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例朝廷命官,除將相外,並不賜官告。因偽朝條流,凡準宣授官,即特恩賜令,使府判官,皆許本道奏請。或聞多在京師,至於令錄,悉是放敕後,本官自於吏部出給告示,中書不更管係。今若為點檢所授官吏器能,欲令親承聖澤。臣等商量,自兩使判官州縣令錄在京除授者,即望令於內殿謝官,便辭赴任,不便進納官告。其判司主簿以下,極是卑秩,不合更許朝對。敕下後望準舊例處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