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乞令百官議事劄子
外观
臣伏見祖宗時,猶兒漢、唐之法,凡有軍國大事及大刑獄,皆集百官參議。蓋聖人慎於臨事,不敢專任獨見,欲采天下公論,擇其所長,以助不逮之意也。
方今朝廷議事之體,與祖宗之意相背,每有大事,秘不使人知之,惟小事可以自決者,卻送兩製定議。兩製知非急務,故忽略拖延,動經年歲,其中時有一兩事體大者,亦與小事一例忽之。至於大事,秘而不宣,此尤不便,當處事之始,雖侍從之列皆不與聞。已行之後,事須彰布,縱有乖誤,卻欲論列,則追之不及。況外廷百官疏遠者,雖欲有言,陛下豈得而用哉?所以兵興數年,西北二防累有事宜處置多繆者,皆由大臣自無謀慮,而杜塞眾見也。臣今欲乞凡有軍國大事,度外廷須知而不可秘密者,如北虜去年有請,合從與不合從,西戎今歲求和,當許與不當許,凡如此事之類,皆下百官廷議,隨其所見同異,各令署狀,而陛下擇其長者而行之。不惟慎重大事,廣采眾見,兼又於庶官、寒賤、疏遠人中,時因議論,可見其高材敏識者,國家得以用之。若百官都無所長,則自用廟堂之議。至於小事,並乞只令兩府自定。其錢穀合要見本末,則召三司官吏至兩府,詩尋供析,而使大臣自擇。至於禮法,亦可召禮官、法官詢問。如此,則事之大小各得其體。
如允臣所請,且乞將西戎請和一事,先集百官廷議。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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