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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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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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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檀弓’者,以其记人善于礼,故著姓名以显之。姓檀,名弓,今山阳有檀氏。此于《别录》属‘通论’。”此檀弓在六国之时,知者,以仲梁子是六国时人,此篇载仲梁子,故知也。案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适立庶,又檀弓亦讥仲子舍适孙而立庶子,其事同。不以子游名篇,而以檀弓为首者,子游是孔门习礼之人,未足可嘉,檀弓非是门徒,而能达礼,故善之,以为篇目。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故为非礼以非仲子也。礼,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此其所立非也。公仪盖鲁同姓。周礼,适子死,立适孙为后。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居,读为姬姓之姬,齐鲁之间语助也。前犹故也。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去宾位,就主人兄弟之贤者而问之。子服伯子,盖仲孙蔑之玄孙子服景伯。蔑,鲁大夫。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伯子为亲者隐耳,立子非也。文王之立武王,权也。微子适子死,立其弟衍,殷礼也。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据周礼。 【疏】“公仪”至“立孙”。 正义曰:此一节论仲子废适立庶为檀弓所讥之事。公仪仲子身今丧亡,檀弓与之为友,又非处他邦,为之著免,故为重服,讥其失礼。所以讥者,仲子适子既死,舍其适孙而立其庶子。檀弓居在宾位,而言曰“何居”,居是语辞,言仲子舍适孙立庶子,是何道理乎?“我未之前闻”,前犹故也,言我未闻故昔有此事。既言之后,乃从宾位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问之曰:“仲子舍其适孙而立庶子,是何礼也?”伯子为仲子隐讳,乃言曰:“仲子虽生周世,犹上行古之道也。”言“亦”者,馀人有行古之道,仲子亦如馀人,故云“亦”也。即引文王、微子之事,为古之道也。更继之云:“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与文王、微子无异。”子游以此为疑,问诸孔子,孔子以仲子周人,当从周礼,不得立庶子,当立孙也。 注“礼,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 正义曰:知者,《丧服记》云。若他邦来,还家而无主,犹为之免。故郑注云“归有主人,乃止”,明无主犹袒免也。若朋友俱在家,则吊服加麻。加麻者,素弁上加缌之环绖。若一在一否,亦然。知者,以云“皆在他邦,乃袒免”,明不皆在者则否。 注“公仪盖鲁同姓”。 正义曰:知者,案《史记》鲁相公仪休,此云子服伯子是鲁人,故疑鲁同姓也。知同姓者,以《春秋》有公鸟、公若、公仪,同称公,故知同姓也。 注“去宾”至“大夫”。 正义曰:案宾位之法随主人而变。小敛之前,主人未忍在主位,有事在西阶下,则宾亦入门西,吊于西阶下,故《士丧礼》“君使人襚,主人拜送,拜宾,即位西阶下,东面”,郑云:“未忍即主人位也。”小敛之后,尸则出堂廉,然后有饰,主人位则在阼阶下,西面,宾吊者入门东,于东阶下吊也,故《士丧礼》小敛讫,故“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主人降自西阶,即位,踊、袭、绖于序东”,郑云:“即位踊,东方位也。”则众主人不接宾,发初在东耳。而檀弓之来者,当在小敛之前,初于西阶行讥吊,而主人未觉,后乃趋向门右问伯子焉。必知小敛前者,以仲子初丧即正适庶之位故也。未小敛而著免者,故为非礼之吊,亦异常也。然则子游之吊惠子,是小敛后也,故服衰而在门东,故郑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又云“在门内北面”。云“子服伯子盖仲孙蔑之玄孙子服景伯”者,案《世本》,献子蔑生孝伯,孝伯生惠伯,惠伯生昭伯,昭伯生景伯。云“盖”者,彼云“子服景伯”,此云“子服伯子”,不同,故云“盖”。“景”是谥,“伯”是字也。 注“文王之立武王,权也”。 正义曰:案文王在殷之世,殷礼自得舍伯邑考而立武王,而言“权”者,殷礼,若适子死,得立弟也。今伯邑考见在,而立武王,故云“权”也。故《中候》云:“发行诛纣,且弘道也,是七百年之基验也。”

