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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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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30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三號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1912年1月31日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1. 江甯巡警總局示凡新建翻造房屋須讓原基三尺 頁1
  2. 江甯巡警總局定期繳人力車捐示 頁1-2
  3. 江甯巡警總局規定牌照捐示 頁3-4
  4. 宣布夏祖慶罪狀 頁4
  5. 桂省來電1則 頁4
  6. 申來電1則 頁5
  7. 長沙來電1則 頁5
  8. 武昌來電1則 頁5-6
  9. 襄陽來電1則 頁6-7
  10. 上海來電2則 頁7
  11. 煙臺來電1則 頁7-8
  12. 滇省來電1則 頁8
  13. 大總統咨參議院法制局職制 頁8
  14. 大總統咨參議院南京府官制草案請議決咨覆並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 頁8-10
  15. 衛戍總督府人員職掌 頁10-13
  16. 簡任員名 頁13-16
  17. 教育部呈報啟用印信日期 頁16
  18. 本報暫定條例 頁17
  19. 本報特白 頁18

中華民國元年元月三十一

ROC1912-01-31臨時政府公報03封面.pdf

第三

臨時政府公報第

江甯巡警總局示凡新建翻造房屋須讓原基三尺
江甯巡警總局定期繳人力車捐示
江甯巡警總局規定牌照捐示
宣布夏祖慶罪狀

桂省來電一則 來電一則 長沙來電一則 武昌來電一則 陽來電一則 上海來電二則 烟台來電一則 滇省來電一則

大總統咨參議院法制局職制
大總統咨參議院南京府官制草案請議决咨覆並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
衛戍總督府人員職掌

⦿

簡任各員 敎育部呈報啓用印信日期由


本報價

▲每月徵費 本埠外埠 大洋 五角七角 (郵費在內)

▲每册徵費銅元三枚

▲購閱全年 本埠五元外埠七元 (郵費在內)

▲各官署具印文請領五折徵費


公報暫定門 (無則姑闕)

令示 敎令 部令 各部指示訓令各官署告示  南京府令 巡警廳令

電報

法制 法律  官制  各局所章程其他各項訂定章程

紀事 職員任免遷轉 中央雜紀 各地雜紀

抄譯外報

雜報 總統府謁見名人單 海陸軍行動統計報告 氣象報告 各官署廣告 祝詞 頌詞

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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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寗巡警總局示凡新建翻造房屋須讓原基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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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出示曉諭事:照得甯垣地方繁盛,行人往來肩摩轂擊,車輛馬匹擁擠不堪。道路交通最關緊要。本局舊定章程,凡新建及翻造房屋者,原基退讓三尺以外,其舊佔官道之欄杆、櫃台、雨水搭等,無論翻盖新建,亦須一律退入簷內,以利通行。光復以來,局面旣經改革,此項章程率皆視爲具文。現甯垣建設都會,各省觀瞻所繫,規模必期宏闊,交通要政亟應維持。庶人民有遵守之責,而道路無擁擠之虞。前經本總局參酌舊章擬定,凡新建翻造房屋曁修盖雨水搭等,仍須退讓原基三尺以外。辦法呈奉
代理江蘇都督莊,敎令如呈:立案仰卽出示,遍行曉諭可也。此令。等因奉此。除通飭各區長一體遵照外,合亟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城紳商居民鋪戶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務各實力奉行,倘有不遵禁令仍原基翻造建築,一經査出,定卽勒令停工,决不寬貸。切切。特示。

江甯巡警總局定期繳人力車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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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出示曉諭事:案奉
大總統令:“現據金陵人力車業人等公禀,邀恩求免正月車捐等情。時當嚴寒,念及勞力苦工,深爲憫惻。所有元年正月車捐着卽行蠲免。該局現行冬月車票並着一律取消,以惠勞人。”等因奉此。當經本局以舊歷冬月分卽新歷元月分應收各項車捐,業於元月十二號卽舊歷冬月二十四日開收完竣,擬請變通辦理,將新歷二月分應收車捐一律豁免,離時期不無差異,而恩惠仍得實沾。呈奉
大總統批准在案。茲査二月分開捐之期不遠,本局應即宣布
大總統加惠勞人之意,所有二月分自初一日即舊歷臘月十三日起一個月內,應收各項車捐應卽免予繳納,仰各該車夫人等於二月以內,仍以上月舊票行駛,號坎并須一律穿着,以便稽査。俟届新歷三月初一日即舊歷壬子年正月十三日繳捐換票時,務各仰體
 德 踴躍捐輸,以備修路之用,不得仍前觀望,藉詞延宕。合特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各車行車夫人等一體遵照毌違。特示。

