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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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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0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1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5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條

  教育部為集中翻譯中外地名,統一譯文起見,設立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

第二條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中外地名集中翻譯事項。
  二、關於中外地名標準詞典及標準地圖編印事項。
  三、關於國內各機關團體及出版處所譯用地名查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外地名譯文事項。
  前項任務得由會擬定詳細計劃,委託國立編譯館辦理。

第三條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教育部指派一人外,內政部、軍令部、外交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國立編譯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各派一人,並由教育部聘請地理學專家、語言學專家九人至十五人組織之。

第四條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由教育部、內政部、軍令部所派委員充任之。

第五條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編輯二人至四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聘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第六條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常務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有應公布者,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公布之。

第七條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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