岁终,受于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则废黜其人;功多,则迁置其职也。今谓五官,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长曰伯”,与此五官一也。但太宰緫摄群职,緫受五官之贡,故不入其数也。若以五官为后以下,则下云“五官之长”,岂有长于后乎?熊氏以为五等诸侯,亦非也。

五官之长曰伯,谓为三公者。《周礼》:“九命作伯。”是职方。职,主也。是伯分主东西者,《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或为“氏”。其摈于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摈者辞也。《春秋传》曰“王命委之三吏”,谓三公也。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称之以父与舅,亲亲之辞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每一州之中,天子选诸侯之贤者以为之牧也。《周礼》曰:“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牧尊于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也。亦以此为尊。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外,自其国之外,九州之中。曰“侯”者,本爵也。二王之后不为牧。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谓九州之外长也。天子亦选其诸侯之贤者以为之子。子犹牧也。入天子之国曰“子”,天子亦谓之“子”。虽有侯伯之地,本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于内,自称曰“不穀”;与民言之,谦称。谷,善也。于外,自称曰“王老”。威远国也。外,亦其戎狄之中。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于外曰“子”,自称曰“孤”。谓戎狄子男君也。男者于外亦曰男,举尊言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緫论二伯及州牧、诸侯等称谓,今各依文解之。 “五官之长曰伯”,畿外之大,莫大于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云“长”者,谓三公无职,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为分陕二伯者也。伯,长也,谓朝廷之长。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是职方”者,言二伯于是职主当方之事也。 注“职主”至“乎内”。 正义曰:引《公羊传》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隐五年《公羊传》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又案三公八命者,尧时为四伯,故《诗·崧高》注云:“当尧时,姜氏为四伯。”至尧之末,分置八伯,故《虞书传》云:“元祀,巡守四岳、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尧末置之。夏则无文,殷则改置二伯,与周同。故《王制》云“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摈”至“之吏”,此是二伯也。摈,谓天子接宾之人也。若摈者传辞于天子,则称此二伯为“天子之吏”也。亦当言名也,记者略,可知也。然摈呼在朝三公亦为“天子之吏”,若然,《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者,谓介传命称“天子力臣”,摈者受辞传于天子则曰“天子之吏”。 注“摈者”至“公也”。 正义曰:引证呼三公并为吏之意也。此《左传·成二年》晋使巩朔献齐捷于王,王命委之三吏,杜预注云:“三吏,三公也。”于时王不见巩朔,王命委付三公接对之,故云“委之三吏”。 “天子同姓谓之‘伯父’”。 此三公与王同姓者,王呼为伯父。伯者,长大之名。父乃同姓重亲之称也。 “异姓谓之‘伯舅’”者,异族重亲之名也。异族无父称,故呼为“伯舅”,亦亲之故也。案晋文公为二伯,《左传·僖二十八年》云“王曰‘叔父’”,不称伯者,以州牧之礼命之,故称叔也。然晋既称叔父,所以《昭九年》云“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又云“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晋称“伯父”者,以晋既称“伯父”,又以晋为州牧,又为二伯,若以州牧为礼称之则曰“叔父”,若以二伯之礼称之则曰“伯父”,故晋或称伯、或称叔也。周公分陕为二伯,《诗》称“王曰叔父”者,成王以本亲命之。晋文侯仇为伯,《尚书》直云“父义和”,不云“伯”者,亲亲之也。又二伯称“天子之老”,自敌以下曰“寡人”,僖四年齐桓公对楚屈完称“不穀”者,谦也。凡常诸侯皆称“寡人”,庄十一年宋灾,鲁往吊之,宋闵公称“孤”者,《传》云“列国有凶,称孤,礼也”,以有凶灾,故降名称“孤”。 “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者,二伯若与九州及四夷之诸侯言,己自谓“天子之老”,系于天子言之,以威远国也。 “于外曰‘公’”者,外者,其私土采地之外也,而犹在王畿之内。如周公食邑于周,向国外之人其自称则曰“公”也。 “于其国曰‘君’”者,其国采地内也。若与采地内臣民言,则自称曰“君”。其既主分陕,又在王朝,嫌不正为采地君,故明之也。不云“自称”,承上可知也。 注“称之”至“畿内”。 正义曰:自称为公,正在畿内耳,畿外则曰“天子之老”也。 “九州”至“曰君”。 殷曰伯,周曰牧,此云“牧”,据周礼也。天子于每州之中选取贤侯一人,加一命,使主一州为牧。若入天子国,则自称曰“牧”。牧,养也,言其养一州之人。故《周礼》“八命作牧”是也。然伯不云“入天子国”者,伯不出,故不言入耳。州长云入曰“牧”,出则否也。崔灵恩云:“州长自称也。《白虎通》云:‘往来牧视诸侯也。’” “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者,牧劣于二伯,故天子谓之“叔”。叔,小也。父、舅义如前。一本云“天下同姓”。然则二伯云“其摈于天子曰‘天子之吏’”,此不云“摈于天子”,是记者略之也。故下云“诸侯见天子”,郑云“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是也。 “于外曰‘侯’”者,外,谓其所封外,九州内也。自称曰“侯”,侯是本爵,不云牧自称,承前可知也。 “于其国曰‘君’”者,若与国内臣民言,犹自称为“君”也。 注“牧尊”至“为牧”。 正义曰:大国之君是侯,使称“伯”,今选侯之贤者加一命为牧,则是尊贵于不牧之侯,而不谓为“伯”,降呼为“叔父”者,分陕已称“伯”,今牧若又呼为“伯”,则乱于分陕。若犹呼本称,则不见其异。故呼为“叔”,亦异常也。云“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者,崔云:“《觐礼》,大国之君,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此小者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此各当一国,不嫌敌二伯。州牧虽为侯封,皆是大国之君,本自称伯、牧,今緫摄众国,嫌其敌义,故更称‘叔’,此是损也。叔名虽损,即是明其为牧,故谓之为益。故云‘损之而益,谓此类也’。”熊氏云:“三夫人致饮,有醴清医酏糟,不体王,故申得二饮;后致饮医酏糟,以体王,故屈二饮。亦是损之而益之类也。”云“二王之后不为牧”,知不为牧者,以二王之后其爵称公,今此经云“九州之长曰‘牧’,于外曰‘侯’”,不言于外曰“公”,故知二王之后不为牧。牧用侯以下,二王之后所以不为牧者,以其先祖尝为天子,统领海内,若更遣为牧,恐有专权之心故也。 “其在”至“曰子”。 此天子亦选其中贤者为之牧也,但不知几国立一人耳。卑不得名为牧,又不得谓为父、舅,其本爵不过子、男,若其本爵子者,今朝天子,摈辞曰“子”;若本爵是男,亦谓为“子”也。所以尔者,举其高者言之,亦尊异故也。不云“入天子国”及不云“摈者”,略可知也。故《尔雅》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李巡注:“四海远于四荒,晦冥无形,不可教诲,故云‘四海’也。海者,晦也,言其晦暗无知。”案《尔雅》所列与此同,但数异尔。 注“谓九”至“曰子”。 正义曰:其或有多功益士,虽加侯伯之地而爵不得进,终守子男,以卑远故也。今虽别为牧长,而同呼为“子”,不得过本爵也。 “于内自称曰‘不穀’,于外自称曰‘王老’”。 谓其国之外,夷狄之中也。以为牧长,恐夷狄难服,须尊名威之,故与一切言,自称曰我是天子之老臣也。崔云:“方伯牧称‘天子之老’,四夷之长称曰‘王老’。方伯之职带三公之任,犹谓之内臣,化同天子,无有归往之义,故云‘天子之老’。四夷之君去王远,由有归往之义,贤始得为长,故以‘王老’为称也。” “庶方”至“曰孤”。 庶,众也。小侯,谓四夷之君非为牧者也。以其贱,故曰“众方”也。若入王国,自称曰“某人”,若牟人、介人也。六服之内但举伯之与牧,不显其馀诸侯,九州之外既举大国之子,又举其馀小国者,以六服诸侯下文别更具显,故于此略之。 “于外曰‘子’”者,此君在其本国外、四夷之中,自称依其本爵,或子或男,今言“子”,是举其尊称耳。若男,亦称“男”也。 “自称曰‘孤’”者,若自与臣民言,则曰“孤”。孤者,特立无德能也。凡二伯自称及介传命,则曰“天子之力臣”,故《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是也。若摈者传命于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故此云“摈于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是也。于诸侯及朝廷,则曰“天子之老”,则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刘献公对晋叔向云“天子之老”是也。九州之长及介传命,则曰“某土之守臣某”,知者,《玉藻》云。若其摈者传命于天子,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知者,约此文“天子之老”及下文云“某侯某”。其馀诸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守臣某”,知者,亦约《玉藻》文也。摈者传命,云“某侯某”,知者,约下文也。凡九州之外,大国之子,介传命,“某屏之守臣某”,故《玉藻》又云“其在边邑,曰‘某屏之守臣某’”是也。摈者告天子,称“某子某”,与中国诸侯同。庶方小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孤某”,知者,《玉藻》云“小国之君曰‘孤’”是也。摈者告天子,亦应云“某孤某”,知者,约寻常诸侯称“某侯某”,但称“孤”为异耳。其二伯以下,对天子皆称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