事亲,有隐而无犯,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论语》曰:“事父母几谏。”左右就养无方,左右,谓扶持之。方犹常也。子则然,无常人。服勤至死,致丧三年。勤,劳辱之事也。致,谓戚容称其服也。凡此以恩为制。事君,有犯而无隐,既谏,人有问其国政者,可以语其得失,若齐晏子为晋叔向言之。左右就养有方,不可侵官。服勤至死,方丧三年。方丧,资于事父。凡此以义为制。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心丧,戚容如父而无服也。凡此以恩义之间为制。 【疏】“事亲”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节论事亲、事君及事师之法,臣子著服之义,各依文解之。 注“无犯”至“几谏”。 正义曰:据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是也。《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 注“左右”至“常人”。 正义曰:凡言“左右”者,据仆从之臣,故立有左右仆从之官位。此“左右”言扶持之,谓子在亲左相、右相而奉持之。云“子则然,无常人”,然犹如是也。但是子则须如是,或左右奉持,不常遣一人在左、一人在右,故云“无常人”。 注“勤劳”至“为制”。 正义曰:言“服勤”者,谓服持勤苦劳辱之事。云“致,谓戚容称其服也”者,致之言至也,谓哀情至极而居丧礼,故云“致,谓戚容称其服也”。《上曲礼》云“五十不致毁”,与此同。云“凡此以恩为制”者,凡上三事,对下君与师,故云“以恩为制”。 注“既谏”至“言之”。 正义曰:知既谏而后,人有问其国政,可以语其得失者,昭三年《左传》云:“晏子谓景公曰:‘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景公曰:‘子近市,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谏景公重刑。后及其聘晋,与叔向言齐国之政将归陈氏,景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是既谏,得言君之过。若其未谏而言君过,则不可。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晋,张趯与子大叔言云:“火星中而寒暑退,此其极也。能无退乎?”未曾谏君,辄言君德之退,故《传》云:“张趯有知,其犹在君子之后乎?”是其被讥也。鲁昭公取同姓,孔子不仕昭公,既先谏,所以《论语》称孔子为昭公讳,而称“丘也过”者,圣人含弘劝奖,㧛过归己,非实事也。若史策书,理则不一。若其良史直笔不隐君过,董狐书赵盾弑君及丹楹刻桷之属是也。若忠顺臣,则讳君亲之恶者,《春秋》辟讳皆是,故僖元年《左传》云:“讳国恶,礼也。” 注“不可侵官”。 正义曰:案成十六年《左传》云:“晋、楚战于鄢陵,时栾书将中军,栾鍼为晋侯车右。晋侯陷于淖,栾书将载晋侯,鍼曰:‘书退。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时栾书弃元帅之任欲载晋侯,是侵官也,故云“不可侵官”。此谓君有平常小事,若有危难,当致死,故《论语》云:“事君能致其身。” 注“方丧资于事父”。 正义曰:方,谓比方也,谓比方父丧礼以丧君,故云“资于事父”。资,取也,取事父之丧礼以丧君,但居处饮食同耳,不能戚容称其服。 注“心丧”至“为制”。 正义曰:凡亲有冥造之功,又有生育之惠,故怀哀戚之痛,同君衰服之限。君则徒有荣身显亲之事,而无冥造生育之功,故唯服麤衰,表尽哀戚。师则以恩爱成己,有同于亲,故不为制服,故云“心丧”。戚容如丧父,为恩爱成己故也。云“而无服”者,既无亲之冥造,又无君之荣显,故无服也。云“以恩义之间为制”者,无犯是同亲之恩,无隐是同君之义,兼有亲恩、君义,故言“恩义之间为制”。但子之事亲,本主恩爱,不欲闻亲有过恶,故有隐;不欲违亲颜色,故无犯。臣之事君,利在功义,若有恶不谏,社稷倾亡,故有犯。君之过恶,众所同知,故云“无隐”也。

季武子成寝,武子,鲁公子季友之曾孙季孙夙。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自见夷人冢墓以为宅,欲文过。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记此者,善其不夺人之恩。 【疏】“季武”至“之哭”。 正义曰:此一节明不夺人之恩,兼论夷人冢墓为寝欲文过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武子”至“孙夙”。 正义曰:案《世本》,公子友生齐仲,齐仲生无逸,无逸生行父,行父生夙。夙是公子友曾孙也。 注“自见”至“文过”。 正义曰:言“文过”者,武子自云合葬之礼非古昔之法,从周公以来始有合葬,至今未改。我成寝之时,谓此冢墓是周公以前之事,不须合葬,故我夷平之以为寝。不肯服理,是文饰其过。先儒皆以杜氏丧从外来,就武子之寝合葬,与孔子合葬于防同。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寝之台,逢于阿、盆成逆后丧,并得附葬景公寝中,与此同也。 “吾许”至“何居”。 “吾许其大”者,听之将丧而入葬,是许其大。“不许其细”,哭是细也。“何居”,居,语辞。既许其大,而不许其细,是何道理?故云“何居”。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子上,孔子曾孙,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礼,为出母期。父卒,为父后者不服耳。“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污犹杀也。有隆有杀,进退如礼。伋则安能?自予不能及。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记礼所由废,非之。 【疏】“子上”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上不丧出母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礼为”至“服耳”。 正义曰:案《丧服》齐衰杖期章“出妻之子为母”,又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云“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是也。子思既在,子上当为出母有服,故门人疑而问之云:子之先君子谓孔子也令子丧出母乎?