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3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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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32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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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以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
重申应每隔六个月审议是否延长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联塞部队)的任务期限,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最近给秘书长的来文,
又注意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可接受自愿方式和分摊方式的捐助,并强调尽量争取自愿捐助的重要性,
强调其对于早日就塞浦路斯的政治解决取得进展以及对各种建立信心措施的重视,
特别重申要求双方同部队合作,以便将1989年的撤退驻军协定扩大到联合国控制的缓冲地带内双方非常接近的各个地区,
重申目前现状不能接受,并关切联合国不应作出无限期维持和平的承诺,
1.欢迎1993年3月30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
2.表示感谢过去对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作出的自愿捐助,以及最近表示愿意在未来作出的捐助,这对该部队的继续是必要的;
3.强调对部队继续作出自愿捐款的重视并呼吁今后尽量争取自愿捐助;
4.决定从部队下一次在1993年6月15日或之前延长任务期限时开始,联塞部队费用中自愿捐款不足的部分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2段的规定,将其视为联合国的开支;
5.又决定根据秘书长的报告第16至19段的提议,改革部队的结构,作为第一步,增加少数担任侦查任务的观察员,以后再参照下文第7段所述的重新评估,作进一步的结构改革;
6.强调正如早先各项有关决议的设想,各方应有责任尽量减低紧张,便利部队的行动,其中包括执行建立信心的措施,包括大量减少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外国部队的数量和促成裁减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防开支;
7.决定在1993年12月审议部队任务期限时,对部队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新评估,包括评估在建立信心措施和政治解决方面取得的进展对部队前途有影响;
8.请秘书长在进行该项重新评估前一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一项报告,说明此一局势所有各方面的情况,包括各种建立信心的措施、政治谈判的进展以及根据秘书长的报告第12段所述的办法逐步改成一支观察员部队的可能步骤;
9.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决议。
第3222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巴基斯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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