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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條格/斷例/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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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例 卷五 至正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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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例 卷七

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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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受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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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七年三月十六日,欽奉聖旨,節該:「諸職官及有出身人等,今後因事受財,依條斷罪。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須殿三年,再犯不叙。無祿者減等,以至元鈔爲則。

枉法:

 壹貫至拾貫,肆拾柒。不滿貫者,量情斷罪,依例除名。

 拾貫已上至貳拾貫,伍拾柒。

 貳拾貫已上至伍拾貫,柒拾柒。

 伍拾貫已上至壹伯貫,捌拾柒。

 壹伯貫已上,壹伯柒。

不枉法:

 壹貫至貳拾貫,肆拾柒,本等叙。不滿貫者,量情斷罪,解見任,別行求仕。

 貳拾貫已上至伍拾貫,伍拾柒,注邊遠壹任。

 伍拾貫已上至壹伯貫,陸拾柒,降壹等。

 壹伯貫已上至壹伯伍拾貫,柒拾柒,降貳等。

 壹伯伍拾貫已上至貳伯貫,捌拾柒,降參等。

 貳伯貫已上至參伯貫,玖拾柒,降肆等。

 參伯貫已上,壹伯柒,除名不叙。」

枉法贓滿追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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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四年三月,認書內一款,節該:「內外百司,各有攸職。其清慎公勤,政跡昭著,五事備具者,從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察舉,優加遷擢。廢公營私,貪汚敗事,陳告得實,依條斷罪。枉法贓滿者,應受宣、勑並行追奪,吏人犯贓,終身不叙。誣告者,抵罪反坐。」

取受雖死徵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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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三年六月,御史臺呈:「饒州路樂平縣達魯花赤烏馬兒,取受民財。追徵間,本官患病身死。」刑部議得:「烏馬兒取受錢鈔,生前旣有招伏,未追身死,擬合着落家屬追徵。」都省准擬。

取受身死貧乏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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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三年八月,刑部議得:「官吏人等,因事取受并自首未納之贓,家私消乏,累徵無可折納。及犯人身死,家屬病窮。遇革,體覆是實,免徵。」都省准擬。

贓罪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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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元年九月,刑部議得:「松江府推官鄧鑑,前任廬陵縣尹,取受蕭保一嫂鈔壹拾定,知人欲告,回付。減貳等笞四拾柒下,解任別仕。今任,取受賭簙人薛元二至元鈔貳定。依不枉法例,杖陸拾柒下,殿三年,降一等。參詳,鄧鑑二次取受,若擬再犯不叙,緣先任取受,聞知欲告回付,罪旣不曾全科,難同再犯。合令吏部依例叙用。」都省准擬。

○延祐三年五月,刑部議得:「杭州路富陽縣務使沈冲,先任烏程縣南潯鎭巡檢,犯贓經斷。今次欺隱增餘課鈔,若以職官再犯不叙,終非因事受財。罪既斷訖,擬合依例殿降。」都省准擬。

前任取受改除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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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治二年六月,刑部議得:「職官前任,因事取受,改除別職,已未之任間事發,招贓明白。斷訖罪犯。見除職役,依例解任,殿降不叙。」都省准擬。

未任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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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三年二月,刑部議得:「郭瑞除充莊浪州判官,未任被差,取勘人戶侵耕地土,受要延安路地主閻貴至元鈔壹伯伍拾貫。雖未之任,卽與見任職官無異,合依不枉法例,杖柒拾柒,殿三年,降貳等叙。」都省准擬。

○至治二年八月,刑部議得:「鄧新翼千戶邢士傑,因赴大都,關取所受宣命照會,經由軍戶李溫等家安下,食用羊口、馬疋草料,接受慶賀絹匹等物。若議罷職,終未到任,即與見任軍官擾害軍戶事例不同。量笞參拾柒下,標附,依舊勾當。」都省准擬。

已任未犯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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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二年九月,御史臺呈:「彭州判官翟德源,蒙省臺遷調官注充前職照會,先行赴任,未經祗受,四川行省差委窟點錢糧,取受嘉定路吏何堃至元鈔貳拾貫。廉訪司依不枉法例,斷訖肆拾柒下。」州部議得:「翟德源雖係斷罪之後,祗受勑牒,終是任內被差,因事取受,擬合依例殿叙。」都省准擬。

