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警察廳報告設法維持市面及保護日本租界及日商
外观
← | 蘇州警察廳報告蘇城中學以上各學校罷課遊行及抵制日貨事 | 電 江蘇蘇州警察廳 廳長崔鳳舞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8日 1919年6月8日 |
蘇州警察廳報告蘇州之罷課及經過情形 |
內務部警政司鈞鑒:
魚、虞電悉。勸渝商界無效,齊日大店罷市過半。現正設法維持,保護日本租界及日商益加嚴密。
蘇州警察廳長崔鳳舞叩。齊。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