江甯巡警總局規定牌照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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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江甯巡警總監吳 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本總局遵奉
都督程 指令,將禁烟事宜併歸局辦,當經擬章,呈奉
代理都督莊 敎令內開:據呈及章程均悉,應准暂行照辦,務宜認眞經理,毋得有名無實,滋生流弊。等因到局,奉此。査現定章程,凡售賣土膏各店,均由本總局現設之禁烟處一律發給執照,以便稽査而杜私賣。茲經呈報,於本年二月一號起實行開辦。除飭各區先將現有土膏店分晰查明開報,以憑換給執照外,合併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土膏各店及諸色人等一體知悉,限三日內各將舊有營業執照呈送該管巡警區局,赶速轉報本總局,由禁烟處換給執照,遵章營業。如有經此次亂事將前照遺失者,須出具土市公行或同行三家以上之保結,領有執照,始准營業。惟此後售賣土膏各店仍須遵照舊章,每土壹兩繳牌照捐錢四十文,每膏壹兩繳牌照捐錢六十文,土捐則繳歸土市公行代收,膏捐則逕由各店按十日一次彙繳本總局禁烟處核收。各店每日售銷之數,至少以八兩爲度,如無埶照即以私論,按章處罰。至吸烟之人,亦即赴區報明姓名、年歲、住址及日吸烟數,指購土膏店號,由區發給牌照,以便稽考而杜私吸。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宣布夏祖慶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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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起義之前,有憲兵長夏祖慶,探悉我軍之行爲,将憲兵彭慶雲、兵士劉堯臣、楊洪烈三烈士密報於淸督瑞徴,致被淸督瑞澂駢戮。至十九夜,民軍攻打督署,夏又抵抗義軍,槍斃老勇二十餘名。後又保淸督瑞澂逃出武昌。繼民軍得勢,夏即遠颺。昨忽潛來京師,寓居下關大觀樓,希圖不法。經密探査悉,報吿
大總統,飭派巡警拏獲,審訊明確,奉
大總統命令,宣布罪狀,立予槍斃矣。

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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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省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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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各部總長、副總統、張都督均鑒:年都督號電敬悉,淸兵於停戰期內侵虐秦晉,輕蔑成約,玩視民國。張都督請聯軍北上,其巢穴,早定大計,自是切要之圖。請大總統預爲施䘏,使西北同胞早登衽席,不勝企望之至。桂都督陸榮廷叩。

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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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鈞鑒:接卽墨官立小學堂班電,知該處業已光復,合亟轉聞。其美叩。儉。

長沙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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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陸軍部長、外交長、武昌副總統、各省都督、金口長沙、各路總令公鑒:昨接都督效電及南昌都督巧電、福州都督號電,以停戰議和。務在此期限內議决,一切勿再遲延。敝省全體極表同情,萬乞於陰歷十二月十二以前取決宣示。若再延時日,敝省無論如何决不承認。特此預聞。延闓叩。禡。

武昌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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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大總統鑒:接總長感電宥電,卽於二十七日派員至孝感,與北軍接洽聯絡,一致進行。段祺瑞派員接待,據稱段對於共和政體允有同意,此次軍隊退却,實不願與民軍衝突,損傷元氣。至進行方法,現已規定,請民軍不必前進,致生誤會云云。敝處己通飭各軍駐紮原地,暫不前進,所有一切准備亦不得稍懈,致受老師費財之害。庶共和政體得早日吿成。下游各軍,請黃總長通知,相機動作是盻。元洪。艷。印。