子思曰:“然。”然犹如是也,言是丧出母故也。伯鱼之母被出,死,期而犹哭,是丧出母也。 “子思”至“而污”。 道犹礼也。言吾之先君子无所失道。道有可隆则从而隆,谓父在,为出母宜加隆厚,为之著服。“道污”者,污犹杀也。若礼可杀则从而杀,谓父卒,子为父后,上继至尊,不敢私为出母,礼当减杀,则不为之著服。 “伋则安能”者,子思自以才能浅薄,不及圣祖,故云伋则何能。郑云“自予不能及”,予犹许也,自许不能及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此殷之丧拜也。颓,顺也。先拜宾,顺于事也。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此周之丧拜也。颀,至也。先触地无容,哀之至。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重者尚哀戚,自期如殷可。 【疏】“孔子”至“至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丧拜之异也。拜者,主人孝子拜宾也。稽颡者,触地无容也。颓然,不逆之意也。拜是为宾,稽颡为己,前宾后己,各以为颓然而顺序也。 “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者,颀,恻隐貌也。先触地无容,后乃拜宾也。是为亲痛深貌,恻隐之至也。 “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孔子评二代所拜也。至者,谓先稽颡后拜也。重丧,主貌恻隐,故三年丧则从其颀至者也。 注“重者”至“殷可”。 正义曰:三年之丧尚哀戚,则从周。自期以下,如殷可。此经直云“拜而后稽颡”“稽颡而后拜”,郑知“拜而后稽颡”是殷之丧拜,“稽颡而后拜”是周之丧拜者,以孔子所论,每以二代相对,故《下檀弓》云“殷人既封而吊,周人反哭而吊,殷以悫,吾从周”,又云“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皆以殷、周相对,故知此亦殷、周相对也。知并是殷、周丧拜者,此云“三年之丧,吾从其至”,明非三年丧者,则从其顺,故知并是丧拜。但殷之丧拜,自斩衰以下,缌麻以上,皆拜而后稽颡,以其质故也。周则杖期以上皆先稽颡而后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丧拜。郑知殷先拜而后稽颡,周先稽颡而后拜者,以孔子所论皆先殷而后周,今“拜而后稽颡”文在其上,故为殷也;“稽颡而后拜”文在其下,故为周也。且《下檀弓》云“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颡而不拜”,示不为后也。若为后,当稽颡而后拜也。重耳既在周时,明知先稽颡而后拜者。若然,《士丧礼》既是周礼,所以“主人拜稽颡”,似亦先拜而后稽颡者,《士丧礼》云“拜稽颡”者,谓为拜之时先稽颡。其《丧大记》每拜稽颡者,与《士丧礼》同。案《晋语》云“秦穆公吊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颡”,与下篇重耳“稽颡不拜”文异者,《国语》之文不可用。此稽颡而后拜,即《大祝》“凶拜”之下郑注“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此拜而后稽颡,即《大祝》“吉拜”,郑注云“谓齐衰不杖以下者”。郑知凶拜是三年服者,以《杂记》云“三年之丧,以其丧拜”,丧拜即凶拜。郑又云“吉拜,齐衰不杖以下”,则齐衰杖者亦用凶拜者。知齐衰杖用凶拜者,以《杂记》云“父母在,为妻不杖不稽颡”,明父母殁,为妻杖得稽颡也。是知杖齐衰得为凶拜。若然,《杂记》云“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则杖期以下皆用吉拜。今此杖期得用凶拜者,《杂记》所云,大判而言,虽有杖期,揔属三年之内。熊氏以为《杂记》所论是拜问、拜赐,故杖期亦属吉拜。必知然者,以郑注《大祝》“凶拜”云“三年服者”,是用《杂记》之文解以凶拜之义,则拜宾、拜问、拜赐不得殊也。且《杂记》“问与,赐与”,于拜文上下不相接次,不可用也。《周礼·大祝》“一曰稽首”,郑云“头至地”。案《中候·我应》云“王再拜稽首”,郑云:“稽首,头至手也。”此即臣拜君之拜,故《左传》云:“天子在,寡君无所稽首。”大夫于诸侯亦稽首,故《下曲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则大夫于君得稽首。“二曰顿首”,郑曰“头叩地”,不停留也。此平敌以下拜也,诸侯相拜则然,以其不稽首,唯顿首也。“三曰空首”,郑云“头至手,所谓拜手也”。以其与拜手是一,故为头至手也。此答臣下之拜,其敌者既用顿首,故知不敌者用空首。“四曰振动”,郑云“战栗变动之拜”,谓有敬惧,故为振动。故《尚书·泰誓》“火流为乌,王动色变”是也。“五曰吉拜”者,谓先作顿首,拜后作稽颡,故郑康成注“与顿首相近”。“六曰凶拜”者,既重于吉拜,当先作稽颡,而后稽首。“七曰奇拜”,郑大夫云:“奇拜,谓一拜也。”郑康成云:“一拜,答臣下。”然《燕礼》《大射》“公答再拜”者,为初敬之为宾,尊之,故再拜。燕末无筭爵之后,唯止一拜而已。“八曰褒拜”者,郑大夫云:“褒读为报。报拜,再拜也。”郑康成云:“再拜,拜神与尸。”“九曰肃拜”者,郑司农云:“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介者不拜。”引成十六年“为事故,敢肃使者”。此礼拜体为空首,一拜而已,其馀皆再拜也。其肃拜或至再,故成十六年晋郤至“三肃使者”。此肃又谓妇人之拜,故《少仪》云“妇人吉事,虽有君赐,肃拜”是也。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言“既得”者,少孤,不知其墓。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墓谓兆域,今之封茔也。