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州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州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 苏府〔2002〕83号 2002年8月16日 发布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积极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重点支柱产业的发展战略,推动苏州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州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一、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强市
(一)苏州旅游资源丰富,配套设施条件好,对外知名度高,发展旅游业有着巨大的潜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业对于培育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弘扬传统文化、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始终把旅游业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千方百计扩大旅游规模,全面提高发展层次和水平,使苏州旅游业成为全市经济的重点支柱产业。
(二)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牢固树立大旅游发展观念,强化政府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实施“三古一湖”精品名牌战略,有效整合旅游资源,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和可持续发展方向,着眼大区域,构筑大环境,开发大市场,营造大产业,努力把苏州建设成为中国首批最佳旅游城市,成为全国著名、国际一流的旅游度假胜地,成为国内必选、国际首选的旅游目的地,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强市。
(三)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目标为:到2005年,全市接待海外旅游者突破100万人次,其中过夜海外旅游者78万人次,国际旅游创汇达到4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突破20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50亿元,旅游总收入达到290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增长速度高于三产增加值增长速度2~3个百分点。
二、认真组织实施苏州旅游总体规划
(四)苏州市旅游总体规划是一个时期内全市旅游业发展的大纲,是政府指导、调控、管理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确保旅游规划在各个层面上得到全面贯彻,实现旅游资源共享、功能优势互补、经济协调发展。
(五)旅游规划管理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凡涉及旅游规划布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旅游布局调整等都必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进一步强化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旅游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职能,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报告、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纠正等内容的行政监督制度。对违反旅游规划,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优化旅游大环境
(六)便捷的交通是发展旅游业的首要条件。加快完成苏州大旅游市域环路建设,形成连接上海、浙江、无锡、苏北以及苏州至全市主要景区(点)的旅游环路。加强区域内的旅游专线建设,增加旅游专车班次,提高旅游车辆状况,构建游客能便捷、舒适到达景区(点)的良好交通环境。
加大对旅游交通服务设施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交通道路上以及景区(点)中的中英文指示牌;逐年增加旅游客运车辆的投放,加快车辆更新;随着旅游接待人数的扩大,逐年增发一定数量的旅游车辆运营证。
(七)优化饭店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在基本适应旅游住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超前发展和分档次服务。在结构上要以中档服务的一、二、三星级饭店为主,适度建造四、五星级饭店,还要因地制宜开设旅游地民居式饭店、车站码头周边交通饭店及公寓式饭店,同时逐步增加社会饭店旅馆,以满足各类旅游者的需求。至2005年,全市涉外宾馆再增加20~30家,使客房总数达到15000间,其中五星级饭店发展到6家。
(八)积极开发旅游餐饮,切实提高服务水准。针对国内外游客的需要,积极开发别具地方风味的苏式菜肴、苏式食品,保持特色、增加品种、形成系列。要努力吸收中外餐饮文化的精华,创新饮食文化,让广大旅游者能真正品尝到回味无穷的苏州特色佳肴。要继续完善美食街、小吃街,推广旅游连锁餐饮,开设特色餐馆,将苏州源远流长的餐饮文化融入旅游项目中去。切实提高餐饮服务水准,改善餐饮服务设施,推广星级服务,确保旅客游得高兴,吃得满意。
(九)进一步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投诉中心、旅游交通集散中心和旅游教育培训中心的功能。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要落实人员编制,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旅游投诉中心要与各级消费者协会密切配合,逐步形成受理投诉、质监、执法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的各类问题;加快建设旅游交通集散中心,合理设计旅游交通线路,建立贯通城乡旅游景区(点)的集散网络。旅游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确定每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全面提高旅游整体环境质量。大力整治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卫生,加快城市容貌达标工作,实施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强化对湖泊、河流水质的治理力度,特别要抓好太湖、阳澄湖、金鸡湖、尚湖、石湖、环城河和市区河道的整治,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严禁开山采石、破坏植被。对大气质量、饮用水标准、噪声控制要治理、达标,大力种草植树,美化、绿化、亮化、净化城乡环境。
(十一)实施“金旅工程”,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高水准的旅游信息公共平台,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内容实时的动态旅游信息数据库,提高全行业信息化水平,形成功能先进、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旅游信息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旅游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实现旅游管理的电子化和网上预订服务及支付。
四、加大对旅游市场的开发力度
(十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在巩固日本、东南亚、韩国、欧美等传统客源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开拓俄罗斯、南美等潜力较大的国际市场,争取海外来苏旅游人数不断增长。把发展国内旅游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稳定上海、安徽、浙江、南京等周边市场客源,积极拓展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福建、北京、山东、东北等地客源市场。同时,适度发展出境旅游。
(十三)以节庆活动为载体,大力发展旅游经济。重点办好苏州国际旅游节、寒山寺听钟声等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和春节、“五一”、“十一”等黄金周旅游活动,营造强烈的节庆氛围,繁荣城乡商贸,扩大旅游购物,达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县联动、市民参与、活跃经济的良好效果。积极组织区域性旅游交易会,以及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洽谈会、展销会、学术研讨会,探索旅游新形式,广开客源新渠道。
(十四)树立“人间天堂、苏州之旅”旅游形象,着力培育“三古一湖”旅游品牌。苏州悠久的历史、众多的古迹,以及底蕴深厚的文化,是全市旅游资源的精华。要进一步挖掘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大力提升旅游品位,积极打造古城、古镇、古典园林和环太湖旅游精品,充分展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魅力。重点开发具有鲜明地方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规划建设文化旅游、生态旅游、风情旅游、都市旅游、现代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等项目,构建苏州旅游产品体系,推动苏州旅游产品向多元化、精品化、个性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发具有景点特征和内涵的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以及土特产等特色旅游商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增加旅游收入和旅游创汇。
开设夜间特色旅游街市和消遣休闲场所,安排夜间旅游项目,丰富游客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夜生活。
(十五)大力推进水上交通建设,积极开发水上旅游项目。抓住苏州全面整治河道,塑造“东方水城”新形象的有利时机,精心策划古运河、古城河、古镇河、环太湖等水上旅游项目。合理安排水上旅游线路,改善水上旅游交通设施,开设水上旅游专线,把展现古城镇风貌、参观历史文化遗迹、游览风景名胜景点、领略苏州水的魅力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搞好金鸡湖的开发,建成具有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功能的现代城市湖泊公园。
(十六)加快建设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太湖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资源独特。要充分发挥度假区发展环太湖旅游经济的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强化区域中心服务功能,高起点制订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生态建设,注重环境保护,整合旅游资源。同时,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快组建新的开发主体,为新一轮开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度假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落实度假区经济管理权限,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引进的旅游休闲度假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吸引外资、民资、内资共同发展旅游业,努力把度假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休闲度假目的地。