去官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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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四年九月,刑部議得:「桑哈剌前充左巡院副使,在任印押訖永豊庫關支餘麵錢領狀,於私家頓放。得代之後,勒要訖磨戶李贊至元鈔貳伯貫,終係事猶在手,即同見任。合依不枉法例,杖捌拾柒下,殿參年,降參等叙。」都省准擬。

風憲犯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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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四年三月,中書省奏,節該:「御史臺、按察司、監察御史,係糾彈衙門官吏,正己方可正人,不應受贓出首。今後有犯,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

○延祐元年九月十四日,御史臺奏:「監察文書裏說有:『世祖皇帝聖旨:“臺察官吏,但犯贓呵,永不叙用,在後又教加等斷罪者。”麽道,聖旨有來。如今省部家議得:“臺察官吏犯贓,不枉法者,加至壹伯柒,永不叙用。”與世祖皇帝聖旨體例不厮似的一般有。今後臺察官人等,因事取受,加等斷罪,雖不枉法,合除名不叙。』麼道,說有。俺商量來,風憲是掌把紀綱法則的職分,若自己身上不嚴約束的乾淨,難正多人的般有。依着監察每說來的行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天曆元年九月二十五日,御史臺奏,節該:「自世祖皇帝以來,廉訪司官書吏犯贓呵,教斷沒當房家產。完者篤皇帝聖旨,『廉訪司官吏有罪過呵,比之常人加等要罪者。』麼道,說來。不曾革了斷沒的體例。近年各道官吏犯贓,玷壞風憲的,也只加等斷罪呵,比世祖皇帝聖旨,不厮似有。南臺幾遍言:『合依着世相皇帝定制行。』麼道,咨將文書來有。俺商量來,如今整治其間,依着南臺題說將來的,今後廉訪司官吏,但犯贓呵,依着世祖皇帝聖旨,要了合得的罪過,斷没他每的當房家產啊,不壞了風憲,犯贓的少也者。」奏呵,奉聖旨:「是有、那般者。」

○至順元年五月十七日,御史臺奏:「南臺文書說將來:『福建道廉訪司書吏楊禎、李民瞻小名的,根隨孛羅僉事,前去漳泉分司,取受南安縣尹張居恭等中統鈔柒參伯貳拾捌定、金銀、珠子、匹帛等物。明白招伏,追贓到官。將他每依體例,斷罪、籍没了。那元舉覆察的官吏,都合黜退。』麼道。俺所量來,廉訪司是糾察別人不公不法的衙門,這楊禎等似這般做罪流將迤東奴兒干田地裏去,那元舉覆察官吏黜退了,風憲再不委用,徧行文書啊,怎生?」奏啊,奉聖旨:「那般者。」

軍官取受値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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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元年十月,御史臺呈:「百戶徐允昌,要訖本翼正軍尹富買工歇役錢鈔,經值父喪,若候終制究問,事關通例。」刑部議得:「軍官既不丁憂,擬合依例追問。」都省准擬。

運司取受茶商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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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二年七月、江西省咨:「龍興等路榷茶提舉禿林歹等,取受茶商賣據倒引荅頭分例中統鈔壹伯貳拾貳定參拾玖兩。」刑部議得:「提擧禿林歹、都目李珪所招,取受鈔定,以汪遇賢一主,各要訖中統鈔玖定肆拾伍兩,折至元鈔玖拾玖兩爲重。依不枉法例,杖陸拾柒下,殿參年,降一等,標附。已追到官鈔定,印係行求之贓,擬合没官。」都省准擬。

遠方遷調官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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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二年十一月,刑部議得:「雲南各道路府州縣等官,爲係遠方,三年一次,都省差官遷調。雖未奏降宣、勑,緣已奉照會之任,居官理民,裁決庶務,卽與已除無異。若有取受及不法不公,合依有俸職官一體論罪。」都省准擬。

土官受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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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六年九月十七日,中書省奏:「御史臺呈:『雲南建昌路張同知,因事取受人的馬疋。本處廉訪司官,要了他招伏,依例斷柒拾柒,降散官貳等。他是本土人,依先立定來的例,依舊勾當。」麼道,說的上頭,俺教刑部定擬呵,『是本處土官無祿人有。依無祿例,減一等,斷陸拾柒,依舊勾當。』定擬了。俺商量來,待依着無祿例,減等斷罪呵,土官犯罪,不降殿,依舊勾當,更兼承襲父兄職事。他是受宣命的人有,難比無祿的人。如今將他依有祿人例,要了罪過。今後似這般土官犯贓呵,只依這例,教要罪過呵,怎生?」奏啊,奉聖旨:「那般者。」

