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八(一)
←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七(一)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八(一) A/RES/8(I) 又名:難民問題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2日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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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難民問題
大會
明認各類難民與失所人士問題之迫切性並明認真正之難民以及下列(丁)段所指之戰罪犯,傀儡及叛國犯两者之界線須清楚劃分,因
(甲)決定將本間題發交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依照該理事會第一屆會議議事日程第十項詳細檢討本問題之各方面,並向大會第二期會議提出報告.
(乙)建議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設置一特別委員會按(甲)段規定,迅速檢討本問題並擬成報告.
(丙)建議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於處理本問題時考慮下列各原則:
(子)本問題之範圍及本質具有國際性.
(丑)難民及失所人士之不在下列(卯)段規定下,而業經最後確實獲得完全之自由,並已確知其自由之事實,包括其本國政府之正式通知;且曾作有效之表示拒絶歸還其原籍國者,不得強迫其歸還各該原籍國.此類難民及失所人士將來之安身應爲上述(甲)段及(乙)段所指之報告書所承認或設置之任何國際團體所應關切之問題,除非在某種情形下,此類人士居留國之政府業與該團體商妥允担其維持費及保護彼輩之責任時,不在此限.
(寅)對於失所人士之主要工作係儘可能藉各種方法鼓勵並協助彼輩早日歸還其原籍國.協助之方式得爲促進雙方協定之締結並尊重上述(丙)段(丑)項之原則以便互相協助遣還此類人士.
(丁)認爲因本決議案而採之任何行動不得具有一種性質於任何方面足以妨礙依據現存或未來締結之各種國際商議或協定逮捕或懲治戰罪犯,傀儡及叛國犯.
(戊)德國人之從其他國家押返德國或從盟軍手中脫逃至他國其處理得由佔領德國之盟軍與該有關國家另有協定規定者,不在本決議案辦法之內.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二日,第十三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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