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6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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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2011)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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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和声明,特别是第1599(2005)号、第1677(2006)号、第1690(2006)号、第1703(2006)号、第1704(2006)号、第1745(2007)号、第1802(2008)号、第1867(2009)号和第1912(2010)号决议,
欣见秘书长2011年1月25日的报告(S/2011/32),
重申全力致力于维护东帝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促进该国的长期稳定,
注意到政治和安全局势的进一步改善导致普遍稳定,欣见东帝汶领导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坚决承诺促进全国对话,促进所有各方和平参与民主进程,并正在努力推动持续和平、稳定和统一,
欣见政府努力推动地方和国家当局开展合作和对话,包括2010年12月就政府2011年发展计划进行磋商,鼓励在这方面进一步做出努力,
又欣见东帝汶政治领导人努力为所有政治派别创造机会,使它们能够在事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作出贡献,2010年10月举行的关于真相、公正与和解的全国协商对话闭幕会就是一个例子,
重申需要尊重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强调必须采取行动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同时注意到司法系统仍然面临严重的资源限制,鼓励东帝汶领导人继续进一步努力,按照特别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追究重大刑事罪行的责任,包括追究2006年危机期间重大刑事罪行的责任,
欣见东帝汶国民议会根据东帝汶议会2009年12月14日通过的决议,于2010年9月开始审议补偿法草案和关于设立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后续机构的立法草案,并鼓励在最后拟定这项立法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欣见在加强司法和监狱部门能力方面取得进展,因而使更多的人可以诉诸司法,未获审理的刑事起诉案有所减少,监狱基础设施得到改进,并颁布了重要的立法,例如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
确认东帝汶政府采取步骤,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委员会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体制能力和效力,巩固对反腐败措施的广泛支持,并强调必须有关于公共行政机构透明度、问责制和效率的有效法律、机构、机制和规范,以促进该国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欣见联合主导的过渡规划和执行机制着手开始工作,包括召开过渡问题高级别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和商定设立7个联合技术工作组,并强调以支持国家轻重缓急和关注事项的方式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欣见在东帝汶国家警察(国家警察)全面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
重申需要充分实施2006年12月1日东帝汶政府与联东综合团订立的“恢复和维持东帝汶公共安全和协助国家警察及内政部的改革、调整与重建的安排”,对东帝汶政府核证了52名面临重大纪律和刑事指控的国家警察警官表示关切,
注意到在国家警察恢复在所有地区和单位的维护治安责任后,仍然需要向其提供支持以进一步开展体制和能力建设,特别是移交技能以满足目前的需求,
表示完全支持国际安全部队发挥作用,应东帝汶政府的请求协助该政府和联东综合团维持法治与稳定,
欣见东帝汶政府在实现强劲经济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包括降低贫穷人口百分比和改善人类发展指标方面取得进展,同时确认,在实现包容性持久增长,特别是促进农村发展、私营部门和创造就业(特别是青年就业)机会以及管理土地和财产权益及所有权方面,仍然面临挑战,
又欣见东帝汶政府承诺并采取行动以推动实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目标,包括采取保护妇女和女孩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侵害的措施,特别是执行新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措施、国家警察弱势人员股开展的工作和其他涉及妇女和女孩境况的措施,
注意到东帝汶政府做出努力,以最后拟定2011年至2030年的全国战略发展计划,强调需要继续这些努力,
回顾虽然东帝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并在人力资源开发和机构建设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它在与引发2006年危机的基本因素有关的领域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需要双边和多边伙伴继续提供援助,以便充分发挥实现公平持久增长的潜力,
确认东帝汶为表明机构建设在冲突后建设和平过程中的重要性做出了贡献,
强调东帝汶实现长期稳定对于2012年开展和平、可信和透明的选举工作至关重要,
还强调推动继续了解和尊重国家核心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至关重要,
欣见东帝汶政府继续努力做出安排,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全面重新融入社区和东帝汶社会,
确认联东综合团继续在促进东帝汶和平、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表示赞赏联东综合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作出的各种努力,
1.决定按目前核定编制,将联东综合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12年2月26日;
