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西漢會要/卷5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目錄 西漢會要
◀上一卷 卷五十五 食貨六 下一卷▶

◎食貨六

○荒政

漢興,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得賣子就食蜀漢。(食貨志。)

漢二年,關中大饑,米斛萬錢,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漢。(高紀。)

文帝後元年,詔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之政有所失而行有過與,乃天道有不順,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廢不享與,何以致此,將百官之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與,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於古猶有餘,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為酒醪以靡穀者多,六畜之食焉者眾與,細大之義,吾未能得其中,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遠思,無有所隱。(本紀。)

後六年,大旱蝗,令諸侯無入貢,弛山澤,減諸服禦,損郎吏員,發倉庾以振民,民得賣爵。(文紀。)

歲惡不入,請賣爵子。(如淳曰,賣爵級又賣子也,見食貨志賈誼疏。)

景帝元年正月,詔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陿,無所農桑擊畜,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本紀。)

中三年,夏旱,禁酤酒。(本紀。)

上郡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復作得輸粟於縣官以除罪。(食貨志。)

後二年,令內郡不得食馬粟,沒入縣官,(食,讀曰食。)徒隸衣七綜布,(索隱曰,蓋合七升布。)止馬舂,(正義曰,馬碾磴之比也,先時用馬,今止之。)為歲不登,禁天下食不造歲。(史記景紀,正義曰,造至也,禁天下費米穀,恐食不至歲,造七到反。)

後三年,詔曰,閑歲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本紀。)

武帝即位,河內失火,上使汲黯往視之,還報曰,臣過河內,河內貧人傷水旱萬餘家,或父子相食,臣謹以便宜持節發河內倉粟以振貧民,請歸節伏矯製罪,上賢而釋之。(汲黯傳。)

元狩三年,勸有水災郡種宿麥,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本紀。)

四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廩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食貨志。)

元鼎二年,詔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懼其饑寒不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諭告,所抵無令重困,吏民有振救饑民免其戹者,具舉以聞。(本紀。)

山東被河災,及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於道護之,下巴蜀粟以振焉。(食貨志。)

昭帝始元二年八月,詔曰,往年災害多,今年蠶麥傷,所振貸種食勿收責,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宣帝本始三年,大旱,郡國傷旱甚者,民毋出租賦,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

四年正月,詔曰,今歲不登,已遣使者振貸困乏,其令太官損,膳省宰,樂府減樂人,使歸就農業,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民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

元帝初元元年,詔曰,關東今年穀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或人相食,轉旁郡錢穀以相救,令諸宮館希禦幸者勿繕治,太仆減穀食馬,水衡省肉食獸。

二年六月,關東饑,齊地人相食,秋七月,詔曰,歲比災害,民有菜色,慘怛於心,已詔吏虛倉廩,開府庫,振救,賜寒者衣,公卿其悉意陳朕過,靡有所諱。

二年,夏旱,罷甘泉建章宮衛,令就農,百官各省費。

五年,詔曰,乃者關東連遭災害,其令太官毋日殺,所具各減半,乘輿秣馬,毋乏正事而已,罷角抵上林宮館希禦幸者,齊三服官,北假田官,鹽鐵官,常平倉。

永光二年,詔曰,間者連年不收,四方鹹困,元元之民,勞於耕耘,又亡成功,困於饑饉,亡以相救,朕為民父母,德不能覆,而有其刑,甚自傷焉,其赦天下。

成帝永始二年,詔曰,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詔曰,乃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敗壞廬舍,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平帝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詣吏,以石┨受錢,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賜死者,一家六屍以上,葬錢五千,四屍以上,三千,二屍以上,二千,罷安定呼池苑,以為安民縣,起官寺市裏,募徙貧民,縣次給食,至徙所,賜田宅什器,假與犁牛種食,又起五里於長安城中,宅二百區,以居貧民。(以上並本紀。)

○振貸(振,捄附)

文帝元年,詔曰,方春和時,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鰥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於死亡而莫之省憂,為民父母,將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本紀。)

文帝出帛十餘萬匹,以振貧民。(賈山傳。)後六年,大旱蝗,發倉庾以振民。(本紀,下同。)武帝元狩三年,有水災,郡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

四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廩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於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產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食貨志。)

元鼎二年,詔曰,水潦移於江南,吏民有振救饑民免其戹者,具舉以聞。(本紀。)

是時山東被河災,及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於道護之,下巴蜀粟以振焉。(食貨志。)

河內傷水旱,汲黯矯製發河內倉粟以振貧民。(汲黯傳。)昭帝始元元年,遣使者振貸貧民無種食者。元鳳三年,詔曰,乃者民被水災,朕虛倉廩,使使者以振困乏。

宣帝本始四年,詔曰,今歲不登,已遣使者振貸困乏,令樂府減樂人,歸就農業,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

地節三年,詔曰,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以上並本紀。)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臨遣光祿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鰥寡孤獨困乏失職之民,又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六月,以民疾疫,省苑馬以振困乏,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或人相食,轉旁郡錢穀以相救。(本紀,又食貨志雲,天下大水,關東十一郡尤甚,減關中卒五百人轉穀振貸困乏。)

二年,詔以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六月,關東饑,齊地人相食,秋七月,詔曰,歲比災害,民有采色,已詔吏虛倉廩,開府庫振救,賜寒者衣。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務農畝,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財振貸,其為水所流厭,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避水它郡國,在所冗食之,謹遇以文理,無令失職。

鴻嘉四年,渤海清河河溢,被災者振貸之。

永始二年,詔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河南潁川郡水災,賜死者錢三千。(以上並本紀。)釋逋貸。文帝二年,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聽治。

昭帝始元二年,詔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元鳳三年,詔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御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宣帝元康元年,所振貸勿收。神爵元年,所振貸物勿收。元帝永光四年,所貸貧民勿收責。

成帝建始三年,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河平四年,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鴻嘉元年,逋貸未入者勿收。四年,逋貸未入皆勿收。

永始二年,所振貸貧民勿收。(以上並本紀。)

本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上一卷 ↑返回頂部 下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