古,谓殷时也。土之高者曰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东西南北,言居无常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礼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孔子先反,当修虞事。门人后,雨甚至。后,待封也。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曰:“防墓崩。”言所以迟者,修之而来。孔子不应。以其非礼。三,三言之,以孔子不闻。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修墓。”修犹治也。 【疏】“孔子”至“修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不修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子之墓一丈,诸侯八尺,其次降差以两。 “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 今既东西南北,不恒在乡,若久乃归还,不知葬之处所,故云不可以不作封坟记识其处。 注“周礼”至“士制”。 正义曰:引《周礼·冢人》云。“高四尺,盖周之士制”者,其父梁纥虽为大夫,《周礼》公侯伯之大夫再命,与天子中士同。云“周之士制”者,谓天子之士也。 “曰‘防墓崩’”。 防地之墓,新始积土,遇甚雨而崩。庾蔚云:“防守其墓,备拟其崩。”若如庾之言,墓实不崩,郑何以言“修之而来”?孔子何以言“古不修墓”?违经背注,妄说异同,非也。 “孔子泫然流涕”。 自伤修墓违古,致令今崩,弟子重修,故流涕也。

孔子哭子路于中庭。寝中庭也。与哭师同,亲之。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为之主也。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自卫来赴者。故,谓死之意状。使者曰:“醢之矣。”时卫世子蒯聩篡辄而立,子路死之。醢之者,示欲啖食以怖众。遂命覆醢。覆,弃之。不忍食。 【疏】“孔子”至“覆醢”。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资之恩,兼明子路死之意状。 注“寝中”至“亲之”。 正义曰:下文云“师,吾哭诸寝”,今哭子路于中庭,故云“与哭师同,亲之”。若其不亲,当哭于寝门外,与朋友同,故下云“朋友,哭诸寝门外”。案《奔丧》云“师,于庙门外”者,谓周礼也,下文据殷法也。 注“故,谓死之意状”。 正义曰:案哀十五年《左传》云:“孔子闻卫乱,曰:‘柴也其来,由也其死矣。’”则是预知,所以进使者问故者,以子路忠而好勇,必知其死难,但不知其死之委曲,更问之也。 注“时卫”至“怖众”。 正义曰:案哀十五年《左传》云,蒯聩潜入孔悝之家,与伯姬“迫孔悝于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子路入,逐之至台下,且曰:‘大子无勇,若燔台,半,必舍孔叔。’大子闻之,惧,下石乞、盂黡敌子路,以戈击之,断缨。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注云:“不使冠在地。”遂结缨而死。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宿草,谓陈根也。为师心丧三年,于朋友期可。 【疏】“曾子”至“哭焉”。 正义曰:曾子,孔子弟子,姓曾,名参,字子舆,鲁人也。宿草,陈根也,草经一年则根陈也。朋友相为哭,一期草根陈,乃不哭也。所以然者,朋友虽无亲,而有同道之恩。言朋友期而犹哭者,非谓在家立哭位以终期年。张敷云:“谓于一期之内,如闻朋友之丧,或经过朋友之墓,及事故须哭,如此则哭焉。若一期之外,则不哭也。”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以尽心修备之。附于身,谓衣衾。附于棺,谓明器之属。丧三年以为极亡,去已久远而除其丧。则弗之忘矣。则之言曾。故君子有终身之忧,念其亲。而无一朝之患。毁不灭性。故忌日不乐。”谓死日。言忌日不用举吉事。 【疏】“子思”至“不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之初死及葬送终之具,须尽孝子之情及思念父母不忘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三日而殡”者,据大夫、士礼,故云三日也。 “凡附于身”者,谓衣衾也。夫祀,必求仁者之粟,故送终之物悉用诚信,必令合礼,不使少多非法,后追悔咎。“焉耳矣”者,助句之辞。 “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者,三月而葬,亦大夫、士礼也。附,谓明器之属,亦当必诚信,不追悔也。 注“言其”至“之属”。 正义曰:此“言其日月,欲以尽心修备之”,郑意但言凡附身、附棺自足,又更云三日、三月,言棺中物少者,三日之期,家计可使量度,则必中;棺外物多,三月之赊,思忖必就:故言日月,欲见宜慎也。云“谓明器之属”者,案《既夕礼》除明器之外,有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盘匜,燕乐器,甲、胄、干、笮,杖、笠、翣等,故云“之属”也。 “丧三年以为极亡”。 此亦子思语辞也。言服亲之丧,以经三年,以为极亡,可以弃忘,而孝子有终身之痛,曾不暂忘于心也。注云“则之言曾”。故君子有终竟己身恒惨念亲,此则是不忘之事。虽终身念亲,而不得有一朝之间有灭性祸患,恐其常毁,故唯忌日不为乐事,他日则可,防其灭性故也。所以不灭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宁,若灭性,伤亲之志,又身已绝灭,无可祭祀故也。 