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組織條例 (民國20年)
外观
設治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0年4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4月25日 1931年6月2日 公布於民國20年6月2日 |
設治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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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各省尚未設置縣治地方,得依本條例之規定,暫置設治局,至相當時期應改設縣治。
第二條
- 設治局之廢置及其區域之劃分,應由省政府擬具圖說,咨請內政部呈由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三條
- 設治局設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處理本管區域內行政事務。
第四條
- 設治局於不抵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並得制定單行規則。
- 前項單行規則及重要局令,應呈報省政府查核備案。
第五條
- 設治局局長薦任待遇,由民政廳提出有薦任職公務員資格之人員,經省政府議決委用,並轉報內政部備案。
- 但有特殊情形時,得就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人員委用。
- 一、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三十歲以上。
-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辦理行政事務三年以上。
- 三、明瞭黨義。
- 四、熟悉當地情形。
第六條
- 設治局置佐理員,其人數及委用辦法,由民政廳擬具,呈請省政府核准,並轉報內政部備案。
- 設治局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 設治局行政經費,由省庫支給,但於必要時,省政府得咨經內政部、財政部會核呈准由國庫補助之。
第八條
- 設治局關防,經內政部製定式樣,由省政府刊發。
第九條
- 設治局管轄區城內促進自治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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