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旨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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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旨趣書
作者:不可考 1930年8月17日


地方民眾所以關切地方的公共問題者,蓋因其經營之良窳實關係地方之榮枯,民眾在其生活上直接受其深刻之影響故也。

近代有政治自覺之民眾,排除官僚之支配,要求自己處理地方的公共問題,因而形成近代的地方團體之行政組織。世人稱地方團體之行政為地方自治者,由於民眾自行處理,或參與自己有利害關係之地方公共事務之行為而來也。地方團體決定意志之機關,必需由民眾選出之代表者而構成之,是為現今地方自治不可或缺之根本要件。地方團體而無民選議決機關,則斷無地方自治之可言。

現在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欠缺民選議決機關,其不具備地方自治之體制固不待言。經已自覺之臺灣民眾,對有名無實之現行制度雖大感失望,然仍期望臺灣當局能下一大改革之英斷者、於茲已閱十數星霜矣!時代進運急速開展,帝國北端之樺太已經確立地方自治,且此屆帝國議會,在朝野兩黨協力下,為使日本本國婦力參與地方自治起見,通過女子公民權法律案。審察時勢較臺灣當局為明敏之朝鮮當局,已公布就原有之地方制度,擴大其民選範圍,並改諮詢機關為議決機關,以確立地方自治體制。

確立地方自治,必需民眾具有推行制度之能力,與負擔經費之財力。然而向來官僚恆以教育程度衡量民眾之智力,以納稅評價民眾之財力,假使此種評價方法可予承認,然則臺灣民眾果真較樺太、朝鮮之民眾或日本婦女為劣乎。臺灣之現制度係極端蔑視臺灣民眾之設施,為日本政治家所一致承認者。昭和二年(一九二七年)之帝國議會,滿場一致通過迅即實施臺灣地方自治之決議案,可謂確認上述見解之證佐。本屆帝國議會,拓務大臣答議員之質詢時,雖曾表示在臺灣亦有創設民選議決機關之意向,無如臺灣當局至今尚未提示其改革之具體方案,實屬遺憾。

臺灣民眾處在有名無實之地方制度下,積十數年之訓練與經驗,已不能再安於沉默,企望當局之改革。受時代進步之刺激已認識地方自治之重要性,大聲疾呼,要求民選議決機關之實現,乃係當然之舉。今也臺灣島內地方自治之確立運動勃然興起,殊堪欣慰。竊惟地方自治之確立,實為建設臺灣之基礎,一切改革運動當以此為出發點,要之臺灣之地方開發與民眾之生活改善,均繫於地方自治之實施也。吾人鑒於時代進步與全島同胞之殷望,於茲揭櫫地方自治之單一目標,重新創立臺灣地方自治聯盟。願贊同本聯盟旨趣之同胞,捨棄小異,奮發參加,大同團結,向共同之目標邁進,是所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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