出使人員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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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統二年三月初九日,御史臺奏,節該:「今後出使人員,開讀詔書、聖旨,取受錢物者,准十二章不枉法例科斷,似爲平允。這般做體例行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湖務站官犯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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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元年十二月,刑部議得:「諸受行省箚付,充錢穀、湖務、水旱、站官人等,既係無祿雜職,例不入流。有犯贓罪,減等科斷。若准有俸出身吏員人等一體不叙,似涉太重。除枉法受財,及不枉法贓滿,依例除名不叙,贓不滿者,斷罪解役,別仕。」都省准擬。

奴賤爲官犯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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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年五月,刑部議得:「冀寧路樂平縣達督花赤匣刺六,係太原路達魯花赤办套里軀口,取受李英鈔兩。除依例追斷外,據職役,既是奴賤,擬合不叙。」都省作擬。

捕盜官匿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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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二年七月,刑部議得:「懐慶路河內縣尉王壁,將強賊扈王驢家内,搜到贓物壹布袋,計肆拾陸件,私家隱放,不行牒縣。估價折至元鈔陸拾貳貫肆伯文。雖招以後無事意欲入己,終與縣吏周惟輔同行封記,不曾開封破用。量擬肆拾柒下,解見任,別行求仕,標附。」都省准擬。

弓手犯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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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御史臺呈:「福州路練門巡檢司弓手鍾志垕等,侵擾鄉民,許取錢物。若止科罪,不行革去,切恐恃其久役,肆無忌憚,愈爲民害。擬合罷役,別行差補。」刑部議得:「所設弓于,本以捕盗。岩因事受贓,合准御史臺所擬,依例斷罪,罷役别行僉補。」都省准擬。

盜用侵使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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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四年三月,兵部與刑部議得:「遠方征戍軍人,徵取起發錢物。今後各處奧魯官與徵取起發軍官,妄作事故,欺盜用鈔數,合將當該正官、首領官史,取問明向驗贓,依十二章枉法例論罪,計筭本利、追徵給主。」都省准擬。

○延祐四年三月,刑部議得:「重慶鎭守百戶郭仲文,因爲四川省迷失徵取起發文卷,輒將逃亡事故等軍貳拾參名,起發中統鈔壹伯柒拾參定,不赴本省解納,却與知事武惠、案牘兀近赤、司吏胡白傳,分受入己。卽係守掌在官,合同官錢定論,依枉法例科斷。罪經釋免,俱各罷職不叙,通行標附。」都省准擬。

侵使軍人寄收錢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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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人元年六月,御史堂:「押軍彈壓要寶,侵使寄收軍人趙林等置買軍需盤纏等錢。比依不枉法,科斷殿降。」都省准呈。

冒易封裝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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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四年五月,刑部議得:「今後徵取軍人封裝,須要自下而上,從實磨勘實合徵取軍數花名,結罪中請,拘該行省首官、掾史、貼書,重行查對無差,於實徵文冊年月後,真謹書名畫字,摘委廉幹官員,賫冊詣奥魯官司,一同再行查照明白,别無差冒,方許徵取。其或受財冒添易換軍數者,計贓以枉法論罪。雖無贓私,中間不爲關防,有失查勘,冒添更易軍名,及不該徵取數目,動擾軍屬者,五名以下,當該百戶軍司,各笞參拾柒下,千戶并首領官吏,各貳拾柒下,萬戶府首領官吏,各一拾柒下。五名以上,百戶軍司,肆拾柒下,千戶人等,参拾柒下,萬戶府首領官吏,貳拾柒下。每一拾名,加壹等,罪止伍拾柒,解任别叙。承差官員與奥魯官吏有犯,臨事量情科罪。」都省准擬。

受要拜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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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曆元年五月,刑部議得:「衢州路達魯花赤鐵住,受要部民徐元仁參拜中統鈔陸拾定。贓雖過滿,終非因事取受,合杖捌拾柒下,解任别仕,標附。」都省准擬。

受要離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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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定元年十二月,刑部議得:「長秋寺奏差王克恭,入狀願充倉官,要訖丁憂終制奏差信寔中統鈔玖定、生絹壹拾四,方纔與訖離役文狀,令本人補關勾當。擬笞伍拾柒下,罷役别仕,錢物沒官,今後若有似此犯人,依上追斷。」都省准擬。