注“谓死”至“吉事”。 正义曰:下篇子、卯为人君忌日,恐此忌日亦为子、卯,故云“谓死日”也。言“忌”者,以其亲亡忌难,吉事不举之。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郰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征在野合而生孔子,征在耻焉,不告。殡于五父之衢。欲有所就而问之,孔子亦为隐焉。殡于家,则知之者无由怪己。欲发问端。五父,衢名,盖郰曼父之邻。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见柩行于路。其慎也,盖殡也。“慎”当为“引”,礼家读然,声之误也。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孔子是时以殡引,不以葬引,时人见者,谓不知礼。问于郰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曼父之母与征在为邻,相善。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皆所以助哀也。相,谓以音声相劝。丧冠不緌。去饰。 【疏】“孔子”至“于防”。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访父墓之事。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处。今母既死,欲将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问人。故若殡母于家,则礼之常事,他人无由怪己,故殡于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问于己。外人见柩行路,皆以为葬。但葬引柩之时,饰棺以柳、翣,其殡引之礼,饰棺以輤,当夫子饰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盖殡也”。殡不应在外,故称“盖”,为不定之辞。于时郰曼父之母素与孔子母相善,见孔子殡母于外,怪问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问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而后得以父母尸柩合葬于防。 注“孔子”至“不告”。 正义曰:案《史记·孔子世家》云:“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郑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备于礼也,若《论语》云“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谓草野而合也。但征在耻其与夫不备礼为妻,见孔子知礼,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谓不委曲适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处。其或出辞入告,揔望本处而拜,今将欲合葬,须正知处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处,于事大有,而讲者諠諠,竞为异说,恐非经记之旨。案《家语》云:“叔梁纥年馀七十,无妻。颜父有三女,颜父谓其三女曰:‘邹大夫身长七尺,武力绝伦,年馀七十,谁能与之为妻?’二女莫对,征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父曰:‘即尔能矣。’遂以妻之。为妻而生孔子,三岁而叔梁纥卒。”王肃据《家语》之文以为《礼记》之妄。又《论语纬撰考》云:“叔梁纥与征在祷尼丘山,感黑龙之精以生仲尼。”今郑云“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征在野合”,于《家语》文义亦无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征在,灼然不能备礼,亦名“野合”。又征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惭不能告子。又梁纥生子三岁而后卒,是孔子少孤。又与《撰考》之文,祷尼丘山而生孔子,于野合之说亦义理无妨。郑与《家语》《史记》并悉符同,王肃妄生疑难,于义非也。 注“慎当”至“知礼”。 正义曰:挽柩为引,无名“慎”者,以“慎”“引”声相近,故云“‘慎’当为‘引’”。云“礼家读然”者,然,犹如是也,言礼家读如是“引”字。故《大司徒》云:“大丧,属其六引。”是读“引”也。云“殡引,饰棺以輤”者,案《杂记》云“诸侯行而死于道,其輤有裧,缁布裳帷”,輤为赤色,大夫布裳帷,士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大夫以下虽无輤,取诸侯輤同名,故饰棺以輤。云“葬引,饰棺以柳、翣”者,案《丧大记》云:“君龙帷、黼荒、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大夫画帷、画荒、黻翣二、画翣二,士布帷、布荒、画翣二。”在上曰荒,在旁曰帷,揔谓之柳,故云“饰棺以柳、翣”。