襄陽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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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總統、總理黃、武昌副總統黎鈞鑒:淸廷議和,展限再三,袁賊狡詐,別有企圖。初次議和,乘隙敗約,破我山西,攻我陝西。今又加精兵三千,開花砲十二尊,猛攻陝軍,潼關垂危。升、長二賊擾害鳳、隴,陝西三面受攻,兵寡力疲,萬急三電,請援兵,求槍彈,迭有警報。窺敵陰謀,遠交近攻,意以南京方銳,緩兵以老其師,北省消息隔絕,民軍薄弱,若集全力攻取靜陽得手,南方共和之局日久變多,內部或生意見,彼得伺隙而圖。時日濡滯,冬盡冰合,我軍艱於北伐,彼可壹意略定北部。陝西不守則四川可危,鄂省襄樊亦生警變,外交難恃,誤我正多。敵於和期內分道四出,牽制我軍,擾亂各處,我獨困守不出,誰操勝算之權。縱然卽一心求和,亦當分途北伐,海陸並進,使敵軍不敢妄動,然後和局可成。若堅守小信,坐誤時機,前送不堪設想。明公統籌全局,必有深謀,尚乞速定大計,勿墮狡謀,民國幸甚。安襄鄖荊招討使季雨霖叩。

上海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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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總統、陸軍黃總長鑒:維密。頃接叚[1]芝帥來電文如下:二[2]。武昌代表易來孝,已令幕僚接洽。瑞昨晚移駐廣水,爲保平和,不意下車遇放火藥二次,車雖無大損,因之稽遲,致與後車相觸,死傷二十餘人,士氣大憤。此等舉動能否嚴禁,勿使瑞過於爲難也。已派混成一標又步五營赴京,又商擬令第二鎭斛保相機進止,雖然如是,未能一蹴而就。瑞。眞。等語。請迅電黎副總統查照飭禁。怡。豔二電。

孫總統、黃陸軍部長鑒:接陝電及西敎士僉,謂淸六軍攻陷憧關,升允久寇乾、邠,竭力秦軍功力,危急萬分。望顧會西北同胞,速派得力分道赴援,並即日北伐,以解秦危而維大局。豫晉秦隴協會及旅滬全體陕人乞命。

烟臺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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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部轉大總統鈞鑒:和密。宥電悉。滬軍全部均開往登、黃。海軍輪番游弋登州、龍口各處。該地戰况甚佳,詳情由該軍直接報吿。藍天蔚叩。

滇省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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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武昌黎副總統、黃元帥、各省都督鑒:本省爰派參謀李佃庚、雷風二員賫文赴甯,日內起程。先電陳。滇都督叩。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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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咨參議院法制局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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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維臨時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須行編訂,法制局之設刻不容緩。應將法制局職制提出
貴院議決,以便施行。除派本府秘書員李肇甫於本月十二日親赴
貴院提議外,合卽先將法制局職制草案咨送
貴院査核辦理。此咨。

大總統咨參議院南京府官制草案請議決咨覆並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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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査。前據內務部總長程德全呈稱:“南京爲臨時首郡,維持治安自是要圖。茲擬將舊有江甯巡警路工總局改爲中央巡警廳,專管巡警事務。至原有之都督府及江甯民政廳,均爲地方官。江蘇都督己移駐蘇州,而機關尙在江甯民政廳辦理,亦不合法。擬將原有二機關消滅,叧設一南京府知事,專管江甯、上元兩縣地方行政事務,均着直隸本部,以便監督而期整理。至各省起義之後,地方官制均係自由規定,罔相師襲,故難免歧異。目下中央政府業已成立,似宜統籌全局,從新釐訂,以昭劃一。懇卽飭法制院迅速編纂中央巡警廳及南京府知事與各地方官制通則,呈核交下,以便遵行。”旋復據該部呈稱:“民國建立,所有全國民政亟應改革辦法,以期整齊,不至蹈滿淸稗政舊轍。惟官制尙未議定,而各屬紛紛申請改用關防,旣不能緣其舊稱,又未便巧立名目,究應用民政長或知事名稱之處,非本部所敢擅斷。爲此備文呈請大總統,伏乞飭令法制院從速籌議,見覆施行”等由。據此,當經令行法制局將本京巡警及京外地方官制妥速編訂去後,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敎仁呈擬南京府官制草案二十二條前來,合照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五條咨請貴院議决咨復,以便飭施行。又査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法尙未制定,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敎仁呈,擬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五十五條前來,合併咨送貴院,以資參攷編訂。此咨。