強取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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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七年十一月,燕南山東道奉使宣撫呈:「夏津縣民董仲祿等告,前福建廉訪司罷閑僉事脫滿奇,持宣人員,引領驅奴,親去鄉村,以借為名,間劉用等索要甎木。挾恨不與,捉拏私家拷打,恐喝要訖甎一千箇、中統鈔陸拾伍兩,并把盞羊酒。又強行砍伐訖李秀等墳塋内大白楊樹三株,執差宋賢等軍牛人力裝載等罪。決訖肆拾柒下。」都省准擬。

○皇慶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呈:「汴梁稻田總管府同知高塔海,對祗候哈八张道:『王胡店内有賣碧甸子客人。你喚來。咱提調着合抽分。』以致哈八張奪到碧甸子肆斤伍兩入己。」刑部議得:「高塔海奪訖容人碧甸子肆斤伍兩,估贓至元鈔肆拾捌兩壹錢,卽係強取民財,比依枉法例,決柒拾柒下,除名不叙,標附。」都省准擬。

軍官挾勢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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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定三年七月,刑部議得:「中衛百戶元都馬沙,置備酒食,邀請軍人王二等伍名,索要訖人情中統鈔肆拾伍兩,壹主李實中統折至元鈔貳貫。量笞參拾柒下,依舊勾當,標附,乞索鈔兩給主。」都省准擬。

乞索糧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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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定二年六月,刑部議得:「千戶留兒,因向大軍倉關支軍人口糧,倉官王轝處,索要支米一石木籌壹根,轉賣到至元鈔參貫參伯文入己。若以枉法定論,終是米未出倉,合依不枉法例,笞肆拾柒下,解仁殿叙,標附。元價没官。其倉官王轝,自首到官,雞議治罪。」都台准擬。

齊斂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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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年九月,刑部呈:「西京錄事劉時中,爲相識劉唐卿,賫到襖子帶兒等物,前來投托,令從人李面前,於街下諸人處派散,齊斂到中統鈔陸定參拾參兩内,入已用訖鈔壹定壹拾壹兩。議得,劉特中所招,卽係派散聚斂,合以餘利定論。緣非因事取受,准不枉法例,減貳等科斷。旣有入己之職,解見任,别行求仕,標附。」都省准呈。

○至治元年五月,刑部議得:「衡州路達魯花赤脫列,挾势省會路吏蔣應星,於所屬司縣局務等處,齊斂到中統鈔玖拾伍定,作梯己人情,賫發相識寶慶路達魯花赤罕馬魯丁,別無入已之贓。擬笞參拾柒下,受錢人罕馬魯丁,雖是代閑,難與常人一體定論,量笞貳拾柒下,通行標附。」都省擬。

○至治三年三月,御史臺呈:「監察御史言:『各處考恔照筭錢糧,科斂錢物。事發到官,據因公盤纏,斷以不應之罪,俱各依舊當。立法太輕,大爲民害。』」刑部約會戶部議得:「各處照筭考校錢糧,果有因而科斂鈔定,事發到官,既非真犯,卽係不應,擬合約量斷罪。入己者,解役別叙。」都省准擬。

勒要貼戶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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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元年閏七月,刑部議得:「左都威衛百戶劉欽,於同戶房兄劉仲威下津貼軍錢人鄭誠處,指以應當馬札也爲由,喫用酒食,勒要訖中統折至元鈔伍拾貫。難同取受本管軍人錢物定論,止據不應爲罪,笞貳拾柒下,依舊勾當標附,元要鈔定追給。」都省准擬。

掯除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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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年三月,刑部議得:「官吏月俸,俾以養廉,乞索掯除,誠乖公法。今後内外官府,於本衙門并司屬,乞索官吏俸鈔入己,或轉與人者,准不枉法科罪。受者,減二等,不知情不坐。即親隨人自行乞索,罪坐本身,其俸並追給主。」都省准擬。

請求受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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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七年七月,刑部議得:「已除未任餘姚州達魯花赤普荅失里,於杭州稅課副提舉野先不花處,分付田垕充吏勾當,二次要訖本人酬謝鈔物,通折至元鈔貳伯陸拾貫。旣非見任因事取受,合依不枉法例,無祿減等,杖捌拾柒,罷已受餘姚州達魯花赤職事,别行求化標附。」都省准擬。