有虞氏瓦棺,始不用薪也。有虞氏上陶。夏后氏堲周,火孰曰堲。烧土冶以周于棺也。或谓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职》曰:“右手折堲。”殷人棺椁,椁,大也,以木为之,言椁大于棺也。殷人上梓。周人墙置翣。墙,柳衣也。凡此言后王之制文。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略未成人。 【疏】“有虞”至“之殇”。 正义曰:此一节论棺椁所起及用棺椁之差,各随文解之。 注“始不”至“上陶”。 正义曰:案《易·下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大过者,巽下兑上之卦,初六在巽体,巽为木。上六位在巳,巳当巽位,巽又为木。二木在外,以夹四阳,四阳互体为二干,干为君父,二木夹君父,是棺椁之象。今虞氏既造瓦棺,故云“始不用薪”。然虞氏瓦棺,则未有椁也,《系辞》何以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连言“椁”者,以后世圣人其文既广,远探殷周。而言丧期,有虞氏则然,故《尚书》云:“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云“有虞氏上陶”者,案《考工记》陶人造瓦器,故引之证瓦棺。 注“火孰”至“折堲”。 正义曰:火孰者,以《弟子职》云折烛之炎烬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孰者。云“烧土冶以周于棺也”者,谓凿土为陶冶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烧土冶以周于棺也”。云“或谓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问》云:“下殇土周,葬于园。”云“由是”者,烧土周棺得唤作“土周”。引《弟子职》者,证“火孰曰堲”之意。案《管子书》有《弟子职》篇,云“左手秉烛,右手正堲”,郑云“折堲”者,即是正除之义。 注“椁大”至“上梓”。 正义曰:“椁”声与宽廓相近,故云“大于棺”也。“殷人上梓”,亦《考工记》文,引之以证椁也。《考工记》又云“夏后氏上匠”,于“堲周”不引之者,以匠无所不为,非独堲周而已,故不引也。《考工记》又云“周人上舆”,舆非墙之事,故于“周人墙置翣”亦不引之也。 注“墙柳”至“制文”。 正义曰:案《丧大记》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帷荒所以衣柳。”则以帷荒之内木材为柳。其实帷荒及木材等揔名曰柳,故《缝人》云“衣翣柳之材”,注云:“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是帷荒揔称柳也。云“凡此言后王之制文”者,凡,谓虞、夏、殷、周。有虞氏唯有瓦棺,夏后氏瓦棺之外加堲周,殷则梓棺替瓦棺,又有木为椁替堲周,周人棺椁,又更于椁傍置柳、置翣扇,是后王之制以渐加文也。夏言“后”者,《白虎通》云:“以揖让受于君,故称后。殷周称‘人’者,以行仁义,人所归往,故称‘人’。”夏对殷、周称“人”,故言“后”,见受之于君。虞则不对殷、周。自五帝之内,虽受于君,不须称“后”也。

夏后氏尚黑,以建寅之月为正,物生色黑。大事敛用昏,昏时亦黑。此大事谓丧事也。戎事乘骊,戎,兵也。马黑色曰骊。《尔雅》曰:“騋,牝骊,牡玄。”牲用玄。玄,黑类也。殷人尚白,以建丑之月为正,物牙色白。大事敛用日中,日中时亦白。戎事乘翰,翰,白色马也。《易》曰:“白马翰如。”牲用白。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为正,物萌色赤。大事敛用日出,日出时亦赤。戎事乘𫘪,𫘪,駵马,白腹。牲用骍。骍,赤类。 【疏】“夏后”至“用骍”。 正义曰:此一节论三代正朔、所尚色不同,各依文解之。 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此之谓三统,故《书传·略说》云:“天有三统,物有三变。故正色有三。天有三生三死,故土有三王,王特一生死。”又《春秋纬·元命苞》及《乐纬·稽耀嘉》云“夏以十三月为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始,其色尚黑,以寅为朔。”“殷以十二月为正,息卦受临”,注云:“物之牙,其色尚白,以鸡鸣为朔。”“周以十一月为正,息卦受复”,“其色尚赤,以夜半为朔。”又《三正记》云:“正朔三而改,文质再而复。”以此推之,自夏以上皆正朔三而改也。郑注《尚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馀诸侯用白缯。”如郑此意,却而推之,舜以十一月为正,尚赤;尧以十二月为正,尚白,故曰“其馀诸侯用白缯”;高辛氏以十三月为正,尚黑,故云“高辛氏之后用黑缯”;高阳氏以十一月为正,尚赤,故云“高阳氏之后用赤缯”;有少皞以十二月为正,尚白;黄帝以十三月为正,尚黑;神农以十一月为正,尚赤;女娲以十二月为正,尚白。伏牺以上,未有闻焉。《易·说卦》云“帝出乎震”,则伏羲也。建寅之月又木之始,其三正当从伏羲以下。“文质再而复”者,文质法天地,文法天,质法地。周文法地而为天正,殷质法天而为地正者,正朔、文质不相须。正朔以三而改,文质以二而复,各自为义,不相须也。建子之月为正者谓之天统,以天之阳气始生,为下物得阳气微,稍动变,故为天统。建丑之月为地统者,以其物已吐牙,不为天气始动,物又未出,不得为人所施功,唯在地中含养萌牙,故为地统。建寅之月为人统者,以其物出于地,人功当须修理,故谓之人统。统者,本也,谓天地人之本也。然王者必以此三月为正者,以其此月物生微细,又是岁之始生,王者继天理物,含养微细,又取其岁初为正朔之始。既天地人之三者所继不同,故各改正朔,不相袭也。所尚既异,符命亦随所尚而来,故《礼纬·稽命征》云:“其天命以黑,故夏有玄圭;天命以赤,故周有赤雀衔书;天命以白,故殷有白狼衔钩。”是天之所命亦各随人所尚。符命虽逐所尚,不必皆然。故天命禹观河,见白面长人。《洛予命》云“汤观于洛,沉璧,而黑龟与之书,黄鱼双跃。”《泰誓》言武王伐纣,而白鱼入于王舟。是符命不皆逐正色也。郑康成之义,自古以来皆改正朔。若孔安国,则改正朔,殷、周二代,故注《尚书》“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革命创制,改正易服”,是从汤始改正朔也。 注“昏时”至“事也”。 