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6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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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57(1979)号决议,
并回顾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安全理事会主席所作的呼吁,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又重申了这项呼吁(S/13652),
严重地关切由于在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美国国民在伊朗被拘捕和长期扣留作为人质,而造成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与日俱增的紧张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注意到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一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有关伊朗政府的不满意见和伊朗政府对这种局势的声明的来信,
并回顾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秘书长的信,他在信中表示,他认为目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危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考虑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院的命令,该项命令要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应确保毫无例外地立即释放现在在伊朗被扣作人质的所有美国国民,并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确保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的任何行动,
并考虑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秘书长关于局势发展的报告,
考虑到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正义,
意识到各国有责任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1.重申第457(1979)号决议所有各点;
2.对违反安全理事会第457(1979)号决议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国际法院的命令,继续扣留人质,表示惋惜;
3.再度紧急要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立刻释放现在在伊朗被扣作人质的所有美国国民,向他们提供保护并允许他们离开该国;
4.重申请秘书长进行斡旋并加紧努力,以期协助安理会达成本决议所要求的目标,并且在这方面注意到他准备亲自前往伊朗;
5.请秘书长于安全理事会再次开会前向安理会报告他的斡旋努力情况;
6.决定于一九八〇年一月七日开会,以便审查此种局势,如果本决议未获遵守,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一八四次会议以十一票对〇票,四票弃权(孟加拉国、捷克斯洛伐克、科威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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