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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0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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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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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5年2月27日第978(1995)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和2003年5月19日第1481(2003)号决议,
注意到2003年7月28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3/766),
赞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在促进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持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工作及其成立以来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实现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各项目标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所有国家充分合作,尤其是逮捕被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所有其余在逃者,
欢迎巴尔干国家和非洲大湖区国家采取步骤,改善合作并逮捕被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在逃者,但关切地注意到某些国家仍不提供充分合作,
敦促会员国考虑针对协助在逃的被起诉者继续逃避审判的个人和团体或组织采取措施,包括旨在限制此种个人、团体或组织旅行和冻结其资产的措施,
回顾并最坚决重申2002年7月23日的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S/PRST/2002/21),其中赞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关于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的战略(《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S/2002/678),其方法是,集中起诉和审判涉嫌应对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审理罪行负最大责任的最高级领导人,并酌情将可能不承担此类级别责任人员的案件送交有此能力的国家司法机构,同时加强这些司法机构的能力,
敦促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制订一项仿照《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的详细战略,酌情将涉及中级和低级别被告人的案件送交有此能力的国家司法机构,包括卢旺达司法机构,以便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实现其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的目标(《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
注意到上述两项《完成工作战略》绝不改变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各国对不交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审判的案件的被告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控告和起诉行动的义务,同时铭记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优先于本国法院,
注意到加强国家司法系统对于法治、特别是对执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完成工作战略》至关重要,
注意到实现《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各项目标的基本前提是在高级代表主持下,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内迅速设立一个专门分庭(“战争罪行分庭”),该分庭及早运作,随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将中级和低级别被告人的案件送交该分庭,
深信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如果各设自己的检察官,就能最高效、迅速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吁请国际社会作为完成工作战略的一部分,帮助国家司法机构提高能力,以审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送交的案件,并鼓励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检察官和书记官长制定并改进外联方案;
2. 吁请所有国家,尤其是塞尔维亚和黑山、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斯普斯卡共和国,加强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特别是将拉多万·卡拉季奇和拉特科·姆拉迪奇以及安特·格托维纳和所有其他被起诉者送交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并吁请这些人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有其他在逃被起诉者向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自首;
3. 吁请所有国家,尤其是卢旺达、肯尼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加强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包括对卢旺达爱国军进行调查,致力将菲利西安·卡布加和所有其他被起诉者送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并吁请该被起诉者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所有其他在逃被起诉者向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自首;
4. 吁请所有国家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合作,逮捕并解交被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人;
5. 吁请捐助者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高级代表的工作: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内设立一个专门分庭,审判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指控;
6.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和检察官在提交安理会的年度报告中解释他们执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的计划;
7. 吁请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完成工作战略》);
8. 决定修订《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5条,由本决议附件一所列条款取代,并请秘书长提名一人担任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
9. 欢迎秘书长在2003年7月28日的信中表示打算向安全理事会提名卡拉·德尔庞特夫人担任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817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一:第15条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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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和在邻国境内犯下这类违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

2. 检察官应作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他或她不应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来源的指示。

3.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及所需的其他合格工作人员组成。

4. 检察官经秘书长提名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他或她应具有高尚品德,在调查和起诉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最高水平的能力和经验。检察官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检察官的服务条件比照联合国副秘书长。

5. 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经检察官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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