(十七)采用“区域联动、行业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创新促销手段,提高促销效果。旅游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促销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有计划地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新闻机构来苏州考察采访,宣传苏州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和独特的人文景观,扩大苏州对外知名度。旅游、文化、园林、新闻、出版、外经贸、外事、侨务、台办等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精心组织,精心策划,把苏州整体性宣传和各地、各景区(点)的个性化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展示苏州旅游崭新形象。五、切实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
(十八)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各级政府要从长远发展和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大局出发,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确处理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的关系,旅游资源局部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的关系,切实有效地保护旅游资源。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人文景观类旅游资源严格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对风景名胜区要拓展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区内保护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落实规划性保护措施,确定景区(点)外围的保护范围,确保景区(点)的景观风貌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要十分重视昆曲、评弹、桃花坞木刻等具有明显苏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宗教等部门对全市旅游资源采取分类保护办法,研究制订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使旅游资源保护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旅游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十九)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管理的景区化管理新路。实行景区内综合统一管理,统一负责区内规划、建设、开发、保护和利用,扎口协调治安、环保、建设、交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推进景区化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国有、集体旅游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的活力和能力。根据市场化发展要求,组建综合性和专业化的旅游企业集团,发挥管理优势和品牌优势,实现规模经营。鼓励民资、外资参与旅游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采取股份制、公有民营、出售、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增强旅游协会功能,培育和发展旅游经纪人队伍,完善旅游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作用。
(二十一)积极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领域,加快引进外资和港澳台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各类企业,通过资本、管理、技术合作等形式,开办旅游经营项目,加快旅游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大力推广国际先进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旅游饭店和其他旅游项目,拓展国际旅游市场。
(二十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个体、私营开发旅游市场。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苏州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采取积极措施,吸收民营资本开发旅游市场。鼓励个体、民营投资开发旅游项目,采用承包、租赁,合资、独资等多种灵活方式经营各类旅游企业。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参与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并为他们申办旅游项目,经营旅游企业提供方便。
七、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三)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加快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旅游公益性设施建设。
(二十四)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加快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包括建立中外合资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股份制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探索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市场融资方式。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政府间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开发旅游项目,壮大旅游产业。
(二十五)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政策的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二十六)强化旅游整体性宣传,增加对旅游科技的投入。从2002年起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旅游节庆活动,国内外重大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参展补贴,建设现代化旅游公用信息网络。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扩大旅游宣传,支持旅游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对旅游创汇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年结汇额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十八)鼓励企业设计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品质优良、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旅游用品。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国有、集体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旅游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二十九)旅游企业用水一律视同商业企业用水定价。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盈利年度起,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年。旅游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
(三十)积极扶持旅游车辆更新,减少旅游车辆费用,提高旅游车辆运行质量,确保旅游安全。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三十一)依法征收旅游发展费。根据《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旅游事业发展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娱乐场所以及旅游度假区内各类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费的管理和征收稽查力度。
八、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旅游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协调作用,认真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游客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共同为全市旅游业长期稳定发展做出努力。
(三十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投诉机制,公开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推进旅游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业务培训。旅游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执行旅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十四)加强旅游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保障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等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疏道、运输安全、卫生防疫、消防预警、紧急救援等项工作,确保旅游安全。
(三十五)加快旅游人才培养,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业队伍,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培养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有计划选送业务骨干出国(境)培训深造。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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