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7年第22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7年6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570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尤其是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确认自然资源在武装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可起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宪章》和各项国际法原则,每个国家均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控制和开采享有完全和固有的主权。

  “安全理事会强调,自然资源是促进长期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安全理事会回顾第1625(2005)号决议,安理会在这项决议中通过了关于加强安全理事会在预防冲突、尤其是在非洲预防冲突方面所起作用的效力的宣言,其中安理会重申决心采取行动,遏止在相关地区非法开采和贩运自然资源和高价值商品,这种非法活动导致武装冲突的爆发、加剧或延续。

  “此外,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在具体武装冲突局势中,自然资源的开采、贩运和违禁贸易对一些地区武装冲突的爆发、升级或延续起了一定的促成作用。安全理事会通过其各项有关决议,就这个问题采取了措施,尤其是防止因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特别是钻石和木材而导致助长武装冲突,并鼓励对自然资源进行透明与合法的管理,包括澄清自然资源管理责任,此外为监督这些措施的执行设立了制裁委员会及专家组和专家小组。

  “安全理事会强调,安理会设立的现有各制裁委员会以及各专家组和专家小组在处理自然资源非法开采对审议中国家的冲突的影响方面,必须改进工作并作出更有力的贡献。安全理事会还回顾安全理事会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的工作(2006年),并在这方面提及该工作组的报告(S/2006/997)。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发生武装冲突的自然资源丰富国家境内部署联合国特派团和维持和平行动,可以发挥作用,在充分尊重有关国家政府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情况下,帮助它们防止因非法开采这些资源而导致进一步助长冲突。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在联合国和区域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中根据其各自的能力,酌情考虑到冲突的这个层面,包括作出安排,在有关国家政府提出要求时,协助其防止冲突各方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尤其是酌情为此建立适当的观察和维持治安能力。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必须共担责任,彼此合作,防止和打击自然资源的贩运、违禁贸易和非法开采。安全理事会还强调金伯利进程等商品监督和认证计划的重要贡献。

  “安全理事会肯定建设和平委员会可以在冲突后局势中,与其他联合国行为体和非联合国行为体一道发挥重要作用,在有关国家政府提出要求时,协助它们确保自然资源成为驱动可持续发展的引擎。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确认《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等旨在提高收入透明度的各项自愿举措的作用。安全理事会还强调,自然资源的使用、处置和管理是多方面和跨领域的问题,涉及联合国各组织。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肯定联合国各组织对促进合法、透明和可持续管理与开采自然资源的宝贵贡献。

  “安全理事会确认,私营部门需为冲突国家妥善管理和避免非法开采自然资源作出贡献。在这方面,安理会还注意到自愿原则和标准对于鼓励多国企业采纳诸如经合组织《多国企业准则》和经合组织《提高多国企业在治理薄弱地区的风险意识工具》以及联合国《全球契约》所规定的负责任商业行为的重要贡献。

  “安全理事会强调,透明和有效的国家安全和海关机构可在冲突后环境下的安全部门改革范畴内,通过防止自然资源的非法获取、贸易和开采,在有效控制和管理这些资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刚摆脱冲突的国家,合法、透明和可持续地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管理以及开采自然资源是维持稳定和防止重陷冲突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它曾表示欢迎诸如利比里亚治理和经济管理援助方案(经管援助方案)等针对特定国家的举措(S/RES/1626(2005))以及诸如利比里亚森林倡议等相关努力。

  “安全理事会重申,区域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以及与此相关的安理会第1625(2005)号和第1631(2005)号决议及S/PRST/2006/39号和S/PRST/2007/7号主席声明,在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确认,在武装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联合国、区域组织及有关国家政府必须采取更加协调一致的做法,特别是增强处于冲突后局势的有关国家政府的力量,使之能够更好地管理其自然资源。”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