子受贓不坐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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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年八月,刑部議得:「渾源州知州王著男王只兒瓦歹,於鬪毆犯人楊賢輔處,按受中統鈔參拾定、金釵兒一隻。在後王著將楊賢輔等依例斷決了當。初不知伊男受贓情由。本宗公事別無違枉,已經論決。雖有招涉,難議責罰。」都省准擬。

家人乞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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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一年十二月,都省議得:「官吏取受,已有明文,家人欺謾,乞受財物,量事輕重,坐家人之罪。」

知人欲告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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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元年閏三月,刑部議得:「諸官吏及有出身人等,因事受財,未發而自首及回付者,當許自新,淮首原罪。如已事發,出首回付,罪合全科。其知人欲告,回主及自首者,依例減罪二等科斷,仍解見任。」都省准擬。

悔過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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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元年五月,刑部議得:「會福院都事任士毅,受訖襄陽提舉司解鈔庫子侯繼間道行絲一匹。因本司取發侯繼,查勘侵使官錢,恐致連累,將元受行絲,令驅陳蠻子回付元主。侯繼收訖,首告到官。卽係悔過還主,似與知人欲告事例不同,難議坐罪。」都省准擬。

出首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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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統二年三月,刑部議得:「濟南路務副于文通,將收到課程錢中統鈔壹拾一定貳拾貳兩陸錢,與劉提令分受入己。自首到官外,有出首不盡至元鈔玖貫陸伯文。准不枉法例,止科其罪,無祿減罪,笞參拾柒下,解任標附。」都省准擬。

回付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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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年九月,形部議得:「官吏人等,因事取受錢物,聞知欲告,其受錢人,因遇出錢之人,慙伏其罪,要將元受錢物回付本主。奈在身見賚鈔定不敷元受之數,據其所有,先已回付,未足錢物,說稱展兌貼還。比及送付,其出錢人首告到官。合以回付不盡之數,止科其號,標附。」都省准擬。

非眞犯不追封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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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曆元年六月,刑部議得:「大寧路利州知州范稽訓,因造偽鈔賊人司火你赤,虛指齊信卿買訖板印,取受本人中統折至元鈔二伯貫。聞知欲告,回付本主,依例減等,杖斷六拾七下,解任。罪既減科,郎非真犯,所受封贈,難議追奪,標附相應。」都省准擬。

說事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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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中書省奏,「如今斷底勾當,斷底遲了有。與肚皮勾當,有三件。一任,有勾當的人,將着錢物,轉託他人過度有,過度錢物的人,不令管公事人知,將元與錢物昧落,卻於元與錢人處,說稱:『與了也。』一任,有勾當的人,將着錢物,轉託他人過度有,過度錢人,於管公事人處說知有,管公事人道:『那錢,則你根底放者。候事了呵,我要。』一件,有勾當的人,爲管公事的人不要人錢上,故意將錢物與一箇人將着,做過度一般,將管公事人贓謀的,也有。如今這般的人每,事發時分,錢誰的房子裏出來呵,只問那人并與錢人根底,要罪過者。這般要罪呵,其間過度錢行踏人每也無去也。」奏呵,奉聖旨:「是有。則那般交行者。」

○至元三十年五月,御史臺呈:「官吏因事受贓,中間多係轉託他人過付。事發,止以不應,量情科決。今受錢者,已有罪名,其出錢、過錢人等,不見擬斷定例。」都省照得:「取受罪名,已有奏准斷例。所據過錢人等,事發到官,驗贓輕重,量情斷罪。」

○至順二年六月十九日,御史臺奏:「監察每文書裏說:『不公不法,輕重有例。說事過錢,無遵守通例。今後職官說事過錢,但有入己錢物,依十二章定論。無入己錢物,說事起滅詞訟。臨事量情,比常人加等斷罪。』麼道。俺商量來,諸官吏,見役、在閑說事過錢,但有入己之贓,依十二章定論,吏員人等,依例不叙。雖無入己錢物,說事過錢,起滅詞訟,終是不應,臨事比常人加等要罪過啊,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過錢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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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站七年二月,刑部議得:「周謙,先任新城縣尉,因事取受鈔定,經斷解任。後除鄞縣主簿,守闕未任,與袁瑞義說事過錢,剋落鈔物。浙西廉訪司,答決肆拾柒下。若作再犯不叙,緣今次過錢剋落鈔物,難同真犯。既己斷訖,合解見受職事。」都省准擬。

違例接首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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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御史臺奏准:「千張政,違例接受百戶李威出首取受錢物文狀。擬決貳拾柒下。」

至正條格斷例 六卷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