正义曰:知“大事”是丧事者,以其与敛文连,故知“大事”是丧事也。 注“《尔雅》曰‘騋,牝骊,牡玄’”。 正义曰:引《尔雅·释畜》文。“騋,牝骊,牡玄”,谓七尺曰騋,牝者色骊,牡者色玄。引之者,证骊是玄之类也。案《廋人》云:“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凡马皆有骊牡玄,独言騋者,举中以见上下,明其诸马皆然。或《尔雅》释《诗》云“騋牝”,郭璞注“玄驹,小马”,稍异郑也。 注“玄,黑类也”。 正义曰:案《周礼·考工记》“七入为缁”,郑云:“玄则六入者与?”是“玄,黑类”。 注“翰白”至“翰如”。 正义曰:所引《易》者,《易·贲卦》:“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贲,离下艮上,郑注云:“六四,巽爻也,有应于初九,欲自饰以适初,既进退未定,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设九三位在辰,得巽气,为白马。翰犹干也,见六四适初未定,欲干而有之。”引此者,证翰为白色。案彼以“干”为“翰”者,以“翰如”“白马”连文,故以“翰”为“干”,望经为义,以此不同。 注“物萌色赤”。 正义曰:案上“殷尚白”之下注云“物牙色白”,此“萌色赤”不同者,萌是牙之微细,故建子云“萌”,建丑云“牙”。若散而言之,萌即牙也。故《书传·略说》云:“周以至动,殷以萌,夏以牙。”此皆据一种之草大汎而言,故建子始动,建寅乃出。至如荠麦以秋而生,《月令》仲冬“荔挺出”,不在此例也。此文质虽异,殷质、周文,大汎言之,乃前代质,后代文也。故《表记》云“虞、夏之质,殷、周之文”是也。 注“𫘪,駵马,白腹”。 正义曰:《尔雅·释畜》文。武王伐纣所乘也,故《诗》云“驷𫘪彭彭”,毛传云:“上周下殷。”故周人戎事乘之。若其馀事,则《明堂位》云“周人黄马蕃鬣”是也。

穆公之母卒,穆公,鲁哀公之曾孙。使人问于曾子曰:“如之何?”问居丧之礼。曾子,曾参之子,名申。对曰:“申也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𫗴粥之食,自天子达。子丧父母,尊卑同。布幕,卫也;縿幕,鲁也。’”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缣也。縿读如绡。卫,诸侯礼。鲁,天子礼。两言之者,僭已久矣。“幕”或为“幦”。 【疏】“穆公”至“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卑之丧有同有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穆公”至“曾孙”。 正义曰:案《世本》、传记,哀公蒋生悼公宁,宁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曾孙也。 “曰哭泣”至“子达”。 曾申对穆公使人云。“哭泣之哀”,谓有声之哭,无声之泣,并为哀然,故曰“哭泣之哀”也。“齐斩之情”者,齐是为母,斩是为父,父母情同,故答云“之情”也。“𫗴粥之食”者,厚曰𫗴,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为食,故曰“食”也。“自天子达”者,父母之丧,贵贱不殊,“哭泣”以下,自天子至庶人如一,故云“自天子达”。 “布幕,卫也;縿幕,鲁也”者,既言齐斩、𫗴粥同,又言覆棺之幕天子、诸侯各别。以布为幕者卫,是诸侯之礼;以縿为幕者鲁,是天子之制。幕者,谓覆殡棺者也。下文云“加斧于椁上”,郑云:“以刺绣于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尽涂之。”如郑此言,绣幕加斧文涂之,内以覆棺椁也。周公一人得用天子礼,而后代僭用之。故曾申举卫与鲁俱是诸侯,则后代不宜异,谓鲁之诸公不宜与卫异也。崔灵恩云:“当时诸侯僭效天子也,恐鲁穆公不能辨,故两言以明显鲁与诸侯之别也。”今案崔言虽异,而是曾申为穆公说则同也。然《周礼·幕人》“掌帷、幕、幄、帟”,注云:“在傍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于上。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王所居之帐也。帟,小幕,幕若幄中坐上承尘也。幄、帟皆以缯为之。”而今云天子用绡幕者,崔灵恩云:“《周礼》所陈只谓幄帟之帷幕,不论衬棺自用縿也。天子别加斧于椁上,毕涂屋,此所陈只谓衬棺幕在于毕涂之内者也。若其涂上之帟,则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下云‘君于士有赐帟’,然士无覆棺之幕。下云‘子张之丧,褚幕丹质’者,彼谓将葬启殡以覆棺,故郑注彼云‘葬覆棺’,别也。”

晋献公将杀其世子申生。信骊姬之谮。公子重耳谓之曰:“子盖言子之志于公乎?”“盖”皆当为“盍”。盍,何不也。志,意也。重耳欲使言见谮之意。重耳,申生异母弟,后立为文公。世子曰:“不可。君安骊姬,是我伤公之心也。”言其意,则骊姬必诛也。骊姬,献公伐骊戎所获女也。申生之母蚤卒,骊姬嬖焉。曰:“然则盖行乎?”行犹去也。世子曰:“不可。君谓我欲弑君也,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吾何行如之?”言人有父则皆恶欲弑父者。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辞犹告也。狐突,申生之傅,舅犯之父也。前此者,献公使申生伐东山皋落氏,狐突谓申生,欲使之行。今言此者,谢之。伯氏,狐突别氏。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子,骊姬之子奚齐。伯氏不出而图吾君。图犹谋也。不出为君谋国家之政。然则自皋落氏反后,狐突惧,乃称疾。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则犹惠也。