2.敦促东帝汶所有各方,特别是政治领导人,继续共同协作,参与政治对话,在该国巩固和平、民主、法治、持久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保护人权和推动民族和解,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努力,通过一个包容各方的协作进程,处理该国面临的重大政治问题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包括加强民主治理的文化;
3.请联东综合团在其现有任务规定范围内,在东帝汶政府发出请求时,根据预定派出的选举评估团的建议,为2012年议会和总统选举的筹备工作提供必要支助,并鼓励国际社会协助这一进程,
4.重申,东帝汶政府继续审查和改革东帝汶安全部门甚为重要,特别是需要明确划分东帝汶国防军与国家警察的作用和职责,加强法律框架,强化这两个安全机构的文职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并请联东综合团在接获要求时,继续支持东帝汶政府在该国的努力;
5.强调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警察建立信誉和行为清廉,包括解决国家警察警官面临的任何尚未解决的纪律和刑事指控;
6.鼓励做出更多努力,根据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共同商定的标准,完成国家警察在所有地区和单位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的工作,包括联合商定措施,加强国家警察在剩余地区和单位的体制能力;
7.认可联东综合团警察部门的改组以考虑到该部门在东帝汶的作用和职能的性质不断发生变化,并认可警察部门按秘书长报告(S/2011/32)第61段的建议,根据东帝汶政府的愿望和实地情况,在成功完成2012年选举工作后进行缩减的计划;
8.请联东综合团继续在国家警察尚未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的地区和单位临时开展执法工作,维护公共治安,并在国家警察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后,按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的共同商定,在其现有任务规定范围内,为国家警察提供行动支持;
9.请联东综合团于国家警察在所有地区和单位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后,支持它进一步开展体制和能力建设工作,包括按秘书长报告所述,迅速在综合团警察部门增派19名文职专家,表示支持国家警察和联东综合团警察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制订计划进一步为国家警察提供能力建设支持,重点关注国家警察2011-12年战略发展计划提出的五个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领域,并强调其他双边和多边伙伴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促使东帝汶起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10.强调需要定期视需要更新行动概念和接战规则,使其完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11.重申持续努力追究责任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联东综合团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在这方面协助东帝汶政府,并支持加强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的举措,强调东帝汶政府必须执行联合国特别调查委员会2006年报告(S/2006/822)的建议,包括报告第225至第228段中的建议;
12.强调必须考虑到独立全面需求评估所提出的建议,通过实施东帝汶政府的司法部门战略计划,以协调一致的做法进行司法部门的改革,而且需要不断增强东帝汶的自主性并加强国家履行司法职能的能力,包括对该国律师和法官进行培训和让他们专业化,并强调国际社会需要在近期出现的积极事态发展,包括起草和颁布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立法的基础上,不断支持这个部门的能力建设和机构强化工作;
13.请特派团继续做出努力,并根据需要调整这些努力,以提高司法机构的效力,协助东帝汶政府实施调查委员会建议的程序;
14.吁请特派团继续支持东帝汶政府努力协调捐助方在体制能力建设各领域的合作;
15.确认东帝汶政府制订有关发展计划至关重要,尤其是对基础设施、农村发展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视,为此吁请联东综合团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所有相关伙伴合作与协调,支持东帝汶政府和相关机构制订减贫、改善教育、促进可持续生计和经济增长政策;
16.鼓励东帝汶政府进一步从建设和平的角度看待就业和增强能力等领域的工作,特别是注重农村地区和青年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注重农业部门;
17.请联东综合团充分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和第1889(2009)号决议所述性别平等考虑因素,将其作为一个始终贯穿其任务的事项,强调安全部门必须加强对妇女的具体需求作出的反应,重申安理会关于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和第1894(2009)号决议和关于保护人道主义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
18.请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东综合团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并确保在发生牵涉本国人员的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责任;
19.又请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实地事态发展,并最迟在2011年10月15日和2012年1月26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通报过渡问题高级别委员会、选举前要完成的重要工作的进展和关于2012年选举后联合国在东帝汶的派驻的规划工作的最新情况;
20.重申有关中期战略和基准的重要性,以便衡量及跟踪东帝汶境内的进展和评估联合国提供支助以及与东帝汶政府开展合作的水平和形式,同时不断积极审查这些基准,强调东帝汶领导人和人民在此进程中自主掌握这一战略的重要性;
21.鼓励东帝汶政府、联东综合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在过渡问题高级别委员会框架内,继续加紧目前对有关战略和方法进行的讨论,以便为联东综合团之后的联合国实地派驻机构的性质和范围在今后的改变实行过渡和做准备;
22.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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