總督府人員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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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衛戍總督府分設左列各機關:

  • 一 叅謀處
  • 二 副官處
  • 三 監察處
  • 四 執法處
  • 五 經理處
以上各處外,叧設顧問官、叅事官、秘書官、監印官、屬官若干員。

一 參謀長參劃衛戍上之機宜,整理全府事務,爲全府人員之領袖。

一 參謀處主管左列事務:

  • 一 衛域內陸防之籌畫
  • 二 衞域內江防之籌畫
  • 三 衞域內要塞防守之籌畫
  • 四 所屬軍隊之編練
  • 五 調査駐屯各軍移動之狀况
  • 六 衛戌勤務之規定及改良

一 副官處主管左列事務:

  • 一 管理本府內務
  • 二 日令及報吿之傳達
  • 三 文書之收發分配及圖書之保管
  • 四 本府人員增減進退之紀錄

一 監察處主管左列事務:

  • 一 各地衛戍勤務之監察及本府衛兵之管理
  • 二 衛兵之派遣
  • 三 考査駐在各軍之軍紀風紀
  • 四 地方上之交涉
  • 五 關於保護陸軍諸建築物之事宜
  • 六 號炮之施放及暗號之傳達

一 經理處主管左列事務:

  • 一 金錢之收支
  • 二 管理直轄兵隊之服裝糧食
  • 三 會計之整理

一 執法處主管左列事務:

  • 一 審問
  • 二 判决
  • 三 稽査所屬之拘留場及禁閉室

一 各處長承總督之命,掌理其主務及指揮監督處內各員之職事。

一 各處次長協助處長整理處內事務。

一 各處長就主管事務中指定處內各員分管辦理。

一 顧問官備總督之諮詢,以圖衞戍事務之發達。

一 參事官研究衛戍事務,對於總督盡獻替之責。

一 秘書官承總督之命,撰擬機要文電及不隸各處之文書。

一 屬官備臨時差遣之用。

一 監印官專司保管印信及監視鈐用。

一 收發員於書記員內指定專管。

一 書記員承處長之命,撰擬該處文件。

一 司書生專任繕寫事宜。

一 看守長看守管理人之收押護送衛生風紀各事宜。

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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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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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總長兼參謀部總長 黃興
海軍部總長 黄鍾瑛
司法部總長兼議和全權大使 伍廷芳
外交部總長 王寵惠
財政部總長 陳錦濤
內務部總長 程德全
敎育部總長 蔡元培
實業部總長 張謇
交通部總長 湯壽潜
陸軍部次長 蔣作賓
海軍部次長兼北伐海軍總司令 湯薌銘
司法部次長 呂志伊
外交部次長 魏宸組
財政部次長 王鴻猷
內務部次長 居正
敎育部次長 景耀月
實業部次長 馬君武
交通部次長 于右任
南京衛戊總督 徐紹楨
關外都督兼北伐第二軍總司令 藍天蔚
參謀部次長兼議和叅贊 鈕永建
上海通商交渉使兼議和參贊 溫宗堯
議和參贊 汪兆銘
議和參贊 王正廷
議和參贊 胡瑛
法制顧問 寺尾亨
法制顧問 副島義一
法制顧問 章宗祥
政治顧問 犬養毅

敎育部呈報啟用印信日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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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敎育部總長蔡爲呈報事:正月
十九日,奉
大總統令,頒給印信一顆,遵卽敬謹祇領,卽日啓用,爲此呈報
鈞案,仰祈
察核施行。須至呈者。
再:本部辦事處暫設碑亭巷江蘇外務司,合併聲明。
右呈
大總統孫。

本報暫定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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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報爲臨時政府刋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 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 本報暫定門類六:曰令示、曰電報、曰法制、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 本報日出一册,如遇國家紀念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刋一日。

五 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 凡各官署皆有購閱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叧詳前價目表。

本報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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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因開辦伊始,發布各件不多,故報材未富。自後政令日繁,表示自夥,應儘所有楬載,固無葉數多寡之限制也。特白。

維基文庫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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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爲“段”字
  2. 下缺“蒸俱悉”三字,从他處補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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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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