再拜稽首,乃卒。既告狐突,乃雉经。是以为恭世子也。言行如此,可以为恭,于孝则未之有。 【疏】“晋献”至“子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献公杀申生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信骊姬之谮”。 正义曰:案僖四年《左传》云:“姬谓大子曰:‘君梦齐姜,必速祭之。’大子祭于曲沃,归胙于公。公田,姬寘诸宫六日,毒而献之。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姬泣曰:‘贼由大子。’”又《晋语》云:“姬寘鸩于酒,寘堇于肉。”堇谓乌头。是骊姬谮申生之事也。 注“盖皆”至“文公”。 正义曰:此云“盖言子志”及下“盖行乎”,以“盖”非一,故云“皆当为盍”。言“重耳欲使言见谮之意”者,重耳欲使申生言见骊姬所谮之意。《左传》云:“或谓太子曰:‘子辞,君必辩焉。’”杜预云:“以六日之状自理。”谓毒酒经宿辄败。若申生初则置药,经六日,其酒必坏,何以经六日其酒尚好?明临至加药焉。云“重耳,申生异母弟”者,案庄二十八年《左传》云:“晋献公烝于齐姜,生大子申生。大戎狐姬生公子重耳。”是异母弟也。 注“言其”至“嬖焉”。 正义曰:案僖四年《左传》云:“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饱。君老矣,吾又不乐。’”谓我若自理,骊姬必诛。姬死之后,公无复欢乐,故此云“是我伤公之心”。云“骊姬,献公伐骊戎所获女也”者,庄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晋献公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骊姬嬖,生奚齐,其娣生卓子。”是“骊姬嬖”也。云“申生之母蚤卒”者,以《左传》云姬命太子祭齐姜,是蚤卒也。 “使人”至“而死”。 时狐突谢病在晋都,大子出奔曲沃。于是狐突欲令大子出奔,大子不用其言。故今临死使人辞谢,告于狐突曰:申生有愚短之罪,不念伯氏之言出奔避祸,今日被谮,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惜其身命之死,言死不爱命。虽然不惜身命,犹有所忧。吾君年老,子又幼少,又国家多有危难,伯氏又谢病不出图吾君之事,吾以为忧。伯氏诚能出外而图谋吾君国家之事,申生受伯氏恩赐,甘心以死。 注“前此”至“别氏”。 正义曰:案《左传·闵二年》,献公使申生伐东山皋落氏。狐突欲令申生行,云“虽欲勉之,狄可尽乎”,下又云“狐突欲行”,是狐突欲使行之事。言“前此”者,“此”谓僖四年申生将死之时,“前”谓闵二年伐皋落氏之时在前五年,故云“前”。皋落氏在晋都之东,居在山内。皋落氏,杜预云是赤狄别种,故云“东山皋落氏”。云“伯氏,狐突别氏”者,既言“辞狐突”,又云“伯氏”,故云“狐突别氏”。狐是㹅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谓之伯氏,字仲者谓之仲氏,故《传》云“叔氏其忘诸乎”,又下云“叔氏专以礼许人”,是一人身,字则别为氏也。 注“图犹”至“称疾”。 正义曰:“图,谋”,《释诂》文。“自皋落氏反后,狐突惧,乃称疾”者,以经云“伯氏不出而图吾君”,故知称疾必有所因,反自皋落,去此不远,知自皋落反而称疾也。 注“既告狐突,乃雉经”。 正义曰:雉,牛鼻绳也。申生以牛绳自缢而死也。故郑注《封人》云:“絼,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也。今时人谓之雉。”或为雉性耿介,被人所获,必自屈折其头而死。《汉书》载赵人贯高自绝亢而死,申生当亦然也。《传》云“申生缢死”,《晋语》申生使猛足辞于狐突,乃雉于新成庙。 注“言行”至“之有”。 正义曰:《春秋左传》云“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父不义也。孝子不陷亲于不义,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杀子之恶,虽心存孝,而于理终非,故不曰孝,但谥为恭,以其恭顺于父事而已。《谥法》曰:“敬顺事上曰恭。”

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笑其为乐速。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为时如此,人行三年丧者希,抑子路以善彼。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又,复也。 【疏】“鲁人”至“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祥除衰杖之日不得即歌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鲁人有朝祥莫歌者”,鲁人,不辨其姓名。祥,谓二十五月大祥。歌哭不同日,故仲由笑之也,故郑注“笑其为乐速”然。祥日得鼓素琴。 “夫子”至“善也”。 夫子抑子路,呼其名云:由,若人治丧不备三年,各有可责。今此人既满三年,尔尚责之,女罪于人终无休已之时。“夫”是语助也。三年之丧,计其日月已过,亦已久矣。人皆废,此独能行,其人既美,何须笑之?时孔子抑子路,善彼人,既不当实礼,恐学者致惑,待子路出后,更以正礼言之。夫子曰:鲁人可歌之时节岂有多经日月哉?但逾越后月,即其善。言歌合于礼。案《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不讥弹琴而讥歌者,下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气”,手